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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共2頁2024年安全生產責任約談工作制度范文為確保____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執行,深刻汲取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教訓,加強安全主體責任意識,切實提升安全工作的執行力,特制定本制度。1.本制度所指安全生產責任約談,系指項目經理針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隱患未按時整改以及安全重點工作未按時完成的單位負責人進行的約見談話。在約談中,將分析當前形勢,剖析事故原因,研究應對措施,并對相關單位負責人進行告誡。2.約談對象包括:(1)發生輕傷及以上人身傷害事故的單位負責人;(2)發生三類及以上非傷亡事故的單位負責人;(3)發生瓦斯超限或連續發生瓦斯預警的單位責任人;(4)隱患整改不及時,以及現場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隊組負責人;(5)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單位主要負責人;(6)安全重點工作未按期完成的單位負責人;(7)其他項目部認為有必要約談的人員。3.約談對象必須準時參與約談,不得委托他人代為參加。4.約談時,應聽取約談單位近期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情況,包括事故發生經過、原因、性質、隱患未及時整改的原因,以及安全重點工作未按時完成的原因等。重點聽取關于安全預防措施、強化安全責任落實等方面的報告。被約談對象需準備書面材料。5.約談應在安全生產責任明確后立即組織進行,或根據工作需要安排約談時間。6.約談程序如下:(1)約談前,書面通知約談對象,明確約談時間、地點及需提交的相關材料;(2)約談時,由經理辦公室主任記錄,形成約談記錄,并及時發送至被約談單位;(3)約談后,被約談單位應在____日內將約談要求的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項目部經理辦公室。7.對于無故不參加約談或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單位和個人,將予以通報批評,并依照相關規定追究被約談人的責任。8.項目部各部室、區隊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約談制度。9.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2024年安全生產責任約談工作制度范文(二)山東省安全生產約談制度第一條為深入貫徹各級政府安全管理職責,預防并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以及《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約談制度系指山東省人民政府或山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安委會)與市級、縣級(含市轄區)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進行的對話。目的在于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提出工作要求與建議,并督促相關單位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或主體責任。第三條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級、縣級(含市轄區)及相關部門,應予以約談:(一)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二)在短期內連續發生若干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三)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起數超出既定控制考核指標的;(四)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情節嚴重的;(五)發生社會影響廣泛、輿論高度關注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六)省安委會或省政府及省安委會督查檢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問題,以及省安委會掛牌督辦的安全隱患長期未得到解決的;(七)存在嚴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長期未能有效整治的;(八)年度內發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事件的;(九)其他需要進行約談的情形。第四條確定被約談單位后,由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草擬約談通知,并報省安委會主任或副主任審批簽發。第五條如需約談市級主要負責人,由省安委會主任或授權的副主任進行約談,省安委會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應參與。第六條如需約談市級分管負責人,由省安委會副主任進行約談,省安委會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應參與。第七條如需約談縣級(含市轄區)主要負責人、中央駐魯企業(中央企業二級單位)及省管企業負責人,可由省安委會副主任進行約談,或經省安委會主任、副主任授權,由省安委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進行約談,省安委會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應參與。第八條約談結束后,應形成會議紀要,并向被約談單位發送,被約談單位需依照紀要內容執行。第九條被約談單位應在約談結束后規定的工作日內,將約談的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省安委會辦公室。第十條各級政府應參照本制度,制定本級政府的安全生產約談制度,并確保其得到有效執行。2024年安全生產責任約談工作制度范文(三)為強化公司安全管理體系,預防安全事故及違法行為,依據《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安全責任查處及約談制度。一、本制度所指“安全事故”涵蓋道路交通事故、工傷事故、火災事故及商務事故如貨損貨差等。二、本制度所指“違法違章”行為包括違反國家安全生產、交通運輸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違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違反操作規程;違反行駛線路及違章停靠;違反勞動紀律;未及時起運導致貨物延期到貨等行為。三、本制度作為年度安全責任書考核的基準,對發生安全事故及違法違章行為的人員將予以處罰并進行約談。四、受處罰人員的罰款將在處罰公告當月一次性從其收入中扣除。五、對管理人員的處罰細則如下:1.未參與安全教育培訓、安全例會、安全分析會及應急救援演練,且未補學相關會議內容的;員工發生一般安全事故或重大違法違章行為被通報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將被處以____元/次;安全負責人、運調負責人____元/次;財務負責人____元/次;業務員____元/次的經濟處罰。2.員工發生負主要責任(含)以上重大傷亡事故時,總經理、副總經理將被處以____元/次;安全負責人、運調負責人____元/次;財務負責人____元/次;業務員____元/次的經濟處罰。3.發生負主要責任(不含)以下財產損失事故時,公司領導每次將被扣除____元;安全部、運調部負責人每次將被扣除____元;其他管理人員每次將被扣除____元;事故當事人按每____元扣____元進行經濟處罰并約談。4.公司實行嚴格的安全報告制度,各崗位應對日常管理中的安全問題向公司領導報告,未報告者將對未報告的后果承擔責任;已報告者,由受報人承擔受報后果及責任。(1)因違章指揮、強令作業導致車輛超載超限運輸或其他違法違章情形的安全事故及違章罰款,責任人將承擔____元/次的經濟處罰。(2)接受事故報告的管理人員,未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或向安全管理部門通報,以及瞞報、遲報事故的,責任人將承擔____元/次的經濟處罰。(3)未及時投保車輛和人員的各類保險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無法理賠的,責任人將承擔____元/次的經濟處罰。(4)安全整改經費、安全投入資金、事故處理應急資金不到位導致事故擴大或導致公司被相關機構查處的,責任人將承擔____元/次的經濟處罰。六、對從業人員的處罰細則如下:1.未參與公司組織的各類安全教育培訓的,將承擔____元/次的經濟處罰。2.發生安全事故,損失超過____萬元的,在年度安全責任書考核時一次性全額扣除安全獎金。3.經公司查處的安全隱患,根據《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進行處罰。4.隱瞞事故真相,瞞報、遲報安全事故的,將承擔____元/次的經濟處罰。5.重大違法違章行為按照公司《嚴重違法違章行為預防和處罰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罰。七、處罰的實施細則如下:1.公司對員工因安全事故、違法違章行為進行處罰,由公司形成相應的處罰文件,處罰金額及方式按照文件規定執行。2.處罰金額由財務部門從當事人當月收入中一次性扣除。3.因未履行職責或未完全履行職責導致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的,將承擔____元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八、約談細則如下:1.約談對象包括發生安全事故和違法違章行為的當事人;未參與公司安全教育培訓且會后不進行補學的人員;未整改隱患的人員。2.約談內容包括:(1)事故原因分析;(2)違法違章的危害及后果;(3)安全教育培訓的重要性;(4)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管理規定針對安全事故和違法違章行為;(5)相關的預防措施;(6)隱患危害性教育。3.約談人員至少由____人組成,由公司領導、安全管理人員共同參與。4.公司設立《約談表》記錄約談事項并存入被約談人檔案。九、本制度自二○一四年____月____日起實施。2024年安全生產責任約談工作制度范文(四)第一條為深入貫徹各級政府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預防并控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生產法》、《____省安全生產條例》以及《____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本約談制度。第二條約談制度是指____省人民政府或____省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安委會)與市、縣(市、區)的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進行對話,聽取其在安全生產工作上的匯報,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議,并督促其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制度。第三條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現時,應對相關市、縣(市、區)及相關部門進行約談:(一)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二)在短期內連續發生若干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三)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起數超過既定的控制考核指標;(四)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情節嚴重;(五)發生社會影響廣泛、輿論關注度高的生產安全事故;(六)省安委會或省政府及省安委會督查檢查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和問題,以及省安委會掛牌督辦的安全隱患長期未得到解決;(七)存在嚴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長期未能有效整治;(八)年度內發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事件;(九)其他需要進行約談的情形。第四條確定被約談單位后,由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草擬約談通知,并報請省安委會主任或副主任簽發。第五條如需對市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由省安委會主任或授權的副主任進行,省安委會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應參與。第六條如需對市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由省安委會副主任進行,省安委會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應參與。第七條如需對縣(市、區)主要負責人、中央駐魯企業(中央企業二級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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