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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從業二十年的老會計經驗之談,如果覺得有幫助請您打賞支持,謝謝!北京國稅2016年企業所得稅38個熱點問題一、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1.企業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社會組織實施股權捐贈的,是否可以按財稅〔2016〕45號文件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第四條規定,本通知所稱股權捐贈行為,是指企業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行為。企業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社會組織或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行為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2.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上如何處理?如何確定收入額、捐贈額?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規定:一、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

前款所稱的股權,是指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股權、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業實施股權捐贈后,以其股權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捐贈額,并依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后,應按照捐贈企業提供的股權歷史成本開具捐贈票據。

三、本通知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注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并經確定為具有接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

四、本通知所稱股權捐贈行為,是指企業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行為。企業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社會組織或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行為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3.股權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投資方企業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四、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4.企業當年計提的工資,在第二年匯算清繳之前發放的,所得稅前是否需要調增?

答:不需要調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二、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匯繳年度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5.單位每年組織員工進行體檢,體檢費用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因此,單位每年組織員工進行體檢屬于此范圍之內,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6.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五、關于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九、本公告施行時間本公告規定適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處理。

7.企業清算時,是否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三、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二、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1.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與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是否可以同時享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時,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計算的折舊、費用的部分加計扣除,但不得超過按稅法規定計算的金額。

2.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是否允許加計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3.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實行備案管理,是否每年都需要備案?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第八條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在享受優惠起始年度備案。在減免稅起止時間內,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條件無變化的,不再履行備案手續。企業享受其他優惠事項,應當每年履行備案手續。

4.高新技術企業的名稱變更,應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5.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是否每年都需要向稅務機關備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規定,享受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每年匯算清繳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向稅務機關備案,同時提交《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備案資料明細表》規定的備案資料。

6.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和軟件企業兩免三減半能否同時享受?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二十二規定,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等依照本通知規定可以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其他相同方式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一項最優惠政策執行,不疊加享受。

因此,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與軟件企業兩免三減半不得同時享受。

7.企業在2013年底購入的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在5000元以上但不超過100萬元,在2014年1月以后才開始使用和計提折舊,是否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的規定,企業在2014年1月1日后購進并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企業在2013年底購入單位價值在5000元以上但不超過100萬元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不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8.如果企業當年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沒有享受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是否相當于企業自行放棄?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五條第4款規定,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9.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設備享受了加速折舊的優惠,如何進行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二、研發費用歸集

(一)加速折舊費用的歸集

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時,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計算的折舊、費用的部分加計扣除,但不得超過按稅法規定計算的金額。

10.企業外聘研發人員的費用是否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的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一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

11.企業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研發,發生的研發費用是否可以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二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12.企業有部分設備既用于研發活動,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怎樣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二條第(二)項和第八條的規定,自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起,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同時從事或用于非研發活動的,應對其人員活動及儀器設備、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13.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有哪些?如何界定企業是否屬于不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答: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下列行業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為準,并隨之更新。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第四條及第八條規定,自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起按照下列方法判定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行業。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企業,是指以上述所列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14.企業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研發,發生的研發費用是否可以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二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相關話題北京國稅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輔導小編寄語:不要指望一張證書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巔峰。考試只是檢測知識掌握的一個手段,不是目的。千萬不要再考試通過之后,放松學習。財務人員需要學習的有很多,人際溝通,實務經驗,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學,都要積累。要正確看待考證,證考出來,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絕對不是說有了證,就有了一切。有證書知識比別人多了一個選擇。會計學的學習,必須力求總結和應用相關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學習時應充分利用知識的關聯性,通過分析實質,找出核心要點。15.符合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條件的企業可以自行選擇是否享受該項優惠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也可選擇不實行加速折舊政策。

16.哪些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不能在季度預繳時享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附件2《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規定,以下所得稅優惠項目僅在匯算清繳時享受,季度預繳時不得享受:

1.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2.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

3.創業投資企業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4.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5.受災地區的促進就業企業限額減征企業所得稅;

6.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企業限額減征企業所得稅;

7.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企業限額減征企業所得稅;

8.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9.稅會處理不一致的固定資產或購入軟件(僅指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以及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和企業外購軟件)的加速折舊或攤銷。

17.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如何確定?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

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上述計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三、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1.小微企業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如何填寫收入明細表的營業外收入?

答:填入營業外收入下面的第26行其他。

2.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補零無法保存如何處理?

答:企業如果選擇了優惠類型,必須在相應的優惠行次里填寫金額,不可以補零。企業如果不享受減免稅的優惠,在表頭請選擇減免所得稅優惠類型里面選擇0無本表內列示的減免所得稅優惠項目即可。

3.總分機構都需要報送哪些報表,系統分配不正確怎么辦?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2011年第25號以及2014年第28號的相關規定,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需要報送的報表包括:

總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總機構以及下屬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總機構下屬各分支機構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表樣為A105000,表內不設置勾稽關系);

分支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14年版)、分支機構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1)。

分支機構無需填寫基礎信息表,如果網報系統對于報表分配有誤,可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重新分配報表。

4.小型微利企業季度申報如何填寫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附表三?

答:在請選擇減免所得稅優惠類型選擇2小型微利企業,然后據實填寫小型微利企業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系統會自動計算累計減免額。

5.企業所得稅季度納稅申報表里的本期金額和財務報表利潤表中的本期金額是否一致?

答:不一致。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表里的本期金額是指本季度金額,利潤表中的本期金額指的是所屬年度1月1日至所屬月(季)度最后一天的累計數。

6.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時享受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附件2-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的規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只能在匯算清繳時享受。

7.匯總納稅的企業,其中一個分支機構在年度中間結束經營,進行了注銷稅務登記,那么年終匯算清繳時按什么分攤比例進行補稅或退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第五條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十條匯總納稅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分別辦理退稅,或者經總、分機構同意后分別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第十五條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后,除出現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十六條第二、三款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的規定:四、匯總清算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境內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補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不包括當年已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因此,當年有注銷分支機構的情況,注銷的分支機構應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不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并且調整分配比例。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按調整后的分配比例計算現有分支機構應補和應退稅款。

8.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一年以后轉讓取得的股權,是否還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五、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因此,原主要股東在重組一年后轉讓取得的股權,不影響其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

9.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申報時如果企業不涉及此項優惠政策,如何填寫報表?

答:2016年1月征期開始,預繳申報表附表2《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改為選填表。企業本期不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政策,無需填寫該表;但如果企業本年度以前(月)季度申報時享受過該政策,本期申報仍要填寫該表原值累計折舊(扣除)額等相關累計欄次。

10.企業跨省遷移是否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處理?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企業遷往京外,仍持續經營,不結束自身業務,不應進行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法律形式改變,是指企業注冊名稱、住所以及企業組織形式等的簡單改變;按照財稅〔2009〕59號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企業的全部資產以及股東投資的計稅基礎均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可直接變更稅務登記,除另有規定外,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益和義務)由變更后企業承繼,但因住所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除外。企業將經營地址變更屬于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可直接變更稅務登記,除另有規定外,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益和義務)由變更后企業承繼,不需清算。

11.我公司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需要向稅務機關報送什么資料?什么時間報送?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六條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納稅人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報送有關資料及備案。

(一)企業年度納稅申報時,根據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情況歸集表(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附件),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隨申報表一并報送。

(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實行備案管理,除備案資料和主要留存備查資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公告規定執行外,其他備案管理要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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