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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國際私法中的弱者權益保護目錄TOC\o"1-2"\h\u4853國際私法中的弱者權益保護 120563一、國際私法中弱者權益保護的基本理論 21672(一)國際私法中弱者權益保護的含義 229422(二)國際私法中關于弱者的界定 213016(三)弱者權益保護中弱者的特點 23384二、弱者權益保護原則的重要性 329552(一)人文主義建設的重要保障 321934(二)法律價值的內在要求 320848(三)維護社會秩序的必然要求 44903三、國際私法中的保護弱者權益規范的體現 46593(一)利用公共秩序保留來保護弱者權益 48869(二)擴大強制性規范的應用 529202(三)適當限制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 517648(四)增加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運用范圍 619095(五)增加連接點的數量來增加可以選擇使用的法律 614796四、我國對于弱者權益保護的法律現狀 715071(一)婚姻家庭關系中的弱者權益保護 77680(二)消費者合同與勞動合同中的弱者權益保護 82622(三)侵權關系中的弱者權益保護 927283五、我國國際私法弱者權益保護原則的缺陷與完善 1026777(一)我國對于弱者權益保護存在的缺陷 109955(二)我國國際私法弱者權益保護原則的完善 1117058參考文獻: 14【摘要】隨著經濟的全球化發展,國家之間的貿易往來日益頻繁,涉外民商事活動越來越豐富,當下國際社會各個國家越來越重視對弱者利益的傾斜保護,國際私法領域也逐漸加大對實質正義的重視,涉外民商事關系中除了重視平等關系之外也逐漸開始注重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各國國際私法紛紛確立弱者權益保護原則。我國《法律適用法》也有一些對弱者合法權益傾斜保護的條款,但是并未將其納入為一項基本原則,關于保護弱者合法權益的規定,與其他國家國際私法相比不夠充分,存在涵蓋范圍不夠廣的缺點,需要進行進一步完善。通過對目前國內外國際私法中對于弱者權益保護現狀的歸納,對我國國際私法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合理的建議。【關鍵詞】弱者權益保護;國際私法;實質正義國際私法中弱者權益保護的基本理論國際私法中弱者權益保護的含義隨著世界經濟的不斷發展,各國人民逐漸不能滿足于國內貿易活動帶來的利益,不同國家之間的民商事活動越來越頻繁。在推動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在涉外民商事交往中所存在的不平等因素,所以為了公平妥善地解決涉外民商事關系中存在的問題,為了更好地保障雙方當事人權利的實質平等,我們應該注重對在法律關系中處于劣勢地位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國際私法是調整涉外民商事關系的法律,因為涉及到不同國家公民之間的交易往來,這樣的往來往往會有很多不平等因素存在,所以調整這些法律關系時更要注重對地位處于相對比較弱勢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目前國際私法中弱者權益保護原則是指在涉外民商事關系的調整過程中,適當傾斜保護處于劣勢地位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而實現實質公平與正義的一項國際法原則。(二)國際私法中關于弱者的界定對于國際私法中弱者權益保護原則的研究,首先要明確這里的“弱者”的定義的是什么。法律中對于弱者的劃分方法主要參考了社會學中對于弱者的定義,弱者權益保護原則中的“弱者”主要是指在相應的民商事法律關系中地位處于相對比較劣勢的一方,這種劣勢地位的形成可能是因為生理、自然原因,如婦女、未成年人、被扶養人、以及不具有婚生地位的子女等;也有可能是因為社會地位的差異、市場力量的不平衡導致的,如消費者、受害人等。但是國際私法中的弱者的范圍并不僅限于以上幾個方面,在一些特定的法律關系領域對弱者有著很清晰的定義,但是在另外的領域中對弱者的劃分就沒有那么標準了,甚至可能因為各國傳統以及觀念的不同,對弱者的判斷標準甚至可能產生對立情況。其實從現實層面來講,弱者其實在民商事法律關系中的各個方面都存在,在國際私法中的范圍也要遠遠大于上述幾個方面。雖然弱者權益保護原則還沒有明文規定于我國的法律中,但是我國的具體法律規定中也體現了對弱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我國法律中對于弱者的定義與其他國家國際私法中大致相似,比如在《法律適用法》中,對于被扶養者、被監護人、勞動者以及消費者等有著明確的傾斜保護規定。(三)弱者權益保護中弱者的特點根據國際私法中對于“弱者”的界定可以看出,這些被傾斜保護的“弱者”具有以下兩個特點:第一,具有法定性。根據研究可以發現,目前各國在國際私法中對于弱者權益的保護都是體現在法律的明文規定中的,比如在消費合同中消費者被認定為弱者,在扶養、監護關系中被扶養人、被監護人被認定為弱者等,這些都直接在法律中體現了對其利益的傾斜保護;第二,具有相對性。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看出,弱者是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比較弱勢的一方,是經過比較衡量后得出的結論。而且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弱者的身份也會有所變化,比如一個人可能有多重的弱者身份,既在消費合同關系中作為消費者的弱者的身份,又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勞動者的弱者身份。二、弱者權益保護原則的重要性在國際私法的不斷發展與完善中,弱者權益保護原則已經成為國際私法領域的一項重要原則,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弱者權益保護原則的重要性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一)人文主義建設的重要保障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世界各國越來越注重對于實質正義的追求,對弱者權益的傾斜保護也體現了國際私法領域的人文主義精神,各國越來越注重人文主義發展的趨勢,把人放在核心的地位。作為注重文明發展時代的國際私法,是人類智慧的結晶,所以應當將以人為本作為一切價值存在的根源。注重對弱者正當權益的保護正是體現了對人文關懷的重視,促進人類本身的存在和發展,有利于將人文關懷貫徹于涉外民商事關系的始終。法律價值的內在要求國際私法的存在價值就是調整涉外民商事關系,使涉外民商事關系可以公平和諧發展,從而促進國家之間的貿易往來交流。平等原則是民商事法律關系中的首要原則,所以在國際私法中對于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更要公平地予以保護。但是不可避免的是,不同的國家之間必然存在著經濟發展水平不均衡的差距,比如目前最普遍存在的差距就是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所存在的差距。除了上述之外,當事人之間也存在著信息獲取或是經濟發面的差距,這些差距體現了在涉外民商事關系中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或多或少的不平等狀態的。所以為了達成公平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的首要原則,對弱者權益的傾斜保護是不可或缺的一個途徑,也是保障了涉外民商事關系的順利發展,保障了各個國家之間的正常貿易往來。(三)維護社會秩序的必然要求根據上述對于弱者的定義可以看出,弱者更多是存在于家庭關系當中,家庭是構成社會的基本單元,保護弱者權益有利于家庭關系和睦發展,家庭的和睦是保障社會秩序和諧發展的重要前提。對弱者權益的保護也有利于維護社會秩序,使在處理涉外民商事關系的過程中更加公平妥善。與此同時,注重弱者權益的保護有利于促進涉外民商事關系的穩定發展,也是促進國際關系的和諧發展的重要保障。三、國際私法中的保護弱者權益規范的體現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涉外民商事關系,因為與國內法調整對象不同,所以國際私法有著獨特的基本原則。也因為這一特殊性,各國對于弱者權益保護原則的運用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利用公共秩序保留來保護弱者權益公共秩序保留原則是指國家通過注重對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特定社會風俗的保護,從而例外地規避原則上應使用的外國法的一項原則。這項原則有利于維護一國的經濟利益、文化發展以及國家的善良風俗。目前,因為不同國家的風俗習慣不同,造成對弱者的定位或者是對弱者權益保護的傾斜程度的不同,所以在這一原則的適用時有時也體現了對弱者的正當權益的維護。由于在適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則的過程中逐漸體現對弱者權益的傾斜保護傾向,所以國家為了實現實質正義,往往從立法與司法兩個方面來適用公共秩序保留來體現對弱者權益的保護。在立法方面,在某些特殊的法律關系中,立法者往往明確規定其中一方為弱者,然后通過公共秩序保留來使對這種法律關系的調整時,強制適用本國法律,從而避免使用不利于弱勢一方的外國法的適用;在司法方面,法院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可以充分利用自由裁量權,根據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形勢以及具體案件中涉及的當事人來進行判斷,在認為有必要傾斜保護處于劣勢地位的當事人一方時,合理運用公共秩序保留,從而維護弱者的合法權益。換句話來說,就是國家把在特定法律關系中弱者的合法權益也看作是該國公共秩序的一部分,利用公共秩序保留這一制度來維護其合法權益,從而實現人文主義的關懷。擴大強制性規范的應用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國家為了維護社會秩序的相對有序,對于經濟往來的干預日漸增多,干預的范圍也逐漸擴大。為了維護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立法者往往會對于一些特定的法律關系,在該國法律中制定一系列具有強制效力的法律規范來加以調整。法律中的強制性規范是一個國家對于涉外民商事關系的干預的有力武器,強制性規定往往直接規避了沖突規范的指引,直接適用該國的法律規定,從而達到對該國國家利益以及該國國民利益保護的目的。所以當國意欲著重保護消費者、婦女兒童、勞動者等弱者群體的合法權益時,立法者就會把對于這些弱者群體的利益保護納入強制性規范中,從而保障對其權益的傾斜保護。例如二十世紀九十年代的荷蘭民法典規定了在本國有慣常居所的消費者以規定荷蘭民法典為依據訂立的買賣合同,都應當受荷蘭民法典的調整,不管是國內的民商事活動還是涉外的民商事活動;我國在《法律適用法》的分則中也有許多強制性規定的存在,當涉外民商事活動中涉及到國家、社會或者是個人的根本合法權益時,我國法律可以直接為其提供保護,例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五條對于父母子女之間的人身、財產關系要選擇適用有利于保護弱者一方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父母子女人身、財產關系,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隨著國際私法的不斷發展,各國強制性規范的產生與豐富是順應潮流的必然現象,這些規范的強制效力體現了國際私法領域對與實質正義的不斷追求,打破了涉外民商事關系僅僅只由沖突規范調整的局面。強制性規范與傳統沖突規范相結合,豐富了國際私法的調整方法,使其更具有多元化的特點,同時也豐富和發展了國際私法的體系,更加有力地保護了在法律關系中處于劣勢地位的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適當限制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人生而自由,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的基礎,是民商事關系中最普遍的一項原則,這一原則保證了公民自由選擇的權利。但是在一個法律關系中,雙方當事人往往因為個人能力、社會地位等其他因素造成雙方地位的不平等,如果依舊讓當事人自由選擇使用的準據法,或者自由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有時可能導致處于弱勢的一方并不能自由選擇,另一方當事人利用這一原則從中獲利,甚至侵害處于劣勢地位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對特定關系中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適用的限制也是對弱者權益的一種有力保護。目前在各個國家法律的規定中,普遍限制了國際合同中當事人自由選擇的權利。比如在我國《法律適用法》中明確規定了扶養關系、監護關系以及勞動關系等雙方地位并不相同的關系中,適用法律明顯傾斜于被扶養人、被監護人、勞動者一方的利益保護,雖然限制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保護了處于弱勢地位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而維護了社會秩序的穩定。除了對準據法選擇方面意思自治的限制以外,有些立法中對當事人選擇準據法的方式也有所限制,比如《海牙公約草案》中規定了對于準據法的選擇應當是明示的,消費者的默示選擇不認定為選擇,這也是對于弱者權益保護的一種方式。增加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運用范圍最密切聯系原則也是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國際私法發展中的產物,也被稱為“重力中心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對于涉外民商事案件,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要通過權衡比較與該案當事人有相關聯的因素,得出其中最具密切聯系的,通過該因素的指引確定在案件處理中適用的法律,即適用與當事人聯系最密切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的原則。最密切聯系原則克服了傳統處理涉外案件的呆板與僵化,適應了社會生活的不斷發展,使涉外案件處理的準據法選擇不再是單一固定的,而是變得豐富靈活。最密切聯系原則運用中有時也體現了對弱者權益的保護,主要在婚姻家庭關系、侵權關系以及合同關系領域中,在案件處理中該原則賦予了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權,在雙方當事人所處地位不平衡時,法官可以利用這種自由裁量權對于涉外案件進行全面地分析與評價,緩解法律由于其穩定性導致的不可避免的僵化性,從而更加靈活地確定連接點以及選擇適用最具有密切聯系的準據法,從而保護處于劣勢地位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喬秀玲.論國際私法弱者權益保護[J].商,2015(51):187.喬秀玲.論國際私法弱者權益保護[J].商,2015(51):187.增加連接點的數量來增加可以選擇使用的法律連接點是在涉外民商事關系中確定適用哪一國家或地區的準據法的事實因素。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在增加連接點的數量,通過增加連接點的數量,可以使特定法律關系中可以適用的法律更加豐富,使法律關系中的重心更加明確,與此同時,法院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有更多的準據法的選擇范圍,從而更加有效地保護處于劣勢地位的當事人的權益。我國對于弱者權益保護的法律現狀我國法律對于弱者的界定與世界其他國家類似,在我國《法律適用法》中明確規定了對于婚姻家庭關系中的被扶養人、被監護人、勞動合同與消費者合同中的勞動者、消費者;以及侵權關系中的被侵權人等有著明顯的相對比較傾斜保護的規定。婚姻家庭關系中的弱者權益保護涉外婚姻家庭關系中的對于弱者權益傾斜保護是最為明確的,主要表現在父母子女人身和財產方面、收養關系、扶養關系以及監護關系當中。我國《法律適用法》對其有明確的規定。父母、子女人身和財產方面我國《法律適用法》第25條規定了對于涉外父母、子女人身與財產方面的保護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父母子女人身、財產關系,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從這條規定可以明確看出我國法律對于弱者權益保護原則的適用,而且這條法律的適用是具有靈活性的,因為根據年齡段的不同,對于父母和子女來說,哪一方為“弱者”是不能確定的,所以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調整與確認,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父母子女人身、財產關系,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收養關系中對被收養人權益的傾斜保護對于涉外收養關系的解除應當適用的準據法我國《法律適用法》規定在第2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收養的條件和手續,適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收養的效力,適用收養時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收養關系的解除,適用收養時被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收養是為了保護孤兒和被遺棄兒童,為了給他們一個完整的家庭以及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條件,所以在收養關系中毋庸置疑處于弱勢地位的是被收養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收養的條件和手續,適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收養的效力,適用收養時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收養關系的解除,適用收養時被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李雙元.國際私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68.扶養關系中的弱者權益保護原則扶養關系中弱者權益保護原則體現在《法律適用法》第29條的規定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扶養,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護被扶養人權益的法律。”法條中明確列舉了調整涉外扶養關系中可以選擇適用的法律,但是也明確了要選擇這些法律中更有利于保護被扶養人權益的法律作為準據法來適用。這就要求法官在處理案件的時候綜合判斷,《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扶養,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護被扶養人權益的法律。”4.監護關系中對弱者權益的傾斜保護《法律適用法》第30條規定對于監護關系的規定與扶養關系相似,法院在選擇準據法的時候也要考慮選擇最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合法利益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條規定:“監護,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權益的法律。”該條規定直接將被監護人認定為弱勢的一方,使法條指引更加明確。涉外監護關系案件的處理也需要法官進行充分的判斷,《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條規定:“監護,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權益的法律。”消費者合同與勞動合同中的弱者權益保護隨著以人為本的觀念逐漸盛行,世界各國法律對于合同關系的約束越來越少,逐漸傾向于由當事人自主決定,充分尊重每一個個體自由選擇的權利,實現意思自治。但是有時在涉外合同中會發生當事人無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表示不明確的現象,這時法院在處理案件時應當依照最密切聯系原則并且與特征性履行相結合考慮,從而決定適用的法律。隨著我國逐漸完善弱者權益保護原則的地位,我國《法律適用法》中規定了消費者合同與勞動合同中法律的適用問題,限制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國立法者特別設立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消費合同關系中,與商家相比,消費者的力量往往是薄弱的,所以要設立專門的法律來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了體現在涉外消費交易活動中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我國在《法律適用法》中特別規定了處理案件應當適用的法律,即首先應當考慮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立法者同時也賦予了其限制性的選擇權,即消費者也可以選擇適用商品或者服務提供地的法律。但是盲目地保護一方利益有時也不太合理,為了維持平衡,我國《法律適用法》也規定了當商家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經營活動的情況發生時,在處理涉外消費合同糾紛時也要適用商品或者服務提供地法律。從地理優勢來說,立法者規定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的法律似乎方便了消費者參訴時的查詢,但是從實質方面來看,有時消費者經常居所地的法律并不一定是最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這需要根據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所以這種限制性的意思自治,可能會有悖于立法者對消費者權益傾斜保護的初心。劉鵬娜.論我國國際私法對弱者權益之保護[D].北京交通大學.2017:23.與消費者類似,我國也專門設立了一系列法律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相比,勞動者的地位是比較弱勢的,是無法與用人單位抗衡的。這樣的不平衡在涉外勞動合同關系中也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國《法律適用法》中規定了處理涉外勞動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即要首選適用勞動者工作地的法律,這樣可以方便勞動者維權。但是如果確定不了工作地的或者勞動者在多個地方進行工作的,要適用用人單位主營業地的法律作為準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適用用人單位主營業地法律。勞務派遣,可以適用勞務派出地法律。”立法者的這一規定明顯可以看出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但是法條但書的內容是一種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適用用人單位主營業地法律。勞務派遣,可以適用勞務派出地法律。”侵權關系中的弱者權益保護涉外侵權責任的準據法確定一般依據侵權行為地,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侵權方式與性質在不斷變化,僅僅依照侵權行為地來確定有時并不能很好地解決糾紛。我國法律對于侵權責任的規定也體現了弱者權益保護原則,主要體現在產品侵權責任與人格權侵權責任中。毋庸置疑,產品侵權關系中地位比較弱勢的一方為被侵權人。我國《法律適用法》明確規定,處理產品侵權案件首選適用被侵權人的經常居所地法律,這條規定與對涉外消費合同適用法律的規定相似,都直接體現了對弱勢當事人的傾斜保護。但是民商事領域是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所以除了上述規定之外,立法者賦予了被侵權人相應的法律選擇的權利,可以選擇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或者選擇適用損害發生地的法律作為準據法。雖然這樣的規定可以基于被侵權人直接的傾斜保護,但是任何民商事法律關系的調整都離不開平等原則,所以對侵權人的權益也要有適當的考慮,所以法律也規定了當侵權人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經營活動的,這時法院處理案件時也要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或者損害發生地的法律中選擇一個作為準據法。這樣全面的規定既體現了對處于弱勢地位的被侵權人合法權益的傾斜保護,同時也使這種傾斜保護更加合理,更符合民商事領域的基本原則。當今世界正處于網絡急速發展的時代,信息時代侵犯人格權的案件日漸增多,侵權方式與侵權手段多種多樣。為了完善對于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我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了涉外侵犯人格權的案件適用準據法的保護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通過網絡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的,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這一規定直接體現了我國法律順應時代發展,也體現了對被侵權人的著重特殊保護,體現了我國對于人格權侵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通過網絡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的,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五、我國國際私法弱者權益保護原則的缺陷與完善(一)我國對于弱者權益保護存在的缺陷隨著人文主義的不斷發展,加強對弱者權益的傾斜保護是實現社會實質正義的必然要求,也是國際私法的價值目標的體現。我國《法律適用法》中有關對弱者權益的傾斜保護體現了我國立法堅持以人為核心的人文主義精神,體現了對實質正義的追求,也體現了我國立法積極順應了世界的發展潮流,是我國國際私法完善人性化發展的一大進步。在看到這些進步的同時,我們也應該承認我國《法律適用法》對于弱者權益的保護也存在一些缺陷,這些不足可以從立法和司法兩方面體現出來。在立法方面,隨著國際社會的不斷發展,各個國家越來越重視人文主義建設,所以在國際私法領域,弱者權益保護原則慢慢被確立為一項基本原則。但是我國立法者目前還沒有意識到這一點,并沒有明文規定把弱者權益保護原則完全確立在我國法律中,只是分散地規定在分則當中。同時涵蓋的范圍也不夠全面,僅限于婚姻家庭關系、兩類特殊合同以及侵權責任當中,這些條文的數量是遠遠不夠的,而且涵蓋的范圍很窄。比如其實在知識產權領域、醫療領域等也會有處于弱勢地位的一方合法權益被侵犯的現象發生,這些情況我國法律目前并沒有十分完善。另外,我國《法律適用法》分則中的這些規定也僅僅是適用處于弱勢地位一方的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是規定給予弱者限制性的意思自治,這樣的方式雖然體現了對弱者傾斜保護的美好愿望,但是可能不太適合用于司法實踐中,這些美好愿玩可能只是流于形式,使期待的社會實質正義并不能很好實現。此外,我國法律目前并未對弱者的范圍進行界定,僅僅規定了“適用有利于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由于規定的不確定性,這將給司法實踐造成不確定的后果。在司法方面,我國目前法官隊伍的流動性過大,各級法院的審判員通常會在不同的崗位上輪換就任。這雖然可以使法官可以在處理不同法律關系的案件中得到訓練,但是對于經常需要查閱外國法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處理,更要求的是法官對于外國法律的熟悉度,而且我國目前缺乏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體現弱者權益傾斜保護的審判案例,這也造成了我國法官缺少對這一原則適用的審判經驗,從而使我國法官缺少對于弱者權益給予必要的傾斜保護的意識,這些原因便造成了我國司法實踐中缺少弱者權益保護原則的適用。(二)我國國際私法弱者權益保護原則的完善弱者權益保護原則在國際私法領域的廣泛關注是注重人文主義發展的體現,是實現社會實質正義,實現社會和諧發展的必然要求,所以將弱者權益保護原則規定為國際私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另外對于我國法律目前存在的一些缺陷,應當積極采取措施不斷完善,對此提出了立法和司法兩方面的完善建議。1.我國國際私法弱者權益保護的立法完善第一,應當在法律中明確界定“弱者”的范圍,并將弱者權益保護原則納入國際私法的總則當中去,載明其為一項基本原則。這樣做可以使弱者權益保護原則滲透至國際私法的各個領域,從整體上完善在涉外民商事關系中對弱者合法權益的保護。除此之外,納入我國《法律適用法》基本原則中去也可以保障這一原則的普遍適用,使司法人員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可以靈活適用,賦予法官適當的自由裁量權,逐漸實現形式正義向實質正義的轉化,更好地保障處于劣勢地位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根本上實現公平正義。第二,應當拓寬對弱者權益保護的領域,適當增加連接點的數量。我國《法律適用法》出臺已經有了接近十年時間,這是順應時代發展的人性化立法的體現。但是我國《法律適用法》中有些規定不太明確,關于對弱者權益傾斜保護的條文數量不夠多,還存在很多沒有涉及到的地方。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新的法律關系,這些關系在接受法律的調整時也要注重對當中處于弱勢地位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保障。例如目前涉外婚姻關系越來越多,我國《法律適用法》雖然已經有關于涉外父母子女關系中有關對弱勢一方的權益傾斜保護的規定,但是在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注定對于家庭所承擔的義務方面會有不平衡的情況產生,這必然會使承擔義務較重的一方減少在社會中獲得收益的機會,在夫妻關系中往往也會有經濟地位不平等的現象產生,所以應當在涉外夫妻財產關系中設立對負擔家庭義務更重的一方權益的傾斜保護,實現實質公平。社會是不斷發展的,所以要求立法者關注社會發展趨勢,合理增加連接點的數量,及時擴大對弱者權益保護的范圍,將原本呆板固定的連接點進行適當的軟化處理。增加開放性,使其可以靈活適用,適應多變豐富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使弱者的合法權益可以在涉外民商事交往中得到全面有效的保護,實現實質正義。第三,要注重貫徹落實我國國際私法中的平等原則。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與民法類似,調整的主體都為平等主體,都調整民商事活動。所以作為民法首要原則的平等原則,在國際私法中也必須遵守。在國際民商事交流中不可忽視的就是要一視同仁,對于不同國籍、不同地區的“弱者”的合法權益要一視同仁地給予保護,不能有歧視對待的情況發生。但是在給予弱者傾斜保護的同時也要注意對“度”的把握,不能一味的追求傾斜保護,過度的保護對對方當事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所以要將弱者權益保護與平等原則結合起來,使其相輔相成,從而更好地實現實質正義。第四,注重從法律適用結果上保障弱者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適用法》目前保護弱者合法權益方法一般只注重于法律的選擇方面,比如對被扶養人、被監護人的保護體現在法律適用中選擇更有利于保護其利益的法律,但是這樣的規定就需要法官基于實際情況與公序良俗來綜合考慮應當適用的實體法,這樣在案件處理中往往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如果處理不好可能會使對弱者權益的保護僅僅流于形式,并不能保障案件的處理結果傾向于保障弱者的合法權益,所以立法者應當注重法律選擇結果方面的實質保護,逐漸實現結果上的實質正義。2.我國國際私法弱者權益保護的司法完善第一,要注重完善司法實踐中的專家證人制度。石如玉.論我國國際私法對弱者權利的保護[J].法制博覽,2017(25):222.專家證人往往是在某一領域具有專業知識的人,注重完善專家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有利于審判人員與民眾更加深入了解鑒定結論,從而更加接近了解事實真相,對案件有著更加清晰的判斷,以其專業的知識為我們剖析事實真相,使案件的處理結果更加公正,從而實現對弱者合法權益的保障。石如玉.論我國國際私法對弱者權利的保護[J].法制博覽,2017(25):222.第二,加強從程序上保障弱者的合法權益。弱者權益保護僅僅通過實體法律來完成是遠遠不夠的,所以應當構建一系列完善的程序規定。不能“重實體,輕程序”,不僅要關注實體正義,也要注重程序正義,要注重對弱者程序性權利的保護,如對公民起訴權、申請管轄權異議以及申請回避的權利的保障,這樣才能實現實質正義。第三,構建專門解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司法隊伍,強化司法執法隊伍對于弱者權益保護的責任意識。處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對于審判人員有著要了解外國法的特殊要求,所以為了更好地保障處于弱勢地位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要注重建設一支穩定的專門解決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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