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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淺談《征管法》在契稅征收中的運用

內容摘要

本文在契稅的征管上,從其定義稅收法定原則,目前征收中存在的問題,是合理運用《征管法》的基礎上廣泛宣傳,嚴把各種關口,在征收契稅上提出了良好的建議,為我們在征收契稅時,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文章分別從5個方面進行了闡述,一是稅收和契稅的定義及稅收法定原則;二是當前征收契稅存在的問題,分別從納稅意識差、被動式征管、征收政策執行不到位三個方面進行分析;三是《征管法》對未按規定繳納稅款采取強制措施的規定;四是《征管法》在契稅征收中的運用,分別從8個方面進行法律依據與實際問題結合進行分析,使《征管法》在征收中得到了合理的運用;五是契稅征管工作的幾點建議,從政策廣泛宣傳,協稅護稅網絡建設、契稅清查補稅,從源頭征收,實行把關征收,建立激勵措施等6個方面進行建議,為契稅的征收提供了很好的依據。

總之,《征管法》在契稅的征收中能合理充分地運用,為契稅的征收奠定了法律依據。隨著房地產市場的日益活躍,契稅的稅源不斷增長,收入逐步增加,已成為農業稅收新的增長點。但由于征管工作中存在問題,導致納稅人漏繳甚多,由于契稅的隱蔽性較強,征收較為困難,在近幾年的工作中,我認為應運用《征管法》的程序征收契稅,現就淺談一下《征管法》在契稅征管中的運用。

一、稅收和契稅的定義及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依照法律規定,強制地、無償地集中一部社會產品從而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分配關系。而契稅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契稅具體說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

稅收分配關系的存在,使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產生了一種強制地、無償地稅收征收關系。這種關系的產生,必須具備法律上的依據。也就是說,稅收只在國家法律的授權下進行,而不能是國家想征什么稅,就征什么稅,這一原則被稱為稅收法定原則。因此,稅收分配關系又稱為稅收法律關系。稅收法律關系是在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發生的,主體一方必須有國家的存在。在稅收法律關系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并不對等,作為國家或代表國家的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無償地向納稅人征收稅款的權利,而納稅人如無稅法規定的減免稅理由,必須按時足額地向稅務機關繳納稅金,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當前征收契稅存在的問題

1、納稅意識較差。以我縣為例,據對2004年以來漏繳戶進行徹底清查摸底來看,漏繳達1789戶,漏繳面高達35%。主要是納稅人意識淡薄,認為購買的商品房有房屋開發單位的正式發票和購房協議,不需要辦理《房屋產權證》保護主權,當然也就漏繳契稅,存在僥幸心理偷稅。

2、被動式征管。現在房屋買賣契稅征收一般都是將征收環節放在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是委托代征和自征。但有很多購房戶認為應繳的契稅和房屋交易等費用較高,因而購房戶不愿辦理《房屋產權證》時間一長更加無所謂,這樣就出現一部分購房戶繳稅,一部分購房戶不繳稅,久而久之造成漏征現象越來越多,給征收工作帶來被動的局面。

3、征收政策執行不到位。1997年10月國務院重新頒布了契稅新條件。與原政策相比,擴大征收范圍,把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列為征收范圍。契稅新條例實施下來,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契稅漏征現象較多。一些人通過不正當手段,將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變相改為劃撥或出租,以達到偷逃契稅的目的。除此以外,一些地方政府為招商引資提供寬松環境,擅自減征或緩征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應征的契稅。

三、《征管法》對未按規定繳納稅款采取強制措施的規定

根據征管法第二十七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由征收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征收機關負責人(財政局或者地方稅務局局長)批準,征收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征收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征收機關除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契稅款外,可以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四、《征管法》在征收契稅中運用

在契稅的征收中,《征管法》能得到運用,使契稅的征收成績顯著,從以下8個方面進行運用:

1、根據征管法第二十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三十條和契稅條例第九條規定,契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在主管契稅征收管理工作的財政機關或者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征收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且同一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申請延期繳納一次。在征收機關批準的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納稅人未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征收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2‰的滯納金。

2、根據征管法第二十七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由征收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征收機關負責人(財政局或者地方稅務局局長)批準,征收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征收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征收機關除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契稅款外,可以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3、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一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因征收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征收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計算錯誤或失誤等,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征收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未繳或者少繳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10年。納稅人和其他當事人因偷稅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征收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4、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由征收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以2000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5、根據征管法第四十條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合同、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評估證明等憑證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以偷稅論處。偷稅數額不滿1萬元或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不足10%的,由征收機關追繳其偷稅款,處以偷稅數額5倍以下的罰款。

6、根據征管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征收機關無法追繳的稅款,數額不滿1萬元的,征收機關追繳其欠繳稅款,以欠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

7、根據征管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抗稅。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征收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處以拒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

8、根據征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同征收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契稅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繳納稅款及滯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征收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征收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征收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征收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或者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征收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征收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發法院起訴。復議和訴訟期間,強執行措施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對征收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處罰決定的征收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轉貼于五、契稅征管工作的幾點建議:

1、廣泛深入地宣傳契稅政策。要把契稅政策宣傳工作當作一件大事來抓。除集中宣傳活動外,還要把宣傳工作貫穿于日常的征收工作之中,真正做到“宣傳先行”。要利用電視、廣播、宣傳車、宣傳標語和會議等多種形式,全方位、多層次開展契稅政策宣傳,讓全社會都來理解和支持契稅征管工作,為契稅征管工作奠定良的基礎。

2、建立協稅護稅網絡。根據契稅的特點,僅依靠財政部門征管力量是不夠的,必須注重發揮房管、國土、房屋開發公司、城鎮居委會、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的作用,從上到下形成協稅護稅網絡。確保契稅稅款及時足額征收入庫。

3、開展漏征契稅清查補稅工作。對于往年形成契稅漏征行為,要組織力量全面徹底進行清查,要堅持依法治稅。對查出契稅漏征行為,加大補稅的工作力度,足額補征到位。對于抗稅不交和偷稅逃稅行為的,按照稅收征管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給予堅決打擊。2004年度我縣開展漏征契稅清查補稅工作,清查補稅70余多萬元,取得較好效果。

4、做好契稅源頭征收。實踐告訴我們,房屋銷售契稅征收源頭就是房屋開發公司。因此,我們必須依據稅收征收有關規定,在當地政府重視和協調下,與房屋開發公司簽訂委托代征關系,對代征業務人員進行培訓和輔導。同時,要爭取房屋開發公司配合和支持,提供建房竣工有關資料。財政征收機關根據提供資料,深入實地,按樓號、面積、層次、房價建立征收臺帳,實行源頭控管,做到應收盡收。

5、實行把關征收

○1、嚴把集資建房審批關。凡集資建房都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發改委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下達前期計劃,縣房管局在審查集資資格時做到嚴而又嚴細而又細,凡第一次購買了公房或已集資建房用集資款的人員,不管是否退還已購公房,一律按購買商品房征收契稅,否則,誰批準負責繳稅,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2、嚴把合伙建房征地關。國土局在辦理合伙建房征地手續時,做到了嚴格把關。購地時是多少人,就只辦多少人的土地證,杜絕了事后按購房戶分割辦證。在購地者發票上逐一填寫購地者的姓名,在建設用地許可證上也寫全了所有購地人。規劃部門則按建設用地許可證上的購地人發給規劃書。凡購地發票、建設用地許可證、規劃書上沒有寫明的人,一律按規定繳交購房地兩個環節契稅。否則,誰辦證誰負責繳稅,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3、嚴把房地產市場準入關。禁止個人進行房地產開發和買賣,規定只有具備相關資質的房地產開發公司方可進行房地主開發。

○4、嚴把房地產證件辦理關。國土、房管部門在辦理相關證件時,必須憑契稅所開具的“已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才能辦理,且必須將“已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同其他辦證資料一起裝入檔案。公證機關必須憑契稅所開具的“已稅證明”或“免稅證明”辦理房屋買賣協議公證。否則,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6、建立激勵措施。按照契稅委托代征的有關規定,對代征單位,按照實征稅款付給代征手續費。同時,對代征單位和代征業務人員實行“評先評優”,并給予必要精神和物質獎勵,提高代征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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