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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0.1為貫徹落實國家碳達峰、碳中和有關法規政策,提高能源效率,營造健康舒適的室內環境,提升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比例,引導建筑逐步實現低碳、近1.0.2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民用建筑的低碳、近零碳、零碳與全過22術語適應氣候特征與場地條件,在滿足室內環境參數的基礎上,通過優化建筑設計降低建筑用能需求,提高能源設備與系統效率,充分利用建筑本體可再生2.0.2近零碳建筑nearlyzer在實現低碳建筑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升建筑本體降碳水平、充分利用建筑本體及周邊可再生能源和建筑蓄能,且碳排放指標符在實現近零碳建筑的基礎上,進一步充分利用建筑本體及周邊可再生能源和建筑蓄能,并通過采用可再生能源信用與碳信用對剩余碳排放進行抵消等非2.0.4全過程零碳建筑wholeprocessze在滿足零碳建筑技術指標的基礎上,通過采用低碳建材、低碳結構形式和材料減量化設計,可通過采用可再生能源信用與碳信用對剩余碳排放進行抵消等非建筑降碳技術措施,建筑建材生產及運輸、建筑建造及拆除和運行全過程用于計算建筑降碳率的標準比對建筑,且符合現行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2.0.6建筑碳排放量buildingcarbondio在設定計算條件或實際運行條件下,年供暖、通風、空調、照明、生活熱水、電梯、插座、炊事等終端能源消耗以及可再生能源產能按不同類型能源消2.0.7建筑碳排放強度buildingcarbondioxideemis2.0.8建筑降碳率buildingcarbondiox基準建筑碳排放強度和設計建筑碳排放強度的差值,與基準建筑碳排放強32.0.9建筑凈碳排放量buildingnetcarbondi將能源與材料消耗量與二氧化碳排放相對應的系數,用于量化建筑物不同終端電力能源消費與建筑或區域終端全部能源消費轉化為等效電力后的比建筑根據本地氣候條件、用戶需求和能源網絡要求調節/管理自身能源需求和供給的能力,建筑的能源柔性允許需求側管理,可以根據周圍能源網絡的需碳抵消是一種通過實施減排項目來抵消溫室氣體排放的方法,企業或個人溫室氣體減排項目按有關技術標準和認定程序確認減排量化后效果,由政府部門或國際組織簽發或其授權機構簽發的碳減排指標。碳信用的計量單位為通過綠色電力證書交易或綠色電力交易,獲得的綠色電力證書,在本標準4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照國家能源局相關管理規定,依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通過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向符合資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頒發的具有唯一代碼標識的電子憑證。綠色電力證書的計用以滿足電力用戶購買、消費綠色電力需求,以綠色電力產品為標的物的53基本規定3.1.3申請評價方應對參評建筑進行技術和經濟分析,選用適宜技術、設備、材應在評價時提交相應分析、測試報告和相關文件。申請評價方對所提交資料的3.1.4建筑碳排放應按國家標準《建筑碳排放計算標準》GB/T51366與《零碳建3.2.2低碳、近零碳、零碳建筑可申請設計評價和運行評價,全過程零碳建筑可3.2.3零碳建筑設計評價方式為文件審核,運行評價和全過程評價的方式為文件64評價指標表4.1.1建筑主要房間室內熱濕環境參數室內熱濕環境參數冬季夏季溫度(℃)相對濕度(%)注:1冬季室內相對濕度不參與設備選型和碳排放指標的計算。2當嚴寒地區不設置空調設施時,夏季室內熱濕環境參數可不參與設備選型和碳排放指標的計算;當夏熱冬暖和溫和地區不設置供暖設施時,冬季室內熱濕環境參數可不參與設備選型和碳排放指標的計算。新風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表4.2.1低碳居住建筑碳排放強度限值(kgCO2/(m2·a))氣候區嚴寒地區寒冷地區夏熱冬冷地區夏熱冬暖地區溫和地區低碳建筑23212123表4.2.2-1低碳公共建筑降碳率(%)氣候區嚴寒地區寒冷地區夏熱冬冷地區夏熱冬暖地區溫和地區建筑降碳率7表4.2.2-2低碳公共建筑碳排放強度限值(kgCO2/(m2·a))建筑類型氣候區建筑面積<20000m2的辦公建筑建筑面積≥20000m2的辦公建筑建筑面積<20000m2的酒店建筑建筑面積≥20000m2的酒店建筑商場建筑醫院建筑(醫技綜合樓)學校建筑(教學樓)嚴寒地區2325303565寒冷地區2125304068夏熱冬冷地區212833437520夏熱冬暖地區2330364525溫和地區2228306345表4.2.3近零碳居住建筑碳排放強度限值(kgCO2/(m2·a))氣候區太陽總輻射年輻照量等級嚴寒地區寒冷地區夏熱冬冷地區夏熱冬暖地區溫和地區I----IIIIV---表4.2.4-1低碳公共建筑降碳率(%)氣候區嚴寒地區寒冷地區夏熱冬冷地區夏熱冬暖地區溫和地區建筑降碳率表4.2.4-2近零碳公共建筑碳排放強度限值(kgCO2/(m2·a))建筑類型氣候區太陽總輻射年輻照量等級建筑面積<20000m2的辦公建筑建筑面積≥20000m2的辦公建筑建筑面積<20000m2的酒店建筑建筑面積≥20000m2的酒店建筑商場建筑醫院建筑(醫技綜合樓)學校建筑(教學樓)嚴寒地區I20244941II20222551438III212426.55445寒冷地區I20275243II2228.55444III2024305645夏熱冬冷地區III2322306147IV2424316349夏熱冬暖地區II242733695020III252935705221溫和地區II2250359III235237IV212554381在不利用周邊可再生能源資源的前提下,碳排放指標應滿足本標準第2在采用可再生能源信用和碳信用對剩余碳排放進行抵消后,年凈碳排放2建筑隱含碳排放不應高于500kgCO2/m2;3在采用可再生能源信用和碳信用對剩余碳排放進行抵消后,建筑全過程4.3.1零碳建筑可采用可再生能源信用與碳信用抵消剩余碳排放量。可再生能源信用可通過綠色電力交易和綠色電力證書交易獲取,碳信用可通過購買國家核4.3.2可再生能源信用與碳信用產品應為中國國內相關交易機制簽發或在中國境4.3.3零碳建筑若采用可再生能源信用與碳信用抵消剩余碳排放:在進行設計判可先使用設計階段購買的可再生能源信用與碳信用產品進行抵消,當購買量抵94.3.4全過程零碳建筑若采用可再生能源信用與碳信用抵消剩余碳排放:應購買不少于10年的可用于抵消建筑運行階段5碳排放核算5.1.2低碳、近零碳、零碳建筑碳排放核算應以年為周期,全過程零碳建筑的碳5.2.1建筑設計階段碳排放核算應以設計文件為依據,技術指標應按附錄A計算5.2.2對于處于設計階段的建筑,計算低碳和近零碳建筑碳排放強度與降碳率所采用的電力排放因子取值應為0.5kgCO2/kWh,計算零碳建筑碳排放、可再源信用與碳信用抵消量所采用的電力排放因子優先采用上一年度項目所在區域市或省級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電力排放因子,當項目所在地無市或省級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電力排放因子時,可采用生態環境部發布的上一年度電力排放因5.3.1建筑運行階段碳排放核算應在投入使用1年后進行,運行碳排放核算應基于建筑實際能源消耗監測數據,技術指標應按附錄A計算方法進行核算,驗證5.3.2對于處于運行階段的建筑,計算低碳、近零碳、零碳建筑碳排放強度、降碳率,及零碳建筑可再生能源信用與碳信用抵消量所采用的電力排放因子,應優先采用上一年度項目所在區域市或省級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電力排放因子,當項目所在地無市或省級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電力碳排放因子時,可采用生態5.4.1建筑全過程階段碳排放核算應以設計文件、施工階段能源臺賬、以及設備材料清單等文件作為計算依據,確保全過程階5.4.2對于全過程零碳建筑,計算可再生能源信用與碳信用抵消量所采用的電力排放因子,應優先采用上一年度項目所在區域市或省級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電可采用生態環境部發布的上一年度電力排放因子。計算建筑材料生產運輸、建造施工、拆除階段碳排放時,計算取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碳排放計算6檢測與監測6.2.3供冷、供暖、通風、電氣、給排水、燃氣、太陽能等機組能效應通過第三方檢測驗證,檢測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公共建筑節能檢測標準》JGJ/T177和《居住建筑節能檢測標準》JGJ/T132的有關規定。新建建筑通過式檢驗報告及產品說明書等證明材料驗證設計參數,并且與現場復核一致的,6.2.4建筑室內照明功率密度值檢測應通過第三方檢測驗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中規定的場所類型,對典型場所進行隨機抽樣計算、分析和展示等管理目標,納入碳排放管2計量表具和傳感器精度應滿足建筑運維管理3數據采集頻率和存貯周期應滿足碳排放核查要求.7.1.2設計評價應以設計文件為依據;運行評價應以檢測結果為依據;全過程評7.1.6當設計建筑滿足本標準第4.2.1條或4.2.2條的低碳建筑碳排放指標,并滿1建筑負荷柔性調節具備調節能力,且最大調節電力負荷削減量不小于基2建筑柔性響應時間不大于300秒,響應速率不小于可調節負荷容量的7.1.7當設計建筑滿足本標準第4.2.3條或4.2.4條的近碳建筑碳排放指標,并滿1建筑負荷柔性調節具備調節能力,最大調節電力負荷削減量不小于基線2建筑柔性響應時間不大于120秒,響應速率不小于可調節負荷容量的1建筑竣工并在投入使用建筑面積不低于參評建筑面積60%情況下正常運2投入使用建筑使用面積為參評面積的60%~80%時,采用運行數據折算后3居住建筑以棟或典型用戶電表、燃氣表等計量儀表的實測數據為依據;經計算分析后滿足本標準第4.2節的要求;公共建筑應采用分項計量的能耗數附錄A建筑碳排放指標計算2供暖年耗熱量和供冷年耗冷量應包括圍護結構的熱損失、建筑產熱量、4供暖通風空調系統能耗計算時應能考慮部分負荷及間歇使6應采用本標準附帶的逐時動態計算軟件或基于該軟件進行二次開發的軟A.0.2設計建筑技術指標計算參數設置應符合下建筑圍護結構傳熱系數、做法、外窗(包括透光幕墻)太陽得熱系數、窗墻面2供暖、通風、空調、照明、生活熱水、電梯、炊事、可再生能源、用電器具的系統形式和能效應與設計文件一致;生活熱水系統的用水量應與設計文件一致,并滿足國家標準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GB50555的3建筑功能區除設計文件中已明確的非供暖和供冷區外,均應按設置供暖4建筑的空氣調節和供暖系統運行時間、照明開關時間、房間人均占有的建筑面積及在室率、新風機組運行時間表、電氣設備功率密度及使用率應符合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55015-20215電梯系統形式、類型、臺數、設計速度、額定載客人數應與設計文件和6炊事系統能耗應按本標準第A.0.4條計算,炊7插座系統能耗應按本標準第A.0.5條計算時,電器設備能效應與設計文件一致;當插座系統按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55015-2021附錄C的規定設備功率密度及使用率進行計算時,不可計算表A.0.2活動遮陽裝置遮陽系數SC的取值控制方式供暖季供冷季手動控制0.800.400.800.35A.0.3基準建筑技術指標計算參數設置應符合下1基準建筑的形狀、大小以及內部的空間劃分和使用功能應與設計建筑一2建筑無活動遮陽裝置時,其建筑窗墻面積比按表A.0.3-1選取,對于表中3圍護結構熱工性能、用能設備能效等主要參數應符合強制性工程建設規4基準建筑的供暖、供冷系統形式按表A.0.3-2確定。建筑的生活熱水系統形式和用水定額應與設計建筑一致,熱源為燃氣鍋爐時能效應符合現行強制性5基準建筑的空氣調節和供暖系統運行時間、室內溫度、照明功率密度值及開關時間、房間人均占有的建筑面積及在室率、新風機組運行時間表、電氣設備功率密度及使用率應符合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6基準建筑的電梯系統形式、類型、臺數、設計速度、額定載客人數應與設計建筑一致,按國家標準《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能量性能第2部分:電梯的能量計算與分級》GBT30559.2-2017中的能量性能等級C級選取,7基準電梯的設備類型、數量、使用時間等應與設計建筑一致,能效應按相關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國家標準中的3級能效計算,計算方法應參考本標準第A.0.4條;當插座系統能耗應按本標準第A.0.5條計算時,電器設備能效應與設計文件一致,能效應按相關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國家標準中的3級能效計算;當插座系統能耗采用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55015-2021附錄C計算時,應按其規定的設備功率密度及使用8基準建筑炊事的能源形式采用燃氣,能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家用燃氣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30720和《商用燃氣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表A.0.3-1參照建筑窗墻面積比信息表建筑類型窗墻面積比(%)零售小超市7醫院建筑27酒店建筑(房間數≤75間)24酒店建筑(房間數>75間)34辦公建筑(面積≤10000㎡)31辦公建筑(面積>10000㎡)40餐飲建筑34商場建筑20學校建筑25表A.0.3-2基準建筑供暖、供冷系統形式建筑類型嚴寒地區寒冷地區夏熱冬冷地區夏熱冬暖地區溫和地區住宅類建筑末端形式散熱器供暖,分體空調散熱器供暖,分體空調分體式空調分體式空調分體式空調冷源分體式空調分體式空調分體式空調分體式空調分體式空調熱源燃煤鍋爐燃煤鍋爐空氣源熱泵空氣源熱泵空氣源熱泵辦公建筑末端形式散熱器供暖,風機盤管系統散熱器供暖,風機盤管系統風機盤管系統風機盤管系統風機盤管系統冷源電制冷機組電制冷機組電制冷機組電制冷機組電制冷機組熱源燃煤鍋爐燃煤鍋爐燃氣鍋爐燃氣鍋爐燃氣鍋爐酒店建筑末端形式散熱器供暖,風機盤管系統風機盤管系統風機盤管系統風機盤管系統風機盤管系統冷源電制冷機組電制冷機組電制冷機組電制冷機組電制冷機組熱源燃煤鍋爐燃煤鍋爐燃氣鍋爐燃氣鍋爐燃氣鍋爐學校末端形式散熱器供暖,分體空調散熱器供暖,分體空調分體式空調分體式空調分體式空調冷源分體式空調分體式空調分體式空調分體式空調分體式空調熱源燃煤鍋爐燃煤鍋爐空氣源熱泵空氣源熱泵空氣源熱泵商場末端形式散熱器供暖全空氣定風量系統全空氣定風量系統全空氣定風量系統全空氣定風量系統全空氣定風量系統冷源電制冷機組電制冷機組電制冷機組電制冷機組電制冷機組熱源燃煤鍋爐燃煤鍋爐燃氣鍋爐燃氣鍋爐燃氣鍋爐末端形式散熱器供暖,全空氣系統全空氣系統全空氣系統全空氣系統全空氣系統冷源電制冷機組電制冷機組電制冷機組電制冷機組電制冷機組熱源燃煤鍋爐燃煤鍋爐燃氣鍋爐燃氣鍋爐燃氣鍋爐其他類型末端形式散熱器供暖,風機盤管系統風機盤管系統風機盤管系統風機盤管系統風機盤管系統冷源電制冷機組電制冷機組電制冷機組電制冷機組電制冷機組熱源燃煤鍋爐燃煤鍋爐燃氣鍋爐燃氣鍋爐燃氣鍋爐——年炊事用氣量指標,MJ;——炊事設備熱效率,%;——年單臺電器年綜合耗電量指標,應采用各類電器相關能效限——人均占有量,臺/人;——人員密度,應按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σ1×?×式中:——建筑碳排放強度,kgCO2/m2;——第i類能源碳排放因子,主要能源排放因子按現行國家標準——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kWh;——建筑面積,m2。——基準建筑碳排放強度(kgceCO2/m2表A.0.8可再生能源信用產品折減系數可再生能源信用產品獲取形式折減系數專線連接供建筑使用的綠色電力交易0.95非專線連接供建筑使用的綠色電力交易0.75綠色電力證書交易0.75×——基準建筑碳排放強度,kgCO2/m2;——碳信用產品總,kgCO2/m2。,?,,式中:——調節電力負荷削減量占基線電力負荷,——不參與柔性需求響應事件的建筑用電系統在調峰時段t時,——參與柔性需求響應事件的建筑用電系統在調峰時A.0.11建材生產及運輸、建筑建造及拆除過程碳排放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為便于在執行本規程條款時區別對待,對要求本標準引用下列標準。其中,注日期的,僅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標準零碳建筑評價標準T/CECS***-20XX條文說明本標準制定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國內外零碳總結了零碳建筑評價指標、技術措施、評價方法,規、技術標準,通過零碳建筑碳排放計算方法、減本標準編制原則為1)科學合理、具有可操作性2)實事求是,標準使用人應嚴格遵守標準有關規定3)分階段有序推廣零碳建筑實施等。要問題,編制組給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解決措施,《零碳建筑評價標準》編制組按章、節、條順序條款的規定的目的、依據以及執行中需注意的有說明不具備與標準正文及附錄同等的法律效力, 30 32 37 37 37 39 39 39 42 45 45 45 45 46 47 47 47 48 50 50 52 53 531.0.1二十世紀以來,由于人類的生產生活導致大量溫室氣體排入大氣,全球氣溫不斷上升。為有效控制氣候變暖,2015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UnitedNationsClimateChangeConference,UNCCC)通過《巴黎協定》:本世紀全球平均氣溫上升幅度控制在2℃以內,并將全球氣溫上升控制在前工業化時期水報告》中提出目標:2030年全球人類活動帶來的CO2排放較2010年降低論上發表講話,提出中國將提高國家自主貢獻力度,力爭于2030年前達到碳排放峰值,并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并在之后的多次國內外重要會議中2021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進一步強調了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性,明確指出要“深入推進工業、建筑、交通等領域低碳轉型”以支撐碳達峰、碳中和目標。2022年6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城鄉建設領域碳展望未來,我國建筑面積仍將保持增長,同時既有建筑改造壓力逐步增大,大力減少建筑全過程碳排放,對實現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碳中和起到重要支撐2021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中提出,加快推進低碳建筑規模化推廣,提高采暖、生活熱水、炊事電氣化普及率。同年10月中共中央國家標準《零碳建筑技術標準》從技術指標,建筑設計、施工建造和運行管理的全過程對零碳建筑提出要求,本標準在國家標準的基礎上,對零碳建筑1.0.2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民用建筑的低碳、近零碳、零碳、全過程零碳達標性評價,當標準條文中的低碳建筑、近零碳建筑、零碳建筑未明確為全過程零碳建筑時,相關名詞為運行階段低碳建筑、運行階段近零碳建筑、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擴建是指保留原有建筑,在其基礎上增加另外的功能、形式、規模,使得新建部分成為與原有建筑相關的新建建筑;改建是指對原有建筑的功能或者形式進行改變,而建筑的規模和建筑的占地面積均不改變的新建建筑。工業區域中以實現居住和辦公等1.0.3本標準對零碳建筑的室內環境參數、碳排放技術指標、碳抵消指標做出了規定,但建筑降碳涉及的專業較多,相關專業均制定了相應的標準,因此,建2術語2.0.1考慮到我國建筑節能現狀,為助力建筑領域低碳發展,分級引提出低碳建筑、近零碳建筑、零碳建筑、全過程零碳建筑四個名詞組成的定義體系。其中,低碳建筑、近零碳建筑、零碳建筑的碳排放指標計算范圍包含供暖、通風、空調、照明、生活熱水、電梯、插座與炊事等全部運行階段能源消耗產生的碳排放,也就是建筑運行階段的全部直接碳排放和間接碳排放。全過程零碳建筑的碳排放指標計算范圍還包含建材生產及運輸、建筑建造及拆除等隱含碳排放。建筑本體可再生能源資源不包括建筑紅線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建筑紅線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建筑紅線證邊界。低碳建筑在不依靠建筑周邊等建筑紅線外可再生能源發電,及購買可再生能源信用、碳信用等非建筑降碳技術措施的前提下,碳排放較現行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建筑節能與可再生不同建筑類型提出不同指標要求。低碳建筑的碳排放指標應符合本標準4.22.0.2作為低碳建筑的更高級表現形式,提出“近零碳建筑”,近零碳建筑相對于低碳建筑技術要求有所提高,相應投資也有所增加,近零碳建筑技術難度相對較大。近零碳建筑降碳水平應高于低碳建筑,因此采用降碳技術措施時要求相應有所提高。周邊可再生能源資源通常指區域內同一業主或物業公司所擁有或管理的區域,將可再生能源發電通過專用輸電線路輸送至建筑使用。為推動城鄉建設領域分布式光伏的發展,以近零碳為目標建設的建筑,可通過專線連接的方式引入建筑周邊可再生能源發電,但需以實現低碳建筑為前提。近零碳建筑的碳排放指標應符合本標準4.2.3條與4.2.4條的規定,為推動光儲直柔在2.0.32006年,英國在《可持續發展住宅規范》中提出,在一年周期內建筑凈碳排放量為零的建筑為零碳建筑,適用于居住建筑,但英國政府也希望零碳建筑定義能夠廣泛適用于其他類型建筑。2006年,美國提出“凈零排放建筑(Net一年內僅通過建筑可再生能源或場外采購可再生能源滿足自身需求的高效建筑務系統(供暖空調、生活熱水、照明、插座、炊事、可再生能源)直接碳排放與間接碳排放總量達到凈零,可稱之為零排放建筑。綜上,零碳建筑是在運行建筑節能與降碳之間有著緊密的聯系,建筑節能通常采用“被動優先、主動優化、可再生能源平衡”的技術原則,先降低能源需求,再通過可再生能源進行平衡;而建筑降碳在節能的基礎上,還需要減少或消除建筑能源消耗中的化石能源部分,并通過采用可再生能源信用與碳信用等非建筑降碳技術措施對剩余碳排放進行抵消。需要說明的是,本標準條文中除特殊說明指符合4.2.5條碳建筑這一體系。同2.0.2條規定,除了符合本標準4.2.5條規定的建筑為零碳建筑,為進一步推動光儲直柔在建筑中的應用,符合本標準7.1.7條規定的建筑2.0.4從建筑全過程碳排放考量,現階段建筑運行碳排放占比約為78%~80%,建筑所使用的建材生產、運輸及拆除的碳排放約為20%,但隨著建筑節能標準提升,運行階段碳排放將逐步降低至60%~70%,建材相關碳排放將增加至30%~40%,為引導除運行階段以外的環節降低碳排放,設置全過程零碳建筑這一定義。全過程零碳建筑碳排放計算范圍應涵蓋建材生產及運輸、建筑建造及通過采用低碳建材、低碳結構形式和材料減量化設計,結合可再生能源信用與碳信用對剩余碳排放進行抵消等非建筑降碳技術措施,在建筑全過程實現了碳中和的建筑,是零碳建筑的最高表現形式。全過程零碳建筑的碳排放指標應符2.0.5計算建筑降碳水平需要一個統一的對比基準,故提出基準建筑,是計算建筑降碳率的標準比對建筑,以其建筑碳排放強度作為比對基準來判斷設計建筑2.0.6建筑碳排放量是指建筑運行階段其自身能源消耗所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與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減排量,不含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的排放,不含電動車充放電生產或輸出的碳排放,不含非服務本建筑的大型數據中心以及建筑向外輸出2.0.7建筑碳排放強度是表征建筑碳排放水2.0.8建筑降碳率是用于評價建筑降碳水平的重要指標,不含購買碳信用與可再2.0.9由于建筑采用能效提升、能源系統優化與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技術措施后,均會產生實際的建筑減排量,而采用可再生能源與碳信用等抵消方式并未降低建筑自身的碳排放,因此引入建筑凈零碳排放量,定義為建筑碳排放量與可再2.0.10隱含碳排放包含范圍較廣,包括建材生產及運輸、建筑建造及拆除過程中產生的碳排放,隨著建筑運行期碳排放不斷下降,建筑隱含碳排放占比會持續上升,基于降低建筑全過程碳排放的目的,有必要考慮建筑隱含碳排放量,2.0.11建筑領域的碳排放因子一般涉及能源的碳排放因子、建筑材料的碳排放因子。能源碳排放因子又包括化石能源的碳排放因子和電力的碳排放因子。建筑材料碳排放因子、化石能源的碳排放因子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碳排放計算標準》GB/T51366確定,電力的碳排放因子選取應符合本標準5.1.4條的規2.0.12建筑側常利用的蓄能方式包含儲電、蓄熱、蓄冷三種方式。儲電設備包2.0.13電氣化是促進可再生電力能源在建筑領域應用、早日實現建筑碳達峰及碳中和的必要途徑,建筑電氣化可將直接碳排放轉化為間接碳排放,然后通過2.0.14國際能源署IEAEBCAnnex67項目(2014-2020年)對建筑柔性進行了初步探索:建筑柔性是指在滿足正常使用的條件下,通過各類技術使建筑對外界能源的需求量具有彈性,以應對大量可再生能源供給帶來的不確定性。柔性用能是“光儲直柔”系統的最終目標和重要環節,將建筑從原來電力系統內的剛性用電負載變為靈活的柔性負載。要實現建筑柔性用能,一方面需要將建筑融入到整個電網或電力系統中;另一方面則是在建筑內部能夠對電網要求的柔性用能進行有效響應,通過調度建筑內部的系統、設《國務院關于印發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的通知》中“城鄉建設碳達峰行動”部分明確指出:“提高建筑終端電氣化水平,建設集光伏發電、儲能、直流配電、柔性用電于一體的‘光儲直柔’建筑”。“光儲直柔”建筑配電系統將成為建筑及相關部門實現“雙碳”目標的重要支撐技術。建筑及其使用者,通過利用手段,實現建筑用電功率主動調節的能力,2.0.15本條所指碳抵消為通過碳交易市場購買碳信CCER)、經省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備案或者認可的碳普惠項目產生的減排量、經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CDM)或其他減排機制簽發的中國項目2.0.17在我國綠色電力證書是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的唯一證明,是認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的唯一憑證。因此,綠色電力證書交易與綠色電2.0.18本標準中綠色電力主要指集中式陸上風電、光伏發電。將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的能源轉化成電能,通過這種方式產生的電力其發電過程中不產生或2.0.19綠色電力證書是國家對發電企業每兆瓦時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頒發的具2017年起,我國試行綠證核發和自愿認購制度,國家對享受補貼的陸上風電和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量核發綠證,明確用戶可以通過購買綠證作為消費綠電的憑證。2020年起,我國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明確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可通過購買綠證完成消納責任權重。2022年起,明確可再生能源消費不納入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控制,綠色電力證書具有權威性、唯一性、通用性的特點。首先,國家能源局負責綠證相關管理工作,通過統籌各方面合力,進一步提升綠證的權威性,推動綠證在引領綠色電力消費、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實現雙碳目標中發揮更大作用。其次,綠證是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的唯一證明,也是認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的唯一憑證。綠證對應電量不得重復申領電力領域其它同屬性憑證。最后,明確綠證支撐綠色電力交易、認定綠色電力消費,核算可再生電力消費量等基礎性作用,同時推動綠證與國內碳市場、國際綠色消費和碳2.0.202021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正式批復了《綠色電力交易試點工作方案》,提出在當前電力市場建設成果基礎上,試點開展綠色電力(簡“綠電”)交易。建筑業主通過與發電企業或售電公司簽訂綠色電力中長期交易協議,能夠促進新能源的發展與就地消納,同時從消費側與能源側促進清潔3基本規定3.1.1零碳建筑的評價應基于評價對象的功能要求,建筑的降碳目標一般是以單棟建筑為基準設計和確定的,因此零碳建筑評價應基于整棟完整的建筑,不得從中剔除部分區域,臨時建筑不得參評。當區域內多個單體設計目標一致、建筑方案接近、施工組織相同、集體采購材料部品時,可抽樣不少于20%的建筑物提交全部評價文件進行評價,其他80%建筑物提交部分評價。建造階段多個單體建筑同時施工,且共用大型施工設備時,可按面積分攤大型施工設備的碳3.1.2本標準提供了零碳建筑評價的三個不同階段。設計評價和運行評價適用于低碳、近零碳、零碳建筑。設計評價有利于建筑更早地掌握零碳建筑技術措施的應用,可以及時優化或調整零碳建筑方案和技術措施。運行評價用于驗證實際運行階段的建筑減碳效果,保證零碳建筑性能的實現。全過程評價適用于全過程零碳建筑,評價建筑整個全生命期碳排放以及各個階段減碳技術措施的應3.1.3本條對申請評價方的相關工作提出要求。申請評價方依據有關管理制度文件確定。零碳建筑選用的技術措施和設備材料應注重技術經濟比較和減碳效果分析,綜合評估建筑規模、建筑減碳技術與投資之間的總體平衡,并按本標準的要求提交計算分析報告、測試報告和相關文件,涉及計算和測試的結果,應明確計算方法和測試方法。申請評價方對所提交資料的3.1.4為保證建筑物碳排放量計算的科學性和一致性,應按國家標準《零碳建筑技術標準》中提供的方法和要求進行計算,同時符合《建筑碳排放計算標準》3.2.1為引導建筑逐步邁向更低排放的目標,評價分為低碳建筑評價、近零碳建3.2.2低碳、近零碳、零碳建筑的碳排放范圍涉及運行階段全部能源消耗產生的碳排放,可以在施工圖審查通過后申請設計評價,也可以在運行不少于一年后符合要求后申請運行評價。全過程零碳建筑碳排放除了運行階段碳排放,還涉及建材生產及運輸、建筑建造及拆除等碳排放,因此應在建筑竣工驗收后申請3.2.3設計評價通常在建筑施工圖審查通過后開展,該階段尚未開展建筑施工建設,因此通過文件審核的方式審查各項評價指標證明文件。零碳建筑運行評價和全過程評價分別在項目運行階段和竣工驗收后進行,因此除了提供滿足設計階段的證明文件以外,還需要通過現場審核的方式,現場走訪并考察零碳建筑4評價指標4.1.1本條規定是設計人員選用室內環境設計參數時需要遵循的條文。零碳建筑進行碳排放計算和評價時使用的室內環境參數應與設計選用的室內環境參數相健康、舒適的室內環境是零碳建筑的基本前提。零碳建筑室內環境參數應滿足較高的熱舒適水平。室內熱濕環境參數主要是指建筑室內的溫度、相對濕度,這些參數直接影響室內的熱舒適水平和建筑能耗。本條規定的空間環境參數以滿足人體熱舒適為目的,其他工藝性建筑空間的室內環境參數按具體工藝在過渡季,通過自然通風及高性能的外墻和外窗遮陽系統保證室內環境;當室外溫度高于28℃或相對濕度高于70%時以及其它室外環境不適宜自然通風60%。全年處于動態熱舒適水平,大部分時間處于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規定的熱舒適Ⅰ級。突出以人為本,且不盲在一些氣候區,可以不使用主動供暖或供冷系統也可以保證室內有很好的舒適度,例如夏熱冬暖地區可以不設置供暖設施,嚴寒地區不設置供冷設施。在該種情景下,對應的熱濕環境參數可不參與設備選型4.1.2室內空氣質量是室內主要環境影響因素,合理確定零碳建筑新風量對改善室內空氣環境和保證室內人員的健康舒適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條中的最小新風量指標綜合考慮了人員污染和建筑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居住建筑的人均居住面積按32m2/人核算,約相當于新風0.5次換氣。對公共建筑,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376中已對新風量進行了4.2.1~4.2.2推動低碳建筑規模化發展是《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等中央政策文件中提出的城鄉建設領域綠色低碳轉型的重點任務。本標準的低碳建筑碳排放指標確定主要基于以下原則:一是在現有節能標準基礎上建筑降碳水平大幅提升,建筑碳排放強度顯著下降;二是所有典型建筑均應具備2030年前大規模推廣的可能;三是建立節能降碳相互遞進的標準體系,推動建筑節能工作逐低碳建筑的碳排放指標應從技術合理性與政策實施兩方面確定。從技術合理性來看,建筑降碳的技術措施主要分為建筑能效提升與可再生能源利用,設計建筑可選擇任何技術路徑實現低碳排放。從建筑能效提升方面來看,超低能耗建筑是技術經濟合理前提下建筑能效極高的建筑,其能效指標在制定之初便考慮了減少化石能源消耗從而降低碳排放的目的,且超低能耗建筑規模化推廣同樣為城鄉建設領域綠色低碳發展的重點任務,若將其作為低碳建筑的一種表現形式,設計建筑則可在滿足國家強制性節能標準的基礎上,通過提升建筑能效至超低能耗建筑能效水平、增加建筑可再生能源系統應用、或二者結合的方式達到低碳建筑碳排放指標。從政策實施的角度來看,既可推動超低能耗建筑與低碳建筑的同步發展,銜接我國建筑節能與降碳的關系,也有助于建立起節標準基于中國典型建筑模型數據庫研究和分析了不同氣候區典型建筑的用能特征,制定了不同氣候區不同類型建筑的碳排放限值。對于居住建筑,不同氣候區降碳潛力存在差異,而經過建筑能效提升與能源結構優化后,各氣候區居住建筑碳排放強度相差較小,從絕對值來看,嚴寒地區和夏熱冬暖地區碳排放強度略高于寒冷地區和夏熱冬冷地區,但各氣候區低碳居住建筑整體維持在·a)上下,且居住建筑用能項與碳排放結構相對歸固定,因此使用碳排放強度絕對值指標進行限值規定。對于公共建筑,標準所列出的碳排放強度涵蓋了絕大多數典型建筑,當建筑80%以上建筑面積為本標準給出的某一典型建筑時,可采用碳排放強度作為降碳目標。但由于混合功能的公共建筑占比大幅增加,因此復雜功能的公共建筑可采用降碳率作為降碳目標,以此提高指標的適用性。需要說明的是,本標準所指商場建筑為涵蓋餐飲的大型購物中心、大型百貨店,對于一般商鋪、小型超市等公共建筑,應采用降碳率指標進行判定。低碳建筑可根據自身氣候分區、資源條件、用能特點制定降碳技術方4.2.3~4.2.4近零碳建筑作為低碳建筑與零碳建筑的中間形式,旨在引導建筑實現更高的降碳目標,因此本標準的近零碳建筑碳排放指標確定主要基于以下原則:一是較低碳建筑的降碳水平進一步提升;二是為資源條件受限而難以實現零碳排放的建筑,提供一種更高水平且可實現的降碳目標;三是完善分級引導目標,形成以實現零碳排放為目標的建筑碳排放控制指標體系。近零碳建筑應在提升建筑能效的基礎上進一步挖掘建筑自身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工程應用中,建筑可用于安裝光伏組件的部位以建筑屋頂為主,近零碳建筑應充分發揮建筑屋頂可再生能源發電潛力。居住建筑因屋頂設備安裝等原因,通常可鋪設比例約為30%,公共建筑屋頂保留必要的設備安裝與人員通行檢修空間后可利用面積可達到60%以上。同時,依據《太陽能資源等級總輻射》GB/T31155-2014,將五個氣候區下的太陽能總輻射年輻照分區進行細化,分別提出不同建資源等級總輻射》GB/T31155—2014中規定的太陽總輻射年輻照量最豐富、很對于近零碳建筑,在其通過自身能效提升與建筑本體可再生能源應用實現低碳建筑排放后,已經較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55015-2021同類建筑的碳排放大幅下降,為鼓勵建筑進一步挖掘可式光伏的發展,因此除建筑能效提升和本體可再生能源利用外,還納入了建筑周邊場地可再生能源利用作為達到近零碳排放的實現路徑,但需以實現低碳建4.2.5零碳建筑是建筑領域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技術手段之一,其實現過程涉及建筑自身性能、能源結構轉型與其他社會因素,因此本標準的零碳建筑碳排放指標確定主要基于以下原則:一是鼓勵建筑實現零碳排放的責任;二是在技術經濟合理的情況下通過碳信用與可再生能源抵消剩余碳排放;三是為我國建筑運行降碳制定最高的發展目標。對于建筑自身資源條件有限但又有承擔減排責任意愿的建筑,考慮到應對氣候變化的降碳措施具有時空均衡性,所有減排都具有相同的價值,因此允許其通過非建筑降碳技術措施抵消剩余自身不可減少的碳排放。需要說明的是建筑碳排放強度作為建筑技術指標,未納入非建筑降碳技術措施的碳排放抵消量,因此對于采用可再生能源信用和碳信用抵消剩余碳排放等非建筑降碳技術措施實現凈碳排放量為零的建筑,可稱為零碳建筑,4.2.6全過程零碳建筑是現階段建筑承擔碳減排責任的最高形式,建筑的全過程包括建材生產和運輸、建筑運行、建筑建造和建筑拆除。本標準中規定,建材生產與運輸、建筑建造和建筑拆階段的碳排放為建筑隱含碳排放。研究顯示,對于普通節能建筑,其運行階段碳排放占全過程碳排80%左右。隨著建筑節能比將降低至60.2%。通過對我國建筑隱含碳現狀的分析,并與國際標準對比,規定了對建筑隱含碳的要求。建筑碳排放指標計算報告書中應包含建筑的隱含零碳建筑建設應鼓勵使用節能降碳技術實現降碳目標,不應鼓勵大規模購買可再生能源信用和碳信用產品的方式實現零碳排放。對于難以通過本體和周標的前提下,采取購買可再生能源信用和碳信用產品的方式實現零碳排放,即利用可再生能源信用和碳信用抵消已產生碳排放的成為越來越多企業承擔減排責任的重要方式,這為建筑業主承擔剩余減排責任提供了途徑。目前國內已形成綠色電力證書交易、綠色電力交易和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交易等綠色電力證書交易于2017年7月啟動,證書認購參與人在中國綠色書自愿認購平臺上自愿認購和出售。綠色電力交易是在現有電力中長期交易框架下,將風、光等可再生電力從傳統電力中分離出來,設立獨立的綠電交易品種。2021年9月,國家發改委和能源局批復《綠色電力交易試點工作方案》,由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與北京、廣州兩大電力交易中心共同管理符合資質的全國各省市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均可注冊。有綠電需求的用戶直接與發電企業或售電公司開展交易,通過市場發現價格,交易后綠色電力的使用價值和環境價值同步交割,實現綠電從生產、銷售到使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據2023年8月3日國家能源局發布的《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綠色電力證書是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的唯一證明,是認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的唯一憑證。因此,綠色電力證書交易與綠色電力交易均可作為建筑業主獲取可再生能源信用的方國家核證自愿減排CCER是我國當前最主要的用于碳抵消的碳信用產品,以減排項目的形式進行注冊和減排量的簽發。以零碳排放為目標的建筑可作為非履約機構在碳排放權交易試點開設CCER賬戶,通過購買當量的碳信用產品進行碳抵消,購入碳信用產品后需在相應的碳信用4.3.2國際綠色電力交易與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呈現復雜化態勢。國際綠色電力交易機制以國際可再生能源證書(I-RECs)為主,在北美被稱為可再生能源證書(RECs),在歐洲稱為綠色證書或歐洲能源證書系統來源擔保證書(EECs-GO)。當前市場上占主導地位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包括美國碳登記(AmericanCarbonRegistry,ACR)、氣候行動儲備方案(ClimateActionReserve)、黃金標準(GoldStandard)、核證碳標準(VerifiedCarbonStandard)。但目前國際社會缺乏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監管,且不同的綠色電力與碳排放權交易平臺也無統一的價格機制。為促進國內綠色電力與節能減排的發展,從建筑行業推動全社會碳中和目標的實現,本標準所指零碳建筑應購買國內相關可再生能源信用和碳信用產品,或在中國境內開發的減排項目所形成的減排量。對于建筑邊界內通過實施節能改造、使用可再生能源發電或供熱設施、綠化碳匯可以在中國核證自愿減排機制(CCER)進行登記,但因其已經計入相對于基準建筑的降4.3.3~4.3.42021年9月,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組織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制定發布《綠色電力交易試點工作方案》,鼓勵市場主體之間簽訂5-10年的長期購電協議,推動市場主體通過長周期協議獲得較為穩定的價格,預判市場對綠色能源的訴求,長期購電協議的執行周期可作為綠色能源規劃及建筑設定碳中和目標的重要依據,是鼓勵和引導的方向。但考慮到受當前電力交易機制限制,現階段的綠電交易主要為月度至一年期,多年合約難度較大,且實踐十分有限。本標準規定零碳建筑運行階段允許僅購買1年期的可再生能源信用與碳信用產品。而設計階段應鼓勵建筑盡可能采用降碳設計,為保證零碳建筑的中長期降碳效果,避免設計階段僅以極低的成本購買1年可再生能源信用與碳信用,取得認證后不再承擔降碳責任的情況,以及保證對通過自身降碳實若存在購買困難情況,可在設計階段僅判定近零碳建筑,運行階段判定為1年提前購買5-10年以上運行期的可再生能源信用與碳信用,可實現以下積極影響:一是提升購買量,可提高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活躍性,或支撐綠色能源規劃,有助于促進全會的減碳目標;二是鎖定長期減碳效果,避免業主通過短全過程零碳建筑采用可再生能源信用與碳信用抵消剩余碳排放時,應考慮5碳排放核算5.1.1為保證建筑的降碳水平,推動其健康發展,需對建筑設計、運行或全過程階段碳排放進行計算與核查。當設計完成后或滿足運行判定條件后,在保證室內環境參數達到要求的前提下,根據4.2節與4.3節的碳排放指標對建筑進行碳排放水平判定。全過程零碳建筑應按照全過程碳排放計算要求核算其碳排放指5.1.2低碳、近零碳、零碳建筑針對運行階段碳排放進行控制,因此其降碳水平的判定是以年為周期,少部分建筑通過高質量設計、建造、運行可達到全過程零碳排放,本標準單獨設立全過程零碳建筑,其5.2.1設計階段碳排放計算依據應來自設計施工圖,并確保已通過施工圖審查,5.2.2本標準基于《零碳建筑技術標準》采用0.5kgCO2/kWh作為下一階段固定周期內(2023-2030)低碳、近零碳建筑設計階段碳排放標準化計算的電力排放因子取值,這樣既可體現電網清潔化對建筑降碳的貢獻,又可充分引導建筑設對于零碳建筑,其設計建造以零碳排放為目標,需在全社會協同努力下實現,是引領性降碳發展目標,因此以零碳排放為目標的建筑,在計算建筑碳排放、碳抵消量時,應優先采用上一年度項目所在區域市或省級行政主管部門發5.3.1建筑運行階段碳排放核算應以一年為周期進行核算,核算依據應來自于建筑實際能源消耗監測數據并確保數據可覆蓋建筑全部能源種類和能源消且與設計文件保持一致。根據建筑各個能源消耗監測數據,通過不同能源種類5.3.2當建筑設計階段結束,并正式投入運行后,電力排放因子的選取并不會影響建筑的降碳方案,也不會對建筑實際的碳排放水平產生影響。因此當建筑處于運行階段時,對過去一年碳排放進行核算應力求精準,能夠反映出建筑實際的碳排放量,因此建筑運行階段碳排放計算應先采用上一年度項目所在區域市5.3.3檢測是運行判定的前提條件,參與運行判定的建筑,在投入正常使用后一室內環境參數也是建筑碳排放水平的影響因素之一;現階段難以直接監測碳排放,需根據建筑能耗監測數據,結合各類能源碳排放因子,確定碳排放量;可再生能源應用會影響碳排放,因此也需要對5.4.1全過程階段碳排放計算依據設計文件和施工建造階段文件。建筑設計年限內碳排放應依據于設計文件,建造及建材生產運輸碳排放應按竣工驗收材料為依據進行計算。建筑的設計年限通常為50年以上,某一年的運行數據并不能作為全過程每一年的運行碳排放依據,因此,對于投入運行且滿一年的建筑,在計算全過程建筑運行碳排放時,仍需以設計文件為依據。對于建筑建造、建材5.4.2全過程零碳建筑在竣工后進行,運行階段碳排放因子同5.2.2條規定,在計算建筑碳排放、碳抵消量時,應優先采用上一年度項目所在區域市或省級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電力碳排放因子。建筑建筑材料生產運輸、建造施工、拆除階段碳排放涉及建材碳排放因子,能源碳排放因子,建材運輸碳排放因子等,6檢測與監測6.1.1參與運行評價的建筑應對室內環境、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進行檢測與監測。健康、舒適的室內環境是零碳園區的基本前提,室內環境參數也是建筑碳排放水平的影響因素之一;現階段難以直接監測碳排放,需根據建筑內的能耗監測數據,結合各類能源碳排放因子,確定碳排放量;可再生能源應用會影響檢測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公共建筑節能檢測標準》JGJ/T177、《居住建筑節6.2.2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以及供冷供熱量對建筑能耗和碳排放影響大,需要進行單獨監測和計量。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用戶側應安裝電量計量監測儀表,并據此作為該系統提供電能的數據依據;太陽能熱水系統、地源熱泵系統應在源側安裝熱量計量儀表,并據此作為該系統提供冷熱能的數據依據;空氣源熱泵系統應在用戶側安裝熱量計量儀表,并據此作為該系統提供冷熱能的數據依據;深層地熱系統應在源側安裝熱量計量儀表,并據此作為該系統提供給建筑熱能的數據依據。同時,通過設備傳感器或樓控系統對可再生能源系統的關鍵運行6.2.3建筑設備機組能效是影響建筑減碳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對建筑設備系統空調、電梯、生活熱水等設備性能指標,可通過現場核查設備的銘牌標識、型式檢驗報告等方式直接認定。既有建筑應通過檢測6.2.4照明系統能耗占建筑總能耗的20~25%,應對照明功率密度進行第三方檢測,驗證照明節能技術的應用。當檢測對象數量較大時,應根據檢測對象的特點進行隨機抽樣檢測,本條參考現行國家標準《綠色照明檢測及評價標準》GB/T51268制定,條文中規定的場所包括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需根據所用電力、熱力、燃氣等能源形式,結合不同能源形式的碳排放因子,6.3.2為分析建筑運行階段的碳排放水平,分類分項監測碳排放量,分析各系統和設備運行碳排放是否合理,及時發現運行問題并提出改進措施,以實現建筑零碳目標,設計階段做好碳排放管理系統的規劃,對碳排放管理系統的各項功6.3.3實現碳排放量的計算、分析和披露是碳排放管理系統的主要功能。建筑運行階段碳排放量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碳排放計算標準》GB/T51366進行為便于分析建筑運行碳排放現狀,支持碳核查等要求,建筑碳排放管理系統應能按照建筑運行管理要求進行不同周期(日、月、年)碳排放量報告的生成和碳排放管理系統的重要作用之一是為建筑的低碳運維提供基礎的碳數據,因此,碳排放管理系統應具有集成的能力,在權限允許的情況下,與其他系統建筑碳排放管理系統計量和監測內容應結合項目后期運行管理和核查要求,對建筑消耗的冷熱量包含建筑外購常規冷熱源,建筑能源系統自供冷熱量。消耗的電量包含市電、可再生能源的供電量、外購綠色電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發電時應對上網電量和建筑用電量進行雙向計量。當建筑有蓄能系統時,應建筑室內環境參數是衡量建筑環境舒適度的重要指標,也是影響建筑運行還應對室內PM2.5等參數進行監測。采用太陽能系統時,應對室外溫度和太陽6.3.5具有遠傳功能的計量表具和傳感器可實現數據的上傳。表具和傳感器精度除應滿足相關國家標準外,還應與建筑其他系統統籌,且應滿足建筑運維管理和碳核查的要求。受到不同因素影響,計量表具和傳感器投入使用一段時間后會出現數據漂移\誤差、錯誤等現象,數據的準確性是高效運維管理的基礎,因此為更好服務低碳運維,保障碳核查等的準確性,應按照相關要求和規定對在用計量表具、傳感器、采集儀等設備進行定期校準。搭建管理系統的服務器、7.1.1建筑設計方案決定了建筑全過程的低碳運行水平,為避免低用能密度、低節能水平建筑用能水平升高導致以后運行碳排放水平增長的情況,建筑在申請零碳建筑運行評價時,均須通過零碳建筑設計評價。低碳、近零碳、零碳建筑針對運行階段碳排放進行控制,因此其降碳水平的判定是以年為周期,少部分建筑通過高質量設計、建造、運行可達到全過程零碳排放,本標準單獨設立全7.1.2不同階段評價均需提供依據文件,設計階段對建筑進行評價應提交必要的設計計算文件。運行階段評價需以第三方檢測結果為依據進行判定,公共建筑應直接提取分項計量的能耗數據,并對其計量儀表進行校核后計算,提取項應包括冷熱源、輸配系統、供暖空調末端、生活熱水系統、照明系統、電梯、炊事、插座等關鍵用能設備或系統;居住建筑應以棟或典型用戶電表、氣表等計量儀表的實測數據為依據,經計算分析后計算,計量戶數不宜少于同類型總戶統和分項計量系統的建筑,應提供建筑物全年完全過程評價需提交設計階段與建造階段的必要證明文件。建筑設計年限內的運行階段碳排放應以設計文件為依據,建造及建材生產運輸碳排放應按竣工驗收材料為依據進行計算。建筑的設計年限通常為50年以上,某一年的運行數據并不能作為全過程每一年的運行碳排放依據,因此,對于投入運行且滿一年的建筑,在計算全過程建筑運行碳排放時,仍需以設計文件為依據。對于建筑7.1.3本條規定了零碳建筑進行評價認證的程序。當進行設計評價時,應向認證機構提交設計評價認證申請文件,認證機構會對提交的文件和信息進行詳細審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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