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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 3 3第二章跨境電商平臺的分類及相關主體資 5 5 7 8第三章跨境電商平臺數據合規及個人信 三、跨境電商平臺違反數據合規和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 為引導跨境電商平臺加強合規管理,維護跨境電商行業秩序,規范跨境電商活動,促進跨境電商生態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等規范性本指引適用于在廣東省內從事跨境電商經營活動的跨境電商平臺。指引的部分內容也可供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跨境電商平臺之外的其他跨境電商經營者參考。廣東省行政區域外的相關主本指引僅對跨境電商平臺合規管理作出一般性指引,不構成法律依據,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相關法律法規和規本指引所引用的內容及提供的建議,僅以指引發布時已經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等可能發生變化,請跨境電商經營者予以持“跨境電商平臺”是指在中國境內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在跨境電商中為交易雙方或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多方獨“跨境電商企業”是指自境外向境內消費者銷售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境外注冊企業(不包括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內注冊的企業),或者境內向境外銷售跨境電商出口商品的企業,為跨境電商商品的貨權所“跨境電商企業境內代理人”是指開展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務的境外注冊企業所委托的境內代理企業,由其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承擔如實申報責任,依法接受相關部“支付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辦理工商登記,接受跨境電商平臺企業或跨境電商企業境內代理人委托為其提供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支付服務的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以及“物流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辦理工商登記,接受跨境電商平臺企業、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委托為其提供“跨境電商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跨境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跨境電商平臺、跨境電商企業及其代理人、支付企業、物流企業、報關企業等參與跨境電商進出口業跨境電商平臺綜合治理的目標是引導跨境電商平臺合規運營,建立有效的合規管理組織體系及制度體系,樹立正確的合規理念、培育良好的合規文化,確保公司和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合規,避免合規風險。同時,鑒于跨境電商平臺在跨境電商行業中的中心地位和關鍵作用,通過引導跨境電商平臺合規運營帶動和促進整個跨境(一)堅持依法有序。跨境電商平臺從事經營活動,必須始終堅持依法經營、合規操作,筑牢依法合規經營底(二)堅持全面覆蓋。跨境電商平臺開展綜合治理,應當將合規要求監督嵌入跨境電商經營行為的全流程、全(三)堅持權責清晰。跨境電商平臺應當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合規”要求,明確業務及職能部門、合規管理部門和監督部門職責,嚴格落實員工的合規責任,對違規行(四)堅持公平合理。跨境電商平臺制定平臺交易規則和治理規則,以及對平臺內跨境電商經營者進行監督管理時,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要求,符合正當交易習慣和根據跨境電商平臺運營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第三方第三方跨境電商平臺是通過為入駐跨境電商企業、消費者等交易雙方獨立開展交易提供運營、物流、支付等資源以及信息服務,第三方跨境電商平臺的獲利來源一般為自營跨境電商平臺是指跨境電商平臺運營者自己搭建平臺后自主運營,在平臺上以自營名義出售商品,所售商品一般通過自己制造或引入多方供應商獲得,通過整合資根據跨境電商商品流向的不同,可以分為進口跨境電進口跨境電商平臺是為中國境內買家向境外賣家訂購商品并支付相應金額、商品由境外流向境內的交易過程提出口跨境電商平臺是為中國賣家接收境外買家的訂購并收取相應金額、商品由境內發出至境外的交易過程提供根據跨境電商平臺上交易主體的類型,可以分為C2CC2C跨境電商平臺的交易主體均為個人消費者。C2C跨境電商是跨境電商平臺最原始的模式,可以看作是集合了眾多海外代購的“海淘平臺”。C2C跨境電商平臺僅提供網絡交易空間,為買家和賣家提供信息發布、交易撮合等服務,由個人賣家和個人買家在平臺上自由協商商品的價境電商平臺借助互聯網將原本發生在線下的一般貿易貨物需要根據海關、外匯管理局等監管部門對一般貨物貿易的規定進行申報通關、征稅、檢驗檢疫等,交易信息、物流關總署發布《關于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710”和跨境電商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與境外企業達成交易,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直接出口送達境外企業。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是指境內跨境電商企業先將出口貨物通過跨境物流送達海外倉,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實現交易后從海外倉送達B2C跨境電商平臺的交易主體一方為從事跨境電商業務的企業組織,另一方為購買和使用商品的個人消費者。B2C跨境電商模式需要符合海關總署等部門發布的《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和《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的相關規定。根據商品流向的不同,B2C跨境電商平臺又分臺兩種。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模式下,跨境電商平臺作為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模式的運營核心,承擔著聯合支付企業與物流企業等境內服務商,形成“交易、支付、物流”三位一體的信息傳輸共享架構,并與海關跨境電商通關服務平臺對接,實時傳輸數據并向海關開放核驗。在跨境電商零售出口模式下,境外消費者下單付款后,跨境電商出口企業將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實時上傳到海關,海關審核包裹的申報清單,查驗后放行包裹,再通過國際運跨境電商平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市場主體資格。跨境電商平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備案管理規定》以及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的相關規定依跨境電商平臺作為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取得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根據《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跨境電商平臺作為網站運營者在進行網站備案后,需要在網站開通之日起商平臺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簡稱“APP”)的,應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以及《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的要求,跨境電商平臺從事網絡食品交易服務的,應當在根據《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跨境電商平臺從事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的,應辦理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備案。跨境電商平臺為跨境電商銷售藥品提供信息服務的,應獲得《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根據《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跨境電商平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出版物的,應依法取得(一)跨境電商平臺建立平臺內經營者主體資質的內跨境電商平臺應當制定平臺內經營者入駐資質標準。跨境電商平臺應當要求入駐平臺的跨境電商企業及其境內代理人、物流企業、支付企業等相關方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信息,對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審核,并就審核情況、備案資料建立電子或書面登記檔跨境電商平臺應對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平臺內經營者進行動態監測,提示本應辦理而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依法辦理登記,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應當跨境電商平臺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1.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平臺內經營者的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網2.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平臺內經營者的姓名、證件號碼、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網店名稱以及網址鏈接、屬于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具體情形的自我聲明等信息。鼓勵有條件的跨境電商平臺與市場監督管跨境電商平臺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和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確保消跨境電商平臺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保存至其退(二)跨境電商平臺建立平臺內商品資質的內部審核跨境電商平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合理的跨境電商商品發布標準。跨境電商平臺應對進入平臺銷售的商品是否符合跨境電商有關監管要求進行必要審查,根據現行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及時關閉禁止以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形式入境商品的展示及交易頁面;對于應當取得進口或銷售環節行政許可或備案的商品,應當要求跨境電商企業提供相關證明并進行核驗;對于禁止在境內生產但可以通過跨境電商進口的商品,應當要求跨境電商企業提供原產地證明和境外物流鏈路證明并核驗。跨境電商平臺應當就商品資質審核情況建立電子或書面登記檔案并跨境電商平臺發現平臺內的商品不符合跨境電商商品要求,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應當及時采取下架商品等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平臺住所地跨境電商平臺對商品信息、支付記錄、物流快遞、退換貨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數據合規審查與個人信息合規愈發成為監管重點,我國已陸續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構建了我國網絡空間治理和數據保護的法律體系,對數據的收集、使用、管理和流轉過程中涉及的數據問題進行規制。跨境電商活動全生命周期流程與數據緊密相關,海關、市場監督管理等監管部門、跨境電商平臺、跨境電商企業、境內服務商、境內外消費者等諸多主體之間形成了深度的數據交互關系。跨境電商的每一筆交易都產生了交易電子數據、支付信息和物流信息等重要信息,跨境電商平臺需要對如何合法合(一)遵守“目的明確和最小化處理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條的規定,跨境電商平臺收集和處理個人信息時應當遵守“目的明確和最小化處理原則”,即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并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跨境電商平臺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于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根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的《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范圍規定》的規定,跨境電商平臺作為網上購物類應用程序,其基本功能服務為“購買商品”,必要個人信息包括注冊用戶移動電話號碼、收貨人姓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以及支付時間、支付金額、支(二)遵守“責任與安全保障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九條的規定,跨境電商平臺收集和處理個人信息時應當遵守“責任與安全保障原則”,跨境電商平臺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及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其所處理的個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發現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按照規定(三)遵守“告知同意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跨境電商平臺收集和處理個人信息時應當遵守“告知同意原則”,即跨境電商平臺在處理個人信息前應當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地向消費者2.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處理的個人跨境電商平臺對前款告知事項的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將變更部分告知個人。跨境電商平臺通過制定個人信息處理規則的方式告知上述規定事項的,該處理規則應當向消費者公開,并且便于個人消費者查閱和保存。在消費者明確同意跨境電商平臺制定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后,跨境電商平臺為交易雙方提供網頁空間、信息發布等服務,處理海量數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提供重要互聯網平臺服務、用戶數量巨大、業務類型復雜的跨境電商平臺應當履行一定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員組成的獨立機構對個人信息保護情況2.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臺規則確平臺內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處理個人信息的規范和保護4.定期發布個人信息保護社會責任報告,接受社會監跨境電商平臺在向境外提供數據前應當進行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和五十六條的規定,跨境電商平臺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時應當事前進行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并對處理情況進行記錄。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應當包括下列內:(當、必要2)對個人權益的影響及安全風險3)所采取的保護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與風險程度相適當。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報告和處理情況記錄應當至少保存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跨境電商平臺在完成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后,因業務等需要,確需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可以通過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訂立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通過個人信息保護認證等方式向境外提供個人跨境電商平臺若擬通過國家網信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進行數據跨境傳輸,應當開展數據出境風險自評估,評估內容包括數據出境的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數據出境可能存在的風險,是否能保障出境數據的安全等,并按照《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和《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申報指南》等文件的要求完成數據出境評估申報并取得出境批準。貿電商平臺業務”通過國家網信辦數據出境安全評估,成為跨境電商領域全國首個數據合規出境案例。其中,在制度方面,焦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結合企業自身情況,將國家數據安全相關法規落實轉化為企業自身制度,制定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個人信息出境管理制度》《數據流出安全評估辦法》等系列制度辦法,明確了個人信息保護機制以及數據出境評估機制;在技術方面,焦點科技采取了建立安全防護系統,對敏感數據加密,設置安全傳輸協議,建立身份認證權限管理等措根據《個人信息保護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跨境電商平臺可以向中國網絡安全審查技術與認證中心(CCRC)申請個人信息保護認證,按照技術驗證、現場審核、獲證隨著《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及《個人信息出同進行數據出境路徑的流程已逐漸明晰。跨境電商平臺如滿足適用標準合同出境要求的情形則可以通過此方式完成數據出境。但標準合同出境僅適用于個人信息出境,如果出境數據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等,則必須申報安全評估,因此該方式通常更適合出境頻次較低、數據體量較小定》第五條的規定,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例如跨境購物,在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時可以免予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訂立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通過個人信息保護認證。根據上述最新規定,滿足相關條件的跨境電商平臺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不再需要通過相關評估和認證,不符合相關條件的跨境電商平臺仍需要通過安全評估、訂立標準合同或通過保護認證等方式才能向境跨境電商平臺在境外處理其他國家的數據時也應當注在歐洲的數據活動主要應當遵守《通用數據保護條例》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將數據控制者定義為對收集和處理個人數據的方式和目的做出決定的實體,將數據處理者定義為代表數據控制者處理個人數據的實體。該法規定了數據控制者和數據處理者處理個人數據的關鍵原則,包括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性,數據最小化原則等。除此以外,《通用數據保護條例》還要求數據控制者和數據處理者必須保存其處理數據活動的記錄,定期使用安全措施以保護收集和處理的數據。如果企業有大量數據需要處理的,還需要雇傭數據保護官監督企業內部所有數據合規工作。《通用數據保護條例》根據違反規定的嚴重程度規定了兩級處罰,對于違反《通用數據保護條例》規定的企業,歐盟《數據法案》的主要內容包含在六個章節中。《數據法案》第二章是關于企業對企業,以及企業對消費者的數據共享等內容,互聯網用戶可以訪問、使用和傳輸他們通過使用聯網產品共同生成的數據。第三章規定了企業對企業數據共享的相關內容,明確企業依法有義務與其他企業共享數據。第四章規定了不公平合同條款,以促進歐洲云市場的公平性和競爭性。第五章是關于企業向政府共享數據,該章規定了政府公共部門有權在特殊情況下獲取私營企業的數據,以便做出更好的決策。第六章是關于數據處理服務之間的切換,該章要求云計算服務提供商必須滿足最低要求,以促進互操作性并實現切換。第七章是關于保護在歐盟的數據,以防止第三國政府非法訪問數據。美國對數據隱私的保護分為一般性保護和特別領域保護兩種類型。一般性保護是由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根據《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的第五條對一般性的消費者保護問題進行監管。特別領域的保護則體現在金融、保險、兒童等領域,通過單獨的立法進行規制,包括《金融隱私權法案》《健康保險隱私及責任法案》《兒童網絡隱私權保護《關于防止受關注國家訪問美國人的大量敏感個人數據和美國政府相關數據的行政命令》和《防止外國對手獲取美國人數據法》等。除了聯邦法律,美國各州也有各自的規定,例如《加州消費者隱私法案》《華盛頓隱私法》《猶他州消費者隱私法案》和《弗吉尼亞州消費者數據保護法以《防止外國對手獲取美國人數據法》為例,該法規定企業不得向外國對手或其控制的實體傳輸美國居民的個人敏感數據,以保護美國國家安全。同時,該法賦予聯邦貿易委員會權限,當企業非法向外國或外國實體傳輸信息日本主要通過《日本個人信息保護法》及相關配套規則以及判例法中的隱私權保護制度來規范個人信息處理活動。跨境電商平臺在日本處理個人信息和數據時,應當明確使用個人信息的特定目的,在取得個人信息后盡快向用戶通知使用目的或者公布使用目的,在超出使用目的處理個人信息以及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時應另行取得該用戶的同意。在對個人數據進行安全管理方面,應考慮到在個人數據發生泄露等情況下對本人權益的侵害程度,根據業務規模及性質、個人數據的處理情況等制定必要且妥善的預防和管理措施。根據《日本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個人信息被泄露,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僅會被追究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責任,還可能因侵犯隱私權被要求承擔俄羅斯主要通過《個人數據保護法》對個人數據予以規制,該法強調對個人數據的保護,明確規定個人數據專屬于數據主體,禁止未授權的個人對數據進行處理。該法規定,除部分無需提前通報即可處理的情況外,企業在向境外傳輸個人數據時應通報俄羅斯通信監督局,告知跨境傳輸個人數據的計劃,俄羅斯通信監督局將根據目的國的數據保護情況區分審查:對于充分保護個人數據權利的目的國,數據傳輸主體在通報后即可跨境傳輸個人數據;對未能充分保護個人數據主體權利的目的國,除為了保護數據主體或他人生命、健康或其他重要目的外,需要經通信在東南亞地區的數據活動主要應根據所在地分別遵循新加坡《個人數據保護法》及其相關條例和實施細則、越南《個人數據保護法》、泰國《個人數據保護法》、馬來西亞《個人數據保護法》、印度尼西亞《個人數據保護法》以新加坡《個人數據保護法》為例,企業在新加坡從(1)同意義務。收集、使用和披露個人信息時,必須先征得該個人的明確同意,在個人撤銷同意后,企業必須所獲得的個人數據處于安全范圍內,防止任何未經授權的進行跨境傳輸,除非境外的數據接收方可以通過有法律效中東國家關于數據監管的相關規定主要包括阿曼《個人數據保護法》、阿聯酋《個人數據保護法》、沙特阿拉伯《個人數據保護法》、科威特《數據隱私保護條例》和以阿聯酋《個人數據保護法》為例,該法將個人數據定義為與特定自然人有關的任何數據,或與自然人有關的、具有識別要素或可通過身體、生理、經濟、文化、社會特征直接或間接識別的數據。該法第六條規定了同意數據處理的條件,要求以真實明確、清晰易懂的方式向個人告知,包括告知收集和存儲個人數據的方式,處理目的和收集信息的法律依據,數據主體的權利以及如何行使這些權利等。該法對數據處理者的義務進行了規定,其中第九條規定,數據處理者在個人數據泄露后,需要向調查局和監管機構負責人報告個人數據泄露的情況;第十條規定,在特定情況下數據處理者需要任命數據保護官;第二十一條規定,數據處理者在處理數據時可能會對個人數據的隱私和保密性構成高風險時,數據處理者應評估擬處理操作對個人數據保護的影響;但該法未對數據的跨境轉移提出明確的規三、跨境電商平臺違反數據合規和個人信息保護的法跨境電商平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十九條,在處理個人信息時侵害個人信息權益造成損害的,如果跨境電商平臺不能證明平臺本身沒有過錯,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侵權責任。損害賠償責任應按照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跨境電商平臺因此獲得的利益確定;難以確定的,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跨境電商平臺與其他信息處理者共同處理個人信息,侵害個人信息權益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跨境電商平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或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有誤的,個人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七章的規定,跨境電商平臺違反相關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或者處理個人信息未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由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用程序,責令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拒不改正的,并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上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或者停業整頓、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決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跨境電商平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相關部門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六章的相關規定,跨境電商平臺違反規定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根據違法情況及后果給予相應的警告、罰款;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章的相關規定,跨境電商平臺違反規定在境外存儲網絡數據,或者向境外提供網絡數據,沒有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估的,如果跨境電商平臺被主管部門認為屬于“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得,處以罰款等處罰,并可能被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等;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可能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關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規定,跨境電商平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或以竊取等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司法機關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嚴重程度對跨境電商平臺處以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關于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規定,跨境電商平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或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司法機關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嚴重程度對跨境電商平臺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集中整治,推進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機關在專項整治行動中發現某跨境電商平臺作為意;未向用戶明示手機、使用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圍等違法行為,后被公安機關查獲,該跨境電商平臺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侵害個人信息不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開展針對電商平臺數據合規的相關執法行動,其關注重點更多在于外部易感知的、易引發用戶關注及投訴的個人信息收集問題。2021年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的一系列網絡安全審查行動,把數據審查的范圍擴大至更為抽象意義的數據安全層面,有效地激活了網絡安全審查制度。跨境電商平臺處理大量的信息,應當注意關注數據安全問題以及P公司是一個幫助全球用戶從中國主要電商平臺(如天貓、淘寶、京東)購買商品并進行國際配送的一站式跨了客戶姓名、電話、郵箱、登錄IP、住址及訂單詳情,并根據歐盟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如果的)個人數據,不排除其英國總部可能面臨嚴重處罰。除了違規罰款,P公司還將面臨用戶數據被競爭對手獲取的歐美國家對數據安全問題非常重視,出海跨境電商平臺,尤其是包含大量外國用戶信息的平臺應當關注各國對數據安全的要求,制定相關數據保護制度,并通過技術手段對數據進行保護,包括對數據采取加密措施等。在中國,效,這標志著數據安全審查成為防范新型國家安全風險的重要手段。近幾年頒布的《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個人信息保護認證實施規則》《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等出境規范性文件也使得網絡運營者在數據跨境轉移時將面臨“安全評估義務”。跨境電商平臺作為大數據時代中的“重數據資產”企業,掌握境內外海量用戶信息,應該在數據的收集和使用方面,跨境電商平臺在提供系統服務時可以建立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制度體系,將個人信息保護合規要求嵌入產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更新自身的合規義務清單,排查合有條件的跨境電商平臺可以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按照數據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影響和重要程度進行分類分級,針對不同類別的數跨境電商平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專門的數據合規管理部門和專門人員,將數據合規管理職能融入現有的合規管理體系中,明確數據合規管理工作人員的工作職責,包括負責數據和個人信息保護合規事宜,完善數據合規和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守護企業數據合規紅線。數據合規管理部門還應建立與業務部門及監督部門的信息交流機制,跨境電商平臺可以對平臺內經營者處理個人信息的方式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要求相關方及時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向有關監管部門或司法跨境電商平臺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個人信息保護認證實施規則》《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及相關指南等文件進行內部自查,建立完善的用戶信息保護制度,選擇適合企業自跨境電商平臺應當熟悉并梳理國內以及數據出境目的國關于數據保護的相關法律制度,結合自身情況將相關法律法規落實轉化為企業自身制度,制定相關制度辦法,包括《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個人信息出境管理制度》《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美國《數據隱私和保護法》等,明確個人信息保護機制以及數據流出評估機制,防范數據流出有條件的跨境電商平臺可以通過技術手段保護數據流動安全,在系統、應用、數據等層面建立安全防護系統,跨境電商商業模式背景下,廣告行為呈現出多樣化和復雜性,存在一定合規風險,目前已有部分跨境電商平臺由于存在違規廣告宣傳行為而遭受行政處罰。跨境電商平臺在對跨境電商商品進行宣傳和推銷時,應當遵守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遵守消費者的多《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適用于境外銷售者在中國境內跨境電商平臺上零售特定商品的情形,并未排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其他法律的使用。因此,盡管跨境電商商品來自境外,但其通過中國境內設立的跨境電商平臺發布網頁介紹內容,無論從發布的地點、發布的內容還是宣傳對象上看,都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界定的商業廣告活動,應當受廣告宣傳涉及廣告主、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等多個主體,跨境電商平臺在廣告宣傳活動中的不同行為決定了其不同的主體地位,應當按照其不同的主體地位遵守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跨境電商平臺為其自營商品進行宣傳推廣時屬于廣告主,應當遵守以4.不得發布被相關法律法規禁止的廣告,或在某些類跨境電商平臺作為廣告主時,其發布的廣告內容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對廣告內容準則的規定,4.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且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表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的內容;不得出現飲酒的動作;不得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不得明示或費者,包括商品實際不存在;廣告中商品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使用虛構、偽造的信跨境電商平臺幫助跨境電商企業發布推廣性廣告時,屬于廣告發布者。根據《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跨境電商平臺作為廣告發布者時應當遵守以下合規義系方式等主體身份信息,建立廣告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記錄、保存廣告活動的有關電子數據;相關檔案保存時間4.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不得設計、制跨境電商平臺不參與實際廣告經營和商品經營,只為互聯網廣告提供信息服務時,屬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跨境電商平臺作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2.記錄、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務發布廣告的用戶真份信息,信息記錄保存時間自信息服務提供行為終了之日發現違法廣告的,應當采取通知改正、刪除、屏蔽、斷開4.建立有效的投訴、舉報受理和處置機制,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或者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理并根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采取技術手段保存涉嫌違法廣告的證據材料,如實提供相關廣告發布者的真實身份信息、廣告修改記錄以及相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交易國家對廣告活動進行規范,很重要的目的之一是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跨境電商廣告宣傳違規的民事責任也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這其實即是要求廣告必須真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如果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導致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對于跨境電商平臺來說,在進行相關營業活動的時候必須嚴格依法經營,做好相關的風險管控工作,了解商品的真實情況并且確認廣告內容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可對于關系到消費者生命健康的較特殊的商品,比如藥品、保健食品、母嬰產品等應當采取更加嚴格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如果跨境電商平臺作為廣告主,對其自營商品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跨境電商平臺內的經營者有上述欺騙行為,跨境電商平臺作為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跨境電商平臺先行賠償。對于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例如保健食品、母嬰產品等,造成消費者損害的,跨境電商平臺作為廣告主或廣告發布者時都將承擔連帶責任。其他普通商品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如果跨境電商平臺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為其發布或提供其他幫助的,也應當與廣告主《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廣告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有相當詳細的規定,涉及不同的主體及不同的違法行為,其中跨境電商跨境電商領域中的虛假廣告多集中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即廣告中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有關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消費者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跨境電商平臺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消除影響并處以一定罰款。跨境電商平臺兩年內存在三次以上違法或有嚴重情節的,有被吊銷營業執照、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廣告審查申請跨境電商平臺明知或應知跨境電商企業廣告虛假仍為其提供幫助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并處以罰款,兩年內存在三次以上違法或有嚴重情節的,存在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列舉了廣告內容的禁止性規定,在跨境電商領域主要體現為:侵犯國家及公共利益;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評價用語;以及包含淫穢、色情等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內容等。跨境電商平臺作為廣告主違反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能將面臨吊銷營業執照,撤銷廣告審批文件等處罰的風險。跨境電商平臺作為廣告發布者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以罰款,情跨境電商平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違反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違反第十八條的規定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將根據具體的違法情況,面臨被處以責令停止發布廣告,消除影響,跨境電商平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涉及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商品,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即自行或委托發布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將面臨被吊銷營業執照,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跨境電商平臺未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或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跨境電商平臺對跨境電商企業制作發布的廣告應當建立廣告審核制度并對違法廣告及時采取制止措施。跨境電商平臺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平臺發布違法廣告而不予制止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了虛假廣告罪,即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虛假廣告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虛假廣告罪的規定處罰。另外,《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還專門對保健食品和藥品的虛假廣告罪做出了相應的規定。構成虛假廣告罪的,將由司法機關根據犯罪情節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此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七條對虛假廣告罪的入罪標準作出了規定。即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立案追訴:(1)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2)給單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給多個消費者造成直;(控制突發事件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四)違反出口目的國廣告宣傳規定可能面臨的法律以美國為例,美國政府管理廣告的主要機構是聯邦貿易委員會,主要負責制定廣告管理規章并監督實施,以及處理虛假廣告等。虛假廣告一直都是美國廣告領域的監管重點,美國認定構成虛假廣告的形式包括欺詐性廣告,不正當廣告,虛假不實廣告等。美國法律對于判定廣告是否虛假違法的標準較為嚴苛,若廣告陳述內容稍有不實夸大或遺漏了某些內容就很可能會被判定為虛假廣告,不需要證據證明消費者受到欺騙。如果涉及虛假廣告,廣告商將面臨多重懲罰,包括接受聯邦貿易委員會的調查,向競爭者道歉,被消費者集體訴訟,甚至受到行政處分和刑事起訴。根據《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對于違反該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制作和發布不實廣告的,根據具體情節可以對廣告制作者和發布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單處或并處因此,跨境電商平臺以及平臺內的跨境電商企業在出海時應預先熟悉并嚴格遵守當地關于廣告宣傳的法律法規,避免因違反廣告法受到目的國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處罰。案件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檢查某跨境進口電商平奶粉涉嫌違規宣傳。其商品詳情頁中描述的產品功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的規定。部分宣傳語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關于禁止發布涉及疾病治療功效的食品廣告的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立即對該跨境電商平臺展開調查,針對該平臺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給予行政指導,要求其建立健全跨境電商商品宣傳審查機案件二:C公司在其跨境電商平臺上自營銷售一款食品,自行設計制作并于產品詳情頁面發布了含有“不是藥卻有藥的療效”、“世界第一”等內容的宣傳廣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查認定,C公司無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藥品或醫療器械注冊憑證以及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備案憑證。C公司的推廣宣傳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的禁止性規定,以及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一些企業為了擴大市場份額,忽視了國際規范和中國的法律法規,通過各種渠道擴大宣傳其產品,例如奶粉企業進行奶粉可以成為母乳代用品的宣傳活動,食品企業在銷售食品時宣傳食品的疾病治療功能等。這些廣告宣傳行為都已違反我國的廣告法等相關法由于每個國家對于廣告宣傳的規定并不一致,因此對于跨境電商進口商品而言,其包裝上的宣傳語很可能與我國的規定不符,因此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在進口這些商品時,應該對此有所辨析。跨境電商平臺及跨境電商企業在平臺內或者通過其他途徑進行廣告宣傳時,也應注意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避免在進行廣告宣傳時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明確禁止的廣告內容,并在發現平臺內經營者有廣告宣傳違規行為時予以制止。網店內上架益生菌產品,并發布了“遠離鼻炎暢快呼吸”、“經臨床驗證有效”的廣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查認定該產品為普通食品,前述廣告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服務提供者,對明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信息傳輸、發布平臺發送、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未予以制止,違反了《中華案件二:G跨境電商平臺上的第三方跨境電商企業在網店中發布“紐持健護肝片”“綠之華關節修復骨磷蝦膠囊”等普通商品廣告,宣傳“對脂肪肝、肝炎、肝纖維化、肝硬化等問題具有輔助改善作用”“抗肝纖維化、抗肝中毒,促進肝細胞修復和再生”“修復受損軟骨、刺激新軟骨的生成,改善發炎”等內容,并使用不規范地圖。G跨境電商平臺作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應知以上情形,未依法履行制止義務。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作出行政隨著跨境電商的發展,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境外保健品也通過這一途徑進入內地市場、其中廣告是保健品獲得市場知名度的重要方式,但是我國對于保健品廣告有嚴格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對保健品廣告:(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2)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3)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4)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5)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同時,本條還規定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本案中所涉的廣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即在廣告中宣傳保健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還明確規定,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廣告審查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此外,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為整治國內保健食品市場秩序先后發布了《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保健食品標注警示用語指南》《保健食品備案產品可用輔料及其使用規定(2019年版)》《保健食品命名規定》等文件,以明確對于保健品等特殊商品的廣告審查以及其他監管要求。跨境電商平臺對于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發布的廣告負有審查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信息傳輸、發布平臺發送、發布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本案中,G跨境電商平臺因為沒有對其平臺內的跨境電商企業所發布的違法保健品廣告進行審查并制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而受到處罰。事實上,這種平臺內跨境電商企業直接發布廣告的情況并不具有隱蔽性,跨境電商平臺屬于“明知或者應知”的范疇。所以,對于跨境電商平臺而言,應當加強對平臺內所發布的廣告,特別是保健食品廣告的審查,在發現相關廣告有違法嫌疑時,第一時間予以制止或要求相關方整改,防止自身面臨(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廣告的內容作了許多規定,實踐中違反其中禁止性規定的情況頗為常見。比如跨境電商廣告宣傳領域存在夸大和虛假宣傳的現象,經營者在宣傳廣告中對其所銷售的商品作出超出實際程度或完全違背客觀真相的陳述,造成誤導消費者甚至擾亂市場的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在跨境電商廣告的內容上作出了一系列限定以規制該問題。因此,跨境電商平臺不管是對其自營商品進行廣告宣傳還是對于平臺內其他跨境電商企業的廣告行為進行監管,都應當充分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內容,對于跨境電商平臺的自營商品,跨境電商平臺在對其自營的相關商品進行廣告宣傳時,應當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對于禁止性廣告內容的規定,例如,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不得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等。同時,跨境電商平臺應當注意避免構成虛假廣告的情形,例如不得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另外,對于跨境電商平臺上的其他商品的廣告宣傳,跨境電商平臺也要注意履行一定的審核監督義務,如果發現平臺內的跨境電商企業利用跨境電商平臺發送、發布違跨境電商平臺在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關于廣告宣傳內容規定的同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的要求,結合經營情況制定平臺內廣告發布規則,并監督平臺內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遵照執行,主要包括以下幾點:電商平臺應當針對不同類型的跨境電商商品制定對應的發布細則,可以從正面引導和反面禁止兩方面對經營者發布商品進行規制,包括明確虛假宣傳定義、以典型廣告宣傳2.跨境電商平臺應當建立廣告宣傳違規舉報機制境電商平臺應當允許消費者等主體對平臺內的廣告宣傳違境電商平臺應當根據違規嚴重程度制定不同等級的處罰措施,包括警告,違規商品下架、凍結資金、限制或禁止后4.跨境電商平臺應當建立申訴渠道及相應規則。跨境電商平臺應當允許被處罰方按照相關規定在規定期限內對廣告宣傳的處罰提出申訴和舉證,跨境電商平臺對申訴內商平臺應當將平臺內廣告違規的行為以及平臺對違規經營者進行處罰的情況予以公布,對其他經營者起到警示和教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不斷強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持續優化創新環境和營商環境”。當前,我國跨境電商規模迅速擴大,但大部分跨境電商經營者對跨境電商知識產權問題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且缺乏應對能力,這對我國跨境電商的發展造成一定阻礙,同時也對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出了要求。跨境電商平臺及其他跨境電商經營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的知識產權相關規則同樣適用于在境內經營的跨境電商平臺,著重強調了知識產權的保護并進一步明確“避風港原則”和“紅旗原則”的規定。“避風港原則”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即“通知刪除”義務,跨境電商平臺在接收到權利人請求采取措施的通知后,對侵權行為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并將通知轉送跨境電商企業,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或通知錯誤、惡意造成跨境電商企業損害的,跨境電商平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紅旗原則”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五條,即平臺明知或應知知識產權侵權的情況下,應當及時主動采取措施,未采取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此外,平臺不僅保護權利人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同時也在第四十三條明確了“反通知”規定,即經營者若認為其并無侵權行為,可反向通知平臺并提交證據,要求平臺解除停止、刪除等措施。在上述知識產權事項處理完畢后,平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將上述通知、聲明及處理結果及時對于上述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義務,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等,制定平臺內通知與聲明機制的具體執行措施,包括:(1)通知/聲明主體的真實身份信息;(2)能夠實現準確定位的、被訴侵權/要求終止必要措施的商品或服務信息;(3)構成侵權/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4)通知/聲明真實性的書面保證。平臺內通知與聲明的具體執行措施不能對當事人依法維護權利的行為2.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合理措施的考量因素成侵權的初步證據;侵權成立的可能性;侵權行為的影響范圍;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包括是否存在惡意侵權、重復侵權情形;防止損害擴大的有效性;對平臺內經營者利:(保護規則、審核平臺內經營者經營資質等法定義務2)審核平臺內店鋪類型標注為“旗艦店”“品牌店”等字樣的經營者的權利證明3)采取有效技術手段,過濾和攔截包含“高仿”“假貨”等字樣的侵權商品鏈接、被投訴《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第二十六條明確,跨境電商企業不得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的商品以及其他禁限商品,同時應當建立健全商品溯源機制并承擔質量安全主體責任。鼓勵跨境電商平臺企業建立并完善進出口商品安全自律監管體系。《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規定,跨境電商企業境內代理人應承擔如實申報責任,依法接受相關部門監管,并承擔民事連帶責任。根據上述法規政策,跨境電商企業及其境內代理人應對進口侵犯知識產權的商品知識產權與跨境電商商品質量安全息息相關,因此《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規定,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應當建立商品質量安全等風險防控機制,加強對商品質量安全以及虛假交易、二次銷實踐中,跨境電商領域的侵權案件仍然多發于出口領域。跨境電商出口企業跨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普遍較薄弱,在“貼牌加工”“品牌跟賣”等業務模式中,在售商品可能因侵犯境外品牌方的知識產權而面臨被下架、被刪除鏈接甚至被封號關店的風險,導致境外大量庫存積壓、造成貨損。除此之外,知識產權侵權還會使跨境電商出口企業成為境外知識產權人訴訟索賠的對象。以美國為例,專利侵權司法訴訟非常普遍且其標的賠償金額較高,涉及三倍的懲罰性賠償。一旦受理訴訟,地方法院即會立刻頒布臨時禁令,涉案商品不僅要下架、撤展,商戶的資金賬號還會遭到凍結,這將對企業境外經營造成嚴重限制。近年來,境外針對中國賣家的知識產權“圍獵”越發廣泛,既給我國跨境電商經營者的境外發展造成沖擊,同時也給“中國面對“圍獵”,除以上市公司為代表的自主品牌生產方有一定的實力積極應訴處理之外,大部分的中小型賣家由于應訴成本較高,且缺乏有效的法律專業支持、對于敗訴的風險認識不足,在被境外起訴時,常采取置之不理的被動態度,在涉外法律爭議中多處于不利地位,獲得缺席不利判決的風險較大。而面對強勢的第三方平臺,入駐平臺的跨境電商企業多選擇被動接受處罰或棄號、重開新店鋪,未能從根本上調整合規經營策略,缺乏與第三方平臺深入溝通、談判維權的能力,亟待專業人士的法律支持與如果收發貨人和進出境物品所有人違反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制度的規定,海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相關侵權人并處沒收侵權貨物和罰款兩種行政處罰,若侵權行為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需要向海關申報知識產權狀況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如果未按照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有關知識產權狀況,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關知識產權的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進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了一系列具體的知識產權犯罪行為及量刑標準,包括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等罪名,這些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行為在進出口環節一經發現,海關會向公安機關通報案件線索,跨境電商平臺可能將面臨一定出口跨境電商平臺需要熟悉并遵守目的國關于知識產權的規定,避免觸犯他國法律受到相應處罰。以美國為例,美國是世界上實行知識產權制度最早的國家之一,美國擁有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針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制定了一系列處罰措施。美國也制定了一系列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成文法,包括《美國專利法》《美國商標法》從近年來中國跨境電商在美國發生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來看,商標侵權是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種最為常見的形式。根據美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知識產權侵權人需要向被侵權人賠償其所獲得的收益、遭受的損害和相應的訴訟費用。在行政責任方面,進口假冒商標商品用于銷售的所有人,應被處以相應的罰款。在刑事責任方面,假冒商標是最嚴重的商標侵權行為,如果侵權行為人為惡意且情節嚴重的,美元以下罰款。對于侵犯商標權情節嚴重的,個人應處以P公司是一個專注于為全球海外個人用戶提供中國產品代購、貨運集包等綜合性服務的一站式跨境電商服務平仿制運動鞋、奢侈品和其他產品。2024年,為了打擊全球假冒商品貿易,中國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后突擊檢查了該公司的經營場所,并在倉庫中發現了數百萬件計劃運送到海外的假冒偽劣商品,其中絕大部分是盜版的Nike、Adidas等知名運動鞋,公安機關依法對該公司幾十名主要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本案件是近年來中國執法部門處理的最大的一起線上線下跨境知識產權案件。同時,英國警方就與多家知識產權保護公司合作,聯合對展開調查。調查結果顯示,P公司涉嫌銷售大量仿制名牌本案中,P公司在明知其跨境電商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情況下,有可能構成假冒注冊商品罪署以“加強新領域、新業態知識產權保護”為主題開展調研,印發關于在跨境電商領域加強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工作的通知。全國海關在跨境電商渠道扣留侵權嫌疑貨物2.66在國內外日漸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背景下,建議中國跨境電商平臺及其他跨境電商從業者注重知識產權保護,避免銷售侵犯知識產權的商品。同時,采取積極的預防和應對措施,在遇到知識產權案件時第一時間尋求專業的法律建議,有針對性地制定應對策略,以防止不合理、不必要的知識產權侵權投訴造成產品下架、訴訟或其他制裁措施,給企業帶來重大的經濟損失,同時避免后續訴訟帶來的高昂訴訟費、律師費或許可費,為企業自身乃至相關行針對平臺的知識產權保護,近年來我國及各地已陸續出臺多項國家/地方標準、指引,包括但不限于《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管理》(GB/T39550-2020)、《北京商標協會跨境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指引(試行)》、《跨境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指南》(DB4403/T76-2020)、《東疆綜合保稅區跨境電商知識產權保護指南》等。跨境電商平臺可以綜合上述標準、指引及相關實踐案跨境電商平臺制定自身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和保護規則既是遵循相關法律法規、降低經營風險的要求,也是維護商譽和獲取消費者、平臺內跨境電商企業信任的必由之路。跨境電商平臺建立平臺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可以包括建立對知識產權的投訴舉報機制、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經營者信用評價機制、知識產權侵權風險監測機制等,明確平臺內跨境電商經營者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知識產權跨境電商平臺可以在經營者入駐平臺時要求經營者提供有效的知識產權權利文件或授權文件,對商品內容合法性進行一定程度的合理審查,同時對相關商品的知識產權信息進行備案,實現源頭可溯,并要求針對知識產權合規性作出書面承諾。跨境電商平臺可以要求跨境電商企業對于商品所涉及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標跨境電商平臺可以建立暢通的知識產權侵權通知受理渠道和維權問題解答渠道,對侵權通知內容、不侵權聲明內容、平臺審查標準、必要措施實施標準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要求并在平臺內公示。建立平臺內部知識產權糾紛調跨境電商平臺可以建立知識產權數據庫,對相關知識產權信息進行儲存、證據管理、追溯管理、協助核查等。推動建立平臺系統開發主動侵權監測與防控、防偽追溯等跨境電商平臺可以充分研究目標市場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程序、知識產權執法制度、貿易政策、技術法規等合規要求,主動對平臺內商品未來可能遭遇知識產權糾紛的風險因素進行監測識別,并在平臺內進行必要的跨境電商平臺可以建立知識產權信用管理機制,根據入駐跨境電商企業知識產權情況、受投訴舉報情況、侵權糾紛情況進行信用評定及分級管理,制定“黑白名單”制度,對于多次侵權的跨境電商企業,可以實行必要的懲戒措施,例如下架侵權商品、封號關店等,維護平臺內知識跨境電商平臺可以配備知識產權專職人員管理知識產權合規,包括制定平臺內知識產權管理規則;審核平臺內對外銷售商品的知識產權情況;處理平臺內知識產權爭議解決;開展平臺內知識產權風險監測;為平臺內企業提供跨境電商平臺可以與海關實現平臺對接并實時分享數據信息,主動接受海關的監督,及時為海關提供違法犯罪(九)熟悉并遵守目的國知識產權制度出口跨境電商平臺應遵守出口目的國的知識產權法律規定,對平臺上的商品定期進行監測,同時向平臺內的跨境電商出口企業普及相應的知識產權知識,要求平臺內企跨境電商作為一種新興商業模式曾出現一些不正當競爭的現象,例如跨境電商平臺強迫企業在多個平臺中做出“二選一”的抉擇等,這種做法不僅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還對規模較小的中小微企業在跨境電商領域的發展構成了限制,可能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跨境電商平臺應注重構建和維護一個公《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共規定了7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混淆行為,商業賄賂,虛假宣傳等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侵犯商業秘密,不正當有獎銷售,詆毀商譽,妨礙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產品等。鑒于跨境電商的特點,與傳統的競爭行為相比,這種競爭往往與一些技術緊密結合,因此也使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很多困難。對于電商競爭中的一些新型競爭行為,是屬于正常的市場行為,還是應該認定為不正當競爭,往往在法律上難以找到明確的規定,實踐中也難免存在爭論,這都是目前實踐中面臨的重要問題。實踐中跨境電商領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虛假宣傳是電商領域較為頻發的行為。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對虛假宣傳進行規制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對虛假宣傳做出了規定,其中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例如,實踐中較為常見的價格虛假宣傳問題,跨境電商平臺為了彰顯拼團、秒殺等活動的優惠力度,相關商品的劃線價往往會被刻意標高,與最終價形成強烈的價格對比,刺激用戶下單。如果利用“劃線價”和“原價”兩個容易故意混淆的概念誤導消費者,虛標劃線價的行為可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以及《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經營者沒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價、減價前臨時顯著提高標示價格并作為折價、減價計算基準。經營者不得采用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價格,作為折價、減價的計算基準或者被比較價格”的規定。跨境電商經營者構成價格欺詐行為的,可此外,《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還具體列舉了若干在網絡交易中常見的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方式,包括: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采用誤導性展示等方式,將好評前置、差評后置,或者不顯著區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評價等;采用謊稱現貨、虛構預訂、虛假搶購等方式進行虛假營銷;虛構點擊量、關注度等流量數據,以及虛構點贊、打賞等交易互動數據。上述違法行為在跨境電商經營活動中也普遍存在,這主要是因為消費者在決定是否購買產品時往往會受到該產品的銷量和其他消費者的評價反饋等因素的影響,這也使得部分跨境電商企業有動力會采取返利等方式誘導消費者進行好評,跨境電商平臺應當加強對此類虛假宣傳行為的監督和在跨境電商經營中,惡意投訴的情形也比較常見。惡意投訴通常表現為向跨境電商平臺提交虛假材料,并最終導致被投訴方的店鋪評分降低,收益銳減,聲譽受損,損失消費者的信任,并且還有可能使得被投訴方面臨被跨境電商平臺的下架商品甚至封號等處罰。長此以往,惡意投訴行為會極大的影響跨境電商生態的健康,不利于跨境電商經營者有序競爭。對于競爭者惡意投訴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跨境電商平臺應對平臺內的惡意投2021年,在國內某電商巨頭的壟斷案中,該電商平臺因為實施“二選一”被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為壟斷并處以巨額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條的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壟斷行為要結合市場支配地位等因素,因此適用的范圍有限,不可能完全規制實踐中廣泛出現的“二選一”行為。但是,即便不構成壟斷行為,“二選一”行為仍有可能因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而受到《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五條也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因此,即便跨境電商平臺類似“二選一”的行為被認為尚不構成壟斷和不正當競爭,也可能會因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侵犯商業秘密是指侵犯商業秘密權利人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了經營者不得實施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1)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4)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相關人員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伴隨著互聯網公司的蓬勃發展,電商平臺企業尤其是頭部公司涉嫌商業賄賂的案件也越來越多。商業賄賂行為會滋生腐敗行為,破壞市場秩序,妨礙市場公平競爭,同時也直接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跨境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及《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等有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具有競爭優勢的平臺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利用技術手段,濫用后臺交易數據、流量等信息優勢以及管理規則,通過屏蔽第三方經營信息、不正當干擾商品展示順序等方式,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主要包括使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無法正常使用、下載、安裝、更新或者卸載;使其他經營者成本不合理增加或訪問量不合理減少;利用其他經營者的網2.根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二十四規定,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等手段,對跨境電商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主要包括:強制跨境電商經營者簽訂排他性協議;對商品的價格、銷售對象、銷售區域或者銷售時間進行不合理的限制;不合理設定扣取保證金,削減補貼、優惠和流量資源等限制;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對跨境電商經營者的交規定,平臺經營者應當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中公平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不得違背商業道德、行業慣例,向跨境電平臺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平臺內競爭行為的規范管理,發現平臺內經營者采取不正當競爭方式,違法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或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及時采取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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