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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第一節特種設備法規規范體系
一、法規規范體系的重要性
特種設備法規規范體系是特種設備安全法制建設的基礎,是依法行政的必要前提。國家通過特種
設備的法規規范,提出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性能要求。法規規范所規定的
安全準則,反映著國家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和使用管理的水平,直接關系到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的切
身利益。我國加入WTO后,特種設備法規規范體系的構建與完善日顯重要與緊迫,特種設備法規規范
體系完善程度高,能形成符合我國利益的特種設備技術貿易壁壘,會加強國際社會對我國特種設備法
規規范認可程度,提高我國特種設備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深層次地影響我國特種設備制造業的發展。
二、我國特種設備法規規范體系的基本結構
特種設備法規規范體系由法律一行政法規一部門行政規章一安全技術規范一引用標準等五個層次
構成。
1.法律
法律由全國人大通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的形式公布。
現行法律中涉及特種設備安全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及節能工作的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
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主席令第四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2013年6月29日通過,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是針對特種設備管理的法律,是處理特種設備違法案例的依據。
2.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這個層次包括行政法規、法規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規等三種法規。
行政法規、法規性文件由國務院制定,如:《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1
年4月21FI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等。
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有立法權的較大城市人大制定,如一些地方的特種設備安
全管理條例、勞動保護條例、勞動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
3.部門行政規章
部門行政規章這個層次包括國務院部門行政規章和地方規章-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市的人
民政府規章。
部門行政規章是以國務院行政部門首長如國家質檢總局局長“令”的形式頒布、行政管理內容較
突出的文件(相關辦法、規定),如《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
13號,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2號,2001年9月17日起施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
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號2001年12月29日起
施廳)、《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
檢疫總局令第14號2001年12月29)、《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W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
局令第22號2002年7月12號)、《氣瓶安全監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令第46號2003年4月24日起施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140號令: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經2010年11月23
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市的人民政府規章。
4.安全技術規范
安全技術規范是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簡稱。安全技術規范是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注:2014年1月1日前仍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對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相應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和檢驗檢測等活動制定頒布的
強制性規定。安全技術規范是特種設備法規規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與特種設備有關的
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原則規定具體化。“安全技術規范”通常稱為規程、規則、導則、細則、技術要
求。
如《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考核細則》(TSGZ6002-2010,2010年11月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
疫總局發布,2011年2月1日起實施)、《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規則》(TSGD2001-2006,國家質量
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6年10月27日發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
維修質量保證體系基本要求》(TSGZ0004-2007,2007年8月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
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等。
5.引用標準
引用標準主要指安全技術規范中引用的標準。引用標準主要為國家標唯和行業標準。安全技術規
范與引用標準主要有如下關系:
(1)安全技術規范是強制性的,標準被安全技術規范引用后其引用部分即是強制的;
(2)安全技術規范是提出特種設備安全要求的主體,標準被引用后是對安全技術規范的補充;
(3)安全技術規范是對特種設備全方位、全過程的最低安全要求;產品標準中應當清晰表述如何
實現安全技術規范的最低安全要求。
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簡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笥稱《勞動法》)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
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而制定頒
布的法律。從狹義上講,《勞動法》是指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
會議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從廣義上講,《勞動法》是調整勞動
關系的法律法規,以及調整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以下對《勞動法》中的勞動合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
工痔殊保護等進行了簡單解析和說明,以供學習參考。
1.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建立、變更、解除和終止的一種法律形式,勞動合同法
律制度是《勞動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遵循以下原則:平等自愿原則、協商一致
原則、合法原則。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涉及7項: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
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2)勞動合同的變更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以前,雙方當事人
依法對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修改或者補充的法律行為。
1)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
致而訂立的,當然經協商一致可以予以變更。一方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司意擅自更改合同內容的,
變更后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
協商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以與
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5)下列四種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
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
產假、哺乳期內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根據國家的法律規定,在1個晝夜或1周之內從事本職工作的時間。《勞動法》
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
(2)休息、休假時間
休息時間指勞動者工作日內的休息時間、工作日間的休息時間和工作周之間的休息時間:法定節
假日休息時間、探親假休息時間和年休假休息時間則稱為休假。《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元旦、春節、
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口中進行休假。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
少休息一日。
(3)延長工作時間
延長工作時間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在標準J2作時間之外延長勞動者的,作時間,一般分為加班
和加點。《勞動法》對于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范圍、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延長工作時間的條件都有
具體的限制。被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獲得相應的報酬。
3.工資
(1)工資分配的原則
工資分配必須遵循以下原則: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
高的原則,工資總量宏觀調控的原則,用人單位自主決定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原則。
(2)最低工資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工作的
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
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4.勞動安全衛生
勞動安全衛生主要是指勞動保護,是指規定勞動者的生產條件和工作環境狀況,保護勞動者在勞
動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各項法律規范,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有利于促進生產
力的發展和勞動生產率的不斷提高。勞動者的權利包括獲得各項保護條件和保護待遇的權利,知情權,
提出批評、檢舉、控告的權利,拒絕執行的權利,獲得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的權利。勞動者的義務包
括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報告義務。
5.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1)女職工特殊保護由于女性的身體結構和生理機能與男性不同,有些工作會給女性的身體健康
帶來危害,從保護女職工生命安全、身體健康的角度出發,法律規定了女職工禁止從事的勞動范圍,
這不屬于對女職工的性別歧視,而是對女職工的保護。同時,對女職工特殊生理期間的保護,即對女
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保護,也稱為女職工的"四期"保護。
(2)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未成年工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未成年工勞動過程中
的保護包括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的勞動范圍:未成年工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種生理缺陷
(非殘疾型),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的勞動范圍;用人單位應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用人
單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登記制度;未成年工上崗前的安全衛生教育。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知識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是國家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
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而制定頒布
的法律。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據2000年7
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的決定》修正。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
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一、產品質量的監督
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對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生
產者、銷售者不得拒絕。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查詢;向產品質量監
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當負責處理。
二、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1.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2)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3)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
量狀況。
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
廠址;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2.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1)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2)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3)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
(4)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5)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6)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7)銷包: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
產品。
三、損害賠償
1.銷售者:
(1)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
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2)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
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2)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
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
也可以向產品的俏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
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F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
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2)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
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
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
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3)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善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
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2.生產者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
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四、罰則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
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
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
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節涉及特種設備焊工持證的相關法律法規
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以下簡稱特種設備焊工)屬于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包括《中華人民共和
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特種設備焊接操
作人員考核細則》等在內的特種設備的法規規范體系中,均有涉及特種設備焊工持證上崗等的強制性
條款。作為一名特種設備焊工,了解法規規范的基本規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十四條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御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
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和
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安全。
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
改王;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未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的;
(2)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檢測和作業的;
(3)未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
2.行政法規依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14年1月1日前)
第三十八條規定: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
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
設條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
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
改王;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1)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
(2)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木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上崗作業的。
(3)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二、部門行政規章依據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條規定: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
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
員作業種類與項目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發布。
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可
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四條規定: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首先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特
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報名參加考試。
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并處10C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違章指揮特種設備作業的。
(2)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
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用人單位未給予批評教育或
者處分的。
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印制、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或者使
用非法印制、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安全技術規范依據及要求
l.TSGZ6001—2005《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
第二條規定:本規則適用于《辦法》所規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考核工作包括考試、審
核、發證和復審。
第三條規定:特種設備作業的考核工作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
織實施。
第四條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試包括理論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個科目,均實行百分
制,60分合格。具體考試方式、內容、要求、作業級別、項目及范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具體自查
報告要求,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相關作業人員考核大綱執行。
第十七條規定:考試合格的人員,由考試機構向發證部門統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也可以由個人憑考試結果通知單和本規則第十條所列材料向發證部門申請辦理。
參加國家質檢總局確定的考試機構統一考試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合格人員向設備所在地的
省級發證部門申請審核、發證。
第十八條規定: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在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
申清,也可以將復審申請材料提交考試機構,由考試機構統一辦理。
第十九條規定:申請復審時,持證人員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復審申請表》;
(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復審申請表》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明確申請人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所申請
復審作業項目的需要,經過安全教育和培訓,有無違規、違法等不良記錄,
第二十條規定:復審時,滿足以下所有要求的為復審合格:
(1)提交的復審申請資料真實齊全;
(2)男年齡不超過60周歲,女年齡不超過55周歲;
(3)在復審期限內中斷所從事持證項目的作業時間不超過12個月(在相應考核大綱中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4)沒有造成事故的;
(5)符合相應作業人員考核大綱規定條件的。
第二十一條規定:發證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復審材料進行審查,或者告知申請人補正申
請材料,并且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審查的,應當當場辦理。
對同意受理的復審申請,發證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合格的在證書上簽章;不
合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規定:在有效期內無違規、違法等不良記錄,并且按時參加安全培訓的持證人員,
可以申請延長下次更審期限,延長的組審期限不得超過4年。
第二十三條規定:復審不合格的持證人員應當重新參加考試。逾期未申請復審或重新考試不合
格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失效,由發證部門予以注銷。
2.TSGZ6002-2010《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考核細則》
第二條規定:本細則適用于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規定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
同;、壓力管道(以下統稱為承壓類設備)和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
用機動車輛(以下統稱為機電類設備)焊接操作人員(以下簡稱焊工)的考核,
第三條規定:從事下列焊縫焊接工作的焊工,應當按照本細則考核合格,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
員證》。
(1)承壓類設備的受壓元件焊縫、與受壓元件相焊的焊縫、受壓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2)機電類設備的主要受力結構(部)件焊縫、與主要受力結構(部)件相焊的焊縫。
(3)熔入前兩項焊縫內的定位焊縫。
第四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監部門)負責確定并且
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焊工考試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及其承擔的考試類別、項目范圍,其中承擔長
輸;油氣)管道和非金屬材料的焊工考試的考試機構及其考試類別、項目范圍,由省級質監部門審核后
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確定并公布。
第五條規定:考試機構在公布的考試類別、項目范圍內組織實施考試,考試機構不得強制要求焊
工參加本機構組織的培訓。
省級質監部門或者授權設區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市級質監部門),對焊工考試進行
監督,負責審批、發證和復審(以下簡稱發證機關)。
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發證機關可用銷或者撤銷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1)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
(2)違章操作造成特種設備事故的。
(3)考試機構或者發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范圍考試發證
的。
第三十二條規定: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焊工,吊銷證
書后3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焊工考試申請。
3.TSGR0004-2009《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04-2009,國家質量監督檢
驗檢疫總局2009年8月31日頒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丁$6的004-2009的4.2.2(1)規定:從事壓力容器焊接作業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
規定考核合格,取得相應項目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后,方能在有效期間內擔任合格項目范圍內
的焊接工作。
4.TSGR0005-2011《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05-2011,國家質量監督檢驗
檢疫總局2011年11月15日頒布,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TSGR0005-2011的4.2.2(1)規定:
從事壓力容器焊接作業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考核合格,取得相應項目的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后,方能在有效期間內擔任合格項目范圍內的焊接工作。
5.TSGG0001-2012《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05-2011,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2
年10月23日頒布,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TSGG0U01-2012的4.3.I(1)規定:焊接鍋爐受壓元件的焊接操作人員,應當按照《特種設備焊
接操作人員考核細則》(TSGZ6002)等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考核,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
證》后,方可在有效期間內從事合格項目范圍內的焊接工作。
6.《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一工業管道》(TSGD0001-2009,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09年5月8日頒布,2009年8月1口起施行)
TSGD0001-2009的第13條規定:從事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裝、改造、維修焊接的焊接人員,必
須取得焊工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后,方可在有效期內承擔合格項目范圍內的焊接工作。
7.《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一一橋式起重機》(TSGQ0002-2008,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
局2008年2月21日頒布,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TSGQ0002-2008的第二十條規定:從事起重機制造、施工的作業人員,包括安裝、維修人員、主
要受力結構件的焊接人員、無損檢測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作
業人員證或者無損檢測人員證書后,方可從事批準范圍內的工作。
第四節特種設備許可規則對焊工資格的規定
自2003年起,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了一系列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的許可條
件或許可規則,本節介紹了這些規范中對于特種設備焊工的持證人數及資格方面的規定,以方便于特
種設備相關單位生產取證的需要
一、《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質檢鍋[194]號,2003年7月
1日發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
第八條規定:鍋爐制造企業必須具備適應鍋爐生產和管理需要的技術力量。其中第(一)款規定各
級鍋爐制造企業必須配備足夠數量且能滿足生產需要的鍋爐和焊接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一條規定了A級鍋爐制造許可專項條件,其中(一)技術力量要求,規定持證焊工人數及項目
應滿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50人?項。
第十二條規定了B級鍋爐制造許可專項條件,其中(一)技術力量要求,規定持證焊工人數及項目
應滿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30人?項。
第十三條規定了C級鍋爐制造許可專項條件,其中(一)技術力量要求,規定持證焊工人數及項目
應滿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20人?項。
第十四條規定了【)級鍋爐制造許可專項條件。其中(一)技術力量要求,規定了持證焊工人數及項
目應滿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10人?項。
第十九條對專業作業人員作了規定,其中有關焊工的規定是:各級別壓力容器制造許可企業中,
制造焊接壓力容器的企業,應具有滿足制造需要的,且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持證焊工。
1.A2級、A3級和C級許可企業,具有不少于10名持證焊工,且具備至少4項合格項目。
2.A1級、A5級、B2級、B3級許可企業,具有不少于8名持證焊工,且應具備至少3項合格項目(非
焊接容器除外)。
3.D級許可企業,具有不少于6名持證焊工,且具備至少2項合格項目。
二、《空調制冷行業小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試行)》(國質檢特[2010]68號,國家質量監督檢
驗檢疫總局2010年8月6日頒布并實施)的規定:
第十一條規定制造單位應當有滿足產品制造所需的持證焊工和合格項目。
第十七條(四)規定制造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專項條件:以自動焊為主的制造單位,持證焊工不少于
2名;以手工焊為主的制造單位,持證焊工不少于4名,并且至少有2項合格項目。
三、《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規則》(TSGD2001-2006.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6年10月
27日發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
TSGD2001-2006對壓力管道焊接人員作出規定:從事壓力管道元件承壓部分或者非承壓部分與承
壓部分連接部位的焊接(包括非金屬與非金屬的永久連接接頭)、閥門密封面的堆焊、鑄件或者鍛件的
補焊(產品標準允許范圍內)的焊接人員,應當持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持
證人員的數量和持證項目滿足制造需要。
L焊接鋼管制造
(1)螺旋縫埋弧焊鋼管制造專項條件對從事螺旋縫埋弧焊鋼管制造的焊接人員要求見表14-1
表14-1對從事螺旋縫埋弧焊鋼管制造的焊接人員要求
許可項目級別A1A2B
至少有3名焊機操至少有6名焊機操至少有4名焊機操
作工,且滿足每班每臺作工,旦滿足每班每臺作工,且滿足每班每臺
機組至少有兩名焊機操機組至少有兩名焊機操機組至少有兩名焊機操
持證焊接人員數量
作工;至少有10名焊條作工;至少有6名焊條作工;至少有6名焊條
電弧焊人員,持證項目電弧焊人員,持證項目電弧焊人員,持證項目
滿足產品需要滿足產品需要滿足產品需要
(2)直縫埋弧焊鋼管制造
A1級許可制造單位至少8名焊機操作工,且滿足每班每臺機組至少有2名焊機操作工;至少有10
名焊條電弧焊人員,持證項目滿足產品需要。
(3)直縫高頻焊鋼管制造
對從事直縫高頻焊鋼管制造的焊接人員要求見表14-2
表14-2對從事直縫高頻焊鋼管制造的焊接人員要求
許可項目級別A1A2B
至少有B名焊機操至少有6名焊機操至少有4名焊機操
作工,且滿足每班每臺作工,旦滿足每班臺機作工,且滿足每班每臺
持證焊接人員數量
機組至少有兩名焊機操組至少有兩名焊機操作機組至少兩名焊機操作
作工;其他焊接人員持工;其他焊接人員持證工;其他焊接人員持證
證項目滿足產品需要項目滿足產品需要項目滿足產品需要
2.鑄鐵管、鑄鐵管件制造
鑄鐵管、鑄鐵管件制造應至少有1名持證焊接人員(從事產品規定允許時的補焊)
3.鋼制無縫管件制造
應至少有4名持證焊接人員。
4.鋼制有縫管件(鋼板制對焊管件1制造
B1級許可制造單位至少有4名持證焊接人員;B2級許可制造單位至少2名持證焊接人員,持證項
目滿足制造需要。
5.閥門
焊接人員的數量和持證項目滿足制造需要,A1級許可和A2級許可制造單位至少2名,B級許可制
造單位至少1名(所制造產品有焊接要求的)。
6.金屬波紋膨脹節制造
A級許可制造單位至少有10名持證焊接人員,并且至少具備4項合格項目;B級許可制造單位至
少有2名持證焊接人員,并且至少具備2項合格項目。
7.其他形式補償器(不含聚四氟乙烯波紋管膨脹節)制造
金屬補償器制造單位的持證焊接人員應當不少于2名,且至少具備2項合格項目。
8.金屬軟管制造
持證焊接人員至少有2名,并且至少具備2項合格項目。
9.元件組合裝置制造
(1)井口裝置和采油樹、節流壓井管匯制造
A級許可制造單位至少有3名持證焊接人員;
B級許可制造單位根據制造需要確定是否配備持證焊接人員。
(2)燃氣調壓裝置、減溫減壓裝置.制造
采用焊接方法組裝的制造單位,持證焊接人員不少于2名。
(3)其他組合裝置制造
本專項條件適用管匯(匯流排)、過濾器、除污器、混合器、緩沖器、凝氣(水)缸、絕緣接頭阻火
器等。
持證焊接人員不少于2名,并且至少具備2項合格項目。
10.閥門鑄件
木專項條件適用于壓力管道用閥門的承壓件鑄件(閥體、閥蓋、閥板),包括鑄銅件(銅合金鑄件)、
鑄鐵件(灰口鑄鐵鑄件、球墨鑄鐵鑄件)、鑄鋼件(按鑄造方法分為砂型鑄造和精密鑄造,按材料分碳素
鋼鑄件、合金鋼鑄件、低溫鋼鑄件、奧氏體鋼鑄件)鑄鐵件(球墨鑄鐵)、鑄鋼件制造單位至少有2名持
證焊接人員,持證項目能夠滿足產品類別及生產需要(僅制造鑄銅件、灰鑄鐵件的制造單位,無焊接人
員要求)
四、《鍋爐安裝改造單位監督管理規則》(TSGG3001-2004,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4年
06月28日發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
鍋爐安裝改造單位的人員基本要求見表14-3o
表14-3鍋爐安裝改造單位人員的基本要求
焊工
許可證級別合格項目的試件位置代號
人數
管材板材管板
20(1
16G(4人)3G(2人)6FG(3人)
0)
10(5
26G(2人)3G(1人)6FG(2人)
)
34(2)6G(2人)一一一6FG(1人)
注:(1)焊工人數括號內的數字為氫弧焊最少人數。
(2)1?2級安裝改造單位的焊工中,具有H類及以上材料試件合格項目的人數不少于50%。
五、《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TSGR3001-2006,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6年
06月21日發布,2006年10月1日其施行)的規定。
《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貝J》中的附件A規定了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許可人員條件。
1級、2級和1級中安裝許可的焊接人員數量見表14-4o
表:4-4安裝許可的焊接人員數量
焊工
許可證
合格項目的試件位置代號
級別人數
管材板材管板
1、28(2+2)2G、5G(5人)2G、3G(5人)5FG(2人)
1級中4(2)5G(2人)3G(2人)5FG(1人)
注:焊接人員數量括號內的數字為氫弧焊焊接人員數和埋弧自動焊接人員數。安裝單位的焊接人
員中,具有H類以上(含n類)材料試件合格項目的人數不少于50%.
六、《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規則》(TSGD3001-2009,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9年5月8日
發布,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
《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規則》的附件B對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資源條件作了要求。
B1.1.4技術工人
從事壓力管道安裝的焊接操作人員(以下簡稱焊工),應當持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
作業人員證,持證人員的數量和持證項目應當滿足許可級別專項條件的要求,持證焊工必須與安裝單
位建立勞動關系后才能從事壓力管道的焊接工作;
1.GA級
GA級安裝單位焊接人員要求見表14-5?
表14-5GA級安裝單位焊接人員要求表
許可級別
項目
GA1甲GASGA2
總人數2004012
自動焊焊工人數60一—
持證焊工
半自動焊焊工及手1404012
工焊焊工人數
鋼管焊接合格項5G、2G人數2004012
目的試件位置代
140208
5Gx人數
號
2.GB級安裝單位焊接人員的具體要求見表14-6
表14-6GB級安裝單位焊接人員的具體要求表
許可級別
項目
GB1GB1(PE專項)GB2(1)GB2(2)
總數(人)156156
持證焊工
氫弧焊(人)5152
鋼管焊接合格項5G、2G(人)4442
目的試件位置代6G(人)2121
號6FG(人)2121
(1)GB1級持證焊工中氣體保護焊焊工不少于5人。
(2)GB1級(PE管)持證焊工中,PE管焊工至少為4人,鋼管焊工至少為1人,管道固定焊接方
法不少于2人?項。
(3)GB2(1)級(設計壓力大于2.5MPa)持證焊工中氣體保護焊焊工不少于5人,各類別材料焊工
不少于2人,管道固定焊接方法不少于2人?項。
(4)GB2(2)級(設計壓力小于或筆于2.5MPa)持證焊工中氣體保護焊焊工大于2人,管道固定焊
接方法不少于2人?項。
3.GC級安裝單位
(1)GC1級持證焊工中氣體保護焊焊工不少于20人。自動焊機操作工不少于2人,各類別材料
焊工不少于4人?項。
(2)GC2級持證焊工中氣體保護焊焊工不少于4人。
(3)GC3級持證焊工中氣體保護焊焊工多于2人,管道固定焊接方法不少于兩人-項。
GC級安裝單位焊接人員的具體要求見表14-7。
表14-7GC級安裝單位焊接人員的具體要求表
許可級別
項目
GC1GC2GC3
持證焊工總數(人)50104
氫弧焊(人)2042
鋼管焊接合格項5G、2G(人)2042
目的試件位置代6G(人)421
號5FG(人)421
4.GD級安裝單位
(1)GDI級持證焊工中氣體保護焊焊工多于20人,自動焊機操作工不少于2人,各類別材料焊
工不少于4人?項。
(2)GD2級持證焊工中氣體保護焊焊工不少于5人,各類別材料焊工不少于2人,管道固定焊接
方法不少于2人?項。
GD級安裝單位焊接人員的具體要求見表14-8。
表14-8GD級安裝單位焊接人員的具體要求表
許可級別
項目
GDIGD2
持證焊工總數(人)5015
氫弧焊(人)205
鋼管焊接合格項目5G、2G(人)204
的試件位置代號6G(人)42
(注B-6)5FG(人)42
5.管道帶壓封堵
管道帶壓封堵焊接人員的具體要求見表14-9o
表14-9管道帶壓封堵焊接人員的具體要求表
許可級別
項目
甲級乙級
持證焊工總數(人)2010
鋼管焊接合格項5G、2G(人)104
目的試件位置代5Gx(人)42
號
七、《機電類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規則(試行)》(國檢鍋[2003]174號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3
年6月17日頒布并施行)的規定。
《機電類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規則》的附件2起重機械規定了起重機械制造單位技術工人基本條件,
見表14-10。
表14-10起重機械制造單位技術工人基本條件
基本條件起重機械
ABC
技術工人電工8名以上,電焊電工6名以上,電焊工電工4名以上,電焊工
工40名以上,均有資格證25名以上,均有資格證(電10名以上,均有資格證(電
動葫蘆企業電焊工數量不動葫蘆企業電焊工數量不
作要求)作要求)
八、《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國檢鍋[2003]251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
檢疫總局2003年8月8日頒布并施行1的規定。
《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的附件2,規定了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作業人員
基本要求,見表14-11?
表14-11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作業人員基本要求表
施工類別施工等級序」;作業人員基本要求
簽訂1年以上全職聘用合同的持相應作業項目資格證書的特
A級3種設備作業人員等技術工人不少于30人(客運索道或大型游樂設
施20人),且各工種人員比例合理
簽訂1年以上全職聘用合同的持相應作業項目資格證書的特
安裝B級3種設備作業人員等技術工人不少于20人(客運索道或大型游樂設
施10人),且各工種人員比例合理
簽訂1年以上全職聘用合同的持相應作業項目資格證書的特
C級3種設備作業人員等技術工人不少于10人(大型游樂設施6人),且
各工種人員比例合理
第五節《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考核細則》專題介紹
一、特種設備焊工考試
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考核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關于特種設備焊
工考試與發證程序:
1.特種設備焊工考試機構
特種設備焊工考試只能由省級質監部門或國家質檢總局確定的專業的考試機構進行考試,并只能
在公布的考試類別、項目范圍內組織實施考試。
(1)《細則》第九條規定:考試機構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由具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機構或者組織設立;
2)有常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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