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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4CPA經濟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九節之贈與、借款、租賃合同?一、贈與合同

(一)贈與合同概述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贈與屬于無償行為。贈與人向受贈人轉移財產權利時不需要受贈人支付相應的對價。2.贈與是單務合同。僅贈與人一方負有將其財產給付受贈人的義務,而受贈人并不負擔任何義務。3.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贈與合同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不以贈與財產的交付為合同成立的要件。

(二)贈與合同的撤銷1.任意撤銷權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2.法定撤銷權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3.撤銷權的行使及效力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三)贈與合同的解除因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這里的不再履行贈與義務,在法律性質上屬于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

二、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概述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借款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借款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1.貸款人的權利義務提供借款的義務: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監督借款使用的權利: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收取利息的權利: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2.借款人的權利義務提供真實情況的義務: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義務: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支付利息的義務: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返還借款的義務: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三)借款利息的規定1.借款利率的確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2.利率的限制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租賃合同

(一)租賃合同概述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二)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1.出租人的權利義務交付租賃物的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維修租賃物的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買賣不破租賃"。2.承租人的權利義務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支付租金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租金的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返還租賃物的義務: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三)租賃合同的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房屋租賃合同1.房屋租賃合同的特殊規定登記備案: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2.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的解除權: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出租人的解除權: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贈與、借款、租賃合同在經濟活動中較為常見,當事人應當了解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在實際操作中,要注意合同條款的明確約定,避免因約定不清而引發糾紛。同時,當出現糾紛時,要依據法律規定及時采取合理的措施解決問題,保障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例如,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要謹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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