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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序號,規范名稱,強制性條文,強制性條文說明
1,工程質量安全手冊(試行)[2018],無,
2,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范,3.0.9
施工企業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工藝、設備、設施和材料。,3.0.9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公布淘汰的技術、工藝、設備、設施和材料名錄,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工藝、設備、設施和材料,必定存在缺陷和隱患,容易引發生產安全事故,必須嚴禁使用。企業更應建立完善技術,工藝、設備、設施、材料的淘汰與改造、更新制度。
3,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范,5.0.3
施工企業應建立和健全與企業安全生產組織相對應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并應明確各管理層、職能部門、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5.0.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施工企業各管理層與職能部門、崗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明確了,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才能符合“縱向到底、橫向到邊、合理分工,互相銜接”的原則,方可實現安全生產體系化管理。
4,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范,10.0.6
施工企業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編制和審批權限的設置,分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編制人員應參與安全技術交底、驗收和檢查。,10.0.6
施工企業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編制和審批權限的設置,分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編制人員應參與安全技術交底、驗收和檢查。
5,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范,"12.0.3.
6
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訂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12.0.3
本條第6款為強制性條款,必須嚴格執行。事故應急救援搶險是減少事故損失,阻止事故勢態進一步擴大的必要措施,是安全生產的底線。因此其組織形式的針對性和可行性、有效性必須作為項目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6,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范,15.0.4
施工企業安全檢查應配備必要的檢查、測試器具,對存在的問題和隱患,應定人、定時間、定措施組織整改,并應跟蹤復查直至整改完畢。,15.0.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隱患的識別除了主觀判斷外,運用儀器能更客觀、定量的識別隱患,為整改提供更直觀的依據。整改有時涉及多個人,多個班組,所以應有組織地開展,及時整改,方可杜絕生產安全事故。
7,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無,
8,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無,
9,建筑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范,5.2.1
對建筑施工臨時結構應做安全技術分析,并應保證在設計規定的使用工況下保持整體穩定性。,5.2.1本條是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對于建筑施工臨時結構,許多施工單位經常不做安全技術分析,憑經驗進行施工和使用,或者在施工和使用中隨意違反設計規定,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安全技術分析是設計建筑施工臨時結構的技術基礎,設計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明確保持臨時結構整體穩定性的使用工況和使用條件。在建筑施工臨時結構施工前,應檢查是否具有設計文件,是否對建筑施工臨時結構進行了安全技術分析。施工中應嚴格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臨時結構的使用過程中應檢查是否符合設計規定的使用工況。
10,建筑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范,7.2.2
建筑施工安全應急救援預案應對安全事故的風險特征進行安全技術分析,對可能引發次生災害的風險,應有預防技術措施。
,7.2.2本條是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類型很多,特征各異,事故發生的應對是一個動態發展過程,一般包括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環節,對其進行安全技術分析是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有效手段,避免盲目性。風險類型和特征的技術分析使得應急預案的應急處置與救援更具有針對性,與各項安全技術措施配套的人員、材料、設備等才能落到實處,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才能真正發揮作用。在以往生產安全事故的案例中,經常出現救援或預防不當導致次生災害發生的情況,其對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害甚至大于生產安全事故本身,因此應當提高對次生災害的認識。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各有關單位應當在審核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時,檢查是否有結合本工程特點的有關事故風險類型和特征的安全技術分析,有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是否有預防次生災害的安全技術措施。
11,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4.0.1
建筑施工安全檢查評定中,保證項目應全數檢查。,4.0.1
保證項目是各級各部門在安全檢查監督中必須嚴格檢查的項目,對查出的隱患必須按照“三定”原則立即落實整改。
12,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5.0.3
當建筑施工安全檢查評定的等級為不合格時,必須限期整改達到合格。,5.0.3
建筑施工現場經過檢查評定確定為不合格,說明在工地的安全管理上存在著重大安全隱患,這些隱患如果不及時整改,可能誘發重大事故,直接威脅員工和企業的生命、財產等安全。因此,本條列為強制性條文就是要求評定為不合格的工地必須立即限期整改,達到合格標準后方可繼續施工。
13,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4.2.1
施工現場的主要道路應進行硬化處理。裸露的場地和堆放的土方應采取覆蓋、固化或綠化等措施。,4.2.1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施工現場的主要道路是指機動車行駛的道路。硬化處理指采取鋪設混凝土、碎石等方法,并根據氣候條件定期灑水,防止揚塵污染。
14,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4.2.5
建筑物內垃圾應采用容器或搭設專用封閉式垃圾道的方式清運,嚴禁凌空拋擲,4.2.5本條為強制性條文。使用容器運輸或搭設專用封閉式垃圾道清運垃圾可有效避免高空墜物及揚塵污染。高空墜物和凌空拋擲極易造成人身傷害。
15,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4.2.6
施工現場嚴禁焚燒各類廢棄物。,4.2.6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施工現場焚燒廢棄物容易引發火災,燃燒過程中會產生有毒有害氣體造成環境污染。
16,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5.1.6
施工現場生活區宿舍、休息室必須設置可開啟式外窗,床鋪不應超過2層,不得使用通鋪。
,5.1.6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宿舍條件對居住人員身心健康有重大影響。可開啟式外窗是指可以打開通風采光的外窗,并作為應急逃生通道。床鋪超過2層,人員上下存在安全隱患,個人空間受限。通鋪不能保證私人空間,容易造成傳染病,且不利于應急逃生。
17,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標志設置技術規程,"3.0.2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下列危險部位和場所應設置安全標志:
1通道口、樓梯口、電梯口和孔洞口;
2基坑和基槽外圍、管溝和水池邊沿;
3高差超過1.5m的臨邊部位;
4爆破、起重、拆除和其他各種危險作業場所;
5爆破物、易燃物、危險氣體、危險液體和其他有毒有害危險品存放處;
6臨時用電設施;
7施工現場其他可能導致人身傷害的危險部位或場所。",3.0.2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根據現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本條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相關條款進行規定,目的是強化危險部位和場所安全標志的設置。
18,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3.2.1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其他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3.2.1本條規定明確了不同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最小防火間距。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采用6m,主要是考慮臨時用房層數不高、面積不大,故采用了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中多層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的數值。同時,由于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的火災危險性較高,故提高了要求。本條為強制性條文。
19,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4.2.1
1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當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4.2.1由于施工現場臨時用房火災頻發,為保護人員生命安全,故要求施工現場宿舍和辦公室的建筑構件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8624檢測確定。
近年來,施工工地臨時用房采用金屬夾芯板(俗稱彩鋼板)的情況比較普遍,此類材料在很多工地已發生火災,造成了嚴重的人員傷亡。因此。要確保此類板材的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達到A級。
依據相關文件規定,本規范提出的A級材料對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8624中的A1、A2級。本條第1款為強制性條款。"
20,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4.2.2
1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4.2.2發電機房、變配電房、廚房操作間、鍋爐房、可燃材料和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是施工現場火災危險性較大的臨時用房,因而對其進行較為嚴格的規定。本條第1款為強制性條款。
可燃材料、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庫房應分別布置在不同的臨時用房內,每棟臨時用房的面積均不應超過200m2,且應采用不燃材料將其分隔成若干間庫房。
采用不燃材料將存放可燃材料或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臨時用房分隔成相對獨立的房間,有利于火災風險的控制。施工現場某種易燃易爆危險品(如油漆),如需用量大,可分別存放于多間庫房內。"
2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4.3.3既有建筑進行擴建、改建施工時,必須明確劃分施工區和非施工區。施工區不得營業、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區繼續營業、使用和居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4.3.3本條明確了建筑確需在居住、營業、使用期間進行改建、擴建及改造施工時,應采取的防火措施。條文的具體要求都是從火災教訓中總結得出的。
作出這些規定是考慮到施工現場引發火災的危險因素較多,在居住、營業、使用期間進行改建、擴建及改造施工時則具有更大的火災風險,一旦發生火災,容易造成群死群傷。因此,必須采取多種防火技術和管理措施,嚴防火災發生。施工中還應結合具體工程及施工情況,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本條為強制性條文。"
22,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1施工區和非施工區之間應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燒體隔墻進行防火分隔。,
23,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2非施工區內的消防設施應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應保持暢通,并應落實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4,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3施工區的消防安全應配有專人值守,發生火情應能立即處置。,
25,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4施工單位應向居住和使用者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設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時應組織疏散演練。,
26,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5外腳手架搭設不應影響安全疏散、消防車正常通行及滅火救援操作,外腳手架搭設長度不應超過該建筑物外立面周長的1/2。,
27,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5.1.4施工現場的消火栓泵應采用專用消防配電線路。專用消防配電線路應自施工現場總配電箱的總斷路器上斷接入,且應保持不間斷供電。,5.1.4火災發生時,為避免施工現場消火栓泵因電力中斷而無法運行,導致消防用水難以保證,故作本條規定。本條為強制性條文。
28,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5.3.5臨時用房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表5.3.5的規定。,"5.3.5、5.3.6這兩條為強制性條文,分別確定了臨時用房、在建工程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計取標準。
臨時用房及在建工程臨時消防用水量的計取標準是在借鑒了建筑行業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用水經驗取值,并參考了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確定的。
調查發現,臨時用房火災常發生在生活區。因此,施工現場未布置臨時生活用房時,也可不考慮臨時用房的消防用水量。
施工現場發生火災,最根本的原因是初期火災未及時撲滅。而初期火災未及時撲滅主要是由于現場人員不作為或初期火災發生地點的附近既無滅火器,又無水。事實上,初期火災撲滅的需水量并不大,施工現場防火首先應保證有水,其次是保證水量。因此,在確定臨時消防用水量的計取標準時,以借鑒建筑行業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用水經驗取值為主。"
29,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
30,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5.3.6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表5.3.6的規定。,
3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
32,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5.3.9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表5.3.9的規定。,5.3.9本條確定了在建工程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計取標準。
33,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
34,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6.2.1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溫、防水、裝飾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6.2.1在建工程所用保溫、防水、裝飾、防火、防腐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耐火極限應符合設計要求,既是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的要求,也是減少施工現場火災風險的基本條件。本條為強制性條文。
35,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6.2.3室內使用油漆及其有機溶劑、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揮發產生易燃氣體的物資作業時,應保持良好通風,作業場所嚴禁明火,并應避免產生靜電。,6.2.3油漆由油脂、樹脂、顏料、催干劑、增塑劑和各種溶劑組成,除無機顏料外,絕大部分是可燃物。油漆的有機溶劑(又稱稀料、稀釋劑)由易燃液體如溶劑油、苯類、酮類、酯類、醇類等組成。油漆調配和噴刷過程中,會大量揮發出易燃氣體,當易燃氣體與空氣混合達到5%的濃度時,會因動火作業火星、靜電火花引起爆炸和火災事故。乙二胺是一種揮發性很強的化學物質,常用作樹脂類防腐蝕材料的固化劑,乙二胺揮發產生的易燃氣體在空氣中達到一定濃度時,遇明火有爆炸危險。冷底子油是由瀝青和汽油或柴油配制而成的,揮發性強,閃點低,在配制、運輸或施工時,遇明火即有起火或爆炸的危險。因此,室內使用油漆及其有機溶劑、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能產生可燃氣體的物資,應保持室內良好通風,嚴禁動火作業、吸煙,并應避免其他可能產生靜電的施工操作。本條為強制性條文。
36,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6.3.1,"6.3.1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多,用(動)火管理缺失和動火作業不慎引燃可燃、易燃建筑材料是導致火災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為此,本條對施工現場動火審批、常見的動火作業、生活用火及用火各環節的防火管理作出相應規定。
動火作業是指在施工現場進行明火、爆破、焊接、氣割或采用酒精爐、煤油爐、噴燈、砂輪、電鉆等工具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前,應由動火作業人提出動火作業申請。動火作業申請至少應包含動火作業的人員、內容、部位或場所、時間、作業環境及滅火救援措施等內容。
施工現場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是指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
冬季風大物燥,施工現場采用明火取暖極易引起火災,因此,予以禁止。
本條第3款、第5款、第9款為強制性條款。
"
37,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現場的可燃物進行清理;作業現場及其附近無法移走的可燃物應采用不燃材料對其覆蓋或隔離。,
38,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5裸露的可燃材料上嚴禁直接進行動火作業。,
39,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9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嚴禁明火。,
40,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6.3.3
1儲裝氣體的罐瓶及其附件應合格、完好和有效;嚴禁使用減壓器及其他附件缺損的氧氣瓶,嚴禁使用乙炔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損的乙炔瓶。","6.3.3本條規定主要針對施工現場用氣常見的違規行為而制定。本條第1款為強制性條款。
施工現場常用氣體有瓶裝氧氣、乙炔、液化氣等,貯裝氣體的氣瓶及其附件不合格和違規貯裝、運輸、存儲、使用氣體是導致火災、爆炸的主要原因。
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是為了防止丙酮流出而引起燃燒爆炸。
氧氣瓶內剩余壓力不應小于0.1MPa是為了防止乙炔倒灌引起爆炸。"
4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4.0.4
發電機組電源必須與其他電源互相閉鎖,嚴禁并列運行。,"4.0.4
發電機組電源必須與其他電源互相閉鎖,才能保證發電機組不致因與其他電源并列運行而發生安全事故。因此,該條列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42,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8.1.10
保護導體(PE)上嚴禁裝設開關或熔斷器。,8.1.10
為提髙保護導體(PE)的可靠性,防止保護導體(PE)斷線,所以保護導體(PE)上嚴禁裝設開關或熔斷器。因此,該條列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43,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8.1.12
嚴禁利用輸送可燃液體、可燃氣體或爆炸性氣體的金屬管道作為電氣設備的接地保護導體(PE)。,"8.1.12
本條規定是為保證安全,避免出現燃燒、爆炸等事故,該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44,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10.2.4
嚴禁利用額定電壓220V的臨時照明燈具作為行燈使用。,10.2.4
行燈在使用中經常需要手持移動,而220V的臨時照明燈具無法提供必要的電擊防護措施,易導致電擊事故發生,不能作為行燈使用。因此,將該條列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45,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10.2.7
行燈變壓器嚴禁帶入金屬容器或金屬管道內使用。,10.2.7
為防止行燈變壓器一次側絕緣損壞后,造成金屬容器或管道帶電而引發電擊事故作出的規定。因此,將該條列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46,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11.2.3
在易燃、易爆區域內進行用電設備檢修或更換工作時,必須斷開電源,嚴禁帶電作業。,11.2.3
帶電進行用電設備檢修或更換設備時,可能出現火花,如果環境中易燃、易爆氣體達到一定濃度,就會被引燃而發生燃燒或爆炸,造成人身和設備損害。因此,將該條列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47,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11.4.2
在潮濕環境中嚴禁帶電進行設備檢修工作。
,11.4.2
在潮濕環境下,設備、工具的絕緣水平嚴重降低,易發生電擊事故。因此,將該條列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48,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1.0.3建筑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專用的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線制低壓電力系統,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三級配電系統;
2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
3采用二級漏電保護系統。",1.0.3
本條綜合規定了在本規范適用范圍內的用電系統中所完整體現的三項基本安全技術原則。它們是建造施工現場用電工程的主要安全技術依據;也是保障用電安全,防止觸電和電氣火災事故的主要技術措施。
49,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3.1.4臨時用電組織設計及變更時,必須履行“編制、審核、批準”程序,由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組織編制,經相關部門審核及具有法人資格企業的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實施。變更用電組織設計時應補充有關圖紙資料。,3.1.4、3.1.5為加強管理,明確職責,這2條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和現行行業標準《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變電所部分)》DL5009.3,結合施工現場用電實際,規定用電組織設計及其變更的編制、審核、批準程序。其中,臨時用電組織設計的相關審核部門是指相關安全、技術、設備、施工、材料、監理等部門。
50,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3.1.5臨時用電工程必須經編制、審核、批準部門和使用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1,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3.3.4臨時用電工程定期檢查應按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處理,并應履行復查驗收手續。,3.3.3、3.3.4這2條是關于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檢查制度及其執行程序的規定。其執行周期最長可為:施工現場每月一次;基層公司每季一次。
52,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5.1.1在施工現場專用變壓器的供電的TN-S接零保護系統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與保護零線連接。保護零線應由工作接地線、配電室(總配電箱)電源側零線或總漏電保護器電源側零線處引出(圖5.1.1)。
圖5.1.1專用變壓器供電時TN-S接零保護系統示意
1-工作接地;2-PE線重復接地;3-電氣設備金屬外殼(正常不帶電的外露可導電部分);L1、L2、L3-相線;N-工作零線;
PE-保護零線;DK-總電源隔離開關;RCD-總漏電保護器(兼有短路、過載、漏電保護功能的漏電斷路器);T-變壓器",5.1.1、5.1.2這2條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系統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術要求》GB14050,結合施工現場實際,規定了適合于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系統接地的基本型式,強調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禁止采用TN-C系統,明確規定TN-S系統的形成方式和方法,防止TN與TT系統混用的潛在危害。中性點是指三相電源作Y連接時的公共連接端。中性線是指由中性點引出的導線。工作零線是指中性點接地時,由中性點引出,并作為電源線的導線,工作時提供電流通路。保護零線是指中性點接地時,由中性點或中性線引出,不作為電源線,僅用作連接電氣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的導線,工作時僅提供漏電電流通路。
5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5.1.2當施工現場與外電線路共用同一供電系統時,電氣設備的接地、接零保護應與原系統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設備做保護接零,另一部分設備做保護接地。
采用TN系統做保護接零時,工作零線(N線)必須通過總漏電保護器,保護零線(PE線)必須由電源進線零線重復接地處或總漏電保護器電源側零線處,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護系統(圖5.1.2)。
圖5.1.2三相四線供電時局部TN-S接零保護系統保護零線引出示意
1-NPE線重復接地;2-PE線重復接地;L1、L2、L3-相線;N-工作零線;PE-保護零線;
DK-總電源隔離開關;RCD-總漏電保護器(兼有短路、過載、漏電保護功能的漏電斷路器)",5.1.1、5.1.2這2條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系統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術要求》GB14050,結合施工現場實際,規定了適合于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系統接地的基本型式,強調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禁止采用TN-C系統,明確規定TN-S系統的形成方式和方法,防止TN與TT系統混用的潛在危害。中性點是指三相電源作Y連接時的公共連接端。中性線是指由中性點引出的導線。工作零線是指中性點接地時,由中性點引出,并作為電源線的導線,工作時提供電流通路。保護零線是指中性點接地時,由中性點或中性線引出,不作為電源線,僅用作連接電氣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的導線,工作時僅提供漏電電流通路。
54,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5.1.10PE線上嚴禁裝設開關或熔斷器,嚴禁通過工作電流,且嚴禁斷線。,5.1.10本條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系統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術要求》GB14050、《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3和現行國家標準《導體的顏色或數字標識》GB7947(即國際電工委員會標準IEC446.1989),以及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規定。
5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5.3.2TN系統中的保護零線除必須在配電室或總配電箱處做重復接地外,還必須在配電系統的中間處和末端處做重復接地。
在TN系統中,保護零線每一處重復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電阻值允許達到10Ω的電力系統中,所有重復接地的等效電阻值不應大于10Ω。","5.3.2本條是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系統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術要求》GB14050規定的原則,對TN系統保護零線接地要求作出的規定。其中對TN系統保護零線重復接地、接地電阻值的規定是考慮到一旦PE線在某處斷線,而其后的電氣設備相導體與保護導體(或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又發生短路或漏電時,降低保護導體對地電壓并保證系統所設的保護電器可在規定時間內切斷電源,符合下列二式關系:
Zs·Ia≤Uo
Zs·I△n≤Uo
式中Zs——故障回路的阻抗(Ω);
Ia——短路保護電器的短路整定電流(A);
I△n——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A);
Uo——故障回路電源電壓(V)。"
56,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5.4.7做防雷接地機械上的電氣設備,所連接的PE線必須同時做重復接地,同一臺機械電氣設備的重復接地和機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體,但接地電阻應符合重復接地電阻值的要求。,·5.4.7本條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規定的原則,其中綜合接地電阻值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關于起重機接地電阻不大于4Ω的要求。
57,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6.1.6配電柜應裝設電源隔離開關及短路、過載、漏電保護電器。電源隔離開關分斷時應有明顯可見分斷點。,6.1.6本條是按照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結合施工現場對電源線路實施可靠控制和保護,以及設置漏電保護系統之規定。
58,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6.1.8配電柜或配電線路停電維修時,應掛接地線,并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停電標志牌。停送電必須由專人負責。,6.1.7~6.1.9這3條是為保障施工現場用電工程使用、停電維修,以及停、送電操作過程安全、可靠而作的技術性管理規定。
59,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6.2.3發電機組電源必須與外電線路電源連鎖,嚴禁并列運行。,6.2.7本條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50194關于并列發電機設置同期裝置和發電機并列運行條件的要求。
60,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7.2.1電纜中必須包含全部工作芯線和用作保護零線或保護線的芯線。需要三相四線制配電的電纜線路必須采用五芯電纜。
五芯電纜必須包含淡藍、綠/黃二種顏色絕緣芯線。淡藍色芯線必須用作N線;綠/黃雙色芯線必須用作PE線,嚴禁混用。","7.2.1本條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50217及現行國家標準《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絕緣電纜第1部分:一般要求》GB5023.1(即國際電工委員會標準IEC227-1:1993AmendmentNo.11995)和現行國家標準《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橡皮絕緣電纜第1部分:一般要求》GB5013.1(即國際電工委員會標準IEC245-1:1994)關于電纜芯線的規定。
"
61,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7.2.3電纜線路應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設,嚴禁沿地面明設,并應避免機械損傷和介質腐蝕。埋地電纜路徑應設方位標志。,"7.2.2~7.2.4這3條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50217的規定。
"
62,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8.1.3每臺用電設備必須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嚴禁用同一個開關箱直接控制2臺及2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8.1.1-8.1.4為綜合適應施工現場用電設備分區布置和用電特點,提高用電安全、可靠性,這4條依據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明確規定了施工現場用電工程三級配電原則,開關箱“一機、一閘、一漏、一箱”制原則和動力、照明配電分設原則。規定三相負荷平衡的要求主要是為了降低三相低壓配電系統的不對稱度和電壓偏差,保證用電的電能質量。
6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8.1.11配電箱的電器安裝板上必須分設N線端子板和PE線端子板。N線端子板必須與金屬電器安裝板絕緣;PE線端子板必須與金屬電器安裝板做電氣連接。
進出線中的N線必須通過N線端子板連接;PE線必須通過PE線端子板連接。",8.1.9~8.1.17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50194、《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相關規定,為適應施工現場露天作業環境條件和用電系統接零保護需要,這9條對配電箱、開關箱的箱體結構作出綜合性規范化規定。其中,箱內電器安裝尺寸是按照現行國家標準《低壓系統內設備的絕緣配合第一部分:原理、要求和試驗》GB/T16935.1(idtIEC664-1:1992)和《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GB4064關于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的要求,考慮到電器安裝、維修、操作方便需要而作的規定。
64,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8.2.10開關箱中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于0.1s。
使用于潮濕或有腐蝕介質場所的漏電保護器應采用防濺型產品,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于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于0.1s。",8.2.10~8.2.14這5條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的一般要求》GB6829、《漏電保護器安裝和運行》GB13955,以及《電流通過人體的效應第一部分:常用部分》GB/T13870.1的規定。其中,8.2.11條安全界限值30mA·s的確定主要來源于現行國家標準《電流通過人體的效應第一部分:常用部分》GB/T13870.1中圖1<15~100Hz正弦交流電的時間/電流效應區域的劃分>。
6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8.2.11總配電箱中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大于0.1s,但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與額定漏電動作時間的乘積不應大于30mA·s。,
66,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8.2.15配電箱、開關箱的電源進線端嚴禁采用插頭和插座做活動連接。,8.2.15本條是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適應施工現場露天作業條件的規定。嚴禁電源進線采用插頭和插座做活動連接主要是防止插頭被觸碰帶電脫落時造成意外短路和人體直接接觸觸電危害。
67,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8.3.4對配電箱、開關箱進行定期維修、檢查時,必須將其前一級相應的電源隔離開關分閘斷電,并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停電標志牌,嚴禁帶電作業。,8.3.2~8.3.4這3條是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考慮到施工現場實際環境條件,為保障配電箱、開關箱安全運行和維修安全所作的規定。其中,定期檢查、維修周期不宜超過一個月。
68,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9.7.3對混凝土攪拌機、鋼筋加工機械、木工機械、盾構機械等設備進行清理、檢查、維修時,必須首先將其開關箱分閘斷電,呈現可見電源分斷點,并關門上鎖。,9.7.3本條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的要求。
69,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10.2.2下列特殊場所應使用安全特低電壓照明器:
1隧道、人防工程、高溫、有導電灰塵、比較潮濕或燈具離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應大于36V;
2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24V;
3特別潮濕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12V",無
70,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10.2.5照明變壓器必須使用雙繞組型安全隔離變壓器,嚴禁使用自耦變壓器。,10.2.5本條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50194關于行燈變壓器的規定,同時強調禁止使用自耦變壓器,因其一次繞組與二次繞組之間有電氣聯系,加之二次側電壓可調,容易使二次側電壓不穩,并且會因繞組故障將一次側較高電壓導入二次側而燒毀燈具和引起觸電。
71,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10.3.11對夜間影響飛機或車輛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機械設備,必須設置醒目的紅色信號燈,其電源應設在施工現場總電源開關的前側,并應設置外電線路停止供電時的應急自備電源
",10.3.11本條規定主要強調對于施工現場有礙外部安全的高大在建工程,建筑機械及開挖溝槽、基坑等,設置夜間警戒照明,而且要求從電源取用上保證警戒照明更加可靠。采用紅色警戒信號燈則是依據現行國家標準《安全色》GB2893的規定。
72,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5.4.5基坑工程變形監測數據超過報警值,或出現基坑、周邊建(構)筑、管線失穩破壞征兆時,應立即停止施工作業,撤離人員,待險情排除后方可恢復施工。,5.4.5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基坑工程坍塌事故會產生重大生命財產損失,應避免人員傷亡。基坑工程坍塌事故一般具有明顯征兆,如支護結構局部破壞產生的異常聲響、位移的快速變化、水土的大量涌出等。當預測到基坑坍塌、建筑物倒塌事故的發生不可逆轉時,應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及臨近建筑物內的所有人員。
73,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3.1.2
基坑支護應滿足下列功能要求:,3.1.2基坑支護工程是為主體結構地下部分的施工而采取的臨時性措施。因基坑開挖涉及基坑周邊環境安全,支護結構除滿足主體結構施工要求外,還需滿足基坑周邊環境要求。支護結構的設計和施工應把保護基坑周邊環境安全放在重要位置。本條規定了基坑支護應具有的兩種功能。首先基坑支護應具有防止基坑的開挖危害周邊環境的功能,這是支護結構的首要的功能。其次,應具有保證工程自身主體結構施工安全的功能,應為主體地下結構施工提供正常施工的作業空間及環境,提供施工材料、設備堆放和運輸的場地、道路條件,隔斷基坑內外地下水、地表水以保證地下結構和防水工程的正常施工。該條規定的目的,是明確基坑支護工程不能為了考慮本工程項目的要求和利益,而損害環境和相鄰建(構)筑物所有權人的利益。
74,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
1
保證基坑周邊建(構)筑物、地下管線、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75,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
2
保證主體地下結構的施工空間。,
76,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8.1.3
當基坑開挖面上方的錨桿、土釘、支撐未達到設計要求時,嚴禁向下超挖土方。
,"8.1.3~8.1.5基坑支護工程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文中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施工與基坑開挖不當會對基坑周邊環境和人的生命安全釀成嚴重后果。基坑開挖面上方的錨桿、支撐、土釘未達到設計要求時向下超挖土方、臨時性錨桿或支撐在未達到設計拆除條件時進行拆除、基坑周邊施工材料、設施或車輛荷載超過設計地面荷載限值,至使支護結構受力超越設計狀態,均屬嚴重違反設計要求進行施工的行為。錨桿、支撐、土釘未按設計要求設置,錨桿和土釘注漿體、混凝土支撐和混凝土腰梁的養護時間不足而未達到開挖時的設計承載力,錨桿、支撐、腰梁、擋土構件之間的連接強度未達到設計強度,預應力錨桿、預加軸力的支撐末按設計要求施加預加力等情況均為未達到設計要求。當主體地下結構施工過程需要拆除局部錨桿或支撐時,拆除錨桿或支撐后支護結構的狀態是應考慮的設計工況之一。拆除錨桿或支撐的設計條件,即以主體地下結構構件進行替換的要求或將基坑回填高度的要求等,應在設計中明確規定。基坑周邊施工設施是指施工設備、塔吊、臨時建筑、廣告牌等,其對支護結構的作用可按地面荷載考慮。
"
77,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8.1.4
采用錨桿或支撐的支護結構,在未達到設計規定的拆除條件時,嚴禁拆除錨桿或支撐。
,
78,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8.1.5
基坑周邊施工材料、設施或車輛荷載嚴禁超過設計要求的地面荷載限值。,
79,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8.2.2
安全等級為一級、二級的支護結構,在基坑開挖過程與支護結構使用期內,必須進行支護結構的水平位移監測和基坑開挖影響范圍內建(構)筑物、地面的沉降監測。,"8.2.1~8.2.20由于地質條件可能與設計采用的土的物理、力學參數不符,且基坑支護結構在施工期和使用期可能出現土層含水量、基坑周邊荷載、施工條件等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的變化,通過基坑監測可以及時掌握支護結構受力和變形狀態、基坑周邊受保護對象變形狀態是否在正常設計狀態之內。當出現異常時,以便采取應急措施。基坑監測是預防不測,保證支護結構和周邊環境安全的重要手段。因支護結構水平位移和基坑周邊建筑物沉降能直觀、快速反應支護結構的受力、變形狀態及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安全等級為一級、二級的支護結構均應對其進行監測,且監測應覆蓋基坑開挖與支護結構使用期的全過程。根據支護結構形式、環境條件的區別,其他監測項目應視工程具體情況按本規程第8.2.1條的規定選擇。
"
80,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標準,"3.0.1下列基坑應實施基坑工程監測:
1基坑設計安全等級為一、二級的基坑。
2開挖深度大于或等于5m的下列基坑:
1)土質基坑;
2)極軟巖基坑、破碎的軟巖基坑、極破碎的巖體基坑;
3)上部為土體,下部為極軟巖、破碎的軟巖、極破碎的巖體構成的土巖組合基坑。","3.0.1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本條是對建筑基坑工程監測實施范圍的界定。
基坑設計安全等級是由基坑工程設計方綜合考慮基坑周邊環境和地質條件的復雜程度、基坑深度等因素,按照基坑破壞后果的嚴重程度所劃分的設計等級。基坑設計安全等級按照現行相關規范確定。土質基坑設計安全等級應按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的相關規定劃分;巖體基坑設計安全等級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的相關規定進行劃分。
基坑支護結構以及周邊環境的變形和穩定與基坑的開挖深度有關,相同條件下基坑開挖深度越深,支護結構變形或位移以及對周邊環境的影響也越大。基坑設計安全等級為一、二級的基坑開挖深度大,一旦支護結構失敗、巖土體變形或位移過大對周邊環境、地下主體結構的施工安全影響很嚴重,因此規定對一、二級基坑工程應進行基坑工程監測。
基坑工程的安全性還與場地的巖土工程條件以及周邊環境的復雜性密切相關。住建部建質[2009]87號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中曾規定:深基坑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或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邊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筑(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國內諸多省市關于深基坑工程的有關規定對深基坑都做出了相似的定義,并且規定深基坑工程應實施基坑工程監測。對深基坑及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工程實施監測是確保基坑及周邊環境安全的重要措施,因此本條規定開挖深度大于或等于5m的土質基坑,開挖深度大于或等于5m的極軟巖基坑、破碎的軟巖基坑、極破碎的巖體基坑以及上部為土體、下部為極軟巖、破碎的軟巖、極破碎的巖體構成的土巖組合基坑,或者開挖深度小于5m但現場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復雜的基坑工程均應實施基坑工程監測。
對基坑進行種類劃分時,全風化巖應按土體考慮。"
81,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標準,3開挖深度小于5m但現場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復雜的基坑。,"
“開挖深度小于5m但現場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復雜的基坑”的含義是要求雖然基坑開挖深度沒有達到5m,但地質條件、周邊環境(鄰近建筑、道路、管線等)較復雜的基坑工程亦應實施監測。現場地質情況較復雜指基坑周邊存在厚層有機質土、淤泥與淤泥質黏土、暗浜、暗塘、暗井、古河道;臨近江、海、河邊并有水力聯系;存在滲透性較大的含水層并有承壓水;基坑潛在滑塌范圍內存在土巖軟弱結構面、巖體結構面向坑內傾斜等情況。周圍環境較復雜指基坑開挖和降水影響范圍內存在城市軌道交通,輸油、輸氣管道,共同溝,壓力總水管,高壓鐵塔,歷史文物,近代優秀建筑以及其他需要保護的建筑等情況。因巖土工程、周邊環境的特殊性和不確定性,不可能將“較復雜”的現場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一一列出,實際工作中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并應遵守相關的行業和部門管理規定。
"
82,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標準,"8.0.9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立即進行危險報警,并應通知有關各方對基坑支護結構和周邊環境保護對象采取應急措施。
1基坑支護結構的位移值突然明顯增大或基坑出現流砂、管涌、隆起、陷落等;
2基坑支護結構的支撐或錨桿體系出現過大變形、壓屈、斷裂、松弛或拔出的跡象;
3基坑周邊建筑的結構部分出現危害結構的變形裂縫;
4基坑周邊地面出現較嚴重的突發裂縫或地下空洞、地面下陷;
5基坑周邊管線變形突然明顯增長或出現裂縫、泄漏等;
6凍土基坑經受凍融循環時,基坑周邊土體溫度顯著上升,發生明顯的凍融變形;
7出現基坑工程設計方提出的其他危險報警情況,或根據當地工程經驗判斷,出現其他必須進行危險報警的情況。","8.0.9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危險是指監測對象的受力或變形呈現出低于結構安全儲備、可能發生破壞的狀態。本條列出的都是在工程實踐中總結出的基坑及周邊環境危險情況,一旦出現這些情況,將嚴重威脅基坑以及周邊環境中被保護對象的安全,必須立即發出危險報警,通知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相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保證基坑及周邊環境的安全。
基坑支護結構或周邊巖土體的位移值突然明顯增大或基坑出現流砂、管涌、隆起、陷落或較嚴重的滲漏等,說明臨近或已出現傾覆、整體滑動、抗滲流等穩定性破壞。基坑支護結構的支撐或錨桿體系出現過大變形、壓屈、斷裂、松弛或拔出的跡象,說明強度和剛度已不滿足承載力要求。周邊建筑的結構部分出現危害結構的變形裂縫,周邊地面出現較嚴重的突發裂縫、地下空洞、地面下陷等,說明結構和地面變形已超過允許最大變形。周邊管線變形突然明顯增長或出現裂縫、泄漏等,說明管線受力、變形超過了允許承載力和變形要求,已影響了管線的正常使用,甚至可能引發更嚴重安全事故。凍土基坑經受凍融循環時,基坑周邊土體溫度顯著上升,發生明顯的凍融變形,則極易導致基坑整體失穩。
由于每個基坑工程的特點、難點不同,設計方還會有針對性地提出其他危險報警情況;各地的工程地質條件不同,對基坑危險狀況的分析判斷也會積累當地經驗,當出現根據當地工程經驗判斷的危險狀態時,也必須進行危險報警。
工程實踐中,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及時報警或報警后未引起各方足夠重視,貽誤排險或搶險時機,從而造成工程事故的例子很多,我們應吸取這些深刻教訓。
"
83,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術規范,2.0.2土石方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安全方案,并應嚴格按照方案實施,2.0.2
土石方工程在施工中易發生安全事故,為對安全風險進行預控,故規定需要事先編制專項施工安全方案,必要時由專家進行論證。施工中要切實遵守。
84,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術規范,2.0.3
施工前應針對安全風險進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技術交底。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機械操作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2.0.3
本條規定施工前要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對施工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特種作業及機械操作人員要經過專業培訓上崗,其中特種作業人員還要持證上崗。
85,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術規范,2.0.4
施工現場發現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隱患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排除隱患后方可恢復施工。,2.0.4
施工中發現安全隱患時,要及時整改。當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隱患時,要立即停止作業,以避免事故的發生;在采取措施排除隱患后,才能恢復施工。應防止出現冒險蠻干的現象。
86,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術規范,"5.1.4
爆破作業環境有下列情況時,嚴禁進行爆破作業:
1
爆破可能產生不穩定邊坡、滑坡、崩塌的危險;
2
爆破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或人員的安全;
3
惡劣天氣條件下。",5.1.4
本條規定,當爆破作業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或者可能引發嚴重的次生災害時,以及當天氣惡劣對作業本身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時,為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確保作業安全,需要從嚴限制爆破作業的進行。惡劣天氣條件是指風力6級及以上、雷電、大雨雪、能見度不超過100m的濃霧等。
87,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術規范,6.3.2
基坑支護結構必須在達到設計要求的強度后,方可開挖下層土方。嚴禁提前開挖和超挖。施工過程中,嚴禁設備或重物碰撞支撐、腰梁、錨桿等基坑支護結構。亦不得在支護結構上放置或懸掛重物。,6.3.2
基坑開挖時支護結構需要達到一定的強度,否則將造成支護結構因強度不足而破壞。但基坑支護結構的設計一般按開挖到坑底后的極限狀態設計,而開挖時一般均分數層開挖,此時支護結構達不到極限狀態。支護結構設計者要針對這種情況,設計每一層土方開挖時支護結構應達到的強度,當結構強度達到該強度時,方可開挖下層土方。“嚴禁超挖”一是指基坑開挖總深度不得超過設計深度,二是指每層開挖深度不得超過設計允許的深度。對支護結構的碰撞常會引起支護體系局部或整體失穩;在支護結構上放置或懸掛重物,除會引起支護結構破壞外,還易發生墜落傷人事故,故需要嚴格禁止。
88,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4.1.1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以上進行臨邊作業時,應在臨空一側設置防護欄桿,并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網或工具式欄板封閉。,4.1.1本條是強制性條文。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3608-2008對“高處作業”的規定是:“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臨空高度在2m及以上的臨邊部位,如樓面、屋面周邊,陽臺、雨篷、挑檐邊,坑、溝、槽周邊等具有較大的高處墜落隱患,因此,通過設置防護欄桿、密目式安全立網及踢腳板或工具式欄板可以保證高處作業的人員安全,以及防止高處墜落物體傷人等安全事故發生。防護欄桿的構造應符合本規范“4.3防護欄桿”一節內相關要求。
89,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4.2.1洞口作業時,應采取防墜落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豎向洞口短邊邊長小于500mm時,應采取封堵措施;當垂直洞口短邊邊長大于或等于500mm時,應在臨空一側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護欄桿,并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網或工具式欄板封閉,設置擋腳板;
2當非豎向洞口短邊邊長為25mm~500mm時,應采用承載力滿足使用要求的蓋板覆蓋,蓋板四周擱置應均衡,且應防止蓋板移位;
3當非豎向洞口短邊邊長為500mm~1500mm時,應采用蓋板覆蓋或防護欄桿等措施,并應固定牢固;
4當非豎向洞口短邊邊長大于或等于1500mm時,應在洞口作業側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護欄桿,洞口應采用安全平網封閉。","4.2.1本條是強制性條文。洞口的防護措施應能確實防止人與物的墜落,各類洞口的防護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加蓋板、設置防護欄桿及密目網或工具式欄板等措施。蓋板須有防止移位或固定位置的措施,不允許用施工材料隨意蓋設。因此,提倡采用工具式、定型化的蓋件。
本條規定對邊長大于500mm的非豎向洞口規定采用專項設計蓋板進行防護,因為對短邊大于500mm的洞口,用非專項設計蓋件不能有效承受墜物的沖擊。一般可采用鋼管及扣件組合而成的鋼管防護網,網格間距不應大于400mm;或采用貫穿于混凝土板內的鋼筋構成防護網,網格間距不得大于200mm;且防護網上應滿鋪竹笆或木板,蓋板孔洞短邊不大于25mm。防護欄桿的構造應符合本規范“4.3防護欄桿”一節內相關要求。"
90,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5.2.3嚴禁在未固定、無防護設施的構件及管道上進行作業或通行。,5.2.3本條是強制性條文。安裝中的管道,特別是橫向管道,并不具有承受操作人員重量的能力,操作時嚴禁在其上面站立和行走。
91,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6.4.1懸挑式操作平臺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操作平臺的擱置點、拉結點、支撐點應設置在穩定的主體結構上,且應可靠連接;
2嚴禁將操作平臺設置在臨時設施上;
3操作平臺的結構應穩定可靠,承載力應符合設計要求。",6.4.1本條是強制性條文。懸挑式操作平臺必須與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可靠連接,平臺在建筑物、構筑物上的擱置點、拉結點、支撐點可采用錨固環、螺栓等方式可靠連接,防止平臺受外力沖擊而發生移動。
92,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8.1.2采用平網防護時,嚴禁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網代替平網使用。,8.1.2本條是強制性條文。密目式安全立網安裝平面垂直水平面,沖擊高度為1.5m,主要是用來防止人和物墜落的安全網。平網安裝平面不垂直水平面,沖擊高度為10m,主要是用來擋住人和物墜落的安全網,它們承受沖擊荷載作用的能力相差5倍,故不允許做平網使用。
93,建筑防護欄桿技術標準,防護安裝質量標準,無強條,
94,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5.1.1人工拆除施工應從上至下逐層拆除,并應分段進行,不得垂直交叉作業。當框架結構采用工人拆除施工時,應按樓板、次梁、主梁、結構柱的順序依次進行。,5.1.1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人工拆除的原則,應作為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和保障施工作業安全的依據。
95,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5.1.2當進行人工拆除作業時,水平構件上嚴禁人員聚集或集中堆放物料,作業人員應在穩定的結構或腳手架上操作。,5.1.2本條為強制性條文。人員聚集或材料集中堆放,易造成水平構件過載坍塌。作業人員應在穩定結構、腳手架或作業平臺上操作是為了保證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
9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5.1.3當人工拆除建筑墻體時,嚴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5.1.3本條為強制性條文。人工拆除建筑墻體時,采用底部掏掘、人工推、拉倒的方式拆除墻體的做法,易引起墻體無規律的坍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加強安全監管。
97,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5.2.2當采用機械拆除建筑時,應從上至下逐層拆除,并應分段進行;應先拆除非承重結構,再拆除承重結構。,5.2.2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機械拆除的原則及順序,應作為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機械設備選用和保障施工作業安全的依據。
98,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6.0.3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須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且應有記錄并簽字確認。,6.0.3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安全技術交底內容主要包括:作業環境、危險因素及應急處置措施、個人安全防護用品使用、施工機械及機具操作、用火用電等要求。
99,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5.1.6
模板結構構件的長細比應符合下列規定:
,5.1.6
因要求避免自重引起的過分垂曲(例如桁架的上弦桿或斜桿),另一方面為消除振動影響。因此,這里特對受壓,受拉桿件的最大長細比作了限制要求。
100,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
1.受壓構件長細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應大于
150;拉條、綴條、斜撐等聯系構件,不應大于200;",
10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
2.受拉構件長細比:鋼桿件,不應大于350:木桿件,不應大于
250。
",
102,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6.1.9
支撐梁、板的支架立柱安裝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無說明
103,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
1.梁和板的立柱,縱橫向間距應相等或成倍數。,
104,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
2.木立柱底部應設墊木,頂部應設支撐頭。鋼管立柱底部應設墊木和底座,頂部應設可調支托,U
型支托與楞梁兩側間如有間隙,必須楔緊,其螺桿伸出鋼管頂部不得大于200mm,螺桿外徑與立柱鋼管內徑的間隙不得大于
3mm,安裝時應保證上下同心。
,
105,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
3.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處,沿縱橫水平方向應按縱下橫上的程序設掃地桿。可調支托底部的立柱頂端應沿縱橫向設置一道水平拉桿。掃地桿與頂部水平拉桿之間的間距,在滿足模板設計所確定的水平拉桿步距要求條件下,進行平均分配確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處縱橫向應各設一道水平拉桿。當層高在
8~20m時,在最頂步距兩水平拉桿中間應加設一道水平拉桿;當層高大于
20m時,在最頂兩步距水平拉桿中間應分別增加一道水平拉桿。所有水平拉桿的端部均應與四周建筑物頂緊頂牢。無處可頂時,應于水平拉桿端部和中部沿豎向設置連續式剪刀撐。,
106,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
4.木立柱的掃地桿、水平拉桿、剪刀撐應采用
40mm×50mm
木條或
25mm×80mm的木板條與木立柱釘牢。鋼管立柱的掃地桿、水平拉桿、剪刀撐應采用Φ48mm×3.5MM鋼管,用扣件與鋼管立柱扣牢。木掃地桿、水平拉桿、剪刀撐應采用搭接,并應用鐵釘釘牢。
鋼管掃地桿、
水平拉桿應采用對接,
剪刀撐應采用搭接,
搭接長度不得小于
500mm,用兩個旋轉扣件分別在離桿端不小于100mm處進行固定。,
107,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6.2.4
當采用扣件式鋼管作立柱支撐時,其安裝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6.2.4
扣件式立柱采用對接接長,能達到傳力明確,沒有偏心,可大大提高承載能力。試驗表明,一個對接扣件的承載能力比搭接的承載能力大2.14倍。而搭接會產生較大的偏心荷載,造成事故。
108,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
1.鋼管規格、間距、扣件應符合設計要求。每根立柱底部應設置底座及墊板,墊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
109,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
2.鋼管支架立柱間距、掃地桿、水平拉桿、剪刀撐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
6.1.9條的規定。當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時,高處的縱向掃地桿應向低處延長不少于兩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邊坡上方邊緣不得小于
0.5m。,
110,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
3.立柱接長嚴禁搭接,必須采用對接扣件連接,相鄰兩立柱的對接接頭不得在同步內,且對接接頭沿豎向錯開的距離不宜小于
500mm,各接頭中心距主節點不宜大于步距的1/3。,
11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
4.嚴禁將上段的鋼管立柱與下段鋼管立柱錯開固定于水平拉桿上。,
112,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5.滿堂模板和共享空間模板支架立柱,在外側周圈應設由下至上的豎向連續式剪刀撐;中間在縱橫向應每隔
10m
左右設由下至上的豎向連續式的剪刀撐,其寬度宜為
4~6m,并在剪刀撐部位的頂部、掃地桿處設置水平剪刀撐(見圖
6.2.4—1)
。剪刀撐桿件的底端應與地面頂緊,夾角宜為
45°~60°。當建筑層高在
8~20m
時,除應滿足上述規定外,還應在縱橫向相鄰的兩豎向連續式剪刀撐之間增加之字斜撐,在有水平剪刀撐的部位,
應在每個剪刀撐中間處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撐(見圖
6.2.4—2)
。
當建筑層高超過
20m時,
在滿足以上規定的基礎上,應將所有之字斜撐全部改為連續式剪刀撐(見圖6.2.4—3)
。,
113,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
6.當支架立柱高度超過5m時,應在立柱周圈外側和中間有結構柱的部位,按水平間距6~9m,豎向間距2~3m與建筑結構設置一個固結點。,
114,建筑工程大模板技術標準,無,
115,液壓爬升模板工程技術標準,無,
116,建筑施工腳手架安全技術統一標準,8.3.9支撐腳手架的水平桿應按步距沿縱向和橫向通長連續設置,不得缺失。在支撐腳手架立桿底部應設置縱向和橫向掃地桿,水平桿和掃地桿應與相鄰立桿連接牢固。,"8.3.9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水平桿、掃地桿在支撐腳手架中具有重要作用,都是架體的主要結構桿件,其按本標準要求設置也是支撐腳手架設計計算必須滿足的基本假定條件。對支撐腳手架水平桿、掃地桿設置作出規定的目的是控制支撐腳手架的失穩破壞形態,保證架體達到專項施工方案設計規定的承載力。
在支撐腳手架的搭設中(見圖2),當水平桿是按步縱向、橫向通長連續設置,掃地桿也是按縱向、橫向通長連續設置,且水平桿、掃地桿與相鄰立桿連接牢固時,在頂部豎向荷載的作用下,架體的主要破壞形態是立桿在抗彎剛度較弱的方向(縱向或橫向)呈現出以水平桿連接層為反彎點的小波鼓曲失穩破壞;當水平桿不連續設置,或一個方向水平桿連續設置,而另外一個方向間隔設置時,在頂部豎向荷載的作用下,架體的主要破壞形態是立桿在不設水平桿或少設水平桿的方向呈現出大波鼓曲失穩破壞,架體的承載力比前一種破壞形態的承載力將大幅度降低。水平桿、掃地桿必須與立桿連接牢固,否則形同虛設。水平桿和掃地桿在支撐腳手架中主要有以下三個作用:
1連接并約束立桿,降低立桿的計算長度。當架體立桿的某個方向(如縱向)滿設水平桿,而另一個方向(如橫向)不設水平桿時,就會使立桿在不設水平桿方向的計算長度增加,而降低架體承載力。
2傳遞并抵抗水平荷載。在支撐腳手架中,水平桿中存在著軸向力,該軸向力主要是外部水平風荷載和水平施工荷載產生的水平力及水平桿作為立桿的支撐而產生的支撐力所構成。水平桿中的支撐力是由于水平桿約束立桿側向變形而被動產生的。
3與其他桿件共同構成架體的整體穩定結構體系,并且使架體縱橫向具有足夠的聯系和約束,保證架體的剛度。"
117,建筑施工腳手架安全技術統一標準,"9.0.5作業腳手架連墻件的安裝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連墻件的安裝必須隨作業腳手架搭設同步進行,嚴禁滯后安裝;
2當作業腳手架操作層高出相鄰連墻件2個步距及以上時,在上層連墻件安裝完畢前,必須采取臨時拉結措施。","9.0.5本條為強制性條文。連墻件是保證作業腳手架穩定的重要構件,必須與作業腳手架同步搭設并連接牢固。規定連墻件安裝與作業腳手架同步進行、作業腳手架操作層高出相鄰連墻件以上2步(含2步)時應設置臨時拉結措施,其目的是為了防止架體在搭設過程中出現嚴重變形或倒塌,危及作業安全。
作業腳手架的連墻件如果不是隨架體搭設進度同步安裝,而是滯后安裝,則已搭好架體處于懸空狀態,會產生嚴重變形,并且有倒塌的危險。
當作業層高出相鄰連墻件以上2步(含2步)時,架體的上部懸臂段過高,會危及架體安全。"
118,建筑施工腳手架安全技術統一標準,"9.0.8腳手架的拆除應作業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架體的拆除應從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上下同時作業;
2同層桿件和構配件必須按先外后內的順序拆除;剪刀撐、斜撐桿等加固桿件必須在拆卸至該桿件所在部位時再拆除;
3作業腳手架連墻件必須隨架體逐層拆除,嚴禁先將連墻件整層或數層拆除后再拆架體。拆除作業過程中,當架體的自由端高度超過2個步距時,必須采取臨時拉結措施。","9.0.8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腳手架拆除作業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本條文對腳手架拆除作業順序和拆除作業技術要求作出規定的目的是要求腳手架拆除作業應有序施工,保證拆除作業安全。
腳手架的拆除作業應按順序施工,應堅持按從上而下、從外到內、逐層拆除的順序拆除施工。剪刀撐、斜撐桿等加固桿件必須在拆卸至該部位桿件時再拆除,這是為了保證拆除作業過程中架體穩定。腳手架拆除作業時,嚴格禁止上下同時作業、內外同時作業的極不安全行為;也嚴格禁止先拆除下部部分桿件,后拆卸上部結構的行為。
作業腳手架連墻件拆除必須與架體拆除同步進行,如果將連墻件整層或數層先行拆除后再拆架體,極易產生架體倒塌事故。拆除作業中,當連墻件以上架體懸臂段高度超過2步(含2步)時,采取臨時固定措施是為了保證作業安全。"
119,建筑施工腳手架安全技術統一標準,11.2.1腳手架作業層上的荷載不得超過設計允許荷載。,11.2.1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控制腳手架作業層荷載,是腳手架使用過程中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規定腳手架作業層上嚴禁超載的目的,是為了在腳手架使用中控制作業層上永久荷載和可變荷載總和不應超過荷載設計值總和,保證腳手架使用安全。在腳手架專項施工方案設計時,是按腳手架的用途、搭設部位、荷載、搭設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等搭設條件選擇腳手架的結構和構造,并通過設計計算確定了立桿間距、架體步距等技術參數,這也就確定了腳手架可承受的荷載總值。腳手架在使用過程中,永久荷載和可變荷載總值不應超過荷載設計值,否則架體有倒塌危險。
120,建筑施工腳手架安全技術統一標準,11.2.2嚴禁將支撐腳手架、纜風繩、混凝土輸送泵管、卸料平臺及大型設備的支承件等固定在作業腳手架上。嚴禁在作業腳手架上懸掛起重設備。,11.2.2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在作業腳手架上固定支撐腳手架、拉纜風繩、固定架設混凝輸送泵管道等設施或設備,會使架體超載、受力不清晰、產生振動等,危及作業腳手架的使用安全,本條文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消除危及作業腳手架使用安全的行為發生。作業腳手架是按正常使用的條件設計和搭設的,在作業腳手架的專項方案設計時,是未考慮也不可能考慮在作業腳手架上固定支撐腳手架、拉纜風繩、固定混凝土輸送泵管、固定卸料平臺等施工設施、設備的,因為如果一旦將支撐腳手架、纜風繩、混凝土輸送泵管、卸料平臺等設備、設施固定在作業腳手架,作業腳手架的相應部位承受多少荷載很難確定,會造成作業腳手架的受力不清晰、超載,且混凝土輸送泵管、卸料平臺等設備、設施對作業腳手架還有振動沖擊作用,因此,應禁止條文所列危及作業腳手架安全的行為發生。
121,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4.4.2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結構構造的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1、架體結構高度不應大于5倍樓層高;
2、架體寬度不應大于1.2m;
3、直線布置的架體支承跨度不應大于7m,折線或曲線布置的架體,相鄰兩主框架支承點處架體外側距離不得大于5.4m;
4、架體的水平懸挑長度不得大于2m,且不得大于跨度的1/2。
5.架體全高與支承跨度的乘積不應大于110m2。","4.4.2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是將落地式雙排外腳手架抬到空中來,附著在在建工程上,自行升降.那么架體的整體性能要好,既要符合不傾斜不墜落的安全的要求,又要滿足施工作業的需要,因此,本條規定了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結構構造的尺寸。
1
規定了架體的高度,主要考慮了3層未拆除模板層的高度和頂部在施接層以及其上防護欄桿(1.8m)的防護要求,且同時滿足底層模板拆除層外圍防護的要求.真正達到安全防護的目的,如果高度不夠,則不是頂部沒有防護就是底部拆棋層沒有防護l如果高度過大,架體自重也增加。附著支承結構處s1澆混凝土的強度無法滿足要求。
2架體寬度指內外排立桿軸線間的距離;內排立桿距建筑結構不應太大,要考慮減少架體的外傾力矩。
3支承跨度本規范較以前要求更加嚴格,是因為支承跨度是設計計算的重要指標.是有效控制升降動力設備提升力超載現象的重要措施。
4一般情況下,架體的端部荷載最大,如果不嚴格控制則危險性也最大,因此本條規定作出了更嚴格的規定.
5主要考慮由于不同層高建筑使用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高度不同,必須同時控制高度和跨度,確保控制荷蓑和使用安全。
"
122,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4.4.5
附著支承結構應包括附墻支座、懸臂梁及斜拉桿,其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豎向主框架所復蓋的每一樓層處應設置一道附墻支座;
2、在使用工況時,應將豎向主框架固定于附墻支座上;
3、在升降工況時,附墻支座上應設有防傾、導向的結構裝置;
4、附墻支座應采用錨固螺栓與建筑物連接,受拉螺栓的螺母不得少于二個或應采用彈簧墊片加單螺母,螺桿露出螺母端部的長度不應少于3扣,且不得小于10mm,墊板尺寸應由設計確定,且不得小于100mm×100mm×10mm;
5、附墻支座支承在建筑物上連接處混凝土的強度應按設計要求確定,但不得小于C10。","4.4.5
說明附著支承結構的基本形式,構造和使用要求,這項要求足保證附著式升降腳手架能附著在在建工程上.并沿著支承結構能自行升降的重要措施.只有滿足此構造要求,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才能在建筑物上生根,才是安全的。
1
附墻支座是承受架體所有荷載并將其傳遞給在建建筑結構的構件,應于豎向主框架所覆蓋的每一樓層處設置一道附墻支座,每一接層是指已澆灌混凝土且混凝土強度已達到要求的樓層。
2主要是保證主框架的荷載能直接有效的傳遞給附墻支座。
3附墻支座還應具有防傾覆和升降導向的功能。
4附墻支座與建筑物連接螺栓的使用要求;主要考慮防止受拉端的螺母退出而提出的要求.與混凝土面接觸的墊板最小尺寸規定為lOOmm×lOOmm×lOmm,過小可能會引起預留孔處混凝土的局部破壞。
5對建筑結構強度的最低要求。
"
123,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4.5.1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必須具有防傾覆、防墜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裝置。,4.5.1
這條提出了對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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