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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
(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一、工作簡況
1、任務來源
根據2020年11月19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下達<光輻射安全技術規范>等22項強
制性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及相關標準外文版計劃的通知》(國標委發〔2020〕49號)要求,國家標
準修訂項目《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編號:20203579-Q-312)正式立項。
2、主要工作過程
(1)標準立項(2020年3月至11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
品,……不得駕駛機動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
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
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為
配合上述法律實施,我國于2004年首次制定發布、2010年第一次修訂強制性國家標準《車輛駕
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規定了車輛駕駛人員駕車時血液、呼氣中
的酒精含量閾值,以及道路執法篩查、實驗室檢測確認的方法,作為酒駕、醉駕治理的專門技術
法規。GB19522發布實施以來,為酒駕、醉駕案件辦理提供了量化標準和統一尺度,有力打擊了
涉酒交通違法犯罪,為保障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交通安全形勢總體穩定提供了有力支撐。
2020年3月24日,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向全國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交
了《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修訂項目建議書。5月26日,
公安部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提交了修訂項目申報書。11月19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下
發《關于下達<光輻射安全技術規范>等22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即相關標準外文版計劃
的通知》(國標委發〔2020〕49號),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
標準修訂項目正式立項(編號:20203579-Q-312),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
理局、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重慶市
安全生產事故研究會等單位負責標準修訂工作。
(2)征求意見稿編制(2020年12月至2022年1月)
2021年1月18日,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
理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重慶市安全生產事故研究會等參加
起草單位有關人員共同成立標準起草組,商討了標準修訂的主要原則和內容框架。期間開展了國
內外酒駕治理有關資料的收集。
2021年8月3日,標準起草組以視頻方式組織召開第一次工作會議,討論標準修訂總體思路、
工作計劃及任務分工,各參加起草單位按照任務分工開展相關調研和標準內容編制工作。在此期
2
間,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重慶市安全生產事故研究會完成了《酒精含量閾值國內外現狀調
研報告》《人體平衡試驗的論證意見》等調研報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
察總隊編制了《血液酒精含量的檢驗方法》(討論稿)。
2021年11月29日,標準起草組根據各參加起草單位意見及調研報告完成了《車輛駕駛人員
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標準征求意見稿草稿及編制說明草案。
2021年12月24日,標準起草組以視頻方式組織召開第二次工作會議,對標準征求意見稿草
稿及編制說明草案進行研討,經修改完善后于2022年1月17日提交全國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
術委員會。
2022年3月24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發通知,向全國公安交管部門征求意見。
二、編制原則
本標準修訂的主要原則為:
1、審慎性。作為強制性國家標準,本標準對酒駕、醉駕閾值進行了量化規定,是治理酒駕違
法犯罪行為的重要技術法規依據。本標準有關閾值的規定具有科學性,已經被大量研究證實并在
標準歷次制修訂過程中充分論證;具有法定性,已經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采納;具有公
認性,發布實施17年來已經深入人心。因此本次修訂審慎作出維持原有閾值不變的決定。
2、科學性。本次修訂提出的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方法,是在原公共安全行業標準《血液酒精含
量的檢驗方法》(GA/T842—2019)和《生物樣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
異丙醇和正丁醇的頂空-氣相色譜檢驗方法》(GA/T1073—2013)基礎上整合得來,該方法已經在
自1995年起使用至今,其科學性已經被充分證實,也是國際通用方法。
3、協調性。本標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實
施過程中對酒駕、醉駕等違法犯罪行為進行界定的依據;標準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等規
章中規定的醉駕閾值和酒精含量檢驗方法具有協調一致性。
三、標準內容的起草
1、主要修訂內容的確定和依據
(1)增加“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方法”附錄
檢驗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作為“酒駕”認定的依據,是公認的科學方法,也是各國通行
的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
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在我國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
嫌疑人是否醉酒的法律依據。
現行GB19522標準中關于血液酒精含量的檢驗方法,引用了公共安全行業標準《生物樣品血
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異丙醇和正丁醇的頂空-氣相色譜檢驗方法》(GA/T
1073)和《血液酒精含量的檢驗方法》(GA/T842),存在被引用標準換版期間版本誤用的風險。
通過文本對比、試驗驗證及實驗室間比對,現行有效的GA/T1073—2013和GA/T842—2019有關血
液酒精含量檢驗的方法原理、試劑器材、操作步驟和檢驗結果等方面均具有一致性。此次修訂,
3
將兩項標準的有關內容進行了整合,統一了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方法,并將其作為附錄列入,不再
引用行業標準,以解決標準轉換期版本誤用等實踐問題。
(2)刪去“人體平衡試驗”要求及附錄
酒精進入人體后,不同程度地影響人的辨別能力、平衡能力、操作能力和控制能力,進而影
響駕駛安全。人體平衡試驗通過簡單、明確、有序的徒手測試,基本可以判明酒精對人體的影響
程度,是否適合繼續駕駛。人體平衡試驗曾在“酒駕”治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首先,人體平衡
試驗成本低、易操作,為偏遠、經濟欠發達地區提供了行之有效的“酒駕”判斷方法,是檢測設
備故障、缺乏情況下的有效補充;其次,人體平衡試驗對于對未達“酒駕”標準,但已出現明顯
平衡能力、操作能力、控制能力、辨別能力下降的駕駛人員具有較好鑒別能力,為執法者提供了
現場執法依據,能夠有效控制危險,保障安全。但是,隨著時代發展,呼氣檢測儀、唾液檢測試
紙等快檢設備的普及,人體平衡試驗方法在實踐中已鮮有使用。此外,《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
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令第25號)第十九條規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技術要求應當全部強制,
并且可驗證、可操作”。基于上述考慮,此次修訂刪除了“人體平衡試驗”方法。
2、標準中英文內容的漢譯英情況
本標準中標題、術語和定義的英文由標準起草組翻譯。經核對,認為漢譯英內容能準確表達
原條款的真實意思,翻譯語句通順,符合英文習慣。
四、主要試驗驗證結果及分析
氣相色譜法(GC)是一種高效、快速的分離分析技術,它是利用各試樣組分氣化后在色譜柱
中氣相和固定相的分配系數不同,使組分在兩相中進行反復多次的分配,由于固定相對組分的吸
附和溶解能力不同,造成各組分的流動速度不同,經過一定長度的色譜柱后,達到彼此分離,相
繼流出后進入檢測器,被采集形成色譜圖,據此可以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頂空技術(HS)是一
種利方便快捷的樣品前處理方法,其原理是將待測樣品置于密閉容器中,通過加熱使揮發性組分
從樣品基體中揮發,在氣液兩相中達到平衡,抽取上層氣體進行分析。頂空氣相色譜法(HS-GC)
樣品前處理簡單、分析效率高,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揮發性物質分析“金標準”。內標
法的特點是樣品和內標物混合在一起進入色譜柱,只要混合溶液中被測組分與內標物的量的比值
恒定,進樣體積、流動相、檢測器等的變化不會影響定量結果,因此測定結果較為準確。1995年
以來,我國頒布實施的公共安全行業標準《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異丙醇、
正丁醇、異戊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GA/T105—1995)、《生
物樣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異丙醇和正丁醇的頂空-氣相色譜檢驗方
法》(GA/T1073—2013)、《血液酒精含量的檢驗方法》(GA/T842—2019)等,均采用了上述
技術方法。
2021年7月,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采用實驗室間比對的方式,使用此次修訂的GB19522
(征求意見稿)附錄A所列《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方法》,對2組盲樣進行檢測,結果與其他72個實
驗室使用GA/T1073—2013或GA/T842—2019等方法的檢測結果中位值接近,穩健Z比分數絕對值
均遠小于2,表明GB19522(征求意見稿)附錄A所列《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方法》與GA/T1073—
2013、GA/T842—2019具有較好一致性。
五、標準水平分析
4
設定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閾值是世界各國通行作法。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網站公開
數據,全球有156個國家和地區(占比81.25%)規定了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閾值(BAC),其中
23個國家酒駕閾值為0,其余133個國家的閾值范圍在10~80mg/100mL之間。一些國家或地區還進
一步針對特殊駕駛人員(如低齡或新手駕駛人員、職業或商用車駕駛人員)設定更低的閾值。從
各國發展趨勢來看,“酒駕”閾值有降低趨勢。以美國為例,已從早期大多數州的100mg/100mL
降至2005年全美80mg/100mL,2018年猶他州又進一步下調至50mg/100mL。
目前,我國執法實踐中普遍采用路面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初篩、實驗室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確認
的方式實施酒駕檢驗,當無法實施呼氣或血液定量檢驗時,多使用唾液酒精試紙條進行定性檢測,
已鮮有采用人體平衡試驗方式判斷駕駛人員是否酒駕或醉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
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明確規
定,在我國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法律依據。
與國外通過法律規定酒駕、醉駕閾值的方式不同,我國通過技術法規予以規制。本標準是我
國規定酒駕、醉駕閾值和呼氣酒精含量檢驗、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和唾液酒精定性檢測方法的強制
性國家標準。
六、采標情況
無。
七、與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
品,……不得駕駛機動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
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
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但現行法律法規并無“酒駕”“醉駕”的量化規定,導致執法中難以把握定罪量刑尺度。本標準
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等法律法規的配套性技術文件,是法律實施過程中對車輛駕駛人
員“飲酒后駕駛車輛”、“醉酒后駕駛車輛”等違法犯罪行為進行界定的依據。
八、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過程和依據
無。
九、標準性質的建議
根據《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令第25號)第三條規定“對保障人身
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
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酒駕、醉駕是法律明確禁止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對人身健康和生命
財產安全危害極大。本標準規定的酒精含量閾值,是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等法律實施
過程中“飲酒后駕駛車輛”、“醉酒后駕駛車輛”等進行界定的依據;本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
是確認駕駛人員體內酒精含量的重要手段。本標準所涉領域、法律地位和技術內容,都決定了其
屬于應當制定強制性標準的范疇。因此建議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十、貫徹標準的要求和建議
5
本標準的實施主體涉及三方面:一是將為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酒駕、醉駕案件辦理提供基本
依據;二是將為檢驗鑒定機構開展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提供技術方法規范;三是將為人民群眾提供
酒駕、醉駕認知標準。建議標準發布后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進行宣貫,向人民群眾公布以提高
知曉度,加強檢驗鑒定機構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方法的培訓和實施監督。
十一、廢止、替代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本標準替代《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0)。
十二、其他應予以說明的事項
無。
6
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
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
(征求意見稿)
編制說明
標準起草組
2022年6月
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
(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一、工作簡況
1、任務來源
根據2020年11月19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下達<光輻射安全技術規范>等22項強
制性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及相關標準外文版計劃的通知》(國標委發〔2020〕49號)要求,國家標
準修訂項目《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編號:20203579-Q-312)正式立項。
2、主要工作過程
(1)標準立項(2020年3月至11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
品,……不得駕駛機動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
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
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為
配合上述法律實施,我國于2004年首次制定發布、2010年第一次修訂強制性國家標準《車輛駕
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規定了車輛駕駛人員駕車時血液、呼氣中
的酒精含量閾值,以及道路執法篩查、實驗室檢測確認的方法,作為酒駕、醉駕治理的專門技術
法規。GB19522發布實施以來,為酒駕、醉駕案件辦理提供了量化標準和統一尺度,有力打擊了
涉酒交通違法犯罪,為保障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交通安全形勢總體穩定提供了有力支撐。
2020年3月24日,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向全國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交
了《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修訂項目建議書。5月26日,
公安部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提交了修訂項目申報書。11月19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下
發《關于下達<光輻射安全技術規范>等22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即相關標準外文版計劃
的通知》(國標委發〔2020〕49號),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
標準修訂項目正式立項(編號:20203579-Q-312),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
理局、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重慶市
安全生產事故研究會等單位負責標準修訂工作。
(2)征求意見稿編制(2020年12月至2022年1月)
2021年1月18日,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
理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重慶市安全生產事故研究會等參加
起草單位有關人員共同成立標準起草組,商討了標準修訂的主要原則和內容框架。期間開展了國
內外酒駕治理有關資料的收集。
2021年8月3日,標準起草組以視頻方式組織召開第一次工作會議,討論標準修訂總體思路、
工作計劃及任務分工,各參加起草單位按照任務分工開展相關調研和標準內容編制工作。在此期
2
間,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重慶市安全生產事故研究會完成了《酒精含量閾值國內外現狀調
研報告》《人體平衡試驗的論證意見》等調研報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
察總隊編制了《血液酒精含量的檢驗方法》(討論稿)。
2021年11月29日,標準起草組根據各參加起草單位意見及調研報告完成了《車輛駕駛人員
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標準征求意見稿草稿及編制說明草案。
2021年12月24日,標準起草組以視頻方式組織召開第二次工作會議,對標準征求意見稿草
稿及編制說明草案進行研討,經修改完善后于2022年1月17日提交全國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
術委員會。
2022年3月24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發通知,向全國公安交管部門征求意見。
二、編制原則
本標準修訂的主要原則為:
1、審慎性。作為強制性國家標準,本標準對酒駕、醉駕閾值進行了量化規定,是治理酒駕違
法犯罪行為的重要技術法規依據。本標準有關閾值的規定具有科學性,已經被大量研究證實并在
標準歷次制修訂過程中充分論證;具有法定性,已經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采納;具有公
認性,發布實施17年來已經深入人心。因此本次修訂審慎作出維持原有閾值不變的決定。
2、科學性。本次修訂提出的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方法,是在原公共安全行業標準《血液酒精含
量的檢驗方法》(GA/T842—2019)和《生物樣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
異丙醇和正丁醇的頂空-氣相色譜檢驗方法》(GA/T1073—2013)基礎上整合得來,該方法已經在
自1995年起使用至今,其科學性已經被充分證實,也是國際通用方法。
3、協調性。本標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實
施過程中對酒駕、醉駕等違法犯罪行為進行界定的依據;標準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等規
章中規定的醉駕閾值和酒精含量檢驗方法具有協調一致性。
三、標準內容的起草
1、主要修訂內容的確定和依據
(1)增加“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方法”附錄
檢驗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作為“酒駕”認定的依據,是公認的科學方法,也是各國通行
的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
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在我國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
嫌疑人是否醉酒的法律依據。
現行GB19522標準中關于血液酒精含量的檢驗方法,引用了公共安全行業標準《生物樣品血
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異丙醇和正丁醇的頂空-氣相色譜檢驗方法》(GA/T
1073)和《血液酒精含量的檢驗方法》(GA/T842),存在被引用標準換版期間版本誤用的風險。
通過文本對比、試驗驗證及實驗室間比對,現行有效的GA/T1073—2013和GA/T842—2019有關血
液酒精含量檢驗的方法原理、試劑器材、操作步驟和檢驗結果等方面均具有一致性。此次修訂,
3
將兩項標準的有關內容進行了整合,統一了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方法,并將其作為附錄列入,不再
引用行業標準,以解決標準轉換期版本誤用等實踐問題。
(2)刪去“人體平衡試驗”要求及附錄
酒精進入人體后,不同程度地影響人的辨別能力、平衡能力、操作能力和控制能力,進而影
響駕駛安全。人體平衡試驗通過簡單、明確、有序的徒手測試,基本可以判明酒精對人體的影響
程度,是否適合繼續駕駛。人體平衡試驗曾在“酒駕”治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首先,人體平衡
試驗成本低、易操作,為偏遠、經濟欠發達地區提供了行之有效的“酒駕”判斷方法,是檢測設
備故障、缺乏情況下的有效補充;其次,人體平衡試驗對于對未達“酒駕”標準,但已出現明顯
平衡能力、操作能力、控制能力、辨別能力下降的駕駛人員具有較好鑒別能力,為執法者提供了
現場執法依據,能夠有效控制危險,保障安全。但是,隨著時代發展,呼氣檢測儀、唾液檢測試
紙等快檢設備的普及,人體平衡試驗方法在實踐中已鮮有使用。此外,《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
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令第25號)第十九條規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技術要求應當全部強制,
并且可驗證、可操作”。基于上述考慮,此次修訂刪除了“人體平衡試驗”方法。
2、標準中英文內容的漢譯英情況
本標準中標題、術語和定義的英文由標準起草組翻譯。經核對,認為漢譯英內容能準確表達
原條款的真實意思,翻譯語句通順,符合英文習慣。
四、主要試驗驗證結果及分析
氣相色譜法(GC)是一種高效、快速的分離分析技術,它是利用各試樣組分氣化后在色譜柱
中氣相和固定相的分配系數不同,使組分在兩相中進行反復多次的分配,由于固定相對組分的吸
附和溶解能力不同,造成各組分的流動速度不同,經過一定長度的色譜柱后,達到彼此分離,相
繼流出后進入檢測器,被采集形成色譜圖,據此可以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頂空技術(HS)是一
種利方便快捷的樣品前處理方法,其原理是將待測樣品置于密閉容器中,通過加熱使揮發性組分
從樣品基體中揮發,在氣液兩相中達到平衡,抽取上層氣體進行分析。頂空氣相色譜法(HS-GC)
樣品前處理簡單、分析效率高,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揮發性物質分析“金標準”。內標
法的特點是樣品和內標物混合在一起進入色譜柱,只要混合溶液中被測組分與內標物的量的比值
恒定,進樣體積、流動相、檢測器等的變化不會影響定量結果,因此測定結果較為準確。1995年
以來,我國頒布實施的公共安全行業標準《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異丙醇、
正丁醇、異戊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GA/T105—1995)、《生
物樣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異丙醇和正丁醇的頂空-氣相色譜檢驗方
法》(GA/T1073—2013)、《血液酒精含量的檢驗方法》(GA/T842—2019)等,均采用了上述
技術方法。
2021年7月,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采用實驗室間比對的方式,使用此次修訂的GB19522
(征求意見稿)附錄A所列《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方法》,對2組盲樣進行檢測,結果與其他72個實
驗室使用GA/T1073—2013或GA/T842—2019等方法的檢測結果中位值接近,穩健Z比分數絕對值
均遠小于2,表明GB19522(征求意見稿)附錄A所列《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方法》與GA/T1073—
2013、GA/T842—2019具有較好一致性。
五、標準水平分析
4
設定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閾值是世界各國通行作法。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網站公開
數據,全球有156個國家和地區(占比81.25%)規定了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閾值(BAC),其中
23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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