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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深圳賽諾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丁峰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深圳賽諾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丁峰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審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9)皖16民終3057號裁判日期:2020.12.28案由:民事/勞動爭議、人事爭議/勞動爭議上訴人(原審被告,并案原告):深圳賽諾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負責人:馮科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秀先,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哲,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并案被告):丁峰,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巖珩,安徽趙長利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深圳賽諾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賽諾菲北京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丁峰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24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賽諾菲北京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哲,被上訴人丁峰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巖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賽諾菲北京分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2019)皖1602民初241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依法改判賽諾菲北京分公司無需向丁峰支付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76354元,由丁峰向賽諾菲北京分公司返還己經支付的2016年4月單號AFP-1604-0532的報銷款9632元,并返還公司多支付2016年12月24日至12月31日的勞動報酬共計4145.7元:包括工資3375.6元(14683.95÷21.75×5)、交通津貼643.7元(2800÷21.75×5)、通訊津貼126.4元(550÷21.75×5),并向賽諾菲北京分公司返還工作電腦、GPS手機、VPN-Tokey,并按照公司流程辦理離職交接手續;本案訴訟費由丁峰承擔。事實和理由:1.丁峰因存在虛假報銷的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賽諾菲北京分公司依法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合理,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同時丁峰應返還虛假的報銷款9632元。賽諾菲北京分公司一審提交的證據5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調查報告是現場走訪及電話訪談的客觀記錄,在證據形式上不存在瑕疵,調查報告所記錄客觀事實的真實性應得到認可。本案中,丁峰及其下屬提供了完全不合常理的發票在先,公司委托第三方調查機構進行了“書面審核”、“現場走訪”、“員工訪談”的調查過程,而代理人在現場走訪中發現發票顯示的餐廳完全不符合可以同時滿足37-38人就餐和開會的條件。丁峰提供的報銷單據(AFP-0604-0532)與其下屬馬嚴嚴提供的報銷單據(AFP-1603-0516)提供的會場信息同為“穎皇漁村廳一”,但兩人提供的會場照片完全不同。丁峰作為報銷申請人在各種明顯的不合理情況下,應該完整提供餐廳的情況以及會議召開情況的詳細說明,但丁峰沒能給出合理的解釋,足以說明會議的召開以及會議結束后用餐的真實性都無法證明,基于這樣的事實丁峰的報銷自然屬于虛假報銷,是嚴重的違紀行為。一審對此沒有查清。賽諾菲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調查報告中清楚記載,其公司己經向丁峰進行過調查,丁峰在接受電話訪談的過程中對于“AFP-16040-0532報銷中的財務憑證存在明顯不合常理且與客觀事實不符之處”,也無法作出合理的解釋,足以證明其公司己經充分向丁峰進行了調查核實。賽諾菲北京分公司提交的證據“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調查報告與現場走訪憑證”可以證明丁峰虛假報銷,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賽諾菲北京分公司據此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屬于合法解除。2.丁峰應返還賽諾菲北京分公司多發放的勞動報酬共計4145.7元。按照《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丁峰的最后工作日為2016年12月23日,但賽諾菲北京分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其發放了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的工資及各項津貼。對于賽諾菲北京分公司多發放的2016年12月24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共計5個工作日)的工資和津貼,丁峰應予返還。一審法院未經具體計算直接認定賽諾菲北京分公司發放的是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23日的工資,該事實認定錯誤。3.丁峰應配合賽諾菲北京分公司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并返還工作電腦、GPS手機、VPN–Tokey。丁峰被解除勞動合同后,至今未辦理離職手續,也未返還賽諾菲北京分公司提供的工作電腦、GPS手機和VPN-Tokey。鑒于丁峰并未要求恢復勞動關系,雙方勞動關系己經解除,丁峰應當辦理離職手續并返還公司財物。丁峰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賽諾菲北京分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丁峰不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賽諾菲北京分公司解除與丁峰的勞動合同缺乏事實依據,程序違法,屬違法解除,其應向丁峰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1.賽諾菲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認定丁峰存在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政策的情形。賽諾菲北京分公司為此提供了三份證據,即: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調查報告與現場走訪憑證;丁峰提交的報銷財務憑證;馬嚴嚴提交的報銷財務憑證。該三份證據不能證明丁峰存在提供虛假報銷憑證、支持文件的行為。2.賽諾菲北京分公司解除與丁峰的勞動合同程序違規。根據賽諾菲公司員工手冊紀律處分行為準則5.2規定,涉嫌違規違紀處理流程的相關規定如下:合規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將根據第5.3條對涉嫌違紀的行為進行調查,并與涉嫌違紀的員工就調查結論進行溝通。溝通會由負責調查的部門發起,人力資源部和涉嫌違紀的員工共同參加,并書面記錄溝通內容,由參會三方簽字確認。若員工希望通過提供其他信息來支持其對調查結論的不同觀點的,則其應在溝通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業務部門和人力資源部書面提出并提交相應證據。合規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將在進一步審核和/或調查后出具調查報告。如調查報告認定員工不存在違紀的,則不對員工做任何處罰等。而本案中,賽諾菲北京分公司顯然未按照上述流程進行,未形成如5.2.1條規定三方確認的參會書面材料,也就無法固定案涉事實。因此賽諾菲北京分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賽諾菲北京分公司在調查時不給丁峰任何自我申辯的權利,違反程序正義,致使相應的調查結論不具有公正性和合法性。賽諾菲北京分公司據此解除與丁峰之間的勞動合同,既缺乏事實,又程序違規,屬非法解除,應按照法律規定向丁峰支付經濟賠償金276354元。3.因賽諾菲北京分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不存在丁峰再向其返還工資及交通津貼等情況,賽諾菲北京分公司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所謂的工作電腦、GPS手機、VPN-Tokey存在,一審判決駁回賽諾菲北京分公司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丁峰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賽諾菲北京分公司向丁峰支付違約解除合同賠償金300534元;2.判令賽諾菲北京分公司向丁峰支付2016年度彈性福利金30000元;3.判令賽諾菲北京分公司向丁峰支付未報銷款6233.6元;4.訴訟費用由賽諾菲北京分公司負擔。賽諾菲北京分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公司不予向丁峰支付經濟賠償金163449元;2.判決丁峰返還公司已經支付的2016年4月單號AFP-1604-0532的報銷款9632元;3.判決丁峰返還公司多支付2016年12月24日至12月31日的勞動報酬共計4145.7元,包括工資3375.6元(14683.95÷21.75元×5),交通津貼643.7元(2800÷21.75×5),通訊津貼126.4元(550÷21.75×5);4.判決丁峰返還公司工作電腦;5.判決丁峰返還公司GPS手機;6.判決丁峰返還公司VPN-Tokey;7.判決丁峰按照公司流程辦理離職交接手續。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0年日,丁峰與賽諾菲北京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合同約定丁峰在賽諾菲北京分公司銷售部門擔任銷售代表職位,工作地點為亳州市,合同期限自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2014年1月1日,雙方續簽《勞動合同》。合同約定丁峰在賽諾菲北京分公司銷售部門擔任助理地區經理職位,工作地點為亳州市,合同期限自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5年4月5日,丁峰簽字確認合規確認函。2015年11月24日,丁峰在員工手冊簽收單簽字確認,本人丁峰于2015年11月24日收到2015年10月版《員工手冊》一本,并已完全閱讀和理解了手冊中的內容。《中國矯正和/或紀律處分行為準則》5.2.1規定:“合規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將根據第5.3條對涉嫌違紀的行為進行調查,并與涉嫌違紀的員工就調查結論進行溝通。溝通會由負責調查的部門發起,人力資源部和涉嫌違紀的員工共同參加,并書面記錄溝通內容,由參會三方簽字確認。若員工希望通過提供其他信息來支持其對調查結論的不同觀點的,則其應在溝通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業務部門和人力資源部書面提出并提交相應證據。合規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將在進一步審核或調查后出具調查報告。若調查報告認定員工不存在違紀的,則不對員工做任何處罰。同時規定,《員工合規行為處罰規定》及《員工勞動紀律違紀處罰規定》構成本準則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準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員工合規行為處罰規定》第三條第6款規定,員工偽造或故意使用虛假費用憑證、提供開具單位、開具時間、消費金額或消費項目等與實際發生的報銷活動不符的費用憑證、或用其他真實票據充抵不合規費用報銷、或借用其他真實發票充抵或騙取報銷或重復報賬、或在兩個報銷事項中使用連號或者編號相近的票據且拒絕提供合理解釋的為嚴重違紀,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合同。2016年5月11日,丁峰報銷了一筆4月7日在阜陽市舉辦的“0-6月齡排苗及知情告知交流區縣學術會”費用,金額為9632元。2016年12月21日,賽諾菲北京分公司向丁峰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內部調查結果顯示,丁峰2016年4月發生的費用報銷中提供虛假報銷憑證、支持文件。該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和政策。為嚴肅紀律,公司經討論后決定給予丁峰如下處分:解除勞動合同。賽諾菲北京分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通過EMS向丁峰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丁峰于12月25日簽收。另查明丁峰與賽諾菲北京分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35006.49元。丁峰不服賽諾菲北京分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遂向亳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賽諾菲北京分公司向丁峰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16年度彈性福利金、未報銷款。亳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亳勞人仲案字[2017]第98號裁決書。丁峰、賽諾菲北京分公司均不服該裁決內容,遂向該院起訴。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本案查明的事實,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一、丁峰是否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賽諾菲北京分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賽諾菲北京分公司根據丁峰提供的報銷憑證和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調查報告,認定丁峰違反了《員工合規行為處罰規定》第三條第6款規定,屬于嚴重違紀,公司可以解除合同。該院認為丁峰提交的報銷憑證,開展的“0-6月齡排苗及知情告知交流區縣學術會”活動,有活動合理性審批、會議議程、會議簽到、費用發票,且費用報銷也經公司審查通過并予以報銷,其報銷的費用合理、合規。賽諾菲北京分公司提供的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調查報告沒有證據相佐證,沒有翻譯譯本,證據形式上存在瑕疵,無法憑此證明丁峰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另外員工手冊《中國矯正和/或紀律處分行為準則》5.2條中明確規定了涉嫌違規違紀處理流程,但賽諾菲北京分公司并未按照此流程進行,未形成如5.2.1條規定的參會三方簽字確認的書面材料,進而無法固定案涉的具體事實,且該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賽諾菲北京分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未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綜上,賽諾菲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丁峰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賽諾菲北京分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二、賽諾菲北京分公司向丁峰支付賠償金的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鑒于賽諾菲北京分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丁峰要求支付經濟賠償金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丁峰在賽諾菲北京分公司的工作期限自2010年10月11日至2016年12月23日。丁峰在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35006.49元,賽諾菲北京分公司所在的北京市2015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7086元。丁峰的月平均工資35006.49元超過了北京市2015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應以北京市2015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086元的三倍向其支付賠償金。故賽諾菲北京分公司向丁峰支付賠償金的計算方式應為7086元×3×6.5×2=276354元。三、賽諾菲北京分公司是否應向丁峰支付彈性福利金。根據《賽諾菲中國全面彈性福利計劃手冊》2016年版規定,員工獲取年度彈性福利金的領取條件,一是員工在該計劃下累積繳費年限滿2個自然年;二是滿足3個月的等待期,即3月31日仍然在職,則該筆公司繳費將統一于當年3月最后一個工作日發放。若員工于前離職,無論是什么原因導致原告離職,員工均無法獲得彈性福利金。丁峰并不符合領取2016年度彈性福利金的條件,故丁峰要求賽諾菲北京分公司支付2016年度彈性福利金3萬元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四、賽諾菲北京分公司的訴訟請求是否應當得到支持。賽諾菲北京分公司要求丁峰返還已經支付的2016年4月單號AFP-1604-0532的報銷款9632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根據賽諾菲北京分公司向丁峰發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告知事項,丁峰在公司最后工作日期為2016年12月23日,雙方的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于同日解除;丁峰在賽諾菲北京分公司的工資結算至2016年12月23日止,丁峰的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將繳納至2016年12月止;丁峰的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間的工資將于前發放。賽諾菲北京分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向丁峰發放的工資,是丁峰2016年12月1日至12月23日期間的工資,故賽諾菲北京分公司要求丁峰返還多支付的2016年12月24日至12月31日的勞動報酬4145.7元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賽諾菲北京分公司關于要求丁峰返還公司的工作電腦、GPS手機、VPN-Tokey的訴訟請求,因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院亦不予支持。原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一、深圳賽諾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丁峰支付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76354元;二、駁回丁峰的其他訴訟請求;三、駁回深圳賽諾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由深圳賽諾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負擔。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一、丁峰是否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賽諾菲北京分公司單方解除與丁峰之間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賽諾菲北京分公司要求丁峰返還報銷款9632元的主張應不應支持;二、賽諾菲北京分公司應否向丁峰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三、賽諾菲北京分公司要求丁峰返還勞動報酬4145.7元以及返還工作電腦、GPS手機、VPN-tokey,并按照公司流程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的主張應不應支持。關于爭議焦點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2016年5月11日丁峰報銷了一筆4月7日在阜陽市舉辦的“0-6月齡排苗及知情告知交流區縣學術會”費用,金額為9632元。2016年12月21日,賽諾菲北京分公司在向丁峰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認定丁峰2016年4月發生的費用報銷中提供虛假報銷憑證、支持文件。但賽諾菲北京分公司就此未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僅憑其所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能足以證明丁峰提供的報銷憑證及支持文件虛假,故不能據此認定丁峰具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而賽諾菲北京分公司以丁峰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和政策為由,單方解除與丁峰之間的勞動合同,一審認定屬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賽諾菲北京分公司要求丁峰返還報銷款9632元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爭議焦點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本案勞動者丁峰未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審法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判決賽諾菲北京分公司向丁峰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76354元,亦無不當。關于爭議焦點三,對于賽諾菲北京分公司要求丁峰返還勞動報酬4145.7元問題,因丁峰在賽諾菲北京分公司工作至2016年12月23日,經核實其已領取2016年12月份整月工資,故賽諾菲北京分公司要求丁峰返還2016年12月當月多支付5個工作日的勞動報酬4145.7元:包括基本薪資3375.6元(14683.95÷21.75×5)、交通津貼643.7元(2800÷21.75×5)、通訊津貼126.4元(550÷21.75×5),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賽諾菲北京分公司要求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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