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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中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

臨時用電、動土、斷路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中涉及的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

處作業、吊裝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2811安全帽

GB2894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3869體力勞動強度分級

GBA4200高溫作業分級

GB5082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GB6095安全帶

GBA11651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GB26357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

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74石油庫設計規范

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Z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DL409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

JB/T450鍛造角式高壓高壓閥門技術條件

JGJ46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GB30871-2014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魯安監發[2015]79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特殊作業

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

臨時用電、動土、斷路等,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建(構)筑物、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

危害的作業。

3.2動火作業

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如:

(1)各種電焊、氣焊、鉛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操作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

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烘)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破拆地面等產生火

花的其他作業。

(4)生產裝置和罐區連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5)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3.3易燃易爆場所

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

3.4受限空間

所稱受限空間,是指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對進

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如反應器、塔、釜、槽、罐、

爐膛、鍋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窖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

3.5受限空間作業

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受限空間作業涉及動火、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3.6盲板抽堵作業

在設備、管道上安裝和拆卸盲板的作業

3.7高處作業

在距墜落基準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8墜落基準面

墜落處最低點的水平面。

3.9墜落高度

作業高度

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0

3.10異溫高處作業

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環境溫度高于本

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2℃及以上。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

3.11帶電高處作業

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檢修的高處

作業。

3.12吊裝作業

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3.13臨時用電

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電。

3.14動土作業

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

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3.15斷路作業

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支路與車間引道上進行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

作業。

4基本要求

4.1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單位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

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4.2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a)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b)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應采取的具體安全措施;

c)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d)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識;

e)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

4.3作業前,生產單位應進行如下工作:

a)對設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安全要求;

b)對放射源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

c)對作業現場的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

d)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沖洗水源;

e)夜間作業的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f)會同作業單位組織作業人員到作業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的可靠

性,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4.4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

如下要求:

a)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算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用的臨時設施應確保

安全。

c)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間應

設警示紅燈;需要檢修的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可靠斷電,在電源開關處加鎖并加掛安全警示牌;

d)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應完好;

e)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應符合作業安全要

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

4.5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

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

應統一協調。

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不應參與相應作業。

注:職業禁忌癥依據GBZ/T157-2009,

4.6作業前,作業單位應辦理作業審批手續,并有相關責任人簽名確認。

同一作業涉及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中的

兩種或兩種以上時,除應同時執行相應的作業要求外,還應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

作業時審批手續應齊全,安全措施應全部落實,作業環境應符合安全要求。作業審批手續的相

關內容參見附錄A和附錄B。

4.7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人員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

單位應立即通知生產單位。

4.8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算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

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

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我公司范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的管理要求。

本規定適用于我公司范圍內進行的的各類動火作業。

2基本要求

2.1本規定所稱動火作業,是指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

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主要包括:

a)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

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b)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c)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破拆地面等產生火

花的其他作業。

d)生產裝置和罐區連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e)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2.2本規定所稱易燃易爆場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

類區域的場所。

甲類:磺化車間、有機罐區、精鐳車間

丙類:空壓站、丙類庫、堿熔車間、配電房、中控分析室

2.3動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

作業證。

3職責

3.1安全監察部是動火作業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

檢查。

3.2生產技術部,負責制定和審核吹掃、處理方案(含盲板圖);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

認工作;督促、協調動火及作業環境氣體采樣分析工作。

3.3機電儀車間,負責制定和審核安全作業方案,督促和檢查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實專業

安全措施;負責組織、協調盲板加、拆工作,參與現場盲板的檢查確認;負責組織、協調對作業人

員的安全教育及現場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3.4動火作業部位所在單位,負責制定動火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

品管部負責動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詳見8)

3.5動火作業人職責

3.5.1動火作業人應持有有效的本工種作業證。

3.5.2動火作業人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安全作業證》(見11.1)

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3.6動火監護人職責

361動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

狀況: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362應參加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的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門發放的《監護

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363在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監護人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部門負責人的指導下,逐項檢

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情況。監護人應佩戴明顯標志,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確需離

開時,應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暫停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

3.6.4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安全作業證》不相符合,或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有權制止動火;

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動火安

全作業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4作業分級

4.1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一般分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個級別。遇節日、假日、

夜間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即在原定動火級別的基礎升高一級。

注:企業應劃定固定動火區及禁火區。

4.2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

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

所在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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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

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4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

可燃氣體儲罐的圍堰內或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未拆除易燃填

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5作業基本要求

5.1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

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5.2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

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

5.3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GB50016.GB50160、

GB50074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

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5.3規定執行。

5.4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根據所要拆除管線的情況制

訂安全防火措施。

5.5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

施。

5.6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設備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

5.7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

火點10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5.8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有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

5.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快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作

業地點間距不應小于10m,并應設置防曬設施。

5.10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5.11五級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動火作業應升級

管理。

5.12動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

全作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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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特殊動火作業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5.2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6.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6.2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6.3動火點所在生產車間(分廠)應預先通知工廠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

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6.4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

6.5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7《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7.1動火作業前,由動火所在車間(或裝置)安全技術人員組織生產單元負責人及工段長(班長)、

動火作業負責人,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

措施。動火作業負責人《動火安全作業證》審批完成后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

動火所在車間(或裝置)安全技術人員負責填寫《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見11.2)。

7.2特殊、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填寫《動火安全

作業證》,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組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審查合格,安監部核查

安全措施是否完善,企業分管生產(技術)或安全的負責人審批簽發后,方可動火。

7.3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

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組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審查合格,安監部核查安全措施

是否完善,經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發后,方可動火。

7.4固定動火區的設定由動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經企業涉及生產(技術)、設備(工程)、安全

等專業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由企業分管生產(技術)或安全的負責人批準。

7.5《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動火作業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對應選項內

劃“J”。其中,1、2、3項由動火所在車間班長確認簽字;4、5項由動火所

在車間的安全技術人員確認簽字;6、7項由動火所在車間當班班長確認簽字;8-11項

由動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其他補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圍分別由動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和

動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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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動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審查合格后,

在“相關單位意見”一欄會簽,并有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監護人,按動火級別審

批后,方可動火。

7.7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企業設備管理部門必須對作業方案進行確認,對帶壓設備、容器、管

線進行測厚,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7.8作業結束后,動火人和監護人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并由動火所在車間安全

技術人員現場驗收,合格后在“完工驗收”一欄簽字。

8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8.1公司必須建立氣體取樣檢測分析操作規程,明確取樣分析項目和標準、取樣及檢測方式、檢

測儀器的使用范圍和完好性。使用便攜式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檢測儀進行分析,選配檢測設備要與

危害氣體種類相匹配,并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特殊動火作業應使用兩臺儀器同時檢測,檢測

偏差不應大于儀器有效誤差范圍。取樣檢測的過程要有照片記錄,分析單要注明取樣位置和取樣時

間。

8.2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

在較長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

范圍內進行分析。

8.3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分

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8.4作業前應進行動火分析,要求如下:

8.4.1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

析;

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

8.4.2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范圍呢進行動火分析;

843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一般不超過30min,如現場條件不允許,間隔時間可適當放寬,

但不

應超過60min;

8.4.4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

間應隨時進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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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用品標定

合格。

8.5動火分析合格標準為:

851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852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8.5.3動火設備、管線及作業環境內,氧含量不應大于23.5%;

8.5.4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進行監測分析。濃度超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

職業接觸限值》(GBZ2.1)規定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中“其他

安全措施”一欄注明。

8.6其它動火分析要求,請參照《動火作業分析操作規程》要求。

9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9.1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

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9.2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9.2.1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9.2.2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相應的安全措施:

9.2.3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9.2.4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識;

9.2.5相關的事故案例及經驗、教訓。

9.3作業前,生產車間應做好如下工作:

9.3.1對設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安全作業要求;

9.3.2對放射源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

9.3.3對作業現場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

9.3.4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

9.3.5夜間作業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9.3.6會同作業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到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熟悉

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9.4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

下要求:

9.4.1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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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篦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取的臨時設施應確

保安全;

9.4.3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

間應設警示紅燈,并采用安全電壓;

9.4.4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訊和照明設備、腳手架或臨時作業平臺、起重機

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

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9.5作業前應清除動火作業現場及周圍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

足作業現場應急要求。

9.6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客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

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

9.7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的生產設

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因條件限

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9.8在有可燃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9.9動火作業期間,距離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離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

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

9.10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應立即停止

動火作業。

9.11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快氣瓶應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傾倒措施,氧氣瓶與之間距

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小于10m,并應設防傾倒、防曬設施。

9.12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9.12.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9.12.2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安排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9.12.3動火點所在車間應預先通知企業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

取相應措施;

9.12.4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9.12.5企業分管安全和檢維修工作的負責人應共同對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并在《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簽字。

9.13進入作業現場的所有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器具;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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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種安全技術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器具;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

統一協調;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不應參加相應作業。

9.14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算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

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

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9.15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作業應升級管

理。

10《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

10.1《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動火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

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監護時隨身攜帶;第四聯存放在動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10.2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

不超過3天;固定動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1次。

10.3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存檔;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

在車間存檔,保存期限為1年。

11報告和記錄

11.1.《動火安全作業證》

11.2《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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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資料性附錄)

動火安全作業證

申請單位申請人作業證編號

動火作業級別動火地點

動火方式動火作業負責人

動火時間自年月日時分始至年月日時分止

動火人特種作業工種特種作業證件號

動火人特種作業工種特種作業證件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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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分析時間年月日時年月日時年月日時

分析點名稱

分析數據

分析人

涉及的其它特殊作業安全教育人

危害辨識

序號安全措施選項確認人

1動火設備內部構件清理干凈,蒸汽吹掃或水洗合格,達到用火條件。

2斷開與動火設備相連接的所有管線,加盲板()塊或斷開管線()o

動火點10m范圍內及動火點下部區域嚴禁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作業。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動火作業、

3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得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可燃液體的作

業。

4動火點周圍的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蓋、鋪沙、水封等手段進行隔離。

5動火點周圍易燃物已清除。

6罐區內動火點同一圍堰內和防火間距內的儲罐不同時進行脫水作業,排凝等作業。

7距動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可燃氣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

8電焊回路線已接在焊件上,把線未穿過下水井或其它設備搭接。

9高處作業已采取防火花飛濺措施。

10乙塊氣瓶(直立放置)、氧氣瓶與火源間的距離大于10m,二者間距不應小于5m。

11現場配備消防蒸汽帶()根,滅火器()臺,鐵鍬()把,石棉布()塊,其他個體防護設施。

其它安全措施:編制人:

相關單位

監護人:工種:生產單位負責人工種:

監護人:

申請單位意見相關單位意見

簽字:年月日時分簽字:年月日時分

生產(技術)部門、設備(工程)部門意見安全管理部門意見

簽字:年月日時分簽字:年月日時分

企業負責人意見

簽字:年月日時分

動火前,崗位當班班長驗票

簽字:年月日時分

完工驗收完工時間:年月日時分申請單位簽字:動火單位:簽字:

附表2:

(資料性附錄)

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

作業單位車間項目負責人

作業內容

作業時間年月日時分至月日時分

作業人員:

基本要求

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內容包括作業許可范圍及作業環

境、作業風險、防范措施(工藝、設備、個體防護等)、應急措施及其他注意事項。作業人員應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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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風險告知內容,逐條對接確認,落實到位后方可作業。

作業許可范圍及作業環境:

作業風險:

安全

防范措施(工藝、設備、個體防護等):

交底

和風

險告

應急措施:

知內

其他注意事項:

企業負責人簽字:

我方所有施工作業人員已明確該項目的風險并清楚了危害、防范措施和其它注意事項。

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簽字:

時間:年月日

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本公司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內各車間、部門、裝置及承包商申辦廠內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許可證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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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規范性引用文件

GB30871-2014危險化學品作業所在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J0514-2008動火作業分析取樣操作規程

J0515-2008受限空間作業分析取樣操作規程

3基本要求

3.1本規定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企業設備檢維修中的受限空間作業。

3.2本規定所稱受限空間,是指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

缺氧,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如反應器、塔、釜、

槽、罐、爐膛、鍋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答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

3.3受限空間作業是指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3.4本規定所稱易燃易爆場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

乙類區域的場所(甲級:磺化車間、有機罐區)。

3.5火災危險性分類,生產的火災危險性應根據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性質及其數量等因素劃

分,可分為甲、乙、丙、丁、戊類。

3.5.1甲類

點小于28℃的液體:

b)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氣體;

c)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d)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e)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

的強氧化劑;

f)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g)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不小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3.5.2乙類

a)閃點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體;

b)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氣體;

c)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d)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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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助燃氣體;

f)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不小于60℃的液體霧滴

3.6受限空間作業涉及動火、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

業證?

3.5.3丙類a)閃點大于60℃液體,b)可燃固體

44.1安全監察部是受限空間作業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實

情況的監督、檢查。

4.2生產技術部,負責制定和審核吹掃、處理方案(含盲板圖);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

認工作;督促、協調受限空間及作業環境氣體采樣分析工作。

4.3機電儀車間會同屬地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安全作業方案,督促和檢查施工單位制定施

工方案,落實專業安全措施;負責組織、協調盲板加、拆工作,參與現場盲板的檢查確認;負責組

織、協調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及現場安全交底工作。

4.4受限空間作業部門,負責制定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

4.5受限空間作業人職責

4.51作業人應持經批準、有效的《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方可作業。

4.5.2《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落實確認、監護人同意后,方可作業。

453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內容、地點(位號)、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作

業證的安全措施。

454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禁止攜帶作業器具以外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勞動保護著裝和器

具不符合規定不得作業。

455對違反本規定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

并向上級報告。若發現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456在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時,應立即向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作業現

場,嚴禁在有毒、窒息環境中摘下防護面罩。

4.6監護人職責

461應參加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的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門發放的《監護

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監護。

4.6.2.在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未落

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禁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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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控制、清點出入受限空間作業人數,并與作業人員確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

人員的聯系,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相應措施。

4.6.4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5作業分級

5.1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殊受限空間作業

5.1.1無氧、缺氧或氮氣保護狀態下的換劑、撇頂等作業。

5.1.2進入與污水排放系統相連的下水井、下水道、涵洞等部位的作業。

5.1.3經主管部門確認,要求按特殊受限空間作業控制的。

5.2除特殊受限空間作業以外的,為一級受限空間作業。

6《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6.1受限空間作業方案的制定和審查:受限空間作業所在單位負責人組織對作業現場進行危害識

別和風險評估,制定受限空間生產處理、盲板加拆等相關方案,生產技術部、機電儀車間、安全監

察部負責審核。特殊受限空間作業方案由總經理批準,一級受限空間作業方案由生產、技術或安全

的副總批準。

6.2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審查、批準后,作業所在部門負責人負責填寫《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

卡》分工與職責(見附件2),由作業所在單位負責人向作業單位(人員)進行任務交底和風險

告知。

63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辦理:任務交底和風險告知后,由作業所在單位的項目負責人負責填寫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見附件1)上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受限空間名稱、作業內容、受

限空間原有介質、監護人姓名、危害辨識等。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負責填寫作業單位負責人、作業

人員姓名等。

6.4安全措施確認:1-5項由作業所在單位的設備管理人員確認簽字;6-10項由作業單位

現場負責人確認簽字;11項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作業單位負責人根據現場實際,分別補充作

業安全措施。

6.5《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審核、審批: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生產技術部、機電儀車間、

安全監察部等部門負責人審核。特殊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總經理批準,一級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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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分管生產(技術)或安全的副總批準。

7受限空間分析及合格標準

7.1公司必須建立氣體取樣檢測分析操作規程,明確取樣分析項目和標準、取樣及檢測方式、檢

測儀器的使用范圍和完好性。使用便攜式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檢測儀進行分析,選配檢測設備要與

危害氣體種類相匹配,并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特殊受限作業應使用兩臺儀器同時檢測,檢

測偏差不應大于儀器有效誤差范圍。取樣檢測的過程要有照片記錄。

7.2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間容積較大時,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

分析。

7.3分析與作業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分析。一

級受限空間作業過程中應2h分析一次,特殊受限空間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7.4分析合格標準:

741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7.4.2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7.4.3氧含量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應大于23.5%;

7.4.4有毒有害介質濃度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規定。

7.5分析報告單必須填寫到《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或黏貼存根正面左上方。

7.6受限空間作業分析要求,其它請參照《受限空間作業分析規程》

8作業安全要求

8.1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

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8.2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8.2.1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8.2.2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相應的安全措施;

823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8.2.4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識;

8.2.5相關的事故案例及經驗、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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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作業前,生產車間應做好如下工作:

8.3.1對設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安全作業要求;

8.3.2對放射源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

8.3.3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

8.3.4夜間作業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8.3.5會同作業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到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熟悉

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8.4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

下要求:

8.4.1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8.4.2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篦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取的臨時設施應確

保安全;

8.4.3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間

應設警示紅燈,并采用安全電壓。

8.4.4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訊和照明設備、腳手架或臨時作業平臺、起重機

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

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8.5作業前,應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受限空間相連且存有或可能存有可燃可爆、有毒有害

物料的管線、閥門必須有效隔離,并對受限空間進行吹掃、蒸煮、置換合格,加設盲板并掛牌標識。

8.6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自然通風,必要時采取強制通風,但嚴禁向內充氧或富氧空氣。

8.7受限空間作業的個人防護裝備要求

8.7.1特殊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必須佩戴供風式面具、空氣呼吸器等隔離正壓防護面具,使

用前必須仔細檢查其氣密性,供風設備及受限空間出入口必須安排專人監護,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

繩,確保緊急情況下能及時將作業人員撤出;

8.7.2特殊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不產生

火花的工具;

8.7.3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應穿戴防酸堿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及護目鏡等;

8.7.4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應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8.7.5在有或產生粉塵的受限空間作業,應佩戴防塵口罩、眼罩等防塵護具;

876在高、低溫受限空間作業,除應佩戴相應的防高溫、低溫防護器具,還應佩戴通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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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照明及用電安全要求如下:

8.8.1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12V;

8.8.2在潮濕容器內,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883使用的所有電器設備必須按照漏電保護器,漏電起跳電流不大于30毫安,其中照明和

手持電動工具的漏電起跳電流不大于15毫安.接線箱(板)嚴禁帶入容器中。

8.9受限空間作業過程監護要求:

8.9.1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應離開;

8.9.2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保持聯絡;

893從事無氧、缺氧或氮氣保護狀態下的換劑、撇頂等特殊受限空間作業,監護人應與作業人

員規定必要的聯絡方式或配備必要的通信工具,便于受限空間內外之間的聯系。

8.10受限空間作業的其他要求

8.10.1受限空間外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

相應的應急用品;

8.10.2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不應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

空間;作業中不應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離開受限空間時應將氣割(焊)工器具帶出;

8.10.3在有毒、缺氧環境下不應摘下防護面具;不應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8.10.4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方式;

8.10.5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算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

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

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

8.10.6作業結束后,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

封閉受限空間。

9《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管理

9.1《受限安全作業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作業現場負責人持有,作業時隨身

攜帶;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監護時隨身攜帶;第四聯存放在受限空間作業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

1Lj/JL.

岡包■。

9.2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24h。特殊情況超過時限的應辦理作業延期手續。

9.3特殊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監察部存檔;一級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車間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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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為1年。

10報告和記錄

10.1《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10.2《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卡》

第22頁1

附錄1:

(資料性附錄)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作業級作業證編

申請單位申請人

受限空間

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原有介質名稱

名稱

作業內容

作業時間自年月日時分始至年月日時分止

作業單位現場負責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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