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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13.020

CCSZ60

DB4403

深圳市地方標準

DB4403/TXXX—XXXX

代替SZJG34—2011

城市水質凈化廠運營規范

Standardsofoperationandmaintenancequalityformunicipalwastewater

purificationplant

(送審稿)

XXXX-XX-XX發布XXXX-XX-XX實施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DB4403/TXXXX—XXXX

目次

前言..................................................................................II

1范圍................................................................................2

2規范性引用文件......................................................................1

3術語與定義..........................................................................2

4總則................................................................................3

5運營資質管理........................................................................3

6工藝運行管理........................................................................5

7設備設施管理........................................................................8

8質量檢測管理.......................................................................10

9安全管理...........................................................................11

10環境管理..........................................................................12

11成本管理..........................................................................13

12信息管理..........................................................................13

附錄A(規范性)取樣點及分析內容.....................................................15

附錄B(規范性)水質凈化廠設備設施報廢條件...........................................16

附錄C(規范性)水質凈化廠水質檢測項目及檢測周期.....................................17

附錄D(規范性)水質凈化廠污泥檢測項目及檢測周期.....................................20

附錄E(規范性)水質凈化廠廠界(防護帶邊緣)廢氣排放限值及檢測周期...................21

附錄F(規范性)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及檢測周期...............................22

附錄G(規范性)成本數據分析及上報信息...............................................23

參考文獻..............................................................................2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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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質凈化廠運營規范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城市水質凈化廠運營資質管理、工藝運行管理、設備設施管理、質量檢測管理、安全

管理、環境管理、成本管理和信息管理。

本文件適用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水質凈化廠的運營和管理(處理規模在1萬噸/日以下的

污水處理設施參照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

件。

GB5084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1234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18486污水海洋處置工程污染控制標準

GB18918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

GB/T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質

GB/T19106次氯酸鈉

GB/T1977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地下水回灌水質

GB/T19837城鎮給排水紫外線消毒設備

GB/T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水質

GB/T23486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園林綠化用泥質

GB24188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泥質

GB/T24600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土地改良用泥質

GB/T2460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單獨焚燒用泥質

GB/T25031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制磚用泥質

GB/T2549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綠地灌溉水質

GB/T31962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

CJJ60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

CJ/T158城市污水處理廠管道和設備色標

CJJ/T182城鎮供水與污水處理化驗室技術規范

CJJ/T243城鎮污水處理廠臭氣處理技術規程

CJ/T314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水泥熟料生產用泥質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91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

HJ353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安裝技術規范

1

DB4403/TXXXX—XXXX

HJ493水質采樣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494水質采樣技術指導

HJ495水質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

HG/T20546化工裝置設備布置設計規定

DB4403/T64水質凈化廠出水水質規范

DB4403/T87園林綠化管養規范

TCECS152-2017膜生物反應器城鎮污水處理工藝設計規程

3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與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污水municipalwastewater

城市綜合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入滲地下水的總稱。

3.2

城市水質凈化廠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

對城市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水質凈化廠(污水處理廠)。

3.3

委托運營commissionedoperationandmaintenance

政府授權中標企業運營基礎設施、提供服務,企業在政府支付的服務費中收回經營成本及獲取一定

的經營利潤。

3.4

建設-運營-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

政府將基礎設施項目的特許權授予投資者,投資者在特許期內負責項目融資、建設和運營,通過收

取服務費回收投資及取得合理的利潤,特許期結束后將運營良好的設施無償地移交給政府。

注:建設-運營-移交的英文縮寫為BOT。

3.5

移交-運營-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

政府將建好的基礎設施經營權及收益權作價轉讓給投資者運營管理,投資者通過收取服務費回收投

資及取得合理的利潤;合約期滿后,將運營良好的設施無償地移交給政府。

注:移交-運營-移交的英文縮寫為TOT。

3.6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政府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具有投資、運營管理能力的社會資本,雙方按照平等協商原則訂立合同,

由社會資本提供公共服務,政府依據公共服務績效評價結果向社會資本支付對價。

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英文縮寫為PPP。

3.7

運營服務合同operationalservicecontracts

政府與水質凈化廠運營企業簽訂的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經營合同。

3.8

日常成本監管routinecostmonitoring

政府水務主管部門在日常運營監管中對運營企業運營成本進行監督管理的行為。

3.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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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監審costsupervision

政府價格、水務、財政、審計等部門通過調查、測算、審核經營者成本等方式核定支付標準的行為。

3.10

精確曝氣aerationvolumecontrol

通過建立生物處理單元的活性污泥數學模型,根據相關參數計算出需氧量,采用自動程序對鼓風機

和閥門進行聯合控制,使生物系統供氧量接近需氧量,從而以較小能耗實現出水達標的過程。

3.11

精準加藥accuratedosing

通過建立模型和采集處理單元的進水量、出水量、水質數據計算出需要的藥劑投加量,采用前饋或

者后饋的方式自動控制加藥泵,從而以較小藥耗實現出水達標的過程。

3.12

臭氣odor

水質凈化廠在污水、污泥和固體廢棄物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刺激嗅覺器官、引起人們不愉快感

覺及損害生活環境的氣體物質。

4總則

4.1城市污水處理屬于公用事業,應公平、公正地選擇水質凈化廠運營企業(以下簡稱運營企業),

并依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簽訂運營服務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4.2水質凈化廠應遵守國家、省、市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節約土地、節能降耗、

減污降碳、勞動保護、安全衛生、消防等有關方面的規定。

4.3應穩定運行和達標排放,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環境責任和應急處置等相關職責,不應對周邊的

環境產生不良影響,宜實現鄰利鄰喜效應。

4.4應與管網、泵站、調蓄池等排水設施協同聯動;探索旱雨季、高低峰期運行模式,提高運行效率

和韌性,實現污水處理系統提質增效。

4.5應設置運營管理機構,配備工藝、設備及質量管理等專業技術人員及崗位操作人員,人員應具備

相應技術職稱或從業資格;運營數座水質凈化廠的企業,同一地區的機構及人員可考慮資源共享。

4.6應提升精細化運行管理水平,加強成本控制,降本增效。

4.7宜對標國內外先進水平,結合實際,升級設備設施,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快智慧水質凈化廠建設。

4.8地下或半地下式水質凈化廠應結合廠外管網、地勢及廠內配電系統等因素,重點評估淹溺、火災

等風險,提高防護標準和等級。

4.9宜開展水質凈化廠低碳運行評價,積極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挖掘碳減排潛力,減少設

施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達到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的目的。

4.10應采取措施提高污水、污泥等資源化利用水平。

4.11應結合受納水體水環境容量,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在條件允許情況下提升出水水質,改善水環境

質量。

4.12應結合項目特點,在滿足污水處理功能的基礎上,美化廠區環境,促進生態和諧。

5運營資質管理

5.1運營企業應具備國家、省級規定的相關資質,并滿足本文件的規定。

5.2水質凈化廠按建設規模分為下列五類:

a)一類:50萬m3/d~100萬m3/d;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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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二類:20萬m3/d~50萬m3/d;

c)三類:10萬m3/d~20萬m3/d;

d)四類:5萬m3/d~10萬m3/d;

e)五類:1萬m3/d~5萬m3/d。

注:以上規模分類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5.3運營各類水質凈化廠應具備表1列出的基本條件。

表1運營各類水質凈化廠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單位:萬m3/d

規模

條件一類水質凈化廠二類水質凈化廠三類水質凈化廠四類水質凈化廠五類水質凈化廠

(50~100)(20~50)(10~20)(5~10)(1~5)

1)運營同等級水1)運營同等級水1)運營同等級水1)運營同等級水運營同等級水質

質凈化廠2年以上質凈化廠2年以上質凈化廠2年以上質凈化廠2年以上凈化廠2年以上且

且單廠規模不小且單廠規模不小且單廠規模不小且單廠規模不小單廠規模不小于3

運營企

于50萬m3/d于20萬m3/d于10萬m3/d于5萬m3/d萬m3/d,或運營(或

業運營

經驗2)同期運營的同2)同期運營的同2)同期運營的同2)同期運營的同合作運營)同等級

等級水質凈化廠等級水質凈化廠等級水質凈化廠等級水質凈化廠水質凈化廠3年以

總規模不小于100總規模不小于50總規模不小于20總規模不小于10上且單廠規模不

萬m3/d萬m3/d萬m3/d萬m3/d小于1萬m3/d

1)給水排水或相關1)給水排水或相關1)給水排水或相關1)給水排水或相關1)給水排水或相關

運營項

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中級技術職稱專業中級技術職稱

目生產

或技術2)從事污水處理運2)10年以上供排水2)8年以上供排水2)6年以上供排水2)5年以上供排水

負責人行(營)管理工作行業工作經驗,其行業工作經驗,其行業工作經驗,其行業工作經驗,其

職稱及10年以上中從事污水處理運中從事污水處理運中從事污水處理運中從事污水處理運

從業經

行(營)管理工作8行(營)管理工作5行(營)管理工作4行(營)工作3年

年以上年以上年以上以上

運營項高級職稱不少于3高級職稱不少于2高級職稱不少于1中級職稱以上(含中級職稱以上(含

目專業人,中級職稱以上人,中級職稱以上人,中級職稱以上中級)人數不少于3中級)人數不少于2

技術人(含中級)人數不(含中級)人數不(含中級)人數不人人

員職稱少于9人少于7人少于5人

及人數

運營項高級工、技師不少高級工、技師不少高級工、技師不少技師、中級工以上技師、中級工以上

目操作于5人,中級以上于4人,中級以上于2人,中級以上(含中級)不少于5(含中級)不少于3

人員職(含中級)不少于(含中級)不少于(含中級)不少于7人人

稱及人15人12人人

注1:以上規模分類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注2:同一運營企業下設的多個水質凈化廠運營資質內部通用。

注3:聘用退休人員所占比例不超過30%。

注4:職稱指任職資格。

注5:以上規模分類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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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運營企業應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委托運營企業應提供運營項目履約保函,BOT、TOT、PPP等項

目由相關合同另行約定。

5.5運營企業應具有良好的信譽,無嚴重違法、違規、不良市場行為紀錄和無法及時處理的合同或法

律糾紛。

5.6運營企業應制定運營項目的生產運行、設備管理、質量控制、安全和環境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

具有保障運營項目安全、穩定、高效運行的可靠機制,具有水質凈化廠運行的數據采集、分析控制、生

產調度等信息管理經驗。

5.7運營企業更換水質凈化廠負責人,需上報主管部門備案。

6工藝運行管理

6.1一般規定

6.1.1水質凈化廠應按照CJJ60的規定,并依據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

系及合同的要求,認真做好工藝運行管理工作。在確保水質凈化廠安全、穩定、高效運行的情況下,實

現碳減排和資源的充分利用。

6.1.2應建立完善的工藝運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嚴格的崗位責任制度,編制工藝運行管理作

業指導書,制定旱、雨季生產運行方案。

6.1.3工藝運行管理和操作人員負責水質凈化廠生產調度、巡查管理和工藝參數調整等工作,應經過

專業培訓,了解處理工藝,熟悉本崗位設施、設備的運行要求和技術指標,熟練掌握本崗位工作技能;

應按照CJJ60和工藝運行管理制度的規定巡檢,并做好相應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按規定程序及時

處理。

6.1.4應科學合理運營,確保進廠污水全部經過處理,并達標排放,不應擅自減產、停產和偷排。

6.1.5如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盡快恢復正常運行;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

門上報,拍照取證、留存異常水樣備檢。異常情況如下所列:

a)進水水質異常,影響污水處理效果的。進水水質異常如下所列:

1)水質超過設計標準;

2)可生化性差(如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BOD5/CODCr)小于0.3)導致生化系統不能正常運

行;

3)碳源嚴重不足(如生化需氧量/總磷(BOD5/TP)小于17或生化需氧量/總凱氏氮(BOD5/TKN)小

于4,影響生化系統除磷脫氮;

4)納管排污單位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不符合GB/T31962的要求,致使水質凈化廠的生化

系統受到沖擊。

b)水量、污染物負荷超出水質凈化廠設計峰值,影響污水處理效果的;

c)因供電部門線路故障、錯峰用電、緊急限電等造成長時間停電或停產,或主要設備、控制系統

遭到雷擊等自然災害造成停產,影響正常運行的;

d)設備、設施的搶修、檢修影響正常運行的。

6.1.6應制定進水水質異常、突發停電、重大設備故障等生產相關應急預案,并按規定進行演練,出

現緊急情況立即啟動。

6.1.7應根據水量和水質變化情況,及時調整生產線的投運數量和相關運行參數,并保證投入運行的

生產線的水量、水質滿足工藝要求。

6.1.8應觀察各工藝段運行工況,不便于觀察的,可設機器人或在線監測設備。

6.1.9宜使用副產物少、殘留低等環境友好的化學藥劑,抽檢生產廠家的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等;

同時應按照生產用化學藥劑的種類、有效期、貯存條件確定貯備量和貯存方式,確保化學藥劑儲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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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應根據潮汐變化及生產實際情況及時調整排海泵站運行工況。

6.1.11尾水排放口的設置應報經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同意,排放口的環境保護圖像標志應參照《環

境保護圖形標志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設置在排放口旁醒目處。

6.2一級污水處理工藝

6.2.1調蓄池應根據上游管網、下游處理單元的運行情況,統一調度、協同運行,開展進水水質、水

量監測,放空及清淤沖洗次數不少于1次/年。

6.2.2提升泵房應按泵坑液位及后續工藝單元的處理能力調整開啟臺數;宜采用一定數量機組變頻控

制,滿足水量調節需要。

6.2.3格柵宜控制過柵流速為0.6m/s~1.0m/s,柵前柵后液位差宜設置為20cm~30cm,液位差超過

設定值時,應及時加大運行頻率或進行人工清理,并對其運行情況進行檢查。

6.2.4應根據不同除砂池的作用原理,調整除砂池運行參數,及時排砂保證除砂效果。平流沉砂池水

平流速宜為0.15m/s~0.30m/s,水力停留時間宜大于30s;曝氣沉砂池氣水比宜為0.1~0.3,水力停

留時間宜為5min~10min;旋流沉砂池進水渠流速宜為0.15m/s~0.6m/s,水力停留時間宜為1min~3

min。

6.2.5初沉池的水力停留時間宜不小于1.5h,采用間歇排泥時,根據排泥濃度合理控制排泥次數和排

泥時間,防止排泥管堵塞;連續排泥時,及時調整排泥量;注意觀察刮泥機等運轉是否正常,發現異常

及時修復;同時關注浮渣撇渣系統的運行,發現堆積或堵塞渠(管)道,及時處理;當進水懸浮物(SS)

遠低于設計標準或BOD5/TKN<4時,宜超越初沉池。

6.3二級污水處理工藝

6.3.1應每周核算生物處理系統的污泥負荷(F/M),并根據情況及時調整污泥濃度或進水負荷,以滿

足工藝運行要求。

6.3.2應每天核算生化處理系統的碳源和堿度,如果發現不能滿足運行要求,應采取外加碳源和堿度

的方式來調節。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可選用符合相應要求的有機廢水作為外加碳

源。

6.3.3應每周分析配水、配泥、配氣和加藥的工況,并采取相應措施以滿足工藝運行要求。為滿足低

碳、高效運行的要求,水質凈化廠宜完善精確曝氣系統和精準加藥系統。

6.3.4應觀察活性污泥的顏色、氣味和絮體狀態及泥水混合程度等性狀,并通過觀察生物相,結合附

錄A的檢測數據,了解污泥品質,及時調整運行工況。

6.3.5當生化處理系統產生異常的泡沫和浮渣時,應分析泡沫和浮渣產生原因,及時調整運行工況,

采取噴灑水、投加殺菌劑或消泡劑、降低污泥齡、投加絮凝劑和填料等措施,恢復正常運行。

6.3.6應根據生化處理系統溶解氧控制要求,及時調整曝氣系統設備的投運臺數和工況,合理分配曝

氣量。應觀察攪拌和推流等設備運行工況是否良好,發現故障及時處理;觀察曝氣是否均勻,發現不均

勻應及時處理,必要時清洗或更換曝氣器。

6.3.7應每周核算混合液回流比,一般回流比控制在100%~300%,新工藝根據其要求調整。

6.3.8應檢查污泥泵房的外回流泵和剩余污泥泵的工況是否正常,視現場工況及時調整外回流比例,

若有多條線的剩余污泥需要排出,應注意排泥的均勻性。

6.3.9應觀察二沉池泥位、有無污泥上浮或污泥膨脹現象,每天開展污泥沉降比和污泥容積指數試驗,

指導調整工藝參數。

6.3.10應經常檢查二沉池吸泥管,保持吸泥管路暢通;檢查浮渣斗與排渣管道的排渣情況,及時清除

浮渣;檢查各池進水,保證配水均勻;檢查出水堰,保證出流均勻,堰口無堵塞。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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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1曝氣生物濾池(BAF)應觀察生物膜生長和脫落、濾料流失、曝氣均勻性等狀況,檢查反沖洗

強度等是否正常。

6.3.12移動床生物膜反應器(MBBR)應查看生物池內填料流化狀態;觀察填料掛膜情況并每周開展鏡

檢;檢查攔截篩網前填料堆積、堵塞情況;及時補充破損、流失填料。

6.3.13膜生物反應器(MBR)應嚴格控制進入的纖維類及油脂類等物質,及時根據跨膜壓差進行清洗;

在確保膜清潔的情況下盡量降低吹掃曝氣量;控制污泥濃度在合理范圍內。

6.4三級污水處理工藝

6.4.1化學除磷應根據總磷濃度和水量調整加藥量,有條件時宜精準加藥;藥劑類型及加藥量應根據

燒杯試驗確定;投加點位及投加方式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優先選擇后置投加。

6.4.2高效沉淀池應嚴格控制進水SS,根據進水水量、水質變化及時調整混凝劑和絮凝劑的投加量和

配比濃度;在運行中應確保其配套的加藥系統、回流系統及排泥系統穩定運行;觀察介質流失情況,及

時補充。

6.4.3濾池應嚴格控制進水SS,并根據進出水水質、水頭損失等調整各組濾池進水量、反沖洗周期和

反沖洗強度,防止板結或堵塞;觀察過濾介質情況,及時補充或更換;濾布濾池及精密過濾器的濾網不

應接觸尖銳物體。

6.4.4反硝化濾池應每日核算脫氮效率,根據濾池進、出水總氮(TN)和CODCr情況及時調整碳源投加

量;觀察反沖洗均勻性、濾料性狀并及時調整。

6.4.5消毒工藝應嚴格按規范要求操作,確保達到消毒效果。紫外線消毒應符合GB/T19837要求,當

消毒效果無法滿足要求時,應及時更換燈管;采用次氯酸鈉消毒時,應及時調整投加量,確保出水余氯

保持在合理范圍內,同時不對受納水體或受納場所的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次氯酸鈉應低溫、避光存

貯,并應設置防泄漏措施,符合GB19106要求。藥劑儲罐的布置應符合GB50160及HG/T20546的要

求,儲罐周圍區域應設置圍堰,地面做好防滲防腐處理,必要時設置事故存液池。

6.5污泥處理處置工藝

6.5.1污泥設施運行應根據出廠污泥標準或合同約定,并結合后續處置要求,選用相應藥劑和工藝參

數,優先使用中水作為污泥生產用水,實現污泥減量化、無害化、穩定化、資源化。

6.5.2污泥應日產日清,及時清理灑落污泥,并保持溝渠或設施無積泥。

6.5.3應每周核算污泥濃縮回收效率,并根據后續處理工藝控制濃縮后含水率。重力濃縮應確保初沉

污泥和活性污泥排放時混合均勻;機械濃縮應根據后續處理工藝確定藥劑投加。

6.5.4離心/疊螺等方式脫水應通過試驗確定藥劑類型及投加量,核算污泥回收率;板框壓濾脫水進泥

前應進行污泥調理,采用化學調理時應通過試驗確定藥劑類型及投加量,采用電磁調理時應監控電磁污

染情況,應根據泥性選用濾布,合理安排濾布的清洗和更換。當采用焚燒(電廠摻燒)處置時,不應使

用石灰,根據處置設備要求及污泥中氯離子濃度,合理使用含氯藥劑。

6.5.5污泥熱干化宜優先選用余熱或新能源作為干化熱源,應控制粉塵及氧含量,并保證干化設備的

密封性,防止臭氣及熱量泄露。

6.5.6污泥輸送應做到全程密封,觀察口、取樣口等應及時關閉;污泥運輸應采用全密閉式運輸車輛,

并安裝衛星定位系統,宜配備視頻監控,運輸車輛出廠前應清洗,清洗區域宜封閉。

6.5.7應做好污泥進、出廠的計量工作,并按規定上報,落實聯單管理制度。

6.5.8污泥處置應優先市內處置,以焚燒(電廠摻燒)為主,建材利用、堆肥等為輔。污泥處置應符

合GB/T24602、CJ/T314、GB/T25031、GB/T23486、GBT24600的要求。

6.6臭氣處理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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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應加強各工藝段的通風、除臭工作,及時清理渣、砂、泥,做好臭氣源的密閉,減少跑冒滴漏,

從運行管理上降低臭氣的產生量,并對廠界、主要臭氣源、除臭設施定期進行臭氣檢測。

6.6.2應根據運行工況調整臭氣處理設施的運行參數。生物除臭應確保濾池進氣均勻,控制濾料濕度

和pH值,每季度測定濾池阻力,及時更換破損、板結等失效濾料;化學除臭應控制除臭塔pH值、氧化

還原電位在合理范圍內,調整補水頻率和時間;離子或紫外光除臭應及時更換失效燈管;活性炭除臭應

及時更換飽和活性炭,妥善處理廢棄活性炭。

6.6.3應將臭氣源封閉設施納入日常巡檢,確保封閉間活動門、窗在無人作業時關閉;應檢查、記錄

并及時處理封閉設施變形、破損、開裂等情況,確保封閉間處于負壓狀態;需要進入除臭封閉間內作業

的,應執行相關安全操作管理規程。

6.6.4應每日檢查除臭風機運行工況(噪音、電流、震動、皮帶、臭氣泄漏等)及收集風管系統風壓、

閥門開度、管道破損、冷凝水泄漏等。

6.6.5污水預處理區、污泥處理區宜配置新風系統。可通過計算流體動力學數值模擬進行氣流組織,

對主要人員活動區域立體送風,新風宜流經人體呼吸區;負壓收集的密閉空間不宜送風。

6.6.6環境敏感的水質凈化廠,應從污水處理的全流程來制定臭氣治理策略,依據CJJ/T243建設除

臭設施,加強臭氣全過程管理。采用多重加蓋密閉方式控制臭氣不外溢;科學組織收集管路,確保臭氣

的有效收集;加強除臭設備的運行管理與維護,確保臭氣達標排放;配備必要的檢測儀器強化臭氣監測。

鼓勵水質凈化廠在污泥儲存裝置、厭氧處理單元附近廠界和主導風向下風向廠界安裝惡臭氣體在線監測

系統,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7設備設施管理

7.1一般規定

7.1.1水質凈化廠應建立完善的設備及設施管理制度、設備操作規程、設備及設施維護規程以及點檢

制度、交接班制度、巡回檢查制度、重點設備定期檢查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

7.1.2設備設施管理和操作人員負責維護保養、檢修、維修、故障鑒定和更新等管理工作,應經過專

業培訓,熟練掌握本崗位設備操作規程,按相關規定持證上崗;應按照CJJ60和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的規定對各種設備、設施作好日常維護保養、維修和技術改造工作。

7.1.3應制定設備、設施的大修和技術改造年度計劃,技術改造年度計劃上報主管部門備案,主要工

藝單元及金額較大的技術改造項目,需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7.1.4應采用計劃維修與故障維修相結合的方式,安排大、中、小修理,嚴格按照維修作業流程進行,

及時更換易損、易耗件。需要停產或部分停產檢修維護時,應上報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同時抄報

生態環境部門。出現緊急停產維護和搶修時,應及時報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7.1.5應建立并執行設備、設施報廢制度,設備設施報廢條件見附錄B。

7.1.6應按設備重要性分類管理設備,每年評價和分析廠內主要設備的效率,加強重點和關鍵設備的

維修保養,建立設備運行臺帳管理的制度;應建立設備潤滑管理制度,每臺設備的潤滑均應定人、定點、

定質、定量、定期。

7.1.7應建立設備三級巡檢和二級維護的管理體系,明確設備管理人員和各級巡視人員的職責;應建

立設備事故報告制度和工單管理制度。

7.1.8各種設備完好狀況應符合以下要求:

a)機械設備各部分裝置無破損、缺件,無明顯銹蝕、脫漆,內外整潔、潤滑良好、無泄漏;設備

主要技術參數達到出廠標準,能滿足工藝運行需要;設備啟動和運轉正常、無異響,溫升、噪

音、振動值不超過設備出廠標準;

b)電氣設備裝置完整,操作靈活,絕緣等級達到設計要求,保護裝置安全可靠,每年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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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計量監測儀表準確可信,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按時校正;

d)自控系統實現全廠主要工藝設備運轉狀況的實時監控,控制可靠靈敏。

7.1.9主要設備完好率要求不小于95%;無備用設備完好率要求不小于98%,設備完好率應每月統計

一次。計算公式如下:

a

M=×100%

b

式中:

M——設備完好率;

a——設備完好臺時;

b——設備總臺時。

7.2機械工藝設備設施

7.2.1應加強各類格柵機日常維護保養工作。日常運行時,操作人員應檢查各部件工作狀況、易損件

的磨損和腐蝕情況、機械部件運行是否有異常噪音,發現設備堵塞或纏繞物應及時清除。

7.2.2應定期檢查水泵、污泥泵的電壓、電流、軸溫等各種儀表顯示值是否正常、穩定,是否有異常

的噪音或振動,及時清除水泵葉輪、閘閥和管道的堵塞物,檢查潛水泵的泄漏報警裝置。

7.2.3應檢查填料密封的水泵和污泥泵填料泄露情況,滴水是否正常;潛污泵停止使用后,應防止泵

內留下沉積物。

7.2.4應根據各類除砂機械工作原理和進水情況,制訂合理的運行周期,加強現場監視,及時發現和

處理機械故障;應根據設備設施的要求,加強日常維護保養。

7.2.5應定時觀察攪拌器和推流器的運行狀況,并根據設備的使用要求吊出水面檢查。

7.2.6應觀察鼓風機、曝氣機的風量、風壓、電壓、電流、軸溫等各種儀表顯示值是否正常、穩定,

是否有異常的噪音或振動,冷卻、潤滑系統是否滿足要求,并做相應記錄。遇到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

故障排除前不應開機。

7.2.7應及時清理生物池的淤積,更換損壞和破損的曝氣器,維修水下管路、排除氣閥內積水。

7.2.8應定時檢查刮(吸)泥機和污泥濃縮機的負載情況,行走是否平穩、走偏,是否有異常振動和

噪聲,并記錄電流、電壓等數據;應檢查刮(吸)泥機易損件和其它部件,及時維修;應利用二沉池清

洗時機,檢修刮(吸)泥機水下部件。

7.2.9應觀察機電設備的運轉情況。應每月檢查傳動裝置的潤滑和油位情況,及時保養;應檢查和維

護電動機、電纜,發現故障隱患應立即停車檢修;應測量水下機電設備的絕緣性,每年至少對水下機電

設備吊起檢查一次;長期不用的機電設備應從水中取出,不宜長期浸泡在污水中。

7.2.10應檢查空氣壓縮系統及液壓系統運行情況,確保管線壓力在規定的范圍內,壓力表、安全閥保

持良好狀態,壓縮空氣及液壓系統無水及雜質;如需檢修氣動及液壓設備,應停機并在能量隔離及釋放

后進行。

7.2.11應按設備使用要求清洗和維護MBR膜組件,必要時進行離線清洗;應檢查并及時修復破損膜組

件;當膜組件長期停用時,應先清洗干凈,并用清水浸沒,存放在陰涼處;應按操作規程清洗膜組件,

符合T/CECS152的安全管理要求。

7.2.12應每日檢查紫外線消毒設備,及時清洗和更換燈管、套管和光傳感器等部件,確保工作環境良

好;采用其它方式消毒的,應根據消毒的具體要求制訂合理的設備管理維護制度。

7.2.13應檢查加藥設備及相關管線,觀察是否有振動、異響,檢查液位計、電磁(電動)閥、背壓閥、

流量計的工作狀態,防止出現斷流、過流情況;應檢查脈沖阻尼器氣壓,進行排氣、加氣處理,如藥劑

濃度有變化,需及時調整配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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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4應清洗或疏通污泥脫水系統沖洗噴嘴、集水槽、藥泵、各種轉子流量計、加藥管道和溶(投)

藥池,停止工作后,應立即清洗脫水設備、投泥泵和地面。

7.2.15應定期檢查和維修脫水設備的主機和各種附屬設備,校準投藥系統和進泥流量系統的計量裝

置,并更換各種設備易損件。

7.2.16應定期停機檢查、維修板框壓濾機行走設備,檢查和清洗噴頭。

7.2.17當進泥的瞬時流量不能滿足生產需求時,宜及時拆卸進泥泵定轉子,檢查磨損情況,磨損嚴重

應及時更換。

7.2.18應清理低溫冷凝干化機組的內部灰塵,包括板式過濾器、袋式過濾器、冷凝器、蒸發器等重要

部件;每天檢查并及時清理切條機銅梳上的異物。

7.2.19應檢查、維護除臭裝置的噴淋、加藥和自控系統,保障排放氣體達標。

7.2.20主要計量裝置應定期交由具有資質的監測單位檢測,運營企業不應私自拆封計量裝置進行調校

和檢修。

7.2.21宜每季度開啟熱備設備,保證能隨時投入使用。

7.2.22應檢查、維修構筑物的結構及各種閥門、護欄、爬梯、管道和支架等,并進行必要的防腐處理;

常開、常閉的閥門和閘門等應定期運轉,保證能隨時啟用。

7.2.23應按CJ/T158要求涂飾各種工藝管線油漆和涂料。

7.2.24構筑物之間的管道和明渠等連接設施每年應至少檢查一次,若有淤堵應及時清理,各管道、管

件、閘門應無破損,無明顯銹蝕,無跑、冒、滴、漏現象。

7.2.25應每年檢查各工藝構筑物池底沉積情況,必要時放空清洗,放空前應采取措施,避免池體上浮。

7.2.26應每年檢查構筑物滲漏、地基下沉、墻體裂縫等情況,及時修復損壞的墻壁、池壁和池底混凝

土抹面,設施表面不應出現鼓起和脫落現象。

7.3電氣儀表自控設備

7.3.1變、配電裝置的工作電壓、工作負荷和控制溫度應在額定的允許變化范圍內運行。

7.3.2應定時巡視變、配電等主要設備,記錄相關運行參數及調度指令,應按照電力行業的規程要求

清楚標志各種標識,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和維修工作,定期開展預防性試驗。

7.3.3應每年汛期前開展全廠電氣及構建筑物防雷測試,及時整改不合格的接地極。

7.3.4應按規定進行電氣安全工器具試驗和檢查,及時更換不符合要求的電氣工器具。

7.3.5應校正各類檢測儀表的傳感器,確保儀表的準確、可靠;應加強儀器、儀表的巡視檢查,由專

業技術人員負責維護工作;不應隨意移動按工藝需要布設的現場儀表的監測點;當檢測儀表出現故障時,

不應隨意拆卸變送器和轉換器;設置在戶外的在線監測儀表,應采取防雨,防曬、防雷擊等措施。

7.3.6應按照CJJ60的規定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自動控制系統日常維護;每周檢查、維護自動化系統

采集、控制、顯示、網絡傳輸等硬件,清理工控機,檢查備份各種程序、數據;應根據水質水量調整精

確曝氣、精準加藥系統參數。

7.3.7應妥善保管化驗室的各種儀器、設備,擺放在固定位置;不宜隨意搬動大型檢測分析儀器;應

維護和檢驗儀器、設備,發現故障,交由專業技術人員檢修或上報;應由具有資質的監測單位檢修和檢

定精密計量儀器;貴重儀器的維護保養應嚴格按貴重儀器管理規定執行。

7.3.8應配合主管和生態環境部門維護在線監測裝置,不應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損壞在線監測裝

置;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主管和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8質量檢測管理

8.1水質凈化廠應向生態環境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并接受主管部門對污染物排放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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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水質凈化廠污染物排放應根據其污染性質執行相應的標準,關注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內分泌干擾

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污水排放執行GB18918、GB18486、DB4403/T64;再生水利用按照城市雜用

水、景觀環境用水、地下水回灌、工業用水、農田灌溉等用途執行GB/T18920、GB/T18921、GB/T19772、

GB/T19923、GB/T25499、GB5084;污泥處理處置執行GB18918、GB24188;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GB

18918、GB16297;噪聲控制執行GB12348。控制具體考核指標應參考運營服務合同執行。

8.3應加強污水、污泥、廢氣、噪聲等污染物排放質量管理,利用人工或在線檢測手段,指導生產調

度和管理,保障污染處理效果及污染物合規排放。

8.4應依據CJJ/T182分級設置檢測化驗室,配備必要的分析儀器、儀表。

8.5檢測化驗室應建立嚴格的崗位責任制、安全技術規程和完整的檢測質量保證體系。

8.6化驗檢測人員應接受培訓后持證上崗,宜每年進行一次培訓和考核。

8.7應開展污水、污泥、廢氣及噪聲的質量檢測。污水應涵蓋進水、出水及工藝過程段相關指標控制;

污泥應涵蓋污泥處理過程及外運污泥;廢氣為廠界(防護帶邊緣)、有組織排放的排放口等排放的廢氣;

噪聲為廠界環境噪聲。污水、污泥、廢氣及噪聲的質量檢測項目及檢測周期分別按照本文件附錄C、附

錄D、附錄E、附錄F執行。

8.8進、出水應裝有在線監測系統,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技術要求應符合HJ353。

8.9宜對初沉池、生物池和污泥濃縮池等工藝中間控制點進行取樣分析,指導工藝運行。取樣點和分

析內容見附錄A。

8.10污水、污泥、廢氣及噪聲的質量檢測分析方法、樣本的采集與保存和取樣點的設置、質量保證與

質量控制等應符合GB18918、GB24188、HJ493、HJ494、HJ495、HJ/T91、HJ/T55、DB4403/T64

的要求。

8.11應做好質量檢測記錄和報表統計工作,并妥善保存相關數據資料。

9安全管理

9.1一般規定

9.1.1水質凈化廠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應取得安全管理考核合格證書。

9.1.2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9.1.3應保障安全生產投入,設置專項安全生產資金并合理使用。

9.1.4應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每年更新風險清單,有效落實隱

患閉環管理。

9.1.5每年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員工受教育和培訓時長。

9.1.6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相關檔案,組織員工每年至少進行1次職業病體檢。

9.1.7應完善安全信息檔案,做好全過程的安全信息記錄、收集及歸檔工作。

9.2作業管理

9.2.1應針對每項作業制定安全標準化操作流程。

9.2.2涉及到小散工程的作業項目,應按所在街道社區要求申請備案。

9.2.3涉及有限空間作業、動火作業、高處作業等危險作業的,應建立危險作業審批許可制度,現場

應配備監護人員;對配電室電氣設備進行操作時應執行作業票制度,相關作業人員應按規定持證上崗。

9.2.4作業使用的安全設施器材,應進行年度檢測及使用前檢查。

9.3場所管理

9.3.1應按要求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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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水質凈化廠水池旁應設置防淹溺警示標識,配備救生圈救生繩等救援器材。

9.3.3地下或半地下式水質凈化廠應采取插槽式防護擋板等防淹泡措施;應設置緊急逃生通道、疏散

指示標志及照明燈具,覆蓋通訊信號,保證通道的暢通。

9.3.4應按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及防火設施,并每月進行檢查、維保。

9.4危險化學品管理

9.4.1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建立危險化學品清單,根據危險化學品種類和特性,設置相應的儲

存倉庫、配備安全監測和防護設施、防護用品。

9.4.2采購危險化學品應合規,涉及易制毒、易制爆化學品的采購應向公安部門備案。

9.4.3屬于重大危險源的,應將重大危險源信息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部門備案。

9.5特種設備管理

9.5.1水質凈化廠內使用的特種設備,應按要求進行登記備案,并委托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

照特種設備檢驗周期進行檢驗。

9.5.2特種設備的使用及操作人員應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9.6相關方管理

9.6.1應做好外來人員的進出場管理及安全培訓告知工作。

9.6.2應與涉及到施工、作業等行為以及管理、屬地上有重合的的相關方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告知其

作業現場存在的危險因素和防范措施,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9.6.3當所在地區涉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根據情況對廠區實行封閉或半封閉管理。

9.7應急管理

9.7.1應針對危險作業、安全事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風險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管理組織架構,

并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9.7.2每年應組織不少于2次應急演練,并對演練進行總結和評估。

9.7.3應建立應急物資清單,明確管理人員,每季度進行應急物資的檢查維保工作。

10環境管理

10.1水質凈化廠應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推行清潔生產,實行生產全過程污染

控制,創造良好的生產環境。

10.2應在不影響設施正常生產運行和保障公眾安全的前提下,提倡環境友好,適度對公眾開放。宜對

水質的采樣、監測分析、數據處理和信息發布對外開放;應采取講解演示和實地參觀相結合的方式,增

強公眾對污水處理設施的科學認識和監督意識。

10.3應按規定設置標識、標牌;應保持生產現場衛生狀況良好,無雜物。

10.4辦公室、運行值班室和機房等場所應整潔、無積塵、無雜物;辦公用品及工具均應擺放有序。

10.5道路應完好、無破損,無積泥、垃圾;宜設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場地,機動車、非機動車應按

規定停放。

10.6構筑物、建筑物應外觀整潔,無破損、無污物。

10.7機械設備外觀及周邊環境應保持整潔,無跑冒滴漏現象。

10.8各種閥門井、計量井、電纜溝等的蓋板應完好,內部無雜物、積泥和明顯積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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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應適當處理、處置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液和有毒、有害物質,及時清洗其堆放處;嚴格控

制濾液的排放,不應排入雨水管,檢查濾液排放管的腐蝕情況。

10.10應加強隔音措施管理,控制廠區內各工藝段的噪音,確保噪音控制符合相關標準;宜每季度進

行噪聲檢測,檢測范圍包括廠界、地下廠區人員活動區域、噪聲源內外、地面層出入口。

10.11應精心養護廠區內綠化植被,不應有大面積的死亡和缺損。應達到DB4403/T87三級以上管養

標準,且綠化植被不應挪做其他用途。

11成本管理

11.1水質凈化廠應建立健全財務和成本管理制度,加強財務和成本的管理,財務人員應持證上崗。

11.2應接受并配合主管部門和政府其他相關部門開展水質凈化廠日常成本監管和成本監審工作。凡采

用非招標方式獲得特許經營權的運營企業應接受強制性成本監管。

11.3宜每月分析藥耗、電耗、水耗等生產數據,每年按附錄G規定分析維修費用等固定成本,發現問

題及時處理。

11.4可開展全生命周期的管理,采用BOT、PPP等模式的項目可在項目移交完成后進行后評價分析。

11.5應按主管部門要求及時填報成本明細表、財務報表、財務計劃及運行(營)成本分析報告等資料。

11.6應有足夠的資金確保水質凈化廠正常運營,并不被挪做他用。

11.7應采取技術革新、開源節流、提高效率、合理配置人員、完善成本約束機制等措施,降低和控制

運營成本。

12信息管理

12.1水質凈化廠應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管理信息數據、統計分析和檔案資料,

并主動接受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與檢查。

12.2應規范檔案資料管理,分別建立工程設計、施工、環保、竣工等項目建設檔案資料和工藝、設備、

水質、安全等生產運行檔案資料。

12.3應建立健全資料歸檔制度,按規定接收、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信息及檔案資料,并做好信息及

檔案資料變動的核查工作。

12.4應建立生產運行電子臺賬,必要時可同時保留紙質臺賬;電子臺賬保管年限不應少于10年。

12.5應按主管部門要求開展信息統計工作,進行綜合或專項統計分析,并按時填報生產報表及有關部

門要求的其他報表。

12.6應建設信息數據管理系統,建立信息數據操作日志記錄機制以及備份、容災和恢復機制。

12.7應建設穩定、快速、安全的信息網絡系統,不應在中央控制室計算機上運行與生產無關的軟件,

保障數據傳輸安全。

12.8應開展信息數字化和智慧水務建設,對信息數據管理、生產及辦公流程管理等逐步實現線上工作,

提高管理效率。

12.9可依托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數字化手段,構建水質凈化廠三維模型,建設數字孿生廠站平臺,

通過統一規范多維數據標準,實現水質凈化廠靜動態數據歸集、處理和應用,提升水質凈化廠可感知、

可判斷、快速反應的能力。

12.10宜充分運用智能控制技術提升水質凈化廠自動化生產的高可靠性。可通過覆蓋全面的儀表、配

置高可靠的硬件、設計冗余控制邏輯和配備必要冗余設備及冗余網絡、布設AI視頻安防等,構建高可

靠水質凈化廠全閉環自動化控制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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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可運用設備參數監測、在線診斷、智能評估、故障統計分析和預測預警、巡檢工單(含預防性

維護保養工單、整合生產巡檢)等數字化技術,提高水質凈化廠設備全生命周期管理水平。

12.12自動化條件較好的水質凈化廠,可建設智慧水質凈化廠運營管控平臺,逐步實現智能巡檢、安

防視頻、故障報警及診斷、事件流程管理、水質凈化廠運行工況、運營數據統一管理、業務集中管控等。

12.13智慧水質凈化廠宜開展風險智能診斷、故障智能分析、能源優化、精準加藥控制、精確曝氣控

制和績效評估等的智慧應用,在確保出水水質優良穩定的情況下實現水質凈化廠運行節能降耗,優化管

理,提升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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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

(規范性)

取樣點及分析內容

取樣點及分析內容應符合表A.1的要求。

表A.1取樣點及分析內容一覽表

取樣點分析內容

初沉池出水懸浮物(SS)、生化需氧量(BOD5)等

生物池污泥指數(SVI)、溶解氧(DO)、硝酸鹽氮(NOX-N)、總磷(TP)等

進出泥含固率、上清液懸浮物(SS),對富含磷的污泥,還應分析上清液中的

污泥濃縮池

含磷量等

污泥脫水機房泥餅含水率、上清液懸浮物(SS)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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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B

(規范性)

水質凈化廠設備設施報廢條件

水質凈化廠設備設施報廢應符合表B.1的要求。

表B.1水質凈化廠設備設施報廢條件一覽表

類別報廢條件

使用年限已滿,喪失使用效能,無修復價值的;使用年限未滿,但缺乏配件無法修復使用的;或產品使用

多年,修理費在產品價值50%以上;大修理后技術性能仍不能滿足工藝要求和保證產品質量的。

因生產條件改變,已喪失原有使用價值的;因城建規劃,應拆除且再無利用價值的固定資產;因裝置更新

改造應拆除更換的。

固定資產因受自然災害毀損無修復使用價值的。

因技術落后應淘汰的;粗制濫造、質量低劣,耗能與國家、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標準比較或與國家同類產

品比較高于15%、不符合國家、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需強制報廢的。

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經國家質量監督部門、環保部門鑒定,不符

合安全環保要求又不能修復利用的。

預期使用壽命已到,喪失使用效能,無修復價值。

設由于城建規劃或技術更新必須拆除。

施結構強度不符合抗震標準,也不能修復。

因地質條件改變或自然災害,損壞嚴重有倒塌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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