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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

勞部發(1996)140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壓力管道安全運行,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壓力管道是在生產、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

毒等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

壓力管道按其用途劃分為工業管道、公用管道和長輸管道。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輸送GB5044《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中規定的毒性

程度為極度危害介質的管道;

(二)輸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及GBJ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介質的管道;

(三)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IMPa(表壓,下同),輸送介質為氣

(汽)體、液化氣體的管道;

(四)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輸送介質為可燃、易爆、有毒、

有腐蝕性的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管道;

(五)前四項規定的管道的附屬設施及安全保護裝置等。

第四條本規定不適用于下述管道:

(一)設備本體所屬管道;

(二)軍事裝備、交通工具上和核裝置中的管道;

(三)輸送無毒、無可燃、無腐蝕性氣體,其管道公稱徑小于150mm,

且其最高工作壓力小于1.6MPa的管道;

(四)入戶(居民樓、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閥門之后的生活用燃氣管道及

熱力點(不含熱力點)之后的熱力管道。

第五條壓力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和修理改造單位必須

執行本規定。

壓力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和修理改造單位的主管部門應

負責所屬企業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全國壓力管道安全監察工

作。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主管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

內的壓力管道安全監察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七條有關主管部門應履行以下職責:

(-)貫徹執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壓力管道的技術規程、標準,建立、

健全本部門各項壓力管道管理制度;

(二)按有關規定組織審定本部門新建、改建、擴建壓力管道工程項目設

計,督促檢查施工質量,并組織竣工驗收;

(三)制定本部門壓力管道安全管理的年度計劃和長期規劃,組織并幫助

有關單位對壓力管道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檢查、安全評估和整改,消除隱患,保障

安全;

(四)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壓力管道事故,并參加或組織事故調查和處理;

(五)負責組織本部門壓力管道安全檢查、評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進,

總結和交流壓力管道安全工作經驗;

(六)組織研究并推廣壓力管道先進的安全科學技術及安全生產管理方法;

(七)開展壓力管道安全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對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

員的培訓;

(A)按有關規定應負責的其它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壓力管道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應履

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壓力管道的技術規程、標準,建立、

健全本單位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應有專職或兼職專業技術人員負責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三)壓力管道及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的壓力管道及其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時,有權

拒絕驗收;

(四)建立技術檔案,并到企業所在地的地(市)級或其委托的縣級勞動

行政部門登記;

(五)對壓力管道操作人員和壓力管道檢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

(六)制定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計劃,安排附屬儀器儀表、安全保護裝置、

測量調控裝置的定期校驗和檢修工作;

(七)對事故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應以書面形式

報告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主管部門和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

(八)對輸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質的壓力管道應建立巡線檢查制度,制

定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據需要建立搶險隊伍,并定期演練;

(九)按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壓力管道

事故,并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防止事故的發

生;

(十)按有關規定應負責的其它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壓力管道管理人員、檢查人員和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法

律、法規、技術規程、標準和企業的安全生產制度。

第三章安全監察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條壓力管道的設計單位應取得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設計資

格證,并報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壓力管道設計單位應對所設計的壓力管道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第十一條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

等產品制造單位(以下簡稱制造單位)應向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省級勞動行

政部門授權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安全注冊。

安全注冊的審查工作由勞動部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評審機構進

行。

制造單位應對其產品安全質量負責。產品投產前應進行型式試驗。

勞動部負責型式試驗單位的資格審查與批準,并頒發型式試驗單位資格證

書。

第十二條壓力管道安裝單位必須持有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壓力管道安裝

許可證。

壓力管道安裝單位資格認可的評審工作,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

門認可的評審機構進行。

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由勞動部統一印制,并分別由勞動部和省級勞動行政

部門頒發。

壓力管道安裝單位應對其所安裝施工的壓力管道工程安全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壓力管道應由有資格的檢驗單位對其安裝

質量進行監督檢驗;在用壓力管道應由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定期檢驗。

檢驗單位的資格審查按本規定第二十五、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壓力管道修理改造單位應具備一定的條件,對壓力管道進行重

大改造時,其技術和管理要求應與新建壓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第十五條從事壓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和無損檢測的檢測人員,必須按有關

規定取得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應按本規定對壓力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使

用、檢驗、修理改造單位進行安全監察,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現場安全

監察的重點和方式。對危害程度高的壓力管道應加強預防性的安全監察。

第十七條勞動行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對事故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第二節工業管道的安全監察

第十八條工業管道按其危害程度進行分級,根據分級實施安全監察。

第十九條使用單位自行設計工業管道須經其省級主管部門同意,并到省

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使用單位自行安裝工業管道須經其省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到省

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節公用管道的安全監察

第二十一條公用管道的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和安全的要求。在

選線的審查時,應征得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二條公用管道工程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

派出的安全監察員參加。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用管道上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

放物品。

在城市燃氣和熱力管道附近進行施工時,施工單位須征得有關管理和使用

單位同意,并經過雙方商定,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所在地勞動

行政部門對此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節長輸管道的安全監察

第二十四條長輸管道安全監察工作由勞動部負責。

從事長輸管道的安全監察工作的人員由勞動部培訓、考核、發證,其工作

對勞動部負責。

第二十五條長輸管道的檢驗單位應具備相應的條件,其資格審查由勞動

部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共同進行,檢驗資格證書由勞動部頒發。

第二十六條新建、擴建、改建的長輸管道安裝施工前,建設單位應向勞

動部備案。工程竣工驗收應有勞動部派出的安全監察員參加。

第四章檢驗單位

第二十七條從事工業管道和公用管道檢驗的單位應具備一定的條件,并

按本規定要求取得相應的檢驗資格。

第二十八條省級以上有關部門所屬的工業管道和公用管道檢驗單位的資

格,由勞動部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審查。

省級以下有關部門和企業所屬的工業管道和公用管道檢驗單位的資格,由

省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審查。

檢驗資格證書由勞動部統一印制,并分別由勞動部和省級勞動行政部門頒

發。

第二十九條壓力管道檢驗員必須經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組織考核,并

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檢驗單位和檢驗員必須在檢驗單位資格證書和檢驗員資格證書

允許的范圍內從事檢驗工作。

檢驗單位應對其所出具的檢驗結果的正確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承擔壓力管道安裝監督檢驗和進出口檢驗的檢驗單位,應具

有公正的第三方地位。

從事監督檢驗工作的檢驗單位及其人員,不得從事壓力管道的設計、制造、

安裝、修理改造工作及有關的經銷活動。

第三十二條檢驗單位和檢驗員應保守被檢驗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三條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應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業務

指導。

第三十四條從事壓力管道檢驗的檢驗單位按有關收費辦法收取檢驗費。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

罰款:

(一)未申辦備案手續的壓力管道設計單位設計壓力管道的;

(二)未申辦安全注冊手續的制造單位制造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

法蘭、補償器和安全保護裝置的;

(三)未申辦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的安裝單位安裝壓力管道的;

(四)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未經監督檢驗和竣工驗收合格而擅自投

入運行的;

(五)未辦理壓力管道登記的使用單位使用壓力管道的;

(六)未取得壓力管道檢驗資格的單位從事壓力管道檢驗工作的;

(七)使用單位未按有關規定對壓力管道進行定期檢驗的。

第三十六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管道檢驗員、無損檢測人員和焊工,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暫扣或吊銷有關人員

的資格證書:

(一)無證上崗的;

(二)超出資格證書允許范圍從事壓力管道檢驗、焊接或無損探傷工作的。

第三十七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整改,并可處

以罰款,情節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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