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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4年動火工作管理制度

動火工作管理制度篇1

為了加強民用爆破器材倉庫的維修管理,嚴禁庫區內、庫房內擅自動火動焊'確保民用爆破器

材各項設施和設備隨時處于良好工作狀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節動火動焊審批

第一條動火動焊前必須書面請示公司總經理批準:

第二條請示內容:包括動火勸焊內容、目的、地點、時、司、動火動焊人、一現場監護人、保

證措施、申請部門負責人。

第二節動火動焊內容

庫區內動用電焊或動火進行維修庫內設施。

第三節動火動焊程序和方法

第一條經批準后由倉庫負責人擬定嚴格的.動火安全措施,經消防負責人同意后,由現場監護

人帶有電工、電焊工、氣焊工上崗證的維修人員進行維修;

第二條在庫區及庫區外(50米)防火區域設防火標志;

第三條凡因工作需要(杜絕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參觀)進入民用爆破器材庫區的人員(含上級機

關檢查人員)必須自覺接受倉庫保衛人員檢查、記錄,自覺將攜帶的火柴、打火機等火具和通訊工

具及易燃易爆物品交值班室臨時保管,禁止在庫區內吸煙、撥打移動電話;嚴禁在庫區內使用火爐

取暖和以任何形式擅自動火;

第四條禁止在庫區帶電檢查線路,禁止倉庫人員改變按防火安全規范設制的照明線路;

第五條庫區以及周圍50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500米范圍內嚴禁放炮、施工和狩獵。

動火工作管理制度篇2

物業轄區臨時動火作業管理工作程序

1.在管理公司區域內因施工需動火的工程,原則上應報消防局審批,特殊情況下,在管理公司

辦理動火手續,施工單位動火前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且管理公司派人監督其動火完

畢后立刻清查現場。

2.在經批準的重點部位動火(變壓器室、配電房、汽車庫、發電機房、樓層等處),動火必須做

到‘七不、一清‘°

3.動火前‘七不':

a)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b)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c)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d)凡盛裝國油類等易燃的容器,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有的油質不動火;

e)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沫經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動火

f)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的不動火;

g)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4.動火后的一清'動火人員和現場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

然后離開現場。

5.相關記錄

1)《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

2)《消防演習記錄表》

動火工作管理制度篇3

1目的

為了加強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現場的消防管理,防止發生意外火災

事故,確保生產場所內的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現場動火工作的管理。

3編制依據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20xx年)

3.2《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l5027-93)

3.3《火災事故調查規定》(20xx)

3.4《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20xx年)

3.5《電業安全工作規程》(gb26164.1-20xx)

3.6《發電本質安全管理體系》安健環管理篇

3.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法》(20xx年5月1日施行)

4釋義

4.1防火重點部位

防火重點部位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的部位和場所。

4.2危險場所

發電廠的危險場所系指其中的天然氣系統及管道、機組的油系統及油箱、油站、燃機房等。

4.3動火作業,指在廠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可

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4.4本制度所稱"一級動火區域”是指油庫、房內、柴油發電機室、蓄電池室及油水分離池

內;燃機、汽機油系統和管道以及其他油站;化學加藥間、加酸、堿間、酸和堿管道及附件上、

危險品庫房等易燃易爆場所;充裝過易燃易爆、可燃氣體、液體(包括酸液)的容器;油浸變壓

器、電抗器等電氣設備及油開關本體;變壓器、蓄電池室、電纜間、電纜溝、電纜隧道、電纜豎

井、及電纜支架上;上述系統或設備2米及以內區域;燃機房內;天然氣系統管道及其附件10

5)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庫及所設圍墻及房屋內。

6)變壓器、蓄電池室、電纜間、電纜溝、電纜隧道、電纜豎井、及電纜支架上;

7)燃機房內區域。

8)上述除特別規定外的設備和系統2米及以內范圍。

9)安健環部認定的其他動火部位

6.1.2二級動火工作票的使用范圍(但不僅限于此區域)

1)除一級動火區域以外的場所動火作業均為二級動火區域,需辦理二級動火工作票

2)安健環部認定的其他動火部位

6.2動火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是經考試合格并經安健環部批準并書面公布的有關部門負責人、

技術負責人或有關班組班長、班組成員。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動火工作負責人應是具備檢修工作負責人資格并經考試合格的人員。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動火執行人應具備有關部門頒發的合格證。

6.3動火工作票的'執行

6.3.1在廠區內進行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制度外,還必須執行《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中的

有關規定。

6.3.2各生產部門、班組以及外委單位施工作業中需在本廠區域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按本

制度規定辦理一級或二級動火工作票.

6.4動火工作票的辦理

6.4.1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按本廠公布的工作票簽發人等名單規定執行,簽發權限限于本部門

所管轄的設備系統,其他人員無權簽發動火工作票。

6.4.2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應根據動火工作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動火等級簽發動火工作票。

6.4.3簽發的動火工作票按動火等級首先進行動火工作審批。一級動火由動火作業部門具有

審核權的人員、技術部具有審核權的人員、安健環部門具有審核權的人員、廠部領導審核;二級

動火由動火部門具有審核權人員、安健環部門具有審核權人員、技術吾限有審核權人員審核。

6.4.4動火工作負責人填寫的動火工作票在審批后,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到運行辦理許可手續,

辦理許可手續前,應按票面所制訂的安全措施要求分別做好安全措施,并簽名;由動火工作許可

人安排測定現場可燃性氣體和粉塵濃度,并按票面內容和要求做好記錄填寫。

6.4.5動火作業前要特別注意消除作業現場周圍的易燃物品,防止火災發生。

6.4.6動火作業中,作業現場必須有消防監護人在場監護,備足足夠的滅火器材,必要時應

聯系備消防車。

6.5動火工作票時限

一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時間為24小時,二級動火工作票有效時間為72小時;一級動火工

作過程中,應每隔2-4小時(動火間隔超過4小時的,每次動火前)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性氣體

和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測量結果填寫在票面上。

6.6動火的現場監護

6.6.1一、二級動火工作在首次動火前,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和各級審核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

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應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將測量結

果填寫在《動火作業工作裝》內,并簽字確認,在監護下進行明火試驗,確定無問題后方可動火

作業。

6.6.2一級動火作業時,申清動火部門負責人或部門負責人指定的負責人、動火工作票負責

人、消防監護人應始終在現場監護。二級動火作業時,申請動火部門指定的負責人、動火工作票

負責人、消防監護人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6.6.4外委施工等在本廠區域需進行動火作業,由本廠負責該外委施工項目的具體負責人,根

據本制度規定按動火等級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并在動火現場進行監護。

6.6.5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可燃蒸汽含量或粉

塵濃度,確定合格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

6.6.6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每隔2小時,測定一次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可燃蒸汽含量或粉

塵濃度是否合格,發現不管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在未查明原因蹴E除險情前不

得重新動火。

6.7動火工作票的有關規定

6.7.1動火工作前必須進行火災風險評估,根據工作內容及場所,必須按照下列原則從嚴掌

握:

6.7.2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

6.7.3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式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的方法處理。

6.7.4盡可能把動火的時間和方位壓縮到最低限度。

6.7.5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辦理程序。

6.7.6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

6.7.7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

1)天然氣管道置換不合格前

2)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有清理干凈前;

4)風力達5級以上露天作業;

5)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險前;

6)蒸汽吹掃未完全冷卻的燃油管道;

7)含有殘油的燃油管道;

8)運行中的燃機油系統、天然氣系統、變壓器、汽輪機油系統、轉動設備的潤滑油(控制)

系統。

6.7.8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設備停用、恢復運行手續或檢修工作票。

6.7.9動火工作在間斷或終結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

6.7.10一級動火工作票應當天開工當天辦理,并于當天結束。第二天如需繼續工作應重新

辦理動火工作票。二級動火工作票許可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

6.7.11動火工作票應由公司有工作票簽發權的人員簽發。其他人員簽發的動火工作票無效。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6.7.12承包商在生產區域內動火時,應由本公司有關人員按動火級別履行動火工作票審批

手續并進行現場監護。

6.8動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6.8.1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人的職責

1)審查工作必要性;

2)審查工作是否安全;

3)審查工作票上所填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4)工作票簽發人審查動火工作負責人是否合適。

682工作許可人的職責

1)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檢查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絕;

3)負責向動火工作負責人交待運行所做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

4)負責確認動火工作現場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氣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

6.8.3動火工作負責人的職責:

1)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2)負責動火作業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檢查運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善;

4)負責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5)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

6)負責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7)負責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應無殘留火種;

8)動火現場出現火情及時組織撲救,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火勢的擴大和蔓延,及時報告。

9)在密閉空間動火應保證通風或強制通風,以便空氣流動;動火人員佩帶防護用品。

10)杜絕非動火作業人員動火。

6.8.4消防監護人的職責:

1)負責監督檢查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器材,監督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

和正確;

2)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態,防止火情發生,一旦失火及時撲救;

3)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6.8.5動火執行人的職責

1)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2)負責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作業;

4)負責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現場并檢查無殘留火種;

5)動火現場出現火情應及時撲救,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火災的擴大和蔓延。

6.9動火工作票的填寫制度

6.9.1動火工作票應使用黑色鋼筆、圓珠筆填寫與簽發,內容應正確、填寫應清楚,不得任

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應使用規范的符號,字跡應清楚。

6.9.2動火工作票由檢修人員進行填寫,安全措施應正確、完善,不得隨意涂改。

6.9.3填寫動火地點及設備名稱必須詳細清楚,動火工作內容必須寫明動火設備所處的詳實

位置。如有必要者應劃出設備草圖,在圖上標明動火點。

6.9.4"運行應采取的措施"填寫內容:

1)運行人員進行設備停電、系統隔離、泄壓、清掃(理)、置換等。

2)動火系統與設備交錯時,要求運行人員變換運行方式或進行監護。

3)如無運行應采取的措施,應填寫"無"。

6.9.5"檢修應采取的省施"填寫內容:

1)動火現場應配備滅火器的規格、種類和數量。

2)對動火點附近的重要防火設備或系統應采取的防火措施。

3)動火前對現場進行風險評估,并清理現場。

6.10動火工作票的審批

6.10.1一級動火工作票由所在部門負責人簽發后,還須由本公司安健環部負責人、消防保

衛部門負責人審核經廠長批準。運行人員簽字前必須由合格人員進行可燃氣體、粉塵濃度檢測,

確認符合制度后經運彳擊直班員或值長審核同意并簽字.

6.10.2二級動火工作票由動火負責人所在部門專業工程師簽發后,由本公司安健環部人員

審核、批準。運行人員簽字前須由合格人員進行可燃氣體、粉塵濃度檢測,確認符合制度后經運

行值班員或值長審核同意并簽字。

6.10.3動火工作票審批人對安全措施負責。工作人員不得私自變動安全措施。

6.10.4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的簽發人應考試合格,并經公司安健環部批準,并以正文形式

公布,同時在值長處備案。

6.11其他安全措施

6.11.1動火工作前應在工作地點或有關系統內檢測可燃氣體含量,檢測人將檢測結果、檢

測時間填寫在工作票上并簽字。

6.11.2動火工作應由消防監護人監督和做好滅火準備工作,并派專人看火;

6.11.3動火工作結束應徹底清除遺留火種,撤除動火工器具和其他易引起失火的物品后,

由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會同安全、消防人員共同檢查工作現場,確認工作全部結束,無火災

隱患后,方可辦理動火工作票結束手續并注銷該票。

6.11.4在易燃易爆氣體、液體系統上進行動火工作時,動火部位必須與系統的其他部位解

列并采取隔離措施,加裝堵板并對管道、容器進行徹底吹掃。工作地點的易燃物應清理干凈。

6.11.5在動火的設備上進行電焊作業時,應敷設專用地線接在需要焊接的同一部件上,接

地線絕緣應完整,不能有破損和接頭,嚴禁用其他鐵件搭接代替接地線。

6.11.6動火點應距動火用的乙煥瓶、氧氣瓶10米以上,兩瓶相距8米以上。

6.11.7在室外進行高空電、火焊工作,風力達五級以上則禁止動火。

6.11.8儲油罐內進行動火工作,必須將所有與油罐連接的管路斷開,清理干凈罐內油污,

徹底煮罐(或吹掃)24小時以上,打開罐的所有人孔門和蓋板加裝風機進行強力通風24小時

以上,由專職人員測量罐內可燃氣體含量符合安全數值并做試火,無問題后方可動火工作.

6.11.9罐內動火前須用小動物進行試驗檢查、時間不小于8小時,當確認無危害時,工作

人員方可進罐工作。

6.11.10外單位來生產區域內動火時,應由負責該項工作的本公司人員,按動火級別履行動

火工作票。

7監督檢查和考核

7.1動火工作票的檢查與評價

7.1.1已經結束的動火工作票每周由運行、檢修主管各自收回,按月進行考核,并裝訂成冊,

保存6個月。

7.1.2動火工作票的統計方法:

動火工作票合格率=100%*已終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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