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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第頁銀行開展小企業授信工作引導看法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銀行開展小企業授信工作引導看法》的通知銀監發[20**]53號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銀監會20**年發布《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引導看法》(銀監發[20**]54號)以來,銀行更新經營理念,革新體制機制,創新信貸產品,大力發展小企業貸款業務,取得了明顯成效。為豐富和完善小企業授信“六項機制”,引導銀行進一步改善和加強對小企業金融服務,銀監會在吸取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對《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引導看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銀行開展小企業授信工作引導看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請各銀監局將本引導看法轉發至轄內各銀監分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銀行開展小企業授信工作引導看法第一條為引導銀行落實****,變動經營理念,優化資產結構,改善和加強對小企業金融服務,依據近年來銀行小企業授信工作的實踐經驗和有關法律、法規,提出本引導看法。第二條本引導看法中的小企業授信泛指銀行對單戶授信總額500萬元(含)以下和企業資產總額1000萬元(含)以下,或授信總額500萬元(含)以下和企業年銷售額3000萬元(含)以下的企業,各類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組織和個體經營戶的授信。本引導看法中的授信泛指各類貸款、貿易融資、貼現、保理、貸款承諾、保證、信用證、票據承兌等表內外授信和融資業務。本引導看法中的銀行包含政策性銀行、商業性銀行。商業性銀行泛指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和外資銀行等。第三條銀行開展小企業授信應加強社會責任意識,遵奉并服從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和市場運作的原則,實現對小企業授信業務的商業性可連續發展。銀行應依據小企業授信的特點和內在規律開展小企業授信,做到程序可簡,條件可調,本錢可算,利率可浮,風險可控,責任可分。第四條銀行應創新小企業授信業務,完善業務流程、風險管理和內部掌控,偏重修立和完善小企業授信“六項機制”,包含利率的風險定價機制,獨立核算機制,高效的審批機制,激勵管束機制,專業化的人員培訓機制,違約信息通報機制。第五條銀行應建立專業化的組織架構,形成層級管理下相對獨立的業務考核單元,組建專職隊伍,進行專業化運作。第六條銀行應構建標準化的業務流程。可借助信貸管理信息系統,對不同的小企業授信產品,分別訂立相應的標準化授信業務流程,明確各業務環節的操作標準和限時辦理要求,實行前中后臺業務專業化、標準化處理。第七條銀行應明確市場及客戶定位。對小企業市場及客戶進行必需的細分,訂立市場策略,研究各類小企業客戶群的特點、經營規律和風險特征,建立小企業客戶準入、退出標準和目標客戶儲備庫,提高營銷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第八條銀行應樹立品牌意識,加強小企業授信產品品牌化建設,依據小企業生命周期和融資需求“短、小、頻、急”的特點,以市場為導向,以客戶為中心,推動產品創新,滿足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不同發展階段小企業的需求。第九條銀行應依據小企業融資主體、融資額度、融資期限、擔保方式等要素的不同,供應不同的產品組合服務。可供應流動資金貸款、周轉貸款、循環貸款、打包貸款、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買方或協議付息票據貼現,信用卡透支,法人賬戶透支,進出口貿易融資,應收賬款轉讓,保理,保函,貸款承諾等。銀行可引入銀團貸款方式供應小企業授信服務。第十條銀行應建立高效的審批機制。在掌控風險的前提下,合理設定審批權限,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銀行應依據不同區域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信用環境,不同分支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風險掌控本領,不同授信產品的風險程度等,實行差別授權管理。銀行對小企業授信環節可同步或合并進行。對小企業客戶的營銷與授信的預調查可同步進行,授信的調查與審查可同步進行,前期授信后的檢查與當期授信調查可同步進行;對小企業信用評估、授信額度的核定、授信審批環節可合并進行;可試驗對小企業授信業務實行集中、批量處理。銀行可分別授予客戶經理、授信審查人員確定的授信審批權限。第十一條銀行授信調查應重視現場實地考察,不止純倚靠小企業財務報表或各類書面資料,不止純依附擔保。銀行應重視收集小企業的非財務信息,包含小企業及其業主或緊要股東個人信用情況、家庭收支情形、企業經營管理情況、技術水平、行業情形及市場前景等。銀行可依據調查和所收集信息情況,編制有關小企業或其業主個人或緊要股東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作為分析小企業財務情形和歸還本領的緊要依據。第十二條銀行應建立和完善小企業客戶信用風險評估體系。可依據企業存續時間、經營者素養、經營情形、償債本領、資信情形和發展前景等指標,訂立小企業信用評分體系,突出對小企業業主或緊要股東個人的信用,以及小企業所處市場環境和信用環境的評價。第十三條銀行可發放信用貸款。對資信良好、確能歸還貸款的小企業,銀行可在定價充分反映風險的基礎上,發放確定金額、確定期限的信用貸款。第十四條銀行可接受房產和商鋪抵押,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資產權質押,倉單、提單質押,基金份額、股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存貨抵押,出口退稅稅單質押,資信良好企業供銷合同質押,小企業業主或緊要股東個人資產抵押、質押以及保證擔保等。銀行可快捷采用擔保方式,充分利用經營業主聯戶擔保、經濟聯合體擔保、借助出口信用保險替換擔保等新型貸款擔保形式,對獲得國家財政貼息、創業投資基金和科技型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等支持的小企業,或專業擔保機構供應擔保的小企業予以授信支持。第十五條銀行應創新授信額度使用和歸還方式。可開展循環貸款,整貸零償,零貸零償,分期還本付息,一次性還本分期付息,寬限期分期還本付息等。第十六條銀行應建立利率的風險定價機制。堅持收益掩蓋本錢和風險的原則,在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依據風險水平、籌資本錢、管理本錢、授信目標收益、資本回報要求以及本地市場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確定貸款利率,對不同小企業或不同授信實行差別定價。第十七條銀行應鼓舞客戶經理在銀行服務所在社區建立廣泛的、常常性的社區關系,以便于收集信息和監督授信的使用情況。第十八條銀行應依據不同授信產品的風險特點,分別確定不同的授信后管理重點。重點監測銷售歸行、現金流更改、歸還情況和擔保更改情況,對可能影響授信歸還的重點事件,應及時書面報告并采取必需措施。第十九條銀行應加強小企業授信風險分類管理。依照貸款逾期天數與保證方式相結合的原則,對小企業授信進行風險分類。銀行應在科學測算的基礎上,合理訂立小企業授信不良率掌控指標,并隨風險更改及時調整。第二十條銀行應建立合理的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提取和呆賬核銷機制,依照相關規定提取準備金和核銷呆賬。對已核銷的授信要做到“賬銷、案存、權在”。第二十一條銀行應建立適應小企業授信業務需求的統計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統。信息管理系統應記錄和匯總以往全部小企業授信申請、使用和歸還情況;應使授信業務人員能及時監測授信風險情況,包含授信類別、風險分類結果、還款情況、授信余額及擔保更改情況等。銀行應建立和加強與地方政府、公安、稅務、工商、行業協會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用管理咨詢公司等機構的溝通協調,關注并收集與小企業及其業主或緊要股東個人相關的公共信息、法定信息、身份信息和信用交易信息等。第二十二條銀行應建立違約信息通報機制。應通過授信后監測手段,及時將小企業違約信息及其關聯企業信息錄入本行信息管理系統或在內部進行通報;定期向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通過銀行業協會向銀行業金融機構通報,對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小企業予以聯合制裁和公開披露。第二十三條銀行應建立獨立核算機制。改進和完善本錢管理,建立以內部轉移價格為基礎的獨立核算機制和內部合作考核機制,訂立專項指標,單獨考核小企業授信業務的本錢和收益。第二十四條銀行應構建激勵管束機制。訂立特地的業績考核和獎懲機制,加大資源配置力度,突出對分支機構和授信人員的正向激勵,可提取確定比例的小企業授信業務凈收益嘉獎一線業務人員。銀行應將小企業授信情況納入對分支機構的考核范圍,考核指標應包含其所創造的經濟加添值、新增和存量授信戶數、筆數和金額、授信質量、管理水平等。對客戶經理的考核,可采取與業務量和已實現業績貢獻及資產質量掛鉤的方式;對其他小企業授信人員的考核,可采取薪酬與其業務、效益和授信質量等綜合績效指標掛鉤的方式。第二十五條銀行應采取激勵和管束措施強化小企業的信用意識。對信用良好的小企業,可在授信金額、期限、利率和擔保條件上予以優惠,對經營正常、定期付息的小企業貸款可辦理展期或重組。對信用差的小企業,除采取風險處理措施外,還可采取違約信息通報措施。第二十六條中國銀監會對銀行小企業授信實行激勵政策。對小企業授信業務表現出色的商業銀行,可準予其增設機構和網點;對小企業授信業務表現出色的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考慮準予其跨區域增設機構和網點。第二十七條銀行應訂立小企業授信盡職調查制度及相應的問責與免責制度。依照《商業銀行小企業授信工作盡職指引(試行)》(銀監發[20**]69號)要求,摒棄傳統的對單筆、單戶貸款責任追究的做法,在考核整體質量及綜合回報的基礎上,依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追究或免除有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做到盡職者免責,失職者問責。第二十八條銀行應建立專業化的人員培訓機制。樂觀研究和借鑒國內外小企業授信的成功經驗,采取分層次、按梯隊的方式,加強對小企業授信人員的業務培訓,推行崗位資格認定和持證上崗制度,使其更新理念,掌握小企業授信業務特點和風險掌控方法,提高營銷和收集、整理、分析財務和非財務信息的本領,熟識盡職要求,漸漸形成良好的小企業授信文化。第二十九條銀行應按要求向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小企業授信有關信息,包含小企業授信金額、戶數、資產質量等。第三十條銀行可依據本引導看法,并結合本行實際,訂立實在的實施方法。第三十一條本引導看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引導看法》(銀監發[20**]54號)同時廢止。篇2:村鎮銀行小微企業授信盡職免責管理方法**村鎮銀行小微企業授信業務盡職免責管理方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改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規范貸款風險管理機制,促進貸款調查、審查、審批、檢查履職盡責,提高信貸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商業銀行小企業授信工作盡職指引》及本行《小企業授信管理方法》和有關新產品制度等有關規定,訂立本方法。第二條本方法所稱授信工作盡職免責是指在轄內機構授信顯現風險后,依照本方法規定,對授信工作各環節進行盡職調查,并依據盡職調查結論對授信工作人員作出是否追究責任的處理。第三條本制度所稱貸款責任人,包含客戶經理、審查人、審批人。第四條貸款風險責任認定的范圍和程序(一)貸款風險責任認定的范圍按貸款五級分類由正常、關注轉入次級以下的貸款。(二)總行風險合規部負責貸款風險責任認定工作,解決有爭議的責任貸款;依據對貸款風險的責任認定,提出對貸款風險責任人實行責任清收的實在方式,并依據責任清收完成情況,提出對貸款風險責任人的處理看法。第二章貸款風險盡職要求第五條貸款主辦調查人對借款人、擔保人或其他還款義務人調查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按規定對借款人的貸款用途和經營動態進行跟蹤監測,發現影響貸款安全的情形時,應及時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對貸款監督檢查的有效性負責;貸款輔佑襄助調查人對貸款主辦調查人在調查期間的真實性負次要責任。(一)貸款主辦調查人實在盡職要求至少包含以下內容:1.負責受理借款申請和調查借款人、擔保人和其他還款義務人的基本信息、財務信息、現金流量信息、非財務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資料需完整、有效;2.對借款用途和收集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初審,對借款人或緊要負責人的品性、經營管理情形、資產負債(含或有負債)情況、盈利本領、發展前景及保證人或抵押人、出質人、抵(質)押物等方面情況進行實地調審核實;3.依據調審核實情況,對借款人、擔保人的主體資格、資信等級、償債本領、經營效益以及貸款的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等情況進行分析,猜測提示貸款風險程度;4.將核實情況、分析結果形成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對貸款方式、金額、用途、利率、期限、歸還方式、擔保條件等提出調查結論和風險防范的措施。5.嚴格執行貸后檢查制度,對貸款用途實施跟蹤監督檢查,提示貸款用途是否真實、合法,是否符合貸款合同商定;對借款人或緊要負責人的品性或有負債進行檢查,提示對貸款歸還的負面影響程度;6.采用現場實地檢查,依照規定的頻率和內容對借款人的合同履行情況、客戶的生產經營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7.定期(按季)、不定期的對保證人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核實保證人的財務和經營情況等,確認保證本領;8.定期(按季)、不定期地檢查抵(質)押物,確定抵(質)押合同的有效性,核實抵(質)押物真實、完整,評估抵(質)押物價值,確認抵(質)押物完整無損;9.依據檢查分析情況,對發現的貸款潛在風險和存在問題,及時進行風險預警提示并形成檢查報告,向主管部門提出處理看法。(二)貸款輔佑襄助調查人實在盡職要求至少包含以下內容:1.負責受理借款申請和調查借款人、擔保人和其他還款義務人的基本信息、財務信息、現金流量信息、非財務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資料需完整、有效;2.對借款用途和收集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初審,對借款人或緊要負責人的品性、經營管理情形、資產負債(含或有負債)情況、盈利本領、發展前景及保證人或抵押人、出質人、抵(質)押物等方面情況進行實地調審核實;3.依據調審核實情況,對借款人、擔保人的主體資格、資信等級、償債本領、經營效益以及貸款的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等情況進行分析,猜測提示貸款風險程度;4.將核實情況、分析結果形成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對貸款方式、金額、用途、利率、期限、歸還方式、擔保條件等提出調查結論和風險防范的措施。第六條貸款審查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對客戶經理提交的貸款資料進行審查,對審查的貸款業務的合規性負責。貸款審查人實在盡職要求至少包含以下內容:1.對貸款調查人供應的貸款資料、調查報告等進行審核,確定提交審查的料子是否全面、完整,調查人提出的觀點是否有充分的佐證料子,是否客觀合理;2.審查貸款是否符合國家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以及系統內部信貸政策和制度的規定要求;3.對貸款調查人供應的借款人資產、負債、經營情況、資信情況、抵(質)押物或保證情況及其他非財務信息等進行分析評價,對貸款調查人提出的貸款方式、金額、用途、利率、期限、歸還方式、擔保條件等的合理性進行確認;4.按規定對貸款業務的合規性、可行性和資料完整性進行審查,有效識別和充分提示風險,提出明確的看法和防范掌控風險的措施。第七條貸款審批人在授權范圍內依照規定的程序對貸款進行審批,對貸款決策負準確性責任。貸款審批人實在盡職要求至少包含以下內容:1.審批發放符合國家方針政策、金融法律法規和信貸規章制度的貸款;2.在授權范圍內審批發放貸款;3.依照規定的審批程序審批發放貸款;4.對關系人申請的貸款業務,應申請回避;5.應嚴格遵奉并服從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受外部因素干擾明確決策看法。第三章貸款風險責任界定第八條除“三違”(違法、違規、違程)貸款責任追究另有規定外,對其他每筆貸款風險責任人追究責任時,依據其在信貸業務中職責的不同和過失的大小,可將其責任劃分為完全責任、緊要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四種。(一)貸款主辦人及其責任界定1.貸款主辦人對貸款及其他授信業務提出同意發放的建議并經有權人批準而發放貸款形成風險,應負緊要責任,審查人、審批人負次要責任;2.貸款主辦人在貸款手續上明確簽署“不同意發放”字樣的,而貸款審查人、審批人同意發放所形成貸款風險的,貸款審查人、審批人負緊要責任,客戶經理無責任。(二)貸款繼辦人及其責任界定貸款繼辦人,指原貸款主辦人因工作更改而對該筆貸款進行接收,并承當管理和催收責任的現客戶經理。對貸款主辦人、繼辦人交接的貸款,顯現下列情況的,由貸款繼辦人承當完全或緊要責任:1.貸款接管后,因貸款繼辦人管理和催收不力造成貸款損失或失去勝訴權的。2.貸款接管后,繼辦人對原貸款主辦人所移交的貸款風險沒有在書面移交中提出異議的貸款形成風險(主辦人的三違貸款除外)。對貸款主辦人、繼辦人交接的貸款,顯現下列情況的,由貸款主辦人承當完全或緊要責任:1.冒名貸款。2.違法、違規、違程辦理的貸款。3.貸款主辦人在辦理貸款移交時,為躲避責任,有心隱瞞風險事實的貸款。4.失去貸款勝訴權的貸款。5.在貸款辦理移交時,沒有按規定辦理書面移交、界定手續的。6.移交時貸款已逾期或欠息的。(三)貸款審查人及其責任界定貸款審查人明確提出同意發放該筆貸款的建議并得到有權人批準,而形成的貸款風險的,貸款審查人應負次要責任;對審查人簽署不同意發放看法,審批人決議同意發放貸款而形成風險的,貸款審查人不負任何責任。(四)貸款審批人及其責任界定除貸款主辦人簽署不同意發放貸款的看法后,貸款審批人卻簽署了同意的看法,對所形成的貸款風險由審批人負緊要責任外,其余貸款審批人只要在貸款手續上簽署了同意的看法,對形成的貸款風險的只負次要責任;簽署不同意發放看法的,不負任何責任。第四章貸款風險免責條件第九條在貸款真實、合規、準確和有效的前提下,貸款發生風險,借款人還款本領下降且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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