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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全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用書編寫委員會◎編寫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序隨著我國建設事業的迅速發展,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管理,提高工程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素質,規范施工管理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國家執業資格考試制度有關規定.國家人事部、建設部聯合頒發了《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建造師是以專業技術為依托、以工程管理為主業的執業注冊人士。建造師注冊受聘后,可以擔任建設工程總承包或施工管理項目負責人,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相關業務。實行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后,大中型工程項目施工負責人必須由取得注冊建造師資格的人士擔任,以提高工程施工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建立,將為我國拓展國際建筑市場開辟廣闊的道路。按照人事部和建設部頒發的《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4]16號)和《關于建造師資格考試相關科目專業類別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6]213號)規定,本套考試用書編委會組織全國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在第二版基礎上重新編寫了《全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用書》(第三版)(以下簡稱《考試用書》)。在編撰過程中,編寫人員始終遵循《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2009年版)重在檢驗應試者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總體精神,力求使《考試用書》重點體現“四特性、四結合”原則,即綜合性、實踐性、通用性和前瞻性;與現行的中等學歷教育相結合,與一級建造師考試大綱的內容、結構和體例相結合,與現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及標準相結合,與中小型規模工程建設需要相結合。本套考試用書共9冊,分別為《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建筑工程管理與實務》、《公路工程管理與實務》、《水利水電工程管理與實務》、《礦業工程管理與實務》、《機電工程管理與實務》、《市政公用工程管理與實務》和《建設工程法律法規選編》(附案例及建造師政策解讀)。本套考試用書可作為全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學習用書,也可供工程管理類大中專院校師生教學參考。對參與本套考試用書編寫的大專院校、行政管理、行業協會和施工企業的專家和學者,表示衷心感謝。在《考試用書》編寫過程中,雖經反復推敲核證,仍難免有不妥甚至疏漏之處,懇請廣大讀者提出寶貴意見。全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用書編寫委員會2009年1月前言本書根據2009年版二級建造師考試大綱編寫,用于指導考生參加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本書在編寫過程中,依據《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l號)和《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53號令),針對建造師的不同執業崗位,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所涉及的工程法律法規進行了闡述,其中對與施工單位密切相關的工程法律法規進行了重點論述。考慮到建造師崗位的特殊性,在闡述的過程中始終貫徹淡化理論、強調應用的指導思想。二級建造師設有六個專業,本書在追選法律法規的時候充分考慮了各專業的共性。盡量使得所選用的法律法規能夠適合不同的專業。但是,由于不同的專業在各自的領域內還有特殊的規定,為了使考生清楚本書所選用的法律法規與各專業范圍內的特殊規定之間的聯系,本書在對所選用的法律法規進行闡述的同時,也在一定的專業領域、適當的深度內作了進一步闡述。本書在保持原版主要風格和內容不變的前提下,對原版進行了適當的修改。主要表現在增加了部分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刪減了部分已經廢止的法律法規,調整了部分被修訂的法律法規。本書共分為三大部分:建設工程法律制度、合同法、建設工程糾紛的處理,涵蓋了工程建設過程中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規。其中一些法律法規的條文是從相關法律法規中節選出的與工程建設密切相關的內容,若考生需要對與這些條款相關的條款作進一步的理解,可以查閱《建設工程法律法規選編》(附案例及建造師政策解讀)。本書編寫委員會由石磊、生青杰、劉仁輝、孫春華、李啟明、陳東佐、何佰洲、何柏松、周顯峰、鄭憲強、張長春、顧永才、徐靜芳、黃芳、宿輝組成,何佰洲任主編,徐靜芳任副主編。編寫委員會在編寫過程中多次組織會議討論,聽取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的指導意見和施工企業等各方的建議。組織了編委內部互審與外部專家對書稿的審閱。本書建設工程法律制度部分由何佰洲、周顯峰、顧永才、黃芳、張長春編寫,合同法部分由何佰洲、徐靜芳、顧永才、李索蕾、生青杰編寫,建設工程糾紛的處理部分由何佰洲、顧永才、鄭憲強、何柏松、宿輝編寫。在本書編寫過程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給予了指導;曲修山、李華一、高玉蘭、王宏、張敏莉、朱和鳴等對本書提出了寶貴意見并對本書部分章節內容審閱;周顯峰、顧永才協助主編參與統稿和編寫的組織工作,特致謝忱。本書疏漏之處在所難免,懇請讀者提出寶貴意見。目錄2Z201000建設工程法律制度2Z201010建造師相關管理制度2Z201011了解建造師制度框架體系2Z201012掌握考試管理2Z201013掌握注冊管理2Z201014掌握執業管理2Z201015掌握繼續教育管理2Z201016掌握信用檔案管理2Z201017掌握監督管理2Z201020法律體系和法的形式2Z201021掌握法律體系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2Z201030憲法2Z201031掌握公民的基本權利2Z201032掌握公民的基本義務2Z201040民法2Z201041掌握民事法律關系2Z201042掌握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2Z201043掌握代理2Z201044掌握債權、知識產權2Z201045掌握訴訟時效2Z201050物權法2Z201051掌握抵押權2Z201052掌握質權2Z201053掌握留置權2Z201054熟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2Z201055熟悉建設用地使用權2Z201056了解物權的保護2Z201060建筑法2Z201061掌握施工許可制度2Z201062掌握企業資質等級許可制度2Z201063掌握專業人員執業資格制度2Z201064掌握工程發包制度2Z20106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2Z201066掌握工程分包制度2Z201067掌握工程監理制度2Z201070招標投標法2Z201071掌握招標投標活動原則及適用范圍2Z201072掌握投標的要求2Z201073掌握聯合體投標2Z201074掌握禁止投標人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2Z201075掌握開標程序2Z201076掌握評標委員會的規定和評標方法2Z201077掌握中標的要求2Z201078熟悉招標程序2Z201079了解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代理2Z201080安全生產法2Z201081掌握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2Z201082掌握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2Z201083掌握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處理2Z201084熟悉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2Z201090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Z201092掌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2Z201092掌握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2Z201093掌握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2Z201094掌握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2Z201095熟悉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2Z201096熟悉其他相關單位的安全責任2Z201100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Z201101掌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取得條件2Z201102熟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規定2Z201110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Z201111掌握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2Z201112掌握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2Z201113掌握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2Z201114掌握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2Z201115熟悉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2Z201116熟悉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2Z301120產品質量法2Z201121掌握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2Z201122掌握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2Z201130標準化法2Z201131掌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實施2Z201132熟悉工程建設標準的分類2Z201140環境保護法2Z201141掌握建設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2Z201142掌握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2Z201143熟悉水、大氣、噪聲和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2Z201150節約能源法2Z201151掌握民用建筑節能的有關規定2Z201152熟悉建設工程項目的節能管理2Z201153了解建設工程節能的規定2Z201160消防法2Z201161掌握消防設計的審核與驗收2Z201162掌握工程建設中應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2Z201170勞動法2Z201171掌握勞動保護的規定2Z201172熟悉勞動爭議的處理2Z201180勞動合同法2Z201181掌握勞動合同的訂立2Z201182掌握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2Z201183掌握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2Z201184熟悉集體合同、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2Z201190檔案法2Z201191掌握建設工程檔案的種類2Z201192掌握建設工程檔案的移交程序2Z201200稅法2Z201201熟悉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2Z201202了解稅務管理的制度2Z201210建設工程法律責任2Z201211掌握民事責任的種類和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2Z201212掌握工程建設領域常見行政責任種類和行政處罰程序2Z201213掌握犯罪構成與刑罰種類2Z201214熟悉工程建設領域犯罪構成2Z202000合同法2Z202010合同法原則及合同分類2Z202011熟悉合同法原則及調整范圍2Z202012了解合同的分類2Z202020合同的訂立2Z202021掌握要約2Z202022掌握承諾2Z202023掌握合同的一般條款2Z202024掌握合同的形式2Z202025掌握締約過失責任2Z202030合同的效力2Z202031掌握合同的生效2Z202032掌握無效合同2Z202033掌握可變更、可撤銷合同2Z202034掌握效力待定合同2Z202035了解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2Z202040合同的履行2Z202041掌握合同履行的規定2Z202042掌握抗辯權2Z202043熟悉代位權2Z202044了解撤銷權2Z202050合同的變更、轉讓與權利義務終止2Z202051掌握合同的變更2Z202052掌握合同的轉讓2Z202053掌握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2Z202060違約責任2Z202061掌握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2Z202062掌握不可抗力及違約責任的免除2Z202070合同的擔保2Z202071掌握保證2Z202072掌握定金2Z202073了解擔保方式及特點2Z203000建設工程糾紛的處理2Z203010民事糾紛處理方式2Z203011掌握民事訴訟的特點2Z203012掌握仲裁的特點2Z203013熟悉和解與調解2Z203020證據2Z203021掌握證據的種類2Z203022熟悉證據的保全和應用2Z203030民事訴訟法2Z203031掌握訴訟管轄與回避制度2Z203032掌握訴訟參加人的規定2Z203033掌握財產保全及先予執行的規定2Z203034掌握審判程序2Z203035熟悉執行程序2Z203040仲裁法2Z203041掌握仲裁協議2Z203042掌握仲裁程序2Z203043了解仲裁裁決的撤銷2Z203044了解仲裁裁決的執行2Z203050行政復議法與行政訴訟法2Z203051熟悉行政復議范圍2Z203052熟悉行政復議程序2Z203053熟悉行政訴訟受理范圍2Z203054了解行政訴訟程序2Z201000建設工程法律制度建設工程法律制度是由與工程建設相關的法律所構建的法律體系。這些構成建設工程法律制度的法律規范著工程建設的不同領域。從橫向上涵蓋了建設工程項目的全過程管理,縱向上包含了項目管理的主要內容,既是項目管理人員進行工程建設所要遵守的準則。也是項目管理人員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獲得最大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的有力武器。為能有效運用這些法律武器,應深入理解以下內容:(1)建造師管理制度;(2)法律體系和法的形式;(3)憲法;(4)民法;(5)物權法;(6)建筑法;(7)招標投標法;(8)安全生產法;(9)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10)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1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12)產品質量法;(13)標準化法;(14)環境保護法;(15)節約能源法;(16)消防法;(17)勞動法;(18)勞動合同法;(19)檔案法;(20)稅法;(21)建設工程法律責任。2Z201010建造師相關管理制度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英國,近三十年在美國得到進一步深化和發展。目前,世界上成立了國際建造師協會,成員有美國、英國、印度、南非、智利、日本、澳大利亞等17個國家和地區。人事部、建設部于2002年12月5日聯合發布了《關于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2002]111號),規定必須取得建造師資格并經注冊,方能擔任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項目施工負責人。該《暫行規定》為我國推行建造師制度奠定了基礎。本書主要介紹了建造師制度框架體系、考試管理、注冊管理、執業管理、繼續教育管理、信用檔案管理、監督管理等內容,下述各條僅對以上內容作簡要概述,其詳細內容參見《建設工程法律法規選編(附案例及建造師政策解讀)》光盤。2Z201011了解建造師制度框架體系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共同負責,兩個部門在具體實施工作中既有合作,又有分工,《關于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2002]111號)中明確規定了兩個部門相應的職責與分工。建造師管理體制遵循“分級管理、條塊結合”的原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對全國注冊建造師實行統一的監督管理,國務院各專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本專業注冊建造師監督管理。各省建設廳和同級的各專業部門負責本省和本專業的二級注冊建造師監督管理。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遵循“分級別、分專業”的原則。根據我國現行行政管理體制實際情況,結合現行的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將建造師劃分為兩個級別,每個級別劃分若干個專業。其中,一級設置10個專業,二級設置6個專業。注冊建造師制度體系由“1+6”個文件構成:“1”為《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6”為《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試行)、《注冊建造師施工管理簽章文件目錄》(試行)、《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和《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管理辦法》。其中,執業制度體系由“1+3”個文件構成:“1”為《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3”為《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試行)和《注冊建造師施工管理簽章文件目錄》(試行)。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體系由六大標準作為支撐,即職業實踐標準(含職業道德標準)、教育和評估標準、考試標準、注冊標準、執業標準和繼續教育標準。2Z201012掌握考試管理我國建造師執業資格分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兩個級別。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國家統一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共同負責具體組織實施。一級建造師考試實行“三加一”考試制度,即三門綜合科目:建設工程經濟、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另一門專業管理與實務考試科目由考生根據工作需要選擇10個專業的其中一個專業參加考試。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命題考試的制度。同時,考生也可以選擇參加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全國統一考試由國家統一組織命題和考試。二級建造師考試實行“二加一”考試制度,即兩門綜合科目: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另一門專業管理與實務考試科目由考生根據工作需要選擇6個專業的其中一個專業參加考試。2Z201013掌握注冊管理注冊建造師,是指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資格證書經過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造師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從事施工管理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建造師的注冊分為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和增項注冊四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建造師本人保管、使用。初始注冊證書與執業印章有效期為3年。延續注冊的,注冊證書與執業印章有效期也為3年。變更注冊的,變更注冊后的注冊證書與執業印章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多專業注冊的注冊建造師,其中一個專業注冊期滿仍需以該專業繼續執業和以其他專業執業的,應當及時辦理續期注冊。因變更注冊申報不及時影響注冊建造師執業、導致工程項目出現損失的,由注冊建造師所在聘用企業承擔責任,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2Z201014掌握執業管理一級注冊建造師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一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通過二級建造師資格考核認定,或參加全國統考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人員,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二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中形成的有關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由注冊建造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施工單位簽署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有注冊建造師的簽字蓋章。注冊建造師簽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為有效。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依據不同專業設置為多個工程類別,不同的工程類別又進一步細分為不同的項目。這些項目依據相應的、不同的計量單位分為大型、中型和小型工程。大中型工程項目施工負責人必須由本專業注冊建造師擔任,其中大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必須由本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擔任。2Z201015掌握繼續教育管理注冊建造師在每一個注冊有效期內應當達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注冊建造師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應接受120學時繼續教育。必修課60學時中,30學時為公共課、30學時為專業課;選修課60學時中,30學時為公共課、30學時為專業課。注冊兩個及以上專業的,除接受公共課的繼續教育外,每年應接受相應注冊專業的專業課各20學時的繼續教育。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證書可作為申請逾期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增項注冊和重新注冊的證明。2Z201016掌握信用檔案管理注冊建造師及其聘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向注冊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應當包括注冊建造師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注冊建造師的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2Z201017掌握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注冊建造師注冊信息告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注冊建造師注冊信息告知本行政區域內市、縣、市轄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注冊建造師違法從事相關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注冊機關;依法應當撤銷注冊的,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報注冊機關。2Z201020法律體系和法的形式與工程建設相關的法律有很多,這些法律盡管有著各自的主要調整范圍,但是也經常互相發生作用。因此,在學習建設法規之前需要掌握我國的法律體系,以便形成規范工程建設行為的整體法律框架。廣義上的法律不局限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還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等。不同的法律的效力是不同的,掌握其相對效力的高低將有助于當事人正確選擇適用的法律。2Z201021掌握法律體系法律體系(也稱為部門法體系),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系的整體。我國的法律體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門:一、憲法憲法是整個法律體系的基礎,主要表現形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此外,憲法部門還包括主要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授權法、立法法、國籍法等附屬的低層次的法律。二、民法民法是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同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下稱《民法通則》)和單行民事法律組成,單行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擔保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婚姻法等。三、商法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或商事行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企業破產法、海商法等。我國實行“民商合一”的原則,商法雖然是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但民法的許多概念、規則和原則也通用于商法。四、經濟法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經濟管理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稅法等。五、行政法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主要包括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監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六、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障法是調整有關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產法、消防法等。七、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是關于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自然資源法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節約能源法等;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噪聲污染環境防治法等。八、刑法刑法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些單行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也可能規定刑法規范。九、訴訟法訴訟法(又稱訴訟程序法),是有關各種訴訟活動的法律,其作用在于從程序上保證實體法的正確實施。訴訟法主要包括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仲裁法、律師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等法律的內容也大體屬于該法律部門。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及有關規定,我國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一、憲法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主要是以憲法為核心的各種制定法。憲法是每一個民主國家最根本的法的淵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我國的憲法是由我國的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二、法律法律包括廣義的法律和狹義的法律。廣義上的法律,泛指《立法法》調整的各類法的規范性文件;狹義上的法律,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這里,我們僅指狹義上的法律。法律的效力低于憲法,但高于其他的法。三、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的效力低于憲法和法律。四、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其法定權限內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如《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轄區內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五、行政規章行政規章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是由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如《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2003年3月8日國家發改委等7部委30號令)、《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2001年7月5日國家發改委等7部委令第12號發布)、《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1年4月18日建設部令第87號發布)等。部門規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規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規,低于同級或上級地方性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5條規定: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1.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2.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3.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法律的系統性解釋文件和對法律適用的說明,對法院審判有約束力,具有法律規范的性質,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民事領域,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文件有很多,例如《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七、國際條約國際條約是指我國作為國際法主體同外國締結的雙邊、多邊協議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如《建筑業安全衛生公約》等。國際條約是我國法的一種形式,對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法律等,也屬于我國法的形式。2Z201030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制定基礎。現行憲法經過了的歷程如下: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Z201031掌握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一、平等權所謂平等權。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國家給予同等保護的權利。我國憲法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種平等表現為三方面:1.公民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2.任何人的合法權利都平等地受到保護,對任何違法行為一律予以追究。3.不允許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權,任何人不得強制任何公民承擔法律以外的義務,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處罰。平等權是我國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基礎。但是,平等權也是具有相對性的,并不排斥合理的差別。例如,我國法律對于老人、婦女、兒童的特殊保護就屬于這種合理的差別。二、政治權利和自由政治權利和自由是公民作為國家政治主體而依法享有的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包括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在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杜、游行和示威的權利時,既要注意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又要注意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權利和自由。三、宗教信仰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表現為: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或者那種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這個教派或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信教現在不信教或者過去不信教現在信教的自由。但是,從事宗教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服從社會整體利益的要求。四、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包括狹義和廣義兩方面。狹義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體不受非法侵犯。廣義的人身自由還包括生命權、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等權利和自由。這幾種人身自由權利中,與工程建設活動最密切相關的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憲法第37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憲法第37條第3款同時規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2.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主要包括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隱私權。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五、社會經濟權利社會經濟權利包括財產權、勞動權、休息權。財產權指的是公民對其合法財產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所有權。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勞動權指的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從事勞動并取得相應報酬的權利。休息權指的是勞動者為保護身體健康,提高勞動效率而享有的休息和休養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休息的權利。”我國勞動法對此作出了細化的規定:1.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2.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次。3.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1)元旦;(2)春節;(3)國際勞動節;(4)國慶節;(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六、文化教育權利文化教育權利包括以下兩部分:1.受教育的權利在這項權利所包含的內容中,與工程建設活動相關的權利包括:成年人有接受成年教育的權利;公民有從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接受教育的機會;就業前的公民有接受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的權利和義務。2.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七、監督權和獲得賠償權監督權是指憲法賦予公民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的權利,其內容包括批評建議權、檢舉控告權和申訴權。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獲得賠償權是指公民的合法權益因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而受到侵害的,公民有要求賠償的權利。2Z201032掌握公民的基本義務公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要履行下列主要義務:1.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義務。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4.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5.依法納稅。6.其他方面的基本義務,例如成年子女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2Z201040民法民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部門之一。民法包括的范圍很廣,此處僅主要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的部分內容。《民法通則》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則》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民法通則》共分為9章,156條。本書僅就與工程建設密切相關的部分內容進行介紹。《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是保護知識產權的三部主要法律。本書僅就其與工程建設密切相關的部分進行介紹。2Z201041掌握民事法律關系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法規范調整的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法律關系都是由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客體和法律關系內容三個要素構成,缺少其中一個要素就不能構成法律關系。由于三要素的內涵不同,則組成不同的法律關系,諸如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勞動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等等。(一)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簡稱民事主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和參與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1.自然人自然人是依自然規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本來民法上只有人的概念,亦即指自然人,后來團體的法律地位被民法確認,產生了法人。為了區分人與法律擬制的“人”,遂出現了“自然人”這一稱謂。所以,自然人是與法人相對應的概念。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并按該國憲法和法律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我國《憲法》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不具有我國的國籍,不屬于我國的公民,但是這并不妨礙其成為我國的民事主體,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的一種,能否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取決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所謂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1)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種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種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無民事行為能力1)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種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2)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種人也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的規定,法人應當具備4個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也具有行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法律賦予法人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其行為能力總是有限的,由其成立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所決定。法人的行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面止于法人的撤銷。3.其他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稱為非法人組織。(二)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包括:1.財財一般指資金及各種有價證券。在建設法律關系中表現為財的客體主要是建設資金,如基本建設貸款合同的標的,即一定數量的貨幣。2.物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在生產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觀實體。例如:施工中使用的各種建筑材料、施工機械就都屬于物的范圍。3.行為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行為是指義務人所要完成的能滿足權利人要求的結果。這種結果表現為兩種:物化的結果與非物化的結果。物化的結果指的是義務人的行為凝結于一定的物體,產生一定的物化產品。例如,房屋、道路等建設工程項目。非物化的結果即義務人的行為沒有轉化為物化實體,而僅表現為一定的行為過程,最終產生了權利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例如,企業對員工的培訓行為。4.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通過某種物體或大腦記載下來并加以流傳的思維成果。例如,文學作品就是這種智力成果。智力成果屬于非物質財富,也稱為精神產品。(三)民事法律關系內容民事法律關系內容,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這種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來源可以分為法定的權利、義務和約定的權利、義務。二、民事法律關系的變更構成法律關系的三個要素如果發生變化,就會導致這個特定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化,所以,法律關系的變更分為主體變更、客體變更和內容變更。(一)主體變更主體變更由兩種表現形式:1.主體數目發生變化主體數目發生變化表現為主體的數目增加或者減少。例如,總承包商將所承攬的工程進行了分包,就導致了主體數目的增加。2.主體的改變主體改變也稱為合同轉讓,由另一個新主體代替了原主體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二)客體變更客體變更也有兩種表現形式:1.客體范圍的變更客體范圍的變更表現為客體的規模、數量發生了變化。例如,由于設計變更,將某分項工程的工程量由1000m2混凝土增加到了2000m2。2.客體性質的變更客體性質的變更表現為原有的客體已經不復存在,而由新的客體代替了原來的客體。例如,由于設計變更,將原合同中的小橋改成了涵洞。(三)內容變更內容變更也有兩種表現形式:1.權利增加一方的權利增加,也就意味著另一方的義務的增加。例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經過協商修改了原合同,由施工單位提供工程師的辦公場所。2.權利減少一方的權利減少,也就意味著另一方義務的減少。例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經過協商約定,將原合同中的“定時支付工程款”修改為“達到一定工程量的前提下,定時支付工程款”。這就導致了施工單位請求工程款的權利減少。三、民事法律關系的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終止,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復存在,彼此喪失了約束力。法律關系的終止可以分為自然終止、協議終止和違約終止。(一)自然終止民事法律關系自然終止,是指某類民事法律關系所規范的權利義務順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從而使該法律關系達到完結。(二)協議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協議終止,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協商解除某類建設法律關系規范的權利義務,致使該法律關系歸于消滅。協議終止有兩種表現形式:1.即時協商這種協議終止指的是當事人雙方就終止法律關系事宜即時協商,達成了一致意見后終止了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2.約定終止條件這種協議終止指的是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約定了終止的條件,當具備這個條件時,不需要與另一方當事人協商,一方當事人即可終止其法律關系。(三)違約終止民事法律關系違約終止,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一方違約,或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某類民事法律關系規范的權利不能實現。2Z201042掌握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二、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一)要式法律行為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規定應當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是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例如,根據《合同法》第270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的行為,屬于要式法律行為。(二)不要式法律行為不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沒有規定特定形式,采用書面、口頭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法》第197條規定:“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這個條款規定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屬于不要式法律行為,有沒有書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則屬于要式法律行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三、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第56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法律行為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確認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只有具備了民事權利能力,才能參加民事活動。《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民事行為能力的內容上文已有介紹,這里就不詳細闡述了。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獲得參與民事活動的資格,但能不能運用這一資格,還受自然人的理智、認識能力等主觀條件制約。有民事權利能力者,不一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2)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指的是行為人內心的效果意思與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認識錯誤、欺詐、脅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與效果意思不一致。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也不是必然的無效行為,因其導致意思不真實的原因不同,可能會發生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3)行為內容合法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行為內容合法表現為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行為內容合法首先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范相抵觸。其次,行為內容合法還包括行為人實施的民事行為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4)行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也就是行為人進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凡屬要式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采用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才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則當事人在法律允許范圍選擇口頭形式、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皆為合法。2Z201043掌握代理一、代理的含義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涉及三方當事人,分別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關系的第三人。二、代理的種類根據《民法通則》第64條第1款的規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一)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授權而進行的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2.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3.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二)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為了維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計的。法定代理不同于委托代理,屬于全權代理,法定代理人原則上應代理被代理人的有關財產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為和其他允許代理的行為。(三)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或者有關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例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7條的規定,在訴訟中,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有監護資格的人又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的人擔任訴訟之中的代理人。指定代理在本質上也屬于法定代理。其與法定代理的區別在于前者的代理無需指定,而后者則需要有指定的過程。三、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責任承擔(一)授權不明確的責任承擔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二)無權代理的責任承擔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三)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的責任承擔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四)代理事項違法的責任承擔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五)轉托他人代理的責任承擔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四、代理的終止(一)委托代理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二)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2Z201044掌握債權,知識產權財產權體系包括三個部分,即以所有權為核心的有體財產權制度,以知識產權為主體的無體財產權制度,以債權、繼承權等為內容的其他財產權制度。本節主要講述債權和知識產權兩部分內容。一、債權(一)債的概念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例如,在建設工程合同關系中,承包人有請求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權利,而發包人則相應的有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義務。這些都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都是債的關系。(二)債的發生根據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以及相關的法律規范的規定,能夠引起債的發生的法律事實,即債的發生根據,主要有: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關于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據。當事人之間通過訂立合同設立的以債權債務為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稱為合同之債。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或人身權的行為。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在我國習慣上也稱之為“致人損害之債”。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合同根據,有損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現為得利人財產的增加,致使他人不應減少的財產減少了;也可能表現為得利人應支付的贊用沒有支付,致使他人應當增加的財產沒有增加。不當得利一旦發生,不當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因而,這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負有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是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5.債的其他發生根據債的發生根據除前述幾種外,遺贈、扶養、發現埋藏物等,也是債的發生根據。(三)債的消滅債,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而使既存的債權債務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叫做債的消滅。債因以下事實而消滅:1.債因履行而消滅債務人履行了債務,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了實現,債的關系也就自然消滅了。2.債因抵銷而消滅抵銷,是指同類已到履行期限的對等債務,因當事人相互抵充其債務而同時消滅。用抵銷方法消滅債務應符合下列的條件:必須是對等債務;必須是同一種類的給付之債,同類的對等之債都已到履行期限。3.債因提存而消滅提存,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經公證機關證明或人民法院的裁決,債務人可以將履行的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的行為。提存是債務履行的一種方式。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債權人仍不領取提存標的物的,應收歸國庫所有。4.債因混同而消滅混同,是指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如兩個相互訂有合同的企業合并,則產生混同的法律效果。5.債因免除而消滅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債權,從而免除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債務人的債務一經債權人解除,債的關系自行解除。6.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僅指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之債,因為人身關系是不可繼承和轉讓的,所以,凡屬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約稿人等死亡時,其所簽訂的合同也隨之解除。二、知識產權(一)知識產權概述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建筑法》第4條規定:“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知識產權具有如下特征:1.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性質人身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的,不具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人身權是財產權的對稱。財產權是指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質內容并直接體現為經濟利益的權利。例如,作者的署名權即是人身權,而獲得稿費的權利即是財產權。2.專有性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依法享有獨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權利,他人不得侵犯。例如,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使用其專利就表現了專利權的專有性。3.地域性知識產權只有在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地域范圍內有效,一國的知識產權要獲得他國的法律保護,必須依照有關國際條約、雙邊協議或按互惠原則辦理。4.時間性通常情況下,依法成立的知識產權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有效,超過法定保護期后,該權利將不受法律保護。(二)著作權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對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著作權主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的調整。1.著作權的保護對象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作品,即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根據《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作品的種類有很多種。其中,在工程建設領域較為常見的,除文字作品外,還主要包括:(1)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2)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3)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4)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式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體作品。2.著作權的內容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的規定,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1)人身權著作人身權包括:1)發表權;2)署名權;3)修改權;4)保護作品完整權。(2)財產權1)使用權,是指以復制、發行、出租、展覽、放映、廣播、信息網絡傳播、攝制、改編、翻譯、匯編以及其他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2)許可使用權,是指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使用著作財產權,并依法獲得報酬的權利。3)轉讓權,是指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著作財產權,并依法獲得報酬的權利。4)獲得報酬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轉讓而獲得報酬的權利。3.著作權的侵權及保護著作權的侵權行為,是指既未取得著作權人同意,又無法律根據,違法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歪曲、篡改、剽竊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等。有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對于損害公共利益或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專利權1.專利權的主體專利權主體即專利權人,是指依法享有專利權并承擔相應義務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專利權主體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發明人或設計人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2)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單位對于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的主體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的單位。根據《專利法》第6條第1款的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但是,根據《專利法》第6條第3款的規定,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2.受讓人受讓人是指依法通過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而取得專利權的單位或個人。3.專利權的客體專利權的客體,即專利權的保護對象,是指依法應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1)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2)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使用的新的技術方案。(3)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發明專利權的期限是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專利權期限屆滿后,專利權終止。4.專利權的侵權及保護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專利權的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2)假冒他人專利;(3)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4)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其他相關合法權益。發生專利權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四)商標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3條第1款的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根據《商標法》第52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發生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2Z201015掌握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一、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法律后果(一)勝訴權消滅勝訴權就是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權利,勝訴權的存在,可以使得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得到保護。而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法律消滅了當事人的勝訴權,就意味著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已經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了。(二)實體權利不消滅《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實體權利并不因超過了訴訟時效而消滅,如果債務人在超過了訴訟時效的前提下自愿履行,債權人依然可以受領。債務人履行義務后,不得要求返還。二、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期問通常可劃分為4類。(一)普通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2年。普通訴訟時效是相對于不普通的訴訟時效而言的,去除短期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余下的就都是普通訴訟時效了。(二)短期訴訟時效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三)特殊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不是由民法規定的,而是由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條規定涉外合同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海商法》第257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四)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三、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一)訴訟時效中止《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中止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必須是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才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止,法定事由如果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之前,只有該事件持續到最后6個月內才產生中止時效的效果。(二)訴訟時效中斷《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重新計算的時間點可以依照下列不同的情形確定:1.因提起訴訟而中斷的情形雖然訴訟的本意是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但是此處的訴訟應作廣義的理解,還應該包括仲裁。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于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重新計算;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序的,應以執行程序完畢之時重新計算。2.因提出要求而中斷的情形提出要求即債權人表達出了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要求。書面通知的,應以書面通知到達相對人時重新開始;口頭通知的,應以相對人了解通知內容時重新開始。請求的相對人包括義務人、義務人的代理人、主債務的保證人。3.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的情形同意履行義務是指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同意的方式,法律沒有限制。同意履行義務而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書面形式同意的,應以書面通知到達債權人時重新開始;口頭形式同意的,應以債權人了解通知內容時重新開始;同意的相對人包括權利人、權利人的代理人。2Z201050物權法《物權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權法》的立法目的是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物權法》共分為19章247條。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用益物權是指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擔保物權是指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2Z201051掌握抵押權在《擔保法》中關于抵押權的規定,鑒于那部分內容未列入二級建造師考試大綱,此處不作介紹,僅介紹《物權法》中關于抵押權的規定。后文的質權和留置權也如此處理。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方式。債權人就是抵押權人。將財產用于抵押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就是抵押人。用于抵押的財產就是抵押物。1.可以在建工程作為抵押物《物權法》規定了可以在建工程作為抵押物。同時規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2.抵押財產的確定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1)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2)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3)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4)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3.抵押權對第三人的效力(1)對買受人的效力《物權法》規定,依照本法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2)對承租人的效力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4.抵押權的放棄與順位的變更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投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5.抵押權的實現與其他債權人的撤銷權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2Z201052掌握質權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方式。債權人就是質權人。將動產或權利用于質押擔保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就是出質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就是質物。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物權法》在動產質押部分作出了不同于《擔保法》的進一步規定。1.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1)質權人的權利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2)質權人的義務1)質權人不得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質權人不得擅自轉質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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