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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大氣污染防治法主講人:孫福祿修訂簡要情況修改程度章節變化條文變化變化核心內容環境保護法全面修改從六章到七章從47條到70條理念性變化手段多樣性大氣污染防治法全面修改從七章到八章從66條到129條突出重點提高罰款數額結構目錄第一章總

則第二章監督管理第三章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節工業污染防治

第三節農業污染防治

第四節機動車污染防治

第五節揚塵污染防治

第六節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第五章重污染天氣應對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

則涉及的部門(18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工業信息化部門公安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容衛生主管部門)城市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農業行政部門水行政部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炭管理部門氣象機構海事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海關修訂的主要內容強化政府責任

堅持源頭治理

完善標準制度

解決主要矛盾

區域聯防聯治

加大處罰力度

回應社會關切

銜接上位法律修訂的主要內容強化政府責任

堅持源頭治理

完善標準制度

解決主要矛盾

區域聯防聯治

加大處罰力度

回應社會關切

銜接上位法律一、強化政府責任序號內容條款1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第3條第2款2對地方政府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第4條3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第14條4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第16條5對超過國家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下達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進行約談和限批。第22條二、解決主要矛盾燃煤工業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揚塵農業其他(一)燃煤序號內容條款1優化煤炭使用方式,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第32條2推行煤炭洗選加工,限采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禁采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煤炭。第33條3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燃用優質煤炭。第35條第1款4加強民用散煤的管理,規定禁止銷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煤炭。第36條5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第38條6加強燃煤供熱鍋爐管理,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限期拆除。第39條7對工業鍋爐進行規范。對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環節進行監督。第40條8對燃煤電廠和其他燃煤單位提出排放控制要求。要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第41條第1款(二)機動車序號內容條款1明確國家倡導低碳、環保出行,根據城市規劃合理控制燃油機動車保有量,大力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通過經濟政策推廣節能環保型和新能源機動車的發展。第50條2加強新車及排放檢驗信息、污染控制技術信息和有關維修技術信息的管理。第52條第55條3加強在用車的管理,包括:排放檢驗、監督抽測。第53條4建立機動車環保召回制度。第58條5加強對在用重型柴油車的管理。第59條6明確不達標排放機動車的強制報廢制度。第60條7確定排放檢驗機構義務。第54條(三)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具體包括:工業鉆探設備、工程機械(裝載機、推土機、壓路機、瀝青攤鋪機、非道路用卡車、挖掘機、叉車等)、農業機械(大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林業機械、材料裝卸機械、雪犁裝備、機場地勤等。(三)非道路移動機械序號內容條款1明確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禁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第51條2規定新生產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經排放檢驗合格的,方可出廠銷售。第52條3對在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監督檢查。涉及交通、住建、農業、水行政等部門。第56條4建立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召回制度。第58條5明確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第59條6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第61條(四)工業序號內容條款1特定行業應當采用清潔生產。第43條2VOCs的管理規定。工業涂裝、石油、化工、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原油成品油碼頭、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和油罐車、氣罐車。第44條第45條第46條第47條3工業粉塵管理規定。第48條4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及污染防治。第49條(五)揚塵序號內容條款1明確分類管理,涉及住房城鄉建設、市容環境衛生、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部門。第68條2揚塵防治措施,包括建設施工、物料運輸、裸露地面、堆場存放等。第69條第70條第71條第72條(六)農業序號內容條款1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發展廢棄物綜合處理,減緩農業活動的大氣污染。第73條2控制化肥、農藥。第74條3鼓勵秸稈綜合利用,建立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體系,劃定禁燒區。第75條第76條(七)其他序號內容條款1持久性有機物的防治。第79條2惡臭氣體的防治。第80條3餐飲服務業排放油煙的防治。第81條4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的防治。第82條5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的防治第84條三、加大處罰力度除倡導性的規定外,有違法行為就有處罰。法律責任30條,涉及違法行為種類90多種。規定了按日計罰。在新環保法的基礎上,增加了新行為。豐富了處罰種類。停工整治、沒收、取消檢驗資格提高了罰款上限。10萬至100萬。行政處罰主體環保部門政府確定的部門工商、質監、出入境等部門和機構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門經濟、能源部門海事、漁業機構(一)政府涉及的罰則序號違法行為條款處罰種類及其他措施對應禁止性規定條款1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第102條第2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關閉第33條第2款(二)環境保護部門涉及的罰則序號違法行為條款處罰種類及其他措施對應禁止性規定條款1未取得排污許可、超標超總量、逃避監管第99條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款2侵占、損毀監測實施等5類第100條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第20條第1款第24條第1款第26條3單位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第105條責令改正,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第35條第37條第2款4在禁燃區內和集中供熱區內違法新建、擴建高污染燃料設施和供熱鍋爐等第107條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38條第2款第39條(二)環境保護部門涉及的罰則

第一百零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要求的鍋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環境保護部門涉及的罰則序號違法行為條款處罰種類及其他措施對應禁止性規定條款5違反VOCs防治義務第108條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第45、46、47、48、49條6生產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對發動機、污染控制裝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第109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并由國務院機動車生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該車型第51條第2款(二)環境保護部門涉及的罰則序號違法行為條款處罰種類及其他措施對應禁止性規定條款7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驗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術信息第111條第1款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55條第1款8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第112條第1款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53條第1款(二)環境保護部門涉及的罰則序號違法行為條款處罰種類及其他措施對應禁止性規定條款9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或者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第112條第3款責令改正,對機動車所有人處五千元的罰款;對機動車維修單位處每輛機動車五千元的罰款第55條第3款10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第114條第1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第51條第1款第59條(二)環境保護部門涉及的罰則序號違法行為條款處罰種類及其他措施對應禁止性規定條款11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第114條第2款城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第61條12料場揚塵、填埋場和消納場揚塵、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排放惡臭氣體等的違法行為第117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含住建、市容、城管、水利、安檢、煤管)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第35條第70條第72條第78條第79條第80條(二)環境保護部門涉及的罰則序號違法行為條款處罰種類及其他措施對應禁止性規定條款13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第120條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第84條(三)經濟綜合、能源部門涉及的罰則序號違法行為條款處罰種類及其他措施對應禁止性規定條款1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中禁止的設備和產品,采用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中禁止的工藝,或者將淘汰的設備和產品轉讓給他人使用的第101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第27條第3、4款2煤礦未按照規定建設配套煤炭洗選設施第102條第1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第33條第1款(四)工商、質監部門涉及的罰則序號違法行為條款處罰種類及其他措施對應禁止性規定條款1生產、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燃料等第103條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第35、37條第38條第2款第44、65、66條2銷售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第110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第51條第2款3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情節嚴重第112條第1款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第53條第1款(五)交通運輸部門涉及的罰則序號違法行為條款處罰種類及其他措施對應禁止性規定條款1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有關維修技術信息第111條第2款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55條第1款(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涉及的罰則序號違法行為條款處罰種類及其他措施對應禁止性規定條款1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第113條依法予以處罰第51條(七)住建等部門涉及的罰則序號違法行為條款處罰種類及其他措施對應禁止性規定條款1(施工單位)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施工單位)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第115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含市容、城管、水利、交通、安檢、煤管)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第69條(八)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涉及的罰則序號違法行為條款處罰種類及其他措施對應禁止性規定條款1進口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中禁止的設備和產品,采用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中禁止的工藝第101條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第27條第3款2進口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燃料等第103條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第35、37條第38條第2款第44、65、66條3進口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第110條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第51條第2款(九)漁業、海事部門和機構涉及的罰則序號違法行為條款處罰種類及其他措施對應禁止性規定條款1使用不符合標準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第106條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63條第1款2偽造船舶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第112條第2款海事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第62條(十)政府確定的部門涉及的罰則序號違法行為條款處罰種類及其他措施對應禁止性規定條款1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第116條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第70條第1款2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第118條第1款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第81條第1款(十)政府確定的部門涉及的罰則序號違法行為條款處罰種類及其他措施對應禁止性規定條款3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第118條第2款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81條第2款4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第118條第3款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第81條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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