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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封面填報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以下簡稱“申報表”)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填報。有關項目填報說明如下:1.“稅款所屬期間”:正常經營的納稅人,填報公歷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年度中間開業的,填報實際生產經營之日至當年12月31日;納稅人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的,填報公歷當年1月1日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產之日;納稅人年度中間開業且年度中間又發生合并、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的,填報實際生產經營之日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產之日。2.“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報有關部門核發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納稅人識別號。3.“納稅人名稱”:填報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證件載明的納稅人名稱。4.“填報日期”:填報納稅人申報當日日期。5.納稅人聘請機構代理申報的,加蓋代理機構公章。《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填報說明本表列示申報表全部表單名稱及編號。納稅人在填報申報表之前,請仔細閱讀這些表單的填報信息,并根據企業的涉稅業務,選擇“是否填報”。選擇“填報”的,在“□”內打“√”,并完成該表單內容的填報。未選擇“填報”的表單,無需向稅務機關報送。各表單有關情況如下: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本表為必填表,填報內容包括基本經營情況、有關涉稅事項情況、主要股東及分紅情況三部分。納稅人填報申報表時,首先填報此表,為后續申報提供指引。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本表為必填表,是納稅人計算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表。3.《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本表適用于除金融企業、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外的納稅人填報,反映一般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取得收入情況。4.《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20)本表僅適用于金融企業(包括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企業)填報,反映金融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取得收入情況。5.《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A102010)本表適用于除金融企業、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外的納稅人填報,反映一般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發生成本支出情況。6.《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A102020)本表僅適用于金融企業(包括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企業)填報,反映金融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發生支出情況。7.《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A103000)本表適用于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填報,反映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組織等按照有關會計制度規定取得收入,發生支出、費用情況。8.《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本表適用于除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外的納稅人填報,反映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發生的期間費用明細情況。9.《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本表反映納稅人財務、會計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會計處理”)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下簡稱“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10)本表反映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產品、未完工產品轉完工產品,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11.《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20)本表反映納稅人會計處理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而稅收規定不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12.《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30)本表反映納稅人發生投資收益,由于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13.《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40)本表反映納稅人取得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由于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金額情況。14.《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本表反映納稅人發生的職工薪酬(包括工資薪金、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住房公積金、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支出)情況,以及由于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納稅人只要發生職工薪酬支出,均需填報本表。15.《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跨年度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60)本表反映納稅人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保險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由于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金額情況。納稅人以前年度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保險企業以前年度發生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尚未扣除完畢結轉至本年度扣除的,應填報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情況。16.《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本表反映納稅人發生捐贈支出的情況,以及由于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納稅人發生以前年度捐贈支出未扣除完畢的,應填報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情況。17.《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本表反映納稅人資產折舊、攤銷情況,以及由于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納稅人只要發生資產折舊、攤銷,均需填報本表。18.《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本表反映納稅人發生的資產損失的項目及金額情況,以及由于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19.《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00)本表反映納稅人發生企業重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技術入股等業務所涉及的所得或損失情況,以及由于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20.《政策性搬遷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10)本表反映納稅人發生政策性搬遷所涉及的所得或損失,由于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21.《貸款損失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本表反映金融企業、小額貸款公司納稅人發生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情況,以及由于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22.《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本表反映納稅人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需要在本年度結轉彌補的金額,本年度可彌補的金額以及可繼續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情況。23.《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本表反映納稅人本年度所享受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等優惠政策的項目和金額情況。24.《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A107011)本表反映納稅人本年度享受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優惠政策的項目和金額情況。25.《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本表反映納稅人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情況。納稅人以前年度有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材料部分未扣減完畢的,應填報以前年度未扣減情況。26.《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本表反映納稅人本年度享受減免所得額優惠政策(包括農、林、牧、漁項目和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以及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等)項目和金額情況。27.《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本表反映納稅人本年度享受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政策的項目和金額情況。納稅人有以前年度結轉的尚未抵扣的股權投資余額的,應填報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情況。28.《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本表反映納稅人本年度享受減免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小型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民族自治地方企業、其他專項優惠等)的項目和金額情況。29.《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本表反映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和享受優惠政策的有關情況。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在有效期內的納稅人需要填報本表。30.《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2)本表反映納稅人本年度享受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政策的有關情況。31.《稅額抵免優惠明細表》(A107050)本表反映納稅人享受購買專用設備投資額抵免稅額優惠政策的項目和金額情況。納稅人有以前年度結轉的尚未抵免的專用設備投資額的,應填報以前年度已抵免情況。32.《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A108000)本表反映納稅人本年度來源于或發生于其他國家、地區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國稅收規定計算應繳納和應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情況。33.《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后所得明細表》(A108010)本表反映納稅人本年度來源于或發生于其他國家、地區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國稅收規定計算調整后的所得情況。34.《境外分支機構彌補虧損明細表》(A108020)本表反映納稅人境外分支機構本年度及以前年度發生的稅前尚未彌補的非實際虧損額和實際虧損額、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非實際虧損額和實際虧損額情況。35.《跨年度結轉抵免境外所得稅明細表》(A108030)本表反映納稅人本年度來源于或發生于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國稅收規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稅額情況。36.《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00)本表適用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填報,反映按照規定計算的總機構、分支機構本年度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情況,以及總機構、分支機構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情況。37.《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A109010)本表適用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填報,反映總機構本年度實際應納所得稅額以及所屬分支機構本年度應分攤的所得稅額情況。A000000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填報說明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或者報告與確定應納稅額相關的信息。本表包括基本經營情況、有關涉稅事項情況、主要股東及分紅情況三部分內容。有關項目填報說明如下:一、基本經營情況本部分所列項目為納稅人必填(必選)內容。1.“101納稅申報企業類型”:納稅人根據申報所屬期年度的企業經營方式情況,從《跨地區經營企業類型代碼表》中選擇相應的代碼填入本項。跨地區經營企業類型代碼表代碼類型大類中類小類100非跨地區經營企業210跨地區經營企業總機構總機構(跨省)——適用《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220總機構(跨省)——不適用《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230總機構(省內)311跨地區經營企業分支機構需進行完整年度納稅申報分支機構(須進行完整年度申報并按比例納稅)312分支機構(須進行完整年度申報但不就地繳納)代碼說明:“非跨地區經營企業”:納稅人未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為非跨地區經營企業。“總機構(跨省)——適用《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納稅人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57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總機構(跨省)——不適用《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納稅人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57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二條規定的不適用該公告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總機構(省內)”:納稅人為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分支機構(須進行完整年度申報并按比例納稅)”:納稅人為根據相關政策規定須進行完整年度申報并按比例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跨地區經營企業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須進行完整年度申報但不就地繳納)”:納稅人為根據相關政策規定須進行完整年度申報但不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跨地區經營企業的分支機構。2.“102分支機構就地納稅比例”:“101納稅申報企業類型”為“分支機構(須進行完整年度申報并按比例納稅)”需要同時填報本項。分支機構填報年度納稅申報時應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比例。3.“103資產總額”:納稅人填報資產總額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單位為萬元,保留小數點后2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4.“104從業人數”:納稅人填報從業人數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單位為人。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依據和計算方法同“103資產總額”。5.“105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納稅人填報所屬的國民經濟行業明細代碼。6.“106從事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納稅人從事行業為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選擇“是”;其他選擇“否”。7.“107適用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納稅人根據會計核算采用的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從《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類型代碼表》中選擇相應的代碼填入本項。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類型代碼表代碼類型大類小類110企業會計準則一般企業120銀行130證券140保險150擔保200小企業會計準則300企業會計制度410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420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430醫院會計制度440高等學校會計制度450中小學校會計制度460彩票機構會計制度500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600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700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800政府會計準則999其他8.“108采用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2019年版)”:納稅人根據《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2019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9〕6號)和《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2018年度金融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8〕36號)規定的格式編制財務報表的,選擇“是”,其他選擇“否”。9.“109小型微利企業”:納稅人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條件的,選擇“是”,其他選擇“否”。10.“110上市公司”:納稅人在中國境內上市的選擇“境內”;在中國境外上市的選擇“境外”;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可同時選擇;其他選擇“否”。納稅人在中國香港上市的,參照境外上市相關規定選擇。二、有關涉稅事項情況本部分所列項目為條件必填(必選)內容,當納稅人存在或發生下列事項時,必須填報。納稅人未填報的,視同不存在或未發生下列事項。1.“201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納稅人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選擇“是”。2.“202存在境外關聯交易”:納稅人存在境外關聯交易的,選擇“是”。3.“203境外所得信息”:填報納稅人與來源于中國境外所得的相關信息。(1)“203-1選擇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納稅人適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文件規定選擇按國(地區)別分別計算其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即“分國(地區)不分項”的,選擇“分國(地區)不分項”;納稅人適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且根據財稅〔2009〕125號、財稅〔2017〕84號文件規定選擇不按國(地區)別匯總計算其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即“不分國(地區)不分項”的,選擇“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境外所得抵免方式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變更。(2)“203-2新增境外直接投資信息”:填報納稅人符合享受境外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相關信息。本項目由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等特定地區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且新增境外直接投資的企業填報。“產業類別”填報納稅人經營的產業類別,按“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選擇填報。4.“204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納稅人投資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且為其法人合伙人的,選擇“是”。本項目中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9號)、《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外經貿部、科技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外匯管理局令2003年第2號發布,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修改)、《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等規定的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無論是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應填報本項。5.“205創業投資企業”:納稅人為創業投資企業的,選擇“是”。本項目中的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9號)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外經貿部、科技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外匯管理局令2003年第2號發布,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修改)、《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等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創業投資企業無論是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應填報本項。6.“206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類型”:納稅人為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從《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類型代碼表》中選擇相應的代碼填報本項。本項目中的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是指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等文件規定的企業。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無論是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應填報本項。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類型代碼表代碼類型大類小類110服務外包類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120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130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210服務貿易類計算機和信息服務220研究開發和技術服務230文化技術服務240中醫藥醫療服務7.“207非營利組織”:納稅人為非營利組織的,選擇“是”。8.“208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適用納稅人根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208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填報的企業類型和實際經營情況,從《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方式代碼表》“代碼”列中選擇相應代碼填報。軟件、集成電路企業若符合相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無論是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均應填報本項,且僅可從中選擇一項填列。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代碼表代碼類型大類中類110100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企業(延續到期)120線寬小于0.25微米的企業(延續到期)130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企業(延續到期)131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企業(延續到期)140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企業151線寬小于65納米(含)的企業160線寬小于28納米(含)的企業240200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250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330300軟件企業軟件企業340重點軟件企業400集成電路封裝、測試(含封裝測試)企業500集成電路材料(含關鍵專用材料)企業600集成電路裝備(含專用設備)企業代碼說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號)等文件規定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具體說明如下:(1)“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企業”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2)“線寬小于0.25微米的企業”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3)“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企業”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4)“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企業”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5)“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企業”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6)“線寬小于65納米(含)的企業”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7)“線寬小于28納米(含)的企業”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28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適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等文件規定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具體說明如下:(1)“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2)“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是指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相關部門發布的清單內,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適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等文件規定的軟件企業、重點軟件企業。具體說明如下:①“軟件企業”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②“重點軟件企業”是指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相關部門發布的清單內,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國家鼓勵的重點軟件企業。“集成電路封裝、測試(含封裝測試)企業”: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文件規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含封裝測試)企業。“集成電路材料(含關鍵專用材料)企業”: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文件規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材料(含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裝備(含專用設備)企業”: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文件規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裝備(含專用設備)企業。9.“209集成電路生產項目類型”:納稅人投資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線寬小于65納米(含)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線寬小于28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項目符合有關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條件,且按照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應填報本項。納稅人投資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的,選擇“130納米”,投資線寬小于65納米(含)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的,選擇“65納米”;投資線寬小于28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的,選擇“28納米”;同時投資上述兩類以上項目的,可同時選擇。納稅人既符合“208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項目又符合“209集成電路生產項目類型”項目填報條件的,應當同時填報。10.“210科技型中小企業”:納稅人根據申報所屬期年度和申報所屬期下一年度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情況,填報本項目下的“210-1”“210-2”“210-3”“210-4”。如,納稅人在進行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210-1(申報所屬期年度)入庫編號”首先應當填列“2018年(申報所屬期年度)入庫編號”,“210-3(所屬期下一年度)入庫編號”首先應當填列“2019年(所屬期下一年度)入庫編號”。若納稅人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間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的,將相應的“編號”及“入庫時間”分別填入“210-1”和“210-2”項目中;若納稅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18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日之間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的,將相應的“編號”及“入庫時間”分別填入“210-3”和“210-4”項目中。納稅人符合上述填報要求的,無論是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應填報本項。11.“211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所屬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納稅人根據申報所屬期年度擁有的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情況,填報本項目下的“211-1”“211-2”“211-3”“211-4”。在申報所屬期年度,如企業同時擁有兩個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則兩個證書情況均應填報。如:納稅人2015年10月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3年,2018年再次參加認定并于2018年11月取得新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納稅人在進行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應將兩個證書的“編號”及“發證時間”分別填入“211-1”“211-2”“211-3”“211-4”項目中。納稅人符合上述填報要求的,無論是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應填報本項。12.“212重組事項稅務處理方式”:納稅人在申報所屬期年度發生重組事項的,應填報本項。納稅人重組事項按一般性稅務處理的,選擇“一般性”;重組事項按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選擇“特殊性”。13.“213重組交易類型”和“214重組當事方類型”:填報“212重組事項稅務處理方式”的納稅人,應當同時填報“213重組交易類型”和“214重組當事方類型”。納稅人根據重組情況從《重組交易類型和當事方類型代碼表》中選擇相應代碼分別填入對應項目中。重組交易類型和當事方類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48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等文件規定判斷。重組交易類型和當事方類型代碼表重組交易重組當事方代碼類型代碼類型100法律形式改變————200債務重組210債務人220債權人300股權收購310收購方320轉讓方330被收購企業400資產收購410收購方420轉讓方500合并510合并企業520被合并企業530被合并企業股東600分立610分立企業620被分立企業630被分立企業股東14.“215政策性搬遷開始時間”:納稅人發生政策性搬遷事項且申報所屬期年度處在搬遷期內的,填報政策性搬遷開始的時間。15“216發生政策性搬遷且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年度”:納稅人的申報所屬期年度處于政策性搬遷期內,且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選擇“是”。16.“217政策性搬遷損失分期扣除年度”:納稅人發生政策性搬遷事項出現搬遷損失,按照《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2012年第40號發布)等有關規定選擇自搬遷完成年度起分3個年度均勻在稅前扣除的,且申報所屬期年度處在分期扣除期間的,選擇“是”。17.“218發生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遞延納稅事項”:納稅人在申報所屬期年度發生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遞延納稅事項的,選擇“是”。18.“219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轉讓所得遞延納稅年度”:納稅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33號)等文件規定,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的,且申報所屬期年度處在遞延納稅期間的,選擇“是”。19.“220發生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事項”:納稅人在申報所屬期年度發生技術入股遞延納稅事項的,選擇“是”。20.“221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年度”:納稅人發生技術入股事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62號)等文件規定選擇適用遞延納稅政策,即在投資入股當期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的,且申報所屬期年度為轉讓股權年度的,選擇“是”。21.“222發生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事項”:納稅人在申報所屬期年度發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40號)等文件規定的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事項的,選擇“是”。22.“223債務重組所得遞延納稅年度”:納稅人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等文件規定,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的,且申報所屬期年度處在遞延納稅期間的,選擇“是”。23.“224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9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28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選擇使用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及其優化版(如上海市2018優化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的,選擇“2015版”;納稅人選擇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選擇“2021版”;納稅人自行設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的,選擇“自行設計”。三、主要股東及分紅情況納稅人填報本企業投資比例位列前10位的股東情況。包括股東名稱,證件種類(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身份證、護照等),證件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組織機構代碼號、身份證號、護照號等),投資比例,當年(決議日)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金額,國籍(注冊地址)。納稅人股東數量超過10位的,應將其余股東有關數據合計后填入“其余股東合計”行次。納稅人股東為非居民企業的,證件種類和證件號碼可不填報。A100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
填報說明本表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主表,納稅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相關稅收政策,以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的規定,計算填報利潤總額、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等有關項目。納稅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時,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當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稅收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算。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一)表體項目本表是在納稅人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減納稅調整等金額后計算出“納稅調整后所得”。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包括收入類、扣除類、資產類等差異)通過《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集中填報。本表包括利潤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計算三個部分。1.“利潤總額計算”中的項目,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計算填報。實行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分行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其數據直接取自《利潤表》(另有說明的除外);實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其數據取自《收入支出表》;實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其數據取自《業務活動表》;實行其他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納稅人,根據本表項目進行分析填報。2.“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和“應納稅額計算”中的項目,除根據主表邏輯關系計算以外,通過附表相應欄次填報。(二)行次說明第1-13行參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填寫。本部分未設“研發費用”“其他收益”“資產處置收益”等項目,對于已執行《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2019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9〕6號)的納稅人,在《利潤表》中歸集的“研發費用”通過《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費用”的管理費用相應列次填報;在《利潤表》中歸集的“其他收益”“資產處置收益”“信用減值損失”“凈敞口套期收益”項目則無需填報,同時第10行“二、營業利潤”不執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內關系,按照《利潤表》“營業利潤”項目直接填報。1.第1行“營業收入”:填報納稅人主要經營業務和其他經營業務取得的收入總額。本行根據“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的數額填報。一般企業納稅人根據《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填報;金融企業納稅人根據《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20)填報;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組織等納稅人根據《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A103000)填報。2.第2行“營業成本”:填報納稅人主要經營業務和其他經營業務發生的成本總額。本行根據“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成本”的數額填報。一般企業納稅人根據《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A102010)填報;金融企業納稅人根據《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A102020)填報;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組織等納稅人,根據《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A103000)填報。3.第3行“稅金及附加”:填報納稅人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本行根據納稅人相關會計科目填報。納稅人在其他會計科目核算的稅金不得重復填報。4.第4行“銷售費用”:填報納稅人在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本行根據《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中對應的“銷售費用”填報。5.第5行“管理費用”:填報納稅人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管理費用。本行根據《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中對應的“管理費用”填報。6.第6行“財務費用”:填報納稅人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發生的籌資費用。本行根據《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中對應的“財務費用”填報。7.第7行“資產減值損失”:填報納稅人計提各項資產準備發生的減值損失。本行根據企業“資產減值損失”科目上的數額填報。實行其他會計制度的比照填報。8.第8行“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填報納稅人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或負債,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以及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衍生工具和套期業務中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本行根據企業“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的數額填報,損失以“-”號填列。9.第9行“投資收益”:填報納稅人以各種方式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或發生的損失。根據企業“投資收益”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實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的納稅人根據“其他收入”科目中的投資收益金額分析填報,損失以“-”號填列。實行其他會計制度的納稅人比照填報。10.第10行“營業利潤”:填報納稅人當期的營業利潤。根據上述項目計算填報。已執行《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2019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9〕6號)和《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2018年度金融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8〕36號)的納稅人,根據《利潤表》對應項目填列,不執行本行計算規則。11.第11行“營業外收入”:填報納稅人取得的與其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的金額。一般企業納稅人根據《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填報;金融企業納稅人根據《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20)填報;實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或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納稅人根據《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A103000)填報。12.第12行“營業外支出”:填報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的金額。一般企業納稅人根據《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A102010)填報;金融企業納稅人根據《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A102020)填報;實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或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納稅人根據《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A103000)填報。13.第13行“利潤總額”:填報納稅人當期的利潤總額。根據上述項目計算填報。14.第14行“境外所得”:填報已計入利潤總額以及按照稅法相關規定已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進行納稅調整的境外所得金額。本行根據《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后所得明細表》(A108010)填報。15.第15行“納稅調整增加額”:填報納稅人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進行納稅調整增加的金額。本行根據《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調增金額”列填報。16.第16行“納稅調整減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進行納稅調整減少的金額。本行根據《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調減金額”列填報。17.第17行“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填報屬于稅收規定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金額。本行根據《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填報。18.第18行“境外應稅所得抵減境內虧損”:當納稅人選擇不用境外所得抵減境內虧損時,填報0;當納稅人選擇用境外所得抵減境內虧損時,填報境外所得抵減當年度境內虧損的金額。用境外所得彌補以前年度境內虧損的,還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和《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A108000)。19.第19行“納稅調整后所得”:填報納稅人經過納稅調整、稅收優惠、境外所得計算后的所得額。20.第20行“所得減免”:填報屬于稅收規定的所得減免金額。本行根據《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填報。21.第21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可在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數額。本行根據《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填報。22.第22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填報根據稅收規定應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本行根據《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填報。23.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填報第19-20-21-22行金額。按照上述行次順序計算結果為負數的,本行按0填報。24.第24行“稅率”:填報稅收規定的稅率25%。25.第25行“應納所得稅額”:填報第23×24行金額。26.第26行“減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定實際減免的企業所得稅額。本行根據《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填報。27.第27行“抵免所得稅額”:填報企業當年的應納所得稅額中抵免的金額。本行根據《稅額抵免優惠明細表》(A107050)填報。28.第28行“應納稅額”:填報第25-26-27行金額。29.第29行“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按照我國稅收規定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本行根據《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A108000)填報。30.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繳納并實際繳納(包括視同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準予抵免稅款)。本行根據《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A108000)填報。31.第31行“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填報第28+29-30行金額。其中,跨地區經營企業類型為“分支機構(須進行完整年度申報并按比例納稅)”的納稅人,填報(第28+29-30行)ד分支機構就地納稅比例”金額。32.第32行“本年累計實際已繳納的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本納稅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計預繳的所得稅額,包括按照稅收規定的特定業務已預繳(征)的所得稅額,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所得稅額。33.第33行“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填報第31-32行金額。34.第34行“總機構分攤本年應補(退)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的總機構按照稅收規定在總機構所在地分攤本年應補(退)所得稅額。本行根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00)填報。35.第35行“財政集中分配本年應補(退)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的總機構按照稅收規定財政集中分配本年應補(退)所得稅款。本行根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00)填報。36.第36行“總機構主體生產經營部門分攤本年應補(退)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的總機構所屬的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按照稅收規定應分攤的本年應補(退)所得稅額。本行根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00)填報。37.第37行“減:民族自治地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免征□減征:減征幅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21號)等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納稅人填報該行次時,根據享受政策的類型選擇“免征”或“減征”,二者必選其一。選擇“免征”是指免征企業所得稅稅收地方分享部分;選擇“減征:減征幅度____%”是指減征企業所得稅稅收地方分享部分。此時需填寫“減征幅度”,減征幅度填寫范圍為1至100,表示企業所得稅稅收地方分享部分的減征比例。例如:地方分享部分減半征收,則選擇“減征”,并在“減征幅度”后填寫“50%”。企業類型為“非跨地區經營企業”的,本行填報“實際應納所得稅額”×40%×減征幅度-本年度預繳申報累計已減免的地方分享部分減免金額的余額。企業類型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的,本行填報《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00)第20行“總機構因民族地方優惠調整分配金額”的金額。38.第38行“十、本年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當期實際應補(退)的所得稅額。企業類型為“非跨地區經營企業”的,本行填報第33-37行金額。企業類型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的,本行填報《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00)第21行“八、總機構本年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的金額。二、表內、表間關系(一)表內關系1.第10行=第1-2-3-4-5-6-7+8+9行。已執行財會〔2019〕6號和財會〔2018〕36號的納稅人,不執行本規則。2.第13行=第10+11-12行。3.第19行=第13-14+15-16-17+18行。4.第23行=第19-20-21-22行。5.第25行=第23×24行。6.第28行=第25-26-27行。7.第31行=第28+29-30行。其中,跨地區經營企業類型為“分支機構(須進行完整年度申報并按比例納稅)”的納稅人,第31行=(第28+29-30行)×表A000000“102分支機構就地納稅比例”。8.第33行=第31-32行。9.企業類型為“非跨地區經營企業”的,第38行=第33-37行。(二)表間關系1.第1行=表A101010第1行或表A101020第1行或表A103000第2+3+4+5+6行或表A103000第11+12+13+14+15行。2.第2行=表A102010第1行或表A102020第1行或表A103000第19+20+21+22行或表A103000第25+26+27行。3.第4行=表A104000第26行第1列。4.第5行=表A104000第26行第3列。5.第6行=表A104000第26行第5列。6.第9行=表A103000第8行或者第16行(僅限于填報表A103000的納稅人,其他納稅人根據財務核算情況自行填寫)。7.第11行=表A101010第16行或表A101020第35行或表A103000第9行或第17行。8.第12行=表A102010第16行或表A102020第33行或表A103000第23行或第28行。9.第14行=表A108010第14列合計-第11列合計。10.第15行=表A105000第46行第3列。11.第16行=表A105000第46行第4列。12.第17行=表A107010第31行。13.第18行:(1)當第13-14+15-16-17行≥0,第18行=0;(2)當第13-14+15-16-17<0且表A108000第5列合計行≥0,表A108000第6列合計行>0時,第18行=表A108000第5列合計行與表A100000第13-14+15-16-17行絕對值的孰小值;(3)當第13-14+15-16-17<0且表A108000第5列合計行≥0,表A108000第6列合計行=0時,第18行=0。14.第20行:當第19行≤0時,第20行=0;當第19行>0時,(1)第19行≥表A107020合計行第11列,第20行=表A107020合計行第11列;(2)第19行<表A107020合計行第11列,第20行=第19行。15.第21行=表A106000第11行第10列。16.第22行=表A107030第15行第1列。17.第26行=表A107040第33行。18.第27行=表A107050第7行第11列。19.第29行=表A108000合計行第9列。20.第30行=表A108000合計行第19列。21.第34行=表A109000第12+16行。22.第35行=表A109000第13行。23.第36行=表A109000第15行。24.企業類型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的,第37行=表A109000第20行。25.企業類型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的,第38行=表A109000第21行。A101010 《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填報說明本表適用于除金融企業、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外的企業填報。納稅人應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1.第1行“營業收入”:根據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的數額計算填報。2.第2行“主營業務收入”: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3.第3行“銷售商品收入”:填報納稅人從事工業制造、商品流通、農業生產以及其他商品銷售活動取得的主營業務收入。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開發產品(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除外)取得的收入也在此行填報。4.第4行“其中: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入”:填報納稅人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應確認的銷售商品收入。5.第5行“提供勞務收入”:填報納稅人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活動取得的主營業務收入。6.第6行“建造合同收入”:填報納稅人建造房屋、道路、橋梁、水壩等建筑物,以及生產船舶、飛機、大型機械設備等取得的主營業務收入。7.第7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填報納稅人在主營業務收入核算的,讓渡無形資產使用權而取得的使用費收入以及出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取得的租金收入。8.第8行“其他”: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上述未列舉的其他主營業務收入。9.第9行“其他業務收入”:填報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核算的其他業務收入。10.第10行“銷售材料收入”:填報納稅人銷售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取得的收入。11.第11行“其中: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入”:填報納稅人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應確認的材料銷售收入。12.第12行“出租固定資產收入”:填報納稅人將固定資產使用權讓與承租人獲取的其他業務收入。13.第13行“出租無形資產收入”:填報納稅人讓渡無形資產使用權取得的其他業務收入。14.第14行“出租包裝物和商品收入”:填報納稅人出租、出借包裝物和商品取得的其他業務收入。15.第15行“其他”: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上述未列舉的其他業務收入。16.第16行“營業外收入”:填報納稅人計入本科目核算的與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17.第17行“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填報納稅人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取得的凈收益。18.第18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填報納稅人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確認的凈收益。19.第19行“債務重組利得”:填報納稅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業務確認的凈收益。20.第20行“政府補助利得”:填報納稅人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應確認的凈收益。21.第21行“盤盈利得”:填報納稅人在清查財產過程中查明的各種財產盤盈應確認的凈收益。22.第22行“捐贈利得”:填報納稅人接受的來自企業、組織或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確認的凈收益。23.第23行“罰沒利得”:填報納稅人在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取得的罰款、沒收收入應確認的凈收益。24.第24行“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填報納稅人因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而確認的收入。25.第25行“匯兌收益”:填報納稅人取得企業外幣貨幣性項目因匯率變動形成的收益應確認的收入。(該項目為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企業填報)26.第26行“其他”:填報納稅人取得的上述項目未列舉的其他營業外收入,包括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納稅人按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確認的收益,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納稅人取得的出租包裝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益等。二、表內、表間關系(一)表內關系1.第1行=第2+9行。2.第2行=第3+5+6+7+8行。3.第9行=第10+12+13+14+15行。4.第16行=第17+18+19+20+21+22+23+24+25+26行。(二)表間關系1.第1行=表A100000第1行。2.第16行=表A100000第11行。A101020 《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填報說明本表適用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金融企業納稅人填報,包括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企業。金融企業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填報“營業收入”“營業外收入”。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1.第1行“營業收入”:填報納稅人提供金融商品服務取得的收入。2.第2行“銀行業務收入”:填報納稅人從事銀行業務取得的收入。3.第3行“利息收入”:填報銀行存貸款業務等取得的各項利息收入,包括發放的各類貸款(銀團貸款、貿易融資、貼現和轉貼現融出資金、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墊款等)、與其他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同業等)之間發生資金往來業務、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實現的利息收入等。4.第4行“存放同業”:填報納稅人存放于境內、境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款項取得的利息收入。5.第5行“存放中央銀行”:填報納稅人存放于中國人民銀行的各種款項利息收入。6.第6行“拆出資金”:填報納稅人拆借給境內、境外其他金融機構款項的利息收入。7.第7行“發放貸款及墊資”:填報納稅人發放貸款及墊資的利息收入。8.第8行“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填報納稅人按照返售協議約定先買入再按固定價格返售的票據、證券、貸款等金融資產所融出資金的利息收入。9.第9行“其他”:填報納稅人除本表第4行至第8行以外的其他利息收入,包括債券投資利息等收入。10.第10行“手續費及傭金收入”:填報銀行在提供相關金融業務服務時向客戶收取的收入,包括結算與清算手續費、代理業務手續費、信用承諾手續費及傭金、銀行卡手續費、顧問和咨詢費、托管及其他受托業務傭金等。11.第18行“證券業務收入”:填報納稅人從事證券業務取得的收入。12.第19行“證券業務手續費及傭金收入”:填報納稅人承銷、代理兌付等業務取得的各項手續費、傭金等收入。13.第26行“其他證券業務收入”:填報納稅人在國家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的除經紀、自營和承銷業務以外的與證券有關的業務收入。14.第27行“已賺保費”:填報納稅人從事保險業務確認的本年實際保費收入。15.第28行“保險業務收入”:填報納稅人從事保險業務確認的保費收入。16.第29行“分保費收入”:填報納稅人(再保險公司或分入公司)從原保險公司或分出公司分入的保費收入。17.第30行“分出保費”:填報納稅人(再保險分出人)向再保險接受人分出的保費。18.第31行“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填報納稅人(保險企業)提取的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再保險合同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19.第32行“其他金融業務收入”:填報納稅人提供除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以外的金融商品服務取得的收入。20.第33行“匯兌收益”:填報納稅人發生的外幣交易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匯兌損益,損失以“-”號填列。21.第34行“其他業務收入”:填報納稅人發生的除主營業務活動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實現的收入。22.第35行“營業外收入”:填報納稅人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債務重組利得、政府補助利得、盤盈利得、捐贈利得等。23.第36行“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填報納稅人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取得的凈收益。24.第37行“非貨幣資產交換利得”:填報納稅人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確認的凈收益。25.第38行“債務重組利得”:填報納稅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業務確認的凈收益。26.第39行“政府補助利得”:填報納稅人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應確認的凈收益。27.第40行“盤盈利得”:填報納稅人在清查財產過程中查明的各種財產盤盈應確認的凈收益。28.第41行“捐贈利得”:填報納稅人接受的來自企業、組織或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確認的凈收益。29.第42行“其他”:填報納稅人取得的上述項目未列舉的其他營業外收入,包括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納稅人對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確認的收益。二、表內、表間關系(一)表內關系1.第1行=第2+18+27+32+33+34行。2.第2行=第3+10行。3.第3行=第4+5+…+9行。4.第10行=第11+12+…+17行。5.第18行=第19+26行。6.第19行=第20+21+…+25行。7.第27行=第28-30-31行。8.第35行=第36+37+…+42行。(二)表間關系1.第1行=表A100000第1行。2.第35行=表A100000第11行。A102010 《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填報說明本表適用于除金融企業、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外的企業填報。納稅人應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和“營業外支出”。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1.第1行“營業成本”:填報納稅人主要經營業務和其他經營業務發生的成本總額。本行根據“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成本”的數額計算填報。2.第2行“主營業務成本”: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核算的主營業務成本。3.第3行“銷售商品成本”:填報納稅人從事工業制造、商品流通、農業生產以及其他商品銷售活動發生的主營業務成本。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開發產品(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除外)發生的成本也在此行填報。4.第4行“其中: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成本”:填報納稅人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應確認的銷售商品成本。5.第5行“提供勞務成本”:填報納稅人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活動發生的主營業務成本。6.第6行“建造合同成本”:填報納稅人建造房屋、道路、橋梁、水壩等建筑物,以及生產船舶、飛機、大型機械設備等發生的主營業務成本。7.第7行“讓渡資產使用權成本”:填報納稅人在主營業務成本核算的,讓渡無形資產使用權而發生的使用費成本以及出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性房地產發生的租金成本。8.第8行“其他”: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上述未列舉的其他主營業務成本。9.第9行“其他業務成本”: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的其他業務成本。10.第10行“銷售材料成本”:填報納稅人銷售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發生的成本。11.第11行“其中: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成本”:填報納稅人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應確認的材料銷售成本。12.第12行“出租固定資產成本”:填報納稅人將固定資產使用權讓與承租人形成的出租固定資產成本。13.第13行“出租無形資產成本”:填報納稅人讓渡無形資產使用權形成的出租無形資產成本。14.第14行“包裝物出租成本”:填報納稅人出租、出借包裝物形成的包裝物出租成本。15.第15行“其他”: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上述未列舉的其他業務成本。16.第16行“營業外支出”:填報納稅人計入本科目核算的與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17.第17行“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填報納稅人處置非流動資產形成的凈損失。18.第18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填報納稅人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確認的凈損失。19.第19行“債務重組損失”:填報納稅人進行債務重組應確認的凈損失。20.第20行“非常損失”:填報納稅人在營業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項非正常的財產損失。21.第21行“捐贈支出”:填報納稅人無償給予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的捐贈支出。22.第22行“贊助支出”:填報納稅人發生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贊助支出。23.第23行“罰沒支出”:填報納稅人在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對外支付的各項罰款、沒收收入的支出。24.第24行“壞帳損失”:填報納稅人發生的各項壞帳損失。(該項目為使用小企業會計準則企業填報)25.第25行“無法收回的債券股權投資損失”:填報納稅人各項無法收回的債券股權投資損失。(該項目為使用小企業會計準則企業填報)26.第26行“其他”:填報納稅人本期實際發生的在營業外支出核算的其他損失及支出。二、表內、表間關系(一)表內關系1.第1行=第2+9行。2.第2行=第3+5+6+7+8行。3.第9行=第10+12+13+14+15行。4.第16行=第17+18+…+26行。(二)表間關系1.第1行=表A100000第2行。2.第16行=表A100000第12行。A102020 《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填報說明本表適用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金融企業納稅人填報,包括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企業。納稅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填報“營業支出”“營業外支出”。金融企業發生的業務及管理費填報表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第1列“銷售費用”相應的行次。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1.第1行“營業支出”:填報金融企業提供金融商品服務發生的支出。2.第2行“銀行業務支出”:填報納稅人從事銀行業務發生的支出。3.第3行“銀行利息支出”:填報納稅人經營存貸款業務等發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同業存放、向中央銀行借款、拆入資金、吸收存款、賣出回購金融資產、發行債券和其他業務利息支出。4.第11行“銀行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填報納稅人發生的與銀行業務活動相關的各項手續費、傭金等支出。5.第15行“保險業務支出”:填報保險企業發生的與保險業務相關的費用支出。6.第16行“退保金”:填報保險企業壽險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時按照約定應當退還投保人的保單現金價值。7.第17行“賠付支出”:填報保險企業支付的原保險合同賠付款項和再保險合同賠付款項。8.第18行“減:攤回賠付支出”:填報保險企業(再保險分出人)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賠付成本。9.第19行“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填報保險企業提取的原保險合同保險責任準備金,包括提取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取的壽險責任準備金、提取的長期健康責任準備金。10.第20行“減: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填報保險企業(再保險分出人)從事再保險業務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保險責任準備金,包括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11.第21行“保單紅利支出”:填報保險企業按原保險合同約定支付給投保人的紅利。12.第22行“分保費用”:填報保險企業(再保險接受人)向再保險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費用。13.第23行“減:攤回分保費用”:填報保險企業(再保險分出人)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分保費用。14.第24行“保險業務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填報保險企業發生的與其保險業務活動相關的各項手續費、傭金支出。15.第25行“證券業務支出”:填報納稅人從事證券業務發生的證券手續費支出和其他證券業務支出。16.第26行“證券業務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填報納稅人代理承銷、兌付和買賣證券等業務發生的各項手續費、風險結算金、承銷業務直接相關的各項費用及傭金支出。17.第30行“其他證券業務支出”:填報納稅人從事除經紀、自營和承銷業務以外的與證券有關的業務支出。18.第31行“其他金融業務支出”:填報納稅人提供除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以外的金融商品服務發生的相關業務支出。19.第32行“其他業務成本”:填報納稅人發生的除主營業務活動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20.第33行“營業外支出”:填報納稅人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等。21.第34行“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填報納稅人處置非流動資產形成的凈損失。22.第35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填報納稅人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確認的凈損失。23.第36行“債務重組損失”:填報納稅人進行債務重組應確認的凈損失。24.第37行“捐贈支出”:填報納稅人無償給予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的捐贈支出。25.第38行“非常損失”:填報納稅人在營業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項非正常的財產損失。26.第39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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