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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3-12-28發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I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全國船舶舾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29)提出并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中國船舶集團有限公司綜合技術經濟研究院、東臺市火星船舶設備有限公司、中國船級社、深圳市御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船舶工藝研究所、無錫興泰船舶裝備有限公司、中國船級社武漢規范研究所、上海船舶運輸科學研究所有限公司。1本文件適用于船舶及海上設施用的嬰兒救生衣的設計、制造與驗收。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4303—2023船用救生衣GB/T32234.7個人浮力設備第7部分:材料和部件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GB/T32234.8—2015個人浮力設備第8部分:附件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GB/T32234.9—2023個人浮力設備第9部分:試驗方法IMOMSC.81(70)及其修正案經修正的救生設備試驗建議(Revisedrecommendationontestingoflife-savingappliances)IMOMSC.200(80)通過對關于救生裝置測試的修訂建議的修正案(Adoptionofamendmentstotherevisedrecommendationontestingoflife-savingappliances)IMOMSC.481(102)使用和安裝救生設備反光材料建議(Revisedrecommendationontheuseandfittingofretro-reflectivematerialsonlife-savingappliances)IMO國際救生設備(LSA)規則及其修正案[Internationallife-savingappliances(LSA)code]3術語和定義GB/T4303—2023和GB/T32234.9—2023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4技術要求4.1材料嬰兒救生衣的面子、縛帶、縫線和插扣應符合GB/T32234.7的要求。浮力材料應符合IMOMSC.81(70)及其修正案的要求。逆向反光帶的材料應滿足IMOMSC.481(102)的要求。24.2.1嬰兒救生衣面子顏色應為橙紅色或明顯易見的顏色。4.2.2嬰兒救生衣應能正反兩面無差別穿著。若只能單面穿著,應在嬰兒救生衣上明示。4.2.3嬰兒救生衣應在明顯位置標出穿著人員的身高和體重范圍,以及“嬰兒救生衣”字樣。4.2.4嬰兒救生衣的系固應采用扣件形式。4.2.5嬰兒救生衣的配件不應有尖角、毛刺等導致穿著者受傷的缺陷。4.2.6嬰兒救生衣應具備用于不同的嬰兒救生衣在水中相互連接、系固的可釋放浮繩或其他裝置。4.2.7嬰兒救生衣應具備用于將穿著者從水中拉到救生筏上或救助艇中的提拉裝置或附件。4.2.8穿著人員在水中處于靜平衡狀態時,露出水面以上的嬰兒救生衣外表面逆向反光帶面積應不小于400cm2。4.2.9嬰兒救生衣所適用的胸圍范圍應小于500mm。4.3加工質量4.3.1嬰兒救生衣面子的縫邊向里折進應不小于10mm。4.3.2嬰兒救生衣的明縫線距離邊緣應不小于3mm,并且縫線不應有跳針。4.3.3嬰兒救生衣機縫線密度每50mm長度內應不少于16針,縫線端部應打回結。4.3.4嬰兒救生衣縛帶端頭鑲入面子的長度應不少于30mm。綃縛帶應用不少于3趟縫線等方法加固。4.4屬具4.4.1每件嬰兒救生衣應配備細索系牢的哨笛一只。哨笛應滿足GB/T32234.8—2015中5.2的要求。4.4.2每件嬰兒救生衣應配備示位燈一只,示位燈應滿足IMOLSA規則及其修正案的要求。4.5耐高低溫循環在承受10個高低溫循環后,嬰兒救生衣不應有皺縮、開裂、膨脹、分解等損壞4.6浮力損失嬰兒救生衣在淡水中浸沒24h后,其浮力損失值應不超過5%。嬰兒救生衣過火2s后,不應持續燃燒或繼續熔化。4.8強度4.8.1嬰兒救生衣衣身以及每一圈提環均應能承受2400N的作用力30min而無損壞。4.8.2嬰兒救生衣肩部應能承受700N的作用力30min而不損壞。4.9水中性能受試嬰兒穿著嬰兒救生衣后,在水中平均復正翻轉時間應不大于穿著嬰兒基準試驗裝備(RTD)時的平均復正翻轉時間加上1s。若有“不翻轉”情況,“不翻轉”的次數應不超過穿RTD時的次數。RTD應滿足IMOMSC.200(80)中的要求。3受試人員穿著選定嬰兒救生衣在水中靜平衡后(見圖1)應符合下列要求:a)凈高度:所有穿著人員的平均凈高度不小于穿著RTD時的平均凈高度減去10mm;b)軀干角度:所有穿著人員的平均軀干角度不小于穿著RTD時的平均軀干角度減去10°;c)面平面角度:所有穿著人員的平均面平面角度不小于穿著RTD時的平均面平面角度減d)靈活性:所有穿著人員在爬出水面、上下臺階、從地上取物及用杯子喝水等方面的靈活性不低于穿著RTD時的情況。標引序號說明:1——凈高度;2——面平面角度;3——水平面;4——軀干角度。圖1靜平衡位置為達到下列目的,可放寬對嬰兒救生衣的除凈高度和復正以外的水中性能要求:a)有利于看護人救助嬰兒;b)使嬰兒能與看護人緊扣并貼近在一起;c)保持嬰兒身體干燥并使其能自由呼吸;d)保護嬰兒免受碰撞和顛簸;e)使看護人能觀察并控制嬰兒體溫降低。5試驗方法5.1材料嬰兒救生衣的面子、縛帶、縫線和插扣按照GB/T32234.7的規定進行試驗。4浮力材料按照IMOMSC.81(70)及其修正案的規定進行試驗。5.1.3逆向反光帶逆向反光帶的材料按照IMOMSC.481(102)的規定進行試驗。5.2外觀用目測方法檢查嬰兒救生衣外觀質量。用通用量具檢查嬰兒救生衣適用的尺寸。5.3加工質量用目測方法和通用量具檢查嬰兒救生衣加工質量。5.4.1嬰兒救生衣哨笛及細索按照GB/T32234.8—2015的規定進行試驗。5.4.2用目測和檢查證書的方式檢查救生衣燈。5.5耐高低溫循環將救生衣交替地放置在最低溫度為65℃的高溫試驗環境下和最高溫度為一30℃的低溫試驗環境下歷時8h,但交替循環無需一個接一個進行,按下列程序重復一個高低溫循環試驗:a)將嬰兒救生衣放入溫室,在最低溫度為65℃的高溫環境中,連續8h;b)8h后,將嬰兒救生衣從溫室中取出,并在20℃±3℃條件下敞開放置16h;c)將嬰兒救生衣放入冷室,在最高溫度為一30℃的低溫環境中,連續8h;d)8h后,將嬰兒救生衣從冷室中取出,并在20℃±3℃條件下敞開放置16h。重復上述10個高低溫循環試驗后,檢查嬰兒救生衣外觀。5.6浮力損失設備:淡水槽一個、通用質量量具一臺(精度0.02kg)、不吸水網籃一個、重物一塊,重物應使掛重物的網籃在裝入嬰兒救生衣后不露出水面。將嬰兒救生衣浸沒在淡水水面以下,分別測量在浸入時及浸入24h后的質量。試驗按下列步驟進行:a)將秤懸放于水槽正上方,網籃掛好重物,懸于水槽中部,浸沒水中并掛在秤上,此時記錄質b)將嬰兒救生衣放在網籃里,重復步驟a),嬰兒救生衣浸水5min后,記錄質量W。;c)保持24h后,記錄質量W?。嬰兒救生衣浮力損失按公式(1)和公式(2)計算。W=W?-W? (1)W?=(W?-W?)/W×100 (2)式中:W——嬰兒救生衣的質量,單位為千克(kg);W?——網籃和重物在水中的質量,單位為千克(kg);5GB/T43397—2023W?——網籃、重物和嬰兒救生衣在水中的質量,單位為千克(kg);W、——浮力損失的比率,%(取兩位有效數字);W?——浸沒于水中24h后,網籃、重物和嬰兒救生衣在水中的質量,單位為千克(kg)。5.7耐燃燒將一個300mm×350mm×60mm的試驗盤置于無風之處,在試驗盤里裝入10mm深的淡水,接著倒入汽油,使總深度不低于40mm。點燃汽油使其自由燃燒30s。然后,使嬰兒救生衣的底部高出試驗盤上邊緣250mm,以直立、向前、自由吊起的狀態將嬰兒救生衣移過火焰,嬰兒救生衣過火時間應為2s,離開火焰后檢查嬰兒救生衣外觀。5.8.1衣身和提環的強度將嬰兒救生衣先在水中浸置2min,然后取出按實際人員穿著的方法扣好并掛起。在系緊縛帶的嬰兒救生衣部分以及嬰兒救生衣的提環上分別施加不小于2400N的作用力,見圖2,并保持30min。a)背心式嬰兒救生衣b)套頭式嬰兒救生衣標引符號說明:C——筒體(直徑為50mm);G——試驗載荷。圖2嬰兒救生衣衣身強度試驗5.8.2肩部強度將嬰兒救生衣在水中浸置2min,然后取出并按實際人員穿著的方法系緊在擬人模型上,擬人模型及主要尺寸見圖3.在嬰兒救生衣的啟部施加不小干700N的作用力,見圖4.并保持30min。6標引序號說明:1——焊縫;2—-填入浮力材料。單位為毫米嬰兒ABCDEFGHI尺寸圖3嬰兒救生衣肩部提拉部位試驗擬人模型a)背心式嬰兒救生衣b)套頭式嬰兒救生衣標引符號說明:C——筒體(直徑為50mm);G——試驗載荷。圖4嬰兒救生衣肩部強度試驗75.9水中性能所有水中性能試驗均應在平靜的淡水中進行。5.9.2.1根據表1中對身高和體重的要求以及下列規定,選擇至少6名適當的人員進行試驗:a)受試人員男女人數應各不少于總人數的40%;b)每個受試人員的著裝應與其身材相適應;c)試驗盡量穿在6kg以上嬰兒身上進行。表1嬰兒救生衣試驗的受試人員的挑選身高范圍mm體重范圍11~1414~171X 一790~1050X11900~1180X注:“1”可選至少1人;“X”可選至多1人;“—”不選。5.9.2.2若各項試驗要求難以實現,可用擬人模型代替真人進行水中性能試驗。擬人模型示例按GB/T32234.9—2023中的附錄E。嬰兒救生衣復正試驗按下列步驟進行。a)模擬完全精疲力盡的狀態:受試人員應取俯臥、面朝下的體位,抬起頭使嘴離開水面。試驗人員支撐起受試人員的雙腳,與肩同寬分開,并使腳跟剛好保持在水面之下。在雙腿伸直和手臂放在身體兩側的起始位置之后,受試人員按下列順序使身體逐漸放松并處于自然的浮態。放松階段,受試人員應保持穩定的面朝下姿勢:1)放松手臂和肩膀;2)放松雙腿;3)放松脊柱和頸部;4)將頭部在正常呼吸后沒入水中。b)受試人員臉部浸入水中保持放松后,試驗人員立即放開受試人員的腳。記錄從放開受試人員腳起至受試人員嘴部離開水面的時間(即為翻轉時間,精確至0.1s)。c)按步驟a)、b)進行6次試驗,去除最長和最短的時間記錄。然后再穿著RTD按步驟a)、b)進行6次試驗,并去除最長和最短的時間記錄。將c)所得的復正試驗數據進行比較。嬰兒救生衣復正試驗后,在不進行任何身體或嬰兒救生衣位置調整的情況下,在受試人員處于面朝8上靜平衡浮態時用通用量具進行下列項目的測量:a)凈高度;b)軀干角度;c)面平面角度:d)靈活性;可放寬對嬰兒救生衣的除凈高度和復正以外的水中性能試驗。6檢驗規則6.1檢驗分類嬰兒救生衣的檢驗分為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6.2型式檢驗6.2.1嬰兒救生衣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a)新產品鑒定(定型);b)結構、材料、工藝等有重大變動,足以影響產品性能或質量;c)批量生產后每隔4年;d)產品停產2年以上,恢復生產;e)主管檢查機構有要求。6.2.2嬰兒救生衣型式檢驗的檢驗項目及檢驗順序按表2。表2嬰兒救生衣檢驗項目及順序序號檢驗項目型式檢驗出廠檢驗要求的章條號試驗方法的章條號1材料●●2外觀●●3加工質量●●4屬具●●5耐高低溫循環● 6浮力損失●●7耐燃燒●8強度●9水中性能●注:“●”為必檢項目;“—”為不檢項目。6.2.3嬰兒救生衣型式檢驗的樣品為6件。6.2.4所有試樣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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