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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學校無形資產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保護學校權益,防止無形資產流失,提升無形資產的使用效益,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所有單位及以學校名義設立的各類機構。資產管理相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第三條學校無形資產是指學校擁有、不具備實物形態但能為學校創造價值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經營權、商譽及其他財產權利等。第四條學校無形資產作為學校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第五條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包括:完善管理體制,健全規章制度;明確產權關系,保障無形資產的安全與完整;加強無形資產的開發與利用,促進其價值轉化;規范無形資產處置行為,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監督經營性無形資產的保值增值。第二章無形資產管理機構及職責第六條建立由學校資產管理主管部門、相關部門及使用部門(使用人)組成的無形資產管理體系,并健全無形資產管理崗位責任制度。第七條國有資產管理處作為學校資產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無形資產的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包括:1.根據國家法律和上級規定,制定學校無形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2.會同相關部門辦理無形資產的產權確認手續;3.登記無形資產備查賬;4.組織無形資產的清查、登記、匯總及監督檢查;5.參與學校利用無形資產進行投資的可行性論證;6.其他相關工作。第八條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的相關部門負責具體業務管理。其主要職責包括:1.根據學校無形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具體的業務管理規范、標準及實施辦法;2.組織無形資產技術鑒定;3.登記無形資產明細賬;4.組織無形資產的清查、統計等工作;5.辦理無形資產的增加、調劑、處置等審批手續;6.檢查、指導使用部門做好無形資產管理工作;7.主持學校利用無形資產進行投資的可行性論證。第九條無形資產使用部門負責對其使用的無形資產實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職責包括:1.根據學校無形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并實施具體的管理細則;2.建立并登記無形資產使用臺賬;3.提報無形資產處置申請;4.檢查并報告無形資產的日常使用情況。第十條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相關部門及分工:1.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校名(含簡稱、字體)、校譽、校徽及土地使用權的管理;2.科技處、社科處負責專利權、著作權、版權、非專利技術、科研成果等知識產權的管理;3.研究生院、教務處、繼續(網絡)教育學院負責相應層次以學校名義辦學的審批管理;4.后勤管理處及產業集團負責其所屬單位(企業)無形資產的管理。第三章無形資產界定、內容和計價第十一條無形資產應滿足以下條件:1.具有使學校獲取效益的功能,且其功能能夠被證實;2.取得該資產的成本能夠計量。第十二條學校外購、自創形成的無形資產,通過捐贈、調撥等形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應界定為學校所有的無形資產,其所有權均屬學校。第十三條學校無形資產主要包括:1.專利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界定學校為專利權人的,在法定期限內為學校所占有或專有的各種發明創造(職務發明);2.商標權:以學校名義申請注冊的,一定期限內在指定物品上使用特定名稱、圖案、標記的權利;3.著作權(版權):由學校主持,代表學校意志,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文學藝術創作、科學著作、音像制品、圖紙、模型、計算機軟件等,依法界定學校為著作權人,學校享有出版、發行等方面的專有權利;4.專有技術(非專利技術):學校獨有的、不公開的、具有實用價值的先進技術、科研成果、資料、技能、知識等;5.土地使用權:學校依法、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視為學校的無形資產。國家土地管理部門無償劃撥的,專門用于教育事業活動的土地使用權,一般不作為無形資產;6.特許經營權:學校所屬經濟實體在某一地區經營或銷售某種特定商品的權利,或依法取得使用他人商標、專利技術的權利;7.商譽:學校因具有較高的社會信譽或在某些方面具有優勢,使得學校的冠名權具有為使用者帶來較多經濟利益的能力。第十四條學校無形資產按以下規定計價:1.外購的無形資產按取得時發生的總支出計價,包括所付價款、律師費用及其他相關支出;2.以出讓方式單獨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計價,根據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出讓金及相關支出確定;3.作為整批資產中的一部分取得且獨立發揮作用的無形資產的計價,根據所取得各項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按比例分配總支出確定;4.學校自創并依法取得的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的計價,根據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律師費及開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支出確定;5.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的計價根據其公允價值確定;6.盤盈的無形資產按現行價值計價;7.其他形式形成的無形資產按有關規定計價。無形資產一般在發生自行開發、購置、受讓、轉讓、對外投資等行為并經過法定機構評估后,才能計價。第四章無形資產使用第十五條擬使用學校無形資產的單位或個人需向無形資產管理相關部門提交使用申請,申請應注明使用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地址及使用的資產、期限等。第十六條無形資產管理相關部門對使用申請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報分管校長審批。必要時提交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決定。第十七條申請單位或個人持審批后的申請書與無形資產管理相關部門簽訂使用協議,雙方就使用的具體事宜進行約定并報主管部門備案;未通過審批的則退回申請材料。第十八條無形資產管理相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確定無形資產使用的收費標準。必要時應請有關機構對無形資產的價值進行評估。第十九條對使用學校校名(含簡稱、字樣)、校徽的單位和個人,應嚴格審查其資格、資信;用于經營或對外服務的,需簽訂合同,合理收費,定期檢查。對損害學校權益的,應及時收回。第二十條學校占有、使用的無形資產發生產權糾紛時,應按規定程序調解,或請求有關部門仲裁。第二十一條建立無形資產使用考核制度。對長期閑置的無形資產及時調配,提高利用率,盤活存量,發揮其最大效益。第五章無形資產增加第二十二條無形資產增加主要是指自創、購置、受贈、受讓、調撥和劃轉等活動引起的無形資產數量和價值量的增加。第二十三條外購無形資產應符合學校事業發展規劃,經過充分論證,嚴格審批程序,避免重復、盲目引進。第二十四條自行開發或研制的項目應依法及時申請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明確產權關系,依法確定學校的所有者地位。第二十五條涉及無形資產的后續支出,不增加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第六章無形資產清查與報告制度第二十六條建立健全無形資產清查制度,每年年度末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并根據需要不定期進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對盤盈、盤虧的無形資產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并按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七條定期對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如發現以下情況,應對無形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重新評估并在相應賬簿中登記,并在無形資產報告中予以披露:1.該項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替代,為學校創造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響;2.有充足理由確信該無形資產的價值大幅下跌且不會恢復;3.其他足以表明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已超過可收回金額的情形。第二十八條根據多方面分析論證,認為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學校帶來利益時,學校應按規定的程序將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予以注銷。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學校帶來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1.該項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替代,且不能給學校帶來利益;2.該項無形資產不再受法律保護,且不能給學校帶來利益。第二十九條建立逐級、定期報告制度,及時掌握無形資產的使用和運營情況。無形資產管理相關部門和使用單位應嚴格按規定的格式和期限對其管理或占有使用的無形資產的存量、狀態等做出報告。對造成無形資產損失的重大事件應及時報告學校主管部門。第七章無形資產處置第三十條無形資產的處置是指學校對無形資產進行產權(含所有權、使用權)轉移和成果的開發利用等行為,包括轉讓、開發利用、出售、投資、報廢等。第三十一條按照公開、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則,規范無形資產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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