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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分包合同條件目錄1. 定義及解釋1.1 定義1.2 標題1.3 通知、同意、批準、證書、確認和決定1.4 書面指示2. 一般義務2.1 工程范圍及內容2.2 分包商的一般責任2.3 履約保證2.4 分包商應提交的進度方案2.5 分包合同的轉讓2.6 再次分包3. 分包合同文件3.1 語言3.2 適用的法律3.3 分包合同協議書3.4 分包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4. 總承包合同4.1 分包商對總承包合同的了解與接受4.2 分包商對本分包工程應負的責任和義務4.3 分包商與業主關系4.4總承包商對本分包工程應負的責任5. 分包商與承包商及其它承包商共同使用承包商的設備及設施5.1 承包商供共享的設備及設施5.2 分包商不會享有承包商的設備和(或)其它設施(如有時)的專用權5.3 對誤用臨時工程、承包商的設備和設施(如有時)的保障6. 現場工作和通道6.1 工作時間及規章制度6.2 為分包商提供現場和現場通道6.3 分包商允許進入分包工程的義務7. 開工和竣工7.1 分包工程的開工及竣工時間7.2 分包商的竣工時間的延長7.3 拖期違約罰金7.4承包商有義務通知8. 指示和決定8.1 根據總承包合同所做的指示和決定8.2 根據分包合同所做的指示8.3 分包商未能按分包合同/指示執行工作9. 質量、平安與文明施工9.1 確保分包工程質量9.2 平安、消防措施9.3 文明施工10. 變更10.1 分包工程的變更10.2 口頭變更指示確實認11. 變更的估價11.1 經濟變更與技術變更11.2 變更價值的估算11.3 變更估價的申請及審批11.4 計日工作12. 通知和索賠12.1 通知12.2 索賠13. 分包商的設備13.1 分包商的設備14. 保障14.1 分包商的保障義務14.2 總承包商的保障義務15. 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15.1 移交前分包商的義務15.2 移交后分包商的義務15.3 由總承包商的行為或違反造成的缺陷16. 保險16.1 分包商辦理保險的義務16.2 分包工程由分包商承當風險17. 合同價款及工程進度款支付17.1 分包合同價款17.2 工程款支付18. 總承包合同的終止18.1 對分包商雇用的終止18.2 總承包合同終止后的付款18.3 由于違反分包合同而導致的總承包合同的終止19. 分包商的違約19.1 分包合同的終止19.2 終止時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權利與責任19.3 承包商不終止的權利20. 爭端的解決20.1 友好解決和仲裁20.2 與總承包合同有關或由總承包合同引起的涉及或關于分包工程的爭端21. 通知和指示21.1 發出通知和指示21.2 地址的更改22. 費用及法規的變更22.1 費用的增加或減少及后續的法規23. 貨幣及匯率23.1 貨幣23.2 匯率24. 遵守法令和法規24.1 稅金、法律義務、通知、費用及收費25. 工程量清單26. 暫列金額/暫定數量27. 工程標準使用28. 撤離現場29. 承包商和分包商不得誤用或干擾對方的財產30.竣工圖紙、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31.質量保修期分包合同條件1. 定義及解釋1.1 定義以下詞語,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1) “業主〞 -是“招標人〞的簡稱,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資格和支付合同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即。(2) “總承包商〞 -指由業主聘用進行及承建 總承包工程之施工單位,以及取得其資格的合法繼承人,即。(3) “分包商〞 -指其投標書已為業主及總承包商所接受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4) “工程監理單位〞 -指業主為合同目的而委托的對工程工程建設實施全面監理的并與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條件中指明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即 。(5) “設計人〞 -指業主為合同目的而委托的對工程進行設計的并在合同條件中指明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即。 (6)“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7)“當局〞指對合同工程或與之有關的配套系統有管轄權的政府部門、當地當局和/或市政配套的法定的承包機構/單位。(8)“質檢單位〞質量平安監督站。(9)“業主代表〞由業主委派之本工程負責人。(10)“總承包合同〞-指業主與總承包商之間為承建所簽訂之合同。(11)“分包合同〞-指本分包合同協議書、分包合同條件、分包合同標準、分包合同圖紙、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單、往來文件包括信函、紀要、備忘等、投標函及招標人與分包商明示應納入分包合同的投標書其它部份、招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分包合同協議書,以及其它明確列入招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中的此類進一步的文件。(12)“分包合同工程標準〞-指分包合同中包括的分包合同工程標準。(13) “分包合同圖紙〞-指分包合同中的所有圖紙以及類似性質的技術資料。(14)“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單或單價細目表〞-指構成分包商的投標文件一局部的且已標價并完成填寫的工程量清單或單價細目表。(15)“分包商的投標函〞-指分包商根據分包合同的各項規定,為分包合同工程的實施、完成以及修補其中任何缺陷,向招標人提出并被招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所接受的投標函包括招標人及分包商雙方同意的報價金額改動(如有)。(16)招標人所發出之中標通知書〞-招標人確認接受分包商為承建 分包工程的分包商之函件。(17)“分包合同條件〞-指本文件,該文件應構成分包合同的一局部。(18)“總承包合同條件〞-指業主與總承包商之間簽訂的合同條件。(19)“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當的責任。(20)“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當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21) “分包商的開工日期〞-指中標通知書內所定的或業主/工程監理單位另行書面通知的開工日期。(22)“分包商的竣工時間〞-指按分包商分包合同附錄中的規定,從分包商的開工之日算起到完成分包工程的時間(包含按第7條延長的時間)。(23)“工期〞-指業主和分包商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日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24)“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以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以次日開始計算。“日(天)〞均指一個日歷日。(25)“分包合同價格〞 -指招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中寫明的、按照分包合同的規定,為了分包工程的實施、完成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應付給分包商的金額。(26)“分包工程〞-指分包合同條件內所述的工程。(27)“分包商的設備〞-指在分包工程的實施、完成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的過程中所需的全部施工裝置和機械設備/工具(臨時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擬構成或構成分包工程一局部的工程設備、材料或其它物品。(28)“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墮落或其它非發包方或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以下所指定之惡劣天氣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i) 惡劣性天氣是指政府公布不適宜進行建筑工作之特殊壞天氣的日子(不應包括冬季及炎夏施工)。(29)“已經批準〞-指業主代表以書面形式批準的,包括隨后對先前口頭批準所作的書面確認。1.2 標題本分包合同條件的標題不應被視為本分包合同條件的一局部。在解釋和理解分包合同條件或整個分包合同時,也不應考慮這些標題。1.3 通知、同意、批準、證書、確認和決定在分包合同條款中,無論何處述及由任何人發出或頒發任何通知、同意、批準、證書、確認或決定,除另有說明者外,均指書面的通知、同意、批準、證書、確認或決定;作動詞用的“通知〞、“證明〞、“確認〞或“決定〞均應作此理解。任何此類通知、同意、批準、證書、確認或決定均不應被無故扣壓或拖延。1.4 書面指示除本合同內另有說明外,總承包商應以書面形式發出由工程監理單位于總承包工程合同內以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所發出有關本分包工程的指示、而分包商應遵守上述之指示。2. 一般義務2.1工程范圍及內容根據實際情況填寫,以下為例如:XXXX工程鋁合金門窗、外墻石材幕墻、輕鋼雨蓬、鋁合金空調百葉窗、鋁合金通風百葉窗、鋁穿孔板、屋面金屬格柵的分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分包工程的深化設計、材料供給、制作加工、運輸、安裝(含埋件)、成品保護、測試檢驗、驗收、竣工圖及竣工資料編制、維修保養。上述各項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鋁合金門窗、外墻石材幕墻、輕鋼雨蓬、鋁合金空調百葉窗、鋁合金通風百葉窗、鋁穿孔板、屋面金屬格柵的深化設計:包括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節點詳圖(包括窗框與混凝土墻體的連接方式,飄窗拐角處處理、防水處理、防雷接地系統等)及技術說明并提供完整的計算書,并負責獲取北京冠亞偉業民用建筑設計有限公司審核確認及業主認可;(2)鋁型材、玻璃、五金件等全部材料采購、加工制作、拼裝、包裝、運輸到現場、卸車至指定地點、現場拼裝(如需)、安裝、附框制作安裝、塞縫處理、成品保護、驗收、保修工作;(3)外墻石材的安裝,熱鍍鋅型鋼龍骨加工制作及安裝,包括與結構連接用的漲(錨)栓和鋼板,石材板面嵌縫清理,干掛石材屋頂女兒墻處的收頭處理;(4)預埋件的加工制作及現場安裝;(5)安裝過程中的測量校正、臨時支撐架、臨時腳手架、平安架等平安措施、現場二次倒運、環境保護、文明施工、場地清理、運輸機械及中小型機具;(6)涉及外墻石材幕墻及鋁合金門窗制作、安裝的所有檢測和試驗以及安裝過程中的措施;(7)設計施工圖紙范圍內的所有上述未提及到的幕墻及鋁合金門窗工程相關工作,直至整個分包工程交付驗收前的全部工作內容;(8)保證幕墻及鋁合金門窗制作加工及安裝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及招標文件的要求,對不合格的產品負責退場及更換,對不符合技術和質量要求的安裝進行返工。且不得延誤工期,并承當因此對業主/總承包商的所有損失;(9)負責竣工圖的制作、工程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竣工資料的制作以及配合總承包商竣工資料檔案館歸檔工作。(10)為保證本工程的順利施工,分包商應有專門的技術小組進入施工現場配合安裝施工,一切費用均應含在合同價格中;(11)本分包合同中約定的其它工作內容。2.2 分包商的一般責任分包商應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項規定,以應有的精心和努力對分包工程進行深化設計、實施和完成,并修補其中的任何缺陷。分包商應為分包工程的設計、實施和完成以及修補其中任何缺陷,提供所需的不管是臨時性還是永久性的全部工程監督、勞務、材料、工程設備、分包商的設備以及所有其它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重要性在分包合同內已有明文規定或可以從其中合理推論得出,根據第5條總承包商與分包商另有商定或另有規定者除外。分包商應在所有施工及執行分包合同方面令業主和總承包商及工程監理單位滿意以及遵守總承包商/工程監理單位所有合理的指示和要求,包括總承包商為總承包工程正常施工時所制定的所有合理規則。分包商在審閱分包合同和(或)總承包合同時,或在分包工程的施工中,如果發現分包工程的設計或標準存在任何錯誤、遺漏、失誤或其它缺陷,應立即通知總承包商,同時抄報工程監理單位和業主。由于分包商設計缺陷、失誤等原因給業主帶來經濟損失的應由分包商承當,業主有權利視損失輕重從分包合同款中扣除局部款項。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出現分包商不能勝任此分包工程的情況,業主及總包商擁有將本分包工程的局部甚至全部工作內容重新選擇分包商的權利。由此增加的費用及造成的損失將由分包商承當。2.3 履約擔保分包商應在合同簽訂的同時,按本分包合同規定履約保函之格式向業主提交履約保函。保函的金額為合同總價的10%,提供保函的機構須為銀行,業主不接受擔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保函的銀行須經業主批準。因遵守本款要求而發生的費用應由分包商承當,并被視為已包含在合同總價中。履約保函有效期自保函開具之日起至本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2.4 分包商應提交的進度方案分包商應在中標通知書簽發后14天內,以總承包商/工程監理單位/業主規定的格式和詳細程度,向總承包商/工程監理單位/業主各提交一份實施分包工程的進度方案,并取得總承包商/工程監理單位/業主批準。分包商還須編制月進度報告,供總承包商/工程監理單位/業主審閱、每次報告所包含的期間,應自開工日期起至當月的月底止。報告應持續到完工為止。報告內容應包括設計、制作、送貨、安裝、驗收等每一階段進展情況的圖表及詳細說明,反映制造情況和工程施工進展等狀況的照片。無論總承包商/工程監理單位/業主何時需要,分包商還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一份對其進行分包工程的施工安排和擬采用方法的總體說明,供總承包商/工程監理單位/業主參考。無論何時,如果總承包商/工程監理單位/業主認為分包工程的實際進度不符合他已批準的進度方案時,分包商應根據總承包商/工程監理單位/業主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訂的進度方案,說明為保證分包工程在分包商的竣工時間內且不阻延總承包工程的進度情況下完工而對原進度方案所作的必要修改。2.5 分包合同的轉讓沒有業主的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轉讓本分包合同或本分包合同的一局部,或本分包合同中的任何權益或利益。2.6 再次分包分包商不得將整個分包工程分包出去。除根據分包合同規定的標準采購材料外,沒有業主的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將分包工程任何局部分包出去,且任何此類同意均不解除本分包合同規定的分包商的任何責任和義務。分包商應將其自已的任何下級分包商(包括下級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員及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完全視為分包商自已及其代理人、雇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一樣,并為之完全負責。3. 分包合同文件3.1 語言用以擬定分包合同文件的語言與用以擬定總承包合同文件的語言相同,即中文;3.2 適用的法律適用于總承包合同且據之對總承包合同進行解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同樣適用于分包合同并據之解釋本分包合同。3.3 分包合同協議書分包商應與業主和總承包商簽署分包合同協議書。3.4 分包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列于分包合同協議書中組成分包合同的所有文件是相互解釋的,除分包合同中另有規定,組成分包合同的各文件的優先次序如下:(1) 分包合同協議書;(2) 中標通知書;(3) 本分包合同條件及;(4) 工程標準及附錄(5)技術要求;(6) 合同圖紙;(7) 投標函、工程量清單及投標報價匯總;(8)三方合同(如有)(9) 構成分包合同的任何其它文件。4. 總承包合同4.1 分包商對總承包合同的了解與接受有關總承包合同之合同條件、標準等總承包合同文件內容,分包商可于辦公時間內到業主之合約商務部查閱。分包商應細閱上述合同條件及標準致使其能完全明白及理解該文件之內容(上述總承包商的價格細節除外)。分包商應被視為對總承包合同的條文及內容完全理解(上述總承包商的價格細節除外),并接受總承包合同中總承包商就本分包工程范圍內的相應責任及義務。4.2 分包商對本分包工程應負的責任 和義務a.分包商應遵守總承包商及本工程施工現場有關工程施工、材料和設備進出場和現場存放等現場管理的規章制度。分包商應向總承包商申請查閱該類規章制度,并被認為對總承包商的各種規章、制度已經充分了解,且分包商不得以不了解總承包商的規章制度為由而拒絕執行總承包商的有關指令。b.除非分包合同條款另有要求,分包商在對分包工程進行深化設計、實施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中任何缺陷時,應防止其任何行為或疏漏構成、引起或促成總承包商違反總承包合同規定的總承包商的任何義務。除上述之外,分包商還應承當并履行與分包工程有關的總承包合同規定的分包商的所有義務和責任。c.分包商應保證全面履行本合同項下約定的義務,同時應保證總承包商在本合同約定的分包工程的實施、竣工以及保修過程中免于承當因分包商以下不當的行為及事項所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責任、索賠、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開支:(1) 分包商及其雇員或代理人違約、不遵守或不執行與分包工程有關的總承包合同條款或其中任何條款;(2) 分包商、其雇員或代理人的任何行為或遺漏,以致總承包商需向業主承當的任何責任及誤期損害賠償;(3) 分包商的任何誤用本分包合同第5條所述的腳手架等或其它屬于或由總承包商提供的財產/設備;(4) 分包商未能提供分包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任何局部的深化設計。(5) 由于分包商的疏忽、過失導致的任何人員的傷亡;(6) 由于分包商的疏忽、過失導致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7) 由于分包商的疏忽、過失導致的連帶責任。在前述的情況下及總承包商向業主已提供其所受損失的證明下,業主經核實確認后可從本應支付給分包商的金額中扣除有關賠償費并補償給總承包商。d.分包商所使用的材料品牌、質地、產地必須在采購前向總承包商/業主/工程監理單位送審(由此發生的費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價款中),經總承包商/業主/工程監理單位審批同意后分包商才能開始采購。每次審批時間不超過14個日歷日,分包商在送審時應預留出足夠的審批時間,如因預留審批時間缺乏或審批沒有通過,導致采購延誤而影響工程進度,由分包商負責。如果總承包商/業主/工程監理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分包商使用的材料、運用的工藝標準等有檢驗要求時,分包商應主動提供檢驗的場所、資料、檢驗工具等,接受檢驗。e.分包商潛在的責任和義務:如果任何為本分包工程正常使用功能和設計使用壽命所必須的或為本分包工程使用的任何標準、規程或標準所要求的工作既未以文字形式明確約定未屬于總承包商或任何其它分包商的工作,也未在本分包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確提及,則此類工作應理解為分包商潛在的責任和義務,分包商應負責完成并承當相應的費用。分包商不得就此類潛在責任和義務向總承包商或業主提出任何費用和工期的索賠要求,且在任何情況下,分包商也不得就此提出有關其投標價格考慮不周、疏忽缺漏、計算錯誤等的補償要求。f.由分包商送審,經業主選定的樣品應封樣保存,業主和分包商雙方分別保存一半,正式入場的材料質量、外觀、質料及技術指標必須與封存的樣品一致,否則將不被允許使用于本工程中。分包商不得自行更換合同規定的產品規格和供貨廠家,如果分包商采購材料的規格、質量不符合要求,由分包商承當因此而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g.分包商供給的材料及加工必須滿足施工進度的需要,若因分包商供給材料的規格、顏色、質量及數量等出現錯誤、材料供給不及時或加工跟不上而造成的損失由分包商全部承當,工期不予順延。h.因分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質量平安事故、缺陷等,分包商應付全部責任。4.3 分包商與業主關系本分包合同項下,業主責任僅為在分包商履行了其在本合同項下所承當的相應責任和義務后,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分包商支付合同金額及其它應當支付的款項,以作為對本分包工程的施工、竣工、完工交付并承當保修責任的報酬。分包商須按本合同約定向業主提供履約保證,在涉及預付款的情況下提交預付款保函,并就本分包工程與總承包商向業主承當連帶責任。4.4 總承包商對本分包工程應負的責任(1)總承包商應按照與業主簽定的總承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履行自己的責任與義務,對整個工程(含本分包工程)的質量、進度負責,向分包商提供合同內約定的各項協調、管理及配合等工作;(2)總承包商負責對整個工程的進度進行總體方案安排,并將分包商的進度方案合理和恰當地考慮在總進度方案內,總承包商須與分包商聯系落實其進度方案安排和對施工條件的要求;(3)所有由業主和工程監理單位發給總承包商的指示,只要涉及指定分包商的工作或工程,總承包方需及時轉發給相應的指定分包商,以確保業主及工程監理單位的指示能及時得到落實;(4)所有由指定分包商發往總包的文件,只要涉及到需業主、工程監理單位、設計人協調的工作,總承包商應及時呈報業主并轉發給相關單位;(5)總承包商的付款申請須包括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申請,并須將自行完成局部與指定分包局部分別列明;(此條款中總包商的付款申請是否包括分包商的,由各工程根據本工程實際情況確定,但要與17.2(b)(c)(d)對應)(6)負責整個現場的文明施工、成品保護、平安保衛工作;(7)對分包商進場的材料、機械、設備等,總承包商應積極協調解決必要的卸貨場地,貯存、堆放及加工場地;(8)應提供實施本指定分包工程所需的定位線及標高線的控制線;(9)已完成結構的混凝土垂直度及建筑幾何尺寸必須滿足結構和建筑施工圖紙及相關變更、工程標準的要求,若存在施工偏差,總承包商應負責在指定分包工程開始前自行整改至符合施工圖紙和相應標準的要求;(10) 提供現場施工用水、用電,施工用電提供到二級配電箱;(11) 應在現場建立和指定若干方便工作的垃圾堆放處,并負責將現場所有垃圾清運到場外;(12) 根據進度方案和工程施工的實際需要,及時為指定分包商提供足夠的和無障礙的工作面、工作空間和工作時限;(13) 為指定分包商提供垂直運輸、臨時道路、已搭設在現場的腳手架、配套的平安措施。5. 分包商與總承包商及其它分包商共同使用總承包商的設備及設施5.1 總承包商供共享的設備及設施除非本分包合同條件中另有規定,不應要求總承包商特為分包商獨立提供或保存任何設施及設備。然而,總承包商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免費為分包商提供施工所需用水、用電、照明及工地整體保安。總承包商亦須允許分包商免費與總承包商和(或)經其同意的其它分包商共同使用在工程現場已設置的并屬于總承包商的腳手架及其它于措施工程標準內所規定由總承包商提供的臨時工地設施及設備。但上述許可不應解除分包商檢驗或檢查其代理人、雇員或工人所使用的臨時設施/設備以及提供適當的臨時設備供分包商使用的法定的或其它的義務,也不應要求總承包商為該等腳手架之適宜性、狀況或適用性向分包商負責。5.2 分包商不會享有總承包商的設備和(或)其它設施(如有時)的專用權除在工程標準內另有規定外,總承包商并不會為分包商提供任何可供分包商全權使用之設備/設施。5.3 對誤用臨時工程、總承包商的設備和設施(如有時)的保障分包商應保障總承包商免于承當由分包商、其代理人、雇員或工人誤用總承包商提供的臨時工程、總承包商的設備和(或)其它設施所造成的損害所引致的額外費用及賠償。6. 現場工作和通道6.1 工作時間及規章制度除非另有協議,分包商應配合總承包商之工作進度方案,安排充足的人手施工及完成工程,遵守總承包合同內有關工程施工時間的限制,并應遵守有關工程的施工、材料和分包商的設備進出現場以及材料和分包商的設備的現場存放方面的一切規章制度。6.2 為分包商提供現場和現場通道總承包商應隨時為分包商提供確保分包商以應有的速度進行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那局部現場及現場通道,但總承包商沒有義務將現場的任何局部提供給分包商專用。6.3 分包商允許進入分包工程的義務分包商應允許業主、總承包商、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任何一方授權的任何人在工作時間內合理進入分包工程以及現場上任何工作或材料正在實施、準備或存放的地點。分包商還應允許業主、總承包商、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任何一方所授權的任何人合理進入現場外與分包工程有關的由分包商或分包商委托他人正在工作或準備的地點。7. 開工和竣工7.1 分包工程的開工及竣工時間開工日期:本分包工程預計開工日期年月日。絕對工期:日歷日。竣工時間:移交時間:(如有其它重要的區段節點,建議也在此處一并明確)本分包工程實際開工日期以業主通知為準,分包商應按中標通知書內所訂明的開工日或接到業主有關開工通知后7天內開始分包工程的實施。并應于上述絕對工期內或在第7.2款可能允許的延長時間內竣工。7.2 分包商的竣工時間的延長如果由于以下任何原因致使分包商延誤實施分包工程:(a) 總承包商根據總承包合同有權從業主處獲得總承包工程竣工時間延長的情況,或(b) 根據第8.2款頒發的且不適用于本款(a)段的指示,或(c) 總承包商違反分包合同或由總承包商負責的情況,則在上述任何情況下,分包商有權為其分包工程獲得公平合理的竣工時間的延長。除非分包商已經在該延誤開始發生的14天內,將造成其延誤的情況及涉及的延誤天數及損失通知總承包商和業主及工程監理單位,同時提交一份證明其要求延期的詳情報告,以便可以及時對其申述的情況進行研究,否則,分包商無權獲得延期及損失補償,總承包商在收到上述的報告及延期申請后,應于7天內將其對分包商申請延期的意見連同上述的報告及資料,提交給工程監理單位審閱,工程監理單位應于收到上述報告及申請資料后7天內審閱完畢并報送業主。如延誤是由于本款(a)段所引致,業主會按照總包合同的有關條款規定,確定延長時間,總承包商在未獲業主和工程監理單位同意時,不得為本款(a)段所述的延誤原因,為分包工程確認延長期限。但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續性的影響,致使分包商按照本款規定的14天內提交詳細報告不可行時,只要分包商每隔14天的時間向總承包商遞交臨時詳細報告,并在事件影響結束后14天內提交最終詳細報告,則分包商仍有權獲得延期。分包商基于本款(b)及(c)段原因所引致的竣工時間延長及損失補償的申請,均應由總承包商與分包商彼此協商,而不應由業主承當。若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可由業主及工程監理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裁定。7.3 誤期損害賠償金分包商的施工進度須嚴格到達業主的控制性工期節點,分包商承諾每個節點每延遲一天,賠償業主違約金萬元人民幣,違約金不超過本合同價款的20%。(此條款在合同談判階段容易出現爭議,總承包商處于轉嫁風險的目的通常會要求分包承當的誤期損害賠償金等同于總承包商向業主承當的誤期損害賠償金;分包通常會以分包合同金額遠遠小于總包合同金額為由要求降低誤期損害賠償金額度。雙方的要求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在招標前業主應對此處提前約定。)7.4 總承包商有義務通知總承包商應將根據總承包合同規定所獲得的有關分包合同的所有延期立即通知分包商。8. 指示和決定8.1 根據總承包合同所做的指示和決定根據第10條,分包商應在有關分包工程方面遵守業主和工程監理單位的所有指示和決定。8.2 根據分包合同所做的指示對分包商的指示及在分包工程的設計及標準方面的改動,均應由業主和工程監理單位向總承包商發出,同時抄送分包商,總承包商不應在沒有業主和工程監理單位同意的情況下發出該類變更指示,一切分包商因遵守未經業主和工程監理單位同意而由總承包商擅自發出指令引致分包商所產生的費用(包括間接費用),均應由分包商自行承當有關費用及相應責任。8.3 分包商未能按分包合同/指示執行工作倘若分包商未能按分包合同履行其任何義務或實施工程或未能執行第8.1條所述的指示,業主和工程監理單位可經總承包商要求分包商在約定的合理時間內改正過失或違約行為。如在發出上述指示7天內業主和工程監理單位認為分包商并未有明顯改良,業主和工程監理單位可經過總承包商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商,將全部或局部所涉及之工程委任其它分包商或總承包商承造,而涉及的有關費用可從應支付給分包商之款額扣除或另外對分包商提出索賠。此處所指費用并不一定是分包商的相應合同分項價款,而是未完成相應分項工作而產生的實際費用(包含管理費用)。9. 質量、平安與文明施工9.1 確保分包工程質量分包商須對本分包合同范圍內一切現場作業、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的穩妥性、平安性及工程質量全面負責,并須在按設計文件施工時用自己的知識、經驗判斷并確保分包工程施工的質量和平安,如判斷將發生缺陷,要將情況如實及時報告給總承包商,同時抄報工程監理單位及業主。分包商應嚴格按照本分包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進行施工,對于出現質量不符合要求的局部,業主/工程監理單位/總承包商有權發出整改通知單,分包商收到整改通知單24小時內仍無任何整改措施,業主/總承包商有權請其他分包商整改或自行代為整改,由此發生的費用(包括間接費用)將從分包商的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同時不免除業主就該事宜對分包商收取金額不超過元/次的違約金,該款項從分包工程款中扣除。9.2 平安、消防措施在進入現場前,分包商應向業主/工程監理單位/總承包商提交平安消防保證措施及具體實施方案,以備業主/工程監理單位/總承包商審查。分包商應按照業主/工程監理單位/總承包商批準后的實施方案安排施工,并嚴格遵守其它平安消防相關規定。分包商應在現場設置至少一名專職平安人員,及時發現、審查、改良現場平安措施,并嚴格按照業主/工程監理單位/總承包商提出的要求進行整改,上述所有關平安、消防措施實施及整改的費用均已包含在分包價款之中。如分包商在業主/工程監理單位/總承包商就某項平安隱患提出兩次整改通知后仍未進行整改或整改結果未到達業主/工程監理單位/總承包商的要求,業主/總承包商有權請其他分包商整改或自行代為整改,由此發生的費用將從分包商的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分包商應當保障平安施工,總承包商對其施工平安應當予以管理,因施工而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及其他額外的損失索賠,應由責任方承當,業主不承當任何責任。9.3 文明施工施工期間,分包商應保持施工現場清潔,每日做到工完場清,存放并處置好分包商的任何設備和材料。分包商應按照業主/工程監理單位/總承包商的要求,將垃圾及廢料堆放至現場指定堆放處。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分包商應將其提供的設備、設施和臨時工程,在業主/工程監理單位/總承包商規定時間內清運出現場,清理現場多余材料、垃圾,保持現場清潔整齊。清理的費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的總價之中。10. 變更10.1 分包工程的變更如果業主認為有必要對工程或其中任何局部的形式、質量或數量作出任何變更,則業主有權指示分包商進行下述任何工作,分包商方應遵照執行:(a)增加或減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數量:(b)省略任何這類工作;(c)改變任何這類工作的性質、質量或類型;(d)改變工程任何局部的標高、基線、位置或尺寸;(e)實施為工程完工所必需的任何性質的附加工作。上述變更不應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廢或失效,但對所有上述變更對工程價值的影響(如果有的話)應按合同中對變更計價條款執行。如果業主通發出指示進行工程變更完全是因為分包商的違約或毀約或應由他對此負責任的原因造成,則任何由此類違約造成的變更的費用應由分包商承當。10.2 口頭變更指示確實認據第10.1條所發出變更指示均應由業主或由業主經總承包商書面發出,如該等指示為業主口述時,分包商也應同樣遵照執行,但規定業主應在該口頭指示發出后7天內,以書面形式確認此類口頭指示,同時規定,分包商應可在業主發出此類口頭指示后以書面形式記錄此類口頭指示并于3個日歷日內通過總承包商報業主確認,如果14天內未被業主以書面形式拒絕,則此類由分包商所發出的書面記錄應被視為分包工程的指令。11. 變更的估價關于對設計變更的計價及合同價風格整的規定:(a) 設計變更的調整:因業主原因導致的設計變更按實際調增或調減的工程量進行調整合同價款,每次每分項(以工程量清單子目為準)變更調增或調減的單價按原投標報價中相應子目的綜合單價,如果原投標報價中沒有相應子目的綜合單價,由分包商提出經業主審核確認后的單價作為變更的調整價格。非因業主原因導致的工程洽商、設計變更,將不做合同價風格整。(b)變更不計取開辦費及措施費:分包商填寫之措施工程的款項或單價應被視為包含根據本分包合同進行施工的全部工程,包括業主根據分包合同條款所發出的任何變更所需之措施費,即設計變更不計取開辦費及措施費。11.2 變更價值的估算所有依據第10.1條所發出的變更的價值應依據分包合同中規定的相同或類似工作的單價(如有時)來核定,但如果分包合同中沒有此類單價或如果它們不恰當或不適用,則該變更估價應參考市場價格在公平及合理的原則下協商,費率須執行原合同費率并由業主確認。11.3 變更估價的申請及審批分包商應于發生變更事由或收到變更指示后14天內,將變更報告及相關支持資料報送總承包商及監理工程師,同時抄送業主;總承包商應于收到分包商報送資料后7天內簽署意見并報送工程監理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于收到總承包商及監理工程師報送資料后7天內簽署意見并報送業主;業主應于收到工程監理單位報送資料后28天內作出批復,并將批復決定主送分包商,同時抄送工程監理單位及總承包商。如分包商對變更洽商估值金額發生爭議,該等未能就變更估值達成一致的爭議不能構成分包商不執行該項變更洽商的理由。11.4 計日工作(由于計日工單價較高且數量不便于管理,建議在實際工作中盡可能地杜絕使用計日工的形式對變更工作進行計價)當變更工作不能正確地計量和估價時,分包商可被允許采用計日工單價:當分包商有意根據本條提出計日工作申請時,應將其意向于開始該項計日工作前最少三天送抵總承包商/工程監理單位/業主,供總承包商/工程監理單位/業主批核。該項通知并不表示總承包商/工程監理單位/業主必須允許以計日工作方法計算該等變更工作的應付金額。同時,分包商應按總承包商/工程監理單位/業主批準的格式提交計日工資料及記錄予總承包商/工程監理單位/業主。如分包合同內有計日工作表的規定的費率和價格,則有關的計日工應按計日工作表內的費率和價格作估值。12. 通知和索賠12.1 通知除非分包合同條件中另有規定,則無論何時根據總承包合同條件要求總承包商向工程監理單位或業主遞交任何通知或其它資料或保持同期記錄的話,分包商應于分包合同及總承包合同所規定的時間內就有關分包工程方面以書面形式向總承包商發出類似通知或其它資料以及保持同期記錄,以便總承包商能遵守該總承包合同條件。分包商應花費足夠的時間完成上述事項以使總承包商能按時遵守該總承包合同條件。12.2 索賠當分包商在本工程中確實受到總承包商或業主原因的影響以至分包商蒙受直接的工期延誤(或費用支出),但未能按本合同其他條件得到適當補償,則分包商可以對應的向總承包商或業主索賠。分包商應于發生索賠事由后14天內,將索賠報告及相關支持資料報送總承包商或業主。當需要時,分包商有責任和義務按照業主/工程監理單位/總承包商的要求,提交支持和證明索賠理由的同期記錄及其他補充資料。如分包商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按照業主/工程監理單位/總承包商要求報送索賠報告及相關支持資料,則視為分包商放棄索賠權利。總承包商和工程監理單位應于收到分包商報送資料后7天內簽署意見并報送業主;業主在收到工程監理單位報送資料后56天內給予回復,并將回復意見主送分包商,同時抄送工程監理單位及總承包商。當總承包商從業主處得到任何索賠利益時,總承包商應將在所有情況下公平合理的那一局部轉交給分包商。本款中的任何內容都不應阻止分包商就由于總承包商的行為或違約所造成的分包工程施工的延誤或其它情況而向總承包商提出索賠。13. 分包商的設備13.1 分包商的設備屬于或由分包商、其雇員或代理人提供的施工機械、工具及設備的風險應完全由分包商負責,上述財產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應全由分包商負責,而分包商應保障業主/總承包商免于承當任何有關損失、索賠或訴訟。14. 保障14.1 分包商的保障義務除分包合同另有規定外,分包商應保障業主/總承包商免于承受與下述有關的全部損失和索賠:(a) 任何人員的傷亡,或(b) 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上述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害系在分包工程的實施和完成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過程中發生或由其引起的。分包商還應負責業主/總承包商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它開支,但第14.2款所限定的情況例外。14.2 總承包商的保障義務總承包商應保障分包商免于承當與下述事宜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它開支。保障的程度應與業主按總承包合同保障總承包商的程度相類似(但不超過此程度):(a) 按分包合同規定,實施和完成分包工程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導致的無法防止的對財產的損害;以及(b) 由業主及其代理人、雇員或工人或非該總承包商正在雇用的其它總承包商的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或損害,或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它開支。總承包商應保障分包商免于承當由總承包商及其代理人、雇員或工人或不是該分包商雇用的其它分包商的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財產的損失或損害等方面的全部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或其它開支。或者,當分包商及其代理人、雇員或工人對上述人員的傷亡、財產損失或損害負有局部責任時,應公平合理地考慮到與總承包商、總承包商的代理人、雇員或工人或其它分包商對該項傷亡、損失或損害負有責任程度相應的那一局部傷亡、損失或損害。15. 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15.1 移交前分包商的義務如果在有關總承包工程的移交證書頒發之前,或者,在按照總承包合同頒發有關總承包工程某一區段或局部的移交證書的情況下,在包含有分包工程的總承包工程的區段或局部的接收證書頒發之前,分包商應完成第2.1款所要求的分包工程,則分包商應使分包工程始終處于總承包合同所要求的令總承包商及業主滿意的狀態。在有關總承包工程或其有關區段或局部的移交證書頒發之前,分包商應修補由于任何原因所造成的各類缺陷。除非上述缺陷按照總承包合同是由于業主及其代理人、雇員或工人的行為或違約造成的,或按照分包合同是由于總承包商及其代理人、雇員或工人的行為或違約造成的,且分包商能證明及確定缺陷是由哪一單位引起,否則,分包商無權為修補上述缺陷獲得追加付款。15.2 移交后分包商的義務在包含分包工程的總承包工程或總承包工程的區段或局部(視情況而定)的有關移交證書頒發之后,分包商應修補本分包合同內規定分包商須修補的缺陷及執行的保養及承當總承包合同及其保修書規定由總承包商負責與分包工程有關的缺陷修補,修補缺陷的通知期限以及所依據的條件應與總承包合同規定的總承包商應負責修補的期限及條件類同及按本分包合同附錄所訂明之期限。如總承包合同內的保修規定與本分包合同內相關內容方面有所矛盾時,則應以較嚴格的要求為準。如由分包商負責設計的局部之設計不恰當及或分包工程的材料或操作工藝不符合本分包合同規定而出現缺陷令總承包商(無論是他或任何其它分包人)需要對總承包工程或其其它分包工程進行任何(永久或臨時的)修補及改動時,則分包商應向總承包商支付該等工作所涉及的費用。如總承包工程的材料或操作工藝不符合總承包工程合同規定而出現缺陷令分包商需要對分包工程或有關事項進行(永久或臨時的)修補及改動時,則總承包商應向分包商支付該等工作的施工費用。15.3 由總承包商的行為或違約造成的缺陷如果分包商按照第15.1款或第15.2款所修補的缺陷是由于總承包商及其代理人、雇員或工人的行為或違約所造成的,則盡管總承包合同可能未有規定總承包商有相應的權利從業主處得到補償,分包商仍應有權為其修補上述缺陷從總承包商處得到補償。16. 保險(此處應根據工程實際的整體保險方案進行編寫,以下為例如條款)16.1 分包商辦理保險的義務分包商應從分包合同開始起至分包商完成分包合同規定的工作及義務止的期間內,為以下事宜購置保險,并維持該等保險于上述期間有效:(a) 分包商之工人、管理人員及其間接雇用之工作人員保險;(b) 施工設備及車輛保險;(c) 運輸及倉儲保險;(d) 因分包工程施工所引致的人身及財產損害的保險;(e) 為彌補分包商認為在總承包工程合同內由業主或總承包商所購置之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缺乏之處的其它保險。16.2 分包工程由分包商承當風險倘若分包工程以及屬于分包商的臨時工程、材料或其它物品在移交證書中所訂明的完工日期前遭到毀壞或損害,且根據上述保險單已確定有關上述各項損失金額的情況下,分包商應得到此筆損失金額的支付,并應將此筆款項用于重置或修復被毀壞或損壞的物品。除上述情況外,在有關總承包工程的接收證書頒發之前,或在有關包括在最后一個分包工程的總承包工程的區段或局部的移交證書(如有)頒發之前,分包工程的風險應由分包商承當。分包商應自費彌補或修復在此之前分包工程所發生的全部損失或損害。分包商還應對其為履行第15.2款規定的他的義務在作業過程中造成的對分包工程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當責任。17. 合同價款及工程進度款支付分包合同價款本分包工程合同形式采用固定總價合同。除非本分包合同中另有規定,合同價格應包括本分包合同中分包商的全部責任和義務所需發生的所有費用。不管它們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說明,亦不管它們是否在簽訂合同時可以預料到。在工程量清單/單價細目表內之各項單價報價均屬綜合包干單價。合同價款中包括但不限于:深化設計費、材料費、損消耗、輔材費、制作加工費、拼裝費、包裝費、運輸費、裝卸費、采購保管費、試驗及檢測費、安裝費、機械費、調試費(如有)、驗收費、技術資料費、竣工圖、竣工資料費、半成品及成品保護費、保險、利潤、規費、稅金、政策性文件規定、技措費、文明施工、臨時設施、職工食住、保修、風險、不可預見費用、材料漲價、匯率、責任等所有費用。其他按照本合同條款規定的總包商不提供的機械、設備、措施,均由分包商自行提供,且此局部費用已含在合同價格中。所謂固定總價合同,應按照以下含義理解:(a)合同內工作范圍按照業主在招標文件中給定的范圍包死,業主不接受由于分包商對招標范圍的理解存在偏差而導致的任何索賠;(b)合同內工作范圍的所有工作子目單價包死,任何情況下,單價不得調整,業主不接受任何基于分包商對單價的組價不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內容理解的偏差、工料耗量水平確實定、生產要素市場價格的判斷、取費等)或任何過錯而引起的任何索賠;(c)合同內工作范圍中各子目的工程量包死,任何情況下業主不接受任何基于分包商對投標時工程量計算或復核存在過錯的任何索賠;關于對合同價款的進一步說明:(關于合同價款如有需要進一步說明請在此添加,以下為例如條款)(a) 分包商須保證完成與結構工程、外保溫工程、外墻貼磚工程及其他工程分界面部位工序的合理交接和協調施工,負責消除前道工序的誤差,并須負責完成雖未在本標書中描述,但為保證建筑協調和使用功能而必須完成的工作,所需費用全部包含在合同總價中;(b)分包商必須按設計及標準要求負責所有鋁合金門窗、百頁窗等與結構的連接固定,門窗等與結構之間的縫隙須按要求進行保溫密封處理,所需費用包含在合同總價中。(c) 總承包商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商的供貨、安裝、驗收、施工進度和現場管理等均應服從總承包商的安排和統一指揮,施工中如發生不服從統一調度,統一指揮的事件,業主將視情節對其進行處分。分包商安裝調試人員在現場的辦公、食宿自理。分包商需納入總包管理體系,接受總包管理,但無須向總包方交納管理費,分包商服從及配合總承包商指揮及協調的費用已包含在合同總價中。17.2 工程款支付(a) 本合同內金額按以下階段分期支付予分包商:(根據實際情況填寫,以下為例如條款)(1) 本工程不支付任何有關的預付款、材料備用款、訂金等。(2)門窗主框、幕墻框及石材幕墻龍骨全部安裝完畢合格后,經業主、工程監理單位、總承包商簽字確認后,分包商向總承包商及工程監理單位同時呈交付款申請,并抄送業主,付款申請金額按為門窗及幕墻總價款(不含鋁合金空調百葉窗、鋁合金通風百葉窗、鋁穿孔板、屋面鋼格柵局部)的40%計算,門窗及幕墻總價款根據合同指定的單價與價目計算,業主按照經業主/工程監理單位核定后的門窗及幕墻價款的40%并扣除業主已代分包商支付或按分包合同規定應扣除之款項(如違約金等)后支付分包商。(3)本分包工程全部完成并經業主和工程監理單位初驗合格后14天內付至合同總價的80%。(4)本工程整體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合格后14天內付至合同總價的90%。(5) 本分包工程結算完畢且整體工程交付使用后14天內,業主支付累計至結算金額的95%給分包商。(6) 剩余5%保存金于質量保修期滿,分包商修補所有缺陷之后28天內業主將保存金剩余局部支付予分包商。(b)分包商每次請款時,必須按業主指定的格式向總承包商呈交付款申請的報表,且同時抄送業主,報表說明分包商到規定日根據分包合同條款有權得到的金額及以前已支付的金額。(c) 分包商應在每次符合階段付款條件前向總承包商提交本階段計量周期內符合計量條件之付款申請報表,總承包商及工程監理單位應于5日內完成審核,業主應于收到監理簽署之計量文件后28日內完成審核,并將批復意見傳送至總承包商,同時抄送工程監理單位及分包商。(d)如分包商正式提交的工程結算金額超過最終審定金額的5%(不含5%),則對超出5%偏差率上限局部的申報結算金額,業主有權按5%的比例計算違約金,并從實際結算金額中扣除。違約金計算公式為:違約金=[分包商申報額-業主最終核定金額×(1+5%)]×5%(e)業主在審核完付款申請后28日內進行付款,業主付款前總承包商必須提供與之付款額相同金額的正式發票,但在業主支付竣工結算款時,總承包商應提供包括保修金在內的全額正式發票。正式發票是指在工程所在地所屬的地方稅務機關開具,具體金額與工程金額相對應數據一致的發票。分包商提供發票必須為合規的發票,若給業主開具假發票,分包商應承當一切法律責任,除重新為業主開具合規發票外,還應按合同總額的20%承當違約責任,并承當由此給業主造成的一切損失。18. 總承包合同的終止18.1 對分包商雇用的終止如果在分包商全面履行了分包合同規定的其義務之前,無論由于任何原因,總承包合同出現不再履行之情況,則業主或總承包商應立即通知分包商停止分包合同的繼續執行。業主可以與分包商就未完的分包工程內容進行協商,當達成一致后由業主和分包商另行簽訂剩余工程內容的分包工程合同。如業主與分包商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業主可另行委托其它分包商完成剩余的工作內容。18.2 總承包合同不再履行后的付款如果出現第18.1款之情況,則在扣除已支付給分包商的局部款項后,業主應向分包商支付以下費用(但第18.3款規定的情況除外):(a) 在分包合同終止日期前已竣工的工作的費用,在分包合同終止日期前已施工但尚未完成的工作的合理費用;(b) 由分包商恰當帶到并需永久留在現場上的所有設備及材料的費用,從現場上撤離分包商的機械并將機械運回其本地基地的費用的合理局部;(c) 為隨后安裝到分包工程且已制作完成的材料的費用,但分包商應將此類材料運至現場或業主合理指定的其它地方。18.3 由于違反分包合同而導致的總承包合同無法履行如果由于分包商違反分包合同而導致總承包合同無法履行,則前述條款關于支付的規定將不適用。19. 分包商的違約19.1 分包合同的終止如果(a) 分包商被依法判定不能支付其到期債務,或者自愿或非自愿地宣告破產、停業清理或解體(為合并或重建目的而自愿的停業清理除外)、或者已失去償付能力;(b) 分包商已經否認分包合同有效;(c) 分包商無正當理由,未能按第7.1款開工或實施分包工程;(d) 在總承包商根據本分包合同規定作出要求分包商去除有缺陷的材料或修補有缺陷的工作的指示后,分包商拒絕執行或無視此類指示;(e) 分包商無視總承包商的事先書面警告,反而固執地或公然地無視履行分包合同所規定屬于分包商的任何義務;(f) 分包商已違反第2.5款或第2.6款;則當發生上述任何情況時,且在不影響業主/總承包商任何其它權利或采取補救方法的情況下,業主/總承包商可根據分包合同通知分包商后,立即中止分包合同。19.2 終止時業主/總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權利與責任當發生此類合同終止情況時,業主/總承包商只須負責直至合同終止當天任何實際及正確地施工而未獲支付的任何分包工程的價值及已運到工地準備用予永久分包工程但尚未安裝之符合規格材料的價值,而此等價值應根據第10條及16條計算。除此外,業主/總承包商無須負責其它任何金額。19.3 總承包商不終止的權利若經業主同意,總承包商可以選擇不根據本款發出中止通知,而僅從分包商手中接過該項分包工程的一局部,由總承包商自己或其它分包商實施并完成此分包工程的局部以及修補其中任何缺陷。在此類情況下,業主可從應支付給分包商的款額中扣除此項費用。20. 爭端的解決20.1 友好解決和仲裁如果在業主、總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間產生起因于分包合同或分包工程施工的任何爭端,應先進行友好協商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以調解方式解決爭議:若協商或調解不成,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根據其規則進行仲裁。發生爭議后,各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除非有以下情況出現:(a) 單方違約導致分包合同確已無法履行,三方協議停止施工;(b) 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三方接受;(c) 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20.2 與總承包合同有關或由總承包合同引起的涉及或關于分包工程的爭端無論是總承包工程施工期間或竣工之后,也不管是否在總承包合同有效或中止總承包合同之前或之后,如果在業主和總承包商之間產生由于總承包合同或總承包工程的施工的任何爭端,以及總承包商認為涉及或與分包工程有關的爭端,且此類爭端均應采用相類于總承包合同解決爭議方式處理,且業主/總承包商可要求分包商提供與上述爭端有關的信息并出席有關會議協商解決。21. 通知和指示21.1 發出通知和指示根據分包合同條款發出的所有通知和指示,均應通過函件、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發至或送達業主或總承包商或分包商的主要營業地點(視情況而定),也可發至或送達業主、總承包商或分包商為此目的而指定的其它此類地址。21.2 地址的更改任何一方均可將指定的地址更改,但應事先書面通知其它方。22. 費用及法規的變更22.1 費用的增加或減少及后續的法規在分包合同期內,所有因燃料費/電費、運輸費、任何稅率、稅種、貨幣匯率升降、工資、材料價格漲落及合同簽訂后稅費、法規及政府法令之任何改動均不應影響分包合同價格。23. 貨幣及匯率23.1 貨幣分包合同金額不應因任何政府對外匯管制制度的修訂而作出調整。23.2 匯率 本分包合同所有支付之款項須以中標通知書內所訂合同金額之貨幣及分包合同所述之支付形式支付,任何因匯率升降而引致的價格波動將不會影響分包合同價格。24. 遵守法令和法規24.1 稅金、法律義務、通知、費用及收費a) 在開工前分包商須應擁有在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實施分包工程的施工資質及注冊文件。b) 本分包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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