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公園管養項目招標合同條款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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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體育公園管養項目招標合同條款(注:本合同僅供參考,最終以實際簽訂的合同為準)第一節合同協議書格式業主:某市某區市政公園管理中心承包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項目養護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某體育公園管養項目工程地點:某市某區工程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園的保潔、綠化養護、綠化補植、活動配合等維護管理。資金來源:某區財政資金二、工程承包范圍及承包方式承包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公園的保潔、綠化養護、綠化補植、活動配合等維護管理。項目規模: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綜合單價包干。三、合同工期合同工期:年,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四、質量標準公園管理養護質量標準:達到《某市園林綠化養護管理技術規范》一級質量標準,某區相關綠化管護技術規范要求。五、合同價款金額(大寫):人民幣。(小寫):¥元六、組成合同的文件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協議書;(2)補充協議書;(3)合同條款;(4)技術規范,技術資料;(5)招標文件;(6)投標文件;(7)合同雙方其它有效函件、備案錄、會議紀要等;(8)由建設單位單位為加強公園養護管理而制定的相關制度。上述文件應是互相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上列次序在先者為準。七、由于建設單位將按本協議書第八條所述給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承包人在此立約:保證在各方面按合同文件的規定承擔本工程的實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復,并全面履行合同文件規定的一切義務和承擔一切責任。八、作為對本合同公園養護管理的實施、完成、缺陷修復以及履行合同規定的其它責任和義務報酬,建設單位在此立約:保證按合同文件規定的數額、時間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九、本合同協議書在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后,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后生效,雙方履行了合同中規定的全部責任和義務后失效。十、合同的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書解決。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監理公司執一份,具同等的法律效力。副本六份,雙方各執三份。十二、合同生效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本合同雙方約定: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建設單位:某市某區市政公園管理中心(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電話:開戶銀行:賬號:承包人(主辦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電話:開戶銀行:賬號:承包人(成員方,如有):(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電話:開戶銀行:賬號:第二節總則1.定義1.1以黑體字印出的詞均為被定義的術語:建設單位:是指雇用承包人實施本公園管理養護工作的那一方。本合同是指某市某區市政公園管理中心。承包人:是指其實施公園管理養護項目已被建設單位接受的人或團體。監理工程師:是指受建設單位委托,負責監督實施本項目并管理合同的人。合同:是指建設單位與承包人之間為實施、完成養護本項目所訂立的合同。合同由下述本合同第2.2款所列的文件組成。本合同名稱:技術規范:是指合同文件中包含的本項目的技術規范以及建設單位做出或批準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技術資料:包括了為實施本合同由監理工程師提供的或由監理工程師批準的養護方案、技術說明及其它資料。工程量清單:是指已經標價并填寫完畢的養護工程量表,該表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起始日期:是指合同條款中規定的養護開始日期,該日期是承包人應該開始實施本工程的最后期限;該日期不一定就是現場占用日期。合同期:是指要求承包人實施養護工作的周期。項目:是指本合同承包人對需按合同實施養護管理、合同期滿后完好移交給建設單位的公園管理養護項目。養護項目:是指標段用地范圍內的保潔、地面植物的日常養護和補植、園內公共設施設備維修維護、活動配合、公共秩序維護等工作內容。變更:是指由建設單位頒發的變更養護項目的指令。材料:是指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包括消耗性材料。設備:是公園管理養護所需的設備。缺陷:是指沒有按照合同及技術規范要求完成的養護部分。養護確認證書:是指承包人完成日常管理保養工作后監理工程師所頒發的證書。現場:是指合同條款中所指定的區域。日(或天):是指日歷日。月:是指日歷月。補償事件:是指本合同條款第38條中定義的那些事件。書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寫、打印或印刷的函件,包括電子郵件和傳真。公園管理養護項目移交:是指在某某地區的公園管理養護項目,正式移交給建設單位所委托管養單位的過程。部分公園管理養護項目移交:由于各種原因,公園管理養護項目不能一次性移交,而是將其中的一部分進行移交。2.解釋2.1在合同條款的解釋中,標題不能做為合同內容的解釋。除另有專門定義外,合同語言中的詞句均為其漢語通常含義。建設單位與監理工程師將澄清對合同條款的疑問。2.2組成合同的文件應按如下順序解釋,依次以排在前面的為準:合同協議書;補充協議書;合同條款;技術規范,技術資料;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預算書;合同雙方其它有效函件、備案錄、會議紀要等;由建設單位為加強公園養護管理而制定的相關制度。3.語言和法律3.1本合同所使用的正式語言為漢語。3.2本合同適用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律。3.3承包人應接受當地政府檢查,無條件接受當地政府指定的審計機構對其進行審計。4.監理工程師的決定與建設單位4.1除非另有具體規定,監理工程師應代表建設單位決定建設單位與承包人之間與合同有關的事宜。4.2監理工程師關于本合同的任何決定,應限定在建設單位授權給監理工程師的范圍內,否則視為無效決定。4.3建設單位在本項目實施過程中,由為委托代理人,負責本方一切組織領導工作。建設單位對監理工程師的決定具有最高否決權,監理工程師必須通過合同的形式接受建設單位的管理與監督,且對建設單位負責。4.4如需更換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5.授權5.1建設單位在與承包人簽訂合同時,應書面通知承包人關于監理工程師的職責與授權范圍和內容。5.2監理工程師可以將自己的任何責任和職責授權給其代表人,也可以撤消這種授權,但這種授權應事先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和批準。5.3除建設單位及監理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代表外,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6.通知6.1合同中所提到的各方之間的通知(含同意、批準、證書和決定),只有書面形式有效。6.2監理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監理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監理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于監理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監理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6.3承包人認為監理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監理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監理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監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6.46.2及6.3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監理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6.5監理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監理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建設單位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7.分包和轉包7.1本項目不允許分包和轉包。8.其它承包人8.1承包人要同其它承包人、公共機構、公用部門和建設單位協作并提供條件。且承包人應向上述人員提供方便和服務。建設單位在合同執行期間可以修改“其它承包人進度表”,并應該將其修改通知監理工程師和承包人。9.人員及承包人基地9.1承包人的現場人員:1)、應派出投標文件主要人員一覽表中指定的主要人員實施本項目,也可雇用監理工程師及建設單位批準的其它人員。替換人員只有在資格和能力方面相當于或優于主要人員一覽表中所列相應人員的資質時才能獲得監理工程師及建設單位的批準去替代原表所列人員。主要人員配置的要求根據投標文件,見后附表1:“承諾投入本養護項目主要人員的情況表”。本項目確認的主要管理人員如下:項目負責人:(必須取得法人代表授權)項目技術負責人:(必須取得法人代表授權)2)、如果監理工程師要求承包人將他的項目經理或工人調離并說明原因的話,承包人應保證此人在七天之內被調離此現場,并不得再與本合同的工作發生關系。3)、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建設單位,并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4)、為照顧當地就業,承包人在現場雇用當地勞動力的數量不少于現場總勞動力人數的80%,同時,承包人有義務對其進行崗前培訓,使之達到上崗要求。在執行合同中,建設單位有權在任何時候要求承包人提供雇用當地勞動力情況,如未能滿足上述要求,則視為違約。9.2承包人的機械設備承包人的機械設備要求根據投標文件見后附表2:“承諾投入本公園管理養護主要設備的情況表”。9.3承包人車輛要求承包人需配備不少于2輛的綠化巡查車輛。上述人員、駐地建設及機械設備均為最低要求,如不能滿足則建設單位有權酌情給予經濟和行政處罰。10.建設單位和承包人的風險10.1建設單位應承擔本合同中規定應由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承包人應承擔本合同中規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11.建設單位的風險11.1從監理工程師頒發養護確認證書到建設單位接受現場之日,對綠化項目設施和樹苗損失或損壞的風險是建設單位的風險,但下述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壞除外:(1)頒發養護確認證書日期之前即已存在的缺陷;(2)頒發養護確認證書日期之前發生的事故,而該事故本身又不是建設單位的責任;(3)頒發養護確認證書之后承包人在現場的行為所引起的。12.承包人的風險12.1自開始養護之日起直到頒發養護確認證書之日止,人員傷亡以及對財產(包括綠化工程本身、機械設施、材料,但不限于此)的損失或損壞,只要不屬于建設單位的風險均為承包人的風險。12.2承包人須保護好養護范圍內的所有植物,如未經建設單位批準損壞,按不低于某市物價局[2000]77號文三倍標準賠償并交區財政。13.保險的規定13.1承包人應自己解決工程、機械、人員和第三方責任等保險事宜,其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內。13.2工程開工前,承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13.3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承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13.4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用。13.5保險事故發生時,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13.6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建設單位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14.現場調查報告14.1建設單位不提供現場調查報告。15.承包人實施工程15.1承包人應按技術規范及監理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本項目的公園的保潔、綠化養護、綠化補植、園內公共設施設備維修維護、活動配合、公共秩序維護等維護管理。15.2本合同的起始日期是年月日,該日期是承包人開始公園管理養護的起始日期,也是建設單位對承包人進行計量的起算時間。15.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本項目實施范圍內的綠化養護工作。15.4承包人不能按經建設單位及監理工程師批準的計劃完成養護工作,建設單位有權任意劃分任何未養護區段給第三方承擔,有關費用在承包人的合同費用中支付,承包人必須無條件服從。16.保障16.1合同每一方均應負責和保障另一方不負擔由于他自己的行為或疏忽所招致的物質財產的損壞或損失以及人員傷亡所造成的損失和索賠。16.2要求上述保障的一方應采取各種合理措施來減少可能發生的損失或損壞。16.3承包人應保障建設單位不負責由于移動現場外的承包人的養護機械引起的損害而招致的索賠。17.按合同工期完成工作17.1承包人必須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按技術規范、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及監理工程師批準的計劃進行本公園管理養護項目的園內保潔、綠化養護、綠化補植、園內公共設施設備維修維護、活動配合、公共秩序維護等維護管理。17.2承包人不能按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計劃完成公園管理養護工作,建設單位有權任意劃分任何未養護區段給第三方承擔,費用在合同費用中支付,承包人必須無條件服從。18.監理工程師的批準18.1承包人應將其養護實施方案提交給監理工程師批準。承包人應將其已有的或擬建的基地和公園管養實施方案提交給建設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批準。18.2監理工程師的批準不應減輕承包人對基地和實施方案所承擔的責任。19.環境保護19.1承包人應負責現場全部作業的安全。19.2根據當地政府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承包人應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來保護現場內外的環境,并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或其它問題使附近的人員或公私財產或生產生活造成的干擾、損失或損害。19.3承包人應保證建設單位免于受到或承擔應由承包人負責的上述事項所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索賠、訴訟、以及其它開支。20.指示20.1承包人應執行監理工程師發出其被授權范圍內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全部指示。21.爭端21.1承包商認為監理工程師所做出的決定超出了合同賦予監理工程師的權力或者所做的決定有錯誤,則在七(7)天內將該決定提交給建設單位調解。22.爭端的解決程序22.1合同各方對爭端首先設法進行友好協商,協商不成,合同各方應將爭端提交某市政府或主管部委調解。如果沒有調解就不能開始仲裁。22.2如果在將所爭議的問題提交市政府或主管部委后的二十八天(28)內還沒有獲得調解,則可以開始仲裁。22.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爭端可由雙方同意的國內仲裁委員會根據其規則和程序進行仲裁。22.4只要合同還未放棄或終止,各種情況下承包商都應繼續認真實施管理養護工作。23.其他第三節公園管養計劃24.計劃24.1在簽訂合同后14天內,承包人應向建設單位及監理工程師提交(年度)總體養護計劃,該計劃書應針對本項目的年度養護作業分別提出總體的養護方法、安排、作業順序和養護周期。24.2在以后的每隔一個月內,承包人應定期向監理工程師提交經過更新的階段養護計劃。24.3所有的階段養護計劃的中心應是對前一階段養護工作存在的問題及薄弱環節的糾正與加強,并逐步將養護周期調整為合理的養護周期。25.監理工程師命令延緩25.1監理工程師在得到建設單位授權后,根據本合同的需要,可以指示承包人延緩開始項目的任一養護作業或放慢其進度。26.工程例會26.1監理工程師應定期組織并主持由建設單位、監理、承包人等參加的工程例會。26.2監理工程師應記錄工程例會的內容并將其記錄的副本提供給參加會議的人員和建設單位。確認在會議期間或會后監理工程師應決定合同各方對擬采取的行動的責任分工,而且要以書面形式發給參加工程例會的全體人員以及涉及的各方。27.提前通報27.1對于可能要出現對養護質量產生不利影響增加意外費用、使養護過程發生拖延或突發事件影響等具體事件或情況,承包人有責任和義務盡早向監理工程師報告。監理工程師可書面要求承包人對將要發生的事件或情況的影響做出估計。承包人應在監理工程師正式書面要求后七(7)天內提供這些資料。27.2承包人應與監理工程師配合制定由參與工程的有關人員避免和減輕這些事件或情況的影響的措施,以及隨后執行監理工程師據此發出的指示。第四節質量與檢查28.質量管理28.1監理工程師將通過目視或工具、儀器檢測等手段監督管理承包人的養護質量,并將其發現的缺陷通知承包人,并有權要求承包人改正。29.技術鑒定29.1監理工程師有權指示承包人進行公園綠化養護的技術鑒定工作,以便確定養護對策。29.2雙方對養護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30.對養護質量的評定30.1監理工程師將通過參加或獨立抽查的辦法核實承包人的階段養護水平是否達到31.1條款的規定,階段養護水平評定每月進行一次。30.2養護評分等級合格:評分≥80分不合格:評分<80分31.質量要求31.1應按照監理工程師及實際簽訂的管養合同中的要求,進行月度養護水平的評定,并要求:每月養護評分等級合格以上;32.養護水平不合要求32.1階段養護水平評定不合要求,承包人應提供一份詳細的分析報告給監理工程師。該報告應指出存在的問題及擬采取的改正措施,并按“技術規范”要求整改或完善或補充等。32.2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監理工程師的批復所規定的時間內改變上述不合要求的養護水平狀態,監理工程師將通知其他承包人來改變這種養護缺陷,并對此做出費用估算。承包人應支付該筆費用。第五節費用支付33.養護工程量清單33.1公園的管理養護費用綜合單價包干,分年度養護費、1年養護費及指定維修專項費用,公園管理養護費用綜合單價包干價的調整按第40條規定執行。33.2費用中包括的工作內容是由承包人完成的日常養護、補植、消滅病蟲害、園內的保潔、園內公共設施設備維修維護、活動配合、公共秩序維護、稅金、保險等各個細目的一切所需費用。34.養護工程量的變化34.1對某一細目來講,實際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中所標定的數量的任何變化,均不造成該細目單價的任何調整。34.2如果監理工程師要求,承包人應對工程量清單中任一單價提供詳細的單價分析表。34.3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超出正常養護工程范圍之外的植物更換,其定價在《2010年廣東省園林建筑綠化工程綜合定額》下浮5%的基礎上,由承包人與建設單位協商確定。35.日常公園管理養護費用控制35.1日常公園管理養護的工作內容按《技術規范》要求,包含應由承包人完成的檢查,養護實施的各個環節。35.2管理養護的計量支付將按每個公園的管理養護費=年度綜合管理養護費×實際管理養護時間(天)/365天。35.3每個公園的實際管理養護時間即為本合同的合同期。35.4除非合同另有規定,監理工程師一般情況下不考慮每個公園實際管理養護設施量與投標清單附件中所給定設施量存在的偏差,其年度綜合養護費不作任何調整。35.5如某個公園發生部分移交時,其計量支付的原則為:該條部分移交公園的管理養護費=(部分移交的實際公園面積/清單中該公園面積)×實際養護時間(天)×(年度綜合養護報價/365天)36.支付證書36.1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月報表,該報表應寫明已完成養護的估算價值。36.2監理工程師應核查承包人的月報表,對應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要給予核實。36.3已完成公園管理養護工程量的價值由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考核認定,每季度支付一次。36.4已完成的變更養護工程量的價值(包括對變更和補償事件的估價),每季度支付一次。36.5根據后來掌握的資料,建設單位及監理工程師可在任一次支付證書中扣除以前已支付的任何細目或減少其支付比例。37.計量與支付37.1對于建設單位新移交給承包人的公園管理養護,需建設單位、承包人、監理單位辦理有關確認手續后,方可計量支付,并且該移交確認手續應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37.2本工程的計量與支付按“月考核、季支付”的程序辦理,每季度按季支付證書的90%支付一次。月度考核評分結果對養護經費支付影響如下,并在每個季度支付中落實扣除:37.2.1若月度考核評分位于70-80分之間(含70分),則扣除該月管養費的10%作為處罰。37.2.2若該季度第二次月度評分位于70-80分之間(含70分),則扣除該月管養費的20%作為處罰。37.2.3若月度考核評分位于60-70分之間(含60分),則扣除該月管養費的30%作為處罰。37.2.4若該季度月度考核平均分位于70-80分之間(含70分),則扣除該季度管養費的30%作為處罰。37.2.5若月度考核評分小于60分,或該季度月度考核平均分小于70分,或造成嚴重影響景觀的,終止合同,并通報區建設局。37.2.6若一年內月度考核評分三次低于80分,通報區建設局,列入黑名單,取消一年的某區綠化項目投標資格。37.3公園養護因管理不到位,不按綠化養護技術規范進行養護,或減少養護內容,降低養護頻率,發生病蟲害不處理,造成苗木衰亡的不計量,不支付,并賠償相應損失。37.4除正常養護范圍內的苗木移植、補植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苗木移植、補植、換苗、更新,承包人應事前申報監理工程師審核,經建設單位批準后實施,三個月或新植苗木被證實已經成活后,承包人方可申請計量支付。38.補償事件38.1除非是由承包人引起的,否則下述情況為補償事件:監理工程師根據建設單位指令,指示承包人處理不可預見的情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出現的、或為了安全及其它原因所要求的額外工作。38.2一旦承包人提供了每一個補償事件對其費用估算產生影響的資料,監理工程師即對資料進行評估,并對此補償事件的相應細目、數量進行核實、確認,承包人和建設單位按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補償金額。38.3承包人提交的對每項補償事件造成額外費用的估價應由多個類似工程量清單中的細目構成,并包括每個細目的數量、單價和單價分析表(單價分析表格式、計算原則與投標文件保持一致)。38.4由于承包人未能提前通報或未與監理工程師合作而使建設單位利益受到不利影響的事件,承包人無權得到補償。39.稅收39.1從投標截止期前二十八(28)天到最后一份支付證書發出之日,如果稅收、關稅及其它捐稅在此期間發生變化,合同中所明確的相關稅率在任何情況下都不作價格調整。40.價格調整40.1在本合同執行期間,每個公園的管理養護綜合單價包干價是固定不變的,在特殊情況下經承包人和建設單位協商同意,可適當調整綜合單價。40.2對下列情況才可以進行價格調整:1、養護時間的改變可據實按比例調整;2、建設單位要求增加新的養護項目,承包人不應拒絕。其公園管理養護費用按同類或相近的公園按公園面積比例計算,單價不變。如缺項則由監理工程師按有關規定處理。41.保證金41.1如果沒有理由再需要履約保證金,在監理工程師簽發綠化養護確認證書后二十八天內建設單位應將履約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41.2建設單位應將從履約保證金中所獲得的索賠通知承包人。41.3如果下述情況發生二十八(28)天以內建設單位可從履約保證金中獲得索賠:(1)監理工程師指出承包人有違反合同的行為后,承包人仍繼續該違反合同的行為;(2)或承包人未將應支付給建設單位的款項支付給建設單位。42.保修42.1在合同執行期間,如果養護范圍內的綠化植物、園建設施以及路面、排水設施、或綠化養護所使用的材料、設備等的損失或損壞是由承包人的行為或疏忽造成的,則應由承包人自費彌補或修復。第六節安全施工43.安全施工與檢查43.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施工不當或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43.2承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建設單位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建設單位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建設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44.安全防護44.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監理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45.事故處理45.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監理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45.2建設單位與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第七節完成合同46.養護確認證書46.1在合同規定的管理養護工作全部完成后,并通過合同和技術規范規定的任何檢查時,承包人要及時向監理工程師申請驗收,以便通過建設單位組織的養護評定驗收,如果通過,監理工程師將頒發養護確認證書。47.接收47.1在公園管理養護合同期滿后二十八(28)天內承包人應向建設單位指定的單位進行管理養護工作移交,包括質量評定核驗數據、養護記錄、觀測、鑒定、試驗記錄等有關資料的移交。48.最終帳目48.1在工程養護確認證書頒發后二十八(28)天內,監理工程師按合同辦理決算,承包人此時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一份養護工作結算報表及相應的輔助文件,以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格式說明:48.2到公園管理養護合同終止日,按合同規定所有確認指定維修項目的最終價值及養護工作總值;48.3任何承包人認為應支付給他的款項;48.4任何承包人認為根據合同應支付給他的估計值;估計值應在最終帳目中個別列明,同時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一份關于根據合同他應獲得全部款項的詳細帳目。如果此帳目正確完整,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帳目后的六十(60)天內簽付給承包人的最終付款。如果帳目不合格,則監理工程師應盡快發出一份需要修改和補充的內容清單。如果承包人再呈交的帳目仍不能令人滿意,則監理工程師可決定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并發出支付證書。49.終止合同49.1如果建設單位或承包人一方嚴重違反合同,則合同的另一方可終止合同。49.2嚴重違反合同的行為包括如下各項,但不限于此:(1)現行的計劃書并未表明有停工而且監理工程師也未授權停工,但承包人停止養護工作七(7)天或以上;(2)建設單位或承包人破產或清償,但為機構重組或聯合的目的除外;(3)監理工程師簽發支付證書后八十四(84)天內建設單位未能向承包人支付該證書的金額,雙方協商同意的情況除外;(4)監理工程師通知承包人如不修正某一缺陷將構成嚴重違反合同的行為,而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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