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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如何正確認識和處理或有事項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經營機制的轉變,融資渠道的多樣化及財務關系的復雜化,或有事項這一特定的經濟現象已越來越多地存在于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由于我國目前法律體系還很不完善,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企業的適應能力和法制意識普遍較差,這就決定了或有事項的發生率及可能性比西方國家要大得多。或有事項作為一種潛在因素直接影響著企業的持續經營和發展,因相應損失的最終出現使企業陷入困境,導致被兼并破產的案例不在少數。因此我們必須認真思考并加以正確對待。

一、或有事項與或有資產、或有負債及資產和負債之間的關系

或有事項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地計量;或有資產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有事項的基本特征:

1.或有事項是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說明在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客觀存在,只是其結果對企業產生有利影響還是不利影響或影響程度現在不得而知。

2.或有事項的結果是不確定的,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表現在或有事項的結果是否發生,具有不確定性;另一方面表現在或有事項的結果即使可以預料會發生,但具體發生的時間或發生的金額具有不確定性。

3.或有事項的結果只能由未來發生的事項確定。

4.影響或有事項結果的不確定因素不能由企業控制。從定義可以看出,或有事項可劃分為三種類型:一類是可確定為負債的或有事項,一類是或有負債另一類是資產.或有負債是潛在義務或不能很可靠計量、不是很可能發生的現時義務;或有資產是潛在資產,這兩者均不符合資產和負債要素的確認標準,因此,不能確認為資產或負債。

《企業會計準則》是這樣定義資產的:資產,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并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定義認為資產有以下三個特征:

(1)是一種資源。一些非經濟性的人文、社會資源為企業取得競爭優勢做出的巨大貢獻。即使在會計確認和計量上存在困難,也應將其納入廣義的資產范圍;

(2)是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比如企業通過購買、自行建造等方式形成的某項設備,或因銷售產品而形成的一項應收賬款,都是企業的資產;

(3)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即資產是一種未來的經濟利益,其具有能直接或間接地為企業賺取未來現金凈流人的能力,這是企業擁有、控制資產的目的,同時也是區分資產和費用的決定性標準。應該說,在這一點上,體現了我國會計界對資產認識的深化,真正把握了其本質。

或有事項準則關于負債的定義是:負債,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可以看出,負債主要有以下幾點特征:

①是現時的義務。也就是說,負債是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而發生的,有待未來的交易或事項決定的義務,如果其發生的可能性很大,即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的流出,應確認為負債;

②是一項強制性義務。企業所承擔的負債,在將來是不能或很少可能回避的經濟利益的犧牲,有時企業為了維護自身信譽或進行正常業務而必須承擔某些道義或推定的義務,如產品擔保義務等,也應包括在負債之內;

③負債的履行會導致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出,在將來要通過支付資產或提供勞務的方式來清償。有時企業可以通過承諾新的負債或轉化為所有者權益的方式來結清這一項現時義務。總之,負債的清償必然導致經濟利益的流出。

或有事項依據其性質的不同,可分為或有利得和或有損失。

(1)結果可能減少負債或獲得資產的或有事項為或有收益,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收益,所以稱為或有利得,相應形成的企業資產則稱為或有資產。或有資產的特點:

①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產生;

②結果具有不確定性;

(2)結果可能發生負債或減少資產的或有事項,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損失,所以稱之為或有損失。或有損失并不就是指或有負債。《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中將或有負債定義為:因過去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因過去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可以足夠可靠地計量。可以看出或有負債包括兩類義務:一類是潛在義務,另一類是特殊的現時義務。現時義務特殊之處在于該現時義務的履行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者是該現時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

二、或有事項的會計處理原則

世界各國及國際會計準則,對或有事項的會計處理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穩健性原則。要求充分預計可能的費用和損失,而不預計可能的收益。

2.重要性原則。要求對重要程度不同的或有事項進行區別對待和處理。或有事項的重要性可由其相對金額的大小和其發生概率來判定。運用重要性原則,對基本確定、很可能、可能、極小可能的事項要分別處理。

3.充分披露原則。要求財務報表要充分披露影響信息決策的信息,不能納入會計報表內項目反映的,要在表外以附注形式加以披露。

4.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實質重于形式是指某一事項或交易的經濟實質與法律形式不一致時,會計應當根據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而非法律形式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如: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條例》不允許具有不確定性因素的損失抵減企業所得額,但現實情況中,對于很可能發生的或有事項進行合理的估計,計入企業當期損益。

三、或有事項的會計處理方法

要準確地把握和熟練地運用《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中或有事項會計處理問題,必須對或有事項發生可能性有正確的認識。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第5號準則公告將這種可能性程度分為三個檔次:很可能(probable)、尚有可能(possible)和很少可能(remote),但具體概率多少并未說明;《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也未對可能性層次和概率進行明確說明;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研究認為,可能性基本可以分為四個層次,用概率表示如下:可合理確定(reasonablecertain)對應95%一100%,很可能(probable)對應50%一95%,有可能(possible)對應5%一50%,極小可能(remote)對應0%一5%.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可能性程度的劃分基本上借鑒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的研究成果,只是對可能性劃分類的名稱略有不同,概率區間都不一樣。劃分標準為基本確定大于95%但小于100%,很可能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可能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極小可能大于0%但小于或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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