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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會計實務類價值文檔首發!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政策-財稅法規解讀獲獎文檔2006年10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文件對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修訂,其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相關政策變動很大,為確保新《規定》的正確實施,現就相關條款內容對比分析如下,僅供參考:
一、廢止的規定
原《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在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帳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后,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帳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其發票聯、稅款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減進項稅額的憑證。
購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后,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扣減,造成不納稅或少納稅的,屬于偷稅行為。
《證明單》的基本聯次為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由稅務機關留存備查;第二聯為證明聯,交由購買方送銷售方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第三聯由購貨單位留存。
《證明單》必須由稅務機關開具,并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不得將《證明單》交由納稅人自行開具。
《證明單》的印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細則有關發票印制的法規辦理。
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證明單》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裝訂成冊,并按照有關發票保管的法規進行保管。
《證明單》的樣式,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其他單位和納稅人不得擅自改變。
二、新《規定》與原《規定》內容對比分析
(一)不同點
1、要求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初始法律文書的名稱、性質和簽發人不同了。原《規定》要求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初始法律文書為《證明單》,新《規定》則要求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初始法律文書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而且原來由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直接開具,改為由一般購貨方納稅人出具,即由購貨方一般納稅人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要求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申請。
2、申請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業務內容增加了。原規定只有在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時才能申請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新《規定》則規定除了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外,開票有誤也可以申請要求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3、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依據不同了。原《規定》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為《證明單》,新《規定》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則為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申請單》出具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
4、購貨方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法律依據和時間不同了。原《規定》要求購買方在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后,才能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新《規定》則購貨方必須暫依據已通過認證的《申請單》將所列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這時,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先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留存的《通知單》再一并作為記賬憑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即購貨方作進項稅額轉出可依據《通知單》和紅字專用發票兩種憑證,轉出時間可在取得《通知單》時,也可在取得紅字專用發票時,兩者作進項稅額轉出的前提不同,即:在收到《通知單》時是否已作抵扣處理,但如果已抵扣了稅款必須在取得《通知單》時轉出。
5、增加了紅字專用發票填開和作進項稅額轉出前主管稅務機關對原開具專用發票的認證、審核程序。新《規定》要求:《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必須經稅務機關認證。確定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申請單》上不能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由主管稅務機關出具《通知單》。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申請單》上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主管稅務機關不出具《通知單》,購貨方不能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6、銷貨方沖減銷項稅額的法律依據變更了。原《規定》要求銷貨方憑《證明單》和紅字專用發票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新《規定》要求銷貨方憑《通知單》和紅字專用發票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將《證明單》改成了《通知單》。但不能重復抵減。
7、新《規定》沒有規定購貨方取得《通知單》和紅字專用發票后,如不扣減當期進項稅額造成不納稅或少納稅的是否按屬于偷稅處理,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視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編造抵稅等虛假資料的屬虛假的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拒不申報或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交的稅款是偷稅。所以,新《規定》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購貨方取得《通知單》和紅字專用發票后,如不扣減當期進項稅額造成不納稅或少納稅的是否按屬于偷稅處理,但按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亦應按偷稅處理。
需要注意兩點:一是《申請單》應加蓋一般納稅人財務專用章;《通知單》應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二是《通知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二)相同點
1、《通知單》和《證明單》都是由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開具,都是一式三聯:第一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送交銷售方留存;第三聯由購買方留存。都應加蓋填開稅務機關的印章
2、《通知單》和《證明單》都要按要求裝訂成冊,并比照有關專用發票保管的規定進行管理。
3、《通知單》和《證明單》都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其他單位和納稅人不得擅自改變。
三、需要進一步探討和明確的問題:
1、《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由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認證,是否還應通過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認證一次。因為,紅字專用發票要由銷貨方開具,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管理。結語:稅務籌劃做為企業集團的一項重要戰略組成部分,已被越來越多的企業和財務人員所認可并應用。在實際操作中要考慮的因素還很多,遠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內容,因此,在具體的實務操作中我們一定要培養正確的納稅意識,樹立合法稅務籌劃觀念,深入研究稅法規定,充分領會稅法精神,做到合理籌劃并納稅,以達到合理運用企業有限的資金,增加企業效益,促進企業穩定長遠的發展。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一定要針對具體的問題具體分析,針對企業的風險情況制定切合實際的風險管理措施,為稅收籌劃的成功實施做到未雨綢繆。本文由梁志飛老師編輯整理。
2、《通知單》加蓋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印章確定無疑,是否也得加蓋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的諸如審核同意印章,因為,紅字專用發票的開具由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管理。
3、《通知單》是只要求納稅人按月裝訂成冊,還是要求納稅人和主管稅務機關都按月裝訂成冊并按規定進行保管。
4、《通知單》的印制,是否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細則有關發票印制的法規辦理。結語:稅務籌劃做為企業集團的一項重要戰略組成部分,已被越來越多的企業和財務人員所認可并應用。在實際操作中要考慮的因素還很多,遠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內容,因此,在具體的實務操作中我們一定要培養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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