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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北京市地方標準DB
編號:DB11/T1630-2019
京津冀統一備案號:J14718-2019
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施工及
質量驗收規范
Codeforconstructionandqualityacceptanceof
urbanutilitytunnelEngineering
(京津冀區域協同工程建設標準)
2019-04-01發布2019-07-01實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聯合發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DB11/T1630-2019
2術語
2.0.1綜合管廊utility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納兩類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線的構筑物及附
屬設施。
2.0.2現澆混凝土綜合管廊結構cast-in-siteconcreteutilitytunnel
采用現場整體澆筑混凝土的綜合管廊。
2.0.3裝配式綜合管廊結構precastutilitytunnel
在工廠內分節段澆筑成型,現場采用拼裝工藝施工成為整體的
綜合管廊。
2.0.4淺埋暗挖法shallowundercuttingmethod
在距離地表較近的地下,采用適當的支護措施進行土方開挖、
封閉成環,使其與圍巖或土層形成密貼支護結構的暗挖施工方法。
2.0.5盾構法shieldmethod
采用盾構機在土層中掘進,同時在盾構鋼殼體的保護下進行開
挖作業和襯砌拼裝作業,從而形成綜合管廊隧道的施工方法。
2.0.6預制頂推法precastincrementallaunchingmethod
利用頂推裝置將預制的箱形或圓形管廊節段沿綜合管廊軸線逐
節頂入土層中,同時挖除并運走內部泥土,從而形成綜合管廊主體
結構的施工方法。
2.0.7蓋挖法coveredexcavationmethod
在蓋板及支護體系保護下,進行土方開挖、結構施工的綜合管
廊施工方法,可分為順作法和逆作法。
2.0.8礦山法miningmethod
通過鉆孔、裝藥、爆破開挖巖石進行綜合管廊主體結構施工的
方法。
2.0.9TBM法tunnelboringmachine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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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巖石掘進機(簡稱TBM)將巖石剪切擠壓破碎,然后通過
配套的運輸設備將碎石運出,同時利用TBM進行開挖作業和襯砌作
業,從而形成綜合管廊隧道的施工方法。
2.0.10工作井workingshaft
采用淺埋暗挖法、盾構法、預制頂推法施工時,用于聯系地面、
滿足設備施工需要的輔助通道,也稱豎井。
2.0.11標識mark
為便于綜合管廊內部入廊管線分類管理、安全引導、警告警示
等而設置的銘牌或顏色標識。
2.0.12附屬構筑物appurtenantstructure
用于人員出入、逃生、設備吊裝、檢查檢修、進排風的井室結
構,其對應的出口為人員出入口、逃生口、吊裝口、檢查口、進風
口及排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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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規定
3.1施工
3.1.1綜合管廊工程施工項目質量控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施工標
準的規定,并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檢驗制度,滿足質量控制要求。
施工單位應按本規范附錄A填寫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監理
單位進行檢查,并做出檢查結論。
3.1.2施工單位應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安
全生產責任制,明確綜合管廊工程施工作業的安全要求,并應采取
安全和環境保護措施。
3.1.3綜合管廊工程施工前應對設計文件進行交底和會審。
3.1.4綜合管廊工程施工前應根據工程需要進行下列調查:
1現場地形、地貌、建(構)筑物、各種管線、其他設施及障
礙物情況;
2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
3氣象資料;
4工程用地、交通運輸、施工道路及其他環境條件;
5施工給水、排水、通信、供電和其他動力條件;
6工程材料、工程機械、主要設備和特種物資情況;
7在地表水水體中或岸邊施工時,應掌握地表水的水文和航運
資料;在寒冷地區施工時,尚應掌握地表水的凍結資料和土層冰凍
資料;
8與施工有關的其他情況和資料。
3.1.5地下水控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與市政工程地下水控
制技術規范》JGJ111和其他現行地方標準的有關規定。
3.1.6綜合管廊工程施工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應急
措施,并形成文件。分部(分項)工程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單獨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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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施工方案,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編制安全專項施工
方案,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
工方案應進行論證。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應按規定程序審批后
執行。
3.1.7綜合管廊工程應做好文明施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現場
的揚塵、廢氣、建筑垃圾、污水、光、噪聲等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
危害。
3.1.8綜合管廊工程應保護作業人員身體健康,改善施工條件,加
強通風、防塵、照明等措施,防止有害氣體、輻射等對作業人員的
危害。
3.1.9綜合管廊工程施工前,應對鄰近的建(構)筑物、地下管線、
道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河流、湖泊等提出防護預案和應
急措施。施工期間應進行持續監測并根據預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
措施。
3.1.10綜合管廊附屬系統安裝的環境溫度、濕度、環境條件等應符
合設計和設備技術文件的要求。
3.1.11綜合管廊工程應做好各種設備基礎、預留孔洞、穿墻套管、
纜線進出口、成品槽道、螺栓、預埋件等的預留預埋工作和各工序
之間的銜接工作。附屬系統安裝前應對相關的設備基礎、預埋件、
預留孔洞、穿墻套管、支吊架等的位置、高程和尺寸進行復核。
3.1.12在濕陷性黃土、流砂層、腐蝕性土等地質條件不良地區和地
震區建設綜合管廊工程,應采取相應措施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
準的規定。
3.1.13狹窄空間、管線懸吊原位恢復、異形斷面結構等施工難度大
的部位,基坑回填可采用預拌流態固化土、泡沫輕質土等新型填筑
技術。
3.1.14綜合管廊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構配件、器
具和設備應具有相應的質量證明文件并應進行進場檢驗。涉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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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環境保護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產品,應按各專業工
程施工規范、驗收規范和設計文件等規定進行復驗。
3.1.15綜合管廊施工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
3.1.16當采用爆破施工時,應編制爆破方案,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
準《爆破安全規程》GB6722的有關規定。
3.2驗收
3.2.1綜合管廊工程質量驗收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綜合管廊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應劃分為單位(子單位)工程、
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和檢驗批;
2綜合管廊工程的單位(子單位)、分部(子分部)、分項工
程和檢驗批劃分宜按本規范附錄B執行;
3綜合管廊管理用房和室外工程宜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
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的有關規定劃分分部、分項工
程;
4施工前,應由施工單位制定分項工程和檢驗批的劃分方案,
并由監理單位審核。
3.2.2綜合管廊工程完工后,應組織驗收。
3.2.3經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
程及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3.2.4綜合管廊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記錄可按下列規定填寫:
1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可按本規范附錄C的規定填寫;
2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可按本規范附錄D的規定填寫;
3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可按本規范附錄E的規定
填寫,分部工程觀感質量驗收記錄應按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填
寫;
4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質量控制資料核查
記錄、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記錄及觀感質量檢查記錄應按本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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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附錄F的規定填寫。
3.2.5納入綜合管廊的城市工程管線施工安裝宜在綜合管廊主體結
構工程施工驗收合格后進行。
3.2.6綜合管廊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
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標準》GB50210的規定。
3.2.7綜合管廊工程質量驗收除按本規范執行外,尚應符合現行國
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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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測量
4.1一般規定
4.1.1綜合管廊工程控制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平面和高程系統應與施工圖設計圖紙所采用的平面和高程
系統一致;
2工程建設前應在城市一、二等平面和高程控制網的基礎上,
建立專用平面、高程施工控制網,其與現有城市控制網重合點的坐
標及高程較差,應分別不大于50mm和20mm;
3施工前應對已建成的平面、高程控制網進行復測,建設中應
對其進行檢測。
4.1.2施工測量開始前應完成下列準備工作:
1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首級控制測量網,并應組織設計、
勘察單位向施工單位辦理樁點交接手續,給出施工圖控制網、點等
級、起算數據,并形成文件。施工單位應進行現場踏勘、復核;
2參建各方應組織學習設計文件及相應的技術標準,根據工程
需要編制施工測量方案;
3測量儀器、設備、工具等使用前應進行符合性檢查,確認符
合要求。不得使用未經計量檢定、校準及超過檢定有效期或檢定不
合格的、封存的儀器、設備、工具。
4.1.3施工中應建立健全測量復核制度,測量人員應持證上崗。
4.1.4線路工程控制測量應采用附合導線(網)和附合高程路線的
形式。特殊情況下采用支導線、支水準路線時,應制定檢核措施。
4.1.5工作井內、外的臨時水準點、管廊軸線控制點應設置牢靠、
不易擾動且便于觀測,應采取保護措施,應經過復核方可使用。水
準測量應在隧道貫通前進行三次,并應與傳遞高程測量同步進行。
4.1.6在綜合管廊隧道貫通前,隨工程進度應至少獨立進行三次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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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測量、地下平面控制測量和地下高程控制測量,滿足限差后應以
各次測量的平均值指導綜合管廊隧道貫通。
4.1.7竣工測量應按工程竣工驗收要求進行,其工作內容和測量技
術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測量規范、工程驗收規范以及工程資料管理
的有關規定。
4.1.8貫通誤差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隧道貫通后應利用貫通面兩側平面和高程控制點進行貫通
誤差測量;
2隧道的縱向、橫向貫通誤差,可根據兩側控制點測定貫通面
上同一臨時點的坐標閉合差,并應分別投影到線路和線路的法線方
向上確定;也可利用兩側中線延伸到貫通面上同一里程處各自臨時
點的間距確定。方位角貫通誤差可利用兩側控制點測定與貫通面相
鄰的同一導線邊的方位角較差確定;
3隧道高程貫通誤差應由兩側地下高程控制點測定貫通面附
近同一水準點的高程較差確定;
4橫向貫通測量中誤差應為±50mm,高程貫通測量中誤差應為
±25mm。
4.1.9測量儀器、量具應定期維護保養,并應按規定進行使用和保
管。
4.1.10測量原始記錄應清晰、完整、準確、無涂改。電子記錄應提
交原始的數據文件。測量原始記錄如需改正,需按相應的規范要求
進行改正,不得隨意涂改。
4.1.11完成各階段的測量工作后,應及時整理施工測量資料。
4.1.12綜合管廊工程施工測量除應按本規范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
現行標準《工程測量規范》GB50026、《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測量規
范》GB50308、《盾構法隧道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446和《城市
測量規范》CJJ/T8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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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控制測量
4.2.1當綜合管廊工程全部采用明挖法施工時,控制導線網宜按照
二級平面控制網要求布設。
4.2.2當綜合管廊工程采用盾構法、淺埋暗挖法、預制頂推法、明
挖法相結合方法施工時,控制導線網宜布設成一級平面控制網。
4.2.3平面控制網應沿綜合管廊線路方向布設,并應布設成附合導
線、閉合導線或結點導線網的形式。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表4.2.3要
求。
表4.2.3平面控制網的主要技術指標
閉合環或附
平均邊測距中誤測角中誤差方位角閉合差導線全長相對閉合
等級合導線長度
長(m)差(mm)(")(")差
(km)
一級≤3.6300≤15≤510√?≤1/14000
二級≤2.4200≤15≤810√?≤1/10000
4.2.4高程控制網應沿綜合管廊線路附近布設成附合線路、閉合線
路或結點網。
4.2.5高程控制網的等級不應低于三等,并應根據綜合管廊線路的
長短確定。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表4.2.5要求。
表4.2.5各等水準測量的主要技術指標(mm)
每千米高差中數中誤差測段、區段、路
附合路線或檢測已測
等級線的往返測高差
偶然中誤差全中誤差環線閉合差測段高差之差
MΔMw不符值
二等≤1≤2±4√??±4√?±6√??
三等≤3≤6±12√??±12√?±20√??
注:1Ls——測段、區段或路線長度(km);L——附合路線或環線長度(km);
Li——檢測測段長度(km);
2檢測測段長度小于1km時,應按1km計算。
4.3定向測量
4.3.1定向測量宜采用聯系三角形法、陀螺經緯儀與鉛垂儀(或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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絲)組合法、導線直接傳遞法、投點定向法,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定向測量技術要求應符合表4.3.1-1規定;
表4.3.1-1定向測量技術要求
定向測量方法地下定向邊方位角互差平均值中誤差獨立測量次數
聯系三角形法12"±8"3
陀螺經緯儀、鉛垂儀
12"±8"3
(鋼絲)組合法
導線直接傳遞法12"±8"2
2(鉛垂儀)
投點定向法12"±8"
3(鋼絲)
2聯系三角形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聯系三角形測量,在同一豎井內可懸掛兩根鋼絲組成聯系三
角形,有條件時,應懸掛三根鋼絲組成雙聯系三角形;
2)角度觀測應采用不低于Ⅱ級全站儀,用方向觀測法觀測六測
回,測角中誤差應在±2.5"之內。Ⅱ級全站儀標準應符合表4.3.1-2
規定;
表4.3.1-2Ⅱ級全站儀判斷標準
精度等級測角標準偏差測距標準偏差靠向我國經緯儀等級
Ⅱ1"<|mβ|≤2"|mD|≤5mmDJ2
注:表中??為每km測距標準偏差,??為測角標準偏差。
3)采用兩井定向法時,應符合表4.3.1-1中聯系三角形法定向測
量技術要求。
3陀螺經緯儀、鉛垂儀(或鋼絲)組合定向測量應符合下列規
定:
1)全站儀精度應選用不低于Ⅱ級的精度,陀螺經緯儀的標稱精
度應小于20",鉛垂儀(或鋼絲)投點中誤差應為±3mm;
2)地下定向邊陀螺方位角測量應采用“地面已知邊-地下定向
-地面已知邊”的測量程序。地下定向邊的陀螺方位角測量每次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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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三測回,測回間陀螺方位角較差應小于20";
3)隧道內定向邊邊長應大于60m,視線距隧道邊墻的距離應大
于0.5m。
4導線直接傳遞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導線直接傳遞測量應按精密導線測量有關技術要求進行;
2)導線直接傳遞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宜采用具有雙軸補償的全站儀,無雙軸補償時應進行豎軸傾
斜改正;
②垂直角應小于30°;
③儀器和覘牌安置宜采用強制對中或三聯腳架法;
④測回間應檢查儀器和覘牌氣泡的偏離情況,必要時重新整平。
5投點定向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可在現有施工豎井搭設的平臺或地面鉆孔上架設鉛垂儀(或
鋼絲)等向井下投點,進行定向測量。投點定向測量所使用投點儀
精度不應低于1/30000;
2)投測的兩點應相互通視,其間距應大于60m;
3)投點定向測量應按精密導線測量有關技術要求進行,應符合
表4.3.1-1中投點定向法定向測量技術要求;
4)投點中誤差應為±3mm。
4.3.2定向測量的地下定向邊不應少于2條,作業前應對地下定向
邊之間的幾何關系進行檢核。
4.3.3貫通面一側的隧道長度大于1500m時,應增加聯系測量次數
或采用高精度聯系測量方法等,提高定向測量精度。
4.3.4高程傳遞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傳遞高程時,每次應獨立觀測三測回,測回間應變動儀器高,
三測回測得地上、地下水準點間的高差較差應小于3mm;
2明挖施工或暗挖施工通過豎井進行高程傳遞測量時,可采用
水準測量方法,也可采用光電測距三角高程測量的方法,其測量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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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宜滿足二等水準測量相關技術要求;
3測定近井水準點高程的地面近井水準路線,應附合在地面二
等水準點上。
4.4平面測量
Ⅰ施工控制導線測量
4.4.1施工導線網用作測區的首級控制時,應布設成環形網,且宜
聯測2個已知方向,加密網可采用單一附合導線或結點導線網形式,
結點間或結點與已知點間的導線宜布設成直伸形狀,導線相鄰邊長
之比不宜大于1:3,網內不同環節上的點也不宜相距過近。加密網
導線測量的主要技術要求,應符合表4.2.3的規定。
Ⅱ施工導線測量
4.4.2盾構法施工時,施工導線測量應按照精密導線網布設,并應
布設成附合導線、閉合導線或結點導線網的形式。其他方法施工時,
施工導線測量應按照不低于三等導線網布設。
4.4.3在精密導線網結點或衛星定位控制點上觀測水平角時應符合
下列規定:
1在附合導線兩端的衛星定位控制點觀測時,宜聯測兩個衛星
定位控制點方向,夾角的平均觀測值與衛星定位控制點坐標反算夾
角之差應小于6″;
2方向數超過3個時宜采用方向觀測法,方向數不多于3個時
可不歸零;
3方向觀測法水平角觀測的技術要求應符合本規范附錄G中
表G.0.1的規定。
Ⅲ明(蓋)挖法施工測量
4.4.4基坑圍護結構施工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地下連續墻圍護基坑時,其施工測量技術要求應符合下
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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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連續墻的中心線放樣中誤差應為±10mm;
2)內外導墻應平行于地下連續墻中線,其放樣允許誤差應為
±5mm;
3)連續墻槽施工中應測量其深度、寬度和鉛垂度;
4)連續墻竣工后,應測定其實際中心位置與設計中心線的偏差,
偏差值應小于30mm。
2采用護坡樁圍護基坑時,其施工測量技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1)護坡樁地面位置放樣,應依據線路中線控制點或精密導線點
進行,放樣允許誤差縱向不應大于100mm、橫向應為0mm~+50mm;
2)樁成孔過程中,應測量孔深、孔徑及其鉛垂度;
3)采用預制樁施工過程中應監測樁的鉛垂度;
4)護坡樁竣工后,應測定各樁位置及與軸線的偏差。其橫向允
許偏差值應為0mm~+50mm。
4.4.5基坑開挖施工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放坡的基坑,其邊坡線位置應根據線路中線控制點進行
放樣,其放樣允許誤差應為±50mm;
2基坑開挖過程中,應使用坡度板或采用其他方法檢測邊坡坡
度,坡腳距結構的距離應滿足設計要求;
3基坑開挖至底部后,應采用附合導線將線路中線引測到基坑
底部?;拥撞烤€路中線縱向允許誤差應為±10mm,橫向允許誤差
應為±5mm;
4高程傳入基坑底部可采用水準測量方法或光電測距三角高
程測量方法。光電測距三角高程測量應對向觀測,垂直角觀測、距
離往返測距各兩測回,儀器高和覘標高量至毫米。光電測距三角高
程測量精度應符合本規范第4.2節中的水準測量相關技術要求。
4.4.6結構施工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結構底板綁扎鋼筋前,應根據線路中線,在底板墊層上標定
出鋼筋擺放位置、放線允許誤差應為±1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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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底板混凝土模板、預埋件和變形縫的位置放樣后,應在混凝
土澆筑前進行檢核測量;
3結構邊墻、中墻模板支立前,應按設計要求,依據線路中線
放樣邊墻內側和中墻兩側線,放樣允許偏差應為0mm~+5mm;
4頂板模板安裝過程中,應將管廊中線點和頂板寬度測設在模
板上,并應測量模板高程,其高程測量允許誤差應為0mm~+10mm,
中線測量允許誤差應為±10mm,寬度測量允許誤差應為-10mm~
+15mm;
5結構施工完成后,應對設置在底板上的線路中線點和高程控
制點進行復測;
6相鄰結構貫通后,應進行貫通誤差測量;
7采用蓋挖順作法施工測量的管廊施工測量方法和技術要求
應符合暗挖管廊的施工測量方法和技術要求。
Ⅳ淺埋暗挖法施工測量
4.4.7綜合管廊中心線或結構中心線測設應利用地下平面控制點及
施工導線點,高程控制線測設應利用地下高程控制點或施工高程點。
4.4.8綜合管廊中線測定宜采用不低于Ⅱ級全站儀,高程控制線宜
采用不低于DS3級的水準儀測定。暗挖每掘進30m~50m應重新標
定中線和高程控制線,標定后進行檢查。
4.4.9曲線段施工時,應視曲線半徑的大小、曲線長度及施工方法,
選擇切線支距法或弦線支距法測設中線點。
4.4.10隧道掘進時,宜采用激光指向儀定向。
4.4.11采用噴錨構筑法施工時,宜以中線為依據,安裝超前導管、
管棚、鋼格柵和邊墻格柵以及控制噴射混凝土支護的厚度,其測量
允許誤差應為±20mm。
4.4.12隧道二襯結構施工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二襯結構施工測量前應進行貫通測量,相鄰豎井間的地下控
制導線和水準線路應形成附合線路并進行嚴密平差。應以平差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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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控制點作為二襯施工測量依據,進行中線和高程控制線測量;
2在隧道未貫通前進行二襯施工時,應增加控制點測量次數、
鉆孔投點以及加測陀螺方位等方法,并調整中線和高程控制線,同
時應預留不小于150m長度的隧道不得進行二襯施工,作為貫通誤差
調整段。待預留段貫通后,應以平差后控制點位為依據進行二襯施
工測量。
4.4.13用臺車澆筑隧道邊墻二襯結構時,臺車兩端的中心點與中線
偏離允許誤差應為±5mm,曲線段臺車長度與其相應曲線的矢距小于
5mm時,臺車長度可代替曲線長度。臺車兩端隧道結構斷面中心點
的高程,應采用直接水準測設,與其相應里程的設計高程較差應小
于5mm。
Ⅴ礦山法施工測量
4.4.14綜合管廊中線測定宜采用不低于Ⅱ級全站儀,高程控制線宜
采用不低于DS3級的水準儀測定。每掘進50m~100m應重新標定中
線和高程控制線,標定后進行檢查。
4.4.15用臺車澆筑隧道邊墻二襯結構時,臺車兩端的中心點與中線
偏離允許誤差應為±5mm,曲線段臺車長度與其相應曲線的矢距小于
5mm時,臺車長度可代替曲線長度。臺車兩端隧道結構斷面中心點
的高程,應采用直接水準測設,與其相應里程的設計高程較差應小
于5mm。
4.4.16采用噴錨構筑法施工時,宜以中線為依據,安裝超前導管、
管棚、鋼格柵和邊墻格柵以及控制噴射混凝土支護的厚度,其測量
允許誤差應為±20mm。
Ⅵ盾構法施工測量
4.4.17盾構始發井建成后,應利用聯系測量成果加密測量控制點,
滿足中線測設、盾構機組裝、反力架和導軌安裝等測量需要。
4.4.18利用地下平面控制點和高程控制點測定盾構機測量標志點,
測量誤差應為±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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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9盾構機就位始發前,應利用人工測量方法測定盾構機的初始
位置和盾構機姿態,盾構機自身導向系統測得的成果應與人工測量
結果一致。盾構機行進中,應定期采用人工測量的方法對導向系統
測定的盾構機姿態數據進行檢核校正。
4.4.20襯砌環測量應在襯砌環壁注漿完成后,且管片出車架后進行
測量,測量誤差應為±3mm。
4.4.21每次測量完成后,應及時提供盾構機和襯砌環測量結果,供
修正運行軌跡使用。
ⅦTBM法施工測量
4.4.22TBM始發前,應將平面和高程測量數據傳入隧道內的控制點
上,并應滿足TBM組裝、基座、反力架和導軌等安裝以及TBM始
發對測量的要求。
4.4.23TBM步進到位后應利用人工測量方法準確測定TBM的初始
位置和姿態,導入TBM自身導向系統并作為其初始數值。
4.4.24TBM配置的導向系統宜具有實時測量功能。TBM姿態測量
的內容應包括水平偏差、高程偏差、俯仰角、方位角、滾動角及里
程。經常以人工測量方法復核和修正自動導向系統,人工測量頻率
應根據掘進長度和導向數據偏差確定。
4.4.25護盾式TBM的襯砌環測量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襯砌環測量應在盾尾內完成管片拼裝和襯砌環完成壁后注
漿兩個階段進行;
2在盾尾內管片拼裝成環后應測量盾尾間隙,并結合TBM姿
態測量數據,為管片安裝提供依據;
3襯砌環完成壁后注漿后,宜在后配套臺車通過該管片環后進
行測量,內容宜包括襯砌環中心坐標、底部高程、水平直徑、垂直
直徑和前端面里程。測量允許誤差應為±10mm。
4.4.26每次測量完成后,應及時提供TBM和襯砌環測量結果,供
修正運行軌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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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預制頂推法施工測量
4.4.27頂管機出洞前應復測其軸線的位置和標高。
4.4.28初始頂進前、正常頂進和到達頂進應由人工測量復核頂管機
自動測量系統準確度。
4.4.29正常頂進中自動測量系統應測量頂管機的位置、傾角、偏轉
角。
4.4.30單段頂進長度大于150m的到達頂進、曲線頂進、糾偏或接
近地下建(構)筑物頂進時應增加人工復核測量頻率。
4.4.31每次復測后應繪出預制管廊中心線與設計中心線的位置關
系圖,預測繼續頂推后管廊節偏差。
4.5高程測量
4.5.1場區高程控制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作業前,應對所使用的水準測量儀器和標尺進行常規檢查與
校正;
2水準測量觀測的視線長度、視距差、視線高度應符合本規范
附錄G中表G.0.2的規定;
3往返兩次測量高差超限時應重測;
4水準網的數據處理應進行嚴密平差,并應計算每千米高差中
數偶然中誤差、高差全中誤差、最弱點高程中誤差和相鄰點的相對
高差中誤差。
4.5.2地下高程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程控制測量應采用二等水準測量方法,并應起算于地下近
井水準點;
2高程控制點可利用地下導線點,單獨埋設時宜每200m埋設
一個;
3地下高程控制測量的方法和精度,應符合二等水準測量要求。
水準線路往返較差、附合或閉合差為±8L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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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準測量應在隧道貫通前進行三次,并應與傳遞高程測量同
步進行。重復測量的高程點間的高程較差應小于5mm,滿足要求時,
應取平均值作為控制點的最終成果指導隧道前進;
5相鄰豎井間或相鄰已建好構筑物間隧道貫通后,地下高程控
制點應構成附合水準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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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基與基礎
5.1一般規定
5.1.1綜合管廊工程基坑(槽)開挖前,應根據圍護結構類型、工
程水文地質條件、施工工藝和地面荷載等因素,制定施工方案。
5.1.2基坑開挖方案應根據支護結構設計要求、地下水控制方法及
周邊環境條件確定。
5.1.3土方開挖完成后應立即施工墊層,對基坑進行封閉,防止水
浸和暴露,并應及時進行綜合管廊結構施工。
5.1.4開挖過程中及回填完成前應做好基坑監測并應對具備回填條
件的肥槽進行回填。
5.1.5地基與基礎的施工及驗收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
行標準《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202、《建筑
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和《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的
有關規定。
5.2基坑支護
5.2.1支護結構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支護結構應綜合基坑周邊環境限制條件、開挖深度、工程地
質與水文地質條件、施工工藝及設備條件、周邊相近條件基坑的工
程經驗、施工工期及施工季節等因素進行選型;
2支護結構選型應按照結構的空間效應和受力特點,采用有利
支護結構材料受力特性的形式;
3對于基坑上部采用放坡或土釘墻,下部采用支擋式的情況,
放坡或土釘墻支護的高度大于基坑總深度的1/2時,應綜合樁(墻)
頂部以上土體與樁(墻)支護結構間的相互影響,并應控制樁(墻)
頂部的水平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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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基坑支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支護結構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
2支護部件的型號、尺寸、支撐點的布設位置,各類樁的入土
深度及錨桿的長度和直徑等應經計算確定;
3圍護墻體、支撐圍檁、支撐端頭處設置傳力構造,圍檁及支
撐不應偏心受力,圍檁集中受力部位應加肋板;
4支護結構設計應根據相關規定選用相應的側壁安全等級及
重要性系數;
5支護結構不得妨礙基坑開挖和綜合管廊的施工;
6支護結構安裝和拆除應方便、安全、可靠。
5.2.3基坑支護質量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支護結構施工及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應按國家現行有關
標準進行檢驗;
2支護結構應進行質量檢測,檢測方法及檢測要求應符合國家
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3土方開挖時,應對土層實際分層厚度、土性狀態等與勘察報
告進行核實。
5.3基坑開挖
5.3.1基坑開挖前,應根據工程的結構形式、基礎設計深度、地質
條件、氣候條件、周圍環境、設計工況、施工方法、施工工期和地
面附加荷載等有關資料,進行基坑開挖方案設計。
5.3.2基坑開挖前相應部位的支護結構應施工完畢,且強度達到設
計要求,同時應完成排水系統的設置。
5.3.3支護結構、周邊建(構)筑物、地下管線、道路、地面變形
和位移超過控制值或發生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土方開挖,并應根
據危險產生的原因和可能進一步發展的破壞形式,采取控制或加固
措施。危險消除后,方可繼續開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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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當坑內地下水位低于開挖面以下0.5m時,方可進行土方開挖。
5.3.5基坑土方開挖時,應對平面控制樁、水準點、基坑平面位置、
開挖面標高、邊坡坡度等進行經常性復測檢查。
5.3.6開挖過程中,應采取措施對支護結構、工程樁和槽底進行防
護,嚴禁擾動基底原狀土。當采用機械開挖土方時,應在基坑底預
留150mm~300mm厚的土層,由人工挖掘修整。
5.4地基處理
5.4.1綜合管廊地基應符合設計要求,綜合管廊天然地基的強度不
能滿足設計要求時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加固。
5.4.2槽底局部超挖或發生擾動時,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超挖深度不超過150mm時,可用挖槽原土回填夯實,其壓
實度不應低于原地基土的密實度;
2槽底地基土壤含水量較大,不適于壓實時,應采取換填等有
效措施;
3超挖深度超過150mm時,應經設計、勘察單位驗槽后根據
處理意見施工。
5.4.3排水不良造成地基土擾動時,可按以下方法處理:
1擾動深度在100mm以內,宜填天然級配砂石或砂礫處理;
2擾動深度在300mm以內,但下部堅硬時,宜填卵石或塊石,
再用礫石填充空隙并找平表面。
5.4.4設計要求換填時,應按要求清槽,并經檢查合格。
5.4.5地基處理所采用的材料,應根據場地類別符合有關標準對耐
久性設計與使用的要求。
5.5基坑回填
5.5.1基坑回填應在綜合管廊結構及外墻防水工程驗收合格后進行。
5.5.2土方回填前應先清除槽內磚、石、木塊等雜物,抽除坑內積
水,驗收基底標高,合格后方可進行回填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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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回填材料應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5.4綜合管廊兩側回填應對稱、分層、均勻。綜合管廊頂板上部
1000mm范圍內回填材料應采用人工分層夯實,大型碾壓機不得直接
在綜合管廊頂板上部施工。
5.5.5填筑厚度及壓實遍數應根據土質、壓實系數及壓實機具確定。
無試驗依據時,應符合表5.5.5的規定。
表5.5.5填土施工時的分層厚度及壓實遍數
壓實機具分層厚度(mm)每層壓實遍數
平輾250~3006~8
振動壓實機250~3503~4
柴油打夯200~2503~4
人工打夯<2003~4
5.6質量驗收標準
5.6.1地下水降水與排水的質量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集水明排的基坑,應檢驗排水溝、集水井的尺寸。排水
時集水井內水位應低于設計要求水位不小于0.5m;
2降水井施工前,應檢驗進場材料質量。降水施工材料質量驗
收標準應符合表5.6.1-1的規定;
表5.6.1-1降水施工材料質量驗收標準
項序允許值或允許偏差
檢查項目檢驗方法
目號單位數值
查產品合格證書或按設計要求參
1井、濾管材質設計要求
主數現場檢測
控測算單位長度濾管空隙面積或與
2濾管孔隙率設計值
項等長標準濾管滲透對比法
目3濾料粒徑(6~12)d50篩析法
4濾料不均勻系數≤3篩析法
一1沉淀管長度mm+50,0用鋼尺量
般2封孔回填土質量設計要求現場搓條法檢驗土性
項
目3擋砂網設計要求查產品合格證書或現場量測目數
注:d50為土顆粒的平均粒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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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輕型井點施工質量驗收應符合表5.6.1-2的規定;
表5.6.1-2輕型井點施工質量驗收標準
允許值或允許偏差
項目序號檢查項目檢驗方法
單位數值
主控
1出水量不小于設計值查看流量表
項目
1成孔孔徑mm±20用鋼尺量
2成孔深度mm+1000,-200測繩測量
一般測算濾料用量且測繩測
3濾料回填量不小于設計計算體積的95%
項目量回填高度
4黏土封孔高度mm≥1000用鋼尺量
5井點管間距m0.8~1.6用鋼尺量
4管井施工質量驗收標準應符合表5.6.1-3的規定;
表5.6.1-3管井施工質量驗收標準
項序允許值或允許偏差
檢查項目檢驗方法
目號單位數值
1泥漿比重1.05~1.10比重計
主現場搓條法檢驗土性、測算封填粘土體
控2濾料回填高度+10%,0
積、孔口浸水檢驗密封性
項
封孔設計要求現場檢驗
目3
4出水量不小于設計值查看流量表
1成孔孔徑mm±50用鋼尺量
2成孔深度mm±20測繩測量
一3扶中器設計要求測量扶中器高度或厚度、間距,檢查數量
般
活塞次數次≥20檢查施工記錄
項4
洗井
目時間h≥2檢查施工記錄
5沉淀物高度≤5‰井深測錘測量
6含砂量(體積比)≤1/20000現場目測或用含砂量計測量
5輕型井點、真空管井降水運行質量驗收標準應符合表5.6.1-4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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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6.1-4輕型井點、真空管井降水運行質量驗收標準
序允許值或允許偏差
項目檢查項目檢驗方法
號單位數值
主控量測水位、觀測土體固結
1降水效果設計要求
項目或沉降情況
一般1真空負壓MPa≥0.065查看真空表
項目2有效井點數mm≥90%現場目測出水情況
6鋼管井封井質量驗收標準應符合表5.6.1-5的規定;
表5.6.1-5管井封井質量驗收標準
項序允許值或允許偏差
檢查項目檢驗方法
目號單位數值
主1注漿量+10%,0測算注漿量
控2混凝土強度不小于設計值28d試塊強度
項內止水鋼板焊接
目3滿焊,無縫隙焊縫外觀檢查、摻水檢驗
質量
外止水鋼板寬度、
1設計要求現場測量
厚度、位置
2細石子粒徑mm5~10篩析法或目測
一
般測算濾料用量且測繩測
3細石子回填量+10%,0
項算回填高度
目4混凝土灌注量+10%,0測算混凝土用量
524h殘存水高度mm≤500量測水位
6砂漿封孔設計要求外觀檢驗
7塑料管井、混凝土管井、鋼筋籠濾網井封井時,應檢驗管內
止水材料回填的密實度和止水效果。
5.6.2地下水回灌的質量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回灌管井施工前,應檢驗進場材料質量;
2回灌管井正式施工時應進行試成孔。試成孔數量不應少于2
個,應根據試成孔檢驗成孔工藝、泥漿配比,復核地層情況等;
3回灌管井施工中應檢驗成孔垂直度。成孔垂直度允許偏差應
為1/100,井管應居中豎直沉設;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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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回灌管井運行質量驗收標準應符合表5.6.2的規定。
表5.6.2回灌管井運行質量驗收標準
項序允許值或允許偏差
檢查項目檢驗方法
目號單位數值
主控1觀測井水位設計值量測水位
項目2回灌水質不低于回灌目的層水質試驗室化學分析
1回灌量+10%,0查看流量表
一般
2回灌壓力+5%,0檢查壓力表讀數
項目
3回揚設計要求檢查施工記錄
5.6.3素土、灰土地基的質量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前應檢查素土、灰土土料、石灰及灰土的拌合均勻性;
2施工中應檢查分層鋪設的厚度、含水率、夯壓遍數及壓實系
數;
3施工結束后,應進行地基承載力檢驗,且每個單位工程不應
少于3個點;對于較長的綜合管廊工程應按長度或面積確定檢驗點
數;
4素土、灰土地基的質量驗收標準應符合表5.6.3的規定。
表5.6.3素土、灰土地基質量驗收標準
項序允許值或允許偏差
檢查項目檢驗方法
目號單位數值
主1地基承載力不小于設計值靜載試驗
控
2配合比設計值檢查拌和時的體積比
項
目3壓實系數不小于設計值環刀法
1石灰粒徑mm≤5篩析法
一2土料有機質含量%≤5灼燒減量法
般
3土顆粒粒徑mm≤15篩析法
項
目4含水量最優含水量±2%烘干法
5分層厚度mm±50水準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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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砂和砂石地基的質量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前應檢查砂、石等原材料質量和配合比及砂、石拌和的
均勻性;
2施工中應檢查分層厚度、分段施工時搭接部分的壓實情況、
加水量、壓實遍數、壓實系數;
3施工結束后,應進行地基承載力檢驗,且每個單位工程不應
少于3個點;對于較長的綜合管廊工程應按長度或面積確定檢驗點
數;
4砂和砂石地基的質量驗收標準應符合表5.6.4的規定。
表5.6.4砂和砂石地基質量驗收標準
項序允許值或允許偏差
檢查項目檢驗方法
目號單位數值
1地基承載力不小于設計值靜載試驗
主控
2配合比設計值檢查拌和時的體積比或重量比
項目
3壓實系數不小于設計值灌砂法、灌水法
1砂石料有機質含量%≤5灼燒減量法
一般2砂石料含泥量%≤5水洗法
項目3砂石料粒徑mm≤50篩析法
4分層厚度mm±50水準測量
5.6.5灌注樁排樁圍護墻的質量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灌注樁排樁應采用低應變法檢測樁身完整性,檢測樁數不宜
少于總樁數的20%,且不得少于5根。采用樁墻合一時,低應變法
檢測樁身完整性的檢測數量應為總樁數的100%;采用聲波透射法檢
測的灌注樁排樁數量不應低于總樁數的10%,且不應少于3根。當
根據低應變法或聲波透射法判定的樁身完整性為Ⅲ類、Ⅳ類時,應
采用鉆芯法進行驗證;
2灌注樁混凝土強度檢驗的試件應在施工現場隨機抽取。灌注
樁每澆筑50m3必須至少留置1組混凝土強度試件;單樁不足50m3
的樁,每連續澆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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