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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司法[教學目的][教學內容][本章重點][教學目的]通過學習,使學生掌握現代企業制度和公司治理結構,學會運用公司法的規定解決公司實踐中的問題。[教學內容]本章主要論述了公司和、公司的特征、分類、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質、公司和股東的權利和義務;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規定;關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公司的財務會計的規定、利潤分配的規定、公司的合并分離、解散和清算以及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的規定等。[本章重點]主要是公司和股東的權利與義務、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規定、關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規定、公司的利潤分配。第一節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指由股東共同投資形成的、依法定條件和程序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公司的特征:1、社團性。2、營利性。3、規范性。4、法人性。二、公司的分類公司以公司的資本結構和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為標準以公司的信用基礎為標準以公司間的控制與依附關系為標準有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人合公司人資兼合公司控制公司被控制公司無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資合公司以公司的組織隸屬關系為標準總公司分公司三、公司法及其性質1、公司法的立法。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1999年、2004年對公司法進行了兩次小規模的修訂,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又對公司法進行了大規模的修訂并重新頒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公司法的性質(1)組織法與行為法相結合。(2)任意性規范與強制性規范相結合。(3)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結合。四、公司的權利與義務(一)公司的權利---法人財產權所謂法人財產權,是指公司擁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法人財產,并依法對財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為了保護公司的法人財產權,防止股東尤其是控股股東對該權利的侵犯,公司法規定:(1)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2)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3)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上述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4)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該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5)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控制股東與實際控制人此處的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此處的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此處的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二)公司的義務1.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2.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3.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4.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五、股東的權利與義務(一)股東的權利---股權1.股東權利的概念和內容股東權利,即股東權、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對公司享有的權利,內容一般包括財產權和管理參與權。我國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根據股權行使的目的為標準自益權共益權自益權自益權是指股東以自己的利益為目的而可單獨主張的權利,主要是財產權。主要包括:股利分配請求權。股份轉讓權。新股認購優先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共益權共益權是指股東基于公司利益同時兼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是管理參與權。主要包括:表決權。知情權。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撤銷權,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無效確認請求權。股東會臨時會議提議、召集、主持權。提案權。質詢權。異議股東股權收購請求權。強制解散請求權。異議股東股權收購請求權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2.股東權利的保護訴訟保護機制股東直接訴訟股東代表訴訟股東直接訴訟股東直接訴訟是股東因自身權益遭受公司、董事及控制股東不法行為的侵害,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基于其公司出資人的身份而提起的訴訟。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代表訴訟法律賦予股東在特定情形下,經過一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即為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股東權利的限制公司制企業中,股東以其出資額或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不對公司債權人負責。公司的責任原則上不能向股東進行追索。此即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是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后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包括自然人、法人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為目標而設置的一項法律制度。我國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條件:公司股東應有法律、章程禁止的行為。公司股東的行為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結果以“嚴重”為前提,“嚴重”程度的衡量標準,需要結合行為股東的主觀惡性、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害后果等因素綜合考慮。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系,即股東之行為與債權人受害結果之間有著必然的因果關系。股東行為時的過錯為故意。(二)股東的義務足額繳納出資。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補繳出資差額。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不得抽逃出資。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遵紀守法。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第二節有限責任公司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數股東組成,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股東人數的限定性。股東責任的有限性。股東出資的非股份性。公司資本的封閉性。公司組織的簡便性。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一)設立條件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采用準則主義,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可直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而無須批準。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公司住所。

(二)設立程序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股東共同制定并簽署公司章程登記和發放營業執照申請設立登記股東繳納出資并驗資三、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和運行規則(一)股東會1.股東會的性質和職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和意思決定機關,公司的重大事項均應由股東會決定。股東會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的形式股東會不是公司的常設機構,只有在召開股東會議時才作為公司機關存在。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臨時會議——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以下特殊決議事項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

(二)董事會1.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性質和組成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也是公司的常設機構,對內執行公司業務,對外代表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為3人至13人;但是,公司法第51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2.董事會的職權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3.董事會的召開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4.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理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作為輔助董事會執行的工作機構,負責主持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列席董事會會議。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三)監事會1.監事會的性質和組成監事會是公司的內部監督機構,負責對公司執行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2.監事會的職權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3.監事會的召開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案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擬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該公司章程草案有關要點如下:

(1)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600萬元。各方出資數額、出資方式以及繳付出資的時間分別為:甲出資180萬元,其中:貨幣出資70萬元、計算機軟件作價出資110萬元,首次貨幣出資20萬元,其余貨幣出資和計算機軟件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乙出資150萬元,其中:機器設備作價出資100萬元、特許經營權出資50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一次繳足;丙以貨幣270萬元出資,首次貨幣出資90萬元,其余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付100萬元,第3年繳付剩余的80萬元。(2)公司的董事長由甲委派,副董事長由乙委派,經理由丙提名并經董事會聘任,經理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時,出資各方行使表決權的比例為:甲按照注冊資本30%的比例行使表決權;乙、丙分別按照注冊資本35%的比例行使表決權。

(3)公司需要增加注冊資本時,出資各方按照在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的比例優先認繳出資;公司分配紅利時,出資各方依照以下比例進行分配:甲享有紅利25%的分配權;乙享有紅利40%的分配權;丙享有紅利35%的分配權。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1)公司成立前出資人的首次出資總額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公司出資人的貨幣出資總額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甲以計算機軟件和乙以特許經營權出資的方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甲、乙、丙分期繳納出資的時間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在公司股東會會議上行使表決權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3)公司章程規定增加注冊資本時,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是否違反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分紅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

四、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1.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5.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6.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除適用以上特別規定外;其余的適用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

五、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一)國有獨資公司的概念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二)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1.章程的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2.關于股東會的特別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3.關于董事會的特別規定。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依照法律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4.關于經理的特別規定。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5.關于竟業禁止的特別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6.關于監事會的特別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自愿轉讓強制轉讓請求轉讓股權繼承(一)自愿轉讓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二)強制轉讓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三)請求轉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退出公司:(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四)股權繼承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節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股東人數的廣泛性。2.公司資本的開放性。

3.公司資本的證券化。4、公司的資合性。5、公司運營的公開性。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采用準則主義,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可直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而無須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須經創立大會通過。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6.有公司住所。(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設立方式發起設立募集設立公開募集設立定向募集設立(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1.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發起人訂立發起人協議全體發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驗資認購股份、繳納出資申請設立登記(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2.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發起人訂立發起人協議制定公司章程召開創立大會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發起人認購部分股份申請設立登記

創立大會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1)審議發起人關于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2)通過公司章程;(3)選舉董事會成員;(4)選舉監事會成員;(5)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6)對發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7)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創立大會對上述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四)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的責任(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4)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五)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和運行規則

(一)股東大會1.股東大會的性質和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職權。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2.股東大會的職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行使法律規定的各項職權,其職權的規定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相同。3.股東大會的形式。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兩種。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4.股東大會的召開。

股東大會的召集與主持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于公司。5.股東大會的決議。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累積投票制所謂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累積投票制,有利于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中小股東可以通過行使累積投票權把自己提名的人選選進董事會或監事會。(二)董事會、經理

1.董事會的性質和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執行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2.董事會的職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行使法律規定的各項職權,其職權的規定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相同。3.董事會的召開。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4.董事會的決議。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5.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行使法律規定的各項職權。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三)監事會1.監事會的組成。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2.監事會的職權。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行使法律規定的各項職權,其職權的規定與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相同。3.監事會的召開。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另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四、上市公司的特別規定

(一)概念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二)特別規定1.股東大會的職權。2.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3.上市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4.關聯關系董事的表決權排除制度。5.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1.股東大會的職權。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2.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的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的選舉與任期——獨立董事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六年。上市公司還應當賦予獨立董事以下特別職權:(1)重大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4)提議召開董事會;(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獨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職責外,還應當對以下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

(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3.上市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是指掌管董事會文件并協助董事會成員處理日常事務的人員。董事會秘書是董事會設置的服務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會,也不能代表董事長。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所要求的義務。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4.關聯關系董事的表決權排除制度。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5.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一)股份發行1.股份和股票的概念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劃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份,是指由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東所持有的通過股票形式來表現的可以轉讓的資本的一部分。股票,是指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2.股份的發行原則股份的發行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和同股同權的原則。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3.股票的發行價格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4.股票的形式和種類股票采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股票的編號。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5.公司發行新股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1)新股種類及數額;(2)新股發行價格;(3)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二)股份轉讓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轉讓以自由轉讓為原則,以法律限制為例外。具體規定如下:1.轉讓方式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2.轉讓的限制(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3)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案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05年2月1日起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規定,凡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討論決定。

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是一軟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為其出資人之一。乙公司于2005年1月新研發一高科技軟件,但缺少3000萬元生產資金。遂于甲公司洽談,希望甲公司投資3000萬元用于生產此軟件。

2005年2月10日,甲公司董事會直接就投資生產軟件項目事宜進行討論表決。全體董事均出席董事會并參與表決。在表決時,董事陳某對此投資項目表示反對,其意見被記載于會議記錄,趙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決同意。隨后,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投資合作協議,雙雙就投資數額、利潤分配等事項作了約定。3月1日,甲公司即按約定投資3000萬元用于此軟件生產項目。

2005年8月,軟件產品投入市場,但由于產品性能不佳,銷售狀況很差,甲公司因此軟件投資項目而損失重大。

2005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建議其朋友王某拋售所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甲公司將有關該投資軟件項目而損失重大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價格隨即下跌。

2005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發起人股東鄭某以書面形式請求公司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趙某等董事就投資軟件項目的損失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公司監事會拒絕提起訴訟,鄭某遂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趙某等董事負賠償責任。此后,鄭某考慮退出甲公司,擬于2005年12月20日將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轉讓給他人。要求:根據上述情況與《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1)董事李某是否有權對甲公司投資生產軟件項目決議行使表決權?說明理由。(2)董事陳某是否應就投資軟件項目的損失對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說明理由。(3)董事李某建議其朋友王某拋售甲公司股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4)股東鄭某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5)股東鄭某是否可以于2005年12月20日轉讓全部股份?說明理由。第四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一)忠實、勤勉義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挪用公司資金;(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二)對公司的賠償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三)接受質詢和監督的義務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第五節公司財務、會計一、公司財務、會計的基本要求1.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2.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3.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4.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5.公司應當依法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二、公司的利潤分配(一)利潤公司利潤,是指公司在一定會計期間(一年)的經營成果。公司應當按照如下順序進行利潤分配:(1)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但不得超過稅法規定的彌補期限;(2)繳納所得稅;(3)彌補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之后仍存在的虧損;(4)提取法定公積金;(5)提取任意公積金;(6)向股東分配利潤。(二)公積金1.概念公積金是公司在資本之外所保留的資金金額,又稱為附加資本或準備金公積金,一般包括盈余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公積金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盈余公積金分為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三種公積金的來源和作用不同。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來源于公司的稅后利潤,主要用于彌補虧損,鞏固公司的財務基礎。資本公積金主要來源于股票發行時的溢價款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起著增強公司發展基礎、防范公司經營風險的作用。2.公積金的提取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3.公積金的使用公積金的用途主要有三個方面:(1)彌補虧損。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2)擴大生產經營。公司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需用,用公積金來擴大生產經營的規模。(3)轉增公司資本。經股東會決議,公積金可以轉為股本,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給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三)股利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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