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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有色金屬華東地質勘查局會議事規則第一部分總則實施宗旨為深入規范和完善局屬全資企業董事會、監事會和局屬控股企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以下簡稱“三會”)議事方法和決議程序,提升“三會”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進“三會”決議正當化、制度化和科學化,依據《中國企業法》及《中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特制訂本規則。實施標準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三會”工作必需嚴格實施《中國企業法》、《中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在推行《企業章程》所要求議事方法和決議程序基礎上,認真遵守本規則要求,不停探索和創新“三會”工作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深入增強對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控制力和影響力,切實保障出資人權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促進本局經濟愈加好、愈加快地發展。工作機構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應配置專職(或兼職)董事會秘書一人;董事會秘書應含有一定經營管理和法律法規等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董事會秘書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認真推行職責,全方面負責“三會”組織籌備、文件起草、會議統計、檔案管理和日常工作;董事會秘書必需認真學習和善于接收新觀念和新知識,不停提升業務素質,切實推行工作職責,高質量地完成企業“三會”工作任務。為組織和協調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三會”工作,由局經營管理處作為各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三會”工作和董事會秘書工作業務工作協調指導部門。第四條會議審批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應于“三會”召開前25個工作日,將會議議案及決議草案等文件報局核準,同時對包含股東權益關鍵事項征求少數股東意見。局應就企業所報“三會”文件,由經營管理處提出處理或流轉意見,辦公室負責批辦或批轉,相關職能處室閱提意見,局相關領導審閱;經營管理處負責將審閱意見匯總,報經局關鍵領導同意后,于“三會”召開前10個工作日通知或批復企業。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應將經局核準“三會”文件,在會議召開5個工作日前送達參會人員手中,方便提交“三會”審議。第五條文件立案各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應于“三會”會議結束以后25個工作日內,將經“三會”審議經過會議議案、會議決議等關鍵文件,以正式匯報形式將紙質和電子文本報局辦公室存檔,同時報局經營管理處立案。第二部分股東會議事規則第六條股東會定時會議局屬控股企業股東會定時會議應該根據《企業章程》要求按時召開,或于每十二個月3月31日前召開股東會定時會議(“年會”)。第七條股東會臨時會議局屬控股企業含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該在兩個月內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一)代表1/10以上表決權股東提議時;(二)1/3以上董事提議時;(三)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企業監事提議時。第八條股東會臨時會議提議局屬控股企業根據要求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應該經過企業董事會秘書向董事長提交經提議人簽字(蓋章)書面提議。書面提議應該載明下列事項:(一)提議人姓名或名稱;(二)提議理由或提議所基于關鍵客觀事由;(三)提議會議召開時間或時限、地點和方法;(四)會議具體議案;(五)提議人聯絡方法和提議日期等。議案內容必需是《企業章程》中要求股東會職權范圍內事項,和議案相關材料應隨議案一并提交。董事會秘書在收到書面提議及相關材料后,應于當日轉交董事長;董事長認為議案內容不明確、不具體或相關材料不充足,可要求提議人進行修改或補充。第九條股東會議召集和主持局屬控股企業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推行職務或不推行職務,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推行職務或不推行職務,由1/2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企業不設董事會,由實施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實施董事不能推行或不推行召集股東會議職務,由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企業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監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決權股東能夠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條股東會議通知局屬控股企業股東會議應該由董事會于召開前15日(但企業章程另有要求或全體股東另有約定除外)經過直接送達、傳真、電子郵件或其它方法書面通知全體股東,非直接送達,還應該經過電話進行確定并做對應統計。董事會應于會前做好會議議案等會議文件準備及其它組織工作。會議通知應包含以下關鍵內容:(一)會議時間、地點和會期;(二)提交會議審議議案;(三)明確通知全體股東全部有權出席股東會議,并能夠委托代表人出席會議和參與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要求一定是企業股東。董事會公布召開股東會通知后,股東會不得無故拖延或取消;因特殊原因必需延期或取消,應在原定股東會召開日前最少5個工作日發出通知;董事會應在通知中說明股東會延期或取消具體原因,其中對于延期股東會,還應明確公布延期后召開日期。股東會通知一經發出,董事會通常不得另行增加會議通知中未列出股東會新議案;如需對會議通知中列出原有議案進行修改,應于股東會議召開前7個工作日通知各股東,不然,應將會議召開日期順延,以確保七個工作日間隔期。第十一條股東會議議案條件局屬控股企業股東會議案是針對應由股東會討論事項所提出需要具體審議方案。股東會應對議案做出決議。董事會應以企業及股東最大利益為準則,對股東會議案進行審查。股東會議案應該符合下列條件:(一)股東會議案內容和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不相抵觸,而且屬于股東會職責范圍內事項;(二)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送達董事會;(三)議案內容必需充足披露。需要變更前次股東會決議包含事項議案,內容應該全方面完整,不能只列變更內容;(四)應有具體事項和議題,不然,不能視為議案。第十二條股東會議議案類型局屬控股企業股東會議案關鍵類型以下:相關審議同意董事會工作匯報議案;相關審議同意監事會工作匯報議案;相關決定企業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議案;相關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員代表擔任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薪酬議案;相關審議同意年度財務預算和財務決算議案;相關審議同意利潤分配和填補虧損方案議案;(七)相關決定增加或降低企業注冊資本議案;(八)相關決定企業發行債劵議案;(九)相關決定企業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議案;(十)相關審議同意企業對外重大投資、擔保、融資和內部重大設備采購、基建項目方案議案;(十一)相關修改《企業章程》議案;(十二)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或《企業章程》要求由股東會審議其它事項。第十三條股東會議召開局屬控股企業股東會由股東(或股東代表)、董事會組員出席;監事會組員、企業高管人員和董事會邀請其它相關人員可列席會議。股東為自然人,應該出席股東會議;股東為法人,由該股東法定代表人出席。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議,可委托她人出席;委托她人出席股東會議,必需出具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可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等相關權利。股東出具授權委托書應該載明下列內容:(一)代理人姓名;(二)行使表決權范圍;(三)分別對列入股東會每一議案投同意、不一樣意或棄權票指示;(四)股東會定時會議中,對可能納入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假如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具體指示;(五)委托書簽發日期和使用期限;(六)委托人署名(或蓋章),委托人為法人股東,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七)委托書應該注明假如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愿表決。在股東會議上,董事會應就前一次股東會議以來,股東會議決議中應由董事會辦理多種事項實施情況,向股東會議作《董事會工作匯報》。監事會應圍繞過去十二個月監督專題檢驗,和對股東會議議案意見等關鍵內容,向股東會作《監事會工作匯報》或提交其它獨立專題匯報。董事會和監事會應對股東質詢和提議做出回復或說明。第十四條股東會議表決局屬控股企業股東會由股東根據其出資百分比行使表決權,不過,企業章程另有要求除外。股東會采取記名投票方法表決,會議主持人應該場公布表決結果。股東會對全部列入議事日程議案應進行逐項表決,不得以任何理由擱置或不予表決。對同一事項不一樣議案,應以議案提出時間前后為序進行表決。臨時股東會議不得增加會議通知中未列明議案并進行表決。股東會就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時,包含關聯交易各股東應回避表決;包含關聯交易各股東所持表決權不得計入出席股東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第十五條股東會議選舉局屬控股企業股東會召開之前,股東應依據需要提出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提案;股東會將對依據股東提案所形成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議案進行選舉或表決;股東會應對全部董事、監事候選人進行逐一表決;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議案取得經過后,新任董事、監事應于會議結束后立即就任。局屬控股企業我方董事、監事由局委派,并以提案形式提交股東會議,由股東會議形成議案并經過表決。第十六條股東會議決議局屬控股企業股東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尤其決議。股東會作出一般決議,應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股東經過;股東會作出尤其決議,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經過。第十七條股東會議以一般決議經過事項局屬控股企業股東會以一般決議經過關鍵事項有:(一)董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匯報;(二)利潤分配和填補虧損方案;(三)董事及監事任免和董事、監事薪酬;(四)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財務決算匯報;(五)相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所要求應該以一般決議經過其它事項。第十八條股東會議以尤其決議經過事項局屬控股企業股東會以尤其決議經過關鍵事項有:(一)增加或降低注冊資本金;(二)發行企業債券;(三)企業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變更企業形式;(五)《企業章程》修改;(六)相關法律、法規、《企業章程》要求和股東會以一般決議認定會對企業產生重大影響,需要以尤其決議經過其它事項。第十九條股東會議統計局屬控股企業股東會應該對議案審議情況和結果作成會議統計,出席會議股東應該在會議統計上署名,并作為企業檔案保留。會議統計應記載以下內容:(一)會議屆次及召開時間和地點;(二)出席會議股東(或股東代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占總股權百分比;(三)會議主持人姓名;(四)會議議程;(五)各講話人講話關鍵點;(六)每一表決事項表決結果和股東對每一決議事項表決情況;(七)股東質詢意見、提議及董事會、監事會回復或說明;(八)股東會認為應該載入會議統計其它內容。第二十條股東會議檔案局屬控股企業股東會議檔案,包含會議通知、議案、簽到簿、代為出席授權委托書、表決票、經和會股東簽字確定會議統計、會議決議等。股東會議檔案應由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并應于年度結束后2個月內移交企業檔案室歸檔,或按《企業章程》要求時限歸檔。第三部分董事會議事規則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定時會議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董事會每十二個月最少舉行一次定時會議(“年會”),并應于每十二個月3月31日前召開。第二十二條董事會臨時會議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含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該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一)代表1/10以上表決權股東提議;(二)1/3以上董事聯名提議;(三)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企業監事提議;(四)董事長提議;(五)經理提請時。第二十三條董事會臨時會議提議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應經過董事會秘書向董事長提交經提議人簽字(蓋章)書面提議。書面提議應該載明下列事項:(一)提議人姓名或名稱;(二)提議理由或提議所基于關鍵客觀事由;(三)提議會議召開時間或時限、地點和方法;(四)具體議案;(五)提議人聯絡方法和提議日期等。議案內容必需是《企業章程》要求董事會職權范圍內事項,和議案相關材料應一并提交。董事會秘書在收到上述書面提議和相關材料后,應于當日轉交董事長。董事長認為議案內容不明確、不具體或相關材料不充足,可要求提議人修改或補充。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通知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董事會定時和臨時會議,應分別于召開前10個和5個工作日,將會議通知經過直接送達、傳真、電子郵件或其它方法書面通知全體董事、監事;非直接送達,還應經過電話確定并做對應統計。董事會秘書應于會前做好會議審議事項搜集、議案編制等各項準備工作。會議通知應包含以下內容:(一)會議時間、地點;(二)會議召開方法;(三)提交會議審議事項和議案;(四)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五)臨時會議提議人及其書面提議;(六)董事應該親自出席或委托其它董事代為出席會議要求;(七)董事會表決所必需其它相關材料;(八)聯絡人和聯絡方法。第二十五條董事會議案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董事會秘書應就董事會議案征求各董事及董事會各專業委員會意見,初步形成會議議案后交由董事長審定。董事長在審定議案前,應視需要征求經理和其它高級管理人員意見。董事會議案有以下關鍵類型:相關審議董事會工作匯報議案;相關審議總經理工作匯報議案;相關決定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議案;相關制訂年度財務預算和財務決算議案;相關制訂利潤分配和填補虧損方案議案;相關制訂增加或降低注冊資本方案議案;相關制訂企業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企業形式方案議案;相關制訂企業對外重大投資、擔保、融資和內部重大設備采購、基建項目方案議案;相關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議案;相關決定聘用或解聘企業經理及其薪酬,并根據經理提名決定聘用或解聘企業副經理、財務責任人及其薪酬議案;相關制訂年度職員薪酬分配方案議案;相關制訂基礎制度議案;相關其它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或《企業章程》要求應由董事會審議事項議案。董事會工作匯報應由董事會秘書起草,董事長召集相關人員進行審議,董事會秘書依據審議意見修改后交由董事長審定,提交董事會審議經過,審議經過董事會工作匯報應提交股東會審議同意。總經理工作匯報由總經理組織企業經營班子確定,并提交董事會審議經過。第二十六條董事會召集和主持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推行職務或不推行職務,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推行職務或不推行職務,由1/2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七條董事會召開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董事會應有超出1/2董事出席方可召開。企業股東、監事會組員、非董事總經理、其它高管人員、董事會秘書及董事會各專業委員會組員可列席董事會。會議主持人認為必需,可通知其它相關人員列席董事會。董事會應由董事親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前3個工作日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法通知董事會,并應將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委托出席會議其它董事,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范圍,受托人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利。委托書應該載明以下內容:(一)委托人和受托人姓名;(二)委托人對每項議案簡明意見;(三)委托人授權范圍和對議案表決意向指示;(四)委托人簽字、委托日期等。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會會議應遵照以下標準:(一)在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非關聯董事不得委托關聯董事代為出席;關聯董事也不得接收非關聯董事委托;(二)外部董事不得委托非外部董事代為出席,非外部董事也不得接收外部董事委托;(三)董事不得在未說明其本人對議案個人意見和表決意向情況下全權委托其它董事代為出席,相關董事也不得接收授權不明確全權委托;(四)一名董事不得接收超出兩名董事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經接收兩名其它董事委托董事代為出席。第二十八條董事會表決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董事會主持人應提請出席董事會董事對各項議案發表明確意見。除取得全體和會董事一致同意外,董事會不得就未包含在會議通知中議案進行表決。董事接收其它董事委托代為出席會議,不得代表其它董事對未包含在會議通知中議案進行表決。會議表決實施一人一票,以計名和書面等方法進行。董事表決意向分為同意、不一樣意和棄權。和會董事應該從上述意向中選擇其一,未做選擇或同時選擇兩個以上意向,會議主持人應要求相關董事重新選擇,拒不選擇,視為棄權;中途離開會場而未做選擇,視為棄權。和會董事表決完成后,應在一名監事或外部董事監督下進行統計,會議主持人應該場宣告表決結果。董事在會議主持人宣告表決結果后或要求表決時限結束后進行表決,其表決情況不予統計。董事會審議經過議案并形成相關決議,必需滿足對該議案投贊成票董事人數超出企業董事總人數1/2。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要求董事會形成決議應該取得更多董事同意,從其要求。第二十九條董事會回避表決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董事會出現下列情形,董事應該對相關議案回避表決:(一)董事本人認為應該回避情形;(二)《企業章程》要求因董事和會議議案所包含企業相關聯關系而須回避等其它情形。在董事回避表決情況下,相關董事會由超出1/2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形成決議須經超出1/2無關聯關系董事經過。出席會議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不得對相關議案進行表決,而應該將該事項提交股東會議審議。不一樣決議在內容和含義上出現矛盾,以形成時間在后決議為準。第三十條董事會暫緩表決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董事會1/2以上和會董事,或2名以上外部董事認為議案不明確、不具體,或因會議材料不充足等其它事由造成其無法對相關事項作出判定時,會議主持人應要求會議對該議案進行暫緩表決。提議暫緩表決董事應明確提出該議案再次提交需滿足條件。第三十一條董事會議案未獲經過議案處理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董事會議案未獲經過,在相關條件和原因未發生重大改變情況下,董事會不得在1個月內再次審議內容相同議案。第三十二條董事會選舉局屬全資企業不設股東會,由局作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直接決定和委派企業董事,并確定董事長人選后經董事會確定經過。局屬控股企業董事長由局在委派并經股東會表決經過董事中確定人選,并經董事會確定經過。第三十三條董事會統計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董事會應該對議案審議情況和結果作成會議統計。會議統計由董事會秘書負責。會議統計應包含以下關鍵內容:(一)會議屆次和召開時間、地點、方法;(二)會議通知發出情況;(三)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四)董事親自出席和受托出席情況;(五)會議審議議案、每位董事對相關議案講話關鍵點和關鍵意見、對議案表決意向;(六)每項議案表決方法和表決結果(說明同意、不一樣意、棄權具體票數);(七)董事會認為應該記載其它事項。第三十四條董事會決議、會議統計簽字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董事會出席會議董事應代表其本人和代表委托其代為出席會議董事對會議決議和會議統計簽字確定。董事對會議決議或會議統計有不一樣意見,有權要求在會議統計上對其意見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既不按上述要求進行簽字確定,又不對其不一樣意見作出書面說明,視為同意會議決議和會議統計內容。第三十五條董事會檔案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董事會會議檔案,包含會議通知、議案、簽到簿、董事代為出席授權委托書、表決票、經和會董事簽字確定會議統計、會議決議等。董事會會議檔案由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并應于年度結束后2個月內移交企業檔案室歸檔,或按《企業章程》要求時限歸檔。第四部分監事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六條監事會定時會議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監事會每十二個月最少舉行一次定時會議(“年會”),并應于3月31日前召開。第三十七條監事會臨時會議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含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該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監事會組員提議召開時;股東會、董事會經過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其它相關要求決議時;企業董事、高管人員出現可能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害和惡劣影響不妥行為時;企業章程要求其它情形。第三十八條監事會臨時會議提議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應向監事會主席提交經提議人簽字(蓋章)書面提議。書面提議中應該載明下列事項:提議人姓名;提議理由或提議所基于關鍵客觀事由;提議會議召開時間或時限、地點和方法;具體提案;提議人聯絡方法和提議日期等。第三十九條監事會議案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監事會應就監事會需要討論事項形成議案提交會議審議。監事會議案有以下關鍵類型:相關審議監事會工作匯報議案;相關審議董事會工作匯報議案;相關審議總經理工作匯報議案;相關審議財務預算和財務決算匯報議案;相關免職或起訴企業董事、高管人員議案;相關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議案;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或《企業章程》要求需要由監事會審議其它事項。第四十條監事會召集和主持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出席會議人員包含企業監事及監事會邀請人員。監事會主席不能推行職務或不推行職務時,由1/2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第四十一條監事會通知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監事會定時會議和臨時會議,應分別于會議召開前10個和5工作日,將確定包含會議時間、地點、會期及會議議題等內容正式通知,經過直接送達、傳真、電子郵件或其它方法書面通知全體監事會組員及股東方;非直接送達,還應該經過電話進行確定并做對應統計。第四十二條監事會召開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應該事先就監事會內容提交書面意見或書面表態。監事也能夠書面形式委托其它監事出席會議;委托書中應該載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使用期限,并由委托人署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監事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監事權利。不出席會議,也未能提出書面意見或書面表態,視為同意監事會意見,并對表決負擔責任。監事會須有1/2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能夠要求企業董事、總經理及其它高管人員列席會議并向監事會回復或說明相關問題。第四十三條監事會決議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監事會作出決議,應該經全體監事1/2以上表決經過方為有效。監事會決議可采取書面表決方法或舉手表決方法,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和會監事對各個議案進行討論和表決時,應自覺遵遵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要求,忠實推行職責,維護企業利益。如監事會議案和監事存在關聯關系,該監事應回避討論和表決,監事會表決時可不將其計入表決人數之內。監事會或監事對企業董事、高管人員實施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企業章程》或損害企業利益行為實施監督,提出糾正要求時應形成書面匯報,并簽字確定。第四十四條監事會選舉局屬全資企業不設股東會,由局作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直接決定和委派企業監事,并確定監事會主席人選后由企業全體監事超出1/2選舉產生。局屬控股企業監事會主席由局在委派并經股東會表決經過監事中確定人選,由全體監事超出1/2選舉產生。第四十五條監事會統計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監事會應該對議案審議情況和結果作成會議統計,出席會議監事應該在會議統計上簽字。出席會議監事有權要求在會議統計上對其會議上講話做出說明性記載。監事會統計作為企業檔案保留。監事會統計包含以下內容:會議屆次及召開時間、地點;會議召集人;(三)出席會議監事姓名和委托出席監事會監事(代理人)姓名;(四)會議議程;(五)監事講話關鍵點;(六)每一決議事項表決方法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票數);(七)監事會認為應該統計其它事項。第四十六條監事會檔案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監事會檔案,包含會議通知、議案、簽到簿、授權委托書、表決票、經和會監事簽字確定會議統計、會議決議等。監事會檔案由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并應在年度結束后2個月內移交企業檔案室歸檔,或按《企業章程》要求時限歸檔。第五部分附則第四十七條其它本規則依據《中國企業法》之有限責任企業模板制訂,未盡事宜,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實施,如有抵觸,則以國家法律、法規為實施標準。第四十八條關鍵文件參考內容或格式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三會”文件參考內容或格式附后。第四十九條規則解釋本規則由局經營管理處負責解釋。附件:一、總經理工作匯報參考內容總經理工作匯報是總經理代表企業經營層所作并提交董事會審議以經營情況為關鍵內容全方面性工作匯報,是“三會”審議中心內容和“三會”文件關鍵組成部分。總經理工作匯報內容可分匯報期關鍵工作完成情況和計劃期關鍵工作安排兩部分進行確定。關鍵參考內容以下:一、企業經營情況(一)企業總體經營情況:關鍵經營指標變動情況;關鍵項目實施情況;產業結構調整優化情況;經營效益提升情況;總體經營發展評價;國際、中國宏觀經濟政策和經營環境影響情況(中國外市場改變情況、匯率和利率變動情況、成本要素價格變動情況等)。(二)企業主營業務完成情況:主營業務經營指標完成情況(產品銷售收入、產品銷售成本、產品銷售利潤等);主營業務結構改變情況;新業務對經營業績影響情況。(三)企業關鍵供給商或用戶情況。包含對企業關鍵供給商采購金額占年度采購總額百分比分析說明,和關鍵用戶銷售額占企業銷售總額百分比分析說明。(四)企業為完成經營目標(銷售額提升、市場份額擴大、成本降低等)和為達成上述目標所采取具體策略、方法和效果分析。二、企業財務運行情況總體財務情況;成本費用變動情況;盈利增減變動情況;現金流變動情況(經營活動、投資活動、籌資活動所產生現金流情況分析);債權債務及資產負責變動情況;資產運行情況(如資產盈利能力情況等)。三、企業投資完成情況(籌措資金投資使用情況;投資結構變動情況)。四、企業利潤分配情況五、企業薪酬分配情況六、企業新年度經營目標安排(一)經營發展趨勢分析;市場競爭格局分析;經營風險原因分析(原材料供給及價格波動風險、人民幣匯率波動風險、成本增加風險分析);預防風險對策、方法分析。(二)企業中長久目標、年度目標關鍵指標安排。企業資金需求及使用計劃安排。企業組織結構調整計劃安排。企業其它關鍵工作計劃安排。二、財務決算和預算匯報參考內容財務決算匯報是財務預算實施情況和結果總結性文件;財務預算匯報是反應企業經營效益、資金流量及關鍵財務事項計劃安排計劃性文件。財務決算匯報和財務預算匯報是企業股東會、董事會審議關鍵文件之一,通常由分管財務工作副總經理或財務經理負責匯報。財務決算匯報和財務預算匯報內容比較固定,二者可合并確定。關鍵應包含內容以下:(一)財務決算匯報財務決算匯報確實定能夠圍繞年度財務預算內容進行分析,關鍵包含經營收入、經營成本、經營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利潤總額、利潤分配和資金流量等方面預算實施情況。財務決算匯報應對財務預算實施情況進行分析,找出存在問題,揭示關鍵原因,指出給予改善路徑和方法。(二)財務預算匯報財務預算匯報內容能夠包含經營收入預算;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費用預算;資產購置預算;資金流量預算;利潤及利潤分配預算;預算編制依據及實現預算目標所需采取關鍵方法和對策分析。財務預算匯報篇章結構能夠包含經營形勢、經營目標和經營工作安排;財務預算報表;財務預算編制說明三部分。財務預算報表關鍵能夠反應內容有資產、負債及全部者權益規模、質量及結構;實現經營結果及利潤分配情況;組織經營、投資、籌資活動發生現金流量情況;達成營業規模及其各項收入、成本和費用;產權并購、投資規模及資金起源;對外籌資規模和結構。三、股東代表、董事、監事變更調整函參考格式相關委派企業董事(股東代表、監事)函XXX企業:依據《中國企業法》和你企業《章程》要求,經研究決定,委派XX同志為你企業董事(股東代表、監事),委派XX同志為你企業監事;推薦XX同志為董事長、XX同志為副董事長;XX同志不再擔任你企業董事,XX同志不再擔任你企業董事長。請根據《企業法》和你企業《章程》相關要求辦理。XXXX年XX月XX日(單位公章)四、股東會決議參考格式XXX企業X屆X次股東會決議(XXXX年XX月XX日經過)會議時間:XXXX年XX月XX日會議地點:在XX市XX區XX路XX號會議性質:X屆X次股東會出席會議人員:企業股東(可補充說明會議通知情況和到會人員情況,包含列席會議人員情況)會議主持人:XX依據《中國企業法》和《企業章程》要求,XXX企業X屆X次股東會出席會議股東人數符合企業股東會相關表決權要求,會議議案和審議程序正當有效。會議經過表決形成以下決議:一、股東會同意股東單位XXX推薦XX、XX等X位同志和股東單位XXX推薦XX、XX等X位同志為企業董事;XX、XX等同志不再擔任企業董事。二、股東會同意股東單位XXX推薦XX同志和股東單位XXX推薦XX同志為企業監事。三、股東會同意提請董事會任命XX同志為企業董事長、XX同志為企業副董事長;XX同志不再擔任企業董事長。四、股東會聽取和審議了董事會所作《XXXX年度董事會工作匯報》,經表決會議同意該匯報內容。股東簽字:同意:不一樣意:棄權:XXXX年XX月XX日五、董事會決議參考格式XXX企業X屆X次董事會決議(XXXX年XX月XX日經過)會議時間:XXXX年XX月XX日會議地點:在XX市XX區XX路XX號會議性質:X屆X次董事會出席會議人員:企業股東(股東代表)、董事出席會議;企業監事和相關方面人員列席會議(可補充說明會議通知情況和到會人員情況,包含列席會議人員情況)。會議主持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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