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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匯總
《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一一第一章總論
[基本規定]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質與特性
(二)掌握法律關系的要素
(三)掌握仲裁與民事訴訟
(四)掌握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五)熟悉法律事實、法律責任
(六)了解法的形式與分類、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七)了解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考試內容]
第一節法律基礎
一、法和法律
(-)法和法律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行的,反映著統
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這一意志的內容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
所決定,它通過規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
發展有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
布的規范性文獻;而廣義的法律則是指法的整體,即國家制定或認可,
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行的各種行為規范的總和。
(二)法的本質與特性
工?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2,法的特性。
(工)法是通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具有國家意
志性;
(2)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強
制性;
(3)法是擬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具
有利導性;
(4)法是明確而普遍合用的規范,具有規范性。
二、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的行為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種特
殊的社會關系,即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或者說,是被法律規范
所調整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法律關系由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關系的內容和法律關系的客體
三個要素構成。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素,都不能構成法律關系。
三、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是由法律規范所擬定的,可以產生法律后果,即可以直
接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情況。通常劃分為法律事件和
法律行為。
法律事件是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可以引起法律關系
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定情況或者現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現象,也可
以是某些社會現象。
法律行為是以法律關系主體意志為轉移,可以引起法律后果,即
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人們故意識的活動。
根據:協議的標準,可以對法律行為作不同的分類,如合法行為
與違法行為、積極行為(作為)與悲觀行為(不作為)、表達行為與
非表達行為、單方行為與多方行為、要式行為與非要式行為、自主行
為與代理行為等。
四、法的形式與分類
表;法律關系
主體(雙)I自然人I中國人、外國人、無國籍人:自然人性質的特定主體
法人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政黨和社會團隊、外國社會組織
國家
權利
內容
工務積極、悲觀
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價物
非物質財富知識產品、道德產品
客體
行為
人身
表二、法律事實
分類內容標準
絕對事件(自然現象)
事件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
相對事件(社會現象)
(合法性)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
(表現形式)積極行為與悲觀行為
(意思表達)表意行為與非表意行為
行為以人的意志為轉移
(幾方表意)單方行為與多方行為
(特定形式)要式行為與非要式行為
(主體參與)自主行為與代理行為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制定機關注意要點名稱規律
憲法全國人大國家主線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國人大一一基本法律全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就有關問題作出規范性送
法律XX法
人大常委會一一其他法律議或者決定,與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行政法
國務院XX條例
1規
貳地方性XX地方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省:省會、特區、較大的市(1+3)
法規XX條例
XX辦法
部門規
國務院各部委規章在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僅起參照作用”XX條例
貳章
實行細則
章:
地方政政府規章除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外,XX地方
地方人民政府
府規章還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XX辦法
效力排序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同級地方政府規章
提醒自治區法規、特別行政區法、國際條約也屈手法的形式
表四、法的分類
劃分標準法的分類記憶口訣
根據法的創制方式和發布形式劃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創法成不成
根據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劃分主線法和普通法那(內)三小子主線太普通
根據法的內容劃分實體法和程序法內容很誠實
根據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劃分一般法和特別法小三長特別一般
根據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淵源劃分國際法和國內法祖國
根據法律運用的目的劃分公法和私法目的是為了開公司
(-)法的形式
我國法的形式重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
法規、特別行政區的法、行政規章等。
(-)法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作不同的分類,如可以劃分為成文法
和不成文法;主線法和普通法;實體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特別法;
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等。
五、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法律部門是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
又稱部門法。
一個國家現行的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若干法律部門,由這些法律
部門組成的具有內在聯系的、互相協調的統一整體即為法律體系。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可以劃分為以下七個重要法律部門:憲法及憲
法相關法法律部門;民法商法法律部門;行政法法律部門;經濟法法
律部門;社會法法律部門;刑法法律部門;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法律
部門。
六、經濟法概述
經濟法是調整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
總稱。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重要是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
1,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宏觀經濟調控關系是指國家對國民經濟
和社會發展運營進行規劃、調節和控制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具體
表現為國家計劃調控關系、財政調控關系、金融調控關系等。
2?市場規制關系。市場規制是指國家通過制定行為規范引導、
監督、管理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也同時規范、約束政府監管機關的
市場監管行為,從而保護消費主體利益,保障市場秩序。具體表現為
完善市場規則,有效地反對壟斷,制止不合法競爭,保護消費者權益
等。
第二節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表五、經濟仲裁
"用“平等主體”“協議糾紛”“財產權益糾紛”
不合用《仲
合用范勞動爭議、農業承包協議糾紛
裁法》
困
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人身)
不能仲裁
行政爭議(不平等主體)
原則自愿、公平、獨立仲裁、一裁終局
仲裁委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無從屬關系
員會【注意】組成人員中專家不少于2/3
形式必須書面!
仲裁協
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達、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議
效力⑴獨立存在不受協議影響
⑵對效力有爭議,應當在仲裁庭初次開庭「前”提出,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
定,另一方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⑶雙方簽訂有效仗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另一方在初次開庭“前”未對法院受
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院應當維續審理
一開庭、不公開、執行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亦可以調解但不能違反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調解書自“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FI”起發生法律效力
【注意】區分仲裁庭未能形成?致意見和未能形成多數意見的解決措施
表六、民事訴訟
(用范,,平等主體,,“財產關系”,,人身關系,,
審判制
…⑴兩審終審制:(2)合議制:⑶回避制度:⑷開庭并公開
度
級別管轄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法院管轄
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
普通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f經常居住地
住國外、找不到人、被關押f原告住所地
⑴協議糾紛一一協議履行地
⑵保險協議糾紛__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⑶票據糾紛——票據支付地
訴訟管⑷公司設立、股東資格、分派利潤、解散一一公司住所地
特殊管轄
1地區管轄⑸運送協議糾紛_一運送始發地、FI的地
⑹侵權行為一一侵權行為地(涉及侵權行為實行地、侵權結果發
生地)
【注意】以上訴訟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除⑷外)
專屬管轄⑴不動產糾紛;⑵港口作業糾紛;⑶繼承遺產糾紛
共同管轄“備案在先”原則(原告先后向有管轄權的多地法院起訴)
協議糾紛(可以協議:協議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
協議管轄
地)
普通訴訟時效期
2年
間
特別訴訟時效期
1年:“身體”“質量”“租金”“寄存”
間
最長訴訟時效期
2023
訴訟時間
M【注意1】普通及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口:最長訴訟時效
期間的起一點為“權利被侵害之日
【注意2】超過訴訟時效提起訴訟喪失的是「勝訴權”
中止(客觀因素導致暫停)“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
(主觀因素導致夏位)”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規定”或者“批
中斷
準履行義務”
?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旦內二不上訴生效
判決
二審終審判決
執行常識理解9種強制執行措施
表七、行政復議
⑴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復議
⑵對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涉及規章)可以“一并”提出“附帶
事項
復議審查”
范圍⑴行政處分(內部行為不可議)
排除
⑵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未行使行政權)
事項
⑶抽象行政行為
申請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口起「60口內”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一個爹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政府(非省級)
倆爹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如地稅)
復議沒等省級政府、國務院各部門(如國家稅務總局)
機關【注意1】參與人不涉及復議機關
【注意2】不收費
【注意3】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斷止執行(有特殊情形)
復議
⑴采用書面審查(不開庭)
程序
⑵舉證責任倒置(由“被申請人”承擔)
復議⑶答復時間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口內”,法律規定少于60日的除外
決定⑷決定種類:維持;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決定撤消、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
違法(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⑸復議決定書“送達”生效
強制決定維持: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機關或法院
執行決定變更:復議機關或法院
表八、行政訴訟
受理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訴訟
不受
范圍⑴國家行為:⑵抽象行政行為;⑶內部行為:⑷行政機關作出的終局裁決
理
一般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⑴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⑵海關解決的案件: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
級別
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⑷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第一審由中
管轄
級人民法院管轄
訴訟【注意】按《行政訴訟法》最新規定⑴取消:(3)調整為縣級以上
管轄“最初”作出具沐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
一般情況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也”可以在復議機關所在地(原告就被
地區
宣)
管也
“限制人身自由”一一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
特殊情況
因“不動產”一一不動產所在地
開庭、公開、合議庭、執行回避制度,“不合用調解”(補償訴訟除外)
訴訟
判決一審判決一一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不上訴
程序
生效一審裁定一一裁定書送達之口起“10口”內不上訴
一、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經濟糾紛是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
引起的權益爭議。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重要有仲裁、民事訴訟、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二、仲裁
(-)仲裁的特性
仲裁是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
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仲裁的特性涉及:
(1)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
(2)仲裁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
行裁判;
(3)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二)仲裁的合用范圍
工.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協議糾紛和其
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2.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解決的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合用于《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定的
仲裁范圍,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協議糾紛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則
工?自愿原則;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四)仲裁機構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
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從屬關系。仲裁委員會
之間也沒有從屬關系。
(五)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把他們之間也許發生或者已經發生
的經濟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書面約定。仲裁協議應以書面形式訂
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達無效。
仲裁協議的內容涉及: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達;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3,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
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協議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
仲裁協議的效力。
(六)仲裁裁決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
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
家秘密的除外。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
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
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的合用范圍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互相之間因財產關
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糾紛,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二)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開審判制度。
4,兩審終審制度。
(三)訴訟管轄
訴訟管轄是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
一審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職權范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
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區管轄。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性質、案情繁簡、影響范圍,來擬定上、下
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人民
法院管轄。
2,地區管轄。
按照地區標準也即按照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從屬關系,擬定
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稱地區管轄。地區
管轄又分為一般地區管轄、特殊地區管轄和專屬管轄等。
(四)訴訟時效
工,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
制度。訴訟時效期間是權利人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的
法定期間。
2.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定。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也稱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
規定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訴訟時效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訴訟
時效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特別訴訟時效期間,也稱特殊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
或特別法規定的,僅合用于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期間。下列
事項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規定補償的;②出售
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財物被
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
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23的,法院不予保護。
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工)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
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
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
【例題?單選題】王某租賃張某一套住房,租賃期間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約定
2023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張某也未催要,12月1日,該地區發生洪
水,危害直至1月31日才消除,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張某可以向法院提起
訴訟,主張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是()。
A.2023年6月30日之前
B.2023年7月31日之前
C.2023年8月31日之前
D.2023年7月30日之前
I1對的答案』B
[答案解析J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中止。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不可抗力,才
干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題目中,法定事由連續期間是12.1-1.31,為期2個月,但只有1月1
日至1月31日“1個月”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所以最終訴訟時效期間順延1個月,
是截至2023年7月31日。
【例題?單選題】甲乙雙方于2023年1月1日簽訂100萬元借款協議,雙方約定借款1年到期
還錢,2023年12月31日協議到期,甲未還錢且對乙避而不見,2023年6月1日乙于同學聚會中與
甲相遇,并進行催討,甲承諾在1個月內還清,至6月底甲仍未還錢,則乙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主張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是()o
A.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B.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C.2023年1月1口至2023年12月31口
D.2023年7月1FI至2023年6月30日
I■對的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中斷。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規定以及當事人一方批
準履行義務,導致訴訟時效中斷,2年的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013.1.12013.12.31
k-----借款期——?史
麗
2014.1.1*超-
應當知道
2015.12.31
2014.6.13)14.6.30
甲同慧履H義務
4—2年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
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規定或者批準履行義務,而使已通過的時效期
間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
人基于某種合法理由規定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延長時效期間,經法院審
查確認以后決定延長的制度。
(五)判決和執行
1,判決。
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
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假如在上訴期內當事人不上訴,第一審判
決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第二審法院的判決是終審的判決,也就
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
2,執行。
當事人拒絕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
應當履行的法律文書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申請
執行,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
四、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
法權益,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范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二)行政復議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
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三)行政復議參與人和行政復議機關
行政復議參與人涉及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依照《行政復議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
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稱之
為行政復議機構。
(四)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
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
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
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
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五、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的合用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
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工)確認發明專利權
的案件、海關解決的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
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2,地區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
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
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起訴和受理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
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
(四)審理和判決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
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
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審理行政案件,不合用調解。
人民法院應當在備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
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批準程序。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
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
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工。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
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
力。
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審
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
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批準程序。
(五)侵權補償
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導致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
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補償。行政機關補償損失后,應當
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所有補
償費用。
第三節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法律關系主體由于違反法定的義務而應承受的不利
的法律后果。
狹義的法律責任與違法行為和法律制裁緊密相連。違法行為是一
切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或超過現行法律允許范圍以外的危害社會的
活動。廣義的違法涉及一般違法和犯罪;狹義的違法是不構成犯罪的
一般違法行為。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國家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所應負的法
律責任而實行的強制性處罰措施。
法律關系主體作出了違法行為,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接受法律制
裁。
二、違法的構成要素
違法行為由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四個要素組成。
三、法律責任的種類
(-)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形式重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
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補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
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涉及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1.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未構
成犯罪的行為所給予的法律制裁。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行政處分是對違反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被授權、
委托的執法人員所實行的內部制裁措施。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即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類:
工■主刑涉及: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涉及: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2023年《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一一第二章勞動協議法律制
度
[基本規定]
(-)掌握勞動協議的訂立
(二)掌握勞動協議的解除和終止
(三)掌握勞動協議解除和終止時的經濟補償
(四)熟悉勞動協議的內容
(五)熟悉勞動協議的履行和變更
(六)熟悉勞動爭議的解決
(七)了解勞動協議的特性和勞動協議法的合用范圍
(八)了解違反勞動協議法的法律責任
[考試內容]
第一節勞動協議的特性與勞動協議法的合用范圍
一、勞動協議的特性
勞動協議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依法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
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
與一般民事協議相比,勞動協議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勞動協議的
內容具有較強的法定性;勞動者在簽訂和履行勞動協議過程中的地位
在發生變化。
二、勞動協議法的合用范圍
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司、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公司單
位、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作組織和基金會等組
織(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
除或者終止勞動協議,合用勞動協議法。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隊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
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協議,依照勞動協議法執
行。
3.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
或者終止勞動協議,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
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勞動協議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勞動協議的訂立
一、勞動協議訂立的原則
勞動協議的訂立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通過互相選擇和平等協商,
就勞動協議的各項條款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權利、
義務及責任,從而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
勞動協議訂立應遵循五大原則: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
致以及誠實信用的原則。
二、勞動協議訂立的主體
(-)勞動協議訂立主體的資格規定
勞動:耆需年滿工6周歲(只有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錄用
人員可以例外),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用人單位有用人權利
能力和行為能力。
(-)勞動協議訂立主體的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
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規
定了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
件,不得規定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協議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
者應當如實說明。
三、勞動協議訂立的形式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
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協議。
對于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協議的,應當自用工
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
立勞動協議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四、勞動協議的類型
勞動協議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協議、無固定期限勞動協議、以完畢
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協議。
五、勞動協議的效力
(-)勞動協議的生效
勞動協議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在勞動協議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協議依法訂立即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除非當事人對勞動
協議生效有特殊約定。
(二)無效勞動協議
無效勞動協議是指勞動協議雖然已經成立,但因違反了法律、行
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被確認為無效的勞動協議。
對勞動協議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
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三)無效勞動協議的法律后果
無效勞動協議,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協議部分無
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節勞動協議的重要內容
一、勞動協議必備條款
工,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
碼。
3.勞動協議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履行勞動義務,在法律規定的標準下,根
據勞動協議和集體協議的規定提供勞動的時間,即勞動者在一晝夜或
一周內從事生產或工作的時間,也就是勞動者天天應工作的時數或每
周應工作的天數。
休息休假是指勞動者在任職期間,在國家規定的法定工作時間以
外,不從事生產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時間和法定節假日。
6.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貨幣形
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工資總額由六部分構成:計時工資、計件工
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工
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勞動者依法參與社會活動期間,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畢勞動定額或規定
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
作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協議的其他事項。
二、勞動協議約定條款
(-)試用期
工?試用期期限的強制性規定。
勞動協議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勞動協議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
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協議,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以完畢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協議或者勞動協議期限不滿3個
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工資的強制性規定。
勞動協議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
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協議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
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試用期內勞動協議的解除。
勞動者有法律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協議,但
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告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協議。
(-)服務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提前終止勞動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
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用。對已經履行部分服務期限的,用人單位規定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
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在特定情形下,勞動者可以在服務期內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協
議,用人單位不得規定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三)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協議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
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協議或者保密協
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協議
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
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三、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公司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但不得解除勞動協議期限。
公司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時,根
據本人實際參與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
個月的醫療期。
醫療期內用人單位與職工不得解除勞動協議。醫療期內協議終
止,則協議必須延續至醫療期滿,職工仍然享受醫療期內待遇。
情形具體內容
(1)單位:20%
(2)個人:8%
(3)基數
基本養①過低
老低于本地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本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
②過高
高于本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本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4)
最低:本地職工月平均工資60%
社會保(1)單位:6%(其中30%劃入個人賬戶)
險費的(2)個人:2%
基數和(3)基數:本人工資收入
比例基本醫(4)報銷比例
疔起付線:本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
封頂線:本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倍左右
支付比例:可報銷范圍內的90%
(5)醫療期工資:病假工資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優
(1)單位:2%
失業保(2)個人:1%
險(3)基數:本人工資
(4)發放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保險金W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節勞動協議的履行和變更
一、勞動協議的履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協議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
務。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重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
不影響勞動協議的履行。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
協議繼續有效,勞動協議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
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二、勞動協議的變更
勞動協議的變更是指在勞動協議開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完畢
之前,因訂立勞動協議的主客觀條件發生了變化,當事人依照法律規
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協議中的某些條款修改、補充的法律行為。用
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協議細定的內容。變更勞動
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五節勞動協議的解除和終止
一、勞動協議的解除
勞動協議解除是在勞動協議訂立后,勞動協議期限屆滿之前,因
出現法定的情形,一方單方告知終止勞動關系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
方協商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
(-)協商解除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協議。由用人單位提
出解除勞動協議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
補償。由勞動者積極辭職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協議的,用
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法定解除
工.勞動者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協議的情形。
(1)提前告知解除的情形。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告知用
人單位,非試用期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
動協議。
(2)可隨時告知解除的情形。涉及用人單位未履行勞動協議義
務、制定的規章損害勞動者權益、或者因其過錯而導致協議無效等損
害勞動者權益的情形。
(3)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的情形。涉及用人單位以暴力、威
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
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2,用人單位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協議的情形。
(1)提前告知解除的情形,即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
形式告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
勞動協議的情形。
重要涉及: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
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
能勝任工作,通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
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協議無法履
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協議內容達成協議的。
(2)可隨時告知勞動者解除的情形。
重要涉及: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
人單位導致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對完畢本單位的工作任務導致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
改正的;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
反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協議的;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的。
(3)用人單位可以淘汰人員的情形。
重要涉及:依照公司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
困難的;公司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協
議后,仍需淘汰人員;其他因勞動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
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協議無法履行的。
(4)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協議的情形。
重要涉及: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
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在醫學觀測期間的;在本
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
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2023,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局限性5年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協議的終止
勞動協議終止是勞動協議訂立后,因出現某種法定的事實,導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自動歸于消滅,或導致雙方勞
動關系的繼續履行成為不也許而不得不消滅的情形。
勞動協議終止的情形涉及:
工?勞動協議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達成法定退休年齡的;
4.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5,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用人單位決
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勞動協議解除和終止的法律后果和責任
勞動協議解除和終止后,雙方不再繼續履行勞動協議。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協議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
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
交接。
四、勞動協議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是按照勞動協議法規定,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用
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協議而依法應給予勞動者的經濟
上的補貼,也稱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工,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協議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
動協議的;
2.勞動者符合隨時告知解除和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勞動協議
的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協議的;
3,用人單位符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
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協議的規定情形而解除勞
動協議的;
4,用人單位符合可淘汰人員規定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協議
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協議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協議,
勞動者不批準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協議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協議
的;
6,以完畢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協議因任務完畢而終止
的;
7,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協議的;
8,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用人單位決
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協議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協議應當向勞動者支付
經濟補償的其他情形。
(三)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
經濟補償,一般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來
計算具體金額,并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
工?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
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在勞動協議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
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
工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
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
限最高不超過2023o
第六節勞動爭議的解決
一、勞動爭議及解決方法
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協
議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
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
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
請撤消仲裁裁決。
二、勞動調解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經調解達成協議后,調解協議書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
人應當履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
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
濟補償或者補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
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
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三、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工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
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
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
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下列勞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
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補償金,不超
過本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
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當事人對上述終局裁決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
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期滿不
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四、勞動訴訟
勞動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o
第七節違反勞動協議法的法律責任
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協議法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或者訂立、履行、解除和終止勞動協
議違法,應承擔法律責任。
二、勞動者違反勞動協議法的法律責任
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協議,違反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違反培訓
協議或者因勞動者過錯導致勞動協議無效時應承擔法律責任。
2023年《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一一第三章營業稅法律制度
[基本規定]
(-)掌握營業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二)掌握營業稅征稅范圍、稅目、稅率、計稅依據
(三)掌握營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四)熟悉營業稅的起征點與稅收減免
(五)熟悉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六)熟悉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內容
(七)了解營業稅的特點
(八)了解教育費附加
[考試內容]
第一節營業稅的特點
一、營業稅
營業稅是以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
產所取得的營業額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貨品勞務稅。
二、營業稅的特點
工,以非貨品營業額為征稅對象;
2?按行業大類設計稅目稅率;
3,計算簡便,征收成本較低。
第二節營業稅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一、營業稅的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
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二、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中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
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
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發生營業稅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立經營機
構的,以代理人為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發包方、
勞務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三節營業稅征稅范圍
一、營業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的無形資產或者銷
售的不動產,均為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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