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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程序法名言

既聽取隆著者也聽取卑微者。

————《圣經》(舊約全書)第八章辯護與代理

本章主要內容:

一、辯護制度概述二、我國辯護制度的基本內容三、刑事訴訟中的代理教學要求與重難點【教學要求】:了解辯護、辯護權和辯護制度,辯護制度的理論基礎,辯護的種類,辯護人的范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刑事代理制度的概念和意義;掌握辯護人的責任和訴訟地位,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刑事代理制度的種類。【教學重難點】:

一、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二、刑事代理制度的種類【課前案例】李某致人重傷、死亡案李某,男,34歲,黑龍江省依蘭縣人,原系依蘭縣印刷廠汽車司機,已停薪留職。某年3月22日被逮捕。同年3月13日晚7時,李某酒后駕駛自己的“東風”牌140型貨車送女友譚某某回家,途中李某違章駕車共造成4人死亡,3人重傷,3人輕傷,一輛解放牌汽車被撞毀報廢。該案偵查終結后,人民檢察院以違章駕車的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罪起訴李某。在審查起訴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委托其在法院工作的父親李勝瑜為其辯護。檢察院認為,李某的案子將來要在李勝瑜所在的法院審判,李勝瑜在法院工作多年,各方面關系都比較熟,如果由李勝瑜擔任李某的辯護人,將會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于是要求犯罪嫌疑人李某另行委托辯護人。【問題】人民檢察院的作法是否正確?為什么?第一節辯護制度概述一、辯護制度及其歷史發展1、辯護:是指刑事案件中的被追訴人及其辯護人反駁對被追訴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訴人的事實和理由,論證被追訴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維護被追訴人合法權益的活動。2、辯護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辯解,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核心訴訟權利。3、辯護制度:是法律規定的關于辯護權、辯護種類、辯護方式、辯護人的范圍、辯護人的責任、辯護人的權利和義務等一系列規則和制度的總稱。2、律師辯護制度起源于奴隸制古羅馬的原因經濟的發展,法律的日趨復雜,當事人在訴訟中急需熟悉法律的人的幫助是平民階層政治斗爭的重要成果是奴隸制民主制度的遺留3、近代的辯護制度是歐美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產物,是資產階級同封建司法制度斗爭的成果公元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如英國的洛克、法國的伏爾泰、狄得羅等人倡導“天賦人權”、“人人平等”等民主思想英國的平均主義領袖李爾本在其《人民約法》一書中,明確主張被告人應有權辯護或聘請別人協助辯護1679年的《英國人身保護法》、1808年的《法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辯論原則和律師辯護制度二戰后,律師制度飛速發展4、舊中國的辯護制度我國奴隸制和封建制時期,沒有辯護制度現代辯護制度,是清末從西方引進和移植的最早規定辯護制度是1910年清朝政府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未公布)1912年,北洋政府制定了《律師暫行章程》1928年,國民黨政府制定了《律師章程》1941年,國民黨政府制定了《律師法》【案例視頻】中國古代訟師故事5、新中國關于辯護制度的歷史軌跡1954年《憲法》將“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確定為一項憲法原則1954年《法院組織法》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可以委托律師為他辯護,可以由人民團體介紹的或者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公民為他辯護,可以由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為他辯護。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時候,也可以指定辯護人為他辯護。”文革期間,包括律師制度在內的刑事訴訟制度遭到嚴重破壞1979年《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被告人的辯護權及律師辯護制度1980年,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律師暫行條例》1996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1996年5月,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律師法》律師的發展(1)、50年代初建立(1949-1957):1954年7月開始試辦,到1957年6月,全國建立省級律師協會籌備委員會19個,法律顧問處817個,專職律師2528(2572)名,兼職律師350名。

(2)、50年代末受挫(1957-1978):1957年下半年開始反右擴大化,律師成了“右派”。至1959年,各地律師工作機構全被撤銷。

(3)、70年代末恢復(1978-1993):1978年3月5日《憲法》恢復刑事辯護制度;1979年《刑事訴訟法》和《法院組織法》皆規定辯護制度;1980年8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通過;1986年7月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成立。

(4)、90年代長足發展(1993-

):1996年5月15日《律師法》出臺,2001年12月29日修訂。《律師法》的修改2007.10.28,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新的《律師法》,自2008.6.1起施行。主要內容包括:律師會見嫌疑人無需批準、不被監聽律師閱卷復制權提前到檢察階段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二、辯護制度的意義有利于司法機關正確處理案件,防止辦案人員主觀片面,避免冤假錯案有利于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更好地完成刑事訴訟法的教育任務

第二節我國辯護制度的基本內容一、辯護人的概念和范圍

辯護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它包括:執業律師人民團體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

(1)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4)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5)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離任后兩年內。(6)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7)本院的人民陪審員;(8)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9)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第(6)、(7)、(8)、(9)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10/28/202414二、辯護人的訴訟地位和職責訴訟地位:1、辯護人只承擔辯護職能;2、辯護人是獨立地位,以自己名義辯護,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約束;3、辯護人只維護合法權益;辯護人沒有在其承辦的案件中揭露犯罪的義務。三、辯護的種類1、自行辯護

在刑事訴訟的任何階段2、委托辯護(1)委托的時間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律師;偵查階段只能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自訴案件,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開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3、指派辯護

下列情形,應當指定(也稱強制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問題】屬于應當指定的情形,但被告人拒絕為其指定的辯護人的,怎么辦?(提示:德國、日本的強制辯護,不論被指控人是否同意,必須有辯護人協助。我國亦是如此。)

下列情形,可以指定(也稱非強制辯護):公訴人出庭的公訴案件,被告人因家庭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經委托辯護人的具有外國國籍的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法院認為起訴意見書和移送的案件證據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四、辯護人的權利和義務(一)辯護人的權利:1、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偵查期間第一次被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可委托辯護人,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了解罪名和案情,提出意見;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2、閱卷權。

10/28/2024213、會見、通信權。(偵查階段只有辯護律師享有會見通信權)

辯護律師三證直接會見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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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一般辯護人需經批準10/28/2024223、會見、通信權。(特殊案件)

辯護律師需經偵查機關批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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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涉嫌賄賂犯罪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情節惡劣的;(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三)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10/28/2024234、調查取證權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檢、法收集、調取。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10/28/2024245、提出意見權。6、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7、拒絕辯護權。8、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9、有要求司法機關對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10/28/20242510、申訴控告權新增第四十七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263、會見、通信權(1)律師憑三證可要求會見在押犯,看守所48小時內安排;其他辯護人須許可;

毒、黑、恐、私,貪等重大復雜2人以上共同犯罪的,5日內安排會見;(2)國安、恐怖、重大賄賂犯罪,偵查期間律師會見的應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事先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會見時不被監聽;4、調查取證、申請取證權律師向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取證須其同意并須經檢察院或法院許可;向其他人取證對方同意即可;可以申請檢察院、法院代為調查取證;(二)辯護人的訴訟義務1、辯護人特別是辯護律師,除有法定情形外,不得拒絕辯護。(1)委托事項違法;(2)委托人利用律師從事違法活動;(3)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2、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否則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3、保密的義務。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4、辯護人在辯護中應嚴格遵守法庭規則和訴訟秩序。10/28/202428第三節刑事訴訟中的代理一、刑事訴訟代理概述1、刑事訴訟代理的概念刑事訴訟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義參加訴訟,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的訴訟活動。2、代理人的范圍律師人民團體或者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監護人、親友二、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1、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均可為被害人委托訴訟代理人。2、委托代理人的時間:從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3、公訴案件訴訟代理人的權利控訴權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權調查收集證據權參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請求抗訴權三、自訴案件的代理1、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自訴人的法定代理人均可委托代理人(注意:近親屬無此權利)2、在被告人提出反訴的情況下,自訴人的訴訟代理人如果作為自訴人的辯護人,應當辦理雙重委托手續,從而有效行使控訴職能和辯護職能四、附帶民事訴訟的代理1、公訴案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可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委托訴訟代理人。2、自訴案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可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3、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如果同時委托其辯護人作為訴訟代理人,應當另行辦理委托手續。視頻資料1、《壹號皇庭》之一部2、《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始末》3、《口述歷史:兩案辯師》課后閱讀文獻訟師的形象京城律師談刑色變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完善我國刑事辯護制度的若干思考課后練習

一、被告人劉某,男,16歲,某校高一學生。被告人曾于寒暑假期間,先后到離家不遠的幾個小區的樓里,乘白天住戶上班,家中無人看守之機,采用撬鎖等手段,盜竊作案共計十余次之多,竊取的贓物經估價大約有一萬多元。案發后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將劉某抓獲歸案,并對其進行了詢問。這時候,被告人劉某的父母親要求為劉某聘請律師,遭到拒絕。待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劉某的父母又向檢察人員提出要求為劉某聘請律師,也被拒絕。在檢察機關向法院正式對劉某的盜竊罪提出指控時,劉某的父母不幸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雙雙去世,為劉某請律師便被耽擱下來了,法院經不公開審理之后,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七年。問題:1、劉某的父母在公安機關詢問劉某之后要求聘請律師,公安機關加以拒絕的做法是否正確,為什么?2、當劉某的父母在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起訴階段再次請求為劉某聘請律師,檢察機關加以拒絕的做法是否正確,為什么?3、若劉某對一審判決不服,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被告人于之,男,34歲,某工廠工人。2000年6月的一天,在上班途中揀到一張支票,當即到某公司購買了一臺計算機,轉手倒賣后得款5100元。案發后,主動交代了全部事實,并如數退還了所得款。在審判階段,于主之委托劉律師擔任辯護人,要求律師為他作無罪辯護。劉律師認為于之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不能作無罪辯護。在法庭審判時,劉律師作了從輕辯護,于之為自己作了無罪辯護。問:劉律師的做法是否違背了辯護人的職責?三、多選:在法院審理的一件案子中,被告人何某可能被判處死刑,人民法院依法為其指定了辯護人,但是被告人何某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則下列說法符合有關規定的是:(

)A.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B.人民法院應當不予準許C.人民法院應當先審查,被告人有正當理由的,應當準許D.人民法院準許后,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或者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辯護人四、多選: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的材料可以是:(

)A.證人證言

B.逮捕證

C.起訴意見書

D.批準逮捕決定書五、王某故意傷害一案,下列哪些人不得作為其辯護人?A.王某的在公安局任科長的哥哥B.王某的在本市人大常委會任職的朋友C.王某的監護人方某,與被害人有債務關系D.王某的叔叔,外籍華人六、下列人員中不能擔任辯護人的有哪些?A.在緩刑考驗期間的某甲B.因涉嫌盜竊而在取保候審期間的某乙C.已取得英國國籍的某丙接受其同胞兄弟的委托作為其辯護人D.曾擔任法官的某丁從人民法院退休2年后以律師身份在原任職法院擔任辯護人

七、涉嫌搶劫罪的張某在審查起訴期間準備委托辯護人,下列人員中,誰可以接受委托作他的辯護人?

A.張某的朋友徐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正在緩刑考驗期內

B.張某的父親,在本市法院任審判員

C.張某的叔叔,已加入日本國籍

D.張某的朋友王某,本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八、關于辯護人的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權和會見通信權,下列說法正確的有哪些?A.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審判階段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所有案卷材料B.律師以外的其他辯護人可以查閱、摘抄、復制的案件材料的范圍與辯護律師相同,但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都需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準許C.律師以外的其他辯護人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D.在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辯護人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九、J市公安機關偵查人員舒某、劉某在偵查一起團伙搶劫案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董某刑訊逼供,直接導致董某死亡,被J市人民檢察院依法逮捕。如果舒某、劉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受聘律師可以進行下列選項中的什么活動?A.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B.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C.經證人同意,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D.對人民檢察院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進行控告十、甲(20歲)和乙(17歲)是盜竊案的同案被告人,現在押。甲聘請某律師為辯護人,乙的父親(在國家機關任現職)擔任乙的辯護人。乙的父親有權行使下列哪些訴訟權利?A.有權獨立進行辯護B.有權依法定程序向證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C.有權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后,不經乙同意,提出上訴D.同甲的辯護人一樣,享有獨立的同被告人會見和通信權十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人民法院依法為其指定了辯護人,但是被告人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對此,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人民法院不應當準許

B.被告人無權拒絕人民法院為其指定的辯護人

C.人民法院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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