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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天津鑫寶龍電梯集團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教材(法律法規)EHS管理部我國安全生產發展現狀2000-2011年全國各類事故起數與死亡人數變化趨勢2007年8月19日山東魏橋創業集團有限公司“8.19”鋁液外溢爆炸重大事故死亡16人,重任13人,輕傷46人

我國制造業安全生產現狀

2014年8月2日7時34分,位于江蘇省蘇州市昆山市昆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昆山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拋光二車間發生特別重大鋁粉塵爆炸事故,當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傷。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事故發生后30日報告期,共有97人死亡、163人受傷(事故報告期后,經全力搶救醫治無效陸續死亡49人,尚有95名傷員在醫院治療,病情基本穩定)2016年2月3日事故集中宣判,所涉1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3年至7年6個月不等的刑罰.我國制造業安全生產現狀

2015年8月12日23:30左右,位于天津市濱海新區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難.經國務院調查組認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火災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公安、檢察機關對49名企業人員(含中介機構)和123名政府各級人員進行處罰。其中,公安機關對24名相關企業人員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術服務機構11人);我國制造業安全生產現狀什么是安全?漢代焦贛《易林·小畜之無妄》:“道里夷易,安全無恙。”《國家標準(GB/T28001)對“安全”給出的定義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損害風險的狀態".安全的定義:安全是一種狀態,即通過持續的危險識別和風險管理過程,將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失的風險降低至并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或其以下。安全是指不受威脅,沒有危險、危害、損失。安全——持續改進的過程觀察現有的計劃、系統找出需要改進的地方制訂行動計劃實施改進跟進改進效果什么是安全?什么是安全?安全生產十大法則不等式法則10000-1≠9999九零法則90%×90%×90%×90%×90%=?羅氏法則1:5:+∞市場法則1:8:25多米諾法則(多米諾效應)海因里希法則1:29:300南風法則(溫暖法則)橋墩法則金字塔法則(成本法則)1=10=1000慧眼法則(斯特曼斯)什么是安全?事故定義

A、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故。

B、人身傷亡事故(也稱因工傷亡事故或工傷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造成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人體的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能,導致負傷肌體暫時地或長期地喪失勞動能力,甚至終止生命的事故。

事故發生的基本特點孕育——發展——發生——傷害(損失)因果性:導致事故的原因在系統中相互作用、相互影響,在一定條件下發生突變,即釀成事故。偶然性: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形式、規模和事故后果的嚴重程度是不確定的。必然性:危險客觀存在,生產、生活過程必然會發生事故,采取措施預防事故,只能延長發生事故的時間間隔、概率,而不能杜絕事故。潛伏期:事故發生之前存在一個量變過程,一個系統,很長時間沒有發生事故,并不意味著系統是安全的。突變性:事故一旦發生,往往十分突然,令人措手不及。事故的科學分析引發事故的基本要素人的不安全行為環境的不安全條件物的不安全狀態事故人:40%、設備:40%、其他:20%管理缺陷通過大量事故剖析,運用系統工程觀點方法分析可知,每一種事故發生都取決于一些基本因素:即(Man)、物(Machine)、環境(Medium)、管理(Management)四個要素(四M)事故的科學分析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狀態物和環境的不安全狀態管理上的原因1、忽視和違反安全規程的行為;2、誤動作;3、注意力不集中;4、疲勞;5、身體有缺陷;6、違章指揮、習慣性違章等。1、設備和裝置的結構不良,強度不夠,零部件磨損和老化;2、工作環境面積偏小或工作場所有其他缺陷;3、物質的堆放和整理不當;4、外部的、自然的不安全狀態,危險物與有害物的存在;5、安全防護裝置失靈;6、勞動保護用品(具)缺乏或有缺陷;7、作業方法不安全;8、工作環境,如照明、溫度、噪聲、振動、顏色和通風等條件不良。1、技術缺陷:工業建筑物、構筑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的設計、選材、布置安裝、維護檢修有缺陷,或工藝流程及操作程序有問題;2、對操作者缺乏必要的培訓教育;3、勞動組織不合理;4、對現場缺乏檢查個指導;5、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規程不健全;6、隱患整改不及時,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實。事故的科學分析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原則原則一:“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原則二:“三同時”(新、改、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原則三:“三級教育”(新職工必須進行廠級、車間、班組安全教育,在考試合格后方準獨立操作。)技術EngineeringEducationEnforcement管理教育安全事故防范與控制法律法規詳解我國法律法規架構體系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新近制修訂的

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91號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法律法規詳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其它相關法律法規:《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工作場所安全按使用化學品規定》《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第170號公約》《常用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該條例分為總則、生產儲存安全、使用安全、經營安全、運輸安全、危險化學品登記與事故應急預案、法律責任、附則等八部分內容。該條例相關條款如下: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法律法規詳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法律法規詳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法律法規詳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法律法規詳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的法律地位:國務院《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規定》明確要求化學品的流通必須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已形成國家標準《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GB16483—2000)(修訂版,由原來的八部分修訂為十六部分,等效于ISO11014—1)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是一份關于危險化學品燃爆、毒性和環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泄露應急處置、主要理化參數、法律法規等方面信息的綜合性文件。MSDS化學品和公司標識組分/成分資料危險標識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意外泄漏處理措施操作與儲存暴露控制/人身保護物化性能穩定性與反應活性毒性資料生態資料廢棄處理應考慮的問題運輸方面的資料法規資料其他資料法律法規詳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MSDS由以下四部分構成:在緊急事態下首先需要知道是什么物質,有什么危害?

(第1、2、3部分)危險情形已經發生,我們應該怎么做?

(第4、5、6部分)如何預防和控制危險發生?

(第7、8、9、10部分)其它一些關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的主要信息。

(第11、12、13、14、15、16部分)

第1類爆炸品第2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第3類易燃液體第4類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第5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第6類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類放射性物品第8類腐蝕品第9類雜類危險化學品的分類:法律法規詳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標簽》格式生產企業信息(地址、電話、應急電話)化學品標識警示詞安全措施危險性標志危險性概述提示參閱MSDS法律法規詳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法律法規詳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第二十三條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法律法規詳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11年7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

駱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法律法規詳解《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依法制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所在地區涉及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對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配備便攜式濃度檢測設備、空氣呼吸器、化學防護服、堵漏器材等應急器材和設備;涉及劇毒氣體的重大危險源,還應當配備兩套以上(含本數)氣密型化學防護服;涉及易燃易爆氣體或者易燃液體蒸氣的重大危險源,還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設備。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事故應急預案演練:(一)對重大危險源專項應急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二)對重大危險源現場處置方案,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并及時修訂完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2年4月1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2011年12月1日法律法規詳解《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二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11年12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11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法律法規詳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天津市職業病防治條例》《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該法包括總則、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主要相關條款有: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保險的監督管理,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第十六條國家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法律法規詳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法律法規詳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7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2002年6月29日法律法規詳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其它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天津市勞動保護條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安全生產法》是我國第一步規范安全生產的綜合性基礎法律,共七章九十七條,具有豐富的內涵。其主要的核心內容簡略歸納如下:7、五方運行機制--五方結構8、從業人員八大權利9、從業人員的三項義務10、四種監督方式11、三十八種違法行為12、十三種處罰方式1、兩結合監管體制2、七項基本法律制度3、三套對策體系4、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七項責任5、三大目標6、四個責任對象1、兩結合監管體制《安全生產法》明確了我國現階段實行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是: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各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專項監管相結合的體制。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管部門是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專項監管的部門有公安部消防局負責消防安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負責機動車輛監管,煤礦安全生產監察局負責煤礦安全監察,交通部海事局負責船舶水上交通運輸安全監管,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等。法律法規詳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七項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務制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制度。(1)事前預防對策體系

即: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持“三同時”、保證安全機構及專業人員、落實安全投入、進行安全培訓、實行危險源管理、進行項目安全評介、推行安全設備管理、落實現場安全管理、嚴格交叉作業管理、實施高危作業安全管理、保證承包租賃安全管理、落實工傷保險等,同時加強政府監管、發動社會監督、推行中介技術支持等都是預防策略。3、三套對策體系(2)事中應急救援體系

即: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區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體系,制定社區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要求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危險源的預控,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3)建立事后處理對策系統即:推行嚴密的事故處理及嚴格的事故報告制度,實施事故后的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強化事故經濟處罰,明確事故刑事責任追究等。法律法規詳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4、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七項責任法律法規詳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15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2647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3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法律法規詳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新安全法規定)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新安全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法律法規詳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第十四條加工、制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第十七條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二)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六)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八)有關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法律法規詳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安全知識管理能力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金屬冶煉應當配備礦山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詳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設建筑施工金屬冶煉礦山道路運輸危險物品置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100+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100-設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8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8年10月28日法律法規詳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天津市建筑消防設施使用維護管理規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其它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修訂后的《消防法》主要條款如下: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法律法規詳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93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七年四月九日《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法律法規詳解《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法律法規詳解《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法律法規詳解《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法規詳解《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17號

《生產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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