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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刑事模擬法庭劇本--搶劫角色:1、書記員一名2、審判長一名3、人民陪審員兩名(劉夏雨4、被告人一名(張思建)5、法定代理人一名6、辯護人一名(成杰棟)7、公訴人一名(周鑫濤)8、證人一名(徐嘉旸)9、法警兩名(喬峰冒,魏威)

(書記員先查點當事人及其訴訟參加人到庭情況并請入席)書記員:下面宣讀法庭紀律1、未以許可,不得記錄、錄音、錄像和攝影;2、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3、不得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4、不得發言、提問;5、不得吸煙和隨地吐痰;6、移動電話、傳呼機等通訊工具必須關閉或調到震動位置;7、對法庭的審判活動有意見,可以在閉庭以后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8、對違反法庭紀律的審判長和司法警察有權制止,并可以當庭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責令退出法庭,對于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入庭。書記員:報告審判長,庭前準備工作已經就緒,被告人已在羈押室等候庭審,其他訴訟參與人均已到庭,報告完畢。

審:傳被告人到庭。(待兩名法警將被告人押到庭后,敲一下法棰),現在開庭,首先查明一下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審:你叫什么名字?

被:李飛飛。

審:被告人你有無其他名字或者綽號?

被:朋友都叫我“阿飛”。

審:出生年月?

被:90年12月20日

審:民族?

被:漢。

審:籍貫?

被:江蘇漣水人。

審:文化程度?

被:初中。

審:有無工作?

被:無。

審:家庭住址?

被:江蘇省漣水縣青石鎮大王莊200號。審:在蘇州有無暫住地?被:暫住本市胥江路一出租房。

審:以前有無受過法律處分?

被:沒有。

審:這次何時被刑事拘留?

被:十月十日。

審:何時被逮捕?

被:十月三十日。

審: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是否收到?

被:收到。

審:何時收到?

被:十天前。

審: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法院現在在這里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飛飛搶劫一案。審理本案的合議庭由審判員沈建飛,人民陪審員孫志文、金云麗組成,由沈建飛擔任審判長,書記員李娜擔任法庭記錄,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羅正義出庭支持公訴,大榮律師事務所律師黎烈文出庭為被告人李飛飛辯護。因被告人李飛飛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其父親李大龍作為法定代理人參加今天的庭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在庭審中享有以下權利:

1.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也就是說如果上述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判,可以請求換人。

2.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勘驗。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后作最后陳述。

審:以上各項權利,被告人聽清了沒有?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請回避?

被:聽清楚了,不需要申請回避。審:以上各項權利,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聽清了沒有?法定代理人是否需要申請回避?

法:聽清楚了,不需要申請回避。

審:現在開始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站起宣讀)

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被告人李飛飛,男,90年12月20日出生于江蘇省漣水縣,漢族,初三輟學,無業,住江蘇省漣水縣青石鎮大王莊200號,暫住本市胥江路一出租房。

被告人李飛飛因涉嫌搶劫犯罪于2008年10月10日被蘇州市公安局滄浪分局刑事拘留,10月29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蘇州市公安局滄浪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蘇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飛飛搶劫一案由蘇州市公安局滄浪分局偵察終結,于2000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李飛飛伙同同鄉王東、朱耀宗、王進水(均另案處理),經事先商量后于2008年10月8日下午16時至本市勞動路胥江實驗中學門口,攔住被害人王強,并以有事要談為由,將王強挾持至附近一弄堂內,隨后被告人李飛飛將隨身攜帶的匕首交給王進水,并與王東、朱耀宗、王進水一起對被害人采用持刀威脅、打耳光、拳打腳踢等方式,搶得王強腰間西門子2588型手機1只(價值人民幣1729元)及現金人民幣100元,當王強反抗欲逃離時,被告人李飛飛及王進水在其腰部及左臂各刺一刀后逃離現場。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王強的腰部及左臂處的損傷均已構成人體輕傷。案發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李飛飛處,追繳現金100元,匕首1把(均暫存本院)。

以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飛飛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方法,在校園周邊地區搶劫得被害學生財物,其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構成搶劫罪。被告人李飛飛系共同犯罪,且為主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定。為嚴肅法紀,維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利及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此致

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金明

2008年11月22日

審:本庭現就起訴訟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

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李飛飛、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被告人李飛飛是否需要陳述?

答:不需要。

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人現在可以訊問被告人。

公:被告人,公訴人現在問你幾個問題,希望你實事求是,爭取好的認罪態度,聽清楚了沒有?被:清楚了。公:本院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是否屬實?被:屬實。公:你是什么時候來蘇州的?

被:2000年6月隨父母來蘇州。

公:來干什么?

被:讀書。公:讀到什么時候?被:初三上學期。公:為什么沒有繼續讀下去?被:成績不好,覺得沒意思,就不想讀了。公:平時做什么?被:到網吧里玩。公:為什么不去找工作?被:年輕小,沒有人要。公:同案犯是怎么認識的?被:在網吧上網時認識的,因為是老鄉,就經常在一起玩。公:是誰想起要去搶劫的?

被:王東。

公:以何目標去搶?

被:王東說去搶學生比較容易是手。

公:為什么會到胥江實驗中學?

被:朱耀宗提議的,他弟弟在這個學校讀書,對環境比較熟悉。

公:帶了什么工具?

被:水果刀一把。公:刀是哪里來的。被:王東讓我去買的。公:誰去找的被害人?被:我們就在學校門口附近等,看見被害人一個人出來,我就先上去了,其他人跟在我后面。公:你怎么對被害人說的。被:我對他說,你打了我小弟,我們過來談談。公:被害人有沒有打你小弟。被:我瞎說的。公:被害人為什么要跟你走?被:我三個老鄉也一起上來圍住他,他害怕了,只要跟我們走。公:你們把被害人帶到什么地方?被:附近一個巷子里。公:你們對被害人做了什么?被:王進水從我手里把刀拿過去,對著被害人,讓他不要叫。然后我們讓他把身上的錢拿出來。公:被害人愿意嗎?被:一開始不愿意,說沒有錢。我和王東、朱耀宗就每人打了他一個耳光,并踢了他幾腳。公:然后呢?被:王進水上去搜身,從被害人口袋里拿了一部手機和100元錢,然后給了我。公:既然已經拿到財物了,為什么還要拿刀刺傷被害人?被:因為被害人想逃,王進水就拿刀劃傷了他的胳膊。后來被害人從地上撿了一塊石頭,我見狀,就從王進水手里把刀拿過來,對著他的腰部刺了一下。然后我們就一起逃走了。公:你是怎么被抓獲的?被:我是在2008年10月10日在胥江路一網吧上網時被警察抓住的。公:訊問完畢。審:法定代理人,是否有問題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公:你為什么要去搶劫?

被:因為沒有錢上網。審:辯護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

辯:不需要。審:下面由公訴人向法庭舉證。

公:公訴人申請法庭傳證人吳剛到庭。

審:本庭準許傳證人吳剛到庭。

審:證人,你叫什么名字?

證:吳剛。

審:年齡?

證:30歲。

審:職業?

證:110警察。

審:根據法律規定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有意作偽證者或者隱匿罪證要承擔責任,證人吳剛你能否保證如實作證?

證:能。

審:證人請在保證書上簽字。

審:公訴人你現在可以向證人發問。

公:你能否把當時的情況再陳述一遍。

證:2008年10月8日晚17時接到報警電話,稱胥江實驗中學附近一弄堂內發生搶劫案。我們于17時05分趕到現場,了解到有四男子搶劫一名學生手機及現金,后立為搶劫案進行偵查。10月10日,我們根據技偵手段,發現被劫手機出現在胥江路一網吧,我與一同事至該網吧進行盤查,發現一名可疑男子神色慌張,立即逃跑,在跑出五十米左右后,抓住該歹徒。

公:你們抓住他時,他有無反抗?

證:基本無反抗。

公:發問完畢。審:法定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無異議?法:沒有。

審:被告人,你對證人的證言有無異議?

被:沒有。

審:辯護人可以向證人發問。

辯:你說你們抓住他的時候基本無反抗是嗎?

證:是。

辯:基本無反抗是否可以理解為無反抗?

證:可以這么說。

辯:當時你們在被告人身上搜到什么了嗎?

證:一把水果刀。

辯:有無手機、錢財?

證:一部手機,后經查系被害人被劫手機。

辯:我沒有問題了。

審:控辯雙方有補充發問的可以申請。

控辯:沒有。

審:帶證人吳剛退庭。

審:公訴人可以繼續舉證。

公:宣讀被害人王強的陳述:

被害人陳述

2008年10月8日晚16時許,我放學后一個人走出校門,沒走多遠,突然上來一名男子,說我打了他小弟,讓我跟他去談一談。我說沒有打過什么人,不愿意走。這時邊上又上來三名男子,他們將我圍住,我很害怕,只好跟著他們走。他們將我帶到一個巷子里,這時其中一名男子突然拿出一把水果刀,讓我不要喊,否則就捅我。邊上一個男子叫我把身上的錢拿出來,我不愿意,這里他們就一起上來打我耳光,并用腳踢我。我被他們踢倒在地,這時拿刀的男子就上來翻我的口袋,將我身上的一部西門子手機及100元搶走。后來,我趁他們不注意,就起來想逃,拿刀的男子就拿刀刺了我胳膊一下,這時我正好看見地上有一塊磚頭,就拿起來想防身,這時先上來找我的那個男子,見我拿了一塊磚頭,就把刀拿過來,對著我的腰捅了一下,我就大叫,他們就一起逃跑了。后來,我跑回學校,讓老師報了警。審:被告人對被害人陳述有何異議?

被:沒有。審:法定代理人有無異議?法:沒有。

審:辯護人對證人證言有何異議?

辯:沒有

審:公訴人繼續向法庭舉證。審:下面宣讀證人孟波的證言。證人孟波系胥江實驗中學的老師,該證言2008年10月8日16時30分許,其班上一學生王強跑到其辦公室告訴他其在校門口被四名男子搶劫,被劫一部手機及現金100元。同時其發現王強手臂及腳部被刀刺傷,后其打電話報警,并送被害人去醫院救治。審:被告人李飛飛對證人證言有異議?

被:沒有。審:法定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無異議?法:沒有審:辯護人對證人證言有無異議?辯:沒有。

審:公訴人繼續向法庭舉證。公:下面宣讀出示門診病歷。審:請法警將門診病歷出示給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辯護人。公:該門診病歷證明被害人王強受傷后在醫院救治的情況。審:被告人李飛飛對門診病歷有異議?

被:沒有。審:法定代理人對門診病歷有無異議?法:沒有審:辯護人對門診病歷有無異議?辯:沒有。

審:公訴人繼續向法庭舉證。公:公訴人向法庭宣讀法醫鑒定結論。

王強系受銳器刺傷腰部、臂部,導致創口長度10厘米,其損傷程度已構成人體輕傷。

審:被告人李飛飛對鑒定結論有異議?

被:沒有。審:法定代理人對鑒定結論有無異議?法:沒有審:辯護人對鑒定結論有無異議?辯:沒有。

審:公訴人繼續向法庭舉證。

公:宣讀蘇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鑒證結論證明:被劫的西門子手機1部(含入網費)價值1729元。審: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價格證明有何異議?

被、法、辯:沒有。

審:公訴人有無其他證據提交法庭?

公:舉證完畢。

審:被告人有無證據提交法庭?

被:沒有。審:法定代理人有無證據提交法庭?法:沒有。

審:辯護人你有無證據要提交法庭?

辯:沒有。

審: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法庭辯論,首先由公訴人發言。

公:作為公訴人,就李飛飛搶劫一案提起公訴,本案證據確鑿,案情清晰,為維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權益和人身權利,為教育被告人,特發表以下公訴詞:根據《刑法》263條、《刑事訴訟法》第141條之規定,以暴力脅迫手段,搶劫他人財物,根據法律規定,①應判處被告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②被告人對王強實施暴力威脅手段,對王強身體、精神造成極大傷害。且社會危害性較大,致使學生放學后不敢單獨回家。③被告人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本應在學校讀書,或者通過自己的勞動創造財富,獲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被告人企圖不勞而獲,走上犯罪道路。為教育犯人,為嚴肅法紀,請求法庭對被告人依法予以嚴懲。

審:由被告人自行辯護。

被:沒有。

審:由被告人的辯護人為其辯護。

辯: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我們是大榮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的規定,接受李飛飛的委托,擔任他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開庭前,本辯護人通過與被告人的見面,基本了解案情,剛才又聽了法庭對案件的調查,對案情有了進一步的認識。首先,對于公訴人提出的證據沒有異議,但我有幾點需要澄清。首先,我的當事人因為家庭貧寒,初中輟學后因為年輕又找不到工作。被告人的以往表現是好的,只因結識了社會閑雜人員,滋生不良思想,因為沒錢上網才一起參與搶劫。第二,那把水果刀,也是王東叫他買的,他在事前并不知有何用處。可見,他并未參與謀劃,他并不是主犯,只是從犯而已。第三,剛才證人也說了,他在被捉到時基本沒反抗,可見他并不是一心想要逃跑,來逃避法律的懲罰。第四,我的當事人只是初中文化,犯罪時還未滿十八周歲,他所受的法制紀律教育很少,法制觀念淡薄,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我并不是說不懂法就不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如果他懂法,結果可能不是這樣。我的當事人在被抓后在公安機關交待態度良好,且無犯罪前科。請法庭基于以上各點考慮,給予從輕量刑。

審:下面由公訴人答辯。

公:經過取證,公訴人認為,被告人應構成主犯。被告人伙同他人在案發前一起多次密謀商議,踩點,購買作案工具,尋找作案時間。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積極、主動,毆打了被害人,并用刀刺傷了被害人,其作用同其他同案犯一樣,均應認定為主犯。另鑒于被告人攜帶兇器作案,致使被害人身體受到傷害,被告人的行為危害性大,請法庭酌情從重處罰。

辯:但是,未能從被告身上搜到贓物,特別是西門子手機并不在被告人身上。從這方面來說,公訴人認為應該對我的當事人予以重罰,缺乏法律依據。相反,據我們調查,我的當事人是受王東教唆而實施犯罪行為的。

公:經過鑒定有一把匕首確有被害人血跡與被告人指紋。

辯:辯護人想請公訴人注意,被告人實施作案的工具是水果刀,而不是匕首,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犯罪惡意并不大,只是想搶劫錢物,并沒有想要傷害他人身體。

公:請辯護人注意,水果刀一旦用來實施暴力搶劫,就成為了兇器。因此并不存在兇器與水果刀之間介定不清的問題。被告人實施犯罪的工具就是兇器。

辯:刀上有被害人血跡與被告人的指紋,這一點我并不否認,我的當事人的確捅了被害人一刀。但我已闡明,他是受王東教唆。故我們認為應該對我的當事人予以減輕處罰。

公:關于被告人是否受王東教唆的問題:公訴人認為,實施搶劫的意見的確是王東先提出的,但被告人明確王的意圖后,不但沒有勸解,反而積極響應,為作案獻計獻策,主動購買作案工具水果刀。而且,被告人具有一定的辨別是非能力。因此,公訴人認為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實施,主觀上是故意的,積極的,客觀上造成了受害人的身體傷害。不具備被教唆的特征。

審:辯護人有無新的辯解。

辯:我的當事人年紀小,文化程度低,法制意識淡薄,作案時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在犯罪;另外,他外出打工掙錢,一直是想為多病的母親治病,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給被害人和社會造成危害。

公:辯護人的意思是不是說,不懂得法律,就不應該給以法律制裁。

辯:當然不是這個意思,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請求法庭在量刑時能考慮到這一點。

公:被告人小小年紀,不在學校里好好學習,對父母親苦口婆心的勸阻置之不理,堅持輟學,堅持到社會上闖蕩掙錢,結果滑向犯罪的深淵,這正是我們需要思考的。我們的確對被告人懷有深切的同情,對被告人家庭的不幸懷有深切的同情,并呼吁社會能給以幫助,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們認為只有對被告人予以嚴懲,才能真正教育被告人,才能真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審:辯護人有無新的辯護意見。

辯:沒有。

審:被告人最后還有什么要辯護的?

被:沒有。

審:法庭辯論終結。被告人,你現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實、證據、罪行有無及輕重,對犯罪的認識及對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簡要的發言。

被:要求法庭從輕處罰。(自由發揮,可表現出聲淚俱下狀)

審:現在休庭十分鐘,帶被告人李飛飛退庭(法警將被告人帶出法庭)。待合議庭進行評議后當庭宣判。(敲一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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