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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基建平安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平安

生產方針,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平安生產法》、《建設工程平安

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平安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滿足公司

平安工作要求,規范公司系統基建平安管理工作,保證建設工程

平安和從業人員平安健康,制定本規定。

其次條本規定依據《公司平安工作規定》,明確基建平安基

本原則、管理目標、職責分工、工作內容和要求,是公司基建平

安管理工作必需執行的基礎性、原則性制度。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總部,公司系統新建、改擴建輸

變電工程以及小型基建相關參加方。

第四條公司基建平安管理應貫徹“以人為本、生命至上”

的理念。公司及所屬單位將基建平安工作納入本單位平安管理體

系,實行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和“一崗雙責、黨政同責”的平安生

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平安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實行基建平

安目標管理,逐層簽訂平安責任書,在支配、布置、檢查、考核、

總結基建工作的同時,支配、布置、檢查、考核、總結基建平安

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司所屬多經企業承接公司系統以外工程建設(含

境外工程)業務時,應同時遵循相關行業、項目法人單位平安管

理相關要求。

其次章基建平安職責

第六條公司依據要求設置基建平安管理機構,分層分級明

確平安管理職責;按項目設置業主、監理、施工項目部,明確項

目管理平安職責。

第七條項目法人管理職責

(一)對項目建設全過程的平安負責,擔當項目建設平安的

組織、協調、管理、監督責任。

(二)實行國家有關平安生產的法律、法規及公司基建平安

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項目的平安管理體系。

(三)對滿足“同時有三個及以上施工企業(不含分包單

位)參加施工、建設工地施工人員總數超過300人和項目工期超

過180天”條件的單項工程(針對輸變電工程,變電站工程和輸

電線路工程可視為兩個單項工程),負責(或托付建設管理單位)

組建項目平安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

(四)建設管理單位負責人擔當安委會主任,項目經理擔

當常務副主任,總監理工程師、施工項目經理擔當副主任,安委

會其他成員由建設單位,工程項目設計、監理、施工企業的相關

負責人及技術人員組成。

(五)負責指導項目安委會組織成員單位實行上級有關基建

平安工作的規定,確定工程項目平安管理的重大事項;協調解決

工程建設過程中涉及多個參建單位的平安管理問題;定期組織召

開安委會會議,保留會議記錄并編發會議紀要;必要時聘請專職

平安監督人員開展相關工作。

(六)確定工程項目平安管理目標,按規定計列平安費用,

確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組織工程建設。

(七)在工程招標與合同簽訂工作中,明確項目平安工作目

標要求和平安考核獎懲措施,與中標單位簽訂平安協議。

(八)建立健全工程項目平安風險管理體系和應急管理體

系,組織或參加基建平安事故的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

(九)干脆負責項目建設管理工作時,履行建設管理單位平

安職責。

第八條公司基建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基建平安管理體系,設立平安管理處室,配

備平安管理專職人員,持續改進和完善基建平安管理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平安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落

實公司平安工作要求,制定公司基建平安管理制度、技術標準。

(五)落實公司關于分包管理具體要求,開展在建工程及所

屬企業的分包管理工作。

(六)組織開展基建平安教化培訓、基建平安檢查和競賽溝

通活動。

(七)負責基建平安信息管理,組織收集、分析、上報基建

平安信息。

(A)負責監督、管理、考核評價所屬建設管理、設計、施

工、監理單位基建平安管理工作,參加本單位基建平安事故的調

查處理工作。

(九)對負責建設管理的項目履行建設管理單位平安管理職

責。

第十一條建設管理單位管理職責

(一)建立基建平安管理體系,設置基建平安管理機構(專

責),配備合格的平安管理專職人員,健全基建平安管理臺帳(見

附件4)。

(二)負責落實本單位的基建平安管理工作,制訂年度基建

平安管理工作策劃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履行工程項目建設階段的平安管理職責,制定工程項

目實現平安管理目標的主要保證措施,負責監督、管理和考核評

價參加工程建設的相關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平安管理工作。

(四)組建業主項目部,負責落實本單位及工程項目的基建

平安管理工作,組織或托付業主項目部開展工程項目平安管理評

價工作。

(五)依據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工程項目建設相關證件、

批件。供應工程項目平安文明施工的基本條件,包括完成征地、

拆遷和四通一平(水、電、路、通訊暢通及平整場地);供應擴

建工程運行場地地下管網線路等資料。為施工現場四周建(構)

筑物和地下管線供應愛惜。

(六)參加招投標工作,簽訂合同和平安協議。負責監督施

工企業按合同約定,足額投入參建項目施工平安費用。

(七)督促監理、設計、施工等項目參建企業嚴格履行相關

合同中有關平安文明施工責任。對違反合同約定,造成不良后果

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對工程項目平安管理工作不稱職的施工

項目經理、平安管理人員或平安監理人員,要求相關單位予以

撤換。

(八)監督施工單位分包管理工作,監督監理單位檢查施工

單位履約狀況。

(九)組織或協作有關部門開展平安、環境愛惜設施竣工驗

收。

(十)參加基建平安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二條業主項目部管理職責

(一)負責工程項目現場平安綜合管理和組織協調,組織監

理、施工項目部落實相應的平安職責,建立項目平安管理臺帳(見

附件4)。

(二)參加工程項目安委會,組織相關參建單位落實安委會

會議確定。

(三)制定工程項目平安管理總體策劃方案,并組織實施。

批準施工項目部施工平安管理及風險限制方案、工程施工強制性

條文執行支配,批準監理項目部平安監理工作方案,并監督實施。

組織實施工程項目平安考核獎懲措施。

(四)審批施工項目部報送的分包支配和申請,上報項目分

包動態信息,監督施工項目部對分包平安的全過程管理。審批現

場應急處置方案,檢查施工項目部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工

作。審批施工項目部平安費用的運用支配,并監督現場運用狀況。

(五)對兩個及以上施工企業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施工、

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平安的作業活動,組織簽訂平安協議,明確各

自的平安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實行的平安措施,并進行平安檢查

與協調。

(六)開展平安風險管理,組織監理、施工項目部對工程項

目關鍵工序及緊急作業開展施工平安風險識別、評價,制定針對

性的預控措施,并監督落實。

(七)組織平安檢查活動,監督平安隱患閉環整改狀況。組

織項目參建單位開展平安管理競賽活動。

(A)對工程項目平安管理工作不稱職的施工項目經理、平

安管理人員或平安監理人員,提出撤換要求。

(九)負責工程項目平安信息的收集與報送。組織開展工程

項目平安管理評價工作。負責對設計單位和施工、監理項目部進

行平安管理工作考核與評價。

(十)參加并協作工程項目平安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三條勘察設計企業責任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設計規范、標準、工程建

設標準強制性條文開展勘察設計,并對提交資料的真實、精確、

完整性負責。

(二)嚴格執行勘察作業相關規定,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

周邊建(構)筑物的平安。

(三)依據施工及運行平安操作和平安防護的須要,設計平

安及防護設施內容,選用符合國家職業健康和環境愛惜要求的物

料,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平安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防

范平安事故的技術要求。

(四)對接受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和特殊結構

的工程項目,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平安和預防平安事故的技術

要求。

(五)落實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職業衛生和環境愛惜的要求,

將土方平衡、土石方臨時堆放場地以及施工臨設、材料堆放場地,

以及避開水土流失、施工垃圾堆放及處理、“三廢”(廢棄物、廢

水、廢氣)及噪聲等排放處理內容納入設計文件中。

(六)設計文件應包含項目環境(海拔、地質、邊坡等)、

工程主要特點(高支模、深基坑、線路工程重要跨越、變電工程

間隔擴建等)等內容,并在設計交底時強調相關平安風險。

(七)任命項目設計工地代表,解決現場平安工作中遇到的

設計問題。

(A)參加或協作基建平安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四條監理企業責任

(一)設立平安管理機構,配備合格的平安管理專職人員,

組織開展本企業平安管理及工程項目平安監理工作。

(二)依據國家、行業平安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標準,以

及公司基建平安管理規定和監理合同,對工程項目實施監理,并

擔當平安監理職責。

(三)建立平安監理管理運行機制,健全基建平安管理臺帳

(見附件4)。

(四)組織檢查監理項目部平安監理工作的開展狀況,剛好

駕馭工程現場平安動態,提出改進措施。

(五)參加或協作基建平安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五條監理項目部責任

(一)負責工程項目施工的平安監理工作,履行監理合同中

承諾的平安監理職責。完善平安監理工作機制,健全項目平安管

理臺帳(見附件4)。

(二)編制監理規劃,明確平安監理目標、措施、支配;編

制平安監理工作方案,明確文件審查、平安檢查簽證、旁站和巡

察等平安監理的工作范圍、內容、程序和相關監理人員職責以及

平安限制措施、要點和目標。

(三)組織項目監理人員參加平安教化培訓,督促施工項目

部開展平安教化培訓工作。

(四)審查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施工組織設計)中平安技術

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五)審查施工項目部報審的施工平安管理及風險限制方

案、工程施工強制性條文執行支配等平安策劃文件。審查項目施

工過程中的風險、環境因素識別、評價及其限制措施是否滿足適

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的要求。

(六)審查施工項目經理、專職平安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

員的上崗資格,監督其持證上崗。審查施工分包隊伍及人員的平

安資質文件,對施工分包全過程監督。

(七)負責施工機械、工器具、平安防護用品(用具)的進

場審查。檢查現場施工人員和裝備投入是否符合平安文明施工要

求及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

(八)審查平安費用的運用支配,核查費用運用落實狀況。

(九)協調交叉作業和工序交接中的平安文明施工措施的落

實。

(十)對工程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特殊作業和緊急作業等

進行旁站監理,對重要設施和重大轉序進行平安檢查簽證。

(十一)對實施監理過程中發覺的平安隱患,要求施工項目

部整改,必要時要求施工項目部短暫停止施工,并剛好報告業主

項目部,對整改狀況進行跟蹤。

(十二)組織或參加項目平安檢查、工作例會,駕馭現場平

安動態,收集平安管理信息,通報施工現場平安現狀以及存在的

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和具體措施,督促責任方落實。

(十三)負責平安監理工作資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平安管

理臺帳,并督促施工項目部剛好整理平安管理資料。

(十四)參加并協作項目平安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六條施工企業責任

(一)設立平安管理機構,按規定配備平安管理專職人員,

成立本單位安委會,建立健全基建平安管理體系,健全基是平安

管理臺帳(見附件4),開展本企業及工程項目施工平安管理工作。

(二)實行國家有關平安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以及公

司基建平安管理要求,保證平安文明施工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嚴

格執行職業健康平安管理體系規范,在項目現場全面落實體系運

轉要求。

(三)編制年度平安技術措施支配(包括購置平安工器具和

平安設施、改善勞動條件和環境、開展教化培訓和宣揚等內容),

依據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提取平安生產費用,單獨計列,專款專

用;完善相應的管理機制,確保平安技術措施所需經費的開支。

(四)建立健全施工機械平安管理體系,落實施工機械管理

部門、機械平安管理崗位責任制;負責施工機械從購置、租賃、

安裝、維護、檢驗、運用、拆除到報廢全過程的平安管理工作。

(五)建立平安風險管理體系和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本單位

應急預案,對預案定期進行有針對性的演練。

(六)建立完善施工分包管理體系,全面落實施工企業分包

管理責任,落實施工分包管理流程和評價考核機制。組織簽訂分

包合同,并監督實施。配齊現場分包管理人員,組織分包培訓,

開展分包商的評價考核,收集分包信息,對分包工程的施工全過

程進行有效限制。

(七)組織從業人員的平安教化培訓,保證企業負責人、項

目經理、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八)組織檢查施工項目部平安管理工作的開展狀況,剛好

駕馭工程現場平安動態,組織對問題進行整改完善。

(九)依法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為作業人員供應合格的平

安防護用品,為施工現場從事緊急作業的人員繳納意外損害保

險。

(十)依據公司加強班組建設的有關要求,加強施工班組建

設,健全施工班組平安管理體系。

(十一)參加或協作基建平安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七條施工項目部責任

(一)負責工程項目施工平安管理工作,建立施工平安管理

機構,按規定配備專職平安管理人員,履行施工合同及平安協議

中承諾的平安責任。

(二)依據公司有關規定和業主項目部的平安管理目標,制

訂施工項目部平安管理目標,完善平安管理工作機制,建立項目

平安管理臺帳(見附件4)

(三)編制施工平安管理及風險限制方案、工程施工強制性

條文執行支配、平安費用運用支配等文件,并報監理項目部審查,

經業主項目部批準后,在施工過程中實行。

(四)組織開展平安教化培訓,作業人員、管理人員經培訓

合格后方可上崗。完善平安技術交底和施工隊(班組)班前站班

會機制,向作業人員照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可能存在的風

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措施。

(五)負責組織平安文明施工,制定避開水土流失措施、施

工垃圾堆放與處理措施、“三廢”(廢棄物、廢水、廢氣)處理措

施、降噪措施等,使之符合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職業衛生和環境

愛惜的規定。

(六)開展施工風險識別、評估工作,制訂預控措施,并在

施工中落實。

(七)建立現場施工機械平安管理機構,配備施工機械管理

人員,落實施工機械平安管理責任,對進入現場的施工機械和工

器具的平安狀況進行準入檢查,并監控施工過程中起重機械的安

裝、拆卸、重要吊裝、關鍵工序作業;負責施工隊(班組)平安

工器具的定期試驗、送檢工作。

(八)完善施工項目部分包管理體系,實行公司分包管理具

體要求,依據投標文件和施工合同書承諾,提出分包支配和分包

申請,落實分包現場平安管控等環節的具體管理要求,組織項目

分包管理的考核評價,剛好上報分包動態管控信息。

(九)開展并參加各類平安檢查,參加平安管理競賽溝通活

動,對存在的問題閉環整改,對重復發生的問題制定防范措施。

定期召開或參加平安工作會議,落實上級和項目安委會、業主、

監理項目部的平安管理工作要求。

(十)負責利用項目現場基建管理新系統開展平安工作,剛

好精確上報項目平安信息。

(十一)參加編制和執行各類現場應急處置方案,配置現場

應急資源,開展應急教化培訓和應急演練,執行應急報告制度。

(十二)參加并協作項目平安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十八條調試企業責任

(-)嚴格在資質范圍內承攬工程調試業務,配置現場專

(兼)職平安管理人員。

(二)制定工程項目調試方案,落實調試平安技術措施,對

工程調試過程中的平安負責。

(三)參加或協作基建平安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公司系統各單位應依據公司有關要求,落實本單

位各級人員的平安責任制。建設單位基建平安職責規范參見附件

1,施工企業各級部門、人員的平安職責規范參見附件2,各工程

項目部相關人員基建平安職責規范參見附件3。

第三章基建平安管理目標

其次十條本規定所明確的各級基建平安管理目標是最基本

的目標要求,是公司基建系統制定平安管理目標的依據;公司及

所屬單位、項目部應依據下級目標高于上級目標的管理原則進行

逐級細化分解,制定具體的平安管理目標,但不得低于本規定的

目標要求。

其次十一條基建平安管理目標

(一)不發生四級及以上人身事務。

(二)不發生基建緣由引起的四級及以上電網及設備事務。

(三)不發生四級及以上施工機械設備事務。

(四)不發生有人員責任的較大火災事故。

(五)不發生較大環境污染事務。

(六)不發生本企業負主要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發生基建緣由引起對公司造成較大影響的平平穩定

事務。

其次十二條建設管理單位基建平安管理目標

(一)不發生五級及以上人身事務。

(二)不發生基建緣由引起的五級及以上電網及設備事務。

(三)不發生有人員責任的一般火災事故。

(四)不發生一般環境污染事務。

(五)不發生本企業有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發生基建緣由引起、對公司造成影響的平平穩定事

務。

其次十三條監理企業基建平安管理目標

(一)不發生因監理責任造成的五級及以上事務。

(二)不發生因監理責任造成的五級及以上電網及設備事

務。

(三)不發生有人員責任的一般火災事故。

(四)不發生一般環境污染事務。

(五)不發生本企業有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發生對公司造成影響的平平穩定事務。

其次十四條施工企業基建平安管理目標

(一)不發生五級及以上人身事務。

(二)不發生因施工緣由造成的五級及以上電網及設備事

務。

(三)不發生四級及以上施工機械設備事務。

(四)不發生有人員責任的一般火災事故。

(五)不發生一般環境污染事務。

(六)不發生本企業有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發生對公司造成影響的平平穩定事務。

其次十五條工程項目平安管理目標

(一)不發生六級及以上人身事務。

(二)不發生因工程建設引起的六級及以上電網及設備事

務。

(三)不發生五級及以上施工機械設備事務。

(四)不發生火災事故。

(五)不發生環境污染事務。

(六)不發生負主要責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七)不發生對公司造成影響的平平穩定事務。

第四章平安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

其次十六條公司在工程項目中實行平安文明施工標準化管

理,執行平安管理制度化、平安設施標準化、現場布置條理化、

機料擺放定置化、作業行為規范化、環境影響最小化,營造平安

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圍,創建良好的平安施工環境和作業條件。

其次十七條公司制定平安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方法,監督、

指導工程項目平安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工作,開展閱歷溝通。

其次十八條公司基建部實行公司平安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

求,制定落實平安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要求的具體措施;組織平

安文明施工檢查,開展閱歷溝通,不斷提高平安文明施工標準化

管理水平。

其次十九條設計企業依據合同條款,為工程建設全過程的

平安文明施工供應與設計相關的技術服務和支持;在編制工程項

目概(預)算時,應依據規定全額計列平安文明施工費。

第三十條建設管理單位依據合同約定和平安文明施工標準

化須要,向施工企業剛好支付平安文明施工費。

第三十一條施工企業按規定計列、提取和運用平安文明施

工費,分階段撥付施工項目部運用,確保工程項目平安投入。

第三十二條業主項目部編制項目平安總體策劃,監督指導

平安文明施工標準化要求在工程項目的有效落實;監督指導平安

文明施工費的運用;定期組織平安文明施工檢查及平安管理評

價。

第三十三條監理項目部編制平安監理工作方案,履行平安

文明施工監理職責,定期組織平安文明施工檢查,發覺問題剛好

督促整改,實行閉環管理;對平安生產費運用狀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施工項目部是工程項目平安文明施工的責任主

體,負責實行平安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要求,實行文明施工、綠

色施工、環保施工;按規定運用平安文明施工費,分階段申報、

分階段驗收,專款專用,配置滿足現場平安文明施工須要的設施。

第五章施工分包平安管理

第三十五條公司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分包平安管理相關規

定,監督指導公司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和所屬施工企業分包平安

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公司基建部應組織所屬施工企業完善分包商資

質審查機制,審核上報合格分包商名冊;負責對所轄工程項目及

所屬施工企業施工分包平安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評價和考核,

實現對分包的全過程管控。

第三十七條業主項目部負責審批施工項目部報送的工程項

目分包支配及分包申請,嚴格限制工程項目的分包范圍。審查分

包商資質和業績,按流程審批工程項目分包申請。定期組織開展

工程項目分包管理檢查,考核評價工程項目各參建單位分包管理

工作。

第三十八條監理項目部應完善分包平安監理機制,審查工

程項目分包支配申請,審查分包商資質、業績,并進行入場前把

關。動態核查進場分包隊伍的人員配備、施工機具配備、技術管

理等施工實力,發覺問題剛好提出整改要求,實施閉環管理。

第三十九條施工企業是分包平安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應

建立分包商資質審查、現場準入和管控、教化培訓、動態考核、

資信評價等分包管理體系。在公司發布的合格分包商名冊內建立

本企業合格分包商名冊,對分包商及其人員實施全過程動態管

理。

第四十條施工企業在工程分包項目開工前,應與分包商簽

訂規范的分包合同和平安協議,明確分包性質和內容,明確分包

商在施工平安、交通平安、消防平安等方面的責任和要求。

第四十一條專業分包、勞務分包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工

程禁止轉包或違規分包。主體工程不得專業分包。

第四十二條施工項目部具體負責工程項目分包隊伍的平安

管理工作,包括人員平安教化培訓,專業分包商自帶施工機械、

工器具的準入檢查,施工方案的審查備案,人員持證上崗審查,

對分包隊伍施工活動組織平安檢查,對分包商管理的動態監管和

考核評價等。

第六章平安風險管理

第四十三條公司及所屬各單位應建立基建平安風險管理體

系,成立相應的基建平安風險管理組織機構,組織和推動本單位

基建平安風險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條基建平安風險實行分級管理,建設管理、設計、

監理、施工單位負責工程項目的平安風險管理工作,監督、指導

項目部做好風險識別、評估和限制工作,通過基建管理信息系統

監控施工平安重大風險作業進程,履行重大風險作業到崗到位責

任。

第四十五條公司制定基建平安風險管理制度,每年對基建

平安工作狀況進行系統性分析、評估,督促指導風險管理工作的

開展,通過基建管理信息系統監控施工平安重大風險作業進程。

第四十六條公司基建部年度基建平安管理工作策劃方案應

重點分析本單位的基建平安風險,并制定相應的措施,監督檢查

工程項目開展平安風險識別、評估、預控工作,通過基建管理信

息系統監控施工平安重大風險作業進程,履行重大風險作業到崗

到位責任。

第四十七條施工企業應保證風險限制措施所需資源的配置

和資金投入,必要時供應技術支持手段或其它措施,確保施工平

安風險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第四十八條施工項目部應對作業平安風險開展識別、評估

工作,制定并落實預控措施;緊急性較大的作業,要進行現場初

勘,建立并動態管理平安風險作業清冊,監督檢查作業現場預控

措施落實,履行風險作業到崗到位責任。

第七章施工平安方案管理

第四十九條由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組織編制項目管理實施

規劃(施工組織設計),分別用單獨章節描述平安技術措施和施

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經施工企業技術、質量、平安等職能部門

審核,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報監理項目部審查,業主項目

部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組織編制施工平安管理及風

險限制方案、工程施工強制性條文執行支配等平安策劃文件,經

施工企業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分管領導審批,報監理項目部審查,

業主項目部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五十一條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緊急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

程(見附件5),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含

平安技術措施),并附平安驗算結果,經施工企業技術、質量、

平安等職能部門審核,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報項目總監理

工程師審核簽字后,由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交底,專職平安管理

人員現場監督實施。

第五十二條對深基坑、高大模板及腳手架、大型起重機械

安拆及作業、重型索道運輸、重要的拆除爆破等超過確定規模的

緊急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見附件6)的專項施工方案(含平

安技術措施),施工企業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審查,并依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企業技術

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業主項目部項目經理簽字后,由施

工項目部總工程師交底,專職平安管理人員現場監督實施。

第五十三條對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

緊急作業項目(見附件7),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專項平

安技術措施,經施工企業技術、質量、平安部門和機械管理部門

(必要時)審核,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報監理項目部審查,

業主項目部備案,由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交底后實施。

第五十四條項目施工應有作業指導書或專項施工方案。作

業指導書由施工項目部技術員編制,經施工項目部平安、質量管

理人員和項目總工程師審核,報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由施

工項目部技術員交底后實施。作業指導書或專項施工方案中的平

安技術措施部分應有獨立的章節。

第五十五條施工作業需辦理工作票,由施工負責人填寫,

經施工項目部技術員和平安員審查,風險等級較低的作業(見附

件5)由施工隊長簽發,風險等級較高的作業項目(見附件8),

由施工項目經理簽發。施工負責人通過宣讀作業票的方式向全體

作業人員交底,作業人員簽名后實施。

第五十六條一張施工作業票只能填寫同一作業地點的同一

類型作業內容,并可連續運用至該項作業任務完成。

第五十七條施工過程需變更施工方案、作業指導書或平安

技術措施,應經措施審批人同意,監理項目部審核確認后重新交

底。

第五十八條施工周期超過一個月或重復施工的施工項目,

應重新交底;如人員、機械(機具)、環境等條件發生變更,應

完善措施,重新報批,重新辦理作業票,重新交底。

第五十九條全體作業人員應參加施工方案、作業指導書或

平安技術措施交底,并按規定在交底書上簽字確認。

第八章平安檢查與競賽溝通

第六十條基建平安檢查分為例行檢查、專項檢查、隨機檢

查、平安巡查四種方式。

(一)依據公司管理要求或季節性施工特點,開展月、季度

及春、秋季等例行檢查活動。

(二)依據工程項目實際狀況,對施工機械管理、分包管理、

接近帶電體作業等開展專項檢查活動。

(三)依據管理須要和項目施工的具體狀況,適時開展隨機

檢查活動。

(四)依據基建平安動態管理要求,公司基建部組織成立基

建平安巡查組,配備必要的資源,明磔工作要求,開展常態化的

基建平安檢查活動。

第六十一條公司及所屬單位按以下要求進行基建平安檢

查,并跟蹤檢查提出的問題整改閉環狀況。

(一)公司每年至少組織不少于兩次基建平安檢查、兩次基

建平安管理交叉互查,依據實際狀況適時開展防汛、分包、施工

機械等專項檢查。

(二)建設管理單位,監理、施工企業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

平安檢查。

(三)工程項目安委會每季度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平安檢查。

(四)業主項目部組織監理、施工項目部每月至少進行一次

平安檢查。

第六十二條基建平安檢查以查制度、查管理、查隱患為主

要內容,同時應將環境愛惜、職業健康、生活衛生和文明施工納

入檢查范圍。

第六十三條各類平安檢查中發覺的平安隱患和平安文明施

工、環境管理問題,應下發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對整改結果

進行確認,實行閉環管理;對因故不能立刻整改的問題,責任單

位應實行臨時措施,并制定整改措施支配報上級批準,分階段實

施。對于構成平安隱患的問題,整改要求和程序要嚴格執行公司

關于隱患排查治理的相關規定。

第六十四條各類基建平安檢查工作應盡量實行不預先通知

和干脆檢查工程現場的隨機檢查方式,確保真實反映項目平安管

理狀況。檢查組織單位應制定檢查方案、大綱和檢查報告大綱,

明確工作要求,落實基建平安檢查責任制,實行誰檢查、誰簽字

誰負責,對檢查效果進行總結評價。

第九章平安教化培訓

第六十五條公司基建平安教化培訓工作實行逐級負責制,

確保全員接受培訓,加強企業平安文化建設,提高平安管理和技

能水平。

第六十六條公司相關部門每年制定年度基建平安培訓支

配,分別對基建管理部門相關負責人、相關管理人員,監理、施

工企業平安生產負責人、平安管理部二相關人員,重點工程主要

管理人員(項目經理、平安專責、總監理師)進行平安培訓。

第六十七條公司基建部、建設單位制定本單位的年度基建

平安培訓支配,對本單位各級基建管理相關負責人、相關管理人

人員,所屬建設隊伍平安生產負責人、相關管理人員,以及在建

項目主要管理人員進行平安培訓。

第六十八條建設管理單位對基建管理人員進行平安培訓;

業主項目部對監理、施工項目部主要管理人員參加培訓的狀況進

行檢查、監督。

第六十九條監理、施工企業應每年至少一次對全部從業人

員進行平安培訓;施工企業督促檢查分包商人員的平安教化培

訓,對勞務分包人員要建立專項教化名冊,依據與本單位員工相

同的要求開展培訓。

第七十條公司基建部及所屬各單位基建管理部門負責人、

平安管理相關人員,各級建設隊伍分管平安生產負責人及平安監

督部門相關人員等,至少每年接受一次基建平安培訓,并取得培

訓合格證書。

第七十一條施工企業對新錄用人員應進行不少于40個課時

的三級平安教化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七十二條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專職平安管

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取證后,方可

上崗工作。

第七十三條施工企業在施工中運用新技術、運用新裝備、

接受新材料、推行新工藝以及職工調換工種時,應對作業人員進

行相應的平安教化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十章例行會議

第七十四條公司每年召開平安生產會議及基建工作會議,

總結分析基建系統總體平安狀況,布置年度基建平安工作,定期

召開基建平安分析會,總結分析基建平安狀況,協調解決基建平

安問題,部署基建平安工作。

第七十五條公司基建部每年召開平安生產會議及基建工作

會議,布置本單位的年度基建平安工作;(每季度)定期召開基建

平安分析會,總結分析基建平安狀況,協調解決基建平安問題,

部署基建平安工作。

第七十六條建設管理、設計、監理、施工、調試單位每年

召開平安工作會議,每月定期召開平安工作例會,貫徹上級有關

平安工作要求,總結分析本單位平安工作狀況,探討解決平安工

作中存在的問題,布置下一階段平安工作。

第七十七條工程項目安委會應建立平安工作例行會議機

制,在工程開工前召開第一次會議,以后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

委會會議,檢查平安工作的落實狀況,探討解決工程項目存在的

平安問題,會議由安委會主任主持,或托付常務副主任主持。

第七十八條叱主項目部、監理項目部、施工項目部每月至

少召開一次平安工作例會,檢查工程項目的平安文明施工狀況,

提出改進措施并閉環整改。

第七十九條施工隊(班組)每周開展一次平安活動,檢查

總結上一階段平安工作,支配布置下一階段的平安工作。

第八十條平安會議及平安活動應有完整的記錄。

第十一章職業健康

第八十一條公司及所屬單位應落實國家、行業有關職業健

康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確保職業健康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標準化,不斷改善現場作業條件和完善職業健康衛生條件,在確

保員工健康的前提下組織開展工程建設。

第八十二條工程設計選用的設備和材料應符合國家有關職

業健康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第八十三條工程現場的職業健康設施和衛生條件應符合國

家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現行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條施工企業依據有關規定,按期組織員工體檢,

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檔案。嚴禁支配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從事相

關禁忌作業。對從事可能危害身體健康的緊急性作業的員工進行

特地的平安防護學問培訓,確保駕馭操作規程、職業健康風險防

范措施和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第八十五條施工企業應制定季節性施工方案,針對冬季、

雨季、高溫季節、雷電、臺風氣候特點及野外作業等,實行防洪

水、防泥石流、防雷電、防臺風、防凍傷、防滑跌、防暑降溫、

消毒防疫、防野外動物攻擊等措施,改善現場作業條件和生活環

境,預防職業健康危害和群體性疫情發生。

第十二章平安信息管理

第八十六條公司建立基建平安信息逐級報送機制,完善基

建管理信息系統平安管理內容和報送渠道。

第八十七條建設管理單位、監理企業、施工企業全面落實

本單位的平安信息收集、上報工作。

第八十八條各單位依據上報的平安信息,細致分析存在的

基建平安管理薄弱環節,實行相應的改進措施。

第十三章應急與事故處理

第八十九條基建應急管理工作納入本單位應急管理體系,

在本級應急管理機構的統一領導下,成立由基建管理部門負責人

任組長的基建專業應急工作組,組織編制基建專業應急預案,落

實基建應急隊伍和物資儲備,確保實現快速應急響應。

第九十條建設管理單位負責組建工程項目應急工作組,組

長由業主項目部經理擔當,副組長由總監理工程師、施工項目經

理擔當,工作組成員由工程項目業主、監理、施工項目部的平安、

技術人員組成;施工項目部負責組建現場應急救援隊伍。

第九十一條項目應急工作組及其組成人員應報上級應急管

理機構備案(包括通訊方式)。項目應急工作組應建立值班機制;

值班人員及通訊方式在其管理范圍內公布,并確保通訊暢通。

第九十一條項目應急工作組負責組織制定現場應急外置方

案,監督施工項目部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物資和器

具,開展應急救援培訓,組織開展應急處置方案演練。負責在應

急狀態下啟動應急處置方案,組織應急救援,聽從上級應急管理

機構的指揮。

第九十二條依據現場須要,現場應急處置方案中一般應包

括(但不限于):

(一)人身事務現場應急處置

(二)垮(坍)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

(三)火災、爆炸事故現場應急處置

(四)觸電事故現場應急處置

(五)機械設備事務現場應急處置

(六)食物中毒事務施工現場應急處置

(七)環境污染事務現場應急處置

(A)自然災難現場應急處置

(九)急性傳染病現場應急處置

(十)群體突發事務現場應急處置

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報建設管理單位審核批準后開展演練,并

在必要時實施。

第九十三條項目應急工作組在工程開工后或每年至少要組

織一次應急救援學問培訓和應急演練,制定并落實經費保障、醫

療保障、交通運輸保障、物資保障、治安保障和后勤保障等措施,

確保應急救援工作的順當進行。

第九十四條項目應急工作組接到應急信息后,立刻按規定

啟動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組織救援工作,同時上報上級應急管理

機構。應急響應要剛好、快速、有序、處置正確。事故(事務)

現場得以限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

退后,應急響應結束。

第九十五條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單位應快速搶救傷員并

派專人嚴格愛惜事故現場。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隨

意變動。

第九十六條事故報告應當剛好、精確、完整,任何單位和

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九十七條基建平安事故實行即時報告制度。即時報告除

嚴格執行《內蒙古電力公司平安事故調查規程》有關條款外,工

程各參建單位、建設管理單位要嚴格執行以下要求。

(一)基建平安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刻向現場負

責人報告,由現場負責人向本單位負責人即時報告,同時要向建

設管理單位、監理單位報告。

(二)發生基建緣由引起的六級及以上人身、電網和設備事

故,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在1小時內上報

公司平安監督部門和基建管理部門,同時在24小時內上報事故書

面材料。

第九十八條事故(事務)報告后出現新狀況,應即時補報。

第九十九條公司及所屬單位依據管理權限和上級授權組成

或參加事故調查組,參加工程建設的有關單位應主動協作事故調

查工作。事故調查處理應堅持實事求是、敬重科學的原則,剛好、

精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緣由、事故性質和事故損失,認定事

故責任,依據“四不放過”原則,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

第一百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細致落實事故調查處理結論和整

改措施要求,在征得事故調查組的同意后,組織事故現場的處理

與復原。同時應吸取教訓,細致組織舉一反三的整改,杜絕類似

事故的發生,并應做好事故資料的收集、整理、統計和存檔工作。

第十四章平安監督

第一百零一條公司及所屬單位平安監督部門及其平安監督

人員行使基建平安監督職能,監督國家有關平安工作法律、法規

和公司有關平安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狀況,監督各部門、各級人

員基建平安責任制的落實,發覺問題,剛好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二條公司及所屬單位平安監督部門對基建平安工

作進行監督檢查,可參加基建平安會議、各類平安檢查、平安教

化培訓等例行工作。

第一百零三條公司及所屬單位平安監督部門是事故調查、

處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統一對外發

布平安信息。

第十五章考核評價

第一百零四條公司基建平安考核工作依據責權對等、獎罰

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基建平安工作獎懲機制,推動各級基建平

安責任制的落實。

第一百零五條公司負責考核評價建設管理單位基建平安目

標管理、平安管理體系建設、平安標準化管理、平安重點工作落

實、平安管理創新、平安信息管理等方面工作,并納入年度綜合

評價,依據評價結果表彰年度基建平安管理先進單位和個人,按

公司有關制度考核未實現平安管理目標的單位。

第一百零六條監理、施工企業內部應建立基建平安獎懲機

制,落實嘉獎費用,確保獎懲制度落實到位。

第一百零七條公司負責建立工程項目參建單位激勵約束機

制。建設管理單位依據公司激勵約束管理要求,對工程項目參建

單位的平安工作進行考核,依據考核結果核定工程項目合同結算

金額。

第一百零八條建設管理單位在工程項目合同中明確對平安

文明施工、違章及未遂事故(事務)的考核要求,依據合同有關

條款及本規定要求,對監理、設計、施工等參建方進行平安考核

及評價。合同中應明確平安保證金金額,并作為現場考核資金來

源之一。

第一百零九條業主項目部應通報指責平安檢查中發覺的重

大隱患以及平安隱患未剛好整改的項目部及責任人,并依據有關

制度進行懲處。

第一百一十條對現場發生的違章及未遂事故(件),監理項

目部應簽發書面通知并進行懲處,報業主項目部備案。

第一百一十一條違章與事故考核罰款應納入平安管理專項

基金,用于嘉獎平安管理先進單位或個人,并予以公示,專款專

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一百一十二條業主項目部應評價考核參加工程建設的設

計企業、監理、施工項目部平安管理工作,評價考核結果經建設

管理單位審核后上報公司基建部,平安考核評價結果確定時段內

與工程招投標掛鉤。

第一百一十三條公司系統發生事故(事務),應依據事故(事

務)的性質、等級,依據公司有關規定,對事故(事務)責任單

位和個人進行責任追究和經濟考核。基建平安事故(事務)信息

未按規定剛好上報或漏報、瞞報,按公司有關制度,對有關單位

和責任人員進行懲處。

第十六章附則

第一百一十四條本規定由公司基建部負責說明并監督執

行。

第一百一十五條本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原《內蒙

古電力公司基建平安責任制》廢止。

第一百一十六條本規定中的用語說明

(一)平安文明施工費是指平安生產費用、文明施工費和環

境愛惜費三部分費用的總稱。

(二)平安生產費用是指企業依據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

支,特地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平安生產條件的資金。平

安生產費用依據“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須要、規范運用”

的原則進行管理。該費用在工程項目招投標中予以單獨明確,不

列入競爭性報價,在合同中按規定單獨計列。

(三)文明施工費是指施工現場依據文明施工、綠色施工要

求實行的文明保障措施所發生的費用。是依據《國家能源局關于

頒布2013版電力建設工程定額和費用計算規定的通知》(國能電

力[2013)289號)文件要求,在電力建設工程概、預算中計列

的費用。

(四)環境愛惜費是指施工現場為達到環保部門要求所須要

的各項費用。

(五)高塔:指全高為80nl及以上的桿塔。

(六)施工平安方案:是指工程現場施工平安工作執行的各

類平安文件的統稱,包括單獨編制的平安策劃文件、專項平安方

案、平安技術措施,也包括項目管理實施規劃、作業指導書等施

工管理文件內的平安管理章節。

附件:

1.公司基建部、建設相關人員

2.基建平安職責規范

3.施工企業相關人員及部門平安職責規范

4.工程各項目部相關人員基建平安職責規范

5.企業及項目部應建立的平安管理臺帳

6.緊急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7.超過確定規模的緊急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8.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緊急作業項目

9,須要施工項目部經理簽發平安施工作業票的作業項目

附件1

建設單位相關人員

基建平安職責規范

一、主要負責人職責

徹執行國家、行業和公司有關平安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

制度,協調解決在實行中出現的重大府題,是本單位平安工作第

一責任人。

二、分管負責人職責

(一)組織實行國家、行業有關基建平安的法律、法規、標

準,以及公司制度要求,負責具體協調解決在實行中出現的重大

問題;

(二)審定本單位年度基建平安管理目標考核和獎懲措施及

考核結果;

(三)建立完善本單位基建平安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組建

基建平安風險管理體系和基建平安事故應急管理體系;

(四)組織落實本單位基建平安管理制度和各級各崗位人員

基建平安責任制;

(五)主持基建平安工作會議,部署基建平安工作;

(六)組織基建平安大檢查;主持召開基建平安狀況分析會,

聽取基建管理部門的匯報,協調解決基建平安管理工作中存在的

重大問題;

(七)確保本單位基建平安費用的投入符合國家、行業和公

司的有關規定;

(A)推行平安標準化管理工作,持續改進平安文明施工管

理水平;

(九)組織或參加基建平安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基建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職責

(一)執行國家、行業有關基建平安的法律、法規、標準,

以及公司制度要求,定期組織開展執行狀況的檢查。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及其所屬企業基建年度平安工作目

標、要求和措施,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推動本單位及其所屬企業基建平安保證體系運轉

及基建平安責任制的落實。

(四)組織召開基建平安工作會議,實行會議要求。

(五)負責本部門人員及其所屬企業負責人基建平安履責狀

況的監督檢查,并落實管理考核措施。

(六)組織制定治理基建平安管理薄弱環節的具體措施,審

定基建平安管理年度重點工作支配。

(七)參加基建平安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基建管理部門分管負責人職責

(一)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基建平安年度工作支配,組織編

制年度基建平安策劃方案。

(二)組織制定基建平安教化培訓支配,落實國家或行業有

關基建平安培訓要求。

(三)組織召開或參加基建平安工作分析會議,實行會議要

求。

(四)組織落實基建平安標準化管理工作要求,檢查工程項

目開展平安管理評價狀況。

(五)落實加強施工分包隊伍管理要求,組織審核合格分包

商名冊;組織對所轄工程項目及所屬施工企業施工分包平安管理

工作的監督、檢查、評價和考核。

(六)組織開展基建平安風險管理,負責本單位及其所屬企

業基建平安風險管理工作要求的落實。

(七)組織開展管轄項目和所屬企業的基建平安檢查活動,

督促重大平安風險限制措施的落實。

(八)監督工程項目落實應急管理工作要求,組織抽查現場

應急處置方案演練狀況。

(九)參加基建平安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落實具體的防范措

施。

五、基建管理部門平安管理人員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工程建設平安管理日常工作,監督管轄項

目及所屬企業基建平安保證體系建設和運轉狀況。

(二)編制本單位年度基建平安策劃方案,制定基建平安年

(月)工作支配,定期總結基建平安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學習上級基建平安文件,傳達文件精神,起

草本單位基建平安管理文件。

(四)負責制定基建平安教化培訓支配,按國家及行業規定

組織開展平安教化培訓活動。

(五)負責開展基建平安標準化管理,督促指導管轄項目及

所屬企業落實基建平安標準化管理要求。

(六)督促指導所屬企業施工分包隊伍管理,收集整理合格

施工分包隊伍信息,定期組織開展施工分包隊伍的專項檢查,并

督促落實存在問題的整改措施。

(七)負責組織開展基建平安風險管理,監控基建平安重大

風險,落實到崗監督要求。

(A)負責本單位基建專業平安隱患排查及治理工作。

(九)負責制定平安檢查支配,編制平安檢查大綱,組織開

展平安檢查活動。

(十)組織開展本單位各類基建平安管理競賽、溝通活動。

(十一)監督工程項目落實應急管理工作要求,抽查現場應

急處置方案演練狀況。

(十二)負責本單位基建平安信息的收集、上報工作。

(十三)參加基建平安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附件2

施工企業相關人員及部門平安職責規范

一、總經理平安職責

(一)組織實行國家、行業和公司有關基建平安管理工作的

法律、法規及重要文件,協調解決在實行中出現的問題。

(二)負責建立健全并落實企業平安管理體系。

(三)負責建立企業平安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組織企

業內部管理評審,確保“兩個體系”的正常運行。

(四)負責建立企業平安風險管理體系和應急管理體系;組

織本企業開展應急演練,負責平安事故應急指揮。

(五)總經理主持企業安委會工作,定期主持召開安委會會

議,部署施工平安管理工作。

(六)總經理干脆領導企業平安管理部門工作,建立健全企

業各級平安管理機構。

(七)審定企業年度平安生產工作目標;審批年度平安技術

措施支配,確保平安費用的足額提取和運用。

(A)審批重要的平安獎懲事項,確保企業及下屬單位按規

定提取和運用平安獎金。

(九)組織并主持企業級平安大檢查,剛好探討解決平安工

作中存在的問題。

二、技術負責人平安職責

(一)負責企業的平安技術管理工作。

(二)組織編制并審核企業年度平安技術措施支配。

(三)組織從業人員的平安技術教化培訓及企業負責人、項

目經理、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取證工作。

(四)組織編制或審查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施工組織設計)

中的平安文明施工措施。

(五)依據平安施工措施的編制規定,組織制定本企業技術

管理標準、程序文件,按規定審批平安施工方案。

(六)審批技術革新方案及重大施工項目、施工新技術、新

工藝中的平安施工措施。

(七)組織開展工程項目平安風險管理工作。

(A)組織施工平安設施的研制及平安設施標準化的推行工

作。

(九)參加企業平安大檢查,組織對頻發性事故緣由的分析,

解決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平安技術問題。

(十)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落實事故處理看法和技術

性防范措施。

三、經營支配管理部門平安職責

(一)編制企業年度平安技術措施支配,并與年度施工支配

同時下達,同等考核;施工支配調整時,應保證平安技術措施平

衡配套。

(二)確定年度施工支配費用時,應將落實平安技術措施支

配費用作為重要內容,確保專款專用。

(三)負責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冊;簽訂工程分包合同時,

應明確平安文明施工要求和獎懲規定,經企業安監部門審核后簽

約。

(四)組織大型施工機械購置及改造審查時,應聽取企業平

安監督、施工、技術等管理部門的建議和看法;設備選型應滿足

平安施工要求和平安管理規定。

(五)參加有關施工平安的重要會議、平安檢查等活動;參

加有關平安事故的調查分析。

四、施工技術管理部門平安職責

(-)編制企業平安技術規程、規定和標準,提出實現本企

業年度平安工作目標的具體要求和措施,并組織實行。

(二)負責在編制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施工組織設計)和施

工方案的同時,編制平安文明施工措施,并在施工中組織實行。

(三)負責現場總平面的規劃、布置與管理。

(四)協作企業安監部門落實平安技術措施支配。對平安生

產中的重大問題或共性問題,制定解決措施和可行性方案,做到

任務、時間、費用、責任人“四落實”。

(五)組織推行平安標準化管理工作,開展平安管理評價、

風險因素識別、風驗評價和制定預控措施活動,對企業和工程項

目的平安狀況進行科學分析,找出薄弱環節和事故隱患,剛好實

行預防措施。

(六)編制各類現場應急處置典型方案,參加上級單位組織

的總體和專項應急預案演練,并對演練實效進行評估。

(七)主持或參加平安生產協調例會、安委會會議、平安分

析會,布置和檢查平安文明施工工作。

(A)組織制定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的平安操

作規程,并負責培訓。

(九)參加有關平安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安監部門平安職責

(一)負責制定企業平安監督管理程序文件,并組織貫徹執

行。

(二)幫助企業領導定期組織平安大檢查,監督檢查現場平

安文明施工狀況,發覺問題,剛好督促整改。

(三)負責匯總并參加編制年度平安技術措施支配,并監督

檢查實施狀況。

(四)負責制定企業平安防護用品發放標準。負責平安防護

用品和平安工器具的支配編制、購置工作。

(五)負責企業施工機械(機具)、車輛交通、防火防爆等

平安監督管理工作。

(六)幫助總工程師組織平安教化培訓、考試及取證工作。

(七)參加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施工組織設計)、重大項目

平安施工措施審查工作。

(A)幫助企業領導組織召開平安工作例會;負責組織召開

平安專業會議。

(九)幫助有關部門開展平安競賽活動。

(十)統一駕馭運用平安獎金,按規定對平安工作實施考核。

(十一)參加平安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各類事故的統

計、分析和上報。

六、施工機械(機具)管理部門平安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施工機械(機具)管理和基是平安

管理的規定,負責做好施工機械(機具)用、管、修、租過程中

的平安管理工作。

(二)負責組織編制施工機械(機具)平安操作規程;負責

組織機械操作、安裝、修理、檢驗及管理等人員的平安技術教化、

培訓、考試及取證工作。

(三)參加大、中型施工機械新裝、拆裝、改裝平安施工措

施的審查和作業過程中的監督。組織施工機械的定期技術檢驗和

性能試驗。參加大、中型起重機械的負荷試驗工作。

(四)負責施工機械(機具)選型購置、修理改造、報廢處

理過程中的審查、鑒定工作。

(五)參加有關平安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物資管理部門平安職責

(-)組織平安生產所需物資設備、材料、平安工器具、消

防器具等的選購,對所購物資是否符合有關平安強制性標準和

產品的質量標準負責。

(二)督促落實物資保管、存放、運輸過程中涉及交通、消

防及緊急物品保管的規程、規定及措施。

(三)參加編制緊急物品、火災等現場應急處置方案。負責

防汛及應急物資儲備、運輸,確保事故應急處理物資的供應。

(四)參加有關平安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財務管理部門平安職責

(一)負責有關平安生產工作所需的資金籌措和合理運用,

確保平安技術措施支配費用剛好到位。

(二)剛好支付企業平安監督部門提出的平安嘉獎費用。

九、人力資源、勞資管理部門平安職責

(一)設置平安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所需的機構和崗

位,配備合格的人員,確保符合平安生產的有關規定和實際工作

的須要。

(-)落實勞動愛惜、平安教化培訓、業績考核的管理規定。

(三)協作制定年度平安技術措施支配。

(四)編制職工三級平安教化培訓、崗位平安技能培訓、崗

前培訓工作支配并組織落實。

(五)協作組織“安規”考試、平安學問競賽、平安技術比

武等活動。

(六)實行平安獎懲方法,在進行職工技術考核的同時,進

行平安技術考核。

(七)參加平安事故的調查處理,協作做好事故傷亡人員的

工傷認定、撫恤及善后處理工作等。

十、消防、車輛管理部門平安職責

(一)落實消防、緊急物品管理規定。

(二)編制并組織實施火災等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組織

消防平安檢查,并對檢查中發覺的問題督促整改。

(三)組織消防學問教化培訓,負責專、兼職消防隊伍的訓

練和管理。

(四)組織駕駛人員的平安教化培訓,嚴格執行交通平安管

理的各項規定。

(五)負責車輛交通平安管理,貫徹執行車輛交通平安管理

與考核的相關制度。

(六)組織做好交通車輛(含特種車輛)的維護保養和管理;

定期組織交通車輛平安檢查;加強駕駛員(含兼職)的管理;協

作公安部門做好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組織或參加有關平安事故的調查處理,找出事故緣由,

制定和落實防止火災、交通事故措施。

十一、信息管理部門平安職責

(一)負責基建平安信息網絡系統的平平穩定運行,確保平

安生產信息網絡暢通。

(二)落實基建平安信息網絡系統各項平安規章制度和措

施。加強對基建平安信息網絡系統的運行監控和管理,有針對性

地做好設備防火、防靜電、防水、防雷、防病毒等工作,發覺網

絡異樣,剛好進行處理。

(三)落實防火墻、入侵檢查檢測、漏洞掃描等平安技術措

施,確保對基建平安信息網絡系統的定期巡檢,保證其平安牢靠。

(四)開展基建平安信息網絡系統平安風險評估,建立并完

善平安防護措施。

(五)編制并實施基建平安信息網絡系統平安應急處置方

案,并定期演練。

十二、施工隊(班組)的平安職責

(一)落實上級平安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文件,消退事故隱患,

杜絕違章作業,依據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的要求,在俁證職

工平安與健康的前提下組織施工,努力實現零事故的平安管理目

標。

(二)開展平安教化培訓和崗位練兵活動,提高職工的平安

意識、平安操作技能和自我愛惜實力。

(三)組織開展平安日活動,總結與布置平安工作。每天堅

持“站班會”,做到“三查”(查衣著、查“三寶”、查精神狀態)、

“三交”(交任務、交平安、交技術),堅持先交底后施工,落實

現場作業的各項平安技術措施。

(四)按規定開展平安檢查,剛好發覺并解決存在的平安隱

患。

(五)按規定周期檢查、試驗、保養中小型機械和平安工器

具,實行建帳、建卡,掛牌(明確管理人、平安操作規程)管理。

(六)開展文明施工管理,進場設備、材料應碼放整齊,當

天施工結束應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七)考核職工的平安施工和遵章守紀狀況,獎懲分明,樹

立遵章守紀的良好風氣。

(A)按規定對發生的各類事故剛好報告,分析緣由,吸取

教訓,改進平安工作。

(九)做好平安管理工作記錄,妥當保存平安管理資料。

附件3

工程各項目部相關人員基建平安職責規范

一、業主項目經理平安職責

(一)負責項目建設全過程的平安管理工作,是項目現場平

安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二)組織平安管理策劃文件的編制和實施;

(三)審批項目監理、設計、施工企業編制的平安策劃文件,

組織審查專項施工方案和專項平安技術措施;

(四)組織開展項目平安標準化管理工作,審批項目平安費

用運用支配及支付;

(五)審批工程項目分包支配及分包申請;

(六)開展項目平安管理體系運行狀況檢查,主持召開工程

月度平安例會或專題協調會,協調解決平安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

題;

(七)定期組織開展項目平安檢查,督促問題整改;

(A)組織開展項目施工平安風險管理;

(九)負責項目應急管理,組織編制現場應急處置方案、開

展應急演練;

(十)參加或受托付組織開展項目的平安管理評價;

(十一)參加工程項目平安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

二、業主項目部平安專責平安職責

(一)幫助開展項目建設全過程的平安管理工作;參加安委

會,落實安委會會議確定;

(二)編制業主項目部平安管理總體策劃,并組織實施;審

核項目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編制的平安策劃文件,并監督執行;

(三)審查分包隊伍資質和業績,監督分包招標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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