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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法典》中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分析摘要在數字資訊快速發展的今天,個人信息的價值日益凸顯,而經濟信息的價值則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收集、分析、存儲和共享個人信息,并提供高效、友好的用戶服務,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現象。由于個人信息的過度收集、大量的外泄和非法使用,給人的財產和身體健康帶來了日益突出的問題,因而,關于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已經成為全球關注的焦點和亟待解決的問題。私人信息與個人的生命安全息息相關,隱私的泄漏將從某種意義上影響到人們的生命安全。文章從定義個人信息的定義入手,指出《民法典》中涉及個人信息的法律問題,并就如何解決此問題提出了相應的立法建議。關鍵詞:民法典;個人信息;立法保護目錄TOC\o"1-3"\h\u25352一、相關概述 110249(一)個人信息概述 1251871.個人信息的概念 1179072.大數據個人信息的特征 15980(二)個人信息保護的必要性 2212481.個人信息保護的價值 2255782.個人信息保護面臨的挑戰 311098二、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及缺陷 321870(一)我國個人信息民法保護的現狀 318745(二)案例分析 432306(三)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缺陷 5150781.個人信息邊界模糊 5301752.缺乏完善系統的個人信息法治體系 527043.信息侵犯證據采集困難 622564三、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完善 6350(一)理清《個人信息保護法》與《民法典》之間的關系 628924(二)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 715534(三)完善信息侵犯證據收集渠道 713478四、結論 731618參考文獻 9目前我國盡管已有《民法典》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但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仍是存在不足的。放眼國外,歐盟于1995年就通過了相關規定,同時要求成員國也要在規定下更加細化規定法律并在國內適用,因此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在歐盟地區較為普遍。美國則從隱私權出發確立了個人信息隱私保護制度。國外國家在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方面理論發展較為成熟,為其法院審理案件提供了司法理論依據,對我國法律體系的構建有一定的可借鑒性。因此,本論文旨在以《民法典》為背景來探討我國個人信息保護中的有關法律問題,并且結合之前我國個人信息案件來了解我國個人信息保護中存在的不足,同時參考國外國家有關法律中的優點,從我國國情出發為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提供法律建議。一、相關概述(一)個人信息概述1.個人信息的概念人類資訊觀念是由一九六八年聯合國人權大會所提出的“資料保護”概念而產生的,當時被稱作“資料革命”之年。學術界對個人信息的界定主要包括:一是關于個人信息的類型,即個人數據屬于機密或者秘密,與公共利益沒有關系。第二種定義是建立在相關理論基礎上的,它包含了所有有關心臟、身體、身份和其他人性的信息,并對所有的個體事件做出評判和評價。換言之,個人資訊并不局限于個人或個人的生活。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歐洲議會及委員會關于保護個人及資料自由流通的指令,第三種定義是以“身份驗證理論”為基礎,即“個人資訊”指的是與被確認或可辨認的自然人相關的一切資訊;可辨認的個人是能夠直接或間接確認其身份的人。而在最近的《民法典》中,“個人信息是指通過電子方式或其它方式識別某一自然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生物識別信息,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位置信息等。”個人信息包括個人隱私與個人資料。如果沒有涉及到公眾利益的問題,一般情況下都會受到尊重和保護,從法律上講,對個人的隱私也是一種保護。2.大數據個人信息的特征大數據時代的來臨,人們的個人信息以幾何級數的速度增加,再加上大數據的不斷發展和應用,使整個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目前,隨著大數據應用的迅速發展,在信息科學的背景下,個體信息的表現越來越突出。首先,把個人信息以數碼的形式儲存起來。無論是原始社會、農業社會、工業社會、信息社會,信息傳播都離不開媒體的支持,比如原始社會的口口相傳、農業社會的書面傳播、工業社會的電波傳播、信息社會的信息儲存和傳遞。隨著大數據技術的發展,大量的個人信息被儲存在網絡上,形成了大量的數據,為數據的共享打下基礎。隨著大數據技術的發展,人們的姓名、手機號碼、身份證號碼、家庭地址、個人喜好、社交范圍、購物習慣等都可以被數字化,從而使個人的個人信息更加脆弱。其次,侵犯個人信息的方式多種多樣。在傳統的信息傳播方式中,由于技術水平的制約,人們的信息傳遞空間受到了極大的限制,只能在一定范圍內使用。但是,在大數據時代,因特網以一種非常開放、包容的姿態出現在大眾的視野中,而在傳統的信息交流方式中,某些特殊的人群就會被放大。隨著微博、微信、Facebook等新型的互聯網社交平臺的使用人數不斷增加,現在的人們已經養成了把自己的個人生活放在網上作為和好友溝通的方式,甚至還有一些人會在網上匿名地表達自己的私人信息。所以,在我們接納了網絡開放的姿態的時候,我們也把自己的信息放在了這里,一旦我們的信息被人用海量的數據挖掘出來,我們的個人信息就會暴露。所以,在當今信息時代,侵犯個人信息的方式將會更加廣泛,速度也會更快。最后,收集個人信息的方法比較簡單。在各種新技術的不斷發展下,數據采集已不再是固有的限制,移動支付、云計算、新型社交媒體等都會帶來海量的數據,而這些數據是可以輕易獲取和采集的。(二)個人信息保護的必要性1.個人信息保護的價值近幾年來,我國學者對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一直是一個熱門話題。《刑法修正案(七)》第253條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作出了刑事法律保護;在行政法的保護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我國2008年5月1日實施的一項重要法律法規,它反映了對公共權力的行使和對私人權利的維護。相對于民事法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我國刑法注重對公眾利益和信息主體的財產權利的保護,但對其個人信息和隱私權的保護卻很少。近幾年來,關于個人數據的法律保護問題,學界做了很多探討。在刑事保護方面,《刑法修正案》第7條第253條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作出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開信息條例》是從2008年5月1日起實施的,它體現了對公眾的監督和對公民的保護,以及公民的信息、參與、要求等的權利。個人數據的民事保護:我國現行的刑事立法側重于對信息使用者的公共利益、財產權利的保護,而對個人和公民的個人信息的保護卻很少;在行政法規中,也有一些問題,如關于個人信息的法律規定不明確、制度不明確。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信息的控制者、信息處理者等與個人信息收集、處理與使用行為有關的信息主體,正逐步進入到人們的視野之中。信息主體和信息控制者、信息處理者的不可交換和非均衡性的存在使得信息主體和信息控制者、信息處理者之間的不對稱關系更加突出。民法典通過對平等主體的人身和財產關系的調整,從保護與個人信息有關的利益出發,找到一種解決侵權、合同、不當得利、繼承等問題的方法。利用民事法律來保障個人信息,等于是一種更為靈活的調節手段,為當事人和信息操作者提供了協商、和解、訴訟等多種途徑。2.個人信息保護面臨的挑戰信息操縱者是個人信息的實際擁有者,因此,在保證個人信息的安全方面,必須承擔起很大的責任。然而,隨著大數據應用的日趨成熟,人們對個人信息的存儲安全問題也越來越突出。當前,許多資訊使用者都會將搜集到的資訊儲存到網路空間,例如云端。但是,由于網絡存儲技術的不穩定,使得大量的個人信息被入侵成為可能。中國消費者協會2018年官網公布的一項關于個人信息披露的調查顯示,80%以上的用戶都曾遭遇過手機軟件的隱私問題。該調查的細節表明,手機軟件的使用會造成大量的個人信息泄漏,85.2%為受害人。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一些敏感的私人資料。在現有的固態存儲和云計算中,存儲敏感個人信息的市場價格要比普通的個人信息高。為了節省存儲費用,信息控制者不會使用附加的密碼技術來保護個人的隱私,這種隱私保護很可能會造成個人隱私的泄漏。2014年,攜程遭遇了一起安全漏洞事件,攜程的用戶在支付記錄中發現了一些安全漏洞,還沒等攜程網的工作人員進行應急處理,就有大量的攜程用戶的付款記錄被曝光;這些數據包括了用戶的銀行卡、手機、轉賬等,甚至是在線支付的保密身份,一旦用戶的付款信息被泄露,將會給用戶帶來很大的安全隱患。二、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及缺陷(一)我國個人信息民法保護的現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以前,《民法典》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主要是一般個人法、具體個人法以及隱私法。然而,隨著大數據時代的發展,個人數據的保護顯然不能代替上面提到的那些權利,而且這種間接的保護也不能完全地為個人數據提供保護。我國齊愛敏教授曾經保護資料當事人的資料權利,實際上就是為資料當事人提供資料的一條捷徑,也就是確保資料當事人有權查閱、處置及排除資料侵權。近幾年,由于對個人信息的研究日益深入,我國學術界對其民事權利的界定主要是:“個人信息”是一種既具有精神利益又具有物質利益的公民權利。《民法典》第111條在原則上對公民的信息進行了保護。根據這一條款的界定,在保護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方面,可以按以下方式加以解釋。本條第一款的首要目標是規定義務,說明為收集個人信息而負有數據收集的責任,“合法獲得”義務應得到遵守。對于“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信息的當事人或其它信息方在搜集個人信息時,必須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從而可以推斷,《民法典》第111條包括了信息的當事人在搜集信息時的知情同意。第四部分實質上是強制性的,它為全國各地法院在處理侵犯個人信息的案件奠定了基礎。在對個人信息和隱私權的保護方面,《民法典》采用了“二元制”的保護方式。從制度上的解釋可以發現,民法第109條對權利作了明確的界定,而一般的人格權利,尤其是第110條第111條,第112條,第113條,第114條,財產權利,以及公民的財產權利。從這一制度可以看到,《民法典》對公民信息的法律地位和性質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并沒有將其作為隱私和財產權的一部分,這就表明,我國的立法機關認為,個人信息的屬性要比隱私更大,并且具有某種財產屬性。可見,立法會將個人信息視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法律,并意識到保護個人信息的特殊性與復雜性。但是,僅從《民法典》第111條中的條文來看,并不能最終確定“個人信息權利”在我國的立法水平上已得到正式確立。梁慧星教授指出,《民法典》第111條的立法宗旨是要宣告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的原則,以及為法庭在侵犯個人信息案件中的判決提供制度依據。然而,僅從《民法典》第111條的規定來看,它沒有對有關個人信息的對象作出明確的界定,也就是沒有對其具體的含義和范圍進行界定,也沒有對其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作出規定,從而使其在司法上無法發揮應有的制約作用。(二)案例分析個人信息的搜集,難免會牽涉到個人的敏感資料。在現有的固態存儲和云計算中,存儲敏感個人信息的市場價格要比普通的個人信息高。為了節省存儲費用,信息控制者不會使用附加的密碼技術來保護個人的隱私,這種隱私保護很可能會造成個人隱私的泄漏。2014年,攜程遭遇了一起安全漏洞事件,攜程的用戶在支付記錄中發現了一些安全漏洞,還沒等攜程網的工作人員進行應急處理,就有大量的攜程用戶的付款記錄被曝光;這些數據包括了用戶的銀行卡、手機、轉賬等,甚至是在線支付的保密身份,一旦用戶的付款信息被泄露,將會給用戶帶來很大的安全隱患。從攜程的情況來看,很明顯,騙子們在欺騙用戶方面起到了最大的作用。但是,仔細想一想,不難發現,這個騙子是怎么得到這些資料的,徐的資料就是被歹徒“出賣”的,從而落入了那個騙子手中,從而釀成了這一慘劇。泄密和欺詐一樣令人憎恨。信息販子和詐騙者一定要嚴懲。(三)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缺陷1.個人信息邊界模糊我國現行有關個人信息的法律條文,主要集中在民法第1章“總則”的第五章“民事權利”111條、“人格權“”第四章、第六章“隱私與信息的保護”,第1034-1039條,從第1034條中可以看到,自然人的信息是一種電子或其它形式的信息,這些信息可以被電子或其它形式的信息所記錄,包括自然人的名字、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因此,最明顯的個人信息應該是可辨識的,也就是說,可以將該資料單獨或與其它資料相結合,以確定具體的自然人。然而,我國對“個人信息”的歸屬問題并沒有做出清晰的界定,只是將其歸類為“民事權利”,而不能界定其屬性,因此,仍存在著界定不清的問題。2.缺乏完善系統的個人信息法治體系由于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滯后,無法與網絡的發展相適應。實際上,法律思維具有多樣性,既有流行病學的特點,也有法學方法的綜合,所以,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原理都可以借鑒。與此同時,在遇到法律問題時,我們可以保證自己在處理問題上保持冷靜和謹慎,以便在立法、執法和司法等方面做出更好、更迅速的工作。從法律關系的視角來看,《個人信息保護法》在我國的立法上存在著一定的滯后。首先,我國現行的法律觀念是先發展再控制,也就是說,只有當發展中的問題發生時,才會對其進行調控。所以,從個人信息的角度來看,由于缺乏對個人信息的重視和重視,若不及時處理,將嚴重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發展。同時,我們也可以清楚的看到,發展狀況是以形式為主,監管者無法更好的保護個人資訊,而且,在沒有制定法規前,個人資訊法律至少可以同時發展。為此,應制訂符合我國國情的法律法規。其次,我國對此問題的立法不重視。《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范性體系相對較多,但是大部分都是脫離實際的。與此同時,我們也可以清楚地看到,發展狀況遠比監管機構更重視形式,無法更好地保護個人信息,而且往往使個人信息的法律制度滯后,對執法和司法行為造成了根本性的影響,從而造成了對法律保護的含糊性,從而對我國的社會秩序造成了很大的阻礙。3.信息侵犯證據采集困難隨著大數據的發展,人們的“瀏覽軌跡”也在不斷地被數字化。同時,網絡虛擬空間中的數據也出現了爆炸性的增長。侵犯個人信息的權利,需要從大量的信息源獲取相關的證據,并在整個證據鏈條中對其進行分析,從而確定其能否被視為電子數據的價值。由于信息主體數量眾多、目標不明、丟失,因此,通過互聯網進行訪問的主體種類繁多,缺乏針對性,使得調查和取證工作變得更加困難。三、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完善(一)理清《個人信息保護法》與《民法典》之間的關系《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等以保護個人信息為主要內容,一直以來都是學術界和公眾關注的焦點,而它的立法動態過程也一直被許多學者所關注。這兩項工作的有序推進,為廣大信息企業和廣大公眾注入了一劑強心劑,不僅激勵著社會信用企業走向法治,也為億萬人民提供了最大的“安全感”。當前,我國制定了《個人信息保護法》,并于2020年7月頒布了《數據安全法(草案)》。一系列的法律程序表明,與信息時代相適應的信息資料大樓即將“竣工”,而《民法典》也在今年頒布,這兩者之間的關系如何處理?首先,兩者在法律上存在著差異。《民法典》作為人民在日常生活中維護自身權益的一種強大的法律武器,它根植于人民群眾的土地上,具有根本性和基礎性的功能。《個人信息保護法》在內容上不僅包括公共法律和私人法律,而且還不限于民事領域,兩者應該區別對待。第二,這兩種法律不屬于普通法和特殊法。《民法典》對公民信息的定義、保護原則、保護方法等進行了詳細的闡述。《個人信息保護法》是一部獨具特色的法律,它緊密地圍繞著這一體系,與刑法、民法、憲法等多個領域有著緊密的聯系,并通過與金融、醫療等多個方面的聯系,建立了相應的保護措施。同時,建立了完整的程序規范。在侵權人作出一系列不能為的違法行為時,其權利內容被侵害,侵犯了《民法典》關于侵犯人身資料的權利。在對《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進行實質上的區分的同時,也要看到兩種法律保護準則所體現的具體內容是一致的、有共同的方向。《個人信息保護法》是一部新的法律,它是一部具有“公法”和“私法”相結合的新型法律,而《民法典》則是一種調節民事關系的“私法”,它既違背了《民法典》的有關條款,也侵犯了有關權利主體的民事權益。(二)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當前,各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主要有兩種。英國、德國就是例子。權力分散是指在各類法律中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比如美國,我國《民法通則》、《網絡安全法通則》均有關于個人信息的保護,但由于其內容不夠清晰、不夠系統,所以應當采用獨立的立法模式來規范,一方面符合國際立法的發展趨勢,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由于法規的差異而導致歧義,導致當事人的利益沖突,從而影響到立法在法院訴訟中的應用。同時,我國在個人信息的立法上,還應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因為這兩種人都有一定的公民權利,因此,在法律上可以對他們的責任進行細化,既要保證他們的人身安全,又要保證他們的個人信息安全。(三)完善信息侵犯證據收集渠道由于個人信息的采集和利用主要是基于信息主體的利益,因此,在獲取個人信息時,必須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如果是在特殊的情況下(比如,在緊急情況下,不會被視為對別人的無緣無故的管理),那么就必須要按照法律的要求,進行嚴格的控制,才能順利地進行。一般情況下,在進行信息收集前,需要對其進行詳細的收集和使用,以便讓其對其有所認識,并與其享有知情權相一致。個人信息的搜集必須限于達成既定目標。一旦目標達成,個人信息就會被凍結或刪除,只有在重新討論并獲得對方同意后,方可重新存儲。對不合格的個人信息,應立即予以刪除,或將資料編碼搞混。在此過程中,不能重復使用相同的方法。四、結論根據2017年《民法通則》和19年《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為我國公民信息保護立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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