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公安機關戶口登記管理實施細則_第1頁
貴州省公安機關戶口登記管理實施細則_第2頁
貴州省公安機關戶口登記管理實施細則_第3頁
貴州省公安機關戶口登記管理實施細則_第4頁
貴州省公安機關戶口登記管理實施細則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48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貴州省公安機關戶口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戶口登記

第一節立戶

第二節出生登記

第三節收養登記

第四節入國(境)落常住戶口

第五節恢復戶口登記

第三章戶口注銷

第一節死亡注銷

第二節宣告死亡注銷

第三節服現役注銷

第四節出國(境)定居注銷

第五節重復戶口注銷

第六節虛假戶口注銷

第四章戶口遷移

第一節戶口遷入

第二節戶口遷出

第三節大中專院校學生戶口遷移

第四節農村遷往城鎮

第五節城鎮遷往農村

第五章戶口登記項目登記及變更、更正

-1-

第一節戶口項目登記

第二節戶主變更

第三節姓名變更、更正

第四節性別變更、更正

第五節民族、民族成份變更、更正

第六節出生日期更正

第七節非主項變更、更正

第六章辦理程序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八章附則

-2-

貴州省公安機關戶口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貴州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暫行辦

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貴州省公安機關開展戶口

登記管理工作。

第三條戶口登記管理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具有戶口

管理職能的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縣級人民政府政務

服務中心設立公安戶籍窗口,為公民辦理戶籍業務提供便民

服務。

第四條從事戶口登記管理工作的民警須經縣級以上

公安機關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戶籍管理崗位任職資格。

第五條戶口登記管理工作由公安機關在職在編民警

承辦,警務輔助人員協助從事咨詢引導、資料填寫復印、檔

案編排整理等輔助性工作。

第六條公安機關開展戶口登記管理業務范圍包括:

(一)戶口登記;

(二)戶口注銷;

(三)戶口遷移;

(四)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

第七條戶口業務的申報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

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申報,其他人員或機構不得代為申報。

公民申報戶口登記、戶口遷移、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

正,應由戶主、本人或監護人到公安機關申報。

戶口注銷的申報人根據所辦理業務的情況按以下原則

進行:

死亡注銷由戶主、監護人、親屬、撫養人、村(居)委

員會負責人申報;

宣告死亡注銷由戶主、監護人、親屬、撫養人、村(居)

委員會負責人、利害關系人申報;

服現役注銷由戶主、本人或監護人、親屬、撫養人申報;

出國(境)定居注銷、重復戶口注銷和虛假戶口注銷可

由戶主、本人或監護人申報。

申報人申報非本人業務的,應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辦理戶口業務中,證明父母與子女相互關系和

戶口登記項目非主項登記、變更、更正實行公民書面申請制,

無需提交印證材料。公民辦理戶口業務的書面申請內容與實

際情況不一致或提交虛假申請材料的,作為未遵循誠實守信

原則,公安機關應將申請人列入失信人員名單并將失信情況

通告社會信用體系管理部門。

第九條戶口登記機關應設立疑難戶口登記簿,用于記

載無法核實或核實不清的無戶口人員登記落戶。辦理人只要

沒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

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行為,不追究經辦人和核準人責

任。辦理后若發現客觀事實與辦理的結果不相符,及時予以

-4-

糾正。

第十條公安機關通過數據共享查詢到公民辦理戶口

業務所需證件、證書等信息的,除必須留存原件的,可免予

提交原件。公安機關可將查詢到的信息打印交申請人簽字確

認后替代證件、證書復印件存檔。

第十一條對于需要在《集體戶口簿》上記載公民戶口

變動情況的,集體戶所在單位指定專人批量統一辦理時需提

交《集體戶口簿》;集體戶公民辦理個人戶口業務時不需提

交《集體戶口簿》,戶口登記機關應將《集體戶口簿》上的

人員及信息變動情況記錄成冊,每月通知集體戶所在單位指

定專人更新《集體戶口簿》信息。

第十二條其它單位認為《戶籍證明》可替代《集體居

民戶口簿》證明公民身份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出具

《戶籍證明》。對于家庭戶口人員,不應出具《戶籍證明》。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在辦理戶口業務中應將申請人提

交的申請書、證件、公文、證明文件、調查材料、查詢材料、

參考材料等存檔,不能留存原件的,由公安機關復印或掃描

存檔,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復印件。戶口檔案應妥善保管、

規范使用、分類整理,按照規定保存和銷毀。

第十四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核準的收

費項目、收費標準收取戶口登記管理事項相關工本費。收費

標準應當公開,支付方式應當便捷。

第二章戶口登記

第一節立戶

-5-

第十五條家庭戶戶主由合法穩定住所的不動產權證

登記人或配偶、公有房屋租賃登記人擔任,房屋產權共有的,

選定一人擔任戶主。

集體戶戶主由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軍事機

關等指定專人擔任,協助戶口登記機關管理集體戶口。

戶主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不得擔任戶主。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根據不動產權證、已登記備案的購

房合同和備案登記表或公有房屋租賃證明材粕之一,辦理立

戶登記。非住宅用房、違法建造的房屋,不得作為立戶地址。

第十七條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軍事機關

等單位申報集體戶立戶登記,提交以下材料,向單位所在地

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一)書面申請,應包含本單位指定專人作為集體戶戶

主的內容;

(二)集體戶戶主《居民身份證》;

(三)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

一個單位原則上只設立一個單位集體戶,單位有多個辦

公地點的,可分別設立集體戶。

第十八條經批準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廟、宮觀等宗教活

動場所,提交宗教事務主管部門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

出所申請設立集體戶,用于宗教教職人員申報戶口遷入登

記。

第十九條戶口登記機關應以公安派出所地址建立集

-6-

體戶,用于登記本轄區暫時無處落戶人員的戶口,由戶籍民

警負責派出所集體戶的登記以及日常管理。

第二節出生登記

第二十條新生兒出生后,在一個月以內,隨父隨母申

報戶口登記。

新生兒出生時已經死亡的,不進行出生登記;新生兒出

生后,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登記和

死亡注銷。

第二十一條在中國境內出生的新生兒登記戶口,提交

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內容應包含父母和新生兒戶口登記項

目主項信息。父母民族或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共同在

申請書上簽字捺印;

(二)父、母或者監護人一方居民戶口簿;

(三)《出生醫學證明》。

無《出生醫學證明》的由社區民警調查核實落戶。

第二十二條在國(境)外出生符合辦理出生登記條件

的前提是指該新生兒未在出生地登記過戶口或類似戶口、身

份證效力證件,如已登記過,不能按照出生登記程序辦理,

應按照入國(境)落常住戶口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在國外出生的新生兒登記戶口,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具有中國國籍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內容應包含未加入他國國籍的說明;

父母民族或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共同在申請書上簽字

-7-

捺印;

(二)父、母或者監護人一方居民戶口簿;

(三)國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及翻譯機構出具的

翻譯件;

(四)新生兒回國時持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對未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入境的,提交公安出入境

管理部門出具的具有中國國籍的國籍認定意見。

第二十四條在香港、澳門出生的新生兒登記戶口,提

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內容應含未在出生地辦理居民身份證

的說明;父母民族或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共同在申請

書上簽字捺印;

(二)父、母或者監護人一方居民戶口簿;

(三)港、澳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

第二十五條在臺灣出生的新生兒登記戶口,提交以

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內容應含未在出生地辦理居民身份證

的說明;父母民族或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共同在申請

書上簽字捺印;

(二)父、母或者監護人居民戶口簿;

(三)臺灣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

如父母一方是臺灣居民的,應提供臺灣戶籍管理部門出

具的該子女未取得臺灣戶籍的證明。

第二十六條國(境)外出生子女辦理出生戶口登記后,

-8-

出生證明不能留存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出生證明上注明

“已辦理出生戶口登記”并加蓋戶口專用章。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后,應在常住人口

登記表和居民戶口薄上登記公民信息,戶主、本人或監護人

應在常住人口登記表上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新生兒父母雙方不在同一戶口簿的,公安

派出所應在公安信息系統中查詢另一方戶口的基本情況,以

避免新生兒重復登記。

第二十九條《出生醫學證明》的使用。

(一)公安機關所應查看《出生醫學證明》,驗證真偽,

《出生醫學證明》存有可疑情況的,應當予以扣留,并聯系

當地衛生健康部門作進一步核查、鑒定。

(二)1996年3月1日(含)以后出生未辦理《出生醫

學證明》的,無論是醫療機構內出生還是醫療機構外出生,

公民應按照《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安部關于啟用

和規范管理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通知》(國衛婦幼發

(2013)52號)的規定在新生兒出生地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1996年3月1日以前出生的,由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落戶。

(三)《出生醫學證明》副頁應由公安機關裁切,并作

為公民出生戶口登記的原始憑證妥善保存。

第三十條新生兒戶口登記的信息應與《出生醫學證

明》上的信息一致,《出生醫學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向《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申請

換領證件后,再按規定申報出生登記:

-9-

(一)新生兒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規范漢字的(姓氏中的

異體字除外);

(二)字跡無法辨認、被涂改的;

(三)被私自裁切的;

(四)新生兒姓名為外文,要求在國內落戶的;

(五)嬰兒出生時間晚于簽發日期的;

(六)簽發日期早于出生證編號首字母指代印制年份

的;

(七)《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副頁信息填寫不一致的;

(八)《出生醫學證明》上的父母信息與戶籍信息不符

的(曾用名除外);

(九)未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或者補發專用章的;

第三十一條新生兒戶口登記屬地認定。

新生兒戶口登記應當以家庭戶登記為主,以其余情況為

輔。

(一)家庭戶人員生育子女登記戶口。出生登記實行隨

父親或隨母親自愿登記的原則。

(二)集體戶人員生育子女登記戶口。

1,父母雙方一方為家庭戶、一方為集體戶,所生子女應

當隨家庭戶一方登記戶口。

2.父母雙方均為單位集體戶的,經單位同意,可以在單

位集體戶登記戶口。若單位不同意新生兒在集體戶登記的,

可隨貴州戶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登記戶口。

3.父母雙方戶口均為學校集體戶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

-10-

應當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登記戶口;一方戶口為學校集體

戶,另一方為家庭戶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應當隨家庭戶一

方登記戶口。

戶口登記在集體戶的新生兒,父或母戶口遷出時應當隨

遷。

(三)現役軍人生育子女登記戶口。

1,父母一方為現役軍人,另一方為家庭戶的,所生子女

應當隨家庭戶一方登記戶口。

2.父母一方是現役軍人,另一方是單位集體戶的,經單

位同意,可以在單位集體戶登記戶口;若單位不同意新生兒

在集體戶登記的,可隨貴州戶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登記戶

口。

3.父母一方為現役軍人、另一方為學校集體戶的,所生

子女隨貴州戶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登記戶口。

4,父母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父親或者

母親的隨軍家屬集體戶登記戶口,或隨貴州戶籍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登記戶口。

(四)國(境)外人員、無國籍人員在國內生育子女登

記戶口。

1.父母一方是貴州戶籍人員,另一方是國(境)外人員、

無國籍人員,所生子女符合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的,可隨我省

戶籍人員登記戶口。

2.父母雙方均是國(境)外人員或無國籍人員,在中國

境內所生子女,不予辦理戶口登記。

11

第三十二條公民出生后,父母雙方失蹤、死亡或者在

國(境)外定居、加入外國國籍,申請隨貴州戶籍祖父母、

外祖父母登記戶口的,除按照戶口登記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外,還應提交父母戶口注銷證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申請隨其他監護人登記戶口的,除按

照戶口登記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外,還應提交父母、祖父母、

外祖父母戶口注銷證明,監護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第三節收養登記

第三十三條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棄嬰、兒童,提交

以下材料向該機構集體戶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一)棄嬰、兒童基本情況說明。內容包含姓名、性別、

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并加蓋社會福利機構公章;

(二)集體戶口簿;

(三)申報人的居民身份證。

第三十四條公民收養棄嬰、兒童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夫妻共同收養且雙方民族或民族成份

不同的,需雙方共同在申請書上簽字捺印;

(二)收養人一方居民戶口簿;

(三)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

已辦理出生登記的,按照戶口遷移辦理。

第三十五條公民事實收養棄嬰、兒童的(1999年4月

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前),提交以下

材料:

-12-

(一)書面申請。夫妻共同收養且雙方民族或民族成份

不同的,需雙方共同在申請書上簽字捺印;

(二)收養人一方居民戶口簿;

(三)收養公證書。

第三十六條公民事實撫養棄嬰、兒童的(1999年4月

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后),辦理流程

如下:

公安機關告知撫養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

定辦理,將事實撫養的棄嬰、兒童送社會福利機構收養,戶

口登記在社會福利機構集體戶口簿上,需要收養的,按照收

養流程辦理。事實撫養家庭無法履行以上程序的,公安機關

應采集被撫養人DNA信息,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內進

行比對、事實撫養人在縣級以上媒體發布尋親啟事30日(尋

親啟事需備注戶籍地公安派出所電話),經比對不屬于被拐

賣兒童、尋親啟事期滿仍查找不到親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的,將被撫養人戶口登記在撫養人家庭戶上,家庭關系登記

為非親屬。

第三十七條公民事實撫養棄嬰、兒童的(1999年4月

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后),提交以下

材料:

(一)書面申請。夫妻共同事實撫養的,撫養人雙方民

族或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雙方需共同在申請書上簽字捺印;

(二)事實撫養人一方居民戶口簿;

(三)尋親啟事。

-13-

公安機關應將DNA信息比對回函一并存檔。

第三十八條公民收養和事實收養棄嬰、兒童的,根據

收養人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可以將居民戶口簿和常住人口登

記表中“與戶主關系”項目的“養子/女”標注為“子/女”,

不標注因收養遷入字樣、不體現社會福利機構名稱。常住人

口登記表背面“記事”一欄對收養情況進行記載。

第四節入國(境)落常住戶口

第三十九條獲準回內地定居的港澳居民申請登記戶

口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落戶地居民戶口簿;

(三)末次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證件;

(四)擬落戶地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房產屬于直系親屬

的還應當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五)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證件、

證書。

第四十條獲準回內地定居的臺灣居民,提交以下材

料:

(一)書面申請;

(二)落戶地的居民戶口簿;、

(三)末次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證件;

(四)擬落戶地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房產屬于直系親屬

的還應當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五)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批準

14-

定居通知書》和《臺灣居民定居證》。

第四十一條獲準取得中國國籍的外國人,提交以下材

料:

(一)書面申請;

(二)落戶地的居民戶口簿;

(三)末次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證件;

(四)擬落戶地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房產屬于直系親屬

的還應當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五)公安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書》。

第四十二條原戶籍地在我省的境外人員申請回黔落

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落戶地的居民戶口簿;

(三)末次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證件;

(四)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批準

定居港澳地區原內地居民回內地定居通知書》或省級以上公

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批準定居通知書》和《臺灣

居民定居證》或公安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復籍證書》。

公安機關應恢復申請人的原籍戶口,申請人根據居住情

況履行戶口遷移手續。原戶籍地整戶注銷的,不用提交“落

戶地的居民戶口簿”,申請人在原籍地址有合法穩定住所的

可以重新立戶;沒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在派出所集體戶落戶。

第四十三條原戶籍地不在我省的非華僑身份國外中

國公民申請來黔落戶的,不予受理。

-15-

第五節恢復戶口登記

第四十四條復員、轉業、退役的軍人,按照以下規定

辦理:

(一)回原籍恢復戶口的,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

2.原籍居民戶口簿或合法穩定住所產權證明;

3.縣級以上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部門出具的證明或復員

證等材料;

4.軍人居民身份證或軍人身份證編碼登記表。

(二)到安置單位集體戶落戶的,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

2.單位集體戶口薄;

3.縣級以上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部門出具的證明或轉業

證等材料;

4.軍人居民身份證或軍人身份證編碼登記表;

5.安置單位的接收證明。

(三)在妻子(丈夫)、成年子女、父母或岳父母城鎮家

庭戶落戶的,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內容應包含與投靠人的親屬關系說明;

2.落戶地的居民戶口簿;

3.縣級以上復員、轉業或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出具的證

明、轉業證或復員證等材料;

4.軍人居民身份證或軍人身份證編碼登記表。

第四十五條戶口登記機關應在公安信息系統中查詢

-16-

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的原戶籍信息,不得要求提供入伍前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戶口注銷證明》。

第四十六條軍人因不合格退出現役的,應當持現役部

隊政工部門出具的證明(經縣級人武部門確認蓋章),回原

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登記。被部隊開除軍籍

或者除名的,提交部隊師(旅)以上機關出具的證明(經縣

級人武部門確認蓋章),向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

復戶口登記。家庭住址變遷的,向現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申報。

第四十七條在辦理復員、轉業和退役的軍人落戶的同

時,應換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派出所應繳銷原證。

第四十八條未加入它國國籍或未取得港、澳、臺居民

身份證的中國公民,戶口因出國(出境)被注銷的,可以向

原籍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提交以下材衿:

(一)書面申請;

(-)回國(入境)使用的中國護照或其他中國出入境

證件。

第四十九條公民在2003年8月以前因判刑已被注銷

戶口,現刑滿釋放、假釋或者監外執行要求恢復戶口的,提

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釋放證或者假釋通知書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裁

定、決定書或者監獄管理機關批準保外就醫的決定。

第五十條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戶口被注銷人

-17-

員,因尋回要求恢復戶口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或死亡的判決書。

第五十一條原已登記常住戶口,因長期外出被公安

機關錯誤注銷人員,申報恢復戶口,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原戶籍是貴州的人員。可以在原籍恢復戶口,根

據本人申請遷移到實際居住地;也可以根據本人申請,憑貴

州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在實際居住地恢復

戶口。

(二)原籍是外省的人員。在原籍恢復戶口,根據本人

申請遷移到實際居住地。

第五十二條原已登記常住戶口,因長期外出被公安

機關錯誤注銷人員,申報恢復戶口,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應包含未在其它地方登記戶口的說明;

(二)原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或者能夠證明在原籍

有戶口的材料或公安機關查詢的原籍戶籍信息;

(三)社區民警調查核實材料。

原戶籍是貴州的人員,申請在實際居住地恢復戶口的,

應將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存檔。

第五十三條《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遺失或

者超過有效期限的,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準予

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戶口遷移證》遺失或者超過有

效期限的,可以在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恢復戶口。

第五十四條《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遺失或

-18-

者超過有效期限,申請補領或恢復戶口的,本人提交以下材

料:

(一)書面申請。

公安機關應將申請人的“《戶口遷移證》存根”或“《準

予遷入證明》存根”和“全國人口信息庫查詢結果”存檔。

第五十五條在原籍恢復戶口時,若戶籍地址已經不存

在,可以將戶口登記在原籍公安派出所集體戶。

第五十六條公安派出所在辦理恢復戶匚業務時,應將

申請人原戶口資料(如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簿、居民

身份證)作為申請恢復的主要依據,復印后與申請材料一并

存檔。所登記的戶口信息應與原戶口信息一致,如申請人提

出其原戶口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恢復戶口后再履行變

更、更正手續。

第五十七條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

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調查核

實后,可辦理戶口登記。

第三章戶口注銷

第五十八條死亡、宣告死亡、服現役、出國(境)定

居、重復戶口、虛假戶口應注銷戶口的,由申報人向戶口登

記機關申報注銷戶口。

第五十九條因企業倒閉或者兼并,機關、團體、學校、

事業、軍事機關整合或者撤銷等變動,已不符合立戶條件的

集體戶,由集體戶戶主持單位證明文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

注銷集體戶口。

-19-

第六十條公安派出所在注銷戶口時,應在被注銷人戶

口頁作注銷標記,除服現役注銷戶口外,其余情況應繳銷被

注銷人居民身份證。整戶注銷的,應在居民戶口簿首頁和被

注銷人戶口頁作注銷標記。戶口注銷后,公安機關應出具《戶

口注銷證明》。

第六十一條被注銷人是戶主的,公安機關應根據家庭

戶主要成員的申請和集體戶單位申請確定新的戶主,并調整

戶主與戶成員關系。

第一節死亡注銷

第六十二條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

內,由申報人提交以下材料辦理死亡注銷:

(一)書面申請;

(二)死亡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確實無法

提交居民身份證的,提交《居民身份證遺失說明》;

(三)以下死亡證明材料之一:

L醫療機構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2.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認定書;

3.在國(境)外死亡的,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確認死亡

《領事函》或國(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

及翻譯件;

4.人民法院出具的死刑立即執行判決書;

5.社區民警調查核實材料。

第六十三條公民在辦理戶口遷移期間死亡,由申報人

持死亡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戶口遷移材料、死

-20-

亡證明材料到死亡人員的戶口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辦理

死亡人員的戶口遷入和死亡注銷。

第六十四條公民死亡,申報人未按規定申報戶口注銷

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書面催告,無法催告的,可

以采取公告方式。經催告或者公告后,申報人未在30日內

辦理死亡注銷的,公安派出所憑《注銷戶口告知書存根》或

《注銷戶口公告》和“死亡證明材料之一”注銷戶口,并在

5個工作日內打印《戶口注銷證明》送達申報人。

第二節宣告死亡注銷

第六十五條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由申報人提交以下

材料辦理宣告死亡注銷:

(一)書面申請;

(二)宣告死亡人員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確實無

法提交居民身份證的,提交《居民身份證遺失說明》;

(三)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決書。

第六十六條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申報人未按規定申

報戶口注銷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書面催告,無法

催告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經催告或者公告后,申報人未

在30日內辦理宣告死亡注銷的,派出所憑《注銷戶口告知

書存根》或《注銷戶口公告》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

注銷戶口,并在5個工作日內打印《戶口注銷證明》送達申

報人。

第三節服現役注銷

-21

第六十七條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在入伍前提交

以下材料注銷戶口:

(一)書面申請;

(二)居民戶口簿;

(三)《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

第六十八條在校期間應征入伍且戶口在學校集體戶

的大中專院校學生,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通知學校指定

專人統一辦理,提交以下材料:

(一)學校公函,應包含學校指定辦理人的姓名和公民

身份號碼;

(二)集體戶口簿、學校指定辦理人的居民身份證;

(三)被注銷戶口人員花名冊(應包含每名被注銷人員

的簽字);

(四)《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

第六十九條在校期間應征入伍且戶口仍在原籍的大

中專院校學生,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居民戶口簿;

(三)《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

第七十條被軍事院校錄取的學生,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居民戶口簿;

(三)部隊院校錄取通知書。

-22-

第七十一條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未按規定注銷

戶口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書面催告,無法催告的,

可以采取公告方式。經催告或者公告后,申報人未在30日

內辦理服現役注銷的,公安派出所憑《注銷戶告知書存根》

或《注銷戶口公告》和“人民武裝部門提供的應征入伍人員

名單”注銷戶口,并在5個工作日內打印《戶口注銷證明》

送達被注銷人父母或者學校。

第四節出國(境)定居注銷

第七十二條加入外國國籍注銷戶口的,提交以下材

料:

(一)書面申請;

(二)出國人員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確實無法提

交居民身份證的,提交《居民身份證遺失說明》;

(三)住在國居留資格相關證明或外國簽發的有效護照

及翻譯件。

第七十三條公民經批準前往港澳地區定居的,提交以

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出境人員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確實無法提

交居民身份證的,提交《居民身份證遺失說明》;

(三)縣級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內地居民

申請前往香港/澳門定居批準通知書》。

第七十四條公民經批準前往臺灣地區定居的,提交

以下材料:

-23-

(一)書面申請;

(二)出境人員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確實無法提

交居民身份證的,提交《居民身份證遺失說明》;

(三)縣級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

通知》。

第七十五條獲得港/澳/臺居民身份注銷戶口的,提交

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出境人員境內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確實無

法提交居民身份證的,提交《居民身份證遺失說明》;

(三)香港或澳門或臺灣的居民身份證。

第七十六條境外人員在我省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兒童

的,福利院應當提交民政部門簽發的《涉外送養通知書》《涉

外收養登記證》,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被收養人戶

口注銷。

第七十七條出國(境)定居未按規定注銷戶口的,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書面催告,無法催告的,可以采

取公告方式。經催告或者公告后,申報人未在30日內辦理

服出國(境)定居注銷的,公安派出所憑《注銷戶口告知書

存根》或《注銷戶口公告》和出入境管理部匚的認定意見注

銷戶口,并在5個工作日內打印《戶口注銷證明》送達戶主、

本人或監護人,無法送達的,注明情況后存檔。

第五節重復戶口注銷

第七十八條公民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常住戶口的,公安

-24-

派出所調查核實后,應只保留一個戶口,注銷其它戶口。

第七十九條重復戶口注銷原則:

(一)保留真實、注銷虛假;

(二)遷出未銷的,注銷遷出地戶口。

(三)特殊情況下,根據當事人意愿保留其中一個戶口。

第八十條公民注銷重復戶口,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重復的居民戶口簿、

居民身份證;

(三)社區民警調查材料。

第八十一條公安派出所發現不屬于本轄區的重復戶

口,要及時通報屬地派出所,并轉送相關調查材料,屬地公

安派出所依法予以注銷。

第八十二條注銷的重復戶口有違法犯罪記錄的,應通

知辦案部門在保留的戶口上加載其違法犯罪記錄。

第六節虛假戶口注銷

第八十三條因提供虛假材料不據實申報或不按規定

不按程序申報的戶口是虛假戶口,應予以注銷。

第八十四條注銷虛假戶口,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虛假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本人辦理的其

它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三)社區民警調查材料。

-25-

第八十五條公安派出所發現不屬于本轄區的虛假戶

口,要及時通報屬地派出所,并轉送相關調查材料,屬地公

安派出所依法予以注銷。

第八十六條若當事人只有一個戶口且為虛假戶口,依

法予以注銷后,按規定為其辦理戶口登記。

第八十七條注銷的虛假戶口有違法犯罪記錄的,應通

知辦案部門在真實的戶口上加載其違法犯罪記錄。

第四章戶口遷移

第八十八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另一地經常

居住,應當向公安機關申請,將戶口遷至經常居住地。

第八十九條戶二遷移分為戶口遷入和戶口遷出。

戶口遷入是指公民將戶口由原登記地遷到現居住地的

戶口登記。

戶口遷出是指公民戶口由現登記地遷到經常居住地的

戶口登記。

第九十條公安機關應根據現有國家規定的戶口遷移

政策辦理戶口遷移業務,應當遵循城鎮遷往城鎮、鄉村遷往

鄉村、鄉村遷往城鎮、部分學生城鎮迂回農村的戶口遷移原

則。

第九十一條戶口遷移證件包括《準予遷入證明》和《戶

口遷移證》。除本鄉鎮(街道)范圍內遷移,其它戶口遷移

(包括城區內遷移),應出具《準予遷入證明》,省外遷入的

發放給申請人,省內遷入的由戶口登記機關存檔。《準予遷

-26-

入證明》和《戶口遷移證》由縣級公安機關加蓋印章后發放

給戶口登記機關使用。

第九十二條省外遷入的,公民在遷入地辦理《準予遷

入證明》,憑《準予遷入證明》到遷出地公安機關辦理《戶

口遷移證》,憑《戶口遷移證》到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

第九十三條貴州省范圍內的戶口遷移,除大中專院校

畢業生外按照“省內戶口遷移網上一站式”辦理。即公民只

需到遷入地公安機關一次性辦結,不再到遷出地公安機關履

行戶口遷出手續。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準予遷入證明》存

檔,遷出地公安機關不再簽發《戶口遷移證》。

第九十四條“省內戶口遷移網上一站式”辦理的工作

規定。

(一)遷入地公安機關工作規定。審核申請人材料,審

核通過的,出具《準予遷入證明》,在戶籍系統中辦理戶口

遷移,打印《居民戶口簿》并加蓋印章送交申請人,打印《常

住人口登記表》,經申請人和承辦人復核簽字并加蓋“戶口

專用章”后存檔;辦理整戶遷移的,繳銷遷出地派出所簽發

的《居民戶口簿》;辦理非整戶遷移的,在遷出地《居民戶

口簿》上對應的遷出人員信息頁作遷出信息記載,遷入人員

中有原戶主的,原戶內成員中應至少有一人具有完全民事行

為能力,屬原家庭戶戶主遷入的,遷入地公安機關應將原戶

主的“戶主變更申請”掃描發送給遷出地派出所。

(二)遷出地公安派出所工作規定。根據戶籍系統推送

的遷出信息,在遷出人員的《常住人口登記表》上記載遷出

-27-

情況,另冊保存;根據戶籍系統推送的重點人口信息,將遷

出人員的重點人口檔案寄送遷入地公安派出折;根據戶籍系

統推送的家庭戶戶主遷出信息和原戶主的“戶主變更申請”,

辦理戶主變更和戶成員關系調整,5個工作日內將新《居民

戶口簿》送達新戶主;根據戶籍系統推送的集體戶戶主遷出

信息,通知集體戶所在的單位按規定辦理戶主變更手續。

第九十五條對于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轉移的,戶口登

記機關依據現所有權人申請,告知住所原登記人員遷出戶

口。拒不遷出的,戶口登記機關可以將現所有權人戶口遷入

作為戶主,原戶主及其成員作為現戶主的戶內成員。對原戶

口登記人員,未經現戶主到場簽字同意,不得新增戶成員登

記。

第九十六條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軍事機

關等地址發生變化的,由集體戶戶主持單位證明文件向戶口

登記機關申請遷移集體戶口,戶內成員應隨遷;家庭戶整戶

遷移的,戶內成員可隨遷。

第九十七條戶口登記機關在辦理戶口遷移時,應鼓勵

引導遷入人員換領居民身份證。

第一節戶口遷入

第九十八條公民因親屬投靠、高層次人才引進、錄聘

用、工作調動、購建房、投資(經商)、務工、大中專院校

入學、大中專院校畢業退學輟學、宗教教職人員戶口遷移、

部隊家屬隨軍、持居住證戶口遷移等原因申報戶口遷入的,

由戶主、本人或監護人向遷入地公安機關申報。

-28-

第九十九條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夫妻

投靠,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內容應包含投靠人和被投靠人親屬關

系說明;

(二)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和居

民身份證;

(三)夫妻投靠的需提交《結婚證》作為印證材料;父

母、子女間相互投靠的,根據申請人《書面申請》中承諾的

親屬關系辦理,無需提交印證材料,申請人自愿提交的《出

生醫學證明》等證件證書可作為參考材料。

第一百條高層次人才申請在集體戶落戶,提交以下材

料:

(一)書面申請;

(二)集體居民戶口簿、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

證;

(三)人社部門出具的高層次人才證件。

第一百零一條高層次人才擁有房產,申請落戶的,參

照購房入戶辦理。

第一百零二條高層次人才申請在家庭戶落戶,提交以

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應包含高層次人才與戶主的關系。非

子女、父母、配偶關系的,遷入地家庭戶戶主應到場簽字;

(二)遷入地居民戶口簿、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

份證;

-29-

(三)人社部門出具的高層次人才證件。

第一百零三條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

錄聘用人員,申請戶口遷入單位集體戶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集體居民戶口簿、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

證;

(三)錄聘用文件。

第一百零四條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

人員工作調動,申請戶口遷入單位集體戶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集體居民戶口簿、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

證;

(三)干部職工調動文件。

第一百零五條在城市城鎮購買商品住房(含“二手

房”)申請戶口遷入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或備案登記表和已登

記備案的購房合同。

家屬隨遷的,按投靠遷移條件合并辦理。

第一百零六條在農村建房申請戶口遷入的,提交以下

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0-

(三)不動產權證或房屋使用權證明。

第一百零七條公民因投資經商申請戶口遷入派出所

集體戶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營業執照。

第一百零八條具有中級工以上職業資格,在我省就業

的全國優秀農民工,國家和省級授予勞動模范的農民工、高

級技工、技師,以及其他有特殊貢獻者申請戶口遷入單位集

體戶或派出所集體戶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申請遷入單位集體戶

的需提交集體居民戶口簿;

(三)有關證書或證明材料。

第一百零九條宗教教職人員申請將戶口由家庭戶遷

往寺廟、宮觀集體戶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集體居民戶口簿、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

證;

(三)縣級以上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出具的證明。

第一百一十條宗教教職人員申請由原住寺廟、宮觀遷

往另一寺廟、宮觀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遷入地集伍居民戶口簿、申請人居民身份證;

-31

(三)遷入地寺廟、宮觀所在地縣以上民族宗教事務部

門出具的證明。

第一百一十一條軍人配偶及子女申請遷移到隨軍集

體戶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內容應包含投靠人與軍人的親屬關系

說明;

(二)集體居民戶口簿、隨軍家屬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

份證;

(三)軍人工作證,配偶投靠的需提交《結婚證》;

(四)部隊師(旅)級以上政治部批準的隨軍文件。

第一百一十二條軍人工作調動家屬及子女隨遷,提交

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內容應包含投靠人與軍人的親屬關系

說明;

(二)集體居民戶口簿、隨軍家屬居民身份證;

(三)軍人工作證、配偶投靠的需提交《結婚證》;

(四)軍隊師(旅)級以上政治部批準的調動文件。

第一百一十三條軍人轉業、復員、退役,隨軍家屬及

子女申請隨遷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內容應包含投靠人與軍人的親屬關系

說明;

(二)居民戶口簿、隨遷人員居民身份證;

(三)市、縣軍安辦或軍轉辦出具的《軍人轉業家屬及

子女隨遷證明》。

-32-

第一百一十四條居住證持有人申請將戶口遷至現居

住地派出所集體戶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貴州省居住證。

戶口遷入后,公安機關應繳銷貴州省居住證。

第一百一十五條居住證持有人申請將戶口遷至現居

住地租賃房屋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需租賃房屋戶主到場簽字同意。

(二)租賃房屋戶主居民戶口簿和本人居民戶口簿、居

民身份證;

(三)貴州省居住證。

戶口遷入后,公安機關應繳銷貴州省居住證。

第二節戶口遷出

第一百一十六條公民戶口遷往省外的,到擬遷入地申

報,取得《準予遷入證明》后由戶主、本人或監護人向遷出

地公安機關申報,提交以下材料:

(-)書面申請;

(二)居民戶口簿;

(三)《準予遷入證明》。

第一百一十七條戶口遷往省外的,按照如下規定辦

理。網上調取對應的《準予遷入證明》信息,與紙質證件信

息核對無誤后,在戶籍系統中注銷遷出人員戶口,在遷出人

員的《居民戶口簿》上注明“遷出”,在遷出人員的《常住

-33-

人口登記表》上注明“遷出”并另冊保存,出具《戶口遷移

證》。《戶口遷移證》需注明戶口性質,根據城鄉地域屬性情

況,在地址內容后填寫“(城鎮)”或者“(鄉村)將遷出

人員信息與重點人口信息進行比對,是重點人口的,要將其

重點人口檔案移交遷入地派出所。遷出戶口人員是戶主的,

根據家庭戶原戶主或主要成員的申請或集體戶單位申請確

定新的戶主,并調整戶主與戶成員關系。

第一百一十八條戶口遷往省內的,按照“省內戶口遷

移網上一站式”規定辦理。

第三節大中專院校學生戶口遷移

第一百一十九條考取省內大中專院校的學生,根據本

人意愿申請將戶口遷往學校集體戶的,到原籍派出所申請遷

出,取得遷移證后到學校所在地戶籍派出所申請遷入。貴州

籍學生可以在學校所在地戶籍派出所按照“省內戶口遷移網

上一站式”規定辦理。

第一百二十條我省大中專院校錄取的學生,根據本人

意愿申請將戶口遷往學校集體戶,學校指定專人統一向學校

所在地戶籍派出所申請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學校公函,應包含學校指定辦理人的姓名和公民

身份號碼;

(二)集體戶口簿、學校指定辦理人的居民身份證;

(三)新生花名冊(應包含每名遷入人員的簽字);

(四)《錄取通知書》《戶口遷移證》。

-34-

貴州籍學生可以不提交《戶口遷移證》,提交《居民戶

口簿》,由學校在錄取新生花名冊中注明。

第一百二十一條我省大中專院校錄取的學生,根據本

人意愿申請將戶口遷往學校集體戶,本人或父母申請的,提

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居民身份證;

(三)《錄取通知書》《戶口遷移證》。

貴州籍學生可以不提交《戶口遷移證》,提交《居民戶

口簿》。

第一百二十二條我省大中專院校錄取的學生,申請將

原籍戶口遷出的,提交以下材料:

(-)書面申請;

(二)居民戶口簿;

(三)錄取通知書。

第一百二十三條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的,在離校15

日前由學校指定專人到所在地戶籍派出所為全部畢業學生

辦理戶口遷出,根據學生意愿遷出至原戶籍地或就創業地,

統一辦理《戶口遷移證》。

第一百二十四條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戶口遷出的,由學

校指定辦理人到學校圻在地戶籍派出所申報,提交以下材

料:

-35-

(一)學校公函,應包含學校指定辦理人的姓名和公民

身份號碼;

(二)集體戶口簿、學校指定辦理人的居民身份證;

(三)畢業生花名冊,應包含每名學生的遷往地址和學

生簽字確認。

(四)《畢業證》

第一百二十五條大中專院校學生在學期間因故轉學、

退學、開除學籍或者肄業的,由學生本人或學校指定專人到

學校所在地戶籍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出,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集體戶口簿;

(三)學校批準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

第一百二十六條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向就創業地申報

戶口遷入的,由本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戶口遷移證;

(三)報到證或經勞動部門認證的與企事業單位簽訂的

勞動合同等。

第一百二十七條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向原籍申報將戶

口遷入的,由本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居民戶口簿;

(三)戶口遷移證。

第一百二十八條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辦理《戶口遷移

-36-

證》后,未在遷入地落戶,申報改遷地址的,由本人向出具

戶口遷移證的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戶口遷移證;

(三)畢業證。

公安派出所應先恢復戶口,再重新出具戶口遷移證。

第四節農村遷往城鎮

第一百二十九條根據統計部門確定的城鄉屬性,分為

城鎮和農村。城鎮人口是指常住戶口登記在城鎮屬性范圍內

的人員,農村人口是指常住戶口登記在鄉村屬性范圍內的人

員。

第一百三十條符合本規定“第五章戶口遷移”中所列

條件的農村人口,均可辦理農村人口轉城鎮人口業務(以下

簡稱農轉城)。

第一百三十一條易地扶貧搬遷群眾,申請將戶口遷到

安置地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居民戶口簿。

第一百三十二條居住在租賃住房,申請農轉城的,提

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需租賃房屋戶主到場簽字同意。

(二)本人居民戶口簿和租賃房屋戶主居民戶口簿;

(三)房屋租賃協議或租賃合同。

第五節城鎮遷往農村

-37-

第一百三十三條貴州農村戶籍學生考取大中專院校

將戶口遷到學校集體戶的,自《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推

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

72號)(印發日期:2016年9月30日)印發之后畢業回農

村實際居住生活創業的,可將戶口遷回農村原籍。

第一百三十四條符合遷移政策的學生申請將戶口遷

回農村原籍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畢業證》;

(四)社區民警調查核實材料。

應屆畢業生需提交《戶口遷移證》。

第一百三十五條戶籍民警受理業務后,由社區民警

對申報人在農村原籍的居住生活創業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材

料交公安派出所領導核準后報縣級公安機關核準辦理。

第五章戶口登記項目登記及變更、更正

第一百三十六條戶口登記項目包括主項和非主項。居

民戶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記表登記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

日期是主項,其他項目是非主項。

第一百三十七條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是指申請人登記

內容發生變化,為使登記內容符合實際情況,而進行內容變

更的一種記載;戶口登記項目更正是指戶口登記機關對戶口

登記過程中的錯誤登記項目予以糾正和申請人申報內容與

客觀事實不符予以糾正的情況。

-38-

第一百三十八條戶口登記項目需要變更、更正的,公

民可以向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提交與變更、更正

事由相關的材料,由戶口登記機關按程序辦理。

第一百三十九條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有公民戶口

登記項目出現差錯的,應通知當事人,及時履行更正手續。

第一百四十條戶口登記項目更正,應本著“實事求是、

有錯必糾”的原則從嚴審查。戶口登記項目與《出生醫學證

明》不一致的,以《出生醫學證明》為準;常生人口登記表、

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人口信息管理系統登記項目不一

致的,以常住人口登記表為準;戶口登記項目更正,公安派

出所有義務主動查找戶籍檔案,提供印證材衿。

第一百四十一條公民戶口遷移后發現原戶籍地對其

戶口登記項目有誤,申請更正的,現戶口登記機關根據原戶

口登記機關的調查材料辦理更正業務。

第一百四十二條公民姓名變更、更正的,戶口登記機

關應重新打印常住人口登記表,原常住人口登記表隨檔保

存。其它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的,應在常住人口登記表

背面《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載》欄填寫變更、更正后的項

目內容、時間并由申報人和承辦人簽字或蓋章。

第一百四十三條戶口登記項目主項變更、更正的,公

安機關應繳銷居民身份證,公民應換領居民身份證。變更、

更正業務辦理完畢后,公安機關應出具《戶口登記項目內容

變更更正證明》。

第一百四十四條公民申請戶口登記項目主項變更、更

-39-

正,無法提供居民身份證的,應先行辦理居民身份證掛失申

報,憑掛失申報回執單辦理變更、更正。

第一百四十五條對于有刑事犯罪記錄和受過行政處

罰的人員,辦理戶口登記項目主項變更、更正的公安機關應

將變更、更正情況函告辦案單位,在記錄其犯罪或受處罰的

檔案和網絡系統中記載變更、更正的情況。

第一節戶口項目登記

第一百四十六條姓名。填寫本人姓名的全稱。L除姓

氏外,應是國務院公布的《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簡體漢字;

2.取名采取自愿原則,不違背公序良俗,不損害社會公共利

益,嬰兒出生登記的姓氏原則應當隨父姓或隨母姓,有特殊

原因的(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姓氏或撫養人姓氏或其它原

因),可以在父姓或母姓之外選擇姓氏;3.佛教教職人員和

出家、獨身并在道教宮觀修行的道教教職人員,可以分別使

用佛教法名和道教道名作為姓名;4,少數民族和被批準入籍

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國家的習慣取名,但應是漢字

譯寫的姓名。

第一百四十七條曾用名。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

報登記并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第一百四十八條性別。填寫“男”或“女”。

第一百四十九條民族、民族成份。按照國家認定民族

的名稱填寫全稱。1.采取隨父(養父)或隨母(養母)自愿

的原則,父母(養父母)民族或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

(養父母)共同在申請書上簽字捺印;2.國外加入中國國籍

-40-

的,本人的民族與我國某一民族相同的,填寫某一民族,并

在民族名稱之后加注“入籍”二字,如“朝鮮族(入籍)”;

沒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寫什么民族,并在民

族名稱之后加注“入籍”二字,如“烏克蘭(入籍)“;對無

法確定民族的,填寫國名簡稱,并加注“入籍”二字,如“美

國(入籍)“;3,棄嬰,民族、民族成份不能確認的,收養機

構確定一個民族。

第一百五十條出生日期。以公歷為準,用阿拉伯數字

填寫出生的具體時間,申請的日期是農歷的,應換算成公歷

登記。棄嬰,如果出生日期不詳,可由收養人或收養機構確

定一個出生日期。

第一百五十一條出生地。填寫本人出生的實際地點,

城市填至區或不設區的市,農村填至鄉、鎮,但需冠以省、

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或通用簡稱。棄嬰,如果出生地不詳,

應以發現地或收養人、收養機構所在地作為其出生地。

第一百五十二條籍貫。填寫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城市

填至區或不設區的市,農村填至縣,但需冠以省、自治區、

直轄市的名稱或通用簡稱。不能確定祖父居住地的,隨父親

籍貫填寫。新生兒父母一方為臺灣省籍的,其籍貫可隨父或

母登記為臺灣省籍。籍貫不詳的棄嬰,應當以收養人籍貫或

者收養機構所在地作為其籍貫。外國人和港澳臺居民在黔登

記戶口的,出生地和籍貫填寫國家或地區名稱。如韓國、中

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臺灣)。

第一百五十三條監護人:填寫新生兒父親、母親的姓

-41

名,特殊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順位填寫監護

人。棄嬰,應填寫收養人姓名或收養機構名稱。

第一百五十四條住址。按照國家標準行政區劃填寫本

戶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的詳細地址。住址前須冠以省名稱,

對地級市所轄區(特區)范圍內的住址登記,須冠以地級市

名稱,如“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楊家街5號6棟2單元3

08號”;對縣(縣級市)所轄范圍內的住址登記,不冠以

地級市或民族自治州民稱,如“貴州省凱里市新華路5號6

棟2單元308號”;對民族自治縣所轄范圍內的住址登記,

須填寫民族自治縣的全稱,如“貴州省三都水族自治縣普安

鎮普屯村巖寨二組2號”;集體戶口須填住所的詳細地址名

稱,不能寫單位名稱。

第一百五十五條出生地、籍貫、宗教信仰、身高、血

型、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兵役狀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