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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勞動法

第一節勞動法概述

第二節勞動合同

第三節勞動基準

第四節勞動爭議的處理按“Esc”鍵返回章目錄第一節勞動法概述

一、勞動法的定義與調整對象(一)勞動法的定義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二)勞動法的調整對象1勞動關系的特征:(1)勞動關系的當事人一方固定為勞動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稱為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固定為生產資料占有者和勞動力使用者,稱為用人單位。(2)勞動關系的內容是勞動,與勞動有直接的聯系。(3)勞動關系是人身關系屬性和財產關系屬性相結合的社會關系。2勞動附隨關系包括:(1)因勞動管理而發生的關系(2)處理勞動爭議而發生的關系(3)執行社會保險方面的關系(4)工會組織與企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5)監督勞動法律、法規執行方面的關系二、勞動法的基本原則(一)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相一致原則(二)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原則(三)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三、勞動法律關系(一)勞動者勞動者的勞動權利主要有:①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②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③休息休假的權利;④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⑤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⑥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⑦依法參加工會和職工民主管理的權利;⑧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⑨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的勞動義務主要有:勞動者應按時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愛護和保衛公共財產,保守國家秘密和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等。(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的權利主要有:①招工權;②用人權;③獎懲權;④分配權。

用人單位的主要義務: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因法定情形而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返回第二節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概述(一)勞動合同的概念概念: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特征: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2勞動合同具有從屬性3勞動合同具有繼續性4勞動合同具有法定性

5勞動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二)勞動合同的種類按照合同期限的不同勞動合同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二、勞動合同的訂立和效力(一)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1合法原則2公平原則3平等自愿4協商一致5誠實信用(二)勞動合同的內容一般分為必備條款和可備條款:1必備條款2可備條款

(1)試用期條款(2)服務期條款(3)保守商業秘密條款(4)競業限制條款(5)違約金條款(三)勞動合同的效力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勞動合同的無效是指勞動合同因缺乏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不具備約束力。勞動合同無效有下列情形: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②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由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三、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一)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1約定不明如何履行2用人單位發生變化時的履行3履行的限制性規定(二)勞動合同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勞動合同,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勞動合同進行修改或補充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變更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四、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一)勞動合同的解除1雙方協商解除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1)即時解除(2)預告解除(3)經濟性裁員(4)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和經濟性裁員的禁止3勞動者單方解除(1)提前預告解除(2)通知后即時解除(3)不通知立即解除(二)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不復存在,勞動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三)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一次性貨幣補償。1支付范圍2支付標準3法律責任五、集體合同(一)集體合同的概念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的書面協議。(二)集體合同的內容①勞動報酬;②工作時間;③休息休假;④勞動安全與衛生;⑤補充保險和福利;⑥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⑦職業技能培訓;⑧勞動合同管理;⑨獎懲;⑩裁員;(三)集體合同的訂立訂立集體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是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另一方當事人必須是用人單位的行政方面。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四)集體合同的爭議處理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六、勞務派遣勞務派遣是指勞動力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派遣協議,由被派遣勞動者向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實際用工單位)給付勞動的勞動關系。(一)勞務派遣單位為規范勞務派遣單位,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單位的注冊資本、基本權利和義務作了明確的限定。(二)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實際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三)實際用工單位(四)被派遣勞動者七、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返回第三節勞動基準

一、工作時間和休假基準(一)工作時間工作時間,既包括勞動者實際工作的時間,也包括勞動者某些非實際工作時間。非實際工作時間包括:①必要的準備和結束工作時間;②法定非勞動消耗時間(二)工作時間的種類1標準工作時間2縮短工作時間3延長工作時間4不定時工作時間(三)休息休假休息休假是指勞動者為行使休息權在國家規定的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不從事生產或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時間。休息休假的種類:①工作日內的間歇時間②工作日間的休息時間③公休假日④法定節日⑤探親假二、工資基準(一)工資的概念工資是指基于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數量和質量,按照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二)工資分配原則工資分配原則:①工資總量宏觀調控原則;②按勞分配原則;③同工同酬原則;④工資水平隨經濟發展逐步提高原則。(三)工資形式工資形式是指計量勞動和支付工資的方式。(四)工資支付保障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是指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法律制度。(五)最低工資保障我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以保障勞動者能夠滿足其自身及其家庭成員基本生活需要的法律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三、職業安全衛生基準(一)職業安全衛生法的概念和特點概念:職業安全衛生法,是指以保護勞動者在職業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為宗旨,以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等為內容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特征:①普遍性;②技術性;③強制性;④預防性。(二)職業安全衛生法律制度的內容1職業安全衛生制度2對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3對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返回第四節勞動爭議的處理

一、勞動爭議的概念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關于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糾紛。二、勞動爭議處理機構1調解組織2勞動爭議仲裁機構3人民法院4勞動行政部門三、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及處理程序勞動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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