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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91.010.30

CCSP04

1310

廊坊市地方標準

DB1310/T306—2023

廢舊混凝土再生集料加工技術規程

2023-4-20發布2023-5-20實施

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DB1310/T306—2023

廢舊混凝土再生集料加工技術規程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廢舊混凝土再生集料的加工場地選址、設計、原材料選用、加工設備選型、加工技術

及質量控制、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

本文件適用于廢舊混凝土再生集料的加工。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T4223廢鋼鐵

GB1234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T13460再生橡膠通用規范

GB/T13586鋁及鋁合金廢料、廢件分類和技術條件

GB/T13587銅及銅合金廢料

GB/T14684建設用砂

GB/T14685建設用卵石、碎石

GB/T17431.2輕集料及其試驗方法第2部分:輕集料試驗方法

GB/T22529廢棄木質材料回收利用管理規范

GB/T25176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

GB/T29408廢棄木質材料分類

AQ/T9006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

JTGE40公路土工試驗規程

JTGE42公路工程集料試驗規程

SB/T10900廢玻璃分類

SB/T11108廢玻璃回收分揀技術規范

SB/T11149廢塑料回收分選技術規范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廢舊混凝土

由建(構)筑物拆除、路面翻修、混凝土生產、工程施工或其他情況下產生的混凝土廢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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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集料

對廢舊混凝土采用專用設備破碎、篩分、分揀后形成的可再用的集料。

雜物

廢舊混凝土塊之外不能加工再生集料的物質(如磚瓦、土塊、金屬、塑料、瀝青、木頭、玻璃、陶

瓷、草根、樹葉、樹枝、紙張、石灰、石膏、毛皮、泡沫顆粒、煤塊和爐渣等)。

輕質雜物

廢舊混凝土塊中密度較小的雜物(如塑料、瀝青、木頭、草根、樹葉、樹枝、紙張、毛皮、泡沫顆

粒等)。

再生粗集料

再生集料中粒徑大于4.75mm的顆粒。

再生細集料

再生集料中粒徑不大于4.75mm的顆粒。

原材料預處理

廢舊混凝土加工前,剔除其中雜物的過程。

再生膠砂需水量比

再生膠砂需水量與基準膠砂需水量之比。

4總體要求

廢舊混凝土再生集料的加工應于專業加工場中進行。

廢舊混凝土再生集料加工工程的建設和運行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滿足該項目環境影響

評價報告書、審批文件及本文件的要求。

廢舊混凝土再生集料加工過程中應避免和減少二次污染。

廢舊混凝土再生集料加工過程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安裝自動連續監測裝置。

廢舊混凝土再生集料加工工程的建(構)筑物、電氣系統、給排水、暖通等主要輔助工程應符合

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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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工場地選址

一般規定

5.1.1場址的選擇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區域環境保護專業規劃、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及國家有關標

準的要求,應符合當地的大氣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和自然生態保護要求,并通過環境影響評價。

5.1.2場址選擇應綜合考慮廢舊混凝土再生集料加工場的服務區域、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氣象條

件、交通條件、土地利用現狀、基礎設施狀況、運輸距離及公眾意見等因素,經至少兩個方案比選后

確定。

5.1.3廢舊混凝土再生集料加工場界與居民區的距離,應根據污染源的性質和當地的自然、氣象條

件等因素,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確定。

5.1.4廢舊混凝土再生集料加工場的總圖布置應根據場址所在地區的自然條件,結合生產、運輸、

環境保護、職業衛生與勞動安全、職工生活,以及電力、通訊、熱力、給排水、防洪和排澇等因素,

經多方案綜合比較后確定。

5.1.5廢舊混凝土堆放區、再生集料堆放區應與鄰近建(構)筑物有足夠的安全距離,避免地面超

載造成鄰近建(構)筑物地基穩定性問題。

廠址選擇

5.2.1應具備滿足工程建設要求的工程地質條件和水文地質條件。

5.2.2應有可靠的電力供應和供水水源。

5.2.3應考慮廢舊混凝土再生集料加工產生的污水、污泥的處理、排放與利用。

6加工場地設計

場地設計原則

6.1.1加工場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設置應符合城市交通有關要求,實現人流和物流分離,方便運輸

車進出,盡量減少中間運輸環節。

6.1.2加工場的出入口以及接收、貯存、轉運、處理處置場所等應與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隔離建設,

易產生污染的設施宜設在辦公區和生活區的常年主導風向下風向。

6.1.3加工場應以主要設施為主進行布置,其他各項設施應按處理流程合理安排。

6.1.4加工工程的生產附屬設施和生活服務設施等輔助設施應根據社會化服務原則統籌考慮,避免

重復建設。

6.1.5廢舊混凝土再生集料加工場宜采用不低于2.5m的圍墻與周圍環境隔離。

6.1.6加工場貨運車輛出口內側應設置洗車裝置。

場地規劃

6.2.1加工場地應包括材料堆放區、生產加工區、辦公生活區以及廠區道路。

6.2.2材料堆放區:可分為廢舊混凝土堆放區、再生集料堆放區等,應結合加工工藝流程、廠區道

路合理確定。

6.2.3生產加工區:宜位于整個廠區的中心位置。

6.2.4辦公生活區:應位于材料堆放和生產加工區的上風向,并與其適當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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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廠區道路:要與場內各功能區相連,還需考慮出入廠區道路狀況。

廢舊混凝土堆放區

6.3.1面積應結合周圍廢舊混凝土產量、生產效率、再生材料需求量等進行確定。

6.3.2廢舊混凝土堆放區場地應平整堅實、排水順暢。

再生集料堆放區

6.4.1再生集料堆場(庫)應根據生產方式和規模、產品規格、地形條件、堆料設備及進出料方式

等條件進行設計和布置。

6.4.2再生集料堆放場地地面應采用混凝土進行硬化,平整堅實,應配備排水、安全防護、揚塵控

制、衛生防護、采光照明等設施,宜設置防雨棚。

6.4.3再生集料堆放區面積應根據產能和需求情況具體確定。

6.4.4再生集料堆放區應按照再生集料粒徑進行細分,應包括渣土堆放區、細料堆放區、中料堆放

區、大料堆放區等,各類料堆間應設置不低于2.5m高的分離隔墻。

生產加工區

6.5.1生產加工區面積應滿足生產需求。

6.5.2生產加工區應設置在密封廠房內。

7廢舊混凝土原料

廢舊混凝土來源

7.1.1應建立廢舊混凝土來源臺賬,保證廢舊混凝土來源可追溯。

7.1.2廢舊混凝土應清潔度高、均勻性好、料源成分均勻。

7.1.3下列情況廢舊混凝土不得用于再生集料的生產:

a)廢舊混凝土來自于沿海港口工程、核電站、醫院放射間等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混凝土;

b)廢舊混凝土已受重金屬污染;

c)廢舊混凝土受硫酸鹽腐蝕嚴重;

d)廢舊混凝土中含有大量不易分離的木屑、污泥、瀝青等雜質。

7.1.4下列情況混凝土的再生集料需經試驗合格后可用于路面基層、路基材料用再生集料的生產:

a)廢舊混凝土存在堿骨料反應;

b)廢舊混凝土碳化嚴重、質地酥松;

c)廢舊混凝土受氯鹽腐蝕嚴重;

d)廢舊混凝土已受有機物污染;

e)廢舊混凝土來自于輕骨料混凝土。

原料收集運輸

7.2.1廢舊混凝土進入收集系統前宜根據收運車輛和收運方式的需要進行破碎、脫水等預處理。

7.2.2廢舊混凝土運輸應從源頭收集、運營資質審核、運輸過程等全過程管理。

原料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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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10/T306—2023

7.3.1廢舊混凝土進場堆放時應進行溯源、采集與記錄。

7.3.2廢舊混凝土回收堆放時,應按照不同批次、不同來源分層堆放。堆放高度高出地坪不宜超過3

m。當超過3m時,應進行堆體和地基穩定性驗算,保證堆體和地基的穩定安全。

7.3.3進行破碎加工時應從廢舊混凝土堆的一端開始從頂部向下豎直全高取料,使回收的廢舊混凝

土充分混合,減小材料的變異性。

8加工

加工工藝流程

廢舊混凝土再生集料加工工藝流程可參照圖1廢舊混凝土再生集料加工工藝流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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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10/T306—2023

圖1廢舊混凝土再生集料加工工藝流程圖

加工要點

8.2.1一般規定

a)應制定并執行符合AQ/T9006要求的安全操作規程;

b)運輸道路應硬化并定期清掃,減少混入原料和成品中的泥土等雜質。

8.2.2原料取樣

對進場廢舊混凝土原料進行取樣,判斷其是否存在本文件7.1.3、7.1.4中所設計問題,初步限定其

使用范圍。

8.2.3初次分選

a)廢舊混凝土進入生產線前,應通過人工分選去除其中直徑或長度大于500mm的竹木、塑料、泡

沫、金屬等雜質;

b)將生活垃圾以及被生活垃圾污染的材料進行剔除;

c)分選出的雜物應分類堆放、專項處理。

8.2.4初步破碎

對大直徑的物料采用破碎錘進行初步破碎,破碎后的廢舊混凝土塊粒徑不宜大于600mm。

8.2.5預篩分

對初步破碎的廢舊混凝土進行篩分除土,篩出的還原土應單獨存放,經適當處理后可做回填土及綠

化材料。

8.2.6振動給料

對通過預篩分的廢舊混凝土經振動給料輸送裝置進行初步篩分,粒徑大于200mm的廢舊混凝土輸送

入二次破碎機進行破碎,粒徑小于200mm的廢舊混凝土輸送入三次破碎機進行破碎。

8.2.7二次破碎

對振動給料初步篩分粒徑大于200mm的廢舊混凝土進行二次破碎,使其粒徑小于200mm。

8.2.8初次磁選

對二次破碎的廢舊混凝土進行磁選,以清除出其中鋼筋、鐵屑等鋼鐵制品。

8.2.9二次分選

a)二次分選除雜可以采用機械分選,也可采用人工分選;

b)機械分選可采用風選或水選分離設備將廢舊混凝土中的木材、塑料、衣物、紙片等輕質雜物分

離;

c)人工分選宜設置人工分撿平臺,將無磁性金屬、玻璃、陶瓷、木料、織物等磁選難以分離的雜

物分離選出;人工分選輸送機運行帶速宜低于0.6m/s,并應配備安全與衛生防護措施;

d)分選出的雜物應分類堆放、專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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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0三次破碎

對振動給料初步篩分及二次分選后粒徑小于200mm的廢舊混凝土進行三次破碎,使其滿足集料粒徑

要求。

8.2.11二次磁選

對三次破碎的廢舊混凝土進行磁選,以清除出其中鋼筋、鐵屑等鋼鐵制品。

8.2.12振動篩選

對三次破碎后的廢舊混凝土通過振動篩分選出不同粒徑集料,對粒徑超過31.500mm的集料宜通過

閉路流程重新輸送回破碎機進行三次破碎。

8.2.13負壓風力除粉

對振動篩選出的細料使用負壓風力篩選的方式,去除其中粒徑小于0.075mm的顆粒,以使再生細集

料的含粉量符合要求。

8.2.14水洗

a)可對使用質量要求高的再生集料進行水洗。水洗過程中宜對不同粒徑的再生集料分別進行水洗,

以去除余土和集料表面浮渣,水洗后的集料應存入相應規格集料庫,對水洗池底泥渣應定期清

理,除水后資源化應用;

b)應采用沉淀池處理污水,生產廢水應循環利用。

加工設備選擇與布置原則

8.3.1一般規定

a)設備選型和規格確定應結合加工工藝、產量要求、維護和使用成本確定;

b)主要加工設備包括:給料設備、破碎設備、磁選設備、篩分設備、水洗設備、輸送設備、降噪

設備、抑除塵設備等。

8.3.2給料設備

宜使用滿足加工生產要求的裝載機給料。

8.3.3破碎設備

a)初步破碎可采用挖掘機破碎錘;

b)二級破碎設備可采用顎式破碎機或反擊式破碎機;

c)三級破碎設備可配合采用反擊式破碎機、錘式破碎機、圓錐破碎機的一種或幾種的組合。

8.3.4磁選設備

宜使用懸掛式電磁除鐵器。

8.3.5篩分設備

a)預篩分設備宜選用重型篩,篩網孔徑應根據除土需要和產品規格設計進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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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篩分宜采用振動篩,篩網孔徑選擇應與產品規格設計相適應。

8.3.6水洗設備

宜選用螺旋式或輪斗式水洗設備。

8.3.7輸送設備

a)宜采用皮帶輸送設備;

b)皮帶輸送機的最大傾角應根據輸送物料的性質、作業環境條件、膠帶類型、帶速及控制方式等

確定,上運輸送機非大傾角皮帶輸送機的最大傾角不宜大于17度,下運輸送機非大傾角皮帶輸

送機的最大傾角不宜大于12度,大傾角輸送機等特種輸送機最大傾角可提高。

8.3.8設備布置原則

a)應合理布置生產線,減少物料傳輸距離。應合理利用地勢勢能和傳輸帶提升動能,設計生產線

工藝高程,根據工藝流程,可采用“一”型、“L”型、“C”型、“W”型等布置形式;

b)破碎設備宜布置于半地下或地下;

c)各級破碎工序間,宜設置緩沖工段和儲場;

d)考慮日常檢修和吊裝要求,應設置必要通道。

9質量控制

一般規定

9.1.1生產企業應設立質量檢驗實驗室,設置專職質檢人員,配備專業檢測設備。主要檢測設備應

包括:鼓風干燥箱、天平、壓力試驗機、砂石方孔篩、振篩機、針狀規準儀與片狀規準儀等。

9.1.2生產企業應建立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對產品質量文件進行存檔。

9.1.3廢舊混凝土再生集料應進行出廠檢驗,并按本文件要求提供出廠檢驗報告。

9.1.4組批規則

a)廢舊混凝土再生粗集料按類別、規格及日產量確定批次:日產量在2000t及2000t以下,每600

t為一批,不足600t亦為一批;日產量超過2000t,每1000t為一批,不足1000t亦為一批;日

產量超過5000t,每2000t為一批,不足2000t亦為一批;對于建(構)筑廢物來源相同,日

產量不足600t的可以以連續生產不超過3天且不大于600t為一檢驗批;

b)廢舊混凝土再生細集料按同類別、同規格每600t為一檢驗批,不足600t亦為一檢驗批。

9.1.5判定規則

a)檢驗(含復檢)后,各項指標都符合本文件的相應類別規定時,可判為合格品;

b)若有一項性能指標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時,則應從同一批產品中加倍取樣,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

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符合本文件,判定為合格品,復檢結果仍不符合本文件,則判定為不合格

品。

混凝土用再生粗集料

9.2.1分類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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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1混凝土用再生粗集料按性能要求可分為I類、II類和III類。I類再生粗集料可用于配置各

強度等級的混凝土;II類再生粗集料可用于配置C40及以下強度等級的混凝土;III類再生粗集料可用

于配置C25及以下強度等級的混凝土,但不得用于有抗凍性要求的混凝土。

9.2.1.2單粒級的混凝土用再生粗集料分為5mm~10mm、10mm~20mm和16.0mm~31.5mm的規格。

9.2.2檢驗項目

9.2.2.1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檢驗項目包括顆粒級配、微粉含量、泥塊含量、吸水率、壓碎值、表觀密度、空隙率。

9.2.2.2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包括本文件中9.2.3.1~9.2.3.2除堿集料反應外的所有項目,堿集料反應根據需要進

行。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投產時;

b)生產工藝發生變化時;

c)原材料發生重大變化時;

d)正常生產時,每年一次;

e)國家質量監督機構要求檢驗時。

9.2.3混凝土用再生粗集料質量要求

9.2.3.1顆粒級配

混凝土用再生粗集料的顆粒級配應符合表1混凝土用再生粗集料的顆粒級配的規定。

表1混凝土用再生粗集料的顆粒級配

累計篩余/%

公稱粒徑

方孔篩篩孔邊長/mm

/mm

2.364.759.5016.019.026.531.537.5

5~1095~10080~1000~150

10~2095~10085~1000~150

16.0~31.595~10085~1000~100

9.2.3.2混凝土用再生粗集料質量要求

混凝土用再生粗集料質量應符合表2混凝土用再生粗集料質量要求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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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混凝土用再生粗集料質量要求

項目I類II類III類

微粉含量(按質量計)/%<1.0<2.0<3.0

泥塊含量(按質量計)/%<0.5<0.7<1.0

吸水率(按質量計)/%<3.0<5.0<8.0

針片狀顆粒含量(按質量計)/%<10

有機物合格

硫化物及硫酸鹽(折算成SO3,按質量計)/%<2.0

氯化物(以氯離子質量計)/%<0.06

雜物含量(按質量計)/%<1.0

質量損失/%<5.0<10.0<15.0

壓碎值/%<12<20<30

表觀密度/(kg/m3)>2450>2350>2250

空隙率/%<47<50<53

經堿集料反應試驗后,由混凝土用再生粗集料制備

堿集料反應的試件無裂縫、酥裂或膠體外溢等現象,膨脹率應小于

0.10%。

9.2.4試驗方法

主要試驗項目及試驗方法可見表3試驗項目及試驗方法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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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試驗項目及試驗方法

序號試驗項目試驗方法

1顆粒級配按照GB/T14685中規定的顆粒級配試驗方法執行

2微粉含量按照GB/T14685中規定的含泥量試驗方法執行

3泥塊含量按照GB/T14685中規定的泥塊含量試驗方法執行

4吸水率按照GB/T17431.2中規定的吸水率試驗方法執行

5針片狀顆粒含量按照GB/T14685中規定的針片狀顆粒含量試驗方法執行

6有機物含量按照GB/T14685中規定的有機物含量試驗方法執行

硫化物和硫酸鹽

7按照GB/T14685中規定的硫化物和硫酸鹽含量試驗方法執行

含量

8氯化物含量按照GB/T14684中規定的氯化物含量試驗方法執行

9雜物含量可按照本文件附錄A執行

按照GB/T14685中規定的堅固位試驗方法執行,采用硫酸鈉溶液法進行試

10堅固性

驗,混凝土用再生粗集料經5次循環,但試驗結果精確至0.1%

11壓碎值指標按照GB/T14685中規定的壓碎指標試驗方法執行

12表觀密度按照GB/T14685中規定的表觀密度試驗方法執行

13空隙率按照GB/T14685中規定的空隙率試驗方法執行

14堿集料反應按照GB/T14685中規定的堿集料反應試驗方法執行

混凝土、砂漿用再生細集料

9.3.1分類及用途

混凝土、砂漿用再生細集料按性能要求可分為I類、II類和III類。I類再生細集料可用于配置C40

及以下強度等級的混凝土;II類再生細集料可用于配置C25及以下強度等級的混凝土;III類再生細集料

不宜用于配制混凝土。

混凝土、砂漿用再生細集料按細度模數Mx分為粗(Mx=3.7~3.1)、中(Mx=3.0~2.3)、細(Mx=2.2~

1.6)三種規格。

9.3.2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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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1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檢驗項目包括顆粒級配、細度模數、微粉含量、泥塊含量、再生膠砂需水量比、表觀密度、

堆積密度和空隙率。

9.3.2.2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包括本文件中9.3.3.1~9.3.3.4除堿集料反應外的所有項目,堿集料反應根據需要進

行。

a)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b)新產品投產時;

c)生產工藝發生變化時;

d)原材料發生重大變化時;

e)正常生產時,每年一次;

f)國家質量監督機構要求檢驗時。

9.3.3混凝土、砂漿用再生細集料質量要求

9.3.3.1混凝土、砂漿用再生細集料顆粒級配

混凝土、砂漿用再生細集料顆粒級配應符合表4混凝土、砂漿用再生細集料顆粒級配的規定。

表4混凝土、砂漿用再生細集料顆粒級配

級配區

方孔篩篩孔邊長(mm)1區2區3區

累計篩余(按重量計)

9.50000

4.7510~010~010~0

2.3635~525~515~5

1.1865~3550~1025~0

0.6085~7170~4140~16

0.3095~8092~7085~55

0.15100~85100~80100~75

注:再生細集料的實際顆粒級配與表中所列數字相比除4.75mm和0.60mm篩檔外,可以略有超出,但

是超出總量應小于5%。

9.3.3.2混凝土、砂漿用再生細集料質量要求

混凝土、砂漿用再生細集料質量應符合表5混凝土、砂漿用再生細集料微粉含量和泥塊含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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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混凝土、砂漿用再生細集料微粉含量和泥塊含量

項目I類II類III類

MB值<1.40或合格<5.0<7.0<10.0

微粉含量(按質量計)/%

MB值≥1.40或不合格<1.0<3.0<5.0

泥塊含量(按質量計)/%<1.0<2.0<3.0

云母含量(按質量計)/%<2.00

輕物質含量(按質量計)/%<1.00

有機物(比色法)合格

硫化物及硫酸鹽(折算成SO3,按質量計)/%2.00

氯化物(以氯離子質量計)/%<0.06

質量損失/%<8.0<10.0<12.0

單級最大壓碎值/%<20<25<30

表觀密度/(kg/m3)>2450>2350>2250

堆積密度/(kg/m3)>1350>1300>1200

空隙率/%<46<48<52

經堿集料反應試驗后,由混凝土用再生粗集料

堿集料反應制備的試件無裂縫、酥裂或膠體外溢等現象,膨脹

率應小于0.10%。

9.3.3.3混凝土、砂漿用再生細集料膠砂需水量比

混凝土、砂漿用再生細集料膠砂需水量比應符合表6混凝土、砂漿用再生細集料膠砂需水量比的規

定。

表6混凝土、砂漿用再生細集料膠砂需水量比

I類II類III類

項目

細中粗細中粗細中粗

需水量

<1.35<1.30<1.20<1.55<1.45<1.35<1.80<1.70<1.50

9.3.3.4混凝土、砂漿用再生細集料膠砂強度比

混凝土、砂漿用再生細集料膠砂強度比應符合表7混凝土、砂漿用再生細集料膠砂強度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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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混凝土、砂漿用再生細集料膠砂強度比

I類II類III類

項目

細中粗細中粗細中粗

強度比>0.80>0.90>1.00>0.70>0.85>0.95>0.60>0.75>0.90

9.3.4試驗方法

主要試驗項目及試驗方法可參見表8試驗項目及試驗方法。

表8試驗項目及試驗方法

序號試驗項目試驗方法

1顆粒級配和細度模數按照GB/T14684中規定的顆粒級配和細度模數試驗方法執行

2微粉含量按照GB/T14684中規定的石粉含量試驗方法執行

3泥塊含量按照GB/T14684中規定的泥塊含量試驗方法執行

4云母含量按照GB/T14684中規定的云母含量試驗方法執行

5輕物質含量按照GB/T14684中規定的輕物質含量試驗方法執行

6有機物含量按照GB/T14684中規定的有機物含量試驗方法執行

7硫化物和硫酸鹽含量按照GB/T14684中規定的硫化物和硫酸鹽含量試驗方法執行

8氯化物含量按照GB/T14684中規定的氯化物含量試驗方法執行

按照GB/T14684中規定的堅固位試驗方法執行,但試驗結果精確至

9堅固性

0.1%

10壓碎值指標按照GB/T14684中規定的壓碎指標試驗方法執行

11再生膠砂需水量比按照GB/T25176中規定的再生膠砂需水量比試驗方法執行

12再生膠砂強度比按照GB/T25176中規定的再生膠砂強度比試驗方法執行

13表觀密度按照GB/T14684中規定的表觀密度試驗方法執行

14堆積密度和空隙率按照GB/T14684中規定的空隙率試驗方法執行

15堿集料反應按照GB/T14684中規定的堿集料反應試驗方法執行

道路用廢舊混凝土再生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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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廢舊混凝土再生集料用于各等級道路新建及改擴建工程的非承重結構水泥混凝土構件時,其

出廠質量應符合本文件9.2及9.3的規定。

9.4.2路面基層用廢舊混凝土再生集料

9.4.2.1路面基層用廢舊混凝土再生集料出廠顆粒組成應符合表9路面基層用廢舊混凝土再生粗集

料顆粒組成、表10路面基層用廢舊混凝土再生細集料顆粒組成的規定。

表9路面基層用廢舊混凝土再生粗集料顆粒組成

通過以下篩孔(mm)百分率(%)公稱粒徑

粒徑(mm)

37.5031.5019.009.504.75(mm)

20~3010090~1000~10——19.0~31.5

10~20—10090~1000~100~59.5~19.0

5~10——10090~1000~104.75~9.50

表10路面基層用廢舊混凝土再生細集料顆粒組成

通過以下篩孔(mm)百分率(%)

粒徑(mm)

9.5004.7502.3600.6000.075

0~510090~100——0~10

9.4.2.2路面基層用廢舊混凝土再生集料出廠技術要求應符合表11路面基層用廢舊混凝土再生粗集

料出廠技術要求、表12路面基層用廢舊混凝土再生細集料出廠技術要求的規定。

表11路面基層用廢舊混凝土再生粗集料出廠技術要求

0.075mm以下粉塵含量輕質雜物含量

項目壓碎值(%)針片狀顆粒含量(%)

(%)(%)

技術要求≤30≤18≤1.2≤0.3

試驗方法JTGE42JTGE42JTGE42附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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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路面基層用廢舊混凝土再生細集料出廠技術要求

0.075mm以下材料的塑硫酸鹽含量泥塊含量

項目砂當量(%)有機質含量(%)

性指數(%)(%)

技術要求≥40.00≤2.00≤17.00≤0.25≤2.00

試驗方法JTG42JTGE42JTGE40JTGE42JTGE42

9.4.3路基及換填用廢舊混凝土再生集料生產過程可適當簡化,所用集料應級配良好,最大粒徑不

宜大于60mm,粒徑25mm~40mm的再生集料含量不應少于總量的一半,出廠技術要求應符合表13路

基及換填用廢舊混凝土再生集料出廠技術要求的規定。

表13路基及換填用廢舊混凝土再生集料出廠技術要求

項目易溶鹽含量(%)不均勻系數輕質雜物含量(%)

技術要求≤0.5≥5.0≤0.3

試驗方法JTGE40JTGE40附錄A

10標志、儲存和運輸

出廠產品應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內容包括:

a)再生集料的名稱、類別、規格和生產廠信息(廠名、地址和電話等);

b)批量編號及供貨數量;

c)檢驗結果、日期、執行標準;

d)合格證編號及發放日期;

e)檢驗部門及檢驗人員簽章;

f)注意事項等。

再生集料儲存應符合下列規定:

a)生產出的再生集料應按類別、規格分類儲存,并應設置醒目的分類存放標志;

b)再生集料堆場布置應與篩分環節相協調,堆場大小應與設計儲存量相匹配;

c)再生集料堆放高度高出地坪不宜超過3m。當超過3m時,應進行堆體和地基穩定性驗算,保證

堆體和地基的穩定安全。

再生集料的運輸應符合下列規定:

a)運輸設備應外身整潔,標注齊全,應采取密閉、遮蓋的防塵措施;

b)應按集料類別、規格分開運輸,不應混合運輸。

11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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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

廠區應建有規范完備的生產廢水處理設施,生產廢水應經處理后循環使用,廢水重復利用率應達到

90%以上或實現零排放。

粉塵

11.2.1廢舊混凝土卸料、上料點應設置局部抑塵措施,宜采用噴霧方式除塵。

11.2.2原材料堆放區堆放的原材料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覆蓋,空置場地應及時清掃灑水。

11.2.3對破碎環節應設置定向集塵、收塵設施。在破碎機進出料口和篩分機械上應安裝粉塵收集設

施,在破碎機下料口宜增加噴霧設備降塵。

11.2.4物料落地處應設置有效抑塵措施。

11.2.5加工廠車間內應加強排風,應設置集中除塵設施。車間內宜采用布袋式除塵或靜電除塵方式,

除塵能力應與粉塵產生量相適應。

11.2.6再生集料裝卸和運輸應采取措施避免粉塵排放。

11.2.7廠區主要運輸道路應進行硬化處理,應配備灑水車輛灑水抑塵,保持路面濕潤、清潔,道路

兩旁宜綠化。

減震及降噪

11.3.1廠區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應符合GB12348的相關要求。

11.3.2宜采用緩沖裝置對破碎設備、篩分設備進行減振處理,降低機械設備的振動和噪聲。

11.3.3生產區和生活區之間宜采用降噪和綠化措施。

11.3.4生產車間的門窗宜選用雙層門窗。

固體廢物綜合利用

11.4.1人工分選的投入廢料堆中的雜物,應根據雜物的性質分類資源化利用。

a)廢舊混凝土中廢木材的再生處理應符合GB/T22529、GB/T29408的規定;

b)廢舊混凝土中廢塑料的再生處理應符合SB/T11149的規定;

c)廢舊混凝土中廢玻璃的再生處理應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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