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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內部管理制度系列

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

(標準、完整、實用、可修改)

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

Electricalsafetyregulationsforexplosionhazardousareas

說明:為規范化、制度化和統一化作業行為,使人員管理工

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責任感、歸屬感,特此編寫。

1引言

1.1制定目的

為了防止在爆炸危險場所中,由于電氣設備和線路產生

的電火花或危險溫度引起燃燒或爆炸事故,采取安全技術與

管理的防范措施,以保護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的安全,特制

訂本規程。

1.2防爆技術工作的分工原則

各部室的領導,對本單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工作負全

面責任,并按分工負責的原則,由負責生產工藝管理的部門,

按本規程的規定,確定爆炸危險場所中區域的等級的范圍,

提出區域劃分的平面圖。再由電氣及有關專業部門,按照爆

炸危險場所區域劃分的平面圖,進行工程設計、安裝施工、

運行維修并由安技部監督檢查。

1.3電氣整體防爆

各級有關人員在從事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工程安裝施

工、運行維修與安全技術管理工作中,必須按本規程的規定,

采取防爆措施,以實現整體防爆。

1.4本規程與其他標準、規程的關系

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技術與管理,除應執行本規程外,

還應執行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規程的規定。

各有關主管部門在貫徹執行過程中,遇到本規程未涉及

的或不夠詳盡的內容,根據本部門的工作需要,可制訂專項

規定或實施細則,以補充本規程的不足,并向安技部備案。

第一篇爆炸性物質和爆炸危險場所的等級劃分

2爆炸性物質的分類

爆炸性物質分為三類:

I類:礦井甲烷;

II類:爆炸性氣體、蒸氣;

III類:爆炸性粉塵、纖維。

3爆炸危險場所的分類、分級和區域范圍

3.1爆炸危險場所的分類

爆炸危險場所按爆炸性物質的物態,分為氣體爆炸危險

場所和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兩類。

3.2爆炸危險場所的分級

爆炸危險場所的分級原則是按爆炸性物質出現的頻度、

持續時間和危險程度而劃分為不同危險等級的區域。

3.2.1氣體爆炸危險場所的區域等級

爆炸性氣體、可燃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

物的場所,按其危險程度的大小分為三個區域等級。

3.2.1.10級區域(簡稱0區,下同)

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連續地、短時間頻

繁地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3.2.1.21級區域(簡稱1區,下同)

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有可能出現的場所。

3.2.1.32級區域(簡稱2區,下同)

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不能出現,僅在不正

常情況下偶爾短時間出現的場所。

注:正常情況是指設備的正常起動、停止、正常運行和維

修。

不正常情況是指有可能發生設備故障或誤操作。

3.2.2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區域等級

爆炸性粉塵和可燃纖維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的場所,按其危險程度的大小分為兩個區域等級。

3.2.2.110級區域

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粉塵或可燃纖維與空氣的混合物,

可能連續地、短時間頻繁地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3.2.2.211級區域

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粉塵或可燃纖維與空氣的混合物

不能出現,僅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短時間出現的場所。

3.3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

3.3.1.氣體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

3.3.1.1非開敞式廠房的危險區域范圍劃分

3.3.1.1.1

廠房空間很大,可根據通風情況、釋放源部位、釋放量和擴

散情況,劃定其不同等級的危險范圍。

3.3.1.1.21區范圍以廠房為界。通向露天的門、窗

外(垂直高度和水平距離)3米以內的空間,在自然通風良好

的條件下為2區。有障礙物導致通風不良時,其水平距離可

延伸至7.5米(見附錄A圖1)。

3.3.1.1.32區范圍以廠房為界。在自然通風良好

條件下,通向露天的門、窗外水平距離1米,通風不良時,

可延伸至3米,垂直高度為1米的空間也劃為2區(見附錄A

圖1)。

3.3.1.2集中設置在露天的裝置和設備,應視為一個整

體。

3.3.2粉塵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

3.3.2.1

或飛揚,對其鄰近廠房或場所的等級劃分,應根據具體擴散

或沉積情況確定。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二次爆炸。

3.3.2.2

以生產廠房為一個單位,不論其釋放源的位置和廠房空間的

大小,應劃為同一級危險區域。

3.3.2.3開敞式或半開敞式廠房的區域范圍劃分。

3.3.2.4

一個整體,其危險區域范圍應根據擴散到空間的粉塵含量來

確定。

3.4與爆炸危險區域相鄰場所的等級劃分

3.4.1與爆炸危險區域用有門的隔墻隔開時相鄰場所等

級的劃分

與爆炸危險區域相鄰廠房之間的隔墻應是密實堅固的

非燃性實體,隔墻上的門應是堅固的非燃性材料制成,且有

密封措施和自動關閉裝置。

3.4.2與爆炸危險區域相鄰地下場所的危險區域等級劃

應根據具體情況考慮。如送風系統的配置能使地下場所

的風壓高于危險場所的氣壓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使爆炸性

混合物不能侵入和積聚。

第二篇電氣防爆安全技術與管理

4爆炸危險場所用防爆電氣設備

4.1一般規定

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在運行過程中,必

須具備不引燃周圍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

4.1.1滿足上述要求的電氣設備可制成隔爆型、增安型、

本質安全型、正壓型、充油型、充砂型、無火花型、防爆特

殊型和粉塵防爆型等類型。

4.1.2爆炸危險場所用的防爆電氣設備,須經勞動人事

部指定的鑒定單位檢驗合格后,方準生產和使用。在確定授

權前,暫仍維持目前的幾個檢驗單位進行鑒定。

4.1.3各種防爆類型的電氣設備,應設置標明防爆檢驗

合格證號和防爆類型、等級的銘牌,在設備的明顯處應有防

爆檢驗標志和防爆類型與等級的永久性標志。

4.1.4防爆電氣設備的分類、分級、分組與爆炸性物質

的分類、分級、分組方法相同,其等級參數及符號亦相同。

4.1.5防爆電氣設備最高表面溫度

最高表面溫度對隔爆型是指外殼表面,對其余各防爆類

型是指可能與爆炸性混合物接觸的表面。

I類電氣設備采取措施能防止煤粉堆積時,最高表面溫

度不得超過450℃,有煤粉沉積時最高表面溫度不得超過

150℃o

II類電氣設備最高表面溫度不得超過表4的規定。

HI類電氣設備最高表面溫度不得超過表5的規定。

4.2各種防爆類型電氣設備的基本要求

4.2.1隔爆型電氣設備(d)

具有隔爆外殼的電氣設備,是指把能點燃爆炸性混合物

的部件封閉在一個外殼內,該外殼能承受內部爆炸性混合物

的爆炸壓力并阻止向周圍的爆炸性混合物傳爆的電氣設備。

4.2.2增安型電氣設備(e)

正常運行條件下,不會產生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

危險溫度,并在結構上采取措施,提高其安全程度,以避免

在正常和規定過載條件下出現點燃現象的電氣設備。

4.2.3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i)

在正常運行或在標準試驗條件下所產生的火花或熱效

應均不能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電氣設備。

4.2.4正壓型電氣設備(p)

具有保護外殼,且殼內充有保護氣體,其壓力保持高于

周圍爆炸性混合物氣體的壓力,以避免外部爆炸性混合物進

入外殼內部的電氣設備。

4.2.5充油型電氣設備G)

全部或某些帶電部件浸在油中使之不能點燃油面以上

或外殼周圍的爆炸性混合物的電氣設備。

4.2.6充砂型電氣設備(q)

外殼內充填細顆粒材料,以便在規定使用條件下,外殼

內產生的電弧、火焰傳播,殼壁或顆粒材料表面的過熱溫度

均不能夠點燃周圍的爆炸性混合物的電氣設備。

4.2.7無火花型電氣設備(n)

在正常運行條件下不產生電弧或火花,也不產生能夠點

燃周圍爆炸性混合物的高溫表面或灼熱點,且一般不會發生

有點燃作用的故障的電氣設備。

4.2.8防爆特殊型(s)

電氣設備或部件采用GB3836-83未包括的防爆型式時,

由主管部門制訂暫行規定。送安技部備案,并經指定的鑒定

單位檢驗后,按特殊電氣設備“0”型處置。

4.2.9粉塵防爆型

為防止爆炸粉塵進入設備內部,外殼的接合面應緊固嚴

密,并須加密封墊圈,轉動軸與軸孔間要加防塵密封。

4.4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

4.4.1選型原則

4.4.1.1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原則是安全可靠,經濟合

理。

4?4.1.2

級和爆炸危險物質的類別、級別、組別選型。

4.4.2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方法

4.4.2.1氣體爆炸危險場所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按下表

進行。

氣體爆炸危險場所用電氣設備防爆類型選型表

爆炸危險區域I適用的防護型式

I電氣設備類型I符號

I1.本質安全型(ia級)|ia

0區I2.其他特別為0區設計的電氣設備(特殊型)|S

I1.適用于0區的防護類型I

I2.隔爆型|a

1區I3.增安型|e

I4.本質安全型(ib級)|ib

I5.充油型|o

|6.正壓型|p

I7.充砂型|q

I8.其他特別為1區設計的電氣設備(特殊型)|s

I1.適用于0區或1區的防護類型|

2區|2.無火花型|n

2

前尚無定型產品,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暫由各主管部門自

行選定。

5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線路

5.1一般規定

5.1.1

距離釋放源較遠的位置。應避開易受機械損傷、振動、腐蝕、

粉塵積聚以及有危險溫度的場所。如不可能時,應采取相應

的保護措施,以滿足這些場所的安全要求。

5.1.2

爆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電流選用電纜外,還應根據使用環

境的情況,選用具有相應的耐熱性能、絕緣性能和耐腐蝕性

能的電纜。

5.1.3■纜和絕緣導線,

其額定電壓不應低于線路的額定電壓,且不得低于500伏(通

訊電纜除外)。零線絕緣的額定電壓應與相線相同,并應在同

一護套或鋼管內。

5.1.4

場所用的留有適當的余量。

5.1.5有劇烈振動地方的用電設備的線路,應采用銅

芯絕緣軟導線或銅芯多股電纜。

5.1.6

線芯最小截面應符合規定(本質安全電路除外)

5.1.7

號和主線芯最小截面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電纜型號和主線芯最小允許截面表

II

爆炸危險區域I橡套電纜型號I主線芯最小截面(平方

毫米)

---------------------------------+---------------------------------------------+——

1|YC、YCW(重型)|2.5

2|YC、YCW(重型)|2.5

11|YC、YCW(重型)|2.5

注:W為戶外型

求:

5.1.9.1

間接頭,在特殊情況下,線路須設中間接頭時,必須在相應

的防爆接線盒(分線盒)內連接和分路。

5.1.9.2

盒、接頭、隔離密封盒、撓性連接管等,1區范圍內可用隔

爆型、增安型。

5.1.9.3:

①電機的進線口;

②鋼管與電氣設備直接連接有困難處;

③管路通過建筑物的伸縮縫、沉降縫處。

5.1.9.4

連接,芯線與接線端子的連接,均宜采用壓接的方法,與電

氣設備連接的接線端子宜采用銅鋁過渡接頭。

5.1.9.5

方式按下表選定。

5.1.10(包括電力線路和通訊線路)嚴禁

跨越爆炸危險場所,

當架空線路與爆炸危險場所鄰近時,架空線路與爆炸危

險場所邊界的距離不應小于桿塔高度的1.5倍。

5.1.11線路應根據需要設有相應的保護裝置,

以便在發生過載、短路、漏電、接地、斷線等情況下自動報

警或切斷電源。

電氣配線與防爆電氣設備的連接方式

外部II電纜工程I

配線|I----------

引入密封|鋼管配線工程||||移動式

裝置方式II橡膠、塑料I鉛包電纜I鎧裝電纜I電纜

方式II護套電纜III

壓盤I密封圈式|O|O|O|O|O

式壓IIIIII

緊螺IIIIII

母式IIIIII

壓盤I澆封式IIOI。IO|

式II"II

注:①澆封式的引入裝置為有放置電纜頭空腔的裝置;

②移動式電纜須采用有喇叭口的引入裝置;

③除移動式電纜和鎧裝電纜外,引入口均須用帶有螺紋

的保護鋼管與引入裝置的螺母相連接。

5.2鋼管配線工程

5.2.1爆炸危險場所不準明敷絕緣導線,必須采用鋼管

配線工程。

5.2.2

也可用經過清除管道內壁上的毛刺和管道內外壁進行防腐

處理的水。

5.2.3

5.2.3.1

設備引入裝置的連接,應采用螺紋連接,其有效嚙合扣數應

不少于6扣,1區及H區范圍內并用防松螺帽牢固地擰緊。

為防止腐蝕性氣體、粉塵或潮氣的侵入銹蝕,在螺紋部分并

涂以不干性防銹油。

5.2.3.2,

一般可不設置金屬跨接線。

5.2.4

鋼管配線必須在下列場合裝設不同型式的隔離密封盒,

盒內填充非燃性密封混合填料,以隔絕管路。

5.2.4.1

隔墻任一側裝設橫向式隔離密封盒且應將管道穿墻處的孔

洞堵塞嚴密。

5.2.4.2

在樓板或地坪的上方裝設縱向式密封盒,并將樓板或地坪的

穿孔洞堵塞嚴密。

5.2.4.350毫米,管路長度超過15米

時,每15米左右應在適當地點裝設一個隔離密封盒。

5.2.4.4

封盒。

5.3

5.3.1

5.3.1.1

額定電壓、電流選用橡膠、塑料護套電纜或金屬鎧裝電纜,

高壓配線必須采用電纜工程。

用隔爆密封式將電纜引進接線盒時,電纜斷面應為圓形,

且護套表面不應有凹凸等缺陷。

5.3.1.2固定敷設的電纜應采用鎧裝鉛包油浸紙絕緣電

纜、鎧裝聚氯乙烯絕緣電纜或不燃性橡膠電纜等。

5.3.1.3固定敷設的照明、通訊、信號和控制用電纜

應用鎧裝電纜、塑料護套電纜,非固定敷設的電纜應用橡膠

護套電纜。

5.3.1.4固定敷設的高壓電纜,在水平巷道或傾斜45

度以下的巷道內敷設時都應用鎧裝電纜,并須防止鎧裝的松

散和腐蝕,傾斜45度以上或垂直的巷道內敷設的電纜,都應

用兩層圓鋼絲鎧裝不滴流式電纜或塑料電纜。

5.3.2

5.3.2.1礦井下除外),應選

用鋼管或鋼板制的電纜槽(電纜托盤)加以保護或在電纜溝

內敷設。

鋼帶鎧裝電纜明敷在不容易受到外傷的場所,也可不加

防護措施。

5.3.2.2

或設備的混凝土基礎中,必須采用鋼管保護。保護管的內徑

應不小于電纜外徑的1.5倍;如保護管短,彎曲半徑大,無礙

穿電纜時,可小于此值。如電纜敷設在土壤中,必須采用帶

有保護層的鎧裝電纜。

5.3.2.3

高壓電纜與低壓、控制電纜應分開敷設。煤礦井筒和巷道內

的通訊和信號電纜,應敷設在電力電纜的對面,如為條件所

限,在井筒內也可同側敷設,但應距電力電纜不小于300毫

米,在巷道中可敷設在電力電纜的上方,應距電力電纜不小

于100毫米。

5.3.3

危險區域之間或危險區域與非危險場所之間的電纜溝、

鋼管、保護管和敷管時留下的孔洞,必須采取隔離密封措施。

5.3.3.1

填阻火堵料或加設防火隔墻分隔并應采取相應的滅火措施。

5.3.3.2

5.3.3.3

地坪時,應將穿過墻壁樓板或地坪時留下的孔洞堵塞嚴密。

4

5.3.4.1纜

的接線盒必須灌注絕緣充填物。橡膠電纜的連接(包括絕緣

護套的修補),須用熱補或同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熱補或

冷補后的橡膠電纜必須經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連

接后的各種性能應符合該型電纜的技術要求。

5.3.4.2

固定、壓接、釬焊或熔焊。

5.3.4.3

5.3.4.4

徑相適應的引入裝置。

5.3.4.5

不適應時,可采用中間接頭的過渡接線方式。電纜與過渡線

的連接,1區和2區應在隔爆型和增安型接線盒內連接或在

非爆炸危險場所過渡連接。

5接地

5.1

5.1.1

地或漏電時能迅速動作的接地自動切斷裝置或接地自動報

警裝置。

5.1.2

時能迅速動作的接地自動切斷裝置。

5.1.3

作的接地自動切斷裝置或絕緣監視裝置。

5.2

5.2.1險場所的電氣設備(包括移動設

備)的金屬外殼、金屬機架、金屬電線管及其配件、電纜保護

管、電纜的金屬護套等非帶電裸露金屬部分均應接地。

5.2.2

使用多股軟絞線,其截面應不小于相線截面的1/3,且其最

小截面銅線不得小于4平方毫米,鋼線不小于6平方毫米。

易受機械損傷的部位應裝設保護管。

金屬部分除應分別單獨接入接地干線外,禁止串聯連接,還

應與設備附近的局部接地體相連。

5.2.4保護接地干線

應與中性點連接成一體。

5.2.5(網)應在不同方

向與接地體相連。連接處不得少于兩處。

6

護接地線用。5.2.7

接地線用。

5.2.8

單獨的與接地干線(網)相連接。

5.3

5.3.1

露天裝置、貯罐和金屬管道等,應采取防止直接雷擊、雷電

感應和雷電波侵入而產生電火花引起爆炸的接地措施。

5.3.2(如設備、管

道等)均應作防止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的接地措施。

5.3.3

電纜與架空線連連接處應設置適當的避雷器,并采取接地措

施。

5.3.4引入爆炸危險場所的架空管線,在入戶處外必須

接地或多點重復接地。

5.4防靜電的接地

在爆炸危險場所中,凡生產、貯存、輸送物料過程中有

可能產生靜電的管道、送引風道設備均應接地。

5.5接地電阻值的規定:

工廠的中性點不接地系統,其接地電阻值不大于10。;

工廠的中性點接地系統,其接地電阻值不大于4Q;

6工程項目的設計、安裝施工與竣工驗收的安全要求

6.1一般規定

凡是具有爆炸危險場所的新建、擴建、改建和革新、挖

潛的工程項目,都須有電氣防爆安全設施。這些設施應與主

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6.2設計審查

工程項目由主管單位組織對初步設計審查時,有關電氣

防爆安全技術設施,應有工礦企業所在地區的勞動部門和公

安消防部門參加。

對下列問題應予以認真審查:

①爆炸危險區域等級的劃分是否合適;

②電氣設備的選型和配置是否符合防爆技術要求;

③電氣線路的選定和走向是否符合防爆技術要求;

④采取的防爆措施是否全面。

審查同意后,方可進行工程設計。

6.4交接檢查

除應按一般電氣工程中規定的檢查項目進行檢查外,并

應按本規程的有關規定,對施工現場的防爆電氣設備、線路

作全面的交接檢查和對安裝調試記錄等技術文件作認真的

審查,確認符合電氣防爆技術要求后方可進行試車。

6.5試車要求

6.5.1防爆電氣設備在試車時,應按制訂的操作規程和

安全措施進行并做好試車記錄。

6.5.2產的爆炸危險場所內,

部分防爆電氣設備進行送電試車前,必須檢測設備周圍及正

壓型電氣設備進風口的氣體,確認符合工廠動火條件時,方

準送電試車。

段,除應按一般電氣設備試車規定進行記錄外,并應按本規

程的有關規定由有關人員作詳細記錄。

6.6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交接驗收時,施工單位除應按一般通用電氣安

裝規程的規定提交的有關安裝試驗記錄、文件外,還應提交

下列技術資料:

6.6.1經過拆卸檢修的隔爆型電氣設備的隔爆面檢測記

錄、隔爆密封盒安裝記錄(包括密封材料的型號、配比和澆灌

時間)。

6.6.2提交正壓型電器設備的出口風壓、出口氣體溫度

和微壓繼電器動作的測試記錄;防爆電氣設備運行時的溫度

測量記錄;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變壓器的耐壓試驗記錄;

保護接地與接零、防雷和防靜電保護接地的接地阻值的測量

記錄及繼電保護調試記錄等。

6.6.3在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電

氣防爆安全技術方面,應有所在地區勞動部門和公安消防部

門的人員參加,并進行監督檢查。

7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與維護

7.1一般規定

7.1.1防爆電氣設備應由經過培訓考核合格人員操作、

使用和維護保養。

7.1.2防爆電氣設備應按制造廠規定的使用技術條件運

行。

7.1.3設備上的保護、閉鎖、監視、指示裝置等不得任

意拆除,應保持其完整、靈敏和可靠性。

7.1.4

保護、聯鎖和信號裝置;故障停電后未查清原因前禁止強送

電;嚴禁帶電對接電線(明火對接)和使用能產生沖擊火花的

工、器具。清理具有易燃易爆物質的設備的內部必須切斷電

源,并掛警告牌;向具有易燃易爆物質的設備內部送電前,必

須檢測內部及環境的爆炸性混合物的濃度,確認安全后方準

送電。

7.1.5新設備在安裝前宜解體檢查,符合規定要求后方

可投入運行。

維護檢查、專業維護檢查和安全技術檢查三種。工礦企業應

根據生產環境的特點、設備狀態、介質泄漏和腐蝕、機械磨

損等情況,自行規定其檢查周期、檢查項目和要求。

7.2日常運行維護檢查

設備的運行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各類防爆電氣設備的技

術要求,做好日常檢查工作,主要的設備要填寫崗位運行記

錄或檢查記錄。

日常運行維護檢查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7.2.1■境的清潔,

清除有礙設備安全運行的雜物和易燃物品,應指定化驗分析

人員經常檢測設備周圍爆炸性混合物的濃度。

7.2.2

查外殼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產品規定的最高溫度和溫升的規

定。

7.2.3

件摩擦現象。聲音應正常,振動值不得超過規定。

7.2.4

和規定的油量,檢查軸承表面的溫度,不得超過規定。

7.2.5檢查外殼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彈簧墊圈是否齊全緊

固,不得松動。

7.2.6

機械變形現象。電纜進線裝置應密封可靠。不使用的線孔,

應用厚度不小于2毫米的鋼板密封。

7.2.7檢查充入正壓型電氣設備內部的氣體,是否含有

爆炸性物質或其它有害物質,氣量、氣壓應符合規定,氣流

中不得含有火花,出氣口氣溫不得超過規定,微壓(壓力)繼

電器應齊全完整,動作靈敏。7.2.8檢查充油型電氣設備的

油位應保持在油標線位置,油量不足時應及時補充,油溫不

得超過規定,同時應檢查排氣裝置有無阻塞情況和油箱有無

滲油漏油現象。

7.2.9設備上的各種保護、聯鎖、檢測、報警、接地等

裝置應齊全完整。

7.2.10

構及保護罩的完整性。檢查燈具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產品規定

值。

7.2.11在爆炸危險場所除產品規定允許頻繁起動的電

機外,其它各類防爆電機,不允許頻繁起動。

7.2.12

風或充氣。當通風或充氣的總量達到外殼和管道內部空間總

容積的5倍以上時,才準許送電起動。正壓型防爆電氣設備

停用后,應延時停止送風。

7.2.13

員可采取緊急措施并停機,通知專業維修人員進行檢查和處

理。

7.2.13.1負載電流突然超過規定值時或確認斷相運行

狀態;

7.2.13.2電機或開關突然出現高溫或冒煙時;

7.2.13.3電機或其它設備因部件松動發生摩擦,產生響

聲或冒火星;

7.2.13.4機械負載出現嚴重故障或危及電氣安全。

7.2.14

查中發現的異常現象可以處理的應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應

通知電氣維修人員處理并將發生的問題或事故,均應在設備

運行記錄上進行登記。

7.3專業維護檢查

專業維護檢查應由電氣專責維護人員進行,檢查維護項

目除日常運行維護檢查項目外,還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7.3.1更換照明燈泡、熔斷器和本安型設備的電源電池,

都必須符合設計規定的規格型號,不得隨便變更;

7.3.2清理控制設備的內外灰塵,進行除銹防腐;

7.3.3檢查設備和電氣線路的完好狀況;

7.3.4檢查接地線的可靠性及電纜、接線盒等完好狀況;

7.3.5停電檢查電器內部動作機件是否有超過規定的磨

損情況以及接線端子是否牢固可靠;

7.3.6檢查各種類型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結構參數及本

安電路參數;

7.3.7

置是否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和是否齊全完好、靈敏可靠、有無

其他缺陷;

7.3.8檢查設備運行記錄或缺陷記錄上提出的問題,能

及時處理的應及時處理,消除隱患。不能處理的應及時上報。

7.4安全技術檢查

公司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各分工管理范圍,進行

定期的電氣防爆安全技術業檢查。除日常維護和專業維護檢

查的項目外,還應檢查下列項目:

7.4.1檢查爆炸危險場所設備運行操作、化驗分析、電

氣、儀表、通訊、設備維修等有關人員,是否熟知電氣防爆

安全技術的基本知識;

7.4.2檢查防爆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操作、維修的規

程制度是否齊全及執行情況;

7.4.3依據本規程的技術要求,檢查爆炸危險場所存在

哪些問題;

7.4.4

企業主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列入生產措施計劃,并檢查落實措

施計劃的處理情況。

8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

8.1一般規定

8.1.1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應由專業修理單位負責檢修。

8.1.2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和檢驗人員,應進行防爆

電氣設備修理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的方可承擔檢修和檢

驗工作。

8.1.4

路(本安線路除外),禁止約時停、送電。并應在斷電處掛上

“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告牌。

8.1.5

檢修時不得對外殼結構,主要零部件使用的材質及尺寸進行

修改更換。必須修改更換時,應在保證設備原有安全性能的

情況下,取得對該產品原鑒定檢驗單位同意后方可改動。

8.1.6在爆炸危險場所需動火檢修防爆電氣設備和線路

時,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種,工礦企業應根據具體情況自行規定其檢修周期,檢修項

目和檢驗標準。

8.2小修

小修除進行上述日常運行維護和電氣維護檢查的項目

外,還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8.2.1清除設備殼內外灰塵、污垢;

8.2.2更換或修理易損耗的零部件和緊固件;

8.2.3修理或調整設備的操作機構和閉鎖裝置;

8.2.4清理隔爆面、除銹,涂敷薄層防銹油脂,并檢驗

隔爆面完好程度;

8.2.5測量隔爆面間隙,檢查外殼完好情況;

8.2.6測試絕緣電阻和檢驗電氣系統;

8.2.7修理或更換電氣系統個別零部件;

8.2.8充油設備取油樣,做化學分析和電氣絕緣強度試

驗;

8.2.9檢查設備各接線部位有無松動和其它缺陷,并進

行修理。

8.3中修

中修除進行小修項目外,還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8.3.1設備解體檢查,徹底清掃;

8.3.2處理外殼由于受外力損傷而發生的局部變形;

8.3.3全面檢驗電氣、機械結構,修理或更換其零部件;

8.3.4修理隔爆面,進行除銹并測量隔爆間隙;

8.3.5加強和處理電動機、變壓器的繞組絕緣;

8.3.6根據需要改變電機、變壓器內部接線方式;

8.3.7校檢、整定繼電器保護裝置的整定值和儀表的準

確性;

8.3.8按規定進行電氣設備的絕緣性能試驗;

8.3.9外殼空腔器壁涂耐弧漆,殼外表面涂防銹漆。

9培訓考核與監督檢查

9.1培訓考核

9.1.1

各級領導干部和職工,進行本規程的安全技術與管理的基本

知識教育。

9.1.2

理列為有關職工培訓的內容,并分期分批進行培訓和考核,

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

9.2監督檢查

9.2.1險場所的電氣安

全,并負責貫徹與認真執行本規程的各項規定。

9.2.2

安全管理人員的嚴格監督與認真檢查。

9.2.3

組織進行一次專業檢查。檢查出來的問題,凡能解決的應立

即處理,自己解決不了的問題,應報請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9.2.4

組織檢查單位對本規程的貫徹執行情況,并進行監督。

10附則

凡新建、擴建、改建、革新改造及大修理的工程項目,

均應執行本規程的各項規定。

對基本建設的在建項目和已投產的企業、事業單位,由

于各種歷史原因,造成有些爆炸危險場所的劃分標準、電氣

設備及線路的選型不符合本規程要求的,必須積極創造條件

盡快達到本規程的要求。并將為達到本規程要求的改進措施

上報安技部備案。

附錄A:關于爆炸危險場所內區域等級的判斷方法。

A.1爆炸危險場所內區域等級的判斷原則。

A.1.1爆炸性物質的物理特性。

首先查清爆炸性物質的爆炸上、下限的極限值、引燃溫

度、閃點、粒度和比重等物理特性。

A.1.1.1爆炸下限值是劃分等級的重要條件之一,在正

常情況下混合物的濃度有可能達到爆炸下限值時,劃分1區。

對于存在時間較長以及頻繁出現者,則可劃為0區。對于爆

炸上限以上的混合物,由于遇到與空氣混合時,仍具有爆炸

性質,因此,這種場合也劃為。區。僅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

有可能達到爆炸下限濃度者劃為2區。

A.1.1.2同一場所存在兩種以上爆炸性物質時,須研究

其混合物是否具有爆炸危險性的疊加效應。疊加效應直接影

響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極限范圍的擴大,而使爆炸下限值降

低,爆炸上限值提高而增加了危險性,這種場合必須按最低

的爆炸下限值確定。

注:疊加效應是指兩種以上爆炸性物質混合后,能形成

爆炸危險性更高的混合物。這種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值比它們

各自的爆炸混合物的下限值均低

A.1.1.3

引燃溫度是確定場所引燃溫度組別的依據。同時也必須考慮

工藝流程中可能產生的最高溫度進行綜合劃分。

A.1.2

A.1.2.1

部位,以及可能發生的釋放量、釋放速度、釋放方向、釋放

時間、釋放規律和頻度并研究其所在空間可能分布的范圍。

A.1.2.2

術措施,綜合研究爆炸性混合物可能出現的頻度、出現時間

和存在時間的長短及其范圍。

A.1.3

爆炸性物質的比重對其爆炸性混合物的出現和存在具

有很大差異,比空氣輕的物質,具有擴散性,比空氣重的物

質,具有沉積性。

A.1.4

對于粉塵和纖維沉積的場所,如果存在懸浮可能時,應

視為釋放源。

A.1.4.1

的好壞對爆炸危險物質的擴散和排出是個重要因素。對于通

風良好的爆炸危險場所,原則上可降低一級,并可大大縮小

其影響范圍。對于爆炸性粉塵(纖維)的場所要注意到排出的

危險性,粉塵(纖維)應排放到不危害其它場所的安全區域或

收集在袋內等容器中,否則應考慮到是否有重新卷揚起來的

危險。

A.1.4.2

的場所。

A.1.4.3

所,可視為具有通風良好的場所。

A.1.4.4

重在0.7以下者,可視為通風良好場所。

A.1.4.5

能充分通風換氣時,可視為通風良好的場所。

A.1.5

A.1.5.1

的安全性能并且也無打開的條件,可不視為釋放源。

A.1.5.2

不視為釋放源。

能性的大小來考慮不正常情況。

A.1.6.1

有無摩擦、碰撞、振動、腐蝕性物質以及內外力等情況來分

析,有可能成為破壞條件者,即認為有被破壞的可能。

A.1.6.2■■備防止誤操作的控制機

構者應視為有誤操作的可能。

A.2.1

A.2.2條進行判斷,無釋放源時即為非危險場所。

A.2.2

頻繁地出現,或者長時保持在爆炸下限以上的可能性。

A2.2.1易燃液體的容器或槽罐的液面上部空間等,通常

是爆炸性混合物連續地超過爆炸下限的區域;

A.2.2.2

間保持爆炸性混合物的部位;

A.2.2.3

爆炸性混合物的區域;

A.2.2.4

現的區域。

A.2.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的可能性,有可能的例如類似下列場所定為1區,無可能

的按A.2.4條判斷。

A.2.3.1

附近;

A.2.3.2

閥、呼吸閥、阻火

閥的附近;

A.2.3.3無良好通風的室內,有可能釋放、積聚形成

爆炸性混合物的

區域;

A.2.3.4可能泄漏的場所內,易積聚形成爆炸性混合

物的洼坑、溝槽

等處。

A.2.4

物的可能性,有可能

的,例如類似下列場所定為2區,無可能的,則劃為非

危險場所。

A.2.4.1

場所;

A.2.4.2

漏出危險物料的區

域;

A.2.4.3

有可能漏出危險物

料的區域;

A.2.4.4,有可能積聚形成爆

炸性混合物的區域。

A.2.5非危險場所的判斷。

A.2.5.1非危險場所是指在正常情況下或非正常情況下,

均不能產生爆

炸性混合物的場所。但這種非危險場所,并不一定是絕

對安全的,必須考慮到有時包

括發生危險幾率極低的可能性。

A.2.5.2判定非危險場所時,還須注意研究有無可能出

現他種微量爆炸

性粉塵所產生的爆炸危險性的疊加效應,必須考慮到有

可能產生的各種因素,充分分

析,慎重研究其存在的可能性。

A.3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區域等級的判斷方法。

A.3.1

有釋放源時按A.

3.2條判斷,無釋放源時劃為非危險場所。

A.3.2

短時間頻繁地形成或

者長時間形成在爆炸下限及其以上的可能性,有可能的

例如類似下列危險區域,劃為

10區,無可能的按A.3.3條判斷。

A.3.2.1通風不良的各種車間;

A.3.3

物的可能性,有可能的例如類似下列場所劃為n區,無可能

的,按A.3.4條判斷。

A.3.3.1在正常情況下,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區域;

A.3.3.2有可能因設備裝置的腐蝕,陳舊等破壞,漏出

危險物料的區域;

A.3.3.3因誤操作或因機械故障有可能漏出危險物料的

區域;

A.3.3.4因通風設備發生故障,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

物的區域;

A.3.3.5在某種條件下,沉積的粉塵重新飛揚起來后,

可能形成爆炸性

混合物的區域。

A.3.4非爆炸危險場所的判斷。

A.3.4.1非爆炸危險場所是指正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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