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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提交材料規范【46】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開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備案)申請書》。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行政審批依法被取消的事項毋需提交批準文件)。3.外國(地區)企業的合法開業證明。外國(地區)企業的合法開業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后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企業的合法開業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4.中方合作單位出具的介紹函(金融、保險類外國(地區)企業無需提交)。5.項目合同(金融、保險類外國(地區)企業無需提交)。從事合作開發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外國(地區)企業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應明確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總費用。6.外國(地區)企業的資信證明(金融、保險類外國(地區)企業無需提交)。由與本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7.外國(地區)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對負責人的任命書。8.驗資報告(僅限金融、保險類外國(地區)企業提交)。9.外國(地區)企業章程及董事會成員名單(僅限金融、保險類外國(地區)企業提交)。10.地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按具體情況提交材料;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作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使用自有房產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使用非自有房產的,提交業主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和房屋租賃協議或者無償使用證明復印件。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等部門、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可作為使用證明。◆使用賓館、飯店的,提交房屋租賃協議和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使用軍隊房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使用許可證》復印件。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對增設經營場所、多個商事主體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條件作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經營場所禁設區域目錄的,商事主體不得以禁設區域目錄所列的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注: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等規定,外國企業申請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適用本規范。【47】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變更登記(備案)提交材料規范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備案)申請書》。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行政審批依法被取消的事項毋需提交批準文件)及中方合作單位出具的介紹函。金融、保險類外國(地區)企業無需提交介紹單位的介紹函。3.變更(備案)相關事項證明文件。◆變更名稱的,提供外國(地區)企業名稱變更證明。外國(地區)企業的名稱變更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后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企業的名稱變更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變更地址(經營場所)的,提供變更后地址(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按具體情況提交材料;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作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1)使用自有房產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使用非自有房產的,提交業主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和房屋租賃協議或者無償使用證明復印件。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等部門、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可作為使用證明。(2)使用賓館、飯店的,提交房屋租賃協議和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3)使用軍隊房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使用許可證》復印件。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對增設經營場所、多個商事主體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條件作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經營場所禁設區域目錄的,商事主體不得以禁設區域目錄所列的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變更負責人的,提供負責人的任免文件及新任負責人身份證明。負責人更改姓名的,提交法定登記機關出具的姓名變更證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證明。涉及外國自然人的姓名變更證明及身份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自然人的姓名變更及身份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變更經營范圍的,提供新增項目合同。外國(地區)金融、保險類企業無需提交;從事石油、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生產、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外國(地區)企業所提供的新增項目合同(摘要)中應明確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階段期限及費用總額。◆變更經營期限的,在中國進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生產,進入生產期的外國(地區)企業,提供生產經營活動費用確認函。◆變更資金數額的,外國(地區)金融、保險類企業,提供驗資報告。4.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備案登記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注: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等規定,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申請變更登記(備案)適用本規范。【48】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登記(備案)申請書》。2.項目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行政審批依法被取消的事項毋需提交批準文件)。3.清算報告。外國(地區)金融、保險類企業提交,應包括清算期內已公告的說明。4.稅務部門出具的清稅文書。市場監管部門和稅務部門已共享清稅信息的,無需提交紙質清稅證明文書。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注銷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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