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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13.220.99
CCSC80
13
河北省地方標準
DB13/T5930—2024
森林—城鎮交界域消防安全導則
2024-02-02發布2024-03-20實施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DB13/T5930—2024
森林-城鎮交界域消防安全導則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森林—城鎮交界域消防規劃與布局、民用建筑、消防設施、火災危險源控制、滅
火救援和消防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森林—城鎮交界域的消防安全要求。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
適用于本文件。
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39農村防火規范
GB55036消防設施通用規范
GB55037建筑防火通用規范
建標152-2017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森林—城鎮交界域wildland-urbaninterface
森林、草原等可燃植物群落及其產生物堆積的區域與建筑物和構筑物交匯或混合的地理范圍的
統稱。
防御空間defensiblespace
建筑物周圍通過減少植被或其他可燃物以限制火災燃料來源的區域。
4規劃與布局
一般要求
4.1.1森林—城鎮交界域建筑應根據建筑的使用性質及火災危險性、周邊環境、生活習慣、氣候條
件、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布局。
4.1.2生產、儲存場所應當布置在對森林區域影響盡量小的位置。
4.1.3生產、儲存場所應布置在相對獨立的安全區域,并應綜合考慮設置在集中居住區和森林區域
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4.1.4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較多、危險性較大的等特殊場所應根據當地的環境條件和風向等因素合
理布置。
4.1.5可燃物堆垛宜設置在相對獨立的安全區域,較大堆垛宜設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可燃物堆垛不應設置在電氣線路下方,堆放的柴草、飼料、木料等與建筑之間應采取防火隔離措施。
可燃物堆垛與建筑、變配電站、鐵路、道路、架空電力線路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GB50016的要求。
4.1.6在總平面布局中,應合理確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將民用
建筑布置在廠(庫)房、儲罐和可燃材料堆場附近。對于防火間距不滿足GB50016要求的,應采取隔
離、改造、搬遷或改變使用性質等防火保護措施。
4.1.7集市、廟會等社會活動區域應規劃布置在不妨礙消防車輛通行的地段,該地段應與火災危險
性大的場所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并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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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居住區和生產區距森林區邊緣的距離不應小于300m,或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的其他措施。
4.1.9耐火等級低、相互毗連、消防通道狹窄不暢、消防水源不足的建筑群,應采取改善用火和用
電條件、提高耐火性能、設置防火分隔、開辟消防通道、增設消防水源等措施。
4.1.10森林—城鎮交界域建筑的安全疏散應符合GB50016和GB50039的規定。
隔離帶
4.2.1森林—城鎮交界域應當結合當地消防規劃設置隔離帶,以防止火災發生后造成過度的擴散和
蔓延。
4.2.2隔離帶可以結合消防通道或其他隔離進行設置。隔離帶相隔不應超過1000m,隔離帶寬度
不應小于10.0m。
防御空間及維護
4.3.1建筑物區域旁的可燃燒物較多時,需要對建筑物旁的可燃燒物進行隔離,或采取其他手段以
形成防御空間。
4.3.2在建造建筑物時,應當確保建筑物與可燃物間有至少9.0m的隔離距離,以形成防御空間。
防御空間內應當不種植植被,或者種植對火有抵御能力的植被。
4.3.3如果防御空間中種植了觀賞性植物或地被植物,應當確保發生火災時這些植物不會將火災傳
遞至任何其他建筑或區域。
4.3.4被允許種植在防御空間內的樹木,其樹冠應當確保與鄰近樹的樹冠、構筑物、高架電力設施
或不明燃料的水平距離不少于3.0m。
4.3.5防御空間中種植的植被應當合理規劃,留出火災撲救工作需要的空地。
消防車通行道路
4.4.1消防車通道的設置應符合GB55037的要求。
4.4.2消防車道應保持暢通,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嚴禁設置隔離樁、欄桿等障礙設施,不得堆放土
石、柴草等影響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
4.4.3消防車道應在路口處貼有標識,標明車道的長度尺寸,注明回車位置和岔道位置。
消防水源
4.5.1森林—城鎮交界域應設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宜通過給水管網、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確保有
充足的水源供給,保護建筑物和森林(草原)免受火災的破壞。
4.5.2具備給水管網條件的地區,宜設室外消防給水系統。消防給水系統宜與生產、生活給水系統
合用,并應滿足消防供水的要求。
4.5.3不具備給水管網條件或室外消防給水系統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地區,宜建設消防水池或利
用天然水源。水源應當依靠降雨、從井水中抽水、水罐車運水或者季節性的溪流、河流來進行維持。
4.5.4水源地點的設置宜位于建筑物或森林(草原)區域不超過300m的地方,在森林—城鎮交界
域內宜增設容積不小于200m3的水池和消防水鶴。對于火災風險較大的區域,宜增設固定和移動水
源。有條件的景區應建立消防水池。水源處宜設有車道,便于消防車取水。
4.5.5具備設置條件的地區宜設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的設置應符合GB55037的相關要求。
消防救援站
4.6.1森林—城鎮交界域所屬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條件和區域發展狀況,整合森林和城鄉消防安
全資源設置綜合性消防救援站,把綜合性消防救援站建設納入城鄉消防規劃中。
5.5.2綜合性消防救援站建設應符合建標152-2017和森林消防相關標準的要求。
5民用建筑
一般要求
5.1.1森林—城鎮交界域建筑應當按照GB55037和本導則建造。
5.1.2建筑面積小于10m2的附屬建筑物位置與包含居住空間的建筑物距離不宜小于1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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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屋頂應設置一層覆蓋層作為屋頂組件增強防火性能,且屋頂覆蓋層和屋頂之間有空間時,屋
檐末端應設置封檐板,防止火焰或灰燼進入屋頂覆蓋層和屋頂間。
5.1.4屋頂檐溝和排水管應采用不燃材料,并且應設置設施防止樹葉和殘渣堆積。
5.1.5若建筑物或構筑物存在地下區域,則建筑物或構筑物應采用外墻使地板下區域與地面封閉相
隔。
5.1.6若建筑物設置通風口,通風口不應大于0.1m2,且通風口應覆蓋抗腐蝕的不燃網,以防止火
焰或余燼滲入建筑。
建筑構造和耐火等級
5.2.1森林—城鎮交界域內的民用建筑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級。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相應構件
的要求不應低于表1的規定。
表1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單位為小時
耐火等級
構件名稱
一級二級三級
屋頂層1.51.00.5
屋頂屋頂保護1.00.5—
封檐板1.00.5—
建筑外墻1.00.5—
住宅建筑上未封閉的附
墻屬物和突出物外層,如1.00.5—
平臺外墻
房間隔墻0.750.5—
樓板1.51.00.5
外部玻璃0.30.2—
外門0.30.2—
注:“—”表示不允許。
5.2.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應根據其建筑種類、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災撲救難度等確定。
5.2.3地下或地下建筑(室)、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宜低于一級。
5.2.4二、三級耐火等級建筑之間的相鄰外墻宜采用不燃燒實體墻,相連建筑的分戶墻宜采用不燃
燒實體墻。建筑的屋頂采用可燃材料時,不燃燒體分戶墻應高出屋頂不小于0.5m。
5.2.5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之間或與其他耐火等級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6.0m。
5.2.6二、三級耐火等級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10.0m。
5.2.7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應符合GB50039中相關規定。
消防供配電
5.3.1森林—城鎮交界域電氣線路的選型與敷設應符合GB50016和GB50039的相關規定。
5.3.2為降低植物對消防供電系統的影響,消防供電線路架設時應避開植被茂盛地段,確實無法避
開的應采取高跨架設方式并在線路運維階段保持正常樹障清理周期,或采用電纜線路。
5.3.3當消防供電線路采用明敷方式,且其供電消防設施用于多個建筑時,宜設置備用電源,備用
電源供電時間不少于2小時。
6消防設施
一般要求
6.1.1森林—城鎮交界域應根據規模、區域條件、經濟發展狀況及火災危險性等因素設置消防設施
和消防站(點)。消防站(點)的建設和裝備配備可按有關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
6.1.2有關消防系統及設施的設計,應符合GB55036和GB50039等標準的規定。
消防給水排水
6.2.1民用建筑、廠房、倉庫、儲罐和堆場周圍宜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若無條件設置室外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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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的,應當在四周設有消防水源,滿足消防滅火需要。
6.2.2根據森林—城鎮交界域環形面積、地理條件或在沿海、河、湖等地區、水源涵養林地帶等設
置一定數量消防車取水點。
其他消防設施
6.3.1甲、乙類廠房、倉庫等堆放有大量危險性較大可燃物的建筑物內宜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應當符合GB50084、GB50116和
GB55036的規定。
6.3.2應根據給水管網、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等消防水源的形式,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森林—城
鎮交界域消防站(點)配備相應的消防車、機動消防泵、水帶、水槍等消防設施。
7火災危險源控制
一般要求
7.1.1火災危險源控制的規定應當符合GB50039的最低要求,以減小暴露在森林和鄰近建筑中對
人身財產安全的危害,并降低建筑物火災轉向森林火災的風險。
7.1.2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森林—城鎮交界域或在該交界區域內為任何目的建造、點燃或
提供任何類型的戶外火。
飛火的控制
7.2.1在使用固體或液體燃料的壁爐、燒烤爐、焚化爐或裝飾性加熱器具的煙囪上,應安裝煙囪帽。
7.2.2煙囪帽的凈面積不得小于火花出口凈面積的4倍。
7.2.3煙囪帽應選用冷軋薄鋼板制成或金屬線網焊接制成,其開口不超過13mm長度大小,并符合
其他國家相關標準規定。
7.2.4森林—城鎮交界域通行的車輛宜安裝火花熄滅器。
7.2.5風力在5級以上(含5級)的大風天氣均實行禁火,任何單位、個人嚴禁在室外使用明火。
油品危險源的控制
7.3.1液化石油氣的儲存、安裝和維護的相關設備應按相關國家標準執行。
7.3.2液化石油氣的容器或罐體應設置在防御空間內。
固體可燃物的控制
7.4.1可燃材料不得儲藏在建筑物內或建筑物下的平臺上、屋檐下或其他突出物下的非封閉空間內。
7.4.2儲存在防御空間內的可燃材料的位置應與建筑物保持至少6.0m的距離,并與樹冠至少保持
5.0m的水平距離。
7.4.3易燃材料在臨時儲存或堆放時,應采取防止火災發生及蔓延的措施。
8滅火救援
一般要求
8.1.1管轄森林—城鎮交界域的各級政府應協調各相關部門和機構,建立火災預警和應急響應機制,
將交界域的火災報警信息納入省級防災調度管理平臺。綜合利用“天空地”各類監測手段,提高主
動掌握火情能力。
8.1.2管轄森林—城鎮交界域的各級政府應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與交界域滅火救援工作相關的后勤
物資儲備,并建立安全可靠的通訊保障機制。
8.1.3消防救援隊伍應加強森林火災撲救的能力建設,配備無人機、移動水炮、移動水囊、手抬機
動泵、風力滅火機、機動鏈鋸、油鋸、長距離水帶、小口徑水帶、異型接口、護目鏡、自吸式防塵口
罩等器材裝備,加強相關專業技能培訓,提升適應交界域的撲火應戰能力。
8.1.4森林—城鎮交界域發生火災后,現場人員應當及時報警,將火情準確信息及時通知周圍相關
單位和人員,如具備條件可先行撲救,成年人應積極參加有組織的初期滅火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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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與運維管理
8.2.1森林—城鎮交界域中的建筑消防設施應當定期進行檢查,確保相關設施功能完整。
8.2.2森林—城鎮交界域應當結合當地或相鄰森林區域的相關規定設置巡查員,開展防火巡查工作,
并定期清除區域內的落葉和垃圾等可能造成火災蔓延的可燃物。
滅火和疏散預案制修訂與演練
8.3.1當地人民政府應根據交界域火險分布、災情等級、職責任務和人員變動情況,由當地森林—
城鎮交界域消防主管部門協調相關部門及時制定和完善滅火和疏散預案。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可以
參照國家有關標準制定,并按照要求時限及時修訂,不斷完善。
8.3.2當地人民政府應適時組織滅火和疏散演練,演練應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內容既要包括防
止“山火進城”和“家火上山”,還要包括撲救森林火災和城鎮建筑火災的技能演練等,同時應關注
火災蔓延后的人員疏散等相關內容。
8.3.3在火災多發季節前,應組織全要素綜合演練。
9消防管理
一般要求
9.1.1森林—城鎮交界域消防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因地制宜、群防群治、
自防自救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9.1.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森林—城鎮交界域消防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屬地管理原則,
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鄉鎮(街道)應結合本地經濟發展、基層治理體系、管理機制實際和火災防范
特點,采取成立消防工作站(所)、建設鄉鎮專職、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加強鄉鎮(街道)消防工
作建設。社區、村民委員會(居委會)應建立消防安全組織,將消防工作納入基層網格化管理體系,
細化消防安全責任。
9.1.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森林—城鎮交界域消防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森林—城
鎮交界域消防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三管三必須”原則,在各自的職責范圍
內做好森林—城鎮交界域消防工作。
9.1.4森林—城鎮交界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生產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負責。
9.1.5建筑物應當設有安全責任人,責任人應當對建筑所要求的防御空間負責任,責任人有權力調
整或者移動建筑物旁對火沒有防御能力的植被,并且定期清理防御空間中的落葉和垃圾等可能造成
火災蔓延的可燃物。責任人應當及時對被允許種植在防御空間內的樹木樹冠進行修剪以確保滿足規
定要求。
責任主體及職責
9.2.1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森林—城鎮交界域的消防安全內容納入城鄉消防規劃,根據其區劃類別,
分別納入區域總體規劃、區域詳細規劃、鄉(鎮)規劃和村莊規劃,并應與其他基礎設施統一規劃、
同步實施。基于地區協同發展的需求,多地應建立消防安全協同機制,完善應急響應和組織指揮體
系,整合森林和城市消防安全資源,并將交界域的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其中,保障交界域相關消防安
全工作順利開展,避免出現失控漏管。
9.2.2森林—城鎮交界域消防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區域內消防安全責任制實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
9.2.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時,可參照本導則并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狀況、
民族習俗、村莊規模、地理環境、建筑性質等,統籌兼顧采取相應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經
濟合理、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9.2.4在政府統一組織下,林草、應急、公安、國土、規劃、建設、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應加強溝
通協調,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制定森林—城鎮交界域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完善戰斗編成,根據需
要配齊相關裝備和器材,定期組織開展訓練、演練。
9.2.5各經營主體應當履行各自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經營區域內有兩個及以
上業主、使用人的,應當明確一個業主、使用人作為統一管理人,對區域內消防安全實施統一管理,
劃定消防安全責任區,確定各責任區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各有關單位應配備相關消防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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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共同做好森林—城鎮交界域消
防安全。
制度建設
9.3.1森林—城鎮交界域應建立消防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等基本制度和適用于交界域的
專項工作制度。專項工作制度宜包括聯席會議制度、技術協同制度、火災信息報送制度、網格化管
理制度、聯動處置制度、火災高發禁入制度等。
9.3.2聯席會議制度
各級政府應組織林草、應急、公安、國土、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門定期召開森林—城鎮交界域
消防安全聯席會議,研究部署涉及交界域消防安全各項工作。如:完善規章制度、及時通報情況、
強化資源共享,確定邊界區域防滅火屬地責任、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并督促落實,強化日常巡護巡
查,做好用火用電監管,制定聯動預案,完善滅火救援準備等。
9.3.3技術協同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共同建立或委托相關機構開展與森林—城鎮交界域消防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發
布、技術標準的修訂、先進技術和裝備的研發和應用工作。
9.3.4火災信息報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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