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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領導帶班下井舉報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礦山安全生產管理,保障員工生命資產安全,規范領導干部下井作業行為,建立健全礦領導帶班下井舉報制度,旨在激勵員工樂觀參加監督、舉報礦領導帶班下井違規行為,以提高礦山安全管理水平。本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規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訂立。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企業礦山生產單位的礦領導及相關工作人員。第三條舉報內容本制度所指的礦領導帶班下井違規行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況:未按規定攜帶個人防護裝備、安全工具;擅自進入封閉區域、限制區域作業;違反上級礦長或專業技術負責人的指示;攜帶非必需工具或物品下井;無合法手續及許可證件擅自下井;進入限制工作區域被發現私自破壞設備、器材等。第二章舉報程序第四條舉報人任何員工及礦山生產單位的相關工作人員都有權利舉報礦領導帶班下井違規行為。第五條舉報方式舉報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口頭舉報:舉報人可直接向所在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監督員或工會代表等口頭告知;書面舉報:舉報人可書面形式向相關部門提交舉報料子。第六條舉報要求舉報人應供應以下相關信息:舉報人姓名、工作單位、聯系方式;被舉報人姓名、職務、涉嫌違規行為;舉報時間、地方和具體情況描述;如有證據料子,請供應相關證據。第七條舉報處理流程部門接收舉報:相關責任部門收到舉報后,應立刻進行登記,并通知企業安全生產監督員進行備案;初步核實:責任部門將對舉報內容進行初步核實,必需時可以調取相關證據進行查證;調查處理:如初步核實屬實,責任部門將組織調查組對涉嫌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包含聽取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敘述、手記證據等;處理結果:調查組依據調查情況,結合礦山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提出處理看法,并報告企業安全生產監督員;處理決議:企業安全生產監督員依據調查組提出的看法,作出處理決議,并通知相關責任部門執行;處理結果通知:企業安全生產監督員將處理結果通知舉報人,并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報告上級單位:如經初步核實的違規行為涉及重點違紀或違法行為,企業安全生產監督員應及時向上級單位進行報告。第八條舉報保密礦山生產單位對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和舉報內容應嚴格保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泄露舉報人的身份和舉報內容,相關責任人應承當保密責任。第九條虛假舉報的懲罰對有意供應虛假舉報的行為將依據本企業有關規定予以相應懲罰,包含但不限于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停職檢查等。第三章監督與評估第十條監督機制為保證舉報制度的有效運行,本企業將建立監督機制,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監督:部門自查:各部門負責人應定期自查本部門下井人員是否符合規定;安全檢查:安全生產監督員和專業技術負責人應加強對下井礦領導帶班人員的安全檢查;巡回檢查:企業安全部門、紀檢部門、工會等相關部門將不定期對礦領導帶班下井作業情況進行檢查。第十一條評估本企業將定期對礦領導帶班下井舉報制度進行評估,包含但不限于制度執行情況、舉報率、舉報處理的及時性等指標的評估,并依據評估結果進行調整和改進。第四章附則第十二條宣傳培訓本企業將定期開展礦領導帶班下井舉報制度的宣傳培訓工作,加強員工的法律法規知識和安全意識,提高員工對礦領導帶班下井違規行為的識別本領。第十三條責任追究對礦領導帶班下井違規行為,一經查實,本企業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包含但不限于行政警告、行政懲罰、職務調整、停職檢查等。第十四條具體實施細則依據本制度,相關部門將訂立具體的實施細則,明確部門職責和工作流程,確保本制度的落實和執行。第十五條生效與修訂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并將依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與完善。修訂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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