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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機動車輛類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摩托車產品【來源:】【更新時間:08-06-11】【點擊次數:333次】機動車輛類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摩托車產品編號:CNCA-02C-024:20082008年3月10日發布

2008年3月10日實施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目

錄1

適用范圍2

術語3

認證模式4

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5認證證書6獲證后監督7

認證的變更8認證證書的暫停、注銷和撤銷9認證標志使用的規定10

認證收費附件1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產品技術資料附件2檢測依據和檢測項目附件3生產一致性審查要求附件4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附件5工廠分級管理指導原則1

適用范圍本規則適用于在中國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駛的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產品。2

術語2.1摩托車motorcycle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于50ml的兩輪機動車輛和若使用電動機,最大連續額定功率大于4kw的兩輪電驅動車輛(電動摩托車)或整車整備質量不超過400kg的三輪機動車輛。2.2輕便摩托車

moped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于50ml兩輪或三輪機動車輛,和若使用電動機,最大連續額定功率不大于4kw的兩輪或三輪電驅動機動車輛(電動輕便摩托車),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20km/h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3

認證模式型式試驗+初始工廠審查+獲證后監督4

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4.1認證的申請4.1.1認證的單元劃分4.1.1.1“車輛型式”即指一輛車,也指一組車輛(變型),其:(a)屬于同一類型(L1、L2、L3、L4、L5);(b)由同一生產廠生產;(c)具有相同的底盤、車架、副架、底板或者具有相同的結構用來固定主要部件;(d)具有工作原理相同的動力單元(內燃機型、電動型、混合型等);(e)具有制造商給定的相同型式名稱。同一種車輛型式可能包括其“變型”和“改型”;4.1.1.1.1“變型”即指一輛車,也指相同型式的一組車(改型),其:(a)車體形狀相同(基本特性);(b)在一組車(改型)中,整車整備質量最小值與最大值之差不超過最小值的20%;(c)在一組車(改型)中,整車的允許最大總質量最小值與最大值之差不超過最小值的20%;(d)具有相同的工作循環及點燃方式(二或四沖程、火花點燃或壓燃);(e)在一組車(改型)中,車輛動力單元(如果為內燃單元)氣缸工作容量最小值與最大值之差不超過最小值的30%;(f)氣缸數量和布置相同;(g)在一組車(改型)中,車輛動力單元輸出功率最小值與最大值之差不超過最小值的30%;(h)電動機工作模式相同(電動摩托車);(i)變速箱類型相同(手動型、自動型等);4.1.1.1.2“改型”指相同型式的一輛車和其變型車,它可能包含附件1的附錄1的資料文件中所列的任何裝置、部件或系統,但是應滿足下列條件:(a)下列指標是相同的:(i)整車整備質量;(ii)允許最大總質量;(iii)動力單元的輸出功率;(iv)動力單元的氣缸容量;并且(b)相同的噪聲、排放測試結果;4.1.1.2車輛產品按照認證單元進行申請,同一申請單元的車輛應符合4.1.1.1.1的變型條件。4.1.2申請資料認證申請所需提交的資料見附件1《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產品技術資料》。其中認證產品技術資料見附件1的附錄1《產品結構及技術參數》。4.1.3一致性證書參數制造商在認證完成前,應制做完成各型號車輛的車輛一致性證書參數和證書式樣提交認證機構。車輛一致性證書參數內容見附件1的附錄2《車輛一致性證書》。4.2型式試驗型式試驗應在提交認證資料并確認試驗方案后進行,試驗完成后出具符合本規則要求的認證型式試驗報告。4.2.1送樣原則申請人根據認證機構的要求將申請單元內代表性的車輛樣品1輛(配備必要數量的零部件)送達檢驗機構,綜合各項標準對試驗樣品的要求,可以適當增加送樣數量,同一單元不同車型的差異部分需補充送樣試驗。型式試驗后,檢驗機構應以適當方式處置已經確認合格的樣品和/或相關資料。特殊情況由申請人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到生產廠進行現場檢測。4.2.2檢測標準、項目及依據制造商應全面執行國家頒布的車輛產品安全、環保、節能、防盜標準和規定,且符合要求。申請人應提供合格的樣車、樣件進行型式試驗。型式試驗結果僅對樣車、樣件所進行的檢測項目負責。具體的檢測依據和檢測項目見附件2《檢測依據和檢測項目》。已獲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或國家承認的自愿性產品認證的零部件和系統,當零部件和系統的結構、檢測標準、檢測項目不變的情況下,在車輛整車認證時不再進行檢測。4.3初始工廠審查初始工廠審查應在型式試驗合格后進行。根據需要,型式試驗和初始工廠審查也可以同時進行。初始工廠審查內容包括生產一致性審查和質量保證能力審查。生產一致性審查要求見附件3《生產一致性審查要求》,質量保證能力審查要求見附件4《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在進行工廠現場審查之前,認證機構應對制造商提交的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進行審查。4.3.1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的審查制造商應按附件3第2條的要求制定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并提交認證機構進行審查。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的審查時間根據所申請認證產品數量和產品涉及認證標準的數量確定,一般每個生產廠的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的審查時間為0.5~2個人日。4.3.2工廠現場審查工廠現場審查包括生產一致性現場審查和質量保證能力審查。生產一致性現場審查是在制造商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審查通過后,到生產一致性控制的現場對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確認,應覆蓋申請認證產品。質量保證能力審查應覆蓋申請認證產品的加工場所。生產一致性現場審查時,認證機構應按照本規則附件3附錄1的要求抽取相應數量的型式試驗樣品,對型式試驗樣品與申報的車輛結構與技術參數進行一致性核對。對于按照正常認證流程進行型式試驗的(由認證機構確認試驗方案下達試驗任務的),認證機構可委托檢測機構在型式試驗中完成樣品與申請人提交的車輛結構及技術參數的核對。質量保證能力審查時,認證機構應按照本規則附件4的要求進行。工廠審查組對抽取的審查樣本負責。工廠審查組在現場審查時發現制造商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存在缺陷,應向認證機構提出意見和建議。4.3.3工廠現場審查時間生產一致性審查為每一個車輛類別1~3個人日;對于未按認證流程進行型式試驗而直接提供型式試驗報告的,認證機構將在生產一致性檢查時,追加本規則附件3附錄1車輛結構及技術參數一致性審查中第1.1和1.2條審查。增加的人日數以實際審查時間為準。質量保證能力審查時間根據所申請認證產品的單元數量確定,并適當考慮工廠的生產規模,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一般為1~2個人日。對于已獲得國家認監委承認的相關機構頒發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工廠,可承認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中與質量保證能力審查相同部分的結果,并減免審查人日數。4.3.4在生產一致性審查中對相關認證結果的采用4.3.4.1對已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零部件和系統,僅需確認裝車的零部件和系統的規格型號與證書的一致性及該證書的有效性。4.3.4.2對已獲得國家認監委發布的自愿性產品認證的零部件、系統和單獨技術總成,僅需確認裝車的零部件、系統和單獨技術總成規格型號與證書的一致性及該證書的有效性。4.4認證結果的評價與批準

型式試驗的結果由檢測機構做出,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審查的結果由認證機構做出,初始工廠審查的結果由工廠檢查組做出。4.4.1型式試驗結果的評價按照認證流程進行型式試驗時,當所有的檢測項目的檢測結果全部符合標準要求時,方可認為型式試驗結果合格。若有檢測項目不合格,可允許限期(不超過三個月)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送樣進行檢測。凡需重新檢測的,檢測機構須將檢測情況通報認證機構,由認證機構重新確認檢測方案。對于未按認證流程進行型式試驗的,需在所有的檢測項目的檢測結果全部符合標準要求且生產一致性審查通過后,方可判定型式試驗結果合格。4.4.2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的評價當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能夠滿足本規則附件3的要求,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的審查通過。如認證機構認為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存在缺陷,制造商應整改后重新進行審查。若認證機構和制造商對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不能達成一致,制造商在同意并保證配合認證機構進行產品后續抽樣試驗復核的前提下,可向認證機構提交確保生產一致性和后續復核措施的保證函,認證機構可接受制造商的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4.4.3初始工廠審查的評價4.4.3.1工廠審查未發現不合格項,則審查結果為合格;4.4.3.2工廠審查存在不合格項,可允許限期(不超過3個月)整改,認證機構采取適當方式對整改結果進行確認。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結果不合格,審查結果不合格,終止本次審查。4.4.3.3工廠審查發現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的執行情況與申報并經審查批準的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存在嚴重偏差,或實際生產車輛的結構及技術參數與型式試驗樣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異時,審查結果不合格,終止本次審查。4.4.4認證批準認證機構對型式試驗、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工廠審查進行綜合評價,型式試驗、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和工廠審查均符合要求,經認證機構評定后,頒發認證證書(每一個申請單元頒發一個認證證書)。認證證書的使用應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要求。4.5認證時限認證時限是指自受理認證之日起至頒發認證證書時止所實際發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試驗時間、提交工廠審查報告時間、認證結果的評價和批準時間、證書制作時間。不包括認證申請人準備資料和試驗樣品及整改所需的時間。原則上,自認證機構受理認證申請之日起到做出認證決定的時間不超過90日。4.6認證有效性認證機構、檢測機構、檢查機構及其人員應對各自在認證中的活動負責,其資質和行為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認證機構應建立認證有效性的追溯系統,對認證各環節的有效性進行控制。5認證證書認證證書除滿足《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要求的項目和內容外,還須隨同證書出具附件,注明該證書涉及產品符合本實施規則引用的標準和認證實施規則的名稱和編號,對于證書的變更應注明變更的版本號以明確顯示該產品的變更次數。5.1認證證書的有效性證書的有效性依賴認證機構定期的監督獲得保持。6獲證后監督一般情況下從獲證后的12個月起,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審查。獲證后的第五年,應按附件3《生產一致性審查要求》和附件4《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對工廠進行全面審查,審查內容和審查時間與初始工廠審查相同。6.1監督審查的內容監督審查內容包括生產一致性監督審查和質量保證能力監督審查。生產一致性監督審查要求見附件3,質量保證能力監督審查要求見附件4。在進行工廠現場監督審查之前,認證機構應對制造商提交的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執行報告進行審查。6.1.1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執行報告審查制造商應在認證機構確定的工廠現場監督審查日期前一個月,向認證機構提交一份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執行報告,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執行報告的具體要求見附件3。認證機構對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執行報告審查后應提出對工廠現場生產一致性監督審查的方案。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執行報告審查的時間為每一個車輛類別0.5-1人日。6.1.2工廠現場監督審查工廠現場監督審查包括生產一致性監督審查和質量保證能力監督審查。生產一致性監督審查是工廠檢查組按照認證機構確定的生產一致性監督審查的方案,到生產一致性控制的現場對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質量保證能力監督審查是對工廠質量保證能力的維持情況進行監督審查。工廠現場監督審查時間:生產一致性監督審查為每個車輛類別1-2個人日;工廠質量保證能力監督審查為0.5-1個人日。對于已獲得國家認監委承認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工廠,若證書維持有效,可免除質量保證能力審查中重復的部分,并減免審查人日數。6.2用戶投訴信息在監督審查中的應用企業應建立用戶投訴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保存系統,并保證全面向認證機構公開用戶投訴信息,不得隱瞞和銷毀用戶投訴信息。認證機構在監督審查時,應將用戶投訴中涉及本規則包含的安全、環保、節能、防盜問題作為審查的重要輸入。認證機構應保證除向認證主管部門匯報外,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企業的用戶投訴信息。認證機構和國家認監委也將建立本規則涉及的車輛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項目的用戶投訴搜集、處理、反饋系統,以加強對獲證企業和產品的監督。6.3監督審查結果的評價監督審查合格后,可以繼續保持認證資格,使用認證標志。對監督審查時發現的不符合項應在3個月內完成糾正措施。逾期將撤銷認證證書,停止使用認證標志,并對外公告。6.4獲證后監督的分級管理認證機構應在內部建立工廠的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和信用水平評價系統,實現對獲證工廠的分級管理。以鼓勵認證規則執行好和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強的工廠;而對于認證規則執行存在問題、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弱、產品存在重大缺陷的工廠加強監管。6.4.1對獲證工廠按照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產品符合認證標準的實際狀況、企業遵守強制性認證規定的信用水平情況以及對產品可靠性的控制情況進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要求見附件5《工廠分級管理指導原則》。6.4.2認證機構可對不同信用級別工廠采取差異的監督審查方式。6.4.2.1對于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和產品實際狀況以及遵守強制性認證要求的信用水平好的工廠,對工廠現場的生產一致性和質量保證能力監督審查可適當延長周期,延長最多與獲證后第五年的全面審查一同進行,但須保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產品結構及技術參數一致性的審查,審查可在工廠認可的適當地點進行。6.4.2.2對于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和產品實際狀況以及遵守強制性認證要求的信用水平一般的工廠,按本規則第6.1條的規定進行監督審查。6.4.2.3對于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和產品實際狀況以及遵守強制性認證要求的信用水平差的工廠,認證機構可根據認證風險,在每年至少一次監督審查的基礎上,確定追加的監督審查頻次,并可以采取抽樣的方式對產品的標準符合性進行試驗確認。應建立信息公布和與相關執法機構的聯動機制,加強對這些工廠及產品的監管。7

認證的變更

本規則覆蓋產品的認證證書,如果其產品發生以下變化時,應向認證機構提出變更申請:1)增加/減少同一單元內認證產品;2)獲證產品的關鍵零部件、原材料、結構、制造工藝和供應商等影響生產一致性的因素發生變化;3)獲證產品的商標、申請人、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廠信息(名稱和/或地址、組織結構、質量保證體系等)發生變化;4)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發生變化;5)已獲證產品發生技術變更影響與相關標準的符合性或型式試驗樣品的一致性時;6)其他影響認證要求的變化。認證證書持有者在變更實施前應向認證機構申報,獲得批準后方可出廠或進口。應從認證申請開始辦理手續,認證機構應核查變更產品與原認證產品的一致性,確認原認證結果對認證變更的有效性,針對差異進行補充檢測和/或工廠審查,確認原證書繼續有效和/或換發認證證書。對于認證變更,應在變更批準前重新確認本次變更涉及產品的車輛一致性證書。對于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和產品實際狀況以及遵守強制性認證要求的信用水平好的工廠,如果制造商實驗室具備相應的檢測能力,且相應檢測項目已獲得認可,認證變更試驗可利用制造商的檢測設備在現場進行。8認證證書的暫停、注銷和撤銷認證的暫停、注銷和撤銷按《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當車輛存在重大設計缺陷或安全隱患,并經查實確為制造商責任時,認證機構視具體情況和性質可暫停和撤消認證證書。9認證標志使用的規定證書持有者必須遵守《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的規定。9.1準許使用的標志樣式

9.2變形認證標志的使用本規則覆蓋的產品不允許使用任何形式的變形認證標志。9.3加施方式可以采用標準規格標志、模壓或銘牌印刷三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采用模壓或銘牌印刷認證標志時,還應在標志周邊適當位置注明產品的工廠代碼。標志使用方案應報國家認監委批準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發放與管理機構核準。9.4加施位置應在車輛產品前部外表易見部位加施認證標志。企業的每一輛獲證車輛須在隨車文件中附帶附件1附錄2所列車輛一致性證書。以向消費者明示認證產品信息和環保及燃料消耗指標。10

認證收費認證收費由認證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收取。附件1: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產品技術資料1、

《產品結構及技術參數》見附錄12、

車輛一致性證書,見附錄23、

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3.1、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執行報告(獲證后每年)4、

生產企業概況4.1、生產廠和生產情況(所申請的產品年生產能力及生產歷史)4.2、申請人的工商注冊證明及商標注冊證明4.3、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目錄及機構框圖(或表)4.4、生產情況(為生產所申請的產品所需要的人員、設備等情況)4.5、生產企業的主要生產設備和檢測儀器設備登記表(包括:名稱、型號、規格、數量、精度、檢定周期)5、

車輛型號及車輛識別代號(VIN)編制規則6、

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WMI)證書復印件7、

車輛的型式、單元和車輛型號的編制說明。說明應具體到每一車輛型號及其對應的區分參數指標。8、

產品使用說明書(包括磨合、保養規范)或關于采用中文產品使用說明書及用戶使用維修手冊(包含磨合、保養規范)的聲明9、

零部件及系統認證的有關資料(認證證書編號和/或相關資料復印件)10、

其它資料(申請人、制造商的相關資料及其他需要的資料)11、委托人與受委托人之間訂立的關于認證、檢查、檢測和跟蹤檢查等事項的委托書、合同副本和其他相關合同的副本12、企業所進行的耐久性試驗報告和/或相關聲明。附錄1

產品結構及技術參數A.

摩托車產品相關信息0

總則

0.1

商標

0.2

型式(可以有任何可能的變型和改型:每種變型和改型必須由數字或是由數字和字母組成的代碼加以識別)

0.2.1

商業名稱(如有)[1]

0.2.2

產品型號

0.3

產品型號的標識方法

0.3.1

產品型號的標識位置

0.4

車輛類別[a]

0.5

制造商的名稱和地址

/

0.5.1

生產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

0.6

代理機構名稱和地址[1]

/

0.7

在車架或底盤上,銘牌的固定方式和位置

0.7.1

車輛識別代碼(VIN前8位)

0.8

對于部件和單獨技術總成,型式認證標志的位置和固定方式*

1

車輛總體結構

1.1

典型車輛的照片(前左45°后右45°)

1.2

完整車輛的尺寸圖

1.2.1

軸距

mm1.3

車軸和車輪的數目

/1.4

發動機的位置和布置

1.5

座位數

1.6

駕駛位置

左/右*

1.6.1

車輛按右側/左側行駛裝備*

2

質量[2][b]

2.0

整車干質量

Kg2.1

整車整備質量

Kg2.1.1

整車整備質量在各軸的分配

在各軸的分配

Kg/

Kg2.2

廠定最大總質量

Kg2.2.1

廠定最大總質量在各軸的分配

Kg/

Kg3

發動機[c]

3.0

制造商

3.1

生產企業及商標

3.1.1

型號

3.1.2

發動機出廠編號打刻位置

3.1.3

認證證書編號[3]

3.2

點燃式或壓燃式發動機

3.2.1

發動機特性

3.2.1.1

工作原理(二沖程、四沖程、點燃、壓燃)

3.2.1.2

氣缸數目、排列、點火次序

3.2.1.2.1

缸徑[d]

mm3.2.1.2.2

行程[d]

mm3.2.1.3

排量[e]

cm33.2.1.4

壓縮比[2]

3.2.1.5

缸蓋、活塞、活塞環和缸體的圖樣*

3.2.1.6

怠速轉速[2]

r/min3.2.1.7

最大凈功率/相應轉速[2]

kW/

rpm3.2.1.8

最大扭矩/相應轉速[2]

N?m/

rpm3.2.2

燃油:柴油/汽油/混合燃料/液化石油氣/其它[1]

3.2.3

燃油箱

3.2.3.1

最大容量[2]

ml3.2.3.2

油箱圖樣(標明安裝時的外廓尺寸材料,含油箱蓋)

3.2.3.3

清楚表明燃油箱在車輛上位置的圖樣

3.2.3.4

認證證書編號[3]

3.2.4

燃油供給

3.2.4.1

化油器式(是/否)

3.2.4.1.1

生產企業

3.2.4.1.2

化油器型號及型式

/

3.2.4.1.3

數量

3.2.4.1.4

參數[2]

3.2.4.1.4.1

喉管直徑

mm3.2.4.1.4.2

浮子室油面高度[2]

(以浮子室結合面為基準)mm3.2.4.1.4.3

浮子質量[2]

g3.2.4.1.4.4

浮子針閥直徑[2]

mm或3.2.4.1.4.5

依據空氣流量繪制的供油曲線,以及為保持至該曲線所需要的設定值

可提供附圖,代替3.2.4.1.4.1、3.2.4.1.4.2、3.2.4.1.4.3、3.2.4.1.4.43.2.4.1.5

冷起動系統[1]:(手動/自動)

3.2.4.1.5.1

工作原理

3.2.4.2

燃油噴射式[1](僅對于壓燃式)(是/否)

3.2.4.2.1

系統描述

3.2.4.2.2

工作原理[1](高壓共軌系統,噴油泵、高壓油管、噴油嘴供油)

3.2.4.2.3

噴油泵

3.2.4.2.3.1

生產企業

3.2.4.2.3.2

型式及型號

/

或3.2.4.2.3.3

最大供油量[2]:ml/沖程或循環,或者在泵的轉速為

/min時,或者以特性曲線表50:

3.2.4.2.3.4

噴油提前角[2]

3.2.4.2.3.5

噴油提前曲線[2]

3.2.4.2.3.6

標定程序[1]:(試驗臺/發動機)

3.2.4.2.4

調速器

3.2.4.2.4.1

型式

3.2.4.2.4.2

斷油點

3.2.4.2.4.2.1

有負荷斷油點

r/min3.2.4.2.4.2.2

無負荷斷油點

r/min3.2.4.2.4.3

怠速轉速

r/min3.2.4.2.5

噴油管

3.2.4.2.5.1

油管長度

mm3.2.4.2.5.2

油管內徑

mm3.2.4.2.6

噴油器

3.2.4.2.6.1

生產企業

3.2.4.2.6.2

型號(或填寫以下1條)

3.2.4.2.6.3

開啟壓力[2]或特性曲線[2]

3.2.4.2.7

冷起動系統(如適用)

3.2.4.2.7.1

生產廠

3.2.4.2.7.2

型式

3.2.4.2.7.3

描述

3.2.4.2.8

應急起動裝置(如適用)

3.2.4.2.8.1

生產企業

3.2.4.2.8.2

型號

3.2.4.2.8.3

系統描述

3.2.4.3

燃油噴射式(僅針對點燃式)(是/否)[1]

3.2.4.3.1

系統描述

3.2.4.3.2

工作原理:進氣管噴射(單點/多點)[1]/直噴式/其它說明[1]

3.2.4.3.2.1

供油泵生產企業

3.2.4.3.2.2

供油泵型號

3.2.4.3.3

噴油器開啟壓力[2]或特性曲線[2]

kPa3.2.4.3.4

噴油提前角*

3.2.4.3.5

冷起動系統

3.2.4.3.5.1

工作原理

3.2.4.3.5.2

工作/設定限制[1][2]

3.2.4.4

燃油泵[1]:(有/無)

3.2.5

電氣系統

3.2.5.1

額定電壓

V3.2.5.2

發電機(或磁電機)

3.2.5.2.1

型號

3.2.5.2.2

名義功率

Kw3.2.5.3

ECU

3.2.5.3.1

生產企業

3.2.5.3.2

型號

3.2.5.3.3

工作電壓

3.2.5.3.4

可調性

3.2.5.3.5

其他集成零部件*

3.2.6

點火裝置

3.2.6.1

生產企業

3.2.6.2

型號

3.2.6.3

工作原理

3.2.6.4

點火提前曲線或工作設定點(可附頁)[2]

3.2.6.5

靜態點火正時[2]

上止點(TDC)前

°CA3.2.6.6

觸點間隙[2]

mm3.2.6.7

閉合角[2]

°3.2.6.8

抗無線電干擾系統

3.2.6.8.1

抗無線電干擾裝置的術語和圖樣

3.2.6.8.2

額定直流電阻值,或每米阻尼線的額定電阻[2]

Ω或

Ω/m3.2.7

冷卻系統[1](液冷/風冷)

3.2.7.1

發動機溫度控制裝置名義設定值*

3.2.7.2

液冷

3.2.7.2.1

液質特征

3.2.7.2.2

循環泵[1](有/無)

3.2.7.3

風冷

3.2.7.3.1

風機[1](有/無)

3.2.8

進氣系統

3.2.8.1

增壓器[1]:(有/無)

3.2.8.1.1

生產企業

3.2.8.1.2

型式及型號

3.2.8.1.3

系統描述:

(如:最大充氣壓力kPa、放氣方式(適用時)3.2.8.2

中冷器(有/無):

3.2.8.3

進氣管及其附件的描述和圖樣(加壓室、加熱裝置、附加空氣進氣)

3.2.8.3.1

進氣管的描述(包括圖樣或照片)

3.2.8.3.2

空濾器圖樣(或填寫以下兩條)

3.2.8.3.2.1

生產企業

3.2.8.3.2.2

型式及型號

3.2.8.3.3

進氣消音器圖樣(或填寫以下兩條)

3.2.8.3.3.1

生產企業

3.2.8.3.3.2

型號

3.2.9

排氣系統

3.2.9.1

完整的排氣系統的圖樣

3.2.9.2

排氣消音器

3.2.9.2.1

生產企業

3.2.9.2.2

型號

3.2.9.2.3

型式

3.2.10

進、排氣管路最小截面積(cm2)

cm2

/

cm23.2.11

進氣系統或等效數據

3.2.11.1

進/排氣門的最大升程及相對與止點的開啟、閉合角;或者其他可能系統的相關設置:

3.2.11.2

參照基準和/或設定范圍[1]

上止點(TDC)前

°CA,持續

°3.2.12

空氣污染控制措施

3.2.12.1

曲軸箱氣體控制裝置(只對四沖程發動機)圖樣及描述

3.2.12.2

附加排氣污染物控制裝置(如有,并未包括在其它項內)

3.2.12.2.1

催化轉化器(有/無)

3.2.12.2.1.1

催化轉化器及其催化單元的數目

3.2.12.2.1.2

催化轉化器尺寸、形狀、體積

3.2.12.2.1.3

催化轉化器作用型式

3.2.12.2.1.4

貴金屬的含量*

3.2.12.2.1.5

相對濃度*

3.2.12.2.1.6

載體(結構和材料)*

3.2.12.2.1.7

孔密度*

3.2.12.2.1.8

催化轉化器殼體的型式*

3.2.12.2.1.9

催化轉化器的位置(在排氣管中的位置和基準距離

3.2.12.2.2

氧傳感器*

3.2.12.2.2.1

型式

3.2.12.2.2.2

位置

3.2.12.2.2.3

控制范圍

3.2.12.2.3

空氣噴射裝置(有/無)*

3.2.12.2.3.1

型式

3.2.12.2.4

廢氣再循環

(有/無)*

3.2.12.2.4.1

特性(流量)

3.2.12.2.5

其他系統(描述)*

3.2.13

光吸收系數符號的位置(只對壓燃式)*

3.2.14

燃油蒸發裝置

3.2.14.1

燃油蒸發裝置系統圖樣

3.2.14.2

碳罐的生產企業

3.2.14.2.1

碳罐的型號、規格、

3.2.14.3

燃油管的生產企業

3.2.14.3.1

碳罐的型號、規格、

3.3

電動機

3.3.1

型式(電樞/勵磁)

3.3.1.1

最大連續額定功率

kW3.3.1.2

工作電壓

V3.3.2

蓄電池

3.3.2.1

數目

3.3.2.2

總質量

kg3.3.2.3

容量

A/h3.3.2.4

位置

3.4

其它電機或電機組(電機的相關細節)

3.5

廠定允許冷卻系統溫度

3.5.1

液冷

3.5.1.1

恒溫器上限溫度

℃3.5.2

風冷

3.5.2.1

火花塞墊片溫度

℃3.6

潤滑系統

3.6.1

系統描述

3.6.1.1

潤滑油油箱位置

3.6.1.2

潤滑油供給方式[1](泵、噴入進氣系統、與燃油混合、其它)

3.6.2

潤滑油和燃油混合

3.6.2.1

百分比*

3.6.3

機油冷卻器[1]:(有/無)

3.6.3.1

圖樣(或填寫以下兩條)

3.6.3.1.1

生產企業

3.6.3.1.2

型號

4

傳動裝置[f]

4.1

傳動系統的圖樣

4.2

傳動型式(機械式/液壓式/電力式)

4.3

離合器型式

4.4

變速器

4.4.1

型式(自動/人工)

4.4.2

變速器操縱方式(手動/腳動)

4.5

傳動比

齒輪傳動比(N)

初級傳動比(R1)

次級傳動比(R2)

最終傳動比(R3)

總傳動比(Rt)最小連續可變傳動比

1檔

2檔

3檔

4檔

5檔

???

最大連續可變傳動比

注:

1、Rt=R1*R2*R3;2、最小連續可變傳動比和最大連續可變傳動比,針對無級變速情況。4.5.1

傳動系統中所使用的電子/電氣元件的簡要描述*

4.6

最高車速及相應檔位[g]

km/h\

4.7

車速里程表

4.7.1

生產企業

4.7.2

型式及型號

/

4.7.3

完整系統的照片或圖樣

4.7.4

車速顯示范圍

km/h4.7.5

車速表測量裝置最大允差

km/h4.7.6

車速表技術常數*

4.7.7

驅動機構的驅動方式和描述

4.7.8

驅動機構的總傳動比

5

懸架

5.1

懸架布置圖樣

5.1.1

懸架中使用的電子/電氣元件的簡要描述*

5.2

輪胎(類別、規格和最大承載能力)和輪輞(標準型)

5.2.1

額定旋轉圓周*

前輪

mm/后輪

mm5.2.2

廠定輪胎氣壓

前輪

Kpa/后輪

kpa5.2.3

輪胎/輪輞組合

前輪

后輪

5.2.4

車輛的理論最大設計車速對應的輪胎最小速度級別*

前輪

后輪

5.2.5

每個輪胎的最大載荷對應的最小承載指數*

前輪

后輪

5.2.6

與車輛相適應的使用類別*

前輪

后輪

5.2.7

生產企業

前輪

后輪

5.2.8

商標

5.2.9

輪胎規格

前輪

后輪

5.2.10

用途:標準、專用、雪地、輕便*

5.2.11

速度級標記*

5.2.12

輪胎結構(子午線輪胎、斜交輪胎、帶束斜交輪胎)*

5.2.13

負荷指數*

5.2.14

是否有內胎*

5.2.15

標準型或增強型*

5.2.16

輪胎層級數*

5.2.17

外部尺寸:外部寬度和直徑*

5.2.18

輪輞*

5.2.19

測量和測試用輪輞*

5.2.20

測試充氣壓力*

5.2.21

X系數*

5.2.22

輪胎規格(V,W)(輪胎最高行使速度超過240km/h,規格標記為V,最高行駛速度超過270km/h,輪胎標記為W。輪胎的最高行駛速度和負荷能力有生產企業規定。輪胎的最高行駛速度和相應的負荷能力在證書上標明)*

5.2.23

認證證書編號

前輪

后輪

6

轉向機構

6.1

轉向傳動和控制

6.1.1

傳動裝置型式

6.1.2

轉向系統中所用的電子/電氣元件的簡要描述*

7

制動

7.1

制動裝置的圖樣

7.2

前/后制動器(盤式/鼓式):

/

7.2.1

生產企業

7.2.2

型式*

7.3

制動裝置部件的圖樣

7.3.1

蹄片/制動襯塊:

7.3.2

連接件或襯塊(材料廠牌、等級和認證標志)

7.3.3

制動桿和制動踏板:

7.3.4

液壓裝置(如適用)

7.4

其它裝置(如有)圖樣及描述

7.5

制動系統中所用的電子部件的簡要描述*

7.6

制動軟管

7.6.1

生產企業

7.6.2

內徑

Φ

mm7.6.3

外徑

Φ

mm7.6.4

接頭型式*

7.6.5

認證證書編號

8

照明和光信號裝置

8.1

所有裝置清單(數目、廠牌、型號、認證證書編號、前照燈遠光最大照度、光色、相應的信號裝置)

附表18.2

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位置圖

8.3

危險警告燈*

8.4

對特殊車輛的附加要求*

8.5

照明和光信號裝置中所用的電子部件的簡要描述*

9

裝備

9.1

控制器、信號裝置、指示器布置和識別

9.1.1

標識、控制器、信號裝置、指示器布置的圖樣或照片

9.2

銘牌

9.2.1

銘牌和底盤號位置的圖樣或照片

9.2.2

銘牌式樣(標明尺寸)

9.2.3

車架號碼的照片或圖樣(標明尺寸)*

9.3

防盜裝置

9.3.1

型式

9.3.2

裝置的概要描述

9.4

聲響警告裝置

9.4.1

報警裝置的概要描述、用途

9.4.2

生產企業

9.4.3

型號

9.4.4

認證證書編號

9.4.5

聲響警告裝置的位置圖樣

9.4.6

附屬裝置的詳細描述,包括與音響警告裝置相關的部件*

9.5

后牌照的位置(必要時說明不同,如有提供圖樣)

9.5.1

相對于鉛錘面的傾斜情況

°B.適用于兩輪輕便摩托車和摩托車1

裝備

1.1

后視鏡(對每種后視鏡提供下列信息)

1.1.1

生產企業及型號

1.1.2

認證證書編號

1.1.3

變形*

1.1.4

后視鏡的位置圖樣

1.1.5

在車輛上的安裝,包括在車輛上與其相連接的部分

1.2

支架

1.2.1

型式[1](中央/側面)

1.2.2

支架的位置圖樣

1.3

摩托車邊車的連接(如適用)

1.3.1

位置照片或圖樣,結構

1.4

乘員扶手

1.4.1

型式(帶/柄)[1]

1.4.2

位置照片或圖樣

1.5

對安裝腳蹬的輕便摩托車,為確保安全而采取的措施*

C.適用于三輪輕便摩托車、三輪摩托車1

尺寸和質量(如必要,可提供圖樣)

1.1

無底盤時車架尺寸

1.1.1

長度

1.1.2

寬度

1.1.3

高度

1.1.4

前懸

1.1.5

后懸

1.1.6

整車重心極限位置

1.2

質量[2][b]

1.2.1

廠定最大有效載荷

kg2

裝備

2.1

車身

2.1.1

車身特征

2.1.2

內部空間尺寸總布置圖

2.1.3

外部空間尺寸總布置圖

2.1.4

材料和加工方式

2.1.5

乘員用門、鎖、鉸鏈

2.1.6

門的外形、尺寸、方向、最大開啟角

2.1.7

鎖和鉸鏈的圖樣及在門上的位置

2.1.8

鎖和鉸鏈的技術描述

2.2

后視鏡(每種后視鏡提供下列詳細資料)

2.2.1

生產企業及型號

2.2.2

認證證書編號

2.2.3

變形

2.2.4

后視鏡的位置圖樣

2.2.5

在車輛上的安裝,包括在車輛上與其相連接的部分

2.3

座椅

2.3.1

數目

2.3.2

位置

2.4

乘員艙加熱系統(如適用)*

2.4.1

如果加熱系統利用發動機冷卻液的熱量,簡單說明車型的加熱類型

2.4.2

如果發動機的冷卻空氣或排氣作為加熱源,詳細說明車型的加熱,并包括以下四條:

2.4.2.1

加熱系統的總體布置圖,標出在車輛上的位置(以及降噪裝置的位置(包括熱交換點的位置)):

2.4.2.2

利用排氣的加熱系統的熱交換器總總布置圖,或利用發動機冷卻空氣的熱交換處

2.4.2.3

熱交換器或發生熱交換的部件的剖視圖,包含壁厚、材料、表面特性

2.4.2.4

進一步給出加熱系統的中重要部件的技術規范。如風扇

附表1:照明和信號裝置清單名

數目

認證證書編號

燈泡類型

備注前照燈

前轉向燈

后轉向燈

制動燈

后牌照燈

前位燈

后位燈

前霧燈

后霧燈

倒車燈

危險警告信號

側回復反射器

N.A

后回復反射器

N.A

注:在規格欄目中,必填標稱功率及電壓。注釋:1、產品結構及技術參數中“生產企業”一欄應填寫企業全稱(營業執照上名稱)。

2、申請人應填寫在“:”后的空白欄處。3、上述產品結構中未提及的,可另附說明。4、一張圖紙中可以說明多個問題。*

視情況具體填寫。

[1]可不填寫不適用部分,或在不適用欄用“N.A.”表示。[2]聲明公差或者取值范圍。[3]可以填寫申請編號。(a)L1兩輪輕便摩托車、L2三輪輕便摩托車、L3兩輪摩托車、L4邊三輪摩托車、L5正三輪摩托車;電動摩托車按定義劃入L1~L5。(b)相關質量名稱定義參照:GB/T5359.5-1996、GB/T5359.6-1996、GB14622。(c)對于非傳統的發動機和系統,制造商應該提供相當于本附錄設計的細節。(d)保留一位小數。(e)此值應用π=3.1416計算,保留一位小數。(f)對于每種變型,應給出細節。(g)允許最高車速限值的5%允差。圖樣要求圖樣格式要求?圖紙幅面:A4或疊成A4(最大不超過A3);?圖框規格:按有關制圖國家標準的規定,留裝訂邊;?標題欄的位置,標題欄位于圖樣右下角,尺寸、內容如下:其中:認證產品上報圖樣:可不填寫;型式:可不填寫;

主題:指圖樣名稱,如整車外形圖、后視鏡安裝圖;序號:按圖樣要求的序號填寫;

圖號:同一序號下有多張圖紙時,以序號+順序號表達;生產企業:對于油箱等單獨零部件填寫實際生產企業名稱,其他填寫整車生產企業名稱;?表達正確的比例及投影關系。附錄2車輛一致性證書

1、企業在出廠的每一輛車輛上須附帶1張經企業蓋章和/或車輛一致性主管人員簽字的車輛一致性證書。

2、車輛一致性證書建議使用最大規格:A4(210×297mm),或折疊成A4的紙張,一面為車輛總體信息部分,另一面為車輛一致性參數部分。3、企業應采取防偽措施以避免車輛一致性證書被仿冒使用。4、初次認證時,企業應將全部車輛一致性證書式樣報認證機構,經批準后使用。每次認證變更企業須提交本次認證變更涉及的車輛一致性證書范圍和新證書開始使用時間的正式說明,并將調整后的車輛一致性證書式樣報認證機構,經批準后使用。5、在車輛一致性證書的頁眉中央標注車輛一致性證書編號。編號由四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為CCC工廠編號(由認證機構給出的7位字母和數字組合);第二部分為車輛型式代號(由4位字母或數字組成(I\O\Q除外),與《產品結構及技術參數》中0.2條填寫相同,由企業定義,要求在該車型系列停產5年以內代號不得重復使用);第三部分為一致性證書序列代號(由不多于12位的字母或數字組成,由企業定義,要求為:車輛一致性證書內容(車輛識別代號和發動機號及顏色除外)不同的不能使用相同編號);第四部分為一致性證書版本號(與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修訂號相一致性),編號建議使用電子代碼。車輛一致性證書參數0.1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

(注冊名稱)0.2.1商標:0.2.2型號:0.4車輛類別:0.7法定銘牌規定位置:

*

車輛識別代號:0.8車架上車輛識別代號的位置:1.2.1整車長度:

mm1.2.2整車寬度:

mm1.2.3整車高度

mm1.2.4軸距:

mm1.2.5輪距:

mm1.3車軸數目:

輪胎數目:1.5座椅數目及位置:2.1整車干質量:

kg2.2整車整備質量:

kg2.4廠定最大總質量:

kg2.4.1廠定最大總質量在各軸的分配:1.......................................................................kg2.........................................................................kg2.4.2各軸允許承載質量:1........................................................................kg2.........................................................................kg3.1發動機生產企業:3.2發動機型號:3.1.2發動機出廠編號:3.2.1.1工作原理:電子/點燃式/壓燃式,4沖程/2沖程3.2.1.2汽缸數及點火順序

/3.2.1.3汽缸排量:

cm3

3.2.1.7最大凈功率或最大連續輸出功率/對應轉速

kW/

rpm3.2.1.7.1功率/質量比:最大凈功率或最大連續輸出功率/整機質量

kW/kg)

3.2.2燃油4.4齒輪箱(類型)4.5傳動比1.............2...............3...............4.................5..................6......................4.6最高車速

km/h5.2.3輪胎規格

前輪

后輪9.1.1聯結裝置的認證標記,如適用C2.1.1車身或貨箱:有/無C2.1.6車門數目及配置36噪聲定置噪聲/發動機轉速

dB(A)/rpm加速噪聲

dB(A)37排放執行標準:工況法排放:CO:

g/kmHC:

g/kmNOx

g/kmHC+NOx:

g/km怠速法排放:CO:

%

HC:

10-6

壓燃式內燃機的可見空氣污染物:修正后的吸收系數:38備注:附件2:檢測依據和檢測項目1、檢驗依據GB16735-2004

道路車輛車輛識別代號(VIN)GB16737-2004

道路車輛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WMI)GB7258-2004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15742-2001

機動車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GB15365-1994

摩托車操縱件、批示器及信號裝置的圖形符號GB14023-2006

車輛、船和由內燃機驅動的裝置無線電騷擾特性限值和測量方法GB14621-2002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怠速法)GB18176-2007

輕便摩托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工況法,中國第Ⅲ階段)GB14622-2007

摩托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工況法,中國第Ⅲ階段)GB16169-2005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加速行駛噪聲限值及測試方法GB4569-2005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定置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GB17352-1998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后視鏡及其安裝要求GB15084-2006

機動車輛后視鏡的性能和安裝要求GB17353-1998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轉向鎖止防盜裝置GB19152-2003

輕便摩托車前照燈配光性能GB5948-1998

摩托車白熾絲光源前照燈配光性能GB18100-2000

兩輪摩托車及輕便摩托車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GB17510-1998

摩托車光信號裝置配光性能GB11564-1998

機動車回復反射器GB/T15744-1995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燃油消耗量限值GB20073-2006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制動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GB20074-2006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外部凸出物GB20075-2006

摩托車乘員扶手GB19482-2004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GB20998-2007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2、檢測項目及要求一、輕便摩托車1.車輛識別代號(VIN):VIN應符合GB16735-2004及GB16737-2004的規定。2.車輛標志:應符合GB7258-2004中4.1.1、4.1.2、4.1.3、4.1.4。3.摩托車外廓尺寸:應符合GB7258-2004中4.2的規定。4.側傾穩定角:應符合GB7258-2004中4.7.1的有關規定。(只適用三輪輕便摩托車)5.車速表指示誤差值:應符合GB7258-2004中4.12的規定。(不適用于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40km/h的機動車)6.轉向裝置:應符合GB7258-2004中6.2、6.6、6.7、6.13的規定。7.整車前照燈性能:應符合GB7258-2004中8.4.2、8.4.4、8.4.5、8.4.6、8.4.7.1的規定。8.安全防護裝置:應符合GB7258-2004中12.2.1、12.2.3、12.2.4的規定。9.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圖形符號:應按GB15365-1994要求設置并符合其規定。10.駐車性能:應符合GB7258-2004中4.7.2的規定;三輪輕便摩托車應符合GB7258-2004中7.13.3的規定。11.無線電騷擾特性:應符合GB14023-2006的規定。12.經濟車速油耗:應符合GB/T15744-1995的規定。(電驅動方式不適用)13.排氣污染物排放:怠速法:應符合GB14621-2002的規定;工況法:應符合GB18176-2007的規定。(電驅動方式不適用)14.加速噪聲:應符合GB16169-2005的規定。(電驅動方式不適用)15.定置噪聲:應符合GB4569-2005的規定。(電驅動方式不適用)16.制動性能:應符合GB20073-2006的規定。(不適用于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的輕便摩托車)17.后視鏡及其安裝要求:車身部分或全部封閉駕駛員的車輛應符合GB15084-2006的規定,其他產品應符合GB17352-1998的規定。18.轉向鎖止防盜裝置:應符合GB17353-1998的規定。19.前照燈配光性能:應符合GB19152-2003的規定。20.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應符合GB18100-2000的規定。(三輪輕便摩托車不適用)21.光信號裝置配光性能:應符合GB17510-1998的規定。22.回復反射器:應符合GB11564-1998的規定。23.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應符合GB19482-2004的規定。(電驅動方式不適用)24.外部凸出物要求:應符合GB20074-2006的規定。25.燃油蒸發:應符合GB20998-2007的規定。(電驅動方式不適用)二、摩托車1.車輛識別代號(VIN):VIN應符合GB16735-2004及GB16737-2004的規定。2.車輛標志:應符合GB7258-2004中4.1.1、4.1.2、4.1.3、4.1.4。3.摩托車外廓尺寸:應符合GB7258-2004中4.2的規定。4.側傾穩定角:應符合GB7258-2004中4.7.1的有關規定。(只適用三輪摩托車)5.車速表指示誤差值:應符合GB7258-2004中4.12的規定。(不適用于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40km/h的機動車)6.轉向裝置:應符合GB7258-2004中6.2、6.6、6.7、6.13的規定。7.整車前照燈性能:應符合GB7258-2004中8.4.2、8.4.4、8.4.5、8.4.6、8.4.7.1的規定。8.喇叭及其安裝要求:應符合GB15742-2001中3.1.1、3.1.2、3.1.3、4.1.2的規定。9.安全防護裝置:應符合GB7258-2004中12.2.1、12.2.3、12.2.4的規定。10.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圖形符號:應按GB15365-1994要求設置并符合其規定。11.駐車性能:應符合GB7258-2004中4.7.2的規定;三輪摩托車應符合GB7258-2004中7.13.3的規定。12.無線電騷擾特性:應符合GB14023-2006的規定。13.經濟車速油耗:應符合GB/T15744-1995的規定。(電驅動方式不適用)14.排氣污染物排放:怠速法:應符合GB14621-2002的規定;應符合GB14622-2007的規定。(電驅動方式不適用)15.加速噪聲:應符合GB16169-2005的規定。(電驅動方式不適用)16.定置噪聲:應符合GB4569-2005的規定。(電驅動方式不適用)17.制動性能:應符合GB20073-2006的規定。18.后視鏡及其安裝要求:車身部分或全部封閉駕駛員的車輛應符合GB15084-2006的規定,其他產品應符合GB17352-1998的規定。19.轉向鎖止防盜裝置:應符合GB17353-1998的規定。20.前照燈配光性能:應符合摩托車應符合GB5948-1998的規定。21.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應符合GB18100-2000的規定。(三輪摩托車不適用)22.光信號裝置配光性能:應符合GB17510-1998的規定。23.回復反射器:應符合GB11564-1998的規定。24.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應符合GB19482-2004的規定。(電驅動方式不適用)25.外部凸出物要求:應符合GB20074-2006的規定。26.摩托車乘員扶手:應符合GB20075-2006的規定。27.燃油蒸發:應符合GB20998-2007的規定。(電驅動方式不適用)

附件3

生產一致性審查要求1生產一致性審查是通過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及其執行報告的審查和現場審查,確認批量生產的認證產品和型式試驗樣品的一致性,以及與認證標準的符合性。初始工廠審查時,首先進行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審查,然后進行現場審查;獲證后監督時,首先進行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執行報告審查,然后進行現場審查。2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是制造商為保證批量生產的認證產品的生產一致性而形成的文件化的規定。應包括:2.1制造商為有效控制批量生產的認證產品的結構及技術參數和型式試驗樣品的一致性所制定的文件化的規定。2.2制造商按照車輛類別并對應實施規則中各項標準制定車輛產品必要的試驗或相關檢查的內容、方法、頻次、偏差范圍、結果分析、記錄及保存的文件化的規定。以及按照各項標準識別關鍵部件、材料、總成和關鍵制造過程、裝配過程、檢驗過程并確定其控制要求。對于不在工廠現場進行的必要的試驗或相關檢查以及控制的關鍵部件、材料、總成和關鍵制造過程、裝配過程、檢驗過程,應在計劃中特別列出,并說明控制的實際部門和所在地點。認證標準中對生產一致性控制有規定的項目,工廠的控制規定不得低于標準的要求。2.3制造商對于2.2涉及的產品試驗或相關檢查的設備和人員的規定和要求。2.4制造商對于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變更、申報與執行的相關規定。2.5制造商在發現產品存在不一致情況時,如何落實在認證機構的監督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盡快恢復生產的一致性的相關規定。2.6制造商在發現產品存在不一致情況時,所采取的追溯和處理措施的規定。2.7對于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和產品實際狀況以及遵守強制性認證要求的信用水平好的工廠,制造商應說明為確保產品持續滿足強制性產品認證涉及標準的要求,所采取的可靠性控制的方式和驗證的方法及相關記錄的具體規定。3生產一致性現場審查初始工廠審查中生產一致性現場審查是對制造商提出并經認證機構審查確認的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的執行情況的審查,其中對產品的車輛結構及技術參數的一致性審查要求見本附件附錄1《車輛結構及技術參數一致性審查》。4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執行報告

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執行報告是制造商每年提交的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執行情況的文件說明。報告應對照計劃逐項說明生產一致性控制所進行的工作和重要變更,對于發生的生產不一致情況應重點說明其原因、處理及追溯結果、采取的糾正和預防措施。5生產一致性監督審查認證機構對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執行報告審查后應提出對工廠現場生產一致性監督審查的方案。工廠檢查組按照監督審查的審查方案,到生產一致性控制的現場對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5.1在監督審查中應保證:5.1.1每次監督審查時,審查人員應能獲得試驗或檢查記錄和生產記錄,特別是本附件要求的列入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的試驗或檢查記錄。5.1.2如試驗條件適當,審查人員可隨機選取樣品,在制造商的實驗室進行試驗(若本規則中引用的標準或規則有規定,試驗應由檢測機構進行)。最少樣品數可按制造商自檢樣品數確定。5.1.3如控制水平不令人滿意,或需要核實工廠自主進行的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包含的試驗的有效性時,經認證機構核準審查人員應抽取樣品,送交檢測機構進行試驗。5.1.4若審查發現生產不一致情況,認證機構應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驟督促制造商盡快恢復生產一致性。6制造商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發生變化時,應向認證機構提交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變更說明,認證機構應根據變更對生產一致性影響的程度判定是否需要立即進行現場審查。

制造商增加全新車輛類別時,制造商應向認證機構提交該車輛類別的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認證機構應根據該車輛類別涉及的認證標準與制造商現有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已包含的認證標準情況對比判定是否需要立即進行現場審查。當現有產品一致性控制計劃涉及的認證標準未包含新增車輛類別涉及的認證標準時,應對新增的標準項目的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現場審查后批準認證變更。7生產一致性審查人員應具備的條件生產一致性審查應由具備工廠檢查員資質、且熟悉認證標準及其檢測方法的技術專家進行。

附錄1車輛結構及技術參數一致性審查

本附錄用于檢查實際生產產品與型式試驗樣品的一致性。1審查內容包括:1.1審查型式試驗樣品的結構及技術參數與型式試驗報告及各項分報告的車輛結構與技術參數的一致性,以及與申報的車輛結構與技術參數的一致性。1.2如必要,對型式試驗樣品進行或安排進行單獨技術總成有關的安裝檢查;1.3在生產現場審查實際生產產品的車輛結構與技術參數和申報的結構與技術參數的一致性。1.4為實現第1.1和1.2條,被檢查車輛的數量必須足夠,以便正確控制認證的各種組合。2對于按照正常認證流程進行型式試驗的(由認證機構確認試驗方案下達試驗任務的),本附錄規定的第1.1和1.2條審查可結合型式試驗進行。在生產現場審查中原則上在每一車型系列中隨機抽取一輛成品車輛核對其車輛結構與技術參數和申報的結構與技術參數的一致性。3對于未按認證流程進行型式試驗而直接提供型式試驗報告的,需完成本附錄第1條規定的全部審查。其中第1.1和1.2條審查可在生產現場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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