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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全生產法本章主要內容《安全生產法》概述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制度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生產技術與管理服務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制度4.1.1《安全生產法》的立法背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一個里程碑,它對于建設有中國特色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使安全生產工作走上法制化軌道,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安全生產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律,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主體法,不僅是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實現安全生產所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也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制裁各種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的有力武器。4.1.2《安全生產法》立法的必要性(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亟待依法規范安全生產。(2)機構改革和政府職能的轉變,要求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3)安全生產形勢嚴竣呼喚者《安全生產法》的出臺。(4)原有有關安全生產的立法難以完全適應當時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需要,亟待制定一部綜合性的安全生產法律。(5)履行國際公約,迎接經濟全球化挑戰。4.1.3《安全生產法》立法的意義(1)《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全面加強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建設。(2)《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3)《安全生產法》貫徹了以人為本的原則,在賦予各種法律主體必要權利的同時設定了應盡的義務,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安全。(4)《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依法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5)《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6)《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行政,加強監督管理。(7)《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8)《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增強全體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識。(9)《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制裁各種安全違法行為。4.1.4《安全生產法》的內容特點內容特點:重在治理、突出核心、強化監督、責任追究。新法新增內容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①堅持以人為本,推進安全發展②完善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③完善政府監管體系和職責④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⑤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4.1.5《安全生產法》的適用范圍根據法律空間效力范圍的普遍原則,《安全生產法》適用于制定它的機關所管轄的全部領域。但不適用于我國已恢復行使主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香港和澳門的安全生產立法,應由這兩個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自行制定。4.1.6基本框架

1.總則2.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3.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4.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5.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6.法律責任7.附則4.2.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特征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監督的權威性(2)具有監督的強制性(3)具有監督的普遍約束性(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具有特殊的行政執法地位4.2.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主體《安全生產法》第9條及《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第6條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主體作了明確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4.2.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1)行政許可職責(2)行政執法與監督檢查職責(3)行政監察部門的行政監察職責4.2.4安全生產社會監督①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雨與理服務的機構的監督②社會公眾的監督③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④新聞媒體的監督4.3.1安全生產保障制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是安全生產最基本的條件,是保證安全生產的基礎。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保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責任人的責任保障、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保障、專職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的配置保障、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與培訓保障、新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保障及特殊項目的安全論證與評價制度保障等等。4.3.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的內容1.安全生產條件2.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保障3.硬件設施的保障4.安全軟環境的保障4.4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從業人員的權利1.危險因素和應急措施的知情權2.安全管理的批評檢控權3.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權4.緊急情況下的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權5.享受工傷保險和傷亡補償權利從業人員的義務1.安全生產和自我保護義務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的義務3.報告事故隱患的義務4.5.1安全生產服務組織的資質條件我國對承擔安全生產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實行資格認證和管理制度。主要是對中介組織的技術水平和實際能力的認證考核。1.人員資格審查2.法人資格審查3.物質、技術方面的審查4.5.2安全生產服務機構的管理2001年5月2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發布了《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社會中介組織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年9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人事部發布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等規范性文件對安全生產中介組織、執業人員資格,及其相關程序、方法等均作了具體規定。2007年7月起施行的《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在企業的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程序、執業范圍、權利義務、繼續教育、監督管理及相應的罰則等進行了規定。4.5.3安全生產服務機構服務的內容1、安全評價2、安全認證3、安全檢測、檢驗服務4、安全生產管理服務4.6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刑事責任1、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投入2、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職責3、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設施、設備保障的職責4、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5、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危險物品管理和危險作業6、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員工宿舍與危險物品的保管7、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8、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9、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事故搶險、調查與報告10、關于監管部門審批和監督管理11、關于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事故申報4.6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行政責任1、關于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工作人員2、關于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指定購買產品、違規收費3、關于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證明4、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不依法安全投入5、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6、關于安全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及人員培訓、事故隱患記錄及通報7、關于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保障8、關于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生產經營活動9、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10、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出租、發包行為的11、關于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協調的12、關于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非法安全責任協議13、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違反安全作業規定的14、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搶險、調查、報告中的作為的15、關于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的事故報告16、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總體要求4.6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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