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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操作規程
(2019年7月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統一和規范業務
操作,防范和控制貸款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住房
公積金管理條例》《貸款通則》《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住房置
業擔保試行辦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于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
所屬鐵路分中心、各管理部(以下簡稱分支機構)。
第三條本規程所指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
中心以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存款為主要資金來源,委托商業銀行按
政策規定,向繳存職工發放的用于其家庭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基
本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貸款。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分類:
一、商品房期房貸款;
二、經濟適用房期房貸款;
三、二手房貸款;
四、現房貸款。
第五條申請貸款的基本條件
一、借款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未超過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
齡;
(二)繳存狀態正常,按月連續足額繳存公積金6個月(含)以
上。其判定要點為:
1.貸款申請日向前追溯9個月至少有6條繳存記錄;
2.首次匯繳財務入賬日期至貸款申請日自然天數已達到180天
(含)以上;
3,繳存余額除以最近6個月月平均繳存額26;
4.外中心轉入本中心的繳存職工,繳存金額合并計算,其具體繳存
月數由受理、審核人員根據外中心繳存明細推算判定,確定其貸款資
格;但計算可貸款額度時,繳存時間系數按照在本中心正常匯繳月數
計算。
5.在其他中心繳存的,應提供繳存中心出具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
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和《職工繳存使用明細》;
6.本中心繳存職工,在外中心曾經繳存一定時間但未轉入本中心,
或仍在外中心開戶繳存的,其繳存金額及繳存月數僅按本中心繳存記
錄為準。
(三)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信用良好,其信用記錄符合《住房公積
金個人住房貸款適用個人征信信息暫行規定》的規定,借款人及共同
借款人不良信用信息的考察時間調整為60個月。貸款和貸記卡逾期
記錄分別考查,有多筆貸款的,逾期記錄合并計算,有多張貸記卡
的,逾期記錄也合并計算。
(五)職工本人及其配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公積金貸
款:
1.已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商業銀行住房貸款,尚未結清
的;
2.上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結清未滿一年的;
3.夫妻雙方已申請了貸款,離異未滿一年,其中一方再次申請貸款
的;
4.為他人或單位貸款提供擔保且擔保的貸款尚未結清的;
5.貸款申請日向前追溯單位繳存職工欠繳超過3個月的,自由職業
繳存職工申請貸款時欠繳超過1個月的;
6.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任意一人征信報告信息記錄不符合規定的;
有逾期償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商業銀行貸款、信用卡的行為
且逾期行為達到中心關于個人不良信用不予貸款的相關規定的;
7.中國人民銀行等征信部門個人信用報告中的信貸交易行為存在當
前逾期尚未償還的;
8.存在以虛假資料、虛假承諾等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或騙取公
積金貸款行為,被中心納入失信人員名單的;
9.因失信行為被納入“信用中國”或人民法院失信人員執行名單
的;
10.存在其他可能影響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金安全情形的。
(六)堅持“保一限二禁三”的原則,優先保證繳存職工購買首套
房的貸款需求,適度支持二套房貸款需求,嚴禁發放三套房及以上貸
款。
對住房套數認定以繳存職工家庭累計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確定
首套房及二套房,具體認定規則如下:
1.中心繳存職工以借款人及配偶在中心綜合信息系統貸款次數,結
合人民銀行個人征信記錄公積金貸款信息認定。
記錄顯示夫妻二人從未申請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首套房受理;
記錄顯示夫妻二人合計有一次已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再次申請貸
款的,按二套房受理;
記錄顯示夫妻二人合計有兩次及以上已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再次
申請貸款的,不予受理。
2.外中心繳存職工,以借款人及配偶所在繳存中心出具的《異地貸
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記載的貸款次數,結合我中心綜合
信息系統貸款記錄、人民銀行個人征信記錄的公積金貸款信息、本市
住建部門的房產查詢證明進行綜合判斷:
無住房貸款記錄且名下無房產的,按“首套房”貸款政策受理;
合計有一次貸款記錄且能夠提供該筆貸款的結清證明,或合計有一
套房產登記的,按“二套房”貸款政策受理;
合計有兩次及以上貸款記錄,或合計有兩套及以上房產登記的,或
有一次貸款記錄且合計有一套非該筆貸款所購房產登記的,不予受
理。
二、所購住房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所購住房產權明晰,購房行為在一年以內(購房人購買已在
住建部門備案的商品房期房或經濟適用房申請貸款的,購房時間以網
簽合同簽訂日期為準)且滿足以下條件:
1.商品房期房貸款:所購住房已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首次貸
款及二次貸款首付資金均不低于限購區及非限購區關于首付款資金的
要求。
2.經濟適用房期房貸款:所購住房已簽訂《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
或《購房協議》,首次貸款及二次貸款首付資金均不低于限購區及非
限購區關于首付款資金的要求。
3.二手房貸款:在住房二級市場購買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
《不動產登記證明》的住房,已支付資金不低于限購區及非限購區關
于首付款資金的要求。買賣雙方在同一戶籍簿(買方)且為親屬關系
或離婚析產過戶的,不予受理。
4.現房貸款: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住房時,在簽訂《購房合同》后
即可為購房人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明》。職工申請辦理現房貸款,應
提供《購房合同》、《不動產登記證明》、增值稅發票和契稅完稅發
票。購房行為以《不動產登記證明》證載日期為準在1年以內。
(二)所購住房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理:
1.所購房產為別墅及辦公、經營性質的;
2.所購自住住房不能辦理抵押且不能提供其他有效擔保的;
3.所購自住住房所在土地或產權存有異議的。
三、提供中心認可的有效擔保。
四、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共同借款人
中心實行共同借款人制度。借款人是已婚的,配偶必須作為共同借
款人一同申請貸款。
共同借款人負有與借款人共同償還貸款的責任,或在借款人因故無
法償還貸款時代替借款人償還貸款余額的責任。
第七條貸款額度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可貸額度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一、不得高于單筆貸款最高限額:已婚家庭單筆貸款最高限額為60
萬元,單身職工單筆貸款最高限額為50萬元。
二、不得超過所購住房總價或抵押房屋評估價的一定比例:
在城關區(高新區、不包括高新區榆中園區)、七里河區、安寧區
(含經濟區)限購區實行差別化信貸政策。具體如下:
1.繳存職工家庭在蘭州市限購區域購房申請首套住房貸款的,首付
款比例不低于總房款或評估價的30%,貸款金額不高于70%;在蘭州
市非限購區域購買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總房款或評估價的
20%,貸款金額不高于80%。
2.繳存職工家庭在蘭州市限購區域購房申請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
款比例不低于總房款或評估價的50%,貸款金額不高于50%;在蘭州
市非限購區域購買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總房款或評估價的
20%,貸款金額不高于80%。
三、不得高于按還款能力測算的貸款額度:職工家庭月供支出與收
入比統一按不超過50%計算。
四、不得超過按繳存余額、繳存時間計算的可貸額度:繳存余額、
繳存時間測算的可貸額度二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積金賬戶合計余額
X繳存余額系數X繳存時間系數。
(一)繳存余額認定
1.借款人與共同借款人不在同一中心的,其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可
以合并計算。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繳存余額之和不足1萬元按1萬元計算。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申請貸款前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按補繳后
的余額予以認定。
(二)繳存余額系數確定
繳存余額系數暫定為18。
(三)繳存時間認定及系數確定
1.繳存時間以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為準。
2.繳存時間(月)與繳存時間系數:
6個月W繳存時間W12個月,繳存時間系數為1;
12個月〈繳存時間〈18個月,繳存時間系數為L1;
18個月〈繳存時間W24個月,繳存時間系數為1.2;
24個月〈繳存時間W36個月,繳存時間系數為L3;
繳存時間>36個月,繳存時間系數為1.5O
五、貸款金額不得超過剩余房款。
第八條貸款期限
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最短為2年,最長期限為30年。實際貸
款期限不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后延5年。即按現行退休政策,男
職工不超過65周歲,女職工不超過60周歲。
借款人申請貸款時,受理人員應自受理當日起,根據主借款人出生
日期減2個月貸款辦理周期計算最長可貸年限,按年取整。
第九條貸款利率及罰息利率
一、貸款利率按照貸款發放時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現行住房公
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首套房、二套房利率均按住房公積金個
人住房貸款基準利率執行。
二、中心實行罰息制度。根據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中心對借款人
的違約行為計收罰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計收罰息的,罰
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載明利率上浮40%執行;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
途使用貸款計收罰息的,罰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載明利率上浮100%執
行。
第十條貸款擔保
一、貸款的擔保方式有抵押、保證兩種。
中心受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原則上不實行強制性機構擔保。
貸款擔保方式原則上以所購住房抵押擔保為主,所購住房不具備抵押
條件的,借款人可自愿選擇中心認可的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提供的保證
擔保。擔保機構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要求借
款人提供所購住房作反擔保,在所購住房滿足抵押登記條件后辦理抵
押登記手續。
二、住房置業擔保屬于保證擔保,與中心確立了住房置業擔保合作
關系、簽訂了《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擔保合作協議》的住房置業擔保
機構,方可為借款人提供住房置業擔保。
三、對于鐵路系統建設的未在房管部門備案、無法辦理房產抵押登
記的經濟適用房項目,鐵路分中心受理該類項目的個人住房貸款申請
時,可采用自然人擔保或他房抵押擔保的方式予以受理。
第十一條還款方式
一、借款人根據自身條件自愿選擇貸款還款方式。
貸款期限在2-30年的,采取分期還款方法,即等額本息還款法、
等額本金還款法。
二、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只能選擇一種還款方式。
三、等額本息還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額度平均償還貸款本
息。計算公式為:
每月償還還款月數
貸款本息=貸款本金X月利率X(1+月利率)
金額還款月數
(1+月利率)-1
每月償還利息=貸款剩余本金X月利率
每月償還本金=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金額一每月償還利息
四、等額本金還款法。即借款人每期需償還額度相同的本金,同時
付清本期應付的貸款利息。計算公式為:
每月還款額=每月償還本金+每月償還利息
每月償還本金=貸款本金+還款期月數
每月償還利息=貸款剩余本金X月利率
第十二條評估
(一)為了客觀公正地評價抵押物價值,借款人申請貸款時,中心
應對房產價值是否背離市場價進行判斷,必要時由中心合作的房地產
評估機構對抵押房產進行評估。
(二)評估原則
1.對于購買預售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期房的,不要求進行房產評
2.對購買第五條第二款現房貸款的,不需對住房進行評估;
3.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現房產權已辦理在自己名下,在銷售時按二
手房買賣的方式批量銷售的,貸款管理科或貸款受理機構確認該行為
屬實,可以不再要求進行房產評估;
4.其他二手房交易申請貸款的,必須進行房產評估。
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操作流程
貸前準備受理、初審調查、復核
審批合同簽訂抵押辦理發放確認
資金劃撥貸后管理
第二章貸前準備
第十四條個人住房貸款合作項目備案。
中心實行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按揭貸款項目前置備案制度。
一、項目建設及銷售手續完備的在蘭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按揭貸款
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供單位資信資料和項目資料,向中心申請項目備
案。經中心審核同意后簽訂《合作協議》。
(一)對于不存在土地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中心能夠落實房產
(預)抵押的項目,以辦理所購住房房產抵押的方式受理。
(二)對于存在項目土地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上述項目,可采用
引入擔保公司提供住房置業保證擔保的方式受理。
二、對一些項目建設及銷售手續不完備、不具備抵押登記條件的商
品房、經濟適用房期房項目,建設單位愿意提供必要的配合,在征得
職工同意按住房置業擔保方式受理后,向中心提出住房公積金貸款合
作的書面申請,提供單位資信資料和項目資料。
繳存職工購買此類項目住房申請個人貸款時由住房置業擔保公司向中
心提供保證擔保。
三、鐵路分中心受理的鐵路分中心繳存職工在蘭外購買的建設及銷
售手續完備的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按揭貸款項目,也應進行備案管
理,簽訂《合作協議》。若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愿提交資料進行合作備
案,分中心應收集相關證照、預售許可證、收款賬戶信息等基礎資料
進行項目管理,可不要求簽訂《合作協議》。
第十五條個人住房貸款項目審查
中心貸款管理科為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個人住房貸款項目審查的歸
口管理部門。
一、對于項目建設手續完備、能夠落實房產抵押的商品房、經濟適
用房項目,近郊四區范圍內的項目,由貸款管理科(項目備案)貸前
調查人員通過問詢、查看資料、實地考察核實等方式進行信息收集和
初審,經貸款管理科科長審批后,報請中心分管領導同意后備案并簽
訂《合作協議》。鐵路分中心、蘭州新區及遠郊三縣一區范圍內的項
目,由各分支機構(項目備案)貸前調查人員(貸款主管)對申請期
房按揭貸款的項目情況進行信息收集和初審,經分支機構領導審批后
備案并簽訂《合作協議》。
二、對于項目建設手續不完備、不具備抵押登記條件的商品房、經
濟適用房期房項目,中心貸款管理科、相關分支機構、住房置業擔保
機構貸前調查人員共同赴項目地進行考察,審核建設單位所提交的資
料。經貸款管理科審核后提交專題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形成會議紀
要后受理。
第十六條個人貸款合作項目的調查
一、項目開發單位資信調查。查看相關資料原件、留存加蓋企業公
章的復印件。
(一)查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了解開發單位的經營狀況,掌握企
業的經營期限和經營范圍,注冊資本和法人代表,確定項目開發、銷
售的合法性,收取復印件一份;
(二)了解企業負責人情況,收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三)查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原件,審查資質等級,了解
機構的開發規模、技術力量、資本規模等重要信息,收取復印件一
份;
(四)收取公司章程及股東會(董事會)成員簽字的股東會(董事
會)決議原件一份;
(五)收取開發單位收款賬戶的《開戶許可證件》或《銀行預留印
鑒卡》復印件二份。
開發單位為非房地產開發機構的,僅需提供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
證《開戶許可證件》或《銀行預留印鑒卡》。
二、項目情況調查。查看相關資料原件、留存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
件。
(-)查看《土地使用權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轉)讓合
同》或撥地文、圖及其他用地批文原件,收取復印件一份;
(二)查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即紅線定位圖)原件,收取
復印件一份;
(三)查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件,收取復印件一份;
(四)查看《建設工程開(施)工許可證》原件,收取復印件一
份;
(五)查看《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或《經濟適用房銷
(預)售許可證》)原件,收取復印件一份;
(六)查看發改委員會立項文件和住建部門批復文件(僅經濟適用
房提供),收取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一份;
審核要點:
1.審查資料。查驗、檢查開發單位提供的項目資料是否齊全;將提
交的項目資料的復印件與原件對照,對原件所蓋印章進行審查,檢查
資料的真實性;查看提交資料上有關部門規定的有效期限,確定項目
資料是否有效。
2.實地考察。主要調查了解開發單位提供的資料、數據是否與實際
一致,有關文件是否經過政府部門批準,從而保證項目資料的合法
性;
3.工程形象進度。進一步認定開發單位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的資
格。檢查工程的結構是否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相符,確保工程
非違規施工;檢查項目的工程進度是否到達政府部門規定預售的形象
進度;考察住房售價是否與當時、當地、同類住房的市場價格水平相
符,查看項目用地或在建工程是否有抵押。
第十七條按揭項目的審批
一、對項目資料完備,能夠進行房產抵押的項目,貸前調查人員認
為可以受理的,在調查結束后即可將項目信息錄入業務信息系統并錄
入調查意見。
二、貸款管理科科長或各分支機構負責人對是否受理該按揭項目在
綜合信息系統作出審批意見。同意受理的,即可與開發單位簽訂《住
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按揭合作協議》。
三、開發單位收款賬戶的復核由中心財務科核對《開戶許可證》或
《銀行預留印鑒卡》后審批。
四、項目資料不齊備、不具備期房抵押條件、實行住房置業擔保的
項目,必須經專題會議審議通過后,才可錄入綜合信息系統。
五、實際情況與初審情況不符或正在操作中的項目因故需要終止
的,則項目審查程序自動終止。
第三章貸款受理及初審
第十八條在蘭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期房和現房按揭貸款項目備案
完成并簽訂《合作協議》后方可受理,在蘭期房按揭貸款項目開發單
位必須為每個借款人提供《階段性保證書》。二手房貸款不需備案,
貸款受理人員直接受理。
第十九條受理部門和人員
住房公積金貸款受委托銀行為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受理部
門,受委托銀行在中心營業大廳派駐工作人員具體辦理個人貸款的受
理業務。
第二十條受理程序
、提供咨詢。借款人咨詢時,受理人員應認真解答問題,向借款
人介紹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種類、貸款對象、貸款條件、貸款額
度、期限、利率、還款方式、貸款程序及有關擔保、抵押方面的要求
等情況,宣傳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優勢和特點等。
二、核實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積金繳存及貸款情況。
1.受理人員通過中心綜合信息系統查詢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積金
繳存及貸款情況,并通過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或征信報告審查借款人及
共同借款人征信記錄。
2.外中心繳存職工,以借款人及配偶所在繳存中心出具的《異地貸
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記載的貸款次數,結合我中心綜合
信息系統貸款記錄、人民銀行個人征信記錄公積金貸款信息、本市住
建部門的房產查詢證明進行綜合判斷。
3.售房單位需要確定借款人貸款金額的,受理人員可向借款人出具
《可貸額度測算確認單》。
三、接受申請。借款人決定借款時,即可向中心正式提出借款申
請。銀行受理人員根據借款人的具體情況,區別不同的貸款種類,指
導借款人填寫《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
四、購房人是繳存職工的,可以由購房人申請貸款,也可以由其繳
存公積金的配偶申請貸款;購房人未繳存公積金的,可以由繳存公積
金的配偶申請貸款,購房人作為共同借款人提交個人資料、辦理貸款
手續。
第二十一條借款人提供申請資料
一、個人資信資料:
(一)身份證明:查看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證原件、戶籍簿原件。
留存借款人身份證復印件三份,留存其配偶身份證復印件二份,雙方
戶籍簿復印件二份(戶籍簿首頁、戶主頁、本人頁及其變更頁)。借
款人為集體戶籍的,不要求查看其集體戶籍首頁。
(二)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戶籍簿能夠顯示婚姻關系的,可不
再查看結婚證;戶籍簿不能夠顯示婚姻關系的,需查看借款人結婚證
原件,收取復印件二份;借款人屬未婚、離婚未再婚、喪偶未再婚
的,在申請個人住房貸款時可據實填寫《單身職工婚姻狀況承諾》并
為其承諾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各分支機構據此判斷其婚姻狀況并
辦理個人住房貸款。
(三)收入證明:以公積金繳存人近24個月平均繳存基數為準核
定月收入,外中心繳存職工需提供24個月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明細及
異地貸款繳存證明;繳存不足24個月的,按實際繳存期間的平均繳
存基數為準核準月收入,外中心繳存職工需提供實際已繳存的住房公
積金繳存明細及異地貸款繳存證明;共同借款人是非公積金繳存在職
職工且能夠提供銀行工資流水單的,月收入超過3000元的按3000元
計,月收入低于3000元的按實際收入計;不能提供銀行工資流水單
的,按甘肅省最新執行的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核定收入。
二、購房資料:根據不同貸款品種、實際購房行為收取相應的購房
資料。
(一)商品房期房貸款
1.《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二份(每份合同附標準層平面圖)
2.首付款的發票或收據復印件二份(加蓋原章);
3.若借款人能夠提供完整購房信息的《商品房認購書》復印件一
份,中心也可受理并審批,在借款合同簽訂前必須收取前述1、2類
資料。
(二)經濟適用房期房貸款
1.《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原件二份(每份合同附標準層平面
圖);
2.首付款的發票或收據復印件二份(加蓋原章);
3.若借款人能夠提供完整購房信息的《經濟適用房認購書》復印件
一份,中心也可受理并審批,在借款合同簽訂前必須收取前述1、2
類資料。
(三)二手房貸款
分為過戶前二手房貸款和過戶后二手房貸款兩種情況。過戶后二手
房貸款僅允許鐵路分中心受理在蘭外購房的行為,其他分支機構不得
辦理。
1.過戶前二手房貸款
職工暫未辦理房產過戶、與售房人共同向中心提出貸款申請的,按
過戶前二手房貸款情形受理。
(1)售房人名下《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登記證明》復印
件一份;
(2)售房人簽署的《房屋出讓聲明》,或售房單位蓋章并委托工
作人員簽署的《房屋出讓聲明》;
(3)售房人與購房人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契約》或網簽《存量房
買賣合同》原件一份;
(4)辦理了資金監管的,收取資金監管協議及首付款資金監管票
據各一份;未辦理資金監管的,收取購房人向售房人(售房單位)支
付首付款資金的銀行流水單復印件一份;
(5)房地產評估報告原件一份(按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2.過戶后二手房貸款
職工在蘭外購買二手房向鐵路分中心預約貸款,鐵路分中心初步審
查辦理預約后,職工辦理房產過戶、單獨向鐵路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
的,按過戶后二手房貸款情形受理。
(1)收取購房人名下《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登記證明》
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收取《房地產買賣契約》或網簽《存量房買賣合同》原件一
份;
(3)收取契稅完稅發票、增值稅發票復印件一份;
(4)收取房地產評估報告原件一份;
(5)收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預約申請審批表》。
(四)現房貸款
1.收取《不動產權登記證明》及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收取契稅完稅發票、增值稅發票復印件一份。
三、委托收款及委托按期扣款資料。
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應填寫《委托轉賬付款授權委托書》,主要
包括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授權中心及貸款經辦銀行將貸款資金劃入其指定的收
款人賬戶;
(二)借款人授權中心及受委托銀行每月從其所提供的在商業銀行
開立的還款賬戶中扣劃本期應還貸款本息、逾期本息、罰息、復利及
提前還款本息;
(三)在借款人向中心提出變更還款賬戶后,應重新填寫《授權委
托書(貸后變更)》。
四、預約申請資料。
辦理過戶后二手房貸款的,借款人可向鐵路分中心提前預約申請,并
提交《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預約申請審批表》,經受委托銀行及
鐵路分中心預審后給予是否符合貸款的答復,達到貸款受理條件后借
款人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預約申請審批表》正式申請。未預
約即申請過戶后二手房貸款,不予受理。
五、抵押登記申請資料。
按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抵押資料。
第二十二條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審批
制度。
凡符合中心政策規定的貸款,實行銀行受理人員初審、中心復核人
員復審,分支機構負責人審核簽批。特殊情況提交主任辦公會議決
定。
第二十三條初審
一、初審人員及初審內容:受委托銀行派駐中心各分支機構的工作
人員是貸款的初審人員,負責對借款人提交的下列申請材料進行審
查。
(-)身份證件(戶籍簿、居民身份證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主
要審查:
1.是否經公安部門簽發;
2.是否在有效期內;
3.對于借款人或售房人委托他人辦理借款手續的,還須審核并收取
經過公證的委托書,查看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并收取復印件一份,審核
受委托人是否在委托書每頁簽字蓋手印;
4.證件所提供的借款人身份、年齡等情況是否符合貸款的條件。
(二)借款人償債能力證明材料:審查借款人償債能力證明材料是
否真實,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薪資收入銀行流水單是否由商業銀行出具。
(三)借款人婚姻狀況證明材料:審查借款人提供的婚姻狀況材料
是否真實。
(四)購房合同或協議書:審查購房行為的真實合法性,主要審查
以下內容:
L合同原件是否真實、有效、合法;
2.雙方責任、權利是否完整、有效;
3.雙方簽章是否齊全、有效,購房人簽章與收款收據交款人姓名是
否一致,與借款人姓名是否一致,日期簽署是否明確;
4.所購房產是否為自住住房;
5.所購住房是現房或期房、交房日期是否明確;
6.所購住房地址、面積、售價是否明確、合理;
7.對于借款用于建造或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的批準建造或大修住
房的手續是否由住建相關部門簽發。
(五)《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登記證明》:審查證書的真
偽。
(六)抵押房屋評估報告:審查報告的完整性和估價的準確性。
(七)對審查原件留存復印件的,需核對復印件與原件的一致性并
簽章確認。
二、預簽合同
(一)貸款受理人員應告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合同填寫的重要事
項,不得就固有條款做文字解釋性說明或修改,確有必要對合同條款
進行修改的,必須經中心與受委托銀行相關部門審查。
(二)各分支機構前臺受理人員應根據抵押房產的情況,要求借款
人、共同借款人、產權人預簽《蘭州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房地
產抵押合同》及其他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所需的相關文書。
(三)中心實行面簽制度。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擔保人、產權
人、產權共有人均需向受理人員出示身份證原件,經受理人員核驗
后,在受理人員出具的相關表格上當面簽字加蓋手印。
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或售房人在申請貸款時,因故無法進行現
場面簽,但能夠提供經公證機構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受委托人代辦
的,中心予以認可。前臺受理時應收取由受委托人逐頁簽名并加蓋指
紋的公證書原件一份存檔。
第二十四條錄入資料、提交中心復核
經過初審,確認借款人基本符合貸款條件的,即可正式受理申請。
受理人員將借款人本人填寫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表》上
的相關信息錄入綜合信息系統并提交中心復核。打印《住房公積金個
人住房貸款申請表》《委托轉賬付款授權委托書》《個人住房貸款審
批表》各一份并簽字蓋銀行業務章,連同借款人提交的貸款申請資料
(復印件須蓋受理人員私章)分類裝袋,向貸款復核人員交件。
若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不全,受理人員應通知申請人補充材料;對確
實不符合貸款條件的,予以退件,并做好解釋說服工作。
第四章貸前調查及復核
第二十五條貸款復核時的調查部門和人員
貸前調查是對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
整性及借款人的償債能力、購房行為、擔保手段落實情況等進行的調
查和評估。中心各分支機構為貸款的主要調查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
貸款復核及調查工作。
第二十六條調查及復核內容
一、借款人的家庭收入情況。審查借款人提供的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材料,與借款人面談或電話交談,核實借款人家庭收支狀況。
二、借款人償債能力分析。考察影響借款人長期償債能力的主要因
素,包括借款人工作、還款意愿、品行等等。對借款人長期償債能力
作出判斷。
三、購房行為的真實性。
調查、核實:
(一)收據或交款單上的首付款金額是否達到借款條件要求,票據
上的印鑒簽章是否真實有效;
(二)期房按揭的,審查借款人所購房屋是否與中心《住房公積金
個人住房貸款按揭合作協議》上的樓位相符;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職工購買本企業所售樓盤申請貸款的,或同
一單位多名職工購買本單位所建房屋同時申請貸款的,應實地向相鄰
業主、房地產開發企業相關部門及借款人家屬等核實購房行為的真
偽。
四、抵押物的落實情況。
調查、核實:
(一)有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
(二)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的證明文件;
(三)抵押物的權屬清楚,無異議;
(四)同意抵押的書面意見表達明確、具體;
(五)借款人以所購住房作為抵押物的,須將所購住房全額用于貸
款抵押。
五、抵押物估價報告書。
審查:
(一)抵押物估價報告書必須為原件,并加蓋出具評估機構印章;
(二)出具機構必須是中心合作的評估機構;
(三)報告書完整,無缺頁;
(四)報告書中住房價格、面積、地址、結構、樓層、朝向等關鍵
內容表述清楚;
(五)關鍵數據完整準確。
六、復核借款人提交的申貸資料是否與受理初審人員錄入綜合信息
系統的資料信息一致,復核初審人員打印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
款申請表》《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表》等資料信息是否與綜合信
息系統信息一致。
第二十七條填寫調查及復核意見
一、寫明對購房行為的落實情況;
二、寫明對抵押物擔保的落實情況;
三、寫明對貸款金額、期限的傾向性意見;
四、對其他中心繳存職工的繳存及貸款核實情況及購房套數在《個
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表》中簽署核實意見。
第二十八條復核人員確認該筆貸款各項紙質資料與綜合信息系統錄
入信息一致,確認初審通過的貸款金額、貸款期限、還款方式等符合
中心規定后,在《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表》上簽字,并在綜合信
息系統中錄入調查復核意見,提交貸款審批人員審核簽批。未通過復
核的,在綜合信息系統作退回處理并將貸款申請資料退回銀行受理人
員作處理。
第五章貸款審批
第二十九條分支機構負責人作為貸款審批人員負責審核簽批。
一、審查借款人資格和條件是否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要求;
二、審查借款用途是否符合公積金貸款用途的規定;
三、審查借款人申請期限是否符合公積金貸款期限的規定;
四、審查借款人所提供的資料是否正確、完整、合規;
五、審查復核人員對借款人資信狀況的調查意見是否準確合理;
六、審查抵押物是否落實,估價是否合理;
七、審查擔保情況;
八、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九、審核簽批。分支機構負責人確認初審、復核通過的貸款金額、
貸款期限、還款方式等符合中心規定后,在《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審
批表》上簽字,就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簽署意見,并在綜合信息系
統中進行審批通過處理,需要特殊注明的事項,在補充意見欄中注
明。并將個人貸款資料移交貸款復核人員,由其向銀行受理初審人員
分發進行后續業務辦理。
未通過審批的,在綜合信息系統作退回處理并將貸款申請資料退回
貸款復核人員處,由其向貸款受理初審人員移交補充相應資料。
第六章合同打印及蓋章
第三十條貸款審批通過后貸款受理初審人員即可進行《借款合
同》及《抵押合同》(若有)的打印。需打印《借款合同》一式四
份,《抵押合同》一式兩份。
貸款受理初審人員按下述要求打印:
一、合同填寫應使用全套合同雙面打印方式,字跡要清楚端正,書
面要保持整潔;
二、對一些必須增訂明確和刪減的條款或字詞,不能空而不填或做
選擇性刪減,凡不需要填寫的空格需用斜線拉去;
三、在合同中不得使用簡稱、縮寫、代稱、不規范的簡化字;不得
使用模棱兩可和抽象的字或詞;
四、涉及金額應是具體確定的,不得隨意涂改;
五、涉及主體為法人的應寫全稱,并與加蓋公章一致。
第三H條蓋章
一、擔保方式為房產抵押擔保的,由受委托銀行和中心分支機構在
《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上蓋合同專用章。貸款受理初審工作人
員在綜合信息系統進行抵押登記資料移交,并將《借款合同》《抵押
合同》各一份及抵押登記申請資料移交至代辦機構,由其進行房產抵
押。
二、擔保方式為擔保機構保證擔保的,由受委托銀行、中心分支機
構在《借款合同》上蓋合同專用章。蓋章完成后貸款受理初審工作人
員將四份《借款合同》、一份個人貸款申請資料移交至擔保機構。擔
保機構在《借款合同》上蓋章后返還三份至貸款受理初審工作人員
處。
三、擔保方式為自然人擔保的,受委托銀行、中心分支機構在確認
擔保人簽字后,在《借款合同》上蓋合同專用章。
四、在中心財務科完成資金劃撥,貸款資金劃入收款單位(收款
人)賬戶后,合同正式生效,合同生效日與該筆貸款在中心綜合信息
系統發放時間一致。
第七章擔保落實
第三十二條房產抵押擔保的落實
一、房產抵押辦理機構:中心委托代辦機構辦理房產抵押。所產生
的代辦費用由中心向代辦機構支付,不向借款人收取。
二、抵押登記:
采取所購住房抵押或他房抵押的貸款,經三級審批通過后,受委托
銀行貸款受理初審人員將抵押登記資料移交給代辦機構工作人員,由
代辦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手續必須在抵押房產所在地的不動
產抵押登記部門辦理。
(-)用期房抵押的,以取得《期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書》為落實房
產抵押登記依據;
(二)用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明》的現房抵押的,以取得《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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