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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礦山安全培訓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礦山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第二條礦山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礦山企業,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礦山資源開采活動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總公司、礦山、礦山建設企業、采掘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第三條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國礦山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煤礦、非煤礦山安全培訓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門)按照工作職責,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礦山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對省級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門開展礦山安全培訓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監察區域內礦山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依法實施抽查檢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組織礦山企業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以下簡稱“五職”礦長)的每年專門安全教育培訓。第四條礦山企業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能力。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安全培訓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本企業安全培訓制度和安全培訓計劃,每年組織召開一次安全培訓辦公會,對全體從業人員開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訓,通過崗位技能比武等方式,檢驗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效果。第五條國家鼓勵礦山企業變招工為招生,推進職普融通、職教融合。礦山企業應當加大校企合作力度,加大訂單培養、委托培養、聯合辦學、定向專業培養力度。新招從業人員,應當優先錄用大中專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礦山相關專業的第二章安全培訓的組織與管理第六條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訓計劃,明確負責安全培訓工作的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其中,用于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百分之四十。礦山企業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足額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第七條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礦山企業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培訓。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礦山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培訓。礦山企業采用委托培訓的,從業人員應當在安全培訓機構接受培訓。第八條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人一檔。檔案的內容包括:(一)安全培訓登記表,包括文化程度、職務、工作經歷和職稱、技能等級等情況;(二)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復印件;(三)歷次接受安全培訓、考核的情況;(四)安全生產違規違章行為記錄,以及被追究責任,受到處分、處理的情況;(五)其他有關情況。礦山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應當按照《企業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10號)保存。第九條從事礦山安全培訓的礦山企業或安全培訓機構(以下統稱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期一檔。檔案的內容包括:(一)培訓計劃;(二)培訓時間、地點;(三)培訓課時及授課教師;(四)課程講義;(五)學員名冊、考勤、考核情況;(六)綜合考評報告;(七)其他有關情況。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的培訓檔案應當保存三年以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檔案應當保存六年以上。第十條一人一檔、一期一檔可以以紙質或電子檔案的形式進行歸檔、存放和保管,電子檔案應當按照《電子檔案單套管理一般要求》(DA/T92)執行。第三章安全培訓機構及考試機構(點)管理第十一條安全培訓機構除符合《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T8011)外,安全培訓教室應當配備具有聯網和存儲功能的監控設備,對培訓過程進行全覆蓋監控并錄像,2025年底前,完成監控視頻聯網至省級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門。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將教師、場所、設備設施等基本條件書面報告所在地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門。縣級以上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合理布局、重點建設一批具有仿真、體感、實操特色的示范培訓機構,定期將本行政區域內礦山安全培訓機構基本信息,在本部門政府網站第十二條礦山安全培訓專職教師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一)具備與礦山安全培訓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教學能力,在所授課程專業領域具有五年以上實踐經驗,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技師以上職業技能等級;(二)專門從事培訓教學或研究工作;(三)安全培訓機構的正式人員,由安全培訓機構為其依礦山安全培訓專職教師每年應當參加不少于十六學時的知第十三條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培訓大綱組織培訓,增加案例教學、實操教學比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培訓自查評估,并將自查評估報告報所在地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安全培訓機構不得提供虛假培訓證明,不得組織、串通、第十四條礦山考試機構(點)應當符合建設標準要求,具備相應的人員、場所、設備設施等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試考務管理制度,公示考試流程、考試規則、考場紀律、考試注意事項等內容。第十五條縣級以上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考試需求與資源分布等情況,合理規劃本行政區域內礦山考試機構(點)布局,保障資金投入,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健全礦山考試機構(點)淘汰退出機制。礦山考試機構(點)應當嚴格執行“教考分離”,不得從事與所承擔考試任務有關的培訓活動。礦山特種作業人員實操考評員應當經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不得兼任礦山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第十六條礦山考試機構(點)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試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考試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并妥善保存考試視頻記錄,檔案和視頻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三年。第十七條礦山考試機構(點)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考試情況自查評估,并將自查評估報告報所在地礦山安全培訓主第四章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第十八條本規定所稱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礦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礦長、項目本規定所稱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一)分管安全、生產、技術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副總工程師;(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三)負責采煤(礦)、掘進、機電、運輸、通風、調度、地質測量、防治水、防突、防沖、礦建、鉆孔、爆破、采裝、排土、邊坡、疏干排水等工作的職能部門(含礦山井、區、科、隊)負責人;(四)采掘施工單位其他負責人。第十九條礦山企業“五職”礦長應當具備礦山主體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大專學歷人員原則上具備十年以上礦山工作經歷,學歷每高一級或特別優秀的,相應工作經歷可縮短二到三礦山企業采煤(礦)、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礦山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中專學歷人員原則上具備五年以上礦山工作經歷,學歷每高一級或特別優秀的,相應工作經歷可縮短一到礦山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礦山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二年以上礦山工作經歷。第二十條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每年接受不少于二十四學時的專門安全教育培訓。第二十一條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組織制定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標準及考試要點,建立國家級考試題庫。省級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考核標準及考試要點,建立省級考試題庫,并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備第二十二條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考試應當包括下列內(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基本知識;(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四)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五)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七)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八)其他需要考試的內容。第二十三條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試應當包括下(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等知識;(三)傷亡事故報告、統計的調查處理方法;(四)應急管理的內容及其要求;(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七)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八)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九)其他需要考試的內容。第二十四條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中央管理的礦山企業總部(含所屬在京一級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核工作。省級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工作,也可以委托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門實施,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主要負責人和第十八條第二款前兩項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工作不得委托。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考核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考核,并提前公布考核時間。第二十五條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三個月內通過考核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續保持相應水平和能力。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向考核部門提出考核申請,并提交其任職文件、學歷、工作經歷等相關材料。考核部門接到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申請及其材料后,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相應的考試;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不得對申請人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及其所在礦山企業或其任免機關調整其工作崗位。第二十六條礦山企業“五職”礦長和負責采煤(礦)、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工作的技術負責人(以下簡稱“五職”技術人員)除參加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外,還應當經力考核。安全生產知識考試應當在規定的考試機構(點)采用計算機方式進行。考試試題從國家級考試題庫和省級考試題庫隨機抽取,其中抽取國家級考試題庫試題比例占百分之八十以上。考試滿分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為合格。考核部門應當自考試結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第二十七條礦山企業“五職”礦長和“五職”技術人員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合格后,由省級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十個工作日內頒發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以下簡稱考核合格證明)。其他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試合格后,考核部門應當在公布考試成績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頒發考核合格證明。考核合格證明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經補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考核。“五職”礦長和“五職”技術人員考核不合格,不具備相應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可以補考一次,補考合格前不得繼續履職。考核部門應當告知其所在礦山企業或其任免機關調整其工作崗位。第二十八條考核部門對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部門依據《事故調查報告》,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礦山企業相關責任人員,依法注銷其考核合格證明。第五章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考核發證第二十九條礦山特種作業人員及其工種由應急管理部會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確定,并適時調整;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其范圍。第三十條煤礦和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首次取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礦山相關工作經歷,或者職業高中、技工學校、中專以上相關專業學歷。第三十一條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組織制定礦山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建立統一的考試題庫。省級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山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也可以委托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門實施礦山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省級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考核發證部門。第三十二條礦山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合格,由省級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崗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電子證照與實體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三條礦山特種作業人員在參加資格考試前應當按照規定的培訓大綱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的專門培訓。其中,初次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九十學時。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部門審核屬實的,免予初次培訓,直接參加資格考試。第三十四條參加礦山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本人或其所在礦山企業持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和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合格證明向其工作地或者戶籍所在地考核發證部門提出申請。考核發證部門收到申請及其有關材料后,經審核符合考試條件的,應當在六十日內組織考試;不符合考試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所在礦山企業。第三十五條礦山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能力考試。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合格后,進行實際操作能力考試。礦山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應當在規定的考試機構(點)進行,安全生產知識考試應當使用統一的考試題庫,使用計算機考試,實際操作能力考試采用國家統一考試標準進行考試。考試滿分均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為合格。考核發證部門應當在考試結束后十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申請人考試合格的,考核發證部門應當自考試合格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發證工作。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第三十六條特種作業操作證由應急管理部統一式樣、標準和編號,有效期六年,全國范圍內有效。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每三年接受不少于二十四學時的專門脫第三十七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持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參加不少于二十四學時的專門培訓,持培訓合格證明由本人或其所在企業向當地考核發證部門或者原考核發證部門提出考試申請。經安全生產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考試合格的,考核發證部門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換發新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第三十八條離開特種作業崗位六個月以上、但特種作業操作證仍在有效期內的特種作業人員,需要重新從事原特種作業的,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能力考試,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第三十九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或者損毀的,可以向當地考核發證部門或原考核發證部門申請補發。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部門審查確認后,予以第六章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考核第四十條礦山其他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本規定所稱礦山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礦山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從業人員,包括礦山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臨時聘用人員和地面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第四十一條礦山企業應當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和考核,保證其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技能和事故應急處礦山企業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培訓。學校應當協助礦山企業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培訓。第四十二條省級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礦山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第四十三條安全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培訓大綱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其中,對從事采煤(礦)、掘進、機電、運輸、通風、調度、地質測量、防治水、防突、防沖、礦建、鉆孔、爆破、采裝、排土、邊坡、疏干排水等工作的班組長的安全培訓,應當由其所在礦山的上一級礦山企業組織實施;沒有上一級礦山企業的,由本單位組織實施。礦山企業其他從業人員的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七十二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學時。初次安全培訓和每年再培訓均為脫產培訓。安全培訓機構對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合格后,應當頒發安全培訓合格證明;未經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明的,不得上第四十四條礦山企業新上崗的井下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合格后,應當在有經驗的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滿四個月,并取得工人師傅簽名的實習合格證明后,方可獨立工作。工人師傅一般應當具備中級工以上技能等級、三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和沒有發生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第四十五條礦山企業其他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開本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崗前,以及礦山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應當對其進行相應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礦山企業連續停工停產三十天以上的,或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責令停產整頓的,復工復產前應當對從業人員開展不少于八學時的專門安全培訓。第七章監督管理第四十六條省級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將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證明、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發放、注銷等情況在本部門網站上及時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第四十七條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對礦山企業安全培訓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建立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訓計劃,明確負責安全培訓管理工作的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培訓管(二)按照本規定投入和使用安全培訓資金的情況;(三)實行自主培訓的礦山企業的安全培訓條件;(四)礦山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情況;(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的情況;(六)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情況;(七)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以及返崗、轉崗、復工復產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情況;(八)礦山企業足額支付安全培訓期間從業人員工資的情(九)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情況。第四十八條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對安全培訓機構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從事安全培訓所具備的條件;(二)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執行、培訓過程管控、培訓質量(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四十九條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對考試機構(點)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承擔安全培訓考試所具備的條件;(二)考試考務管理制度執行、考場監考、檔案管理、自查評估等情況。第五十條省級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礦山企業安全培訓“逢查必考”制度,加強對礦山安全培訓的監督檢查。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抽考不合格的,應當責令其重新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經考核仍不合格的,考核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其所在礦山企業或其任免機關調整其工作崗位。其他人員現場抽考不合格的,由礦山企業組織參加相應的安全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第五十一條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對礦山安全培訓工作抽查檢查時發現的突出問題和共性問題,應當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強礦山安全培訓工作的意見建議。第五十二條礦山企業從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變更工作單位或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證明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第五十三條省級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將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情況,及時抄送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應當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行政處罰決定及時抄送同級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門。省級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應當掌握本行政區域(監察區域)礦山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包括人員數量、年齡結構、從業年限、學歷水平、技能等級等內容,每年一月底前,應當將礦山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及上年度監督檢查礦山安全培訓工作情況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第五十四條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礦山安全培訓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依法受理并調查處理有關舉報,并將查處結果書面反饋給實名舉報人。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五條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礦山安全考核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六條礦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二)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三)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第五十七條礦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安全培訓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訓計劃的,或者安全培訓管理制度或年度安全培訓計劃明顯不符合實際的;(二)未明確負責安全培訓工作的機構,或者未配備專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的;(三)用于安全培訓的資金不符合本規定的;(四)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培訓的;(五)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進行自主培訓,或者委托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機構進行培訓的。(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未按規定采用脫產形式的。第五十八條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納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不具備礦山安全培訓基本條件的;(二)提供虛假培訓證明的;(三)組織、串通、參與考試作弊的。第五十九條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報告礦山安全培訓基本條件,或者報告資料不真(二)未按照培訓大綱組織培訓的;(三)未按規定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不真實的;(四)未按規定開展年度自查評估的。第六十條礦山考試機構(點)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門取消其考試點資格,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組織、協助、參與或縱容考試作弊的;(二)篡改、偽造考試數據或者違規調整考試設施影響考試結果的;(三)故意刪除、偽造、變造考試視頻記錄的。第六十一條礦山考試機構(點)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門取消考試點資格:(一)考試場地、設備設施等不符合考場建設標準的;(二)特種作業人員實操考評員未經考核合格的;(三)未按規定建立礦山安全培訓考試檔案或未按要求保存考試視頻記錄的;(四)未按規定開展年度自查評估的;(五)從事與所承擔考試任務有關的培訓活動的。第九章附則第六十二條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不得收費,所需經費由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門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礦山企業“五職”礦長每年專門安全教育培訓所需經費,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列入財政年度預算。礦山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經費可以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也可由省級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門制定收費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部門、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第六十三條本規定自202年月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生行的《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設指南言 1 (一)礦山安全基礎通用 4(二)地質勘探 6(三)礦山建設 7(四)通風與粉塵、熱害防治 8(五)瓦斯防治 10(六)火災防治 11(七)水害防治 12(八)地壓災害防治 13(九)地下開采 15(十)露天開采 16(十一)尾礦庫與選礦 17(十二)防爆與設備設施 19(十三)信息與智能化 20(十四)礦山救援 22(十五)安全管理 23 —1—前言標準是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支撐和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據。為充分發揮標準在礦山安全高質量發展中的基礎性和引領性作用,構建防控重大安全風險、支撐重大災害防治、適應技術創新趨勢、覆蓋礦山全生命周期、滿足行業發展需求的礦山安全標準體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煤礦安全生產條例》和《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礦山安全標準工作管理辦法》等法規政策,制定本指南。本指南以支撐礦山安全生產為基本目標,涵蓋了礦山地質安全保障、礦山建設、重大災害防治、開采、設備設施、信息與智能化、安全管理及服務等業務領域,是礦山安全生產領域現有和預計制定標準的藍圖,也是今后一個時期編制礦山安全標準規劃、計劃的基礎和依據。—2—一、構建原則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人民至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為目標,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標準頂層設計,推動礦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切實發揮標準在礦山安全高質量發展中的基礎性和引領性作用。依據以下原則構建礦山安全標準體系:(一)堅持圍繞主責主業合理界定體系范圍。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圍繞礦山安全監管監察主責主業,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合理界定礦山安全標準體系范圍。主要包括礦山安全基礎通用、地質勘探、礦山建設、通風與粉塵熱害防治、瓦斯防治、火災防治、水害防治、地壓災害防治、地下開采、露天開采、尾礦庫與選礦、防爆與設備設施、信息與智能化、礦山救援、安全管理等領域,構建礦山安全生產全生命周期標準支撐體系。(二)堅持科學性與可擴展性相統一的原則。既要考慮體系框架劃分的科學合理性,又要考慮地質勘探、開采技術、災害治理、安全設備、信息化與智能化等專業技術進步和應用發展,同時考慮安全監管監察、礦山企業安全管理、中介服務機構管理等業務對標準的需求,為標準未來的發展預設空間和留有接口,充分體現標準體系的可擴展性,適應礦山安全高質量發展的需要。(三)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相統一的原則。以防范化解—3—重大安全風險為主線,以遏制礦山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為目標,以礦山地質安全保障、安全設施設計、礦山建設、深部開采災害治理、信息與智能化、監管監察、企業安全管理、中介機構服務等現有標準體系的短板和弱項為重點,在補短板、強弱項上持續用力,推動礦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不斷織密筑牢礦山安全標準網。(四)堅持繼承與發展相銜接的原則。現有礦山安全標準體系主要由國家標準、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煤炭行業標準組成,在礦山重大災害防治、礦山安全設備等方面已經形成較為完備的標準體系。在合理繼承上述標準成果的同時,堅持圍繞礦山安全生產和安全監管監察核心職責對標準的新需求以及礦山行業安全發展對標準的新要求,整合煤礦和非煤礦山現有標準,拓展形成新的標準體系,體現標準體系的銜接延續。(五)堅持配套性與可操作性相一致的原則。根據礦山安全生產領域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與《煤礦安全規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尾礦庫安全規程》等核心規章標準保持一致。標準體系設計與現行標準化工作機制、制度一致,與礦山安全標準化工作技術支撐體系相匹配,保障體系內相關標準部署能夠及時準確落地。體系組成盡量合理簡化,避免層級過多產生的使用不便和標準碎片化問題。二、主要內容標準體系由三個層級組成。第一層級包括礦山安全基礎通—4—用、地質勘探、礦山建設、通風與粉塵熱害防治、瓦斯防治、火災防治、水害防治、地壓災害防治、地下開采、露天開采、尾礦庫與選礦、防爆與設備設施、信息與智能化、礦山救援、安全管理等15個子體系。第二層級和第三層級按照對象、流程、類型等維度,進一步明確了各專業門類范圍內的標準分類。礦山安全標準體系整體架構如圖1所示,現行有效礦山安全標準及制修訂計劃可登錄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政府網站“礦山安全標準服務平臺”欄目下載。(一)礦山安全基礎通用。基礎通用類標準是礦山安全領域需要統一規范的基礎內容和共性技術,為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和標準制修訂提供技術基礎和通用支撐。礦山安全基礎通用標準子體系包括基礎標準和通用標準2個類別,如圖2所示。其中,基礎標準對礦山安全標準體系中的共性因素做出統一規定,對體系各類別標準的制定具有廣泛指導意義,主要包括術語標準和符號標準;通用標準是指覆蓋礦山安全生產全生命周期、具有通用性和綜合性的標準。》。—5——6—(二)地質勘探。地質勘探是保障礦山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是開展礦山建設、開采、災害防治、智能化建設等工作的依據和前提。地質勘探標準子體系主要對保障安全生產的地質與地理信息、地質構造與資源勘查探測、水文地質信息及參數獲取、地質與采礦工程深度融合應用等相關的技術條件、檢驗規程等進行規地質勘探標準子體系分為基礎通用、勘查技術、取樣檢測、分析評價4個類別,如圖3所示。其中,勘查技術類別分為綜合勘查、物探、化探、鉆探、坑探、遙感、測繪等;取樣檢測類別分為現場檢測技術、樣品采集與保存、試驗室檢測與分析等;分析評價類別分為勘查能力評估、地質條件分類與評價、勘查效果評價等。—7—基礎通用:礦山安全地質勘探專業術語、符號、定義,礦山安全地任務、原則、工作流程、安全要求,礦山安全相關地質勘理標準等。蔽致災因素普查技術方法,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物理勘查、化探技術,鉆探安全操作規程,槽探、坑探安地質因素測繪標準。法及處理分析、質量控制標準。查安全成效評價標準,地質勘查隊伍安全能力評估標價認定,地下水條件、監測、水文地質參數計準。(三)礦山建設。礦山建設標準是礦山安全設施設計、措施選擇、設備選型、建設工程施工和驗收的重要依據。礦山建設標準子體系分為基礎通用、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施工與驗收3個類別,如圖4所示。其中,安全設施設計類別分為煤礦安全設施設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設施設計等;安全—8—設施施工與驗收類別分為煤礦安全設施施工與驗收、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設施施工與驗收等。基礎通用: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安全規范,井工露天轉換及聯合開計、施工規范,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設施目錄,修礦安全設施設計編制導則、露天煤礦安(四)通風與粉塵、熱害防治。通風與粉塵、熱害防治是礦山重大災害防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保證礦井安全生產和遏制礦—9—山重特大事故具有重要作用。通風與粉塵、熱害防治標準子體系分為基礎通用、通風安全、粉塵防治、熱害防治4個類別,如圖5所示。其中,通風安全類別分為通風計算、監測評估、通風設施、通風系統、通風管理等;粉塵防治類別分為監測評估、防塵設施、防塵技術、防塵系統、防塵管理等;熱害防治類別分為監測評估、降溫設施、降溫系統、降溫管理等。基礎通用:通風安全、粉塵防治、熱害防治術語,修訂煤礦、金屬。定、礦用風筒阻力系數測定等通風參數,局部通風機性能測試、采區通風系統、采掘工作面通風系統井通風系統評價標準,修訂礦井主要通風機優選程序編制通用測試標準。塵高精度智能檢測、礦井隔爆設施、除塵風機、—10—。術與方法,金屬非金屬礦山環境參數的測試與評估標準,深部礦井通風與降溫技作規程等標準,熱害動態監控和優化控制、風流熱濕(五)瓦斯防治。瓦斯防治是煤礦安全工作中最重要、最關鍵的環節,對于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具有重要作用。構建“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隱患排除、綜合利用”的煤礦瓦斯治理標準體系對于煤礦安全生產具有重要意義。瓦斯防治標準子體系分為基礎通用、測試評估、瓦斯抽采、突出防治4個類別,如圖6所示。其中,測試評估類別分為瓦斯參數、瓦斯預測、評估鑒定、監測預警等;瓦斯抽采類別分為抽采技術、抽采管理等;突出防治類別分為防突技術、防突管理等。基礎通用:瓦斯防治術語、瓦斯地質圖編制使用方法等標準。采半徑、鉆孔流量衰減系數、堅固透、水力壓裂加砂增標準。保護層開采、石門揭煤等(六)火災防治。火災防治是礦山重大災害防治的重要組成部分,構建“預防為主、監測預警、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內外因火災防治標準體系可對礦山火災防治發揮重要支撐保障作用。火災防治標準子體系分為基礎通用、測試評估、防治技術與管理3個類別,如圖7所示。其中,測試評估類別分為參數測試、評估評價、監測預警等;防治技術與管理類別分為防滅火方法、防滅火設施、防滅火系統、防滅火管理等。礎通用:井工煤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防滅火專項設計規范。、最短自然發火期快速量化測定技通用技術條件、火區管理技術規范、火區啟封技術要求、煤礦用阻化劑防滅火優選規則、硫化礦床地下開采預防礦石自燃安全技術規范等標準。—12—(七)水害防治。水害防治是礦山重大災害防治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基本原則,根據不同水文地質條件,構建“探、防、堵、疏、排、截、監”等水害防治標準體系可對礦山水害防治發揮重要支撐保障作水害防治標準子體系分為基礎通用、測試評估、防治技術與評估評價、監測預警等;防治技術與管理類別分為防治水方法、防治水設施、防治水系統、防治水管理等。制指南等標準。原位測試、頂板導水裂隙帶探查測—13—金屬非金屬礦山水害井下超前探測、探放水技術規范標準,礦評價規范,金屬非金屬礦山地水疏放、頂板離層水害防治、含導水斷層探查治理、陷落準,井筒帷幕預注漿、金屬非金屬礦山巷道預注漿、深井巖體注漿堵水、松散含水沙層注漿封固、井下近礦體帷幕,礦井保水采煤、金屬非金屬礦山地表水防滲、井下控制,金屬非金屬礦山積水空區防治技術規范,過水大通道封屬礦山井巷突涌水治理技術規范,井下擋水密閉墻安全技(八)地壓災害防治。地壓災害防治包括煤礦沖擊地壓、金屬非金屬礦山巖爆、頂板和采空區災害等,是礦山重大災害防治—14—的重要組成部分。地壓災害防治標準子體系分為基礎通用、沖擊地壓防治、頂板災害防治、巖爆防治、采空區災害防治5個類別,如圖9所示。其中,沖擊地壓防治類別分為參數測試、評估評價、監測預警、防治技術與管理等;頂板災害防治類別分為參數測試、評估評價、監測預警、防治技術與管理等;巖爆防治類別分為參數測試、評估評價、監測預警、防治技術與管理等;采空區災害防治類別分為探查測試、評估評價、監測預警、防治技術與管理等。基礎通用:地壓災害術語、分類等基礎標準。計規范,沖擊地壓礦井開拓部署、、巷道保護煤柱留設規范等,沖擊地壓評估、鑒定、沖擊準,沖擊地壓煤層開采孤島煤柱、采空區及煤柱留設、永求等標準,監測預警指標確定及處置、多參量預警指標體準,礦震、微震、應力監測方法標準。—15—礦山巖爆傾向性實驗、評價與等級預測、資采掘過程巖爆風險分析與評估,巖爆監測布設與數爆超前預防基本設計(規劃)要求、掘進巷道爆破評價、巖爆隱患區支護方法與要求,錨桿技術、濕錨桿原位拉拔測試規范。防治:采空區超前探查與物探、鉆探、三維激光掃描技類、評估、監測預警、露天轉地下境界礦柱評價與監果評價標準,采空區封閉及管理標準。(九)地下開采。地下開采是礦井安全生產系統的核心組成單元,也是最易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業務單元。圍繞開采、掘進、運輸、充填等地下開采關鍵環節,構建風險防控和事故預防標準體系可有效防范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地下開采標準子體系分為基礎通用、開采、掘進、運輸、充填5個類別,如圖10所示。其中,開采類別分為壁式開采、房柱式開采、充填法開采、崩落法開采、空場法開采、鉆井水溶開采、原地浸出開采、其他開采等;掘進類別分為爆破掘進、機械掘進、其他掘進等;運輸類別分為主要運輸、輔助運輸等;充填類別分為充填技術、充填設施、充填系統等。基礎通用:地下開采術語、方法,采區設計、采掘工作面設計,作不同煤層賦存條件綜采綜放工作面開采技術規范,初采、正常回采、末采技術規范,“三下”采煤安全采地表巖移分析方法、安全監測技術要求、放礦技—16—全技術要求,鉆井水溶開采、離子型稀土礦山原開采、金屬礦山自然崩落法開采安全技術規范,金屬非金屬礦山術規范。山主要運輸、輔助運輸安全技術及管理規范,井下油采煤安全技術規范,金屬非金屬礦。(十)露天開采。露天開采標準子體系分為基礎通用、一般類別分為穿爆、采裝、運輸、排土、邊坡、防滅火等;特殊露天開采類別分為鹽湖開采、飾面石材開采、其它開采等。—17—檢查、邊坡防,穿孔、鏟裝作業及鐵路、公路、帶式輸準,排土作業及排土場安全檢查、安全監湖、飾面石材開采等各類特殊開采方式安全技術(十一)尾礦庫與選礦。尾礦庫與選礦標準子體系分為尾礦庫、選礦2個類別,如圖12所示。其中,尾礦庫類別分為基礎通用、尾礦庫建設、尾礦庫運行、尾礦庫回采、尾礦庫閉庫等;選礦類別分為選煤、金屬非金屬選礦等。壩、排洪設施及尾礦庫回采、閉庫礦庫隱蔽工程管理規范,干—18—范,赤泥屬非金屬選礦等標準。圖12尾礦庫與選礦標準子體系(十二)防爆與設備設施。防爆與設備設施標準子體系分為基礎通用和專用要求2個類別,如圖13所示。其中,基礎通用類別分為防爆、電氣安全、機械安全、非金屬制品安全、功能安全等;專用要求類別根據不同礦用產品特點以及生產作業工藝流程,分為一通三防及災害防治設備、采掘支護設備、充填設備、裝載破碎設備、提升運輸起重設備、排水設備、電氣設備、安全檢測儀器儀表、照明和信號設備、安全避險及自救防護設備、爆破器材、非金屬制品及材料、機器人等。—19—基礎通用:煤礦用防爆電氣設備安全技術要求,礦用機械設備通用規范。規范,礦用水礦用自動隔爆裝置、瓦斯抽采設備、礦用制冷裝置安全技檢驗規范。煤礦山懸臂式采礦機、大傾角滾筒采煤機、撬毛臺車、煤礦井下自動鉆車、液動錘及其鉆頭安全技術要求等標準。備:地下鏟運機、智能化鏟裝運系統聯合作業、智能運輸起重設備:鋼絲繩張力自動平衡、安全保護、張緊、防爆、單軌吊、非煤礦山在用自卸車安全技術要求,刮板轉、礦用起重設備、礦用電梯安全技術要求及定期檢探傷裝置安全技術要求等標準。—20—全技術要求等標準。儀器儀表、非煤礦山環境檢測設備安全礦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規范、電子式正壓要求等標準。用機器人井下充電安全技術規范、井下用機器人安全技(十三)信息與智能化。礦山安全生產信息與智能化建設是新一代信息技術、智能技術與礦山安全生產的深度融合,相關標準可為礦山安全生產各環節的信息采集、交互與應用奠定基礎。信息與智能化標準子體系主要針對礦山安全生產場景中工業互聯網、監測監控、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的應用,編制相應的標準和規范。信息與智能化標準子體系依據信息流階段、信息資源管理與信息化自動化對安全生產的精準應用分為基礎通用、數據規范與共享、礦山網絡與通信、礦山監測控制、綜合信息管理、礦山人工智能、網絡信息安全等7個類別,如圖14所示。其中,數據規范與共享類別分為數據采集與傳輸、數據治理與存儲、數據共享與服務等;礦山網絡與通信類別分為有線網絡與通信類系統、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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