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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銀川市建筑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與依據為加強銀川市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銀川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及實施對建筑活動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本規定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活動。第三條基本原則建筑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安全、質量第一、誠實守信的原則,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管理經驗,推廣應用建筑節能、綠色建筑等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第四條管理部門職責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建筑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建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筑活動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筑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二章建筑工程許可第五條建設工程報建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應當向市建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手續,并提交下列資料:1.建設工程項目批準文件;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3.國有土地使用證;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5.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第六條施工許可證申請與頒發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市建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資料: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3.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經確定施工企業;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7.按照規定應當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8.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市建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第七條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與延期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市建管部門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第八條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規定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三章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第九條發包方式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建筑工程招標發包依法實行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第十條招標條件與程序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1.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2.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至少有三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3.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招標人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承包單位資質管理從事建筑活動的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第十二條聯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第十三條禁止轉包與違法分包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監理第十四條監理范圍與要求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第十五條監理單位職責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第五章建筑工程質量與安全第十六條質量責任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第十七條質量監督管理市建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建筑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對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建筑構配件、商品混凝土生產等單位的質量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抽查檢測。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進行質量監督。第十八條安全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九條安全監督管理市建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建筑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對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筑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等進行查驗,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重點監督檢查。第六章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與備案第二十條竣工驗收條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第二十一條竣工驗收程序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二條備案制度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市建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市建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三條對建設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1.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四條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第二十五條對轉包與違法分包行為的處罰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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