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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發行可轉債申請書范文第一篇發行可轉債申請書范文第一篇(一)溝通發行方案
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存在利潤分配方案、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東大會表決或者雖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但未實施的,應當在方案實施后發行。相關方案實施前,主承銷商不得承銷上市公司發行的證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發行工作正式開始前(披露發行公告之前),發行人及保薦人應在發行方案基本確定時做出基本判斷,如果擬定的發行方案與深圳市場上已實施過的發行方式有所不同,發行人及保薦機構應當至少在披露發行公告三個交易日前與本所業務負責人聯系,盡早與本所就發行方案的要點進行充分溝通,以確保發行方案順利實施。公司管理部門負責創新方案實施的內部協調,并與結算公司進行溝通。根據方案的不同,在經過充分的內部協調后,告知發行人及保薦機構該方案是否可行,如可行,本所完成系統準備的最后時間。
1.上市公司可轉債發行上市業務流程及時間安排請參見《上市公司可轉債發行參考流程》(附件1)。
2.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可轉債申購代碼為“07××××”,其中“××××”為上市公司股票代碼后四位;申購簡稱為“××發債”,其中“××”取自上市公司股票簡稱。
創業板上市公司可轉債申購代碼為“37××××”,其中“××××”為上市公司股票代碼后四位;申購簡稱為“××發債”,其中“××”取自上市公司股票簡稱。
3.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可轉債老股東優先配售代碼為“08××××”,其中“××××”為上市公司股票代碼后四位;配售簡稱為“××配債”,其中“××”取自上市公司股票簡稱。
創業板上市公司可轉債老股東優先配售代碼為“38××××”,其中“××××”為上市公司股票代碼后四位;配售簡稱為“××配債”,其中“××”取自上市公司股票簡稱。
發行可轉債申請書范文第二篇原股東在股權登記日持有的有優先認購權的股票托管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證券營業部的,優先認購權按其托管的證券營業部分別申購“××配債”。
6.可轉債發行不向投資者收取手續費。
對于因投資者資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棄認購的情況,結算參與人(包括證券公司及托管人等,下同)應當認真核驗,并在T+3日15:00前如實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申報。放棄認購的張數以實際不足資金為準,最小單位為1張,可不為10張的整數倍。投資者放棄認購的可轉債由主承銷商負責包銷或根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事先確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處理。
放棄認購情形以投資者為單位進行判斷。放棄認購的次數按照投資者實際放棄認購的新股、存托憑證、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累計計算;投資者持有多個證券賬戶的,其任何一個證券賬戶發生放棄認購情形的,放棄認購次數累計計算。不合格、注銷證券賬戶所發生過的放棄認購情形也納入統計次數。
證券公司客戶定向資產管理專用賬戶以及企業年金賬戶,證券賬戶注冊資料中“賬戶持有人名稱”相同且“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相同的,按不同投資者進行統計。
(三)與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聯系辦理發行前的相關手續
上市公司及保薦機構應當提前與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發行人業務部、結算業務部等有關部門聯系,了解可轉債發行的相關工作。
發行可轉債申請書范文第三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計委),xxx有關部門、中央直接管理的企業: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金融改革的深化,我國企業債券市場不斷發展,為促進國民經濟和加快重點項目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為了貫徹落實《xxx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3號)繼續推進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的改革創新和穩步發展,為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服務,必須進一步做好企業債券發行和監督管理工作,在主板擴大發行規模的同時,不斷完善和規范發行程序,加強和改進債券管理,防范和化解兌付風險。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和xxx有關文件的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債券是資本市場重要的融資手段,發行企業債券是企業有效利用社會資金、開展直接融資的重要渠道。企業在境內發行債券,應當按照《公司法》、《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xxx有關文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報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
在xxx境內注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均可申請發行企業債券。適用《公司法》關于發行公司債券有關規定的企業,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申請發行公司債券。
金融債券和證券公司發行債券按照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依照規定的職責和xxx確定的企業債券發行總規模,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企業發行債券,并對其相關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未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行或者變相發行企業債券。
企業發行債券不得突破批準的發行規模;募集的資金必須由于批準的用途,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三、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先核定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再批準企業債券發行方案的方式,組織和實施企業債券發行審批工作。
(一)企業申請發行企業債券應符合下列條件:
1、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
2、凈資產規模達到規定的要求;
3、經濟效益良好,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4、現金流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到期償債能力;
5、近三年沒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
6、前一次發行的企業債券已足額募集;
7、已經發行的企業債券沒有延遲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業發行債券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0%。用于股東資產投資項目的,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20%;
9、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和宏觀調控需要確定的企業債券重點支持行業、最低凈資產規模以及發債規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批準企業債券發行規模,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企業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的通知或公告,按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申請材料目錄及其規定的格式(見附件一、二、三),提出債券發行規模申請。中央直接管理的企業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其他企業通過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xxx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統一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xxx行業主管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下同)。
2、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市場情況和已下達債券發行規模發行情況,不定期受理企業債券發行規模申請,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及xxx有關文件規定的發債條件,對企業的發債規模申請進行審核,符合發債條件的,核定發行規模和資金用途,報經xxx同意后,統一下達發債規模并通知有關事項。中央直接管理的企業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其他企業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給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xxx行業主管部門后,再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xxx行業主管部門下達給企業。
發行人應在企業債券發行規模下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
(三)批準企業債券發行方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企業債券發行人獲準發債規模后,按照公開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申請材料目錄及其規定格式(見附件四、五、六),上報企業債券發行方案。中央直接管理的企業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其他企業經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xxx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xxx主管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
2、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企業債券發行方案后,根據法律法規及xxx有關文件規定的發債條件,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規模通知的要求,對企業債券發行方案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反饋意見,通知發行人及主承銷商補充和修改申報材料。
3、發行人及主承銷商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的反饋意見,對企業債券發行方案及申報材料進行修改和調整,并出具文件進行說明。
發行可轉債申請書范文第四篇(一)刊登《可轉債發行獲準公告》
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中國證監會可轉債核準文件后兩個交易日內刊登《可轉債發行獲準公告》,刊登《可轉債發行獲準公告》應向本所報送以下文件:
1.中國證監會可轉債核準文件復印件;
2.可轉債發行獲準公告。
上市公司取得中國證監會可轉債發行核準通知后,應當在可轉債發行核準通知有效期內刊登《可轉債募集說明書》,以保證可轉債發行順利實施。
上市公司及保薦機構在刊登《可轉債募集說明書》前一個交易日之前應向本所公司管理部門報送以下發行申請文件:
1.中國證監會核準文件(復印件);
2.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的全套發行申報文件(封卷稿,復印件);
3.可轉債發行申請書(附件2,公司和主承銷商蓋章);
4.擬發行人證券簡稱及證券代碼申請書(附件3);
5.發行上市一般時間安排(附件4,公司和主承銷商蓋章);
6.可轉債定價發行方案要點(附件5,主承銷商蓋章);
7.主承銷商經辦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主承銷商授權委托書(需主承銷商法定代表人簽字)及主承銷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主承銷商蓋章,需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8.公司經辦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公司授權委托書(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公司蓋章,需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發行可轉債申請書范文第五篇(一)可轉債登記
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發行人業務部在完成債券登記托管手續及確認發行登記費足額繳納后,向上市公司出具登記結果確認文件。
(二)申請可轉債上市
登記業務完成后兩個交易日內,上市公司及保薦機構申請可轉債上市,并向本所提交以下申請文件:
1.可轉債上市報告書(申請書);
2.申請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3.保薦協議(原件)和保薦機構出具的上市保薦書(原件。以季度為單位,結合發行人最近一期業績情況、未來一期業績預告,對于發行人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債券發行條件發表明確意見);
4.法律意見書;
5.發行完成后經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
6.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對可轉債已登記托管的書面確認文件(復印件,包括附件);
7.可轉債募集辦法(募集說明書)(如發行時已報送,上市無需重復報送);
8.公司關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的說明;
9.可轉債上市公告書(注:以季度為單位,在上市公告書中需披露最近一期業績情況、預告未來一期業績,及時揭示業績下降風險);
10.公司仍符合法定的可轉債發行條件的說明。說明截至上市申請日,公司仍符合法定的可轉債發行條件。(主承銷商、發行人蓋章);
11.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刊登《可轉債上市公告書》
上市公司應當在可轉債上市流通前五個交易日內刊登《可轉債上市公告書》,該公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重要聲明與提示
2.可轉債上市情況。應披露可轉債發行的數量、上市時間、債券期限、轉股安排、付息日等
3.發行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情況
4.本次可轉債發行情況。本次發行方案的主要內容及發行基本情況,包括本次發行履行的相關程序,本次發行方案,本次發行相關保薦機構、律師、驗資機構等;本次發行后公司可轉債前10名持有人情況,募集資金情況
5.發行人資信和擔保情況
6.償債措施
7.上市保薦機構及其意見
8.本次可轉債轉股后對公司股權的影響
9.公司業績情況(披露最近一期業績情況、預告未來一期業績,及時揭示業績下降風險。對業績出現重大變化的,應逐條說明是否符合可轉債發行條件)
10.本次可轉債是否參與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
11.中國證監會及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四)可轉債上市
發行可轉債申請書范文第六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計委),xxx有關部門、中央直接管理的企業:
一、企業債券是資本市場重要的融資手段,發行企業債券是企業有效利用社會資金、開展直接融資的重要渠道。企業在境內發行債券,應當按照《公司法》、《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xxx有關文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報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
在xxx境內注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均可申請發行企業債券。適用《公司法》關于發行公司債券有關規定的企業,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申請發行公司債券。
金融債券和證券公司發行債券按照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依照規定的職責和xxx確定的企業債券發行總規模,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企業發行債券,并對其相關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未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行或者變相發行企業債券。
企業發行債券不得突破批準的發行規模;募集的資金必須由于批準的用途,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三、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先核定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再批準企業債券發行方案的方式,組織和實施企業債券發行審批工作。
(一)企業申請發行企業債券應符合下列條件:
1、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
2、凈資產規模達到規定的要求;
3、經濟效益良好,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4、現金流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到期償債能力;
5、近三年沒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
6、前一次發行的企業債券已足額募集;
7、已經發行的企業債券沒有延遲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業發行債券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0%。用于股東資產投資項目的,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20%;
9、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和宏觀調控需要確定的企業債券重點支持行業、最低凈資產規模以及發債規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批準企業債券發行規模,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企業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的通知或公告,按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申請材料目錄及其規定的格式(見附件一、二、三),提出債券發行規模申請。中央直接管理的企業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其他企業通過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xxx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統一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xxx行業主管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下同)。
2、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市場情況和已下達債券發行規模發行情況,不定期受理企業債券發行規模申請,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及xxx有關文件規定的發債條件,對企業的發債規模申請進行審核,符合發債條件的,核定發行規模和資金用途,報經xxx同意后,統一下達發債規模并通知有關事項。中央直接管理的企業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其他企業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給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xxx行業主管部門后,再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xxx行業主管部門下達給企業。
發行人應在企業債券發行規模下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
(三)批準企業債券發行方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企業債券發行人獲準發債規模后,按照公開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申請材料目錄及其規定格式(見附件四、五、六),上報企業債券發行方案。中央直接管理的企業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其他企業經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xxx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xxx主管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
2、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企業債券發行方案后,根據法律法規及xxx有關文件規定的發債條件,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規模通知的要求,對企業債券發行方案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反饋意見,通知發行人及主承銷商補充和修改申報材料。
3、發行人及主承銷商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的反饋意見,對企業債券發行方案及申報材料進行修改和調整,并出具文件進行說明。
發行可轉債申請書范文第七篇根據國家和省推動企業債券融資工作的相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緊緊圍繞全市經濟發展這一中心工作,以經濟結構調整為主線,以企業為主體、政策為支撐,以籌措項目建設資金為重點,通過深化融資體制改革,創新債券融資方式,拓寬融資渠道,加快構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多元化融資體系,有效緩解我市經濟發展與建設資金不足的矛盾,推動重大基礎設施和重點項目加快建設,為全市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堅實的資金保障。
二、工作目標
不斷完善各類發債主體,建立健全的債券融資推進機制,擴大債券發行規模,滿足我市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和企業發展的資金需求。每年,全市市區兩級政府投融資機構及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政府投融資機構申報2-4支10-20億元城投債;滾動發展發債項目儲備庫,積極探索研究發行大企業產業債、中小企業集合債和產業集群債。
三、工作步驟
按照國家債券融資申報工作程序,企業債券融資要遵循以下程序推進。
第一,確定發債主體。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副省級城市每年可申報2支城投債,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國家級開發區每年可各申報1支城投債。結合我市實際,確定三類發債主體:
一是在我市現有的市區兩級政府投融資機構和國資公司中,確定規模較大、經濟效益和現金流狀況良好、具有較強償債能力的政府投融資機構作為城投債發債主體。
二是充分利用好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單獨發行城投債的優惠政策,確定本地區政府投融資機構作為城投債發債主體,開展開發區企業債券融資工作。
三是按照國家對生產型企業發行產業債、中小企業集合債不限制申報數量的有利條件,選擇一批資產規模大、市場信譽好、償債能力強的大型企業作為產業債發債主體。同時,針對重點產業園區和產業集群中企業規模不大、但成長性良好的特點,積極開展中小企業集合債發債主體培育工作。
第二,確定發債項目。
充分使用國家對各地運用企業融資扶持保障房建造開拓綠色通道,及對企業集合債發行提供政策支持等有利條件,重點篩選確定一批以保障房為核心的基礎設施項目和產業債、中小企業集合債融資項目,并加快完善項目立項、土地、環評等相關手續,滿足發債需求。
第三,確定主承銷商等中介機構并組織申報材料。
要選擇業績和信譽良好的證券公司作為主承銷商,并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審計機構、擔保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參與發債工作。由所聘中介機構負責制訂債券發行具體方案以及出具審計、評級、擔保等各項報告及法律意見書,明確債券發行擔保方式,降低發債融資風險。
第四,申報與審核。
發債主體將中介機構編制的發債組卷材料報區縣(市)、開發區發展改革部門和市發展改革委初審;市發展改革委對發債材料提出初審意見,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出具轉報文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原則上,城投債和產業債核準工作周期為一年,中小企業集合債核準周期為半年。
第五,發行債券。
國家下達核準發債文件后,由主承銷商開展路演、詢價、債券銷售及上市流通等工作。
四、重點任務及工作分工
企業債券融資工作涉及的環節多,專業性強,程序復雜,工作量較大,需要各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分工協作,合力推進。
(一)組建發債主體,積極推進城投債發行工作。
按照債券融資金額為發債公司凈資產40%的規定,根據我市現有政府投融資機構的實際情況,采取注入土地、知識產權等有效資產等方式,組建資產規模較大、贏利水平較高的政府投融資機構作為發債主體。
一是整合市級政府投融資機構。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通過資產重組等方式,做大市級政府投融資機構資產規模,改善政府投融資機構盈利結構。市級政府投融資機構整合工作由市政府秘書長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提出重組方案,上報市政府審定,盡快組建合規的城投債發行主體。
二是整合區級政府投融資機構。各區縣(市)政府,特別是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負責落實區級政府投融資機構的整合工作,組建規模較大、效益較好的政府投融資機構作為發債主體,拓寬融資渠道,促進融資結構向多元化發展。
(二)組織企業債券融資項目,著力推動優勢產業發債。
一是積極推動我市重點發展地區城投債發行工作。要充分利用國家在保障房建設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將城投債發行重點面向保障房、“十二運”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此項工作由市建委、市房產局、相關地區及市區兩級政府投融資機構負責落實。
二是以通用航空、汽車、機床裝備制造等重點產業項目,物流、信息、商務會展、文化產業等現代服務業項目,以及生物醫藥、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為重點,篩選和確定一批產業債項目。此項工作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服務業委、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區縣(市)、開發區篩選確定發債項目。
三是針對我市中小企業資產規模小、融資難度大的問題,采取“統一組織、統一冠名、統一申報、統一擔保、分別負債、集合發行”的方式,組織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以工業園區、服務業集聚區,以及鐵西現代建筑、北農產品精深加工、法庫陶瓷、新民藥業等產業集群項目為重點,組織篩選一批中小企業集合債項目,推動一批市場前景好、技術含量高、發展潛力大的中小企業通過債券市場融資,解決企業融資難問題。中小企業集合債項目組織落實工作由各區縣(市)、開發區負責,市中小企業局和服務業委協調服務。其中,涉及的產業集群發債項目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各區縣(市)、開發區配合。
(三)推薦優質中介機構。
按照省發展改革委《企業債券申報發行內部工作指引》的有關規定,重點選擇那些機構規模大、市場排名靠前、團隊操作經驗豐富、固定收益產品銷售能力強、業績突出和自營資金實力雄厚的中介機構,并建立中介機構備案管理制度,規范全市債券市場運營。此項工作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對中介機構資質進行評估,實行備案管理,并根據企業發債的特點,向發債企業推薦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
五、進度安排
(一)城投債工作進度安排。
每年一季度,組織開展政府投融資機構資產重組整合調度工作,做好發債主體的組建和確定,規范完善相關制度,使發債主體具備債券發行條件。
上半年,開展發債主體的債券融資項目篩選工作,積極做好發債項目的各項前期準備,辦理立項等相關手續,落實債券發行擔保方式等。完成發債主體的各項申報材料組卷和初審,出具上報文件,并經省發展改革委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二)產業債和中小企業集合債工作進度安排。
每年一季度,重點開展大型企業、中小企業項目提報篩選工作。
上半年,完成發債主體的各項申報材料組卷工作。
三季度,完成發債材料初審,出具上報文件,并經省發展改革委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全市企業債券融資工作的組織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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