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T 118-2010 海洋特別保護區功能分區和總體規劃編制技術導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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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行業標準代替HY/T118—2008海洋特別保護區功能分區和總體規劃編制技術導則2010-02-10發布I本標準與HY/T118—2008相比主要變化如下:——增加了海洋公園的術語和定義(見3.2);——修改了功能區分類(2008年版4.4.1;本版4.4.1);——修改了功能分區方法(2008年版4.4.3;本版4.4.3);——修改了功能分區圖件(2008年版4.4.6;本版4.4.6);——修改了規劃重點(2008年版5.5.6;本版5.5.6);——修改了規劃成果要求(2008年版5.7;本版5.7);——增加了附錄B(見附錄B)。本標準的附錄A和附錄B為規范性附錄。本標準由國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提出。本標準由全國海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283)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1海洋特別保護區功能分區和總體規劃編制技術導則本標準規定了海洋特別保護區功能分區的一般原則、方法、內容及技術要求,以及海洋特別保護區總體規劃編制的一般要求、編寫內容和工作程序。本標準適用于我國管轄海域內海洋特別保護區的功能分區和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T17108—2006海洋功能區劃技術導則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海洋特別保護區specialmarineprotectedarea對具有特殊地理條件、生態系統、生物與非生物資源及海洋開發利用特殊需要的區域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和科學的開發方式進行特殊管理的區域。洋生態景觀、歷史文化遺跡、獨特地質地貌景觀及其周邊海域劃定的區域。[HY/T117—2010,定義2.發展的需要,在海洋特別保護區內劃分各類具有特定主導功能,有利于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能夠發揮最佳效益的區域。4海洋特別保護區功能分區4.1功能分區的目的功能分區是海洋特別保護區建設與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通過海洋功能區的劃分和確立主導功能,為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機構制定海洋特別保護區總體規劃,資源合理利用與布局,保護區域生態環境,以及實行分區管理提供科學依據和管理手段。4.2功能分區的原則4.2.1以自然屬性為主的原則在空間尺度上,任何功能區及其功能都與該區域甚至更大范圍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經濟因素相關。2海域、海島的區位、自然資源和環境等自然屬性是確定功能分區的首要條件,它決定海島及周邊海域資源利用與保護的合理性。社會條件和社會需求等社會屬性則是確定功能分區的重要條件,它決定了應選擇何種功能(或功能順序)以實現最佳效益。4.2.2有利于促進海洋經濟和社會發展原則在劃定海洋功能區時,在保護為主的前提下,應根據海域、海島的自然資源和環境條件,充分考慮地方和行業對海洋開發利用的意見,安排必要的和可行的利用功能。應與相關海洋功能區劃和現有的規劃保持協調一致,促進海洋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4.2.3國家主權權益和國防安全優先原則凡是涉及國家主權權益和保障國防安全所需的海域及海島,在海洋特別保護區功能分區中應給予優先安排。4.2.4備擇性原則在具有多種功能的海域或海島,當出現某些功能相互不能兼容時,應優先安排海域、海島保護和直接利用中資源和環境等條件備擇性窄的功能。4.2.5前瞻性原則功能分區應在科學預見的基礎上,為未來海洋產業和社會經濟發展留有足夠的空間,統籌安排各行業用海需求。4.3功能分區目標海洋特別保護區功能分區的目標如下:a)明確區域海洋、海島生態系統的結構、過程及其空間分布特征;b)明確區域主要海洋生態環境問題、成因及其空間分布特征;c)評價不同生態系統類型的服務功能以及在區域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d)根據功能分區的分類體系和劃區標準,確定各功能區的生態環境與社會經濟功能,提出應當限制或者禁止的利用活動或者利用方式;e)為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機構實行分區管理提供科學依據。4.4功能區的劃分和命名4.4.1功能區分類根據不同的主導功能,海洋特別保護區內可劃分出以下功能區:a)重點保護區:包括領海基點、軍事用途等涉及國家海洋權益和國防安全的區域,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物種、經濟生物物種及其棲息地,以及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性和特殊保護價值的自然景觀、自然生態系統和歷史遺跡作為主要保護對象的區域。重點保護區的面積一般不少于保護區總面積的30%。重點保護區應維持現狀,禁止一切開發活動。通過在保護區內實施各種資源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管理以及防災減災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海島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遭受破壞。b)生態與資源恢復區:指生境比較脆弱、生態與其他海洋資源遭受破壞需要通過有效措施得以恢復、修復的區域。除保護區總體規劃所明確可以開展的生產經營和項目建設活動外,不得從事其他生產經營和項目建設活動。通過實施海洋資源循環利用、海洋生態恢復整治、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海洋生態工程,促進已受到破壞的海洋資源和環境盡快恢復。c):適度利用區:指根據自然屬性和開發現狀,可供人類適度利用的海域或海島區域。適度利用是指開發項目不以破壞海域或海島的地質地貌、生態環境和資源特征為前提。可以開展不與保護目標相沖突的生產經營和項目建設活動,應與保護區總體規劃相協調,建立協調的生態經濟模式,促進區域原有產業的生態化。在有效保護海洋生態的前提下,探索海洋資源最優開發秩序,達到最佳資源效益和經濟效益。d)預留區:除上述功能區外的其他未利用區域或暫時未能定性的區域可劃為預留區,并提出今后可能的保護或利用方向。34.4.2主導功能的確定針對不同類型的海洋特別保護區,其主導功能按以下要求確定:a)對海洋特別保護區內的多功能海域,應當根據功能區劃的劃分原則進行分析、比較、判斷,并充分聽取當地政府、行業部門的意見,從對該海域生態環境保護或經濟發展起帶動作用、綜合效益最佳等角度來確定主導功能。b)對海洋特別保護區內不能相容的各種功能,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分區的原則,確定海域的功能,并應明確規定該功能區應當限制或者禁止的與海洋功能不一致的開發利用活動或者方式。c)由于開發現狀不合理,與確定的海洋功能存在根本性矛盾的,應通過協調,調整開發現狀,明確海域功能。4.4.3功能分區方法海洋特別保護區的功能分區依據區域的生態環境敏感性、生態服務功能特性、自然環境與海域資源特征的相似性和差異性等進行地理空間分區。一般采用定性分區或定量分區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功能分區:a)主導因素法:根據海域的主導功能確定功能區,應符合4.4.2的要求。應注意區內生態系統類型與地貌單元的完整性,功能區邊界的確定應考慮利用河口、水下地貌、島嶼等自然特征或行政邊界。b)綜合分析法:按照功能分區的原則,綜合分析海域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協調各種用海關系并劃分不同的功能區。c)其他功能分區法:海洋公園根據保護區建設和管理的需要以及區域的實際情況,可在4.4.1所列功能區的基礎上適當補充新的功能區類型,如重要景觀區、游憩區等,并針對各功能區制定不同的管理目標及管理措施。4.4.4功能分區命名每一海洋功能區的命名一般由兩部分組成。根據海洋特別保護區分區管理的要求,功能區命名應體現出分區的區位和主導功能特征,由地名與功能區類型構成。4.5功能分區概述功能分區概述結果應包括對海洋特別保護區每個分區的區域特征描述,包括以下內容:a)功能區的類型、地理位置、分布范圍、主要保護或利用對象,闡明功能區劃分的理由和依據;b)自然地理條件和環境特征,典型的生態系統類型;c)海域資源特征、開發利用現狀和社會經濟狀況;d)存在的或潛在的主要海洋環境問題及其原因,功能區的生態環境保護目標;e)功能區的生態保護和資源利用方向,功能區的管理目標與管理措施。4.6功能分區圖件海洋特別保護區功能分區的結果必須用圖件表示,采用計算機制圖編制。功能分區編圖可根據需要選用不同比例尺,建議一般區域不低于1:50000,重點區域不低于1:5000。功能分區編圖,應突出海域、海島功能平面分布和立體分布的特點,盡可能擴大圖件的信息量;保護區內的功能區應全覆蓋、無重疊;還應提高功能分區圖件的實用性和區域間的可對比性,提高圖件的可操作性。功能分區圖件應包括以下要素:b)功能區專題要素,包括功能區邊界線、功能區類型等;c)圖例,應符合GB/T17108—2006附錄G的有關規定;d)必要的整飾內容,包括圖廓、圖名、比例尺、坐標高程系、制作時間、制作單位等。4海洋特別保護區功能分區圖可采用黑白圖或彩色圖。采用彩色圖時,采用藍、黃、綠、紅、黑五種主色。陸地用淺黃色;海域用藍色系,隨地勢降低,色調由淺到深。為使圖件清晰、美觀、協調,在具體編繪時可根據地勢分層的多少對上述主色進行適當調配,以反映區域地勢特征。5海洋特別保護區總體規劃5.1規劃的目的已批準設立的海洋特別保護區,應編制海洋特別保護區建設總體規劃,根據海域生態環境現狀、敏感性、承載力和主導生態功能、生態系統類型的結構與過程特征、自然環境與社會經濟發展現狀及趨勢等,將保護區海洋空間劃分為重點保護區、生態與資源恢復區、適度利用區、預留區等不同類型,確定主體功能定位,明確環境保護和資源利用方向,逐步形成人口、經濟、資源環境相協調的空間開發格局,制定合理可行的建設發展目標,為規劃期間的保護區建設工作提供依據和政策指導。5.2規劃的指導思想根據國家和地方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和海洋保護事業的需要,制定規劃期間海洋特別保護區建設和發展應遵循的方針、政策、原則以及要達到的目標等。以保護海洋、海島生態環境及人與自然的和諧為主線,通過在海洋特別保護區內實施可持續的生態保護、資源利用、監測評估、規劃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和手段,合理配置海洋資源,優化海洋生態系統功能,使海洋資源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更為科學、合理、有序,實現區域經濟、社會、資源和環境的協調發展。5.3規劃的基本原則海洋特別保護區總體規劃應遵循的原則如下:a)規劃應堅持海洋資源可持續開發的原則,貫徹“保護為主,適度開發”的原則,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方針,處理好海洋、海島資源利用與生態系統和環境保護的關系;b)規劃應貫徹海洋保護和經濟發展相協調的原則,充分考慮地方的經濟發展現狀,統籌協調好保護與開發、近期與遠期、個別與整體、重點與一般之間的關系,有利于促進海洋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c)規劃應堅持與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海域使用總體布局相協調一致的原則;規劃應突出重點,統籌兼顧,點面結合,分步實施;d)規劃應實行分區管理原則,建立功能分區系統和指標體系,實施綜合管理,重點解決制約主導功能發揮的各類限制性因素;規劃應尊重客觀規律,因地制宜,在經濟、技術上可行;e)規劃應體現綜合效益原則,充分平衡和統一社會效益、經濟效益、資源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綜合效益。5.4規劃的技術路線規劃工作應在現狀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制定海洋特別保護區建設總體目標、主要建設領域和主要建設、管理任務,明確不同功能區的定位、保護與利用方向、管理措施等,并做好規劃的論證、批準工作。5.5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前言是關于海洋特別保護區總體規劃的簡明闡述,包括該海洋特別保護區的基本特征、歷史沿革、法律地位、編制和實施該總體規劃的目的、意義等要素。5.5.2基本概況基本概況是依據該海洋特別保護區科學考察資料和現有數據、信息進行的基本描述和分析評價,評價應注重科學依據,結論應客觀、公正。資料信息不充分的應予補充完善。基本概況主要包括如下內容:a)地理位置與區位優勢包括海洋特別保護區的區位、海域面積、海島位置、面積、岸線長度等。5b)自然狀況主要描述下列有關內容:1)地質特征、海洋地形地貌及岸灘穩定性;2)氣候特征:年平均風速和主導風向、年平均氣溫、極端氣溫與月平均氣溫、平均年降水量、3)海洋水文狀況:包括海流(潮流)、波浪、泥沙、溫度、鹽度等;4)資源和生態環境現狀與評價:主要為海域資源和生態環境質量現狀評價;5)主要自然災害及風險情況。c)自然資源類型及開發利用狀況主要包括如下內容,并可根據海域的實際情況及用海需要進行適當刪減:1)港口、航道、錨地資源,包括可建港的港址及自然條件;天然航道的位置和自然條件;主要港口錨地的自然條件;2)淡水資源,包括地表水的分布規律、季節變化和水質,地下水的分布、儲量與水質;3)動植物資源,包括海域、海島野生動物資源及棲息狀況,野生植物資源及分布;4)土地資源,包括海島土地的面積、分布、土壤類型和利用情況;5)礦產資源,包括海島及周圍海域各種礦產的分布、品位、儲量和規模,主要礦產資源的開發現狀;6)旅游資源,包括海域、海島主要旅游區域和旅游景點的位置、特色及開發狀況;7)海洋水產資源,包括海域主要的經濟魚、蝦、貝、藻類的種類、資源量、分布和捕獲量,可養殖品種、面積、產量、餌料供應狀況及養殖現狀;8)海洋能,包括潮汐能、波浪能、海流能、溫差能等以及海島風能的分布、理論蘊藏量及開發條件。d)社會經濟狀況主要闡明下述內容:1)海島工、農、林、牧業和主要海洋產業及依托陸域相關產業狀況(如結構、種類、布局、產2)基礎設施:包括交通概況、供電、供水和通訊情況等。5.5.3制約保護和利用協調發展的因素應闡明海洋特別保護區的保護功能和主要保護目標(保護對象)的現狀、保護價值和定位,并對目前明顯存在的不協調因素和過度的開發行為進行評價。影響保護和利用協調發展的制約因素主要包括:a)自然因素(海岸侵蝕、區域生態系統劣變、生物多樣性指數下降等);b)人為因素(過度開發、水源破壞、偷獵濫伐等;人類活動情況及其對資源和生境的影響);c)政策、社會因素(未受到足夠重視、處境被動等);d)社區、經濟因素(社區對資源依賴性大或存在污染等);e)可獲得資源因素(管理運行經費少、人員缺乏培訓等)。5.5.4規劃目標在制定規劃目標時,應緊緊圍繞海洋特別保護區的保護功能和主要保護對象的保護管理需要,堅持從嚴控制各類開發建設活動,促進海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規劃目標應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規劃的目標相一致,與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相銜接,并將規劃納入沿海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做到經濟、技術上切實可行,具有可操作性。規劃目標包括規劃期間海洋特別保護區建設的定性和定量發展目標。規劃目標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生態環境目標、主要保護對象狀態目標;人類活動干擾控制目標;社會發展目標;經濟發展目標等。應根據海洋特別保護區所在海域的整體保護計劃和保護區規劃的指導思想,確定規劃的總目標、階段目標及各項建設目標。6規劃期:一般可確定為10年至15年,應有明確的起止年限。在時間上可分為近期、中期和遠期三個階段目標,包括:a)總體目標(含社會、經濟、資源和環境綜合目標);b)近期目標(以規劃基準年起第一個五年計劃,含社會、經濟、資源和環境綜合目標);c)中期目標(以規劃基準年起第二個五年計劃,含社會、經濟、資源和環境綜合目標);d)遠期目標(以規劃基準年起第三個五年計劃,含社會、經濟、資源和環境綜合目標)。5.5.5總體布局與功能分區海洋特別保護區的總體布局與功能分區是保護區建設與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編制海洋特別保護區總體規劃的重點內容之一。功能分區的原則、目標、功能區劃分及命名等具體內容,應符合第4章的要求。5.5.6規劃重點海洋特別保護區總體規劃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a)基礎設施能力建設規劃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應包括:道路交通建設、交通工具建設、供電設施建設、給排水工程建設、通訊設施建設、保護工程建設、科研設施建設、宣傳教育設施建設、基本辦公和生活設施建設等。重點項目建設規劃中的基礎設施如房產、道路等,應以在原有基礎上完善為主,盡量簡約、節能、多功能;條件裝備應實用高效;軟件建設和信息管理網絡應給予足夠重視。海洋公園的規劃重點還應包括游覽設施和景點建設規劃,在不破壞海洋公園的海洋生態系統及景觀的前提下,對游覽設施和景點的建設內容、規模、布局等進行統一安排,包括重要景觀和景點分布區的規劃設施建設等。b)資源合理利用規劃資源合理利用的原則是,不影響或損害保護對象、不干擾海洋特別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和科學試驗活動,具有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對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工作有積極促進作用,對周邊地區的經濟發展有帶動作用。資源利用規劃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開發利用項目或活動的目標及主要內容;開發利用項目或活動的可行性研究;開發利用項目或活動的生態環境監測和評估;與旅游、漁業、林業等管理部門的合作關系;與開發利用項目或活動有關的其他內容等。海洋特別保護區內禁止開展與保護區總體規劃相沖突的開發活動和建設項目,鼓勵開展生態旅游、休閑漁業、生態養殖、人工繁育等與保護區保護目標相一致的生態型開發利用項目,建立協調的生態經濟模式。海洋特別保護區開展旅游活動必須符合保護區總體規劃,并合理控制游客流量,加強自然景觀和旅游景點的保護。c)科研、監測規劃海洋特別保護區應設置科學研究管理機構或由專人分工管理,并行使本海洋特別保護區的科學研究管理職責。科學研究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科學研究總體發展方向、目標及主要內容;各時期的主要科學研究項目;保護區科學研究隊伍建設;科學研究設施建設方案;科學研究活動經費的籌措方式;與保護區科學研究有關的其他內容等。海洋特別保護區生態監測規劃應包括:監測的目的、監測方法、監測點的布設、監測的重點目標、監測內容、監測的頻率等。d)保護管理規劃具體管理目標和措施應按照海洋特別保護區有關技術規范執行。海洋特別保護區內的保護管理及開發活動涉及使用海域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7e)生態修復規劃海洋特別保護區生態修復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建設海洋資源循環利用、海洋生態恢復整治、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海洋生態工程,保護和恢復已經破壞的脆弱生境;應強調區域原有產業或開發活動的生態化。5.5.7重點項目建設規劃應圍繞上述規劃重點,有針對性地確定海洋特別保護區重點建設工程,主要包括生態功能保護管理點建設項目或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作為規劃的附件。重點項目為實施主要規劃內容和實現規劃期目標提供支持,并將作為編制保護區能力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依據。重點項目可分別列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工作/工程量、投資估算及來源、執行5.5.8實施規劃的保障措施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a)法規政策保障貫徹落實國家海洋生態保護和資源開發的法律法規與方針政策;制定海洋特別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的管理辦法,依法實施管理,落實各項保護和管理措施。b)組織保障建立和健全海洋特別保護區的監督和管理機構,提升海洋部門的管理地位,并將海洋特別保護區建設的各項任務納入政府工作目標責任制。c)人力資源保障應通過制訂與實施切實有效的崗位人員培訓計劃和崗位激勵政策,提高綜合素質和業務水平,鼓勵廣大干部、群眾投身海洋特別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制定監測與科學研究計劃,依靠科技進步,加強生態保護技術和資源破壞恢復治理技術的研究,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及時掌握保護區建立后的海洋資源環境狀況、恢復情況及變化趨勢。需要開發的項目必須開展對特別保護區的生態影響評價,并開展后評估工作。e)資金保障海洋特別保護區建設各項任務應納入各級政府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國家、地方、部門投入與社會、國際資金渠道。保護區管理機構也要采取多種措施,提高海洋特別保護區的自養總體規劃應按照用途預算投資總經費并明確經費來源;經費分配必須遵循節約、合理的原則,計算具體項目的投資經費額度,同時制定經費利用監督機制。5.5.9規劃效益評價效益評價是對規劃期內主要規劃事項實施完成后的資源、環境、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綜合分析,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a)資源與環境效益資源效益分析主要指保護區建設及各類資源利用行為對海域、海島資源及現代自然過程的改變、干擾程度或損傷水平等進行評述,力求使項目能順應自然規律并控制在合理范圍內用海。環境效益是對保護區建設以及人類社會活動的環境后果的衡量。社會效益分析是從社會角度評價保護區建設對其周圍區域的社會經濟總體發展水平的影響評價,即對社會的貢獻大小,側重分析保護區建設是否能夠滿足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可采取收集相關資料、專題訪問等方式對項目所產生的社會效果進行定性分析。8c)經濟效益從經濟角度評價保護區建設所產生的經濟效果,分析開發利用項目的經濟可行性。5.6總體規劃的編制程序5.6.1編制工作的組織根據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應在有關主管部門領導下,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機構組織成立保護區總體規劃編制工作組,負責規劃編制。規劃編制人員通常由海洋保護與管理專家、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人員、地方政府計劃人員或社區代表組成。5.6.2編制工作的準備海洋特別保護區總體規劃編制的準備工作包括:資料收集、補充調查、編制規劃工作實施方案、確定規劃結構框架等。a)資料收集編制組必須廣泛收集現有資料,應根據海洋特別保護區總體規劃編制的需要全面收集規劃區的自然環境、自然資源、開發現狀、開發能力、社會經濟、社會發展等背景資料,保護對象的調查、科研成果以及與此有關的規劃和區劃的資料。b)編制規劃實施方案由規劃編制工作組對規劃區的海域基本狀況作初步分析后,編制工作實施方案,明確總體規劃編制的任務和分工、采用的標準和規定、資料收集和補充調查的內容和方法、研究方法、協調途徑、成果要求、進度安排和經費預算等。c)補充調查對系統的或必要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調查資料缺乏的海洋特別保護區,應根據總體規劃編制的需要,進行有針對性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補充調查或核實。補充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規劃區及周邊海域的海洋環境、海洋資源及利用現狀;規劃區海島的位置、面積、地質地貌、動植物資源、水資源、已有的基礎設施建設等。d)確定規劃結構框架在編制規劃之前,應預先確定規劃的結構框架。規劃結構框架一經主管部門審批即為規劃編制工作的規范性綱要。在規劃框架確定之前,可組織規劃研討會,邀請有關專家研討海洋特別保護區建設現狀、存在問題、發展趨勢及對策。5.6.3編制工作的實施根據確定的總體規劃結構框架進行編制。規劃編制內容應符合5.5的要求。5.6.4征詢意見和修改總體規劃在形成送審稿之前應進行初審,其形式以座談、通訊、書面報告等方式征詢有關專家和管理部門的意見。5.6.5規劃的審批和實施監督海洋特別保護區總體規劃由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和實施監督。已批準設立的海洋特別保護區,其管理機構在一年內編制完成海洋特別保護區建設總體規劃,報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建設總體規劃由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5.6.6規劃管理評估規劃周期一般為10年或15年。規劃的進度安排按階段目標制定,各階段的進展應有明確的時間考核指標。95.7規劃成果要求5.7.1規劃報告海洋特別保護區總體規劃報告應當全面、系統地反映規劃研究成果。海洋特別保護區(除海洋公園外)總體規劃編制大綱見附錄A,海洋公園總體規劃編制大綱見附5.7.2規劃圖件海洋特別保護區總體規劃圖件應當包括;海洋特別保護區位置圖,功能分區圖,保護區重要資源分5.7.3規劃其他材料包括海洋特別保護區或海洋公園建設的基礎材料、圖件和附表等。5.7.4規劃數據庫總體規劃編制的所有圖件和基礎數據應匯編成數據庫。(規范性附錄)海洋特別保護區總體規劃編制大綱前言1.1規劃背景1.2建區必要性和意義1.3規劃編制依據1.4規劃范圍和期限2自然環境、海洋資源與社會經濟概況2.1自然環境基本特征2.2海洋資源的種類及利用現狀2.3社會經濟狀況與海洋產業布局3海洋特別保護區建設現狀及存在問題3.1海洋特別保護區概況3.2保護區的性質和保護目標3.3保護區的生態和資源特點3.4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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