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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為什么要適用外國法2024/6/261在解決爭訴時,

一個國家的法院為什么要在一定條件下適用外國法?

2024/6/262私法學說發展的兩條主線巴特魯斯

杜摩蘭

薩維尼

孟西尼

里斯法則區別

意思自治

本座

國籍

最密聯系(從私權沖突為出發點,結論是平等適用外國法)

既得權法律社會目的本地法政府利益分析(以主權為出發點,結論是適用法院地法)

一、法則區別說(一)意大利的法則區別說時代背景:13世紀意大利北部代表人物:巴托魯斯(Bartolus)(二)法國的法則區別說時代背景:十六世紀法國代表人物:杜摩蘭(CharlesDumoulin)達讓特萊(D’Argentré)(三)表述:

將法則區分為不同的種類以決定其適用范圍。2024/6/264(一)意大利法則區別說1、巴托魯斯主張:從法則本身的性質入手把所有的“法則”分為“物的法則”、

“人的法則”和“混合法則”。2、影響(1)糾正了絕對屬地主義的弊端,抓住了法律的域內域外效力這個法律沖突的根本點,首次站在雙邊的立場上研究法律的適用問題,使國際私法后來能真正具有國際性。(2)闡示了法的域內效力與域外效力問題,提出了解決法律沖突的方法,創立了國際私法。3、評價:巴托魯斯完全借助于法則結構來劃分“人法”與“物法”,牽強且不科學。

2024/6/265(二)法國的法則區別說1、杜摩蘭(1)主張:把法則分為人法、物法和行為法三類只有在不依據雙方當事人的主自意思而直接取決于法律的強制性時,才有必要作這種劃分。【

Seenextslide】(2)影響和評價杜摩蘭的“意思自治”原則,已發展成為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確定契約準據法的首要原則。2024/6/2662024/6/2671、人法:領土之內的人人法的例外4、契約:依當事人的意思決定其應適用的法律2、物法:領土之內的物3、行為地法:法律行為之方式一國法律的效力適用于內國人不適用于外國人適用于在外國之內國人所有者為外國人所有者為內國人皆受其支配(二)法國的法則區別說2、達讓特萊(1)主張:站在杜摩蘭的對立面,提出法律或習慣的屬物原則,主張各省區在法律上自治,主張把領域內一切人、物、行為都置于當地習慣控制之下。在一個習慣是屬于“物”的還是屬“人”的不能確定的時候,應該把它看作是物法。【

Seenextslide】(2)影響和評價極力推崇具有封建割據性質的地方自治,主張一切法律附著于制定者的領土。在法律適用問題上回到了過去的絕對屬地主義立場上。

2024/6/2682024/6/269法則原則:屬地的例外:屬人的人法在領土內有絕對的約束力在領土外也應適用繼承遺囑等財產的處分一般的能力混同法物法二、國際禮讓說(一)背景1、17世紀荷蘭2、法國學者博丹(Bodin)和荷蘭學者格老秀斯(Grotius)提出的“國家主權”觀點為荷蘭的國際禮讓說提供了理論啟示。(二)主要代表人物保羅·伏特(PoulVoet)尤利克·胡伯(UlrikHuber)(三)表述:一個國家的法院出于禮讓適用外國的法律

2024/6/2610(四)“胡伯三原則”每個主權國家的法律在境內發生效力并約束其所有臣民,但無域外效力;凡在其境內居住的人,無論是長期的或臨時的,都應視為其臣民;主權國家對于一個國家已在其本國有效實施的法律,出于禮讓,應保持其在境內的效力,只要這樣做不損害自己國家及臣民的權益。(五)評價國際禮讓說把適用外國法的問題放在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的基礎上加以考慮,從而提出國際私法上的一項重大原則,就是承認不承認外國法的域外效力,適用不適用外國法,完全取決于各國的主權考慮。

2024/6/2611三、法律關系本座說(一)背景19世紀中期德國(二)代表人物費德里克-卡爾·馮·薩維尼(FriedrechCarlvonSavigny)(三)表述

一國法院適用外國法是根據所涉及法律關系自身的性質決定的。2024/6/2612(四)主張

任何法律關系依其性質都與某一特定的地域相聯系,這個特定的地域就是該法律關系的“本座”,該類法律關系就應該適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Seenextslide】要平等地看待內外國的法律,只有這樣,無論案件在何國法院審判,均能適用同樣的法律,使案件得到相同的判決結果。(五)影響和評價1、它在法則區別說統治國際私法理論達數百年之后,在國際私法的方法論上實現了根本性變革;2、但他所說的法律關系的“本座”,把復雜的法律關系過于簡單化,也沒有明確指出解決法律沖突問題的正確途徑。

2024/6/26132024/6/2614原則:內外法律平等例外:絕對依內國法1、人的能力、身份

住所地法2、物權

物之所在地法(1)契約

債務履行地法3、債

(2)侵權

損害發生地法

(3)方式

行為地法4、程序

法院地法1、就內國強行法而言2、就外國法律或制度為內國否認者四、國籍原則說(一)背景19世紀中葉意大利(二)代表人物孟西尼(Mancini)(三)表述:一個國家的法院應適用法律關系主體所屬的國的法律(四)影響: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1896年《德國民法施行法》以及1898年《日本法例》都采用了孟西尼的國籍原則,許多公約也采用了這個原則。2024/6/2615五、既得權說(一)背景十九世紀后期英國(二)代表人物早期:曼斯菲爾德勛爵(LordMansfield)其后:艾伯特·維恩·戴西(Dicey)(三)表述

一國法院適用外國法是為了保護法律關系主體已經取得的權利2024/6/2616(四)主張外國人依據文明國家法律所取得的權利,英國應該予以承認。一切法律關系都應該適用內國法,只有當保護依據外國法取得的權利時候,才適用有關文明國家的法律。法院所作的既不是適用外國法,也不是承認外國法在自己國家的效力,而只不過是保護訴訟當事人根據外國法或外國判決所取得的權利。(五)影響和評價

產生過很大影響,曾得到許多國家法學家的擁護。美國的比爾主持編訂的《第一次沖突法重述》(1934年),把這個學說作為該書的理論基礎。但是既得權說產生的年代正是英國資產階級全面走向海外擴張的年代,真正用意是要求世界其他國家承認依照英國法產生的權利。因此既得權說遭到了許多國際私法學家們的猛烈抨擊。

2024/6/2617六、法律社會目的說2024/6/2618(一)背景20世紀50年代法國(二)代表人物畢耶(Pillet);巴迪福(Batiffol)(三)表述

一國國際民商事關系是否適用外國法取決于法律的社會目的(三)畢耶主張(四)巴迪福主張以系統地考察各種法律為基礎,采用經驗的、實證的和對比的方法,進行國際協調。反對從各種先驗原則出發的演繹方法。2024/6/2619保護社會的法……普通性——固有性保護個人的法……連續性——涉外性屬地法屬人法法律的性質社會的目的七、本地法說2024/6/2620(一)背景1942年美國(二)代表人物庫克(Cook)(三)表述

一國法院只適用與本地法相同或相似的外國法(四)主張一國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時候,適用的是本地法,而非外國法。即便在某些情況下適用外國法,不過是將外國法合并入到本國法中加以執行而已,即法院所承認和執行的權利并不是外國法的權利,而是依據本國法律創設的權利。(五)影響和評價1、徹底批判了“既得權說”,給了它毀滅性的打擊;2、在研究方法上,主張不要從哲學家或法理學家的邏輯推理中去獲取應適用的沖突原則,而應通過考察,總結法院在處理法律沖突時實際上是怎樣做的,來得出應適用的規則。2024/6/2621八、政府利益分析說2024/6/2622(一)背景1963年美國(二)代表人物雷納德·柯里(Currie)。(三)表述

根據國家司法案件所涉國家(或州)政府利益的有無或大小來決定其法律適用(四)主張1、政府的利益是適用法律的唯一標準,反對通過沖突規范來選擇法律。2、在解決法律沖突時,法院首先要查明哪個國家對此案件有利益,然后就適用對此享有利益的國家的法律。反對傳統的沖突法制度,把不同國家的法律沖突看作是不同國家利益的沖突。(五)評價1、可取之處:它認為法律沖突的實質是各國之間利益的沖突。2、缺憾:是否應依據政府利益分析來解決這種法律沖突卻是值得懷疑的。因為法院去搞清這種利益沖突是很困難的,另外,也會導致法院地法的適用范圍擴大

2024/6/2623九、最密切聯系說2024/6/2624(一)背景1971年美國《第二次沖突法重述》(二)代表人物里斯(Reese)(三)表述

根據相關國家的法律與國際私法案件中具體問題的聯系的密切程度決定法律適用。(四)主張在確定某一法律關系應適用的法律時,不應機械呆板地根據該法律關系的本座確定準據法,而要看哪一個地方(或國家)與案件的事實和有關當事人有最密切的聯系,根據特定法律領域中的多個連結因素,在充分考慮到州際或者國際體制的需要,法院地的相關政策、有關利益的主體的合理期望等,結合每一個案件,靈活地選擇準據法。(五)貢獻將外國法納入了更為普遍的公正和有效的判斷標準從根本上改寫了法律關系本座說所確定的國際私法信條。2024/6/2625十、希臘弗朗西斯卡基斯的

“直接適用的法律”1958年提出:為了使法律在國際經濟和民商事交往中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經濟利益,國家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強制力的法律規范,用以調整某些特殊的法律關系。這些具有強制力的法律規范在調整涉外民事關系中,可以撇開傳統沖突規范的援引,而直接適用于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這種能被直接適用的法律規范,就是“直接適用的法律”。對其后的研究意義深遠。

2024/6/2626十一、萊弗拉爾的

“法律選擇五點考慮”1966年,萊弗拉爾(Leflar)提出了法律選擇的五點考慮:(1)結果的可預見性;(2)州際和國際秩序的維持;(3)司法任務的簡單化;(4)法院地政府利益的優先;(5)適用較好的法律規范(betterruleoflaw)。在美國法律選擇實踐中的影響比較大其試圖找出一些常出現并實實在在對選擇法律起作用的因素,以便為法官在法律選擇過程中提供指導。但因沒有一個普遍性的標準來判斷法律的好壞,所以該理論也遭到了許多學者的批評。

2024/6/2627十二、卡弗斯的“優先選擇原則”(一)主張改變只作“管轄權選擇”的傳統制度,代之以“規則選擇”或“結果選擇”的方法。為法律適用的結果提供了兩條應遵循的標準:(1)要對當事人公正(2)要符合一定的社會目的。為符合這兩條標準,法院在決定是適用本國法還是外國法之前,要考慮三個方面(1)是要審查訴訟事件和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2)要仔細比較適用不同法律可能導致的結果;(3)是衡量這種結果對當事人是否公正以及是否符合社會的公共政策。(二)影響和評價卡弗斯1993年的這一理論首次提出直接對實體法進行選擇的大膽設想,為許多人所接受,但也因其抽象模糊而遭到批評。

2024/6/2628十三、國際交往互利說(一)中國學者提出:一國法院適用外國法是出于該國對外交往的需要。目的在于從法律上平等地保護內國人和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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