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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

基坑、隧道施工坍塌防范導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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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信息公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1年9月

目錄

前言...........................................................................................................................2

第一章總則與術語.....................................................................................................3

1.1總則.................................................................................................................3

1.2術語.................................................................................................................3

第二章基本規定.........................................................................................................5

2.1構建基坑、隧道防范坍塌體系.....................................................................5

2.2完善基坑、隧道施工防范暴雨措施.............................................................5

第三章管理行為.........................................................................................................7

3.1監管部門.........................................................................................................7

3.2建設單位.........................................................................................................7

3.3勘察、設計單位.............................................................................................7

3.4施工單位.........................................................................................................8

3.5監理單位.........................................................................................................9

3.6咨詢、監測、檢測單位...............................................................................10

第四章基坑工程施工坍塌防范..............................................................................11

41一般規定.......................................................................................................

.瀏覽專用11

4.2施工準備階段...............................................................................................11

4.3施工階段住房城鄉建設部信息公開.......................................................................................................12

第五章礦山法隧道施工坍塌防范..........................................................................14

5.1一般規定.......................................................................................................14

5.2施工準備階段...............................................................................................14

5.3施工階段.......................................................................................................15

第六章盾構法隧道施工坍塌防范..........................................................................17

6.1一般規定.......................................................................................................17

6.2施工準備階段...............................................................................................17

6.3施工階段.......................................................................................................18

第七章應急響應......................................................................................................19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基坑、隧道施工坍塌防范導則

前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總體部署,落實《全國

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工作要求,提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坍塌防范水

平,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編制了《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基

坑、隧道施工坍塌防范導則》(以下簡稱導則)。

導則編制過程中,廣泛征求了各地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以及建設、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行業專家的意見,提出了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基

坑、隧道施工坍塌防范技術管理措施。導則共7章,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與術語、

基本規定、管理行為、基坑工程施工坍塌防范、礦山法隧道施工坍塌防范、盾構

法隧道施工坍塌防范、應急響應。

本導則的主編單位:北京城建設計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參編單位:北京

城建軌道交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北京

安捷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快軌建設

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廈門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青島市市

政公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杭州市地鐵集團有限責任

公司、烏魯木齊城市軌道集團有限公司、濟南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長沙市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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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大連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寧波

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佛山市鐵路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南昌軌道交通集住房城鄉建設部信息公開

團有限公司、天津市地下鐵道集團有限公司、中鐵隧道集團有限公司、北京盾構

工程協會。

本導則主要起草人員:王良、孫曉鵬、杜英豪、崔峰、姚文花、黃陸川、劉

丹、毛海超、鄭世宇、宇亞飛、劉宇倩、吳照章、王建光、孟祥磊、周劉剛、丁

志堅、呂培印、李世民、閆海生、朱宏軍、葛旭、魯衛東、武福美、賈永剛、廖

秋林、劉天正、楊開武、田建華、孫成偉、王輝、李少波、趙運臣、張金榮、徐

紅、孫立建、鐘可、黎忠文、閻永鵬、劉建軍、喬書光、劉為民、劉永勝、馬運

康。

本導則主要審核人員:金淮、魯屹、韓學詮、劉永勤、高文新、張海波、韓

少光、楊和平、溫克兵、張春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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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基坑、隧道施工坍塌防范導則

第一章總則與術語

1.1總則

1.1.1為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過程安全管理,防范基坑、隧道坍塌事故

發生,特制定本導則。

1.1.2本導則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基坑、隧道施工。

1.1.3防范基坑、隧道坍塌除應遵守本導則要求外,還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地

方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的規定。

1.2術語

1.2.1城市軌道交通

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地鐵、輕軌、單軌、

有軌電車、磁浮、自動導向軌道、市域快速軌道系統。

1.2.2基坑

為進行建(構)筑物地下部分的施工由地面向下開挖出的空間。

1.2.3隧道瀏覽專用

在地面下采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等方式按規定形狀和尺寸修筑的地下住房城鄉建設部信息公開

通道。

1.2.4礦山法

在巖土體內采用人工、機械或鉆眼爆破等開挖巖土修筑隧道的施工方法。

1.2.5盾構法

使用圓形鋼殼結構保護、開挖、推進、拼裝、襯砌和注漿等作業的暗挖施工

方法。

1.2.6坍塌

城市軌道交通基坑、隧道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巖土體、影響范圍內建(構)

筑物及工程本體失穩、倒塌現象。

1.2.7風險預警

在潛在風險事件或其他需要防范的風險發生之前,將現場巡查、監控量測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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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基坑、隧道施工坍塌防范導則

相關風險征兆向有關部門及單位發出警示,報告風險狀況,提出風險預控建議。

1.2.8應急設計

城市軌道交通基坑、隧道工程在施工中出現易造成坍塌的質量缺陷或出現險

情時便于采取處置措施而進行的預留、預埋等設計。

1.2.9應急響應

風險預警發布后,有關部門為應對可能發生的風險事件而進行的風險分析、

評估和論證,并采取控制措施的過程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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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基坑、隧道施工坍塌防范導則

第二章基本規定

2.1構建基坑、隧道防范坍塌體系

2.1.1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基坑、隧道屬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必須嚴格

執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

及相關要求。防范基坑、隧道施工坍塌是確保施工過程安全的主要內容。

2.1.2建設單位牽頭構建基坑、隧道防范坍塌體系,細化任務分工,認真組織

實施,層層壓實責任,強化各參建單位的責任落實。

2.1.3組織開展重點項目科技攻堅,推廣應用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創新技術;推

動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和關鍵工序的機械化施工水平,促進“機械化換人、

自動化減人”;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用,應有認證、鑒定、評

估或推廣證書。

2.1.4各地宜針對地質條件和工程特點,細化基坑、隧道防坍塌具體措施要求。

2.1.5加強培訓教育,將基坑、隧道防坍塌技術管理要求納入培訓內容,提升

防范坍塌意識和技術管理水平。

2.1.6嚴格執行地下水控制措施,落實控制效果,加強止水帷幕和帷幕注漿止

水效果檢測,避免帶水作業,及時封堵涌水,必要時采用地層回灌、跟蹤補償注瀏覽專用

漿等措施,確保地下水控制處于安全狀態。住房城鄉建設部信息公開

2.1.7應充分考慮各種非施工因素停工帶來的不利影響,提前采取設計、施工

應對措施。

2.1.8建設單位應在基坑開挖前、盾構始發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

第三方檢測等單位,結合水文地質情況和周邊建(構)筑物、管線情況進行現狀

調查,形成現狀調查報告并分析評估,研究制定相關保護措施。

2.2完善基坑、隧道施工防范暴雨措施

2.2.1暴雨易導致基坑、隧道積水,若疏浚不及時,易誘發坍塌風險。

2.2.2施工現場應確保場地排水系統排水能力滿足規范要求,定期檢查,確保

無淤積、堵塞等現象。抽排水設施管(孔)口應設置防水倒灌措施。雨季期間,

通往基坑、隧道的所有可能進水管(口)應進行可靠封堵。并設專人檢查,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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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基坑、隧道施工坍塌防范導則

疏浚排水系統,確保施工現場排水暢通。

2.2.3避免在汛期進行新建線與既有線相接部位的開洞連通施工;若必須在汛

期施工,應制定汛期施工保障措施。

2.2.4基坑(豎井、斜井)、車站出入口等周邊擋水墻強度、相對高度應滿足防

汛要求,并定期檢查擋水墻完好性,及時修補處理。

2.2.5雨期開挖基坑(槽、溝)時,應注意邊坡穩定,應加強對邊坡坡腳、支

撐等的處理,暴雨期間應停止土石方作業。

2.2.6汛期前,應做好周邊河流、管線滲漏情況摸排,對隱患部位及時進行處

理。汛期施工時,應落實值班巡查制度,加強監測,與氣象、防汛等部門建立防

汛聯動機制,及時掌握氣象、水文等信息。根據當地防汛預警等級要求,及時啟

動防汛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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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管理行為

3.1監管部門

3.1.1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管部門應加強對基坑、隧道施工的監督管

理,促進參建各方加強坍塌隱患排查治理,對發現的突出問題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對重大坍塌隱患掛牌督辦,建立健全防坍塌工作機制。

3.1.2質量安全監管部門要督促建設單位建立不良地質信息、應急及災害事件

信息庫??梢氲谌阶鳛楸O管輔助手段。

3.1.3質量安全監管部門應創新監督方式,開發應用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

全監督管理平臺,建立基坑、隧道防坍塌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應加快

智能化、信息化、網絡化技術與城市軌道交通需求的深度融合,全面提高城市軌

道交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信息化管理水平。

3.2建設單位

3.2.1建設單位落實質量安全首要責任,確保工期、造價合理,保障工程施工

資金到位,安全文明費用專款專用,全面履行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3.2.2建設單位牽頭構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檢測等參建單位共瀏覽專用

同參與、各負其責的基坑、隧道防坍塌管理體系,明確參建各方管理責任,督促住房城鄉建設部信息公開

落實防坍塌措施,加強各階段組織銜接與工作協調,加強對參建各方的履約管理。

組織開展典型事故案例和工程風險技術分析。

3.2.3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相關資料(氣象水文和地形

地貌資料,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建(構)筑物、地

下管線等周邊環境資料),強化地質風險防控,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實現

關鍵部位監測自動化,督促監測數據實時上傳,關鍵工序管理數據實時記錄。建

設單位可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進行風險評估。

3.3勘察、設計單位

3.3.1勘察單位應完善不良地質地區勘察細則,建立地下水動態勘察機制;按

照《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地質風險控制技術指南》要求做好斷層及其破碎帶、淤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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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砂、孤石、水囊、巖溶(溶洞)、地下障礙物等不良地質探查評估,針對不良

地質、地質變化復雜區段及坍塌風險較大的地區開展專項勘察;勘察報告中應揭

示不良地質條件,對因故未能探明的地層區段或位置,應向設計、施工單位交底

并說明對工程施工可能造成的影響。

3.3.2勘察單位隨工程進展和工程位置變更,結合現場條件,及時完成補勘工

作,對無法實施的鉆孔應采用物探等手段探測地層巖性、地質構造等地質條件;

加強勘察鉆孔封堵及標識檢查驗收,杜絕鉆孔未封堵或封堵不密實現象。

3.3.3設計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開展風險辨

識、分析、跟蹤和設計服務。

3.3.4設計單位應根據工程自身、不良地質、周邊環境和自然災害等坍塌風險,

深化工程風險設計;加強基坑圍護結構、隧道支護結構方案審查;完善動態設計

及配合制度,研究工程應急設計。

3.3.5設計應充分考慮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特性,在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和地方標準規定前提下,結合工程實際,科學合理地選擇重要設計參數、計算方

法和計算模型并嚴格復核,保證足夠的結構強度安全系數和穩定性安全系數。

3.3.6設計宜量化地面沉陷影響范圍,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監測項目、頻

率和預警控制值;對于不良地質段及關鍵部位,應將深層沉降監測列為必測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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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施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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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施工單位負責施工階段的坍塌風險辨識、分析評價和動態管控,排查治

理坍塌隱患,建立應急制度,完善應急措施。

3.4.2施工單位應配備相關專業人員,對施工過程中的地質風險進行日常巡查,

評估現場風險狀況,及時采取處置措施。

3.4.3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文件、施工方案及相關技術標準進行施工,深

入辨識工程自身、不良地質、周邊環境和自然災害等可能造成的坍塌風險,明確

風險等級和管控措施,形成風險分析報告并進行專家評審。

3.4.4施工單位應當對工程周邊環境進行核查。按照《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測

技術規范》GB50911有關規定,做好工程自身監測和地表水、地下水位監測工作。

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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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

質〔2018〕31號)編制施工監測方案并組織實施;做好施工場地地面硬化,完

善排水設施;加強工程鄰近海域、河流、湖泊、渡槽等巡視排查;對于不良地質

段及有可能發生地質變化的區段,施工單位必須組織開展超前地質探測。

3.4.5基坑、隧道工程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批、專家論證及實施、驗收等應符

合《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37號)相關規定。

施工方案的編制論證應將防坍塌作為重點內容之一。

3.4.6開工前應詳細核查施工區域周邊地下管線情況,做好廢棄管線排查并與

管線產權單位會簽確認。施工過程中應隨時檢查地下管線滲漏水情況,發現地面

出現沉降、開裂、滲涌水等情況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協調會商相關部門妥善處

理。

3.4.7施工單位應采用探地雷達法等先進適用方法對施工影響范圍內的地下空

洞及疏松體、管線滲漏等進行探測,由專業工程師對探測結果進行分析、驗證、

評估。

3.5監理單位

3.5.1監理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配備專業監理人

員,應當結合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并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瀏覽專用

專項巡視檢查。監理實施細則應包括基坑、隧道防坍塌有關內容,嚴格按監理規住房城鄉建設部信息公開

劃及實施細則進行監理。

3.5.2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

專項施工方案,監督施工單位按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做好施工期間重要工序旁站、

巡視等工作。

3.5.3監理單位應檢查施工監測點布置和保護情況,比對分析施工監測和第三

方監測數據及巡視信息。發現異常及時向建設、施工單位反饋并督促施工單位采

取應對措施。

3.5.4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未按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進行整

改;情節嚴重,可能存在坍塌風險的,應當要求其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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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咨詢、監測、檢測單位

3.6.1第三方咨詢機構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應真實準確,并根據工程進展及時

修正或再評估;開展安全風險管理和現場巡查工作,按規定及時發布預警。

3.6.2第三方監測單位應按相關規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并對監測成果

負責,分析監測數據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按規定發布預警;推進

信息化管控,關鍵部位監測項目研究推動自動化監測,實時上傳監測數據。

3.6.3檢測單位按照委托合同,采用適宜的檢測設備,及時開展地層疏松、空

洞等檢測,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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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基坑、隧道施工坍塌防范導則

第四章基坑工程施工坍塌防范

4.1一般規定

4.1.1對圍護結構侵限、止水帷幕滲漏、支撐或錨桿(索)軸力超標或松弛、

監測值達到紅色預警、地下水控制失效、周邊建(構)筑物傾斜或產生裂縫等情

況處置過程中,設計單位應參與并提出應急保障措施。

4.1.2采用連續墻作為圍護結構的,拐角處連續墻不得采用“一”字型結構,

連續墻接縫處宜采用旋噴樁、預留注漿管等止水措施。連續墻接縫處宜“先探后

挖”,發現滲漏及時注漿堵漏,連續墻接縫滲漏治理方案應納入危大工程管理。

4.1.3加強圍護結構施工質量檢測,采用聲波透射法、鉆芯法、低應變法等方

法對圍護樁、連續墻等圍護結構進行完整性檢測。

4.1.4宜采用聲吶、超聲波、光纖維、電位差等方法對圍護結構(含止水帷幕)

進行滲漏水檢測。

4.2施工準備階段

4.2.1基坑工程設計前必須調查地質水文、周邊環境及地下管線等情況,嚴禁

情況不明開展設計工作;基坑圍護結構設計選型應與地質情況匹配;應保證圍護瀏覽專用

結構堅固可靠,嵌入深度滿足穩定性和強度要求,確?;訃o結構止水措施到住房城鄉建設部信息公開

位。

4.2.2基坑工程設計應進行坍塌風險辨識、分析,編制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措

施,計算圍護(支撐)體系內力和變形,結合當地工程經驗判斷設計成果合理性。

4.2.3基坑施工必須有可靠的地下水控制方案,臨河道、湖泊基坑應做好防汛

措施,應在確保地下水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開挖。

4.2.4基坑施工前應按照相關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專家論證,確保按

照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和方案組織實施,做好方案交底,嚴禁擅自改變施工方

法。

4.2.5圍護結構施工前,做好地上及地下建(構)筑物、管線等周邊環境調查

和變形監測點布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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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施工階段

4.3.1基坑開挖前應組織開展關鍵節點施工前安全條件核查,包括鉆孔、成槽

等動土作業和土方開挖施工,重點核查可能出現滲漏的圍護體系施工質量。未經

安全條件核查或條件核查不合格的,不得開挖施作。

4.3.2土方開挖時嚴格遵循自上而下分層分段進行,嚴格控制開挖與支撐之間

的時間、空間間隔,嚴禁超挖;軟弱地層支撐應采用鋼筋砼支撐等加強措施;應

先撐后挖,采用換撐方案時應先撐后拆;支撐不到位嚴禁開挖土體;嚴格換撐、

拆撐驗收,嚴禁支撐架設滯后、違規換撐、拆撐。

4.3.3基坑內土坡坡度和支護方法應符合施工方案規定,基坑開挖分層分段時,

應做好超前降水、排水,確保坑內土體安全坡度,基坑分段分期開挖時,必須保

證臨時隔離結構及支護的工程質量。對周邊環境要求嚴格的地區,可采用伺服式

鋼支撐。

4.3.4鋼支撐架設必須設置防墜落裝置;鋼支撐架設時嚴格按規范要求分級施

加預應力,做好鋼支撐預應力鎖定,鋼支撐出現應力損失應及時查明原因并進行

應力補償。

4.3.5基坑分段開挖長度應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娱_挖見底后盡早施作底板

結構,確保基底及時封閉,嚴禁長距離、長時間暴露。瀏覽專用

4.3.6嚴格控制基坑邊堆載,不得超過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規定允許值;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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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車輛管理,車輛通行盡量遠離基坑,嚴禁重型機械在基坑邊長時間停放;

應對基坑兩側的不對稱荷載進行專項風險分析。

4.3.7基坑(槽)開挖后應及時進行地下結構和安裝工程施工,基坑(槽)開

挖或回填應連續進行。施工過程中應隨時檢查坑(槽)壁穩定情況。

4.3.8應防止地表水流入基坑(槽)內造成邊坡塌方或土體破壞,基坑施工時

應做好坑內和地表排水組織,調查基坑周邊的管網滲漏情況,避免地表水流入基

坑或給排水管網滲漏、爆管。場地周圍出現地表水匯流、排瀉或地下水管滲漏時,

應組織排水,對基坑采取保護措施。

4.3.9采用爆破施工時,應編制專項方案,防止爆破震動影響邊坡及周邊建(構)

筑物穩定,并符合當地管理部門要求。

4.3.10基坑工程應按照設計文件規定進行支撐軸力、圍護結構變形、地下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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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沉降等監控量測,監控量測數據超過預警值應科學分析并及時處置,超過控

制值時應分析查明原因并制定有效處置措施,未采取處置措施前,嚴禁組織后續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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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礦山法隧道施工坍塌防范

5.1一般規定

5.1.1礦山法隧道工程采用爆破法施工時應符合當地有關管理規定,建立嚴格

的爆破專項方案并經專家評審論證,按規定報批后方可實施;爆破人員持證上崗;

嚴格控制爆破裝藥量,當天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須清點數量,及時退庫;爆破時劃

定爆破警戒區,嚴禁人員進入。

5.1.2調整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主要技術措施參數(如混凝土強度、配筋、結

構尺寸等),應經設計專業負責人書面同意,并重新按規定審查。建設單位項目

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代表、項目經理或項目總工程師、設計專

業負責人等應參加涉及調整主要技術措施參數的四方會議,并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確認。開挖過程中采取的施工步序、超前加固、初期支護及拆除的范圍和方式與

設計文件及施工方案不符的,嚴禁開挖施工。

5.1.3礦山法隧道施工應進行超前地質探測工作,進一步核查隧道開挖面前方

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分析地質突變發生幾率和危害程度,采取切實有效

的防范措施指導工程施工。

5.1.4施工單位應對重要管線核查清楚,針對可能的風險采取相應措施后,方瀏覽專用

可進行礦山法隧道施工。對施工影響范圍內的燃氣、給排水和雨污水等管線,未住房城鄉建設部信息公開

經核查或發現重要管線未采取相應措施的,嚴禁施工。管線核查主要包括管線的

規格、材質、所處標高與工程位置關系、使用年限、現狀等信息;相應措施主要

是指重要管線的保護、加固等措施。

5.1.5施工單位必須建立礦山法隧道掌子面與地面的通訊聯絡機制;通訊聯絡

可采用有線電話、無線電話、網絡通訊等方式,確保兩種以上聯絡方式暢通。

5.1.6隧道施工完成后,應及時對隧道洞內(壁后)、施工影響區域上部空洞進

行探測并處理。

5.2施工準備階段

5.2.1設計單位應進行隧道坍塌風險辨識、分析,并制定相應措施,開展隧道

坍塌風險跟蹤和設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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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基坑、隧道施工坍塌防范導則

5.2.2設計應加強隧道工程整體方案把控,控制隧道尺寸和深度、選擇合適的

施工工法、增加與風險源建筑物的距離、合理確定隧道支護結構設計、采取與地

質條件相符且足夠的風險控制措施。

5.2.3設計應采取適當的隧道超前支護方法(大管棚、雙層小導管、深孔注漿

等),對掌子面前方一定范圍內的地層進行超前支護,避免掌子面變形過大導致

失穩,以及前方地層及管線等構筑物變形過大或破壞。

5.2.4設計應合理確定分部開挖各導洞的斷面尺寸和施工步序,保證各導洞初

期支護穩定并減小導洞間群洞效應,設計應明確臨時支撐拆除施工步序、長度、

范圍,確保結構安全。

5.2.5采用凍結法施工的通道,工程勘察應提供土層的熱物理特性指標,應由

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專項設計;施工現場應有充足的物資、設備和配件儲備,應有

兩路以上的電力供應,且有備用發電機。

5.2.6設計單位必要時進行應急設計,應參與初支結構侵限、土體超前加固不

足、滲漏水、監測值達到紅色預警等特殊情況下的應急設計方案制定。

5.2.7礦山法施工方案中應包括掘進支護施工方案,二襯結構施工方案(拆換

撐)、地下水控制施工方案等重要內容。施工工法、施工順序、超前支護形式、

臨時支護拆除(拆除長度超過原設計要求1/3)、地下水控制等因素發生變化的,

應按要求重新編制、審批、論證施工方案。未按要求編制、審批、論證施工方案瀏覽專用

的,嚴禁施工。住房城鄉建設部信息公開

5.2.8礦山法隧道工程應嚴格按照關鍵節點施工前安全條件核查的管理規定組

織條件核查。未經安全條件核查或核查主控項目不合格的,嚴禁后續施工。

5.3施工階段

5.3.1施工單位應按設計和施工方案要求進行降(止)水施工,確保礦山法隧

道施工的安全作業條件。掌子面出現線狀或股狀的明流水,施工單位應查明水的

來源,組織相關方會商,采取引排水、注漿止水等措施;應采取降(止)水的礦

山法隧道工程,未按降(止)水設計圖紙和降(止)水方案實施的,嚴禁開挖施

工。

5.3.2嚴格控制超前注漿量,超前支護效果達到安全作業條件時方可進行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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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基坑、隧道施工坍塌防范導則

開挖?;靥钔痢⑸皩拥人缮⒌貙映爸ёo加固效果不能滿足開挖安全需要的,或

開挖后出現流砂、土體坍塌等現象,隱患未處理完成的,嚴禁繼續開挖施工。注

漿人員應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加強格柵及絲頭加工質量控制;格柵安裝

時,節點板及連接筋連接不滿足要求應采用幫條焊補強。

5.3.3礦山法隧道開挖進尺應嚴格執行相關規范、標準、規定及設計要求,嚴

禁超挖,嚴禁仰挖,嚴禁以土柱代替格柵支護。

5.3.4礦山法隧道(非爆破)掌子面應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全面記錄掌子面圍

巖情況、地下水控制、超前支護、土方開挖、格柵鋼架安裝及噴射混凝土等施工

全過程。

5.3.5礦山法隧道格柵鋼架、型鋼及連接節點應逐榀進行隱蔽工程驗收,并留

存照片等影像資料。

5.3.6礦山法隧道貫通、初期支護封閉成環后,結合監控量測資料拆除臨時支

撐,盡快施作二次襯砌,發揮二次襯砌承載力。

5.3.7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和方案開展監測工作。監測數據出現預警

時,及時按方案要求及規定程序啟動響應處置。未按設計和方案開展監測工作的,

嚴禁開挖施工。

5.3.8礦山法施工作業前,應確保主要人員、機械設備、物資到位,保持掌子

面連續作業;機械設備(包括:注漿設備、噴射混凝土設備)能夠保障超前支護注瀏覽專用

漿效果,開挖后及時噴射混凝土;開挖前,鋼格柵(或型鋼構件)、噴射混凝土所住房城鄉建設部信息公開

用的材料等物資準備齊全。分部施工的,格柵架設完成后應及時噴射混凝土;暫

停開挖施工的應按要求及時封閉掌子面。

5.3.9采用凍結法施工的通道,土方開挖前(積極凍結期結束)及停止凍結前應

進行條件驗收。

5.3.10加強礦山法隧道施工期間上部道路管理,有條件時采取鋪設鋼板、車輛

限重、限速等措施,確保隧道施工安全。

5.3.11應對初期支護與圍巖之間空隙進行檢測,避免圍巖松動,造成地表沉隆

等破壞。應對中隔壁及仰拱施工質量、垂直度進行驗收,避免初支破壞。

5.3.12開挖階段隧道內應配置應急搶險物資(工字鋼、小導管、加氣塊、鋼筋

網片等),根據工程進度就近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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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基坑、隧道施工坍塌防范導則

第六章盾構法隧道施工坍塌防范

6.1一般規定

6.1.1施工項目部應配備具有盾構施工經驗且經過培訓的土木、機電、測量等

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盾構機操作工應經專業技能培訓考試合格并具有一定操作經

驗持證上崗。

6.1.2嚴格盾構選型程序;盾構機宜優先配備雙閘門螺旋機及渣土自動計量裝

置、徑向孔注入系統和超前注漿系統;施工單位必須建立盾構機安全技術檔案并

使用具備安全技術檔案的盾構機。

6.1.3施工單位應建立盾構機駕駛室與地面通訊聯絡機制;通訊聯絡可采用有

線電話、無線電話、網絡通訊等方式,確保兩種以上聯絡方式暢通。

6.1.4隧道施工完成后,應及時對洞內(壁后)、盾構施工影響區域上部空洞進

行探測并處理。

6.2施工準備階段

6.2.1盾構機在進場前應通過適應性評估,由建設(或監理)單位組織專家和

相關人員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場;嚴禁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盾構機進場。關鍵瀏覽專用

節點施工前應開展安全條件核查,未經安全條件核查或核查不合格的,嚴禁擅自住房城鄉建設部信息公開

施工。

6.2.2盾構掘進施工前,施工單位應在具備條件時對地下空洞及易造成地面坍

塌風險的不良地質(如上軟下硬、孤石、巖溶、富水砂層及斷裂帶等)進行地面

預處理。

6.2.3針對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和周邊環境情況,制定盾構始發、接收方案并

經專家論證,強化盾構始發、接收土體加固、地下水控制措施;加強對地層加固

效果的檢測,確保始發、接收過程安全。

6.2.4針對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和周邊環境情況,合理選擇聯絡通道輔助工法,

制定地層加固方案,加強對地層加固效果的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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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施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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